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论文十篇
传媒论文篇1
论文摘要从新闻传播的规律角度分析,传媒在传播风险时面临着理论困境,即新闻(预测性报道、新闻策划)事实的先发性这一新闻传播的普遍规律导致了传媒在传播风险时的必然“迟到”,而风险的潜在性与新闻显著性之间的矛盾、传媒自身特性等问题必然会使传媒在风险社会中充当“报警”而不是“预警”的角色。
风险传播的概念源自20世纪末期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最早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他指出,人类已经进入风险社会,“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特征具体表现在风险的特征上:风险是潜在的,是现代化生产引发的,是人为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是建构的,是灾难性的、全球性的。①“风险传播是在个人、团体、机构间交换信息和意见的互动过程。它不只与风险相关,还包括风险性质的多重信息和其它信息,这些信息表达了对风险信息或风险管理合法的、机构的安排的关注、意见和反映。”②风险社会构成了传媒的传播语境,传播风险,应对风险传播成为传媒重要的一项功能和任务。但是,一提到风险,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传媒的预警作用,但是大量的事实证明,从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到美国五角大楼被炸,到SARS,到印度洋海啸,到克隆,到转基因食品,几乎没有一个危及人类生存的风险是由传媒提前真正全面、客观、完整的报道或警示过。这就不得不引人反思:究竟是什么使得素来以“瞭望者”为天职的传媒在危及人类生存的重大风险来临之前而“集体失语”?传媒对风险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从理论上正确认识传媒的一个逻辑起点,也是传媒风险传播的理论困境。
一、新闻事实在先传播在后的规律导致传媒在风险传播时“迟到”
现代新闻传播的理论告诉我们,新闻是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而不是对未来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但是传媒实践中也不乏预测性的报道,例如预测彗星相撞,月食,雪灾等;另一类就是新闻策划,提前对即将发生的新闻进行超前设置等。那么这些看似“超前”的新闻传播是否违背了新闻的时间界定呢?下面对这三个问题进行逐一论证。
1.新闻事实的先发性
新闻是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首先,从认识论上看,新闻的本质还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一种意识,一种观念。新闻事实的存在是新闻得以产生的物质前提和必要条件,没有新闻事实的存在就没有新闻。如果没有新闻事实存在而出现了新闻,那么,这样的新闻就是假新闻。而且新闻事实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一般的生活事实,而是必须能够复制的原生态的事实,即已经或正在发生的事实,否则就不是新闻事实。这就要求新闻的时间必须是“过去时或现在时”。其次,新闻的真实性要求新闻事实在先,传播在后。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之所以为新闻的必要条件。新闻真实只能是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新闻事实的客观报道而不是对有可能发生的即使是必然发生的将来发生的新闻事实的报道。对于将来发生的新闻事实,我们也只能够预测其基本的趋势而不能具体描绘将来发生的新闻事实的具体细节,甚至将来的新闻事实在发生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变化,因此报道现在还未发生的新闻事实是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的。最后,新闻的客观性也要求新闻事实在先新闻传播在后。“就内容而言,新闻传播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或客观上正在发生与发展的事实。这种事实是一种实在物,是经过变动后出现的相对稳定的产物,或是正在变动过程中的事物,以及变化的各种状态。”③而对于将来发生的事实,即使是必然发生的,在其还未发生以前,还不是新闻上的客观,而是理论上、推理上、逻辑上的客观,而不是新闻事实上的客观。④
2.预测性报道的事实先发性
预测彗星相撞、未来几天的天气变化、什么时候会发生月食等等,这是不是新闻事实未发生而进行了新闻传播?这对于风险是不是也适合?这些现象实质上是以未发生的新闻事实的形式报道已经发生的新闻事实的一种报道手段。表面上看,是在报道未来的新闻事实而实质上则是在报道已经发生的新闻事实。最明显的莫过于天气报道,天气的报道实质上是报道已经出现的天气变化还在继续的趋势,也就是说新闻事实在本质上已经发生了,但是在时间上看,今天它只完成了其中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正在发生或延续,但对于“今天”和“明天”的时间段而言,已经发生的新闻事实跨越了这两个时间段。新闻传播只能在今天报道将要在明天“发生”的今天的新闻事实。作为新闻而言,已经发生的一系列事实已经存在,但是作为这些新闻事实的过程还不足以构成新闻,恰恰这些一般事实的集合才能成为一个新闻事实,作为新闻事实出现的“明天的报道”实质上是对今天已经发生的新闻事实的“新闻化”。由于风险发生的隐蔽性、不确定性,争议性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得人们很少关注已经发生的风险因子或熟视无睹暂且还不能称之为新闻事实的事实。这样一来,风险几乎不在新闻传媒的视野之内。
3.新闻策划的事实先发性
对即将发生的新闻事实的新闻价值而言,今天发生的一般事实只是具有相关新闻价值或者说具诱导新闻价值。新闻策划是为已经注定是新闻的新闻事实(人为规定的新闻)而存在的准新闻事实。本质上讲,还是新闻事实发生在先新闻传播在后而不是相反。新闻策划实质上是为明天策划今天的新闻事实,而不是策划明天的新闻事实。例如中国举办奥运会之前,以中央电视台为主各大新闻传媒都在组织、安排、策划与此相关的新闻,报道在火炬即将走过的路线上相关国家人民为此作的准备和对此的各种不同心态等等。风险传播与一般的新闻事实相比还具有不同的特征,具有隐蔽性,表面的合理性,不确定性,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性等等,这就使得风险很难进入传媒的议程设置。因此,风险在绝大多数时候总是在其发生时才会被传媒注意,很少有风险策划和风险预测的传播先例。
风险传播与一般新闻事实传播在后果上有本质不同。一般新闻事实在被传播后可以使受众了解身边的环境变化、获得最新信息,为更好认识、改造世界提供现实基础。人们在看到、听到新闻后能够调整策略、挽回损失、趋利避害,但是对于风险传播而言,由于风险的毁灭性后果,风险属于“一次性机会”,风险一旦发生,传播就失去本质意义。2003年SARS发生以前,为什么没有一家传媒传播人们饮食习惯(吃各种动物,即使不能吃也不该吃)对人类生存、健康的危害性,而仅仅是把它作娱乐新闻?但是后来的科学研究表明,SARS的病因是因为人们长期特殊的“美食”嗜好造成病毒畸变而致。人们不禁反思,在人们患上“非典”以前,传媒为什么没有预警而是在风险转化为危机、灾难的时候开始“报警”。对风险而言,“报警”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我们今天要应付的是一种威胁的可能性,它有时表明了一种不仅仅是可能性的受惊吓的人性,不过是一个暂时被搁置的事实。危险的一次证实就将意味着无可挽回的自我毁灭,而这就是积极地将预期中的威胁转化为具体的威胁的理由。”⑤我们需要传媒将预期中的风险提前传播、转化为现实意识中的风险,而不是对风险进行事后传播,尽管这样的传播是新闻的规律,但是对受到风险威胁的人类而言,传媒的传播“迟到”了。
二、风险潜在性与新闻“显著性”的矛盾导致传媒传播风险的“质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不是说风险仅仅只存在“量变”,风险无时不刻都存在着局部的“质变”,而是说风险在发生“质变”的过程中,是以细微的、不易被常人觉察的方式发生的;由于传媒自身的特殊规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传媒只会关注正在由量变超过“度”进而转入“质变”的风险。风险引起传媒关注的唯一新闻价值就是风险的“显著性”。风险不仅仅是生态风险、健康风险,还有政治风险、娱乐风险、社会风险等等,因此风险“显著性”表现方式也是各有差异。陈冠西“艳照门”事件就是以娱乐形式演化而来的道德风险,传播这些事件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娱乐,而是想冲击、挑衅、对抗中国传统的主流道德、价值、伦理。2008年3月31日东航18架飞机集体罢飞事件就是对社会劳资关系风险预警的一个信号。不管风险的“显著性”以怎样的方式体现,传媒关注风险的惟一原因就是风险的“质变”。
