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节目过度娱乐化当系统规范
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24日起到9月23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规定中很多条目在广电总局的历年规定、通知中都有涉及,通过本次征求意见,有望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8月26日 《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亲子类节目和童星综艺节目因其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生动活泼、参与性强,受到了不少观众的喜爱。但与此同时,盲目跟风复制的儿童真人秀节目等,由于一味追求收视率,致使电视媒体的公信力与公益性大打折扣,这也是广大观众所不愿看到的。比如,有的把“隐私”当看点,无死角拍摄家庭生活;把孩子描绘成“神童”,渲染孩子“早教”;追求名利,出名要趁早趁小等,极易引发公众不当攀比,刺激家长的功利心态,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早在200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曾发出“禁令”,要求电视选秀参赛选手年龄在18岁以上。2015年9月,新《广告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言广告,对当时跟风严重的明星亲子真人秀进行降火。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规定,从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加节目,外界简称“限童令”。本次征集意见稿中,这些规定也在其列,不少内容被进一步细化,有望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目的就是通过正确的价值引导,为未成年人撑起一把“保护伞”,让相关未成年人节目更注重精神内涵。
不难发现,尽管此次征集意见稿的规定很严格、很具体,但并没有对未成年人节目一律“封杀”或“一刀切”,而是从操作层面进行系统性规范。比如《规定》提出,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这样做,有利于坚持广播电视的正确舆论导向,有利于引导广大观众尤其是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孩子心智的过度开发与成人化、娱乐化,即用成人世界的思维来催熟与引导,危害极大。所以,各国对此都要有法规底线,我国对未成年人节目也当依法系统规范。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尽早抓好落实层面的准备工作。尤其要严把内容审查关、监控关,一旦发现违规情形,必须采取强制停止等措施,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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