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理论学习材料汇编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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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来源:新华网,2022年3月20日)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全文如下。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科技伦理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就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治理要求

  ——伦理先行。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实现负责任的创新。

  ——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律制度建设。

  ——敏捷治理。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与跟踪研判,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

  ——立足国情。立足我国科技发展的历史阶段及社会文化特点,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伦理体系。

  ——开放合作。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加强对外交流,建立多方协同合作机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明确科技伦理原则

  (一)增进人类福祉。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科技活动应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防止歧视和偏见。

  (四)合理控制风险。科技活动应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保持公开透明。科技活动应鼓励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合理参与,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披露机制。公布科技活动相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

  三、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一)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科技部承担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规范制定、审查监管、宣

  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二)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三)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推动设立中国科技伦理学会,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强化学术研究支撑。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

  (四)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发现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

  四、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

  (一)制定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完善科技伦理相关标准,明确科技伦理要求,引导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

  (二)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明晰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规则流程。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运行机制、登记制度、监管制度等,探索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

  (三)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立法中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四)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开展科技伦理理论探索,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

  五、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一)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开展对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督与指导,切实把好科技伦理关。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逐步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完善应急审查的程序、规则等,做到快速响应。

  (二)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完善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加强对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加强科技伦理

  监管,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

  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

  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对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由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伦理审查结果开展复核。

  (三)监测预警科技伦理风险。相关部门要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完善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研判、提出对策。

  (四)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资助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科技活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六、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

  (一)重视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

  (二)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方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增强其履职能力,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抓好科技伦理宣传。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推动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鼓励科技人员就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问题与公众交流。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等应加强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科学对待。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同时要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

  中共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学校师生员工更好地了解掌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现行制度规定,根据上级单位和学校的相关制度文件,梳理形成《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并经纪委全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师生学习并严格遵守。

  中共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23 日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级单位和学校出台了系列制度规定,学校纪委将执行中常遇到的问题予以归类,并对照制度规定进行了梳理,以清单方式列出 9 类 60 项禁止性规定和要求,供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了解掌握并严格遵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包括但不限于清单所列内容,全面详细规定与要求,请查阅中央、北京市、工信部和学校有关文件。负面清单具体如下。

  一、违规公款吃喝类

  1.公款大吃大喝或违规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包括公款宴请朋友、家人,同城公款宴请等)。

  2.公务接待陪同人员、接待工作餐次数、人均消费超标准超范围。(提示:来访人员 10 人以下的陪同不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陪同不超过来访人员的 1/3;接待期间除安排一次接待工作餐外,因加班等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简餐;同城公务活动工作简餐餐费标准不超过 60 元/人;异地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不超过 150 元/人。)

  3.公务接待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4.公务接待时,违规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违规组织旅游或与接待活动无关的参观;超标准安排赠礼。

  5.报销时,虚报活动内容、级别、人员、天数;虚报、冒领、套取标准内相关费用;使用虚假财务报销凭证;报销与相关活动无关费用;转嫁相关费用(包括同城公务活动工作简餐按照异地公务标准接待、国内公务按照涉外公务标准接待)。

  6.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包括下级私人宴请上级进行系统内公关)。

  7.不吃公款吃“老板”;利用内部食堂或个人接待场所请吃吃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一桌餐”等规避监督的消费场所。

  二、违规办会参会类

  8.未经审批举办各类国内会议/培训。(提示:科研经费支持的会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其他经费支持的会议由经费所属单位审批。)

  9.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培训到京外召开;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培训。

  10.超标准安排会议/培训用房,安排高档套房。

  11.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烟酒。

  12.组织与会/培训人员旅游或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13.在举办会议中以各种名义发放纪念品。

  14.报销时,超标准报销会议/培训费用;虚报会议/培训人数、 天数等;列支公务接待费,购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之无关的其他费用;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培训费。(提示:业务会议标准 750 元/人天,管理会议标准 550 元/人天,区分本地代表外地代表安排住宿,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

  15.套取会议/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公款出差类

  16.出差未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17.出差未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组织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8.改变公务行程或延长公务出差时间借机旅游。

  19.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公款报销。

  20.未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公款报销。

  21.未经批准自驾车出差;经批准自驾车出差,但报销不合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22.按照规定不应领取出差补助而实际领取,不应报销交通费或住宿费而实际报销。

  23.违规报销个人探亲、旅游费用;虚构出差事件;虚开票据;转嫁报销差旅费。

  24.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

  四、违规公款出国(境)类

  25.把出国视为一种待遇,安排轮流出国;虚报出国任务或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性或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26.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27.出国(境)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28.出国(境)期间,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以过境的名义变相增加在外停留时间;自行更改和增加访问国家或地区;脱团私自行动。

  29.出国(境)期间,参加与批准任务无关的活动;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违规出入娱乐场所。

  30.擅自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或提高经费开支标准。

  31.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32.报销时,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

  五、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类

  33.未按要求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

  34.未按要求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保养。

  35.使用公车办理个人事项,将公车用于非公务、非业务活动。

  36.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而未封存停驶公务用车。

  37.借用公车名义,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燃油、过路等费用。

  38.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39.违规租赁车辆或违规使用租赁车辆。

  40.违规为公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含租赁车辆)。

  六、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类

  41.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提示:使用面积正处级 18 平米,副处级 12 平米)。

  42.跨校区、跨部门任职人员,办公用房总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43.违规进行高档装修;违规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违规更换或添置办公家具,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44.在房内放置单人床等很多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个人用品,将科研用房打造成事实上的个人空间。

  七、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类

  45.违规突破薪酬、福利相关规定或以各种名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以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6.私设“小金库”,并使用相关钱款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7.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各类资金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8.违规兼职取酬。

  49.管理岗位职责内行为领取专家费、评审费。

  50.超标准发放劳务费、加班费,违规领取跨校区补贴。

  八、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类

  51.在公务活动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纪念品、土特产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52.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53.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54.接受或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55.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56.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住房、车辆、资金等财物。

  57.违规收受、持有私人会所的会员卡。

  九、其他违规情形

  58.违规占用、使用教师公寓。

  59.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未按规定报告;宴请人数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违规借机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礼品礼金;直接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婚丧喜庆费用;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

  60.未经批准因私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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