1.潜在性:风险被忽略的根本原因
风险的本质就决定了风险除了“显著性”(对人类生活的破坏性)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新闻价值,风险不存在新鲜性、娱乐性、趣味性、接近性(接近性是指风险转化以后才会显现出来,未发生以前,风险本身是未知的,就无所谓接近性了)。
(1)“风险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⑥风险的始作俑者是人类自身,但是公众一开始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会给自身带来怎样的风险,风险一开始就带有体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大众是认可的。风险是科技发展带来的副作用。当人们不约而同地以GDP作为社会发展唯一指标的时候,谁也没有想到经济腾飞会带来巨大的环境、资源、健康、生态等风险。人们关注的是科技发展带给人类的利益,而没有顾及到科技给人类带来的风险。即使考虑到了,但是经过权衡,认为风险还是比获得的利益小,没有考虑无数“可以承受”的小风险随着时间的积累会酿成大风险,甚至是毁灭性的灾难。
(2)风险是隐蔽的。这里有两层含义:认识风险需要专门的科学知识,有时即使是该领域的专家也无法明确判断,这是风险日趋明显的特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风险更加无法预测,甚至风险的知识已经超出了现有科学技术本身。风险的发展速度和“裂变”方式不是建立在对传统技术、体制、理念的基础之上,而是对最发达科技的挑战,是建立在最发达的科技基础之上的“反科技”。即使是平常的风险,也已经超出了人体感官的感知域限,不是靠肉眼可以观察到的,需要一定的高科技手段,有时甚至还需要国际卫生组织的通力合作。
(3)风险是建构的,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有直接正相关。实质上,风险的建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与风险相关的政治权力体系和权力机制。尽管事实上某种危及人类生存的现象和征兆的确是一种巨大的风险,但是由于风险所处的国家、政治、阶级的权力体系不赞同或不认可,就无法获得“风险许可”,就无法纳入政府的“风险机制”。这种风险就有可能被暂时或者长期置之度外,无法获得风险身份认同和合法风险地位,也就谈不上什么规避和预警风险。
(4)风险是不确定的。风险是人感知、判断、应对生存环境的一种方式,它只是预示了一种危机、灾难的可能性。风险表现的方式千差万别,可以在这个时候出现,也可以在那个时候暴露,可能在这个地方发生,也可能在那个地方爆发,或者以这样的方式演变,或者以那样的状态转化,甚至有时候发生有时候不出现等等。正因为风险的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忽视和松懈,风险也很难进入传媒的议程设置。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了风险常常是以“风险碎片”、“风险马赛克”方式呈现,很难呈现完整的风险。2.“显著性”:传媒无视风险的天然屏障
(1)选择信息是新闻传播的普遍规律。⑦世界上每时每刻无不发生着不可胜数的变化,传媒的种类和数量再多,传媒科技如何发达,都无法穷尽世界上的事实。
因此传媒必然会依据一定的标准选择信息,而不是有闻必录;受众的时间、精力有限,兴趣和需求各异,也不会更不可能有闻必看,有闻必听,他们总是选择自己需要的、对自己有用的信息。
(2)新闻价值规律的作用。新闻价值规律是传媒选择新闻的普遍规律,指传媒选择新闻时要依据新闻事实的基本要素进行辨别和判断,即实效性,新鲜性、重要性、趣味性、显著性等等。⑧风险的每一个细小的变化,传媒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去全部传播,传媒只会关注风险“质变”的那一瞬间的事实状态,把这一瞬间的事实状态呈现给受众。但是对于风险而言,“质变”这一刻就是风险发生之时,风险就转化为危机或者灾难,此时传媒已经失去了预警的作用,充其量也只是报警而已。
其实,在理论上讲,传媒总是走在风险的后面,始终是“迟到”的哨兵。风险是一个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少到多量变的积聚过程,风险的产生是一个“蝴蝶效应”。
在风险产生的过程中,传媒并不会太关注。因为这个过程对传媒而言,没有达到显著的程度,至少在形态上,在量上不足以引起传媒的重视,因此就不能成为新闻。反之,风险一旦成为新闻的时候,报道风险对人类来说,就不具有多少实质意义和价值。在这个意义上,风险和传媒在关注点上是不重合的,始终有“时差”存在。风险形成的过程不会引起传媒的重视,反之,当风险受到传媒重视的时候,风险已经发生。
三、传媒的自身特性导致传媒对风险的传播失真与风险扩散
1.传媒对风险的传播并不专业
风险的特征决定了传媒进行风险传播时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风险总是与现代化的高科技形影相随,现代技术的尖端化、知识性、专业性、复杂性等特征同时也决定了风险的专业性特征。发现、识别和规避风险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到的,需要相关方面的专门性人才,甚至是该领域的专家,否则根本无法识别风险。传媒在传播风险时也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国外学者就曾指出,风险通过大众使传媒已经直接影响到受众的风险感知,这种被形塑的风险感知,必然引发造成一系列文化和经济后果的个人和集体反应。同时,传媒有时夸大较小的风险,而在另外的报道中传媒又忽视严重的风险。
2.传媒的大众化、时效性特征限制了传媒对风险的深入破译
传媒面对的受众是千差万别,参差不齐的,要想扩大发行量、收听(视)率、点击率,就需要尽可能把很多复杂、深刻的新闻事实形象化、简单化,做到深入浅出,否则受众就无法解码新闻信息,为了尽可能广泛的传播信息,就需要使复杂的新闻信息尽可能简单化,但是风险信息本身的复杂特征、新闻传播的时效性就必然使得本身对风险传播不专业的新闻记者在最短的时间内传播风险的信息失真,增加风险量级,扩散风险。很多传媒都没有风险传播的专业记者,即使有也没有受过风险传播的严格培训,一旦风险发生,基本上就是用新闻的常规操作模式处理风险信息。这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风险传播失真的必然性。2007年3月13日《信息时报》以《广州香蕉染“蕉癌”濒临灭绝》为题报道了香蕉致癌事件,一时使得海南香蕉大量积压、腐烂,大批蕉农背景离乡,给当地的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一时引起社会恐慌。这就是传媒对风险的非专业性解读制造风险的经典案例。传媒的这种无意识制造、扩散风险的行为在风险传播中相当普遍。
3.传媒的生态环境限制了传媒深入地认识风险。
首先,传媒不是天生的超然中立派,总是归属于一定的政治、阶级和团体,在传播风险时,传媒会本能回避对自身不利因素。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传媒制造社会危机感;二是传媒为了自身效益,掩盖、淡化风险。新闻信息的公开透明是任何国家政治生态必然的一部分,除了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确实需要依法保护的秘密信息以外,但很多国家、政府、部门,都存在着一种信息潜规则——尽量隐瞒、延缓风险信息或者虚假公布风险信息,避免本届政府或利益相关者的政治风险,反而加大了风险的传播速度和广度,提高了风险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毁损程度,人为增加风险治理成本。固然,政府对有关风险信息的传播采取审核、把关、控制的措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科学解读风险,减少风险的负传播,但是从部分人的政治利益出发,盲目管制和控制传媒对风险的传播,也会提高风险扩散的“加速度”,形成风险传播的反“马太效应”,增加风险治理成本,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机,导致了风险扩散。地方政府控制风险信息传播的另一做法就是让传媒“报喜不报忧”。即不及时传播风险的正面、客观信息,而是从侧面对风险的治理信息,认为受众抗击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脆弱,需要弱化、分解、过滤风险信息的方式“安慰公众”。这种做法不仅没有起到抑制风险的作用,相反还会使风险扩散,使不知情的受众心理更加恐慌。风险信息传播渠道的堵塞、不畅,或者风险信息的屏蔽,不仅不会遮盖、减缓、阻止风险的扩散,而且还会制造“连锁风险”——因风险信息的缺失而引起的次风险。
