办事指南之五(预告登记;关于身份证明、代理等的规定)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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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之五)

  二十八、预告设立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存量房预告登记)

  三  十、预告转移登记

  三十一、预告注销登记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二二年五月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提交相应材料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不能信息共享获取则核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注: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十八)预告设立登记(存量房预告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不能信息共享获取则核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存在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

  (1)转让方或抵押人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法人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或抵押的证明;

  (2)转让方或抵押人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或抵押的证明。

  注: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不能信息共享获取则核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如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4.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三十)预告转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不能信息共享获取则核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协议离婚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以及关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约定;

  (2)继承、受遗赠的,按照《办事指南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存量房转移:继承、受遗赠)》的规定提交材料;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三十一)预告注销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不能信息共享获取则核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4.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温馨提示:

  1.除清单上特别注明外,提交的资料应为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应出示原件,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自然人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不能出示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关于身份证明,以及有代理情形或登记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仔细阅读《关于身份证明、代理等的规定》。

  3.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二、代理

  (一)受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三、法律文书

  1.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应当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具有债权款项支付的民商事案件除外。

  3.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按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

  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以及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办事指南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

   

  咨询电话:

  雨湖分中心 

  0731-55558907

  岳塘分中心 

  0731-55558871

  九华分中心 

  0731-55570383

  监督电话: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731-5555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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