令人欣喜的是,在我国,传媒应对风险传播的生态环境正在不断改善和进步。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在随后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中,传媒既在第一时间报道党和政府如何抗震救灾的过程,也正面全方位报道了受灾范围、受灾程度、人员、财产损失、灾难发生原因等内容,让受众全面了解风险信息,较好地避免了因风险信息的缺失而引起的次风险,传媒及时、公开的报道赢得人民与世界的广泛赞誉。
注释
[德]乌尔里希·贝克著,何博闻译:《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第34页。
杨保军:《新闻真实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杨学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传媒论文篇2
[关键词]现代传媒文化现代化
报纸、广播、电视构成了现代传媒的主要部分。其普及率之高,影响面之广已是不争的事实。即使在互联网的挑战下,仍能保持自己的地位。传媒做为一种管道(信道),与所传输的内容(信息)有着密切的关系。信息的被接受程度促进了信道的普及;信道的普及,特别是反馈机制的建立,又提高了信息的可接受度。实际上,题目改为“现代传媒及其承载物的文化批判”也无不可。但此处要强调传媒的中心作用,它是造成文化工业对人类影响的关键因素。文化工业利用现代传媒普及、快捷、形式多样易于接受的特点,在现代人生活中无孔不入地渗透着。
以广播为例,美国的广播事业的黄金时期是在大萧条的30年代。早上和午后,电台多数播放“肥皂剧”;下午一点和六点,则是青年爱听的漫画广播剧,如《超人》;入夜,往往是时事喜剧,著名的有《阿莫斯和安迪》,另外还有音乐、新闻评论等。在如此大的娱乐成分之外,比较重要的是政治时事部分。1938年,张伯伦与希特勒就捷克斯洛伐克命运的谈判,被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在第一时间报道给观众。同样通过广播,罗期福总统的“炉边谈话”,帮助美国人民恢复了对未来的信心。在此期间,美国收音机的占有量从1930年的1250万台,增加到1940年的4400万台。
在此之前出现的报纸及之后的电视所传输的信息基本上都是分为两大板块:娱乐休闲和新闻时事。这一特点并非某国传媒所独有,而是世界各地传媒的共同特征。这也可以说是现代传媒对文化的切入点。
霍尔(StuartHall)对大众媒介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了分析,“无论是就质或量的观点来说,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20世纪,媒介在文化领域里已经取得了决定性和关键性的领导地位。单只是就经济、技术、社会与文化资源来看,大众媒介所能够控制的部分,比起目前还存在的所有更为传统的、更为古老的文化渠道,其素质优越了许多。……这是现代媒介的首要的文化功能:提供并选择性地建构了‘社会知识’社会影像,透过这些知识与影像我们才对于‘种种世界’、‘种种人们曾经生活过的实体’,产生认知,透过这些,我们也才通过想象建构他们的及我们的生活,使之合并为可资理想的‘整体的世界’。”⑴
一、法兰克福学派对现代传媒的批判
法兰克福学派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支,着重从人的异化和技术理性的方面对资本主义文化进行批判。作为资本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媒,从三四十年代的霍克海默、阿多诺,到60年代红极一时的马尔库塞都没有忽视对它的审视。尽管,他们多次声称针对的是发达工业国家的情况,然而随着席卷全球的现代化进程,媒体的高普及率、传播手段的高覆盖率,早已将全球联为一体,西方文化渗透到了每个角落。因此,法兰克福学派对发达工业国家的文化批判,既有借鉴作用,更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传媒的娱乐功能在今天已发挥得淋漓尽致,影视剧、音乐、晚会、综艺等等充斥着广播、荧屏,而大量的八卦新闻则在报刊上连篇累牍,添油加醋。
首先是造成公众的精英意识的消亡。观众和明星间的距离越来越近。只要成为传媒关注的对象,那么其生活的各个细小的方面都会成为报道的重点,因为所有人对此都津津乐道。不仅娱乐明星是这样,其他领域的明星,如政治人物、学者、企业家等都“难逃此劫”。不仅如此,还将明星请入综艺节目,或“脱口秀”的现场,在公众面前展示:此公到底为何许人,不过凡人耳。
其次,将人的个性清除掉,即平面化。“文化事业恶毒地使人体现为类本质”。⑵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语言的无个性。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结构,构成了文化的特征。即使是在一个共同语言文化圈中,其亚文化圈也可以由语言做出区分。如:都是对“好”的修饰,北京为“特好”,东北为“贼好”,湖南、湖北为“蛮好”。而传媒及其承载物已经使语言丧失了文化标志的地位。现在走遍大江南北,都能听到“好好”、“买单”、“搞掂”。其二,消费品味一致化。广告是媒体的重要支柱,消费文化成为传媒传播的主要信息之一。广播、电视中有固定的广告时段,报刊有专门的广告版面。除此外,在娱乐节目、新闻报道中潜藏着大量的广告内容。而明星的示范作用也不可忽视。一位明星的独特发型,常用品牌可能在一夜之间传遍全国、全洲乃至全世界。公众在传媒的影响下,形成了大体相近的消费口味,“劳斯莱斯”、“奔驰”、“皮尔·卡丹”等成为公认的高档标志。其三,行为的标准化。传媒还负责向公众宣传在“成功”名义之下的社会行为规范及个人行为规范(哪怕涉及隐私)的标准模式。从卡内基成才丛书,到减肥录像,直至指南,现代传媒通过直接灌输、劝诱、现身说法、引起讨论等等手段,为现代人定造了“合理的”生活方式。
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指出:“文化工业的每一个运动,都不可能避免地把人们再现为整个社会所需要塑造出来的那个样子。”⑶并且引用托克维尔的话,抨击道:“暴政对肉体倒是没有什么压制的,而直接压制的是灵魂。统治者不再说:你要像我一样思考问题,不然的话,你就得死去。他现在则说:你不用像我一样思考问题,你的生活,你的财产,你的一切都可以保存,但是从这一天开始,你在我们之中就是外人。”⑷在这里,“统治者”换作现代化的西方文化,依然成立。事实上,传媒与政府的结合程度是一个尚须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现代化的西方文化被传媒自觉地推向世界,并成为全球化的方向,其中涵含着超出传媒及其承载物的深刻原因。
其一,经济的影响。发达工业国家产生的中产阶级享受着富裕的人生,福利政策蒙蔽着大多数的人。其基础就是几百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果。当传媒将发达工业国家的幸福生活推广到全球人民的眼前时,人们用手中的货币选择:“我也要吃麦当劳。”马尔库塞尖锐地指出:“而在大众消费的超发达地区,受管制的生活变成了对整体来说是善的生活,在对这种生活的捍卫中,对立各方被统一起来。…既定系统愈发展它的生产率、愈减轻生活的负担,这种绝对拒绝就愈显得不合情理。”⑸现在这种“不合情理”的拒绝已经在全球很少看到了。
其二,技术合理性的影响。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功相联系的就是技术合理性的成功。理性的最高标准就是现世生活的成功,效果的最优化。技术合理性对于人的自由来说,它将使人的选择单一化、惟一化,人面临着新的压抑,其行为的标准化可溯因至此。“技术‘中立’的传统概念再也维持不下去了。技术本身再也不能与对它的应用分离开来;技术社会是一个政治系统,它已经在按技术的思想和结构运转。”⑹
在文化工业与经济的关系上,经济因素是第一位的。是西方的经济发达程度使得传媒具有如此大的说服力,而造成的结果则是:“如果面对大众的信息传播完全和谐且经常不留痕迹地把艺术、政治、宗教和哲学与商品融合在一起,它们便使这些文化领域恢复了对它们自己的共同特性——商品形式的知觉。灵魂的音乐也是售货术的音乐。人们考虑的不是真正的价值而是交换价值。”⑺
法兰克福学派继承了自由主义的传统,从个人入手,批判现代传媒对人的异化。而如果从文化生态学来反思现代传媒不遗余力推广的文化,则会引起人们的另一种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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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生态学对现代传媒的批判
文化生态学是受生态学影响而兴起的一个学科,其核心是将全球文化圈视为一个大生态系统,鼓励建立文化多样性,达成整个文化系统协调发展。“文化环境中失去自主和多样性,类似于自然环境中失去自主和多样性。”⑻简单地说,一个生态系统如果只有单一的食物链,只要其中一环由于某种原因被打破,那么整个生态系统便很快陷入崩溃的危险之中。
现代传媒所传播的大多可归结为消费文化、现代化的西方文化。不可否认,各国政府为了保存本国文化传统,对传媒做了许多限定。但是随着卫星传输技术的发展、媒体跨国公司的建立,现代传媒传播特定文化的趋势难以抗拒。对于现代传媒所代表的文化趋势,从文化生态学的角度,即文化多样性的角度,我们可以提出两种批判。
1.文化相对主义的批判。文化相对主义源于人类学的研究。原先的人类学带有较浓厚的西方中心观念,甚至种族主义。它承继亚里士多德“人是理性的动物”的论断,将西方文化的理性置于衡量文化优劣的评价标准之位:价值理性方面是否接受基督教,工具理性方面是否接受科学。(科学与基督教的关系并非从来水火不容)。当欧洲人发现了美洲新大陆时,面对尊奉图腾的印第安人,人类学家自然地为他们划出了等级。如汉克(Hanke)宣称“如果他们是人,那么他们就有理性并能接受基督教的真理。如果他们是没有理性的人形生物,那么他们就应被当作奴隶,甚至动物来对待。”⑼本世纪初美国人类学家博厄斯反对传统的人类学,而从价值论出发,指出人类文化是多样的,每一种人类文化都有其价值。其后,他的观点发展成文化相对主义。简单地说,不论工业文化,还是部落文化,都有其独特的世界观及相应的文化结构,都是合理的,相互不可替代,又不可通约。
文化相对主义无疑是鼓励文化多样性的。但是它强调文化间的不可通约性却难以令人认同。有一段关于80年代著名的美国电视连续剧《豪门恩怨》的描写是这样的,“……风行九十余国,从土耳其到澳门,从香港到英国,……街头空无一人,但家庭用水量却又戏剧性地下降,原因只在这个电视剧的一出戏正在上演。这是人尽皆知的事实……”⑽现代传媒已经打破了社会中各阶层间的局限,乃至国与国的界限。如果固守文化相对主义而让人们退居于原质的民族文化之中,其一,本身不现实;其二,人们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并不会为了遵循某一理论而改变生活;其三,最根本的,物质条件的改善与丰富是超国界的人的基本愿望。可见,坚持文化相对主义的文化多样性,是一种消极无力的反抗。
2.文化多元主义的批判。多元主义与相对主义在许多场合里表达相似的含意,但此处却不相同。文化相对主义的特征在于其不可通约性。文化多元主义同样强调文化的多样性(cultures),却又认为即使文化间有质的不同,仍有共同的东西。
文化多元主义较之文化相对主义更为合理之处在于:其一,更符合生态学原理。一个大生态系统中,虽然下属许多子系统,但子系统和子系统之间可以建立起功能结构性关系,而非各不相干。其二,更符合全球化的实际潮流。从16世纪开始的现代化进程,是席卷全球的文化主轴。所谓现代化,是一个包含极大、极广的概念,难以下出一个精准的定义,汤林森力图举出一些特征对这一进程来加以说明,“指的是一整套生产及消费行为、都市化、大众传播现象的勃兴、一个以‘技术——科学——理性’作为根基的支配性意识形态、众多(主要已是世俗化的)‘民族——国家’的体系之形成、一种组织社会空间及经验的特定方式,以及从个人自觉出发而发展到某种‘主观而存在主义式’的认知模式。”⑾当然对现代化进程的概括可以有很多,但基本的特征在此已有一个反映。现代传媒则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全球化的有力工具。而前面多次提到的传媒所传播的消费文化、现代化的西方文化与现代化,可以用相包含的方式来表示:现代化包含着现代化的西方文化,现代化的西方文化包含着消费文化。
从文化多元主义来看现代传媒的文化批判问题,我们是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现代传媒是现代化进程的产物,又推动着全球化的现代化进程。
第二,由于现代化进程起源于西方文化,且西方国家的现代化程度较高,客观上造成“现代化等于西方文化”的单质化趋势,其中现代传媒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反对现代传媒推广单一的现代化的西方文化,鼓励文化多样性。即在现代化的大潮流下,多种文化系统共存、交流,在互动中达到整个文化生态系统协调健康的发展。
走向文化多元主义是必要的。历史上没有一种伟大文化是在封闭状况下自发形成的,都是在多种文化的交流撞击中发展起来的。如西方文化主要受希腊文化、犹太文化的滋养,而希腊文化又有很多受惠于埃及文化。所以保持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大文化系统下的子系统,都必须坚持文化多样性。事实上,世界上至今除西方文化外,还有许多文化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如伊斯兰文化,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文化乃至东亚文化。在现代化的趋势下,如何保持原有文化;原有文化如何适应现代化进程等都是涉及从理论到实践的重大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而现代传媒,作为文化传播的工具,又能发挥怎样的作用?这样的问题,则是对其进行批判后的建设性反思。
不可否认,以西方文化为代表的现代化进程为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物质繁荣,也生产出丰富的精神产品。现代传媒在当代社会中为文化的传播作出了贡献。那么对其进行“吹毛求疵”式的文化批判的根据何在?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默明确地回答道:“哲学的真正社会功能在于它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这种批判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人类在现存社会组织慢慢灌输给它的成员的观点和行为中迷失方向。”⑿
注释:
⑴⑽⑾《文化帝国主义》,P118,P89,955,[英]汤林森著,上海人民出版社饿,1999年版。
⑵⑶⑷《启蒙辩证法》,P137,P。118,P124,霍克海默、阿多诺著,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
⑸⑹⑺《单面人》,P218,导言P7,P49,马尔库赛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⑻《美国社会发展趋势》,P35,卡普洛著,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传媒论文篇3
[摘要]:
当今我国传媒经济研究正处于百家争鸣的起步阶段。笔者针对周鸿铎教授的观点“传媒经济不是经济学科”,认为传媒经济研究的范式与进路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讨论一个研究对象必须把它置于在恰当的学科话语框架内才有意义。研究指出:传媒产业经济学和媒介经营管理应是传媒经济研究的两个主要范式,而选择媒介产品作为研究起点是最佳的进路。
Abstract:ThestudyinthedisciplineofmediaeconomicsisfullofcontroversiesinmainlandChinanowadays.Theauthordisagreeswiththepointofviewaboutthat“mediaeconomicsdoesn’tfallintoeconomics”putbyProf.ZhouHongduo.Becauseofdiscussingasubjectismeaningfulonlyifitisputintotheproperdisciplineframe,theauthorthinkstoresolvethedebatesontheparadigmandapproachtomediaeconomicsresearchasaprioragenda.Inthepaper,theauthorindicatesthatmediaindustryeconomicsandmediamanagementarethetwomajorparadigmsinmediaeconomicsresearch,andtobeginwiththetopicofmediagoodsisthebestapproachtoit.
Keywords:mediaeconomy,normalforms,ways
近年来,“传媒经济”是新闻传播界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词。目前我国传媒经济研究正处于百家争鸣的初级阶段。《现代传播》2006年第1期刊载了周鸿铎教授的文章《传媒经济不是经济学科——我的传媒经济理论形成过程》。这一犹如“白马非马”的说法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周鸿铎教授毕竟是我国研究传媒经济最早且著述最多的学者之一,他的观点或许不无道理。但是,如果说传媒经济不是经济学科,那它应该属于什么学科领域呢?传播学?管理学?还是其他学科?该如何研究传媒经济?笔者认为这是目前我国传媒经济研究首先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传媒经济研究现状与取向
2006年5月15-19日,第七届世界传媒经济学术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该会议第一次在亚洲举行,第一次在发展中国家举行。中国人民大学郑保卫教授在会上对我国传媒经济研究现状作了一个介绍:“在中国,传媒经济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也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中重点发展的学科之一。仅‘十五’科研规划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新闻传播学18个重点课题中,就有7个直接或间接地属于传媒经济学方向。而在教育部的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十五科研规划重大项目中,第4个方向就是‘世界经济一体化态势下的中国媒介经济’,其中所列举的重点课题有10个。”[1]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新闻院校和新闻媒体组建了一批专门的研究机构,一些新闻院校设立了传媒经济学专业,开设了专门的传媒经济学课程。不少新闻院校招收传媒经济学专业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和中国传媒大学还专门设立了传媒经济学博士专业方向,招收博士生。
学界和业界都纷纷召开了各种各样学术研讨会,有的甚至还把它开到国外去。学界发表和出版了一大批传媒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论文和专著。据不完全统计,论文达到1000余篇,专著超过200部。进入新世纪,就有《广播电视经济学》(周鸿铎,2001年)、《报业经济学》(金碚,2002年)、《传媒经济》(周鸿铎,2003年)、《大众传媒经济学》(吴飞,2003年)、《媒介经济学——一个急速变革行业的原理和实践》(赵曙光、史宇曙,2003年)、《电视媒介经济学》(吴克宇,2004年)……等等。但对于整个中国的传媒经济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著名传媒经济学家罗伯特•皮卡特(RobertG.Picard)教授认为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传媒经济研究的理论性不够,对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融合不够深入,哲学思辨不够;二是现状描述性研究较多,问题性研究、定量研究较少。[2]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我国传媒经济研究首先要解决其路向问题。所谓路向,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研究的进路与方向。我们先来看看研究的方向,即所选取的学科领域方向。当今,我国对传媒经济的研究大致可分为四种取向:
1、经济学取向
该取向以经济学为主导,即媒介经济学。在赵曙光、史宇鹏著的《媒介经济学——一个急速变革行业的原理和实践》中写道:“媒介经济学旨在研究形形的媒介经营者,如何在各种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做出最优的选择,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3]经济学派认为传媒经济学是经济学下属的应用学科。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金碚教授在《报业经济学》中提到“报业经济学是微观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在报业领域的延伸。”
2、管理学取向
管理学派把传媒经济列入管理学的范畴。如喻国明、张小争编著的《传媒竞争力——产业价值链案例与模式》、邵培仁、陈兵的《媒介战略管理》都是在宏观战略层面上探讨传媒经济现象和传媒运作,更多是运用迈克尔•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和竞争战略理论对传媒进行案例分析。而支庭荣的《媒介管理》则从媒介经营管理这一实操层面来探讨。
3、传播学取向
它以传播学为主导。周鸿铎在《传媒经济不是经济学科》一文中指出:“传媒经济”这一学科的本质是应用传播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只有从应用传播学的角度去分析传媒现象,才能保证传媒经济的科学性,才能科学地回答或解决媒介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和各类问题。[4]周教授干脆把传媒经济置于经济学大门之外,而把它列入传播学下面的一个分支学科。这种取向其来有自,但也是值得商榷的。
4、交叉取向
有不少学者主张一种多学科的交叉,如赵化勇在《电视媒介经济学》序言中提到,“电视媒介经营管理研究属于新闻传播学与经济学交叉的产物。”但这种交叉也没有很好地融合,“事实上,目前很多传媒经济研究者往往是同时应用新闻传播学、经济学再加上常识来论述传媒经济学。这给人感觉是,传媒经济学是个史无前例的大杂烩。”[5]
以上可谓众说纷纭、各说各的,难以展开对话与讨论,究其原因就是大家并不在同一学术话语体系里进行探讨。从学术规范来看,一个学科的研究路向包括两个方面:范式与进路。托马斯•库恩在他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了科学发展过程中的范式理论。他认为科学发展的模式是由一个常规科学传统转变到另一个常规科学传统,两个传统之间的变化即是范式(paradigm)的转换。不同范式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le),即“两个典范之间找不到共同的基础来理性地比较其高下”[6]。这里的典范即范式,是指特定的“科学共同体”,是从事某一类科学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公认的“模型”。它包括共有的世界观、基本理论、价值取向、方法与工具等等与科学研究有关的所有东西。传媒经济研究只有在同一范式里才能展开,才可能形成实质性的对话与传承,才能对科学探索有较大的意义。
二、传媒经济研究的范式
第七届世界传媒经济学术会议筹备委员会执行主任兼秘书长陈中原把世界传媒经济学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为传媒经济学各个部门独立发展的阶段,广播经济学、广告经济学、电信经济学、电视经济学、报业经济学等先后出现;这一阶段基本上为经济学界主导,研究视角多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因此不少研究成果极大地丰富了经济学,尤其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教授(RonaldH.Coase)对于广播电视波段分配制度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人类对于价格机制的认识。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为传媒经济学走向综合的时期。这一阶段有两个特点:一是从政治学或政治经济学角度考察传媒经济现象,二是新闻学界主导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阶段,陈中原如此描述这个时期:“传媒经济学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面临一个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网络帮助媒体冲破了时空的限制,传统意义的区域市场不复存在,所有媒体基本上都能面向同一个市场——全球市场,而且都能提供多种媒体产品服务。在传媒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传媒经济学即将爆发理论革命。”[7]
从世界传媒经济学发展的百年历史来看,可以归纳出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逐步为新闻学界主导,因为它是直接为新闻传媒业服务的,同时新闻传媒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令经济学家望而却步;二是坚持以经济学理论为支撑,研究经济问题必须在经济学的范式内展开。
对此,杭敏和罗伯特•皮卡特作出更系统的归纳:“综观西方传媒经济学的发展,其主要研究范例有三种:理论型范例,应用型范例和批评型范例。理论型和应用型范例在研究中常常相互胞生,但批评型范例却往往与其他两个独立开来。这些范例基于不同的学术基础,关注着不同的研究议题和研究重心。”[8]
以范式为主导,杭敏和罗伯特•皮卡特将传媒经济研究划分为三个领域。这个区分总体上来看还是比较科学的,但还比较粗略。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传媒经济与传媒经济学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更宽泛一些,它界定的是研究范畴;后者更严谨一些,它界定的是学科范畴,或者说它界定了传媒经济学的学科研究范式。那么如何界定呢?下面我们将这三个领域再作进一步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把传媒经济研究划分为三个领域:
1、传媒产业经济学
它以经济学为主导,以产业经济学和系统经济学为理论支持,并辅以传播学。传媒产业经济学可以借助一般产业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但也有其特有的规律,因为提供信息产品的传媒产业具有与其他产业所没有的特殊性。传媒产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为整个传媒业及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总体经济。
这里有一点要特别提出,“传统经济学是无法对传媒经济进行准确描述和深入研究的。”[9]因为在传统经济学里有一个很重要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但对传媒经济却不适用,如对信息产品的消费是不符合这一规律的,它是可以反复使用并且边际效用往往是递增的。况且,传媒产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传媒经济系统,而传媒经济系统的构成是由以传播过程为载体相伴发生的一些经济过程或者经济增值活动。所以我们只能运用系统经济学理论来研究它。系统论中的老三论(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和新三论(突变论、协同论和耗散结构)都可以在传媒经济研究中大展拳脚。它还可细分为报业经济学、电视经济学、广播经济学、网络经济学等多个分支学科。目前,这些学科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2、传媒管理经济学
它以管理学为主导,以管理学和微观经济学为理论支持,并辅以传播学,研究对象为媒介实体以及消费者。管理经济学是应用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经济学理论与企业管理决策的桥梁。传媒管理经济学是媒介经营管理研究的经济学基础,常常被包含在媒介经营管理中。由于经济管理一词的使用频率非常高,所以许多人误以为经济学和管理学大同小异。事实上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区别是有很大区别的两门学科。它们对行为主体的基本倾向、行为主体的关系的界定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经济学理论的系统性、科学性、统一性较强;管理学的权变性、艺术性、多样性较强。认识两者的区别有助于两门学科的相互借鉴和各自完善,也有助于两门学科的交叉或边缘学科的研究。
现在我国许多新闻院校都开设这门课程,但名称五花八门,有些叫媒介经营,有些叫媒介管理,有些叫媒介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叫媒介经营管理较合适,而且这门课在新闻学本科开设较为适宜,传媒产业经济学则应设为研究生课程。媒介经营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的翻版,在西方,传媒就是企业,可以直接移植企业管理这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当然,在我国则不一样,“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中国传媒必然面临更复杂的问题。
3、传播政治经济学
它以传播学为主导,融合新闻传播、文化批判、政治经济等多学科理论,研究对象为传媒制度、文化影响和政府政策等。这一学科有更多的意识形态属性,经济学成分并不多,更多的是对前面两个学科理论的批判与修正。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澄清,传媒经济中的“传媒”两字包括三层含义:作为“产品”的“传媒”、作为“企业”的“传媒”和作为“产业”的“传媒”。而“产品”、“企业”和“产业”都是经济问题,因此,传媒经济本质上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如果把“传媒”作为“产品”、“企业”和“产业”,新闻传播学解决的是传媒的意识形态问题,而经济学解决的是传媒的经济问题,两者分工明确,泾渭分明。因此,传媒经济学就不是一门交叉科学。说传媒经济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实际上是混淆了“传媒”和“传播”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把具有经济属性的“传媒”理解成“传播”,从而把“传媒经济学”当成了“传播经济学”。
综上所述,以经济学为主导的传媒经济学研究范畴实际上仅限于传媒产业经济学和传媒管理经济学这两个学科。传播政治经济学,从严格的意义来说,它不能算是传媒经济学,它只是传媒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校正器”。这里让我们再回到周鸿铎的观点“传媒经济不是经济学科”,他理解的传媒经济实际上是以传播学为主导的传播政治经济学。尽管周鸿铎是我国较早提出传媒经济的学者,但我们认为:无论是谁创立了所谓的传媒经济学科,无论一个研究者愿意用什么样的视角和方法来从事研究工作,都不影响别人借鉴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传媒经济现象。至此,我们可以把杭敏和罗伯特•皮卡特的划分作了进一步的推演和完善,把传媒经济学的研究范式限定在传媒产业经济学和媒介经营管理学这两个学科上,如表加粗部分。
表:传媒经济学的研究范式
分支学科传媒产业经济学媒介经营管理传播政治经济学
主导学科经济学管理学传播学
辅助学科传播学传播学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
基本理论产业经济学和系统经济学企业管理和微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等
研究对象传媒业、产业制度、政府政策媒介实体与消费者传媒制度、文化影响和政府政策
主要议题媒介生产、经营什么信息产品?如何生产、经营信息产品?谁来做决策?依据什么决策?媒介为谁生产信息产品?社会需要什么信息产品?
笔者的划分是:传媒经济研究范畴涵盖传媒产业经济学、媒介经营管理以及传播政治经济学,而传媒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只限于前两个学科。传媒产业经济学和媒介经营管理是传媒经济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式。
或许有不少人会问,在经济学范式里你能解决所有的传媒经济问题吗?确实在现实中往往没有纯粹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尤其在当今的中国传媒业,有太多的非经济因素。潘力剑认为在传媒经济学里“研究对象是传媒产业的经济现象;研究方法就是经济学的方法;而研究目的则是对传媒业作出经济解释。”[10]我们把传媒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纯经济性质的问题,如传媒产品生产的成本核算;第二类是与经济关联度较大的问题,如传媒产品经营的价格问题;第三类是非经济性质的问题,或者说与经济关联度较低的问题,如传媒产品的外部性。传媒经济学主要研究前两类问题。在此,我们必须消除一个误区:对于传媒经济的发展,传媒经济学研究并不能包打天下。运用传媒学经济的范式并不能研究所有复杂的传媒经济问题,它只能研究那些能够剥离出来的或者能够抽象出来的经济问题。
三、传媒经济研究的进路
在明确传媒经济研究的范式之后,我们还必须选择研究的进路。那么,该如何选择有力推进传媒经济研究和学科发展的最佳进路呢?
目前,我国传媒经济学研究的路向五花八门,主要的大致有如下几种:
(1)致力传媒经济学学科体系的建构,如吴克宇的《电视媒介经济学》,金碚的《报业经济学》等,以周鸿铎编著的传媒经济系列、媒介经营与管理系列丛书(共20部)最为庞大。这些系统性的研究尽管还稍显粗糙,但其开拓性是值得称道的。
(2)将新经济理论如注意力经济、竞争力经济引入传媒经济研究中,提出传媒竞争力、传媒影响力等概念,如喻国明的《传媒竞争力》、《传媒影响力》等。这些研究往往从国外经典案例出发,有很大的借鉴和启示。
(3)通过对传媒产业的数字化定量描述,试图作出对传媒产业走势的判断。近年来数百种传媒市场实证调查研究报告问世。以中国传媒大学黄升民、清华大学崔保国、中央电视台张海潮等人的定量分析,为我国传媒产业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4)对我国传媒经济发展热点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如“报业拐点”、“超女现象”等。
(5)对跨国传媒与国外传媒经济的介绍和研究。主要是对国外传媒经济个案研究和国外传媒经济学专著的翻译。
这些研究充分说明了我国传媒经济研究仍处于“春秋战国”时代:一方面不同学术专业、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者纷纷转到这个新兴领域里来,另一方面大多数学者的经济学训练明显不足,因此也不难理解如皮卡特所说的理论性不足。从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角度来看,除了研究的范式外,我们还要解决研究的路径,即进路问题。
赵曙光、史宇鹏在其所著《媒介经济学—一个急速变革行业的原理和实践》里选择了一个很好的进路。他们首先讨论了四个基本问题:一是媒介生产、传播什么信息产品?生产、传播多少信息产品?二是媒介如何生产、传播信息产品?三是媒介为谁生产、传播信息?四、谁做决策?依据什么决策?首先选取媒介产品作为研究对象是一个正确的方向。传媒经济研究的进路就是我们如何认识媒介产品,并由此把握它在生产与流通中的规律。遗憾的是该书对什么是媒介产品却没有展开充分的论述。而且这里有一个明显的错误,传播的应该是信息,不是信息产品。正如郭庆光教授在该书序言中所说:“部分阐述没有体现出媒介产业的特殊性所在,学科交叉部分的融合还没有达到有机统一、水融的程度。”[11]
目前,我国对媒介产品是商品,媒介业是产业,媒介是企业已逐渐形成共识,但对于新闻商品属性认识还不尽一致。新闻无疑是最重要的媒介产品,它既是精神产品,又是物质产品,既是信息产品,又是服务产品。但它是商品吗?如果不是,那么又如何经营它呢?周鸿铎对此进行这样的推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新闻不是商品,这是由无产阶级新闻性质决定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任何一种新闻的使用价值都是为了满足‘生产’这种新闻的阶级的自身需要,并不是为了他人。马克思主义的商品理论告诉人们,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使用价值都是为别人而生产的,自己希望得到的只是商品的价值。这就是说,为了满足生产者自身需要的劳动产品不是商品。”[12]由此,他推断新闻节目是不可以直接盈利的,它只能是其他节目经营的基础、前提和保证,只能间接地经营。按照这一论断又如何解释央视新闻“神六直播”狂赚5个多亿的广告呢?又如何解释我国购买BBC、CNN的电视新闻节目呢?
讨论同一研究对象必须把它置于在同一学科话语框架内才有意义。周鸿铎把作为传播行为的新闻报道和作为信息产品的新闻节目混为一谈,实质上是在新闻学和经济学两个范式内推理同一样东西。过去,我们一说到新闻是商品,马上就会想到它的意识形态属性,其实这只是它的一个方面,通过广告置换和媒介之间的购买是实现新闻商品价值十分重要的另一个方面。新闻作为产品,既是精神产品又是物质产品,它有两重属性:一是政治属性(或意识形态属性),二是商业属性。如中央电视台购买BBC的电视新闻(信息产品),可以用其画面(包括部分声音)这一信息载体作为新闻素材,体现它的商品属性;然后用我们的观点重新撰稿配音,体现它的意识形态属性。传媒经济研究主要讨论它的商品属性及运行规律,当然也要考虑其他属性对它的影响。因此,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旗帜鲜明地说新闻就是商品,但同时我们也要指出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种特殊性就是新闻这一媒介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它不会掩盖它的商品属性,但可以影响它的商业运行。
作为信息产品的媒介产品还与其他传统产业的产品有很大的区别,比如,新技术对媒介产品的影响就日益显著。说到新媒介产品,它与许多新经济学概念是紧密相连的:信息经济、网络经济、虚拟经济、知识经济等。再比如手机电视,早在10年前已经完成了它的技术准备,却迟迟未能投入大规模的商业运营。为什么呢?根本问题就在于我们对这一新媒介产品的经济属性及其市场运行规律认识还不够,手机电视能给消费者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产品?用户需要什么样的服务产品呢?不研究这些基本问题,我们是不能很好的找到它的运行规律和盈利模式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舍本求末的进路会使传媒经济研究显得急功近利,华而不实,不能真正解决传媒经济运行中的实际问题,也不利于传媒经济的学科建构。
马克思在他举世闻名的《资本论》里,从剖析商品入手,进而研究其价值、剩余价值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在传媒经济学研究的范式内,通过对媒介产品属性与功能的学理性分析,进而对产品投资、研发、生产、流通及衍生产品开发等整个产品价值链的考察,可以带动我们对传媒资本、传媒产业、传媒市场、媒介管理、传媒制度及新媒介经济等各个领域的研究,最终形成传媒经济学的整个学科体系。这就是传媒经济研究的最佳进路。然而,由于经济学理论准备不足、范式运用不够严谨和进路选择不当等因素影响,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些学者甚至是资深学者也会作出错误的判断和论述。
综上所述,我国传媒经济学研究当务之急,就是要运用其范式研究传媒经济中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最佳进路不等于唯一进路,我们也不排斥其他进路,多样化的研究必将促进传媒经济学的发展与繁荣。
[注释]
[1]郑保卫中国传媒经济学术研究应走向世界[Z]北京:第七届世界传媒经济学术年会,2006
[2]詹新慧与世界传媒经济大师对话——访世界传媒经济学术会议创始人罗伯特G.皮卡德[J]传媒,2005(7):39
[3]赵曙光、史宇鹏媒介经济学——一个急速变革行业的原理和实践[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3
[4]周鸿铎传媒经济不是经济学科——我的传媒经济理论形成过程[J]现代传播,2006(2):97
[5]潘力剑传媒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传媒经济研究的一个基础问题[J]新闻记者,2004(7):59
[6]王巍科学哲学问题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15
[7]陈中原传媒经济学研究的简要回顾[J]新闻大学,2005年(春季号):9
[8]杭敏[瑞典]罗伯特•皮卡特传媒经济学研究的历史、方法与范例[J]现代传播,2005(4):29
[9]昝廷全论传媒经济学与系统经济学之间的关系[J]现代传播,2006(2):92
[10]潘力剑传媒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传媒经济研究的一个基础问题[J]新闻记者,2004(7):59
传媒论文篇4
[论文摘要]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以下四个因素起着关键作用,即关于新闻出版的理念渊源;社会经济的作用;政治方面;法律道德。
作为传播媒介实体,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它不仅要有先进的硬件和科技设备,也需要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从业人员,值得提出的是应有符合自身发展管理机制。管理机制直接关系着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其管理机制亦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除去社会制度的影响外,主要的决定因素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以及传播机构的内在权力划分,利益分配模式,经营方式等,这些都是影响传播媒介选择管理体制的因素,西方新闻出版事业领先我国百年,有许多东西值得我们借鉴。
一、关于新闻出版的理念渊源
探析西方传媒的管理体制,不能不提弥尔顿。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建立,在理论渊源上同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分不开。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形容弥尔顿对传播媒介的影响时曾说:“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有一声炸响的霹雳穿过至今,仍隆隆回荡……这就是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
《论出版自由》的核心是(Givemeliberytoknowtoutterandtoarguefreelyaccordingtoconsience)“让我们凭着良知自由的认识,自由的发言,自由的讨论。”在这篇名作中,弥尔顿深刻揭示了对言论出版自由限制的弊端,他认为只有通过自我对事件的讨论才能不断的获取真知。弥尔顿大声疾呼任何权力机构不应该阻止、妨碍,公众运用合理的手段获得真知。
《论出版自由》虽然在思想界、传播界掀起轩然大波,但毕竟仍未具有法律效应。《人权宣言》的发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为媒体建构自身的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人权宣言》明确指出,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为珍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担负责任。
它言简意赅的表明:第一,人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人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都不得以自身的利益为借口,干涉、限制公民获取及传播信息的权利。第二,要为自己传播的信息担负责任。美国的一位大法官霍姆斯在审理一件案件时曾说:“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它绝不能保护诸如在剧场中大喊‘着火了’一般。”西方传播媒介管理机制,在建立时就对假新闻及新闻造假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如果在法律及宪法规定的规则范围内活动,政府会乐意看到这一切,但如果踏出这一范围,那么传媒机构必须要为它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影响西方传播媒介体制管理的经济因素
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二战中,由于适应战争与外交的需要,国际广播迅速发展,从1939年到1945年的二战期间,拥有国际广播电台的国家从27个猛增到55个,翻了一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虽然形成了几家大型的垄断机构,但媒介从根本上说是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分不开的,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密不可分的。例如,美国是高度私有制和高度竞争的国家,它的传播媒介管理体制必然要适应美国的经济发展,即市场经济。
英国的BBC公司,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另一种传播管理体制形式。表象上BBC是公营类似于我国的传播机构,其实不然,BBC由于技术方面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与其它西方媒体的体制管理表现出特殊,是由于英国与他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其主要因素是英国的经济体制。其次,是新型科学技术装备的应用,影响着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建构,正是由于高新科技设备的应用,西方媒介管理体制才日益完善。
三、政治体制是媒介管理体制变革的重要原因
政治体制是媒介管理体制建立的一大因素,在不同种的社会制度当中,媒介的管理体制的性质是不同的。我国的媒介管理体制是姓“社”的,所以媒介管理体制的建立就必须首先为广大人民群众而服务,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上面。而西方则情况就不同了,西方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以媒介管理体制就必然姓“资”,所以它是建构于经济利益之上的,它为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服务。媒介管理体制的构建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所以西方媒体存在付费的成人频道。
四、新闻道德和新闻法律理论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后,随着社会责任论的诞生,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加快了新闻道德建设的步伐,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陆续出台,旧有的规范被完善和修葺,媒介机构纷纷将这些道德目录拉入自身的管理体制当中,媒介管理机构在内部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我们需要明白这样一种现实,那就是自律本身只是在新闻机构内部依照自愿的原则上建立,其原则的应用只能依靠自觉来进行。尽管这一规则在相当程度上有利于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但因其缺乏无力的制裁措施没有很强的约束力。
新闻自由是必须的,但必须要有一种力量来约束,防止其“过于自由”。保护自由和预防新闻自由的泛滥,体现了调控传播媒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社会团体、政府的调控是极其必要的。
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福乐(Fuller)在其《法律的道性》(《Themoralitylow》)一书中提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福乐把道德区分为两种。第一是“愿望的道德”。第二是“义务的道德”。福乐认为第一种是对善的追求,追求的愿望是道德的进步,受到舆论的好评。而“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秩序生活的基本要求,遵循义务道德不会受到人们的表扬,但是违背了它就要受到谴责及相应的惩罚。“愿望道德”是一种理念,证明“愿望道德”不是一种现实可行的行为准则,而“义务道德”则是人们所必须践行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新闻实践也贯彻新闻道德的法律化,但是任何关于道德方面的手段及行为方式都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建构媒介管理体制的肉身,所以新闻道德化不仅要把道德法规与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而且必须将社会普遍道德纳入到法律结构中来,这也是建构媒介管理体制的要求。
在新闻媒介管理体制当中,新闻道德法律规范化,作为新闻媒介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新闻道德的规章化和制度化使新闻媒介有了严谨的行政手段。约束其以利益为目的而不顾新闻真实性的恶劣行为。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循它,更好的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当然新闻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道德的规章化、制度化,很可能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是“道德的过泛化”。二种是“规章过泛化”。“道德的过泛化”会使新闻道德显得过分脆弱,没有强制力的道德将很难约束新闻行政、运营行为;“规章过泛化”极易会发生新闻机构运营新闻呆滞化,没有任何创新的行政运营手段,只会让新闻机构走向衰败。如果新闻规范过于苛责的话,那么新闻从业人员将会对新闻采访、编写、播报畏首畏尾。
探析西方新闻媒介管理体制的产生和发展,对搞好我们现在的新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坚持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看待媒体管理体制变革,搞好我们的新闻体制改革,使我们的新闻管理体制更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我们的改革开放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1]周鸿铎.应用传播学.中国传媒大学.
[2]黄旦.从新闻职业化看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变.浙江大学学报,2004,(1).
传媒论文篇5
一、现代司法理念为传媒监督司法权提供了法理依据
传媒监督,又称舆论监督,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且该影响力超过了目前我国已设置的诸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众多监督的影响力,所以传媒监督也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1]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既是制约国家公权力进而消除权力腐败现象的利器,同时又是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传媒监督自应是题中之义。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为传媒监督司法权提供了有力的法理依据。
1.传媒与公正司法具有目标一致性,司法公正需要传媒的正当监督和评价。
司法界与新闻界不是对立面,两者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促进国家建设,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促进国家建成民主富强文明社会的积极力量,二者在政治立场,工作目标等方面具有一致性。[2]表现在:
第一,有利于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信任。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大限度内享有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特别是获取有关国家司法、立法、政务信息的权利。在当今世界随着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情权的保障也成为世界潮流且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府决策行为的公开、公正和官员的品行等各个方面。[3]我们知道,司法公正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公正,一是实体公正。只有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才能保证司法过程公正,保证诉讼程序民主,即才能严守诉讼程序正义,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只有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才能保证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保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正。可见,程序公正是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是结果和目的。司法权要通过一定必要的形式来使“正义是怎样实现的”能够看到,从而满足公众的知情者,并对公众的知情权予以司法保护。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即是此意。另一方面,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大多数群众是难以凭自己的有限力量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的,所以公众的知情权往往要由传媒来代为行使,借助传媒来达到知情的目的;新闻报道具有公开性、时效性和真实性的特点,事件信息经过传媒的传播得以公之于众,人们通过传媒即可了解到有关事件的真实情况。传媒报道在这点上又正是司法向公众开放的有效途径和手段。通过它能够较为有效地消弥公众对于司法机构及其权力实施中所存在的隔阂和怀疑心理,这是一种较为深层的社会心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而传媒的积极作用正好使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得以不断增加,这也正是现代司法理念所倡导的“透明公正”的主旨所在。
第二,传媒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当今世界,新闻传媒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深远影响已是有目共睹。它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重要角色。在我国,传媒也素有“无冕之王”之称,重要的报刊、电视台等还被称为“党和国家的喉舌”。人们在提到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时,无不把加强传媒监督作为重要措施之一。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公开审判,阳光审判已成为广大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内在要求。审判权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各种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传媒通过事先披露案件的起因、过程、事件的真相等报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引起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形成压力,促使法院及时正确、公正审判;通过对法庭庭审过程及生效裁判进行报道,再现人民法院对我国诉讼法所确认的诉讼制度和原则的落实情况,监督司法程序正义的实施;通过对生效判决的评判,为审判提供监督;通过对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其他职务行为及其身份不相称的其他行为进行披露评论进行监督,促进法官增强自律,防止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从一定角度看,传媒监督有利于“监督”现代司法理念的落实。
2.现代司法理念为传媒监督提供了工作原则。传媒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那些违法、违纪的审判现象进行准确揭露,越有杀伤力越有利于社会正义和公众的权益;另一方面传媒监督失实或批评不当而造成损害司法权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负面的杀伤力多是因媒体不当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造成,如偷拍偷录、隐身采访、陷阱采访、跟风炒作等。事实上,传媒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其本身并不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而当前我国传媒监督由于注重新闻的轰动效应,热衷于揭短和曝光。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容易发生传媒社会角色的错位。司法权行使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的具体争端,衡平各种权利冲突以及通过对行为的评价来指导社会活动。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立法、行政机制一道确保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司法独立是人类历史长河长期发展中所筛选出的良方,并被所有现代法制国家普遍奉行。司法裁判权必需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按照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行使,由此得到社会的普遍遵从。而媒体所行使的大众传播权来源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社会公共事务监督权,是公民民事权利的汇集与让渡,它兼有公权利与私权利两重属性,一是保护私人利益的公权利,一是具有公益性的私权利。媒体的社会功能限于告知、启迪和监督,它仅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是社会体系运行的一个机制。[4]而要守望社会正义,就有责任对司法权能否真正“独立”得以行使以及行使的程度进行监督。对传媒监督司法权的“度”的问题一直是个较为模糊的问题。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为传媒监督司法权提供了工作原则和角色定位计量器,使传媒得以围绕司法权的行使是否符合“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理念展开监督。
二、用现代司法理念衡平传媒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
传媒监督总体上对司法公正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通过传媒对案件的报道,充分体现了审判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促进了这些原则的进一步贯彻;另一方面,传媒对许多重大案件的跟踪报道,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正义的伸张。同时,对不良的司法行为的披露,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正。再就是传媒的监督一定程度上“监督”了某些司法权本身难以抵制的干扰。但是,不同立场角度的新闻批评造成传媒与司法这两支社会重要力量冲突和关系的紧张,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5]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存在的主要冲突。
冲突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和公正易产生损害。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体制上司法独立得不到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机构和法官的地方化现象严重。使得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代表地方利益的舆论面前无法保持中立的态度。同时,由于我国的主流媒体是所谓“机关报”类型,机关报或媒体的最大特点是它要以所属机关的意志为意志,而不能单纯地以新闻事业的规则去运作,在一定程度上说,机关报或媒体不过是我国古典的邸报型官式媒介在现代的翻版。[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之间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当这些冲突或纠纷被诉至法院时,这些部门就可能利用自己控制的新闻媒体来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舆论,对法院施加某种影响;或者有时传媒自身亦可能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当其涉讼,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也很自然要制造有利于他们的舆论对法院施压,从而造成传媒干预审判活动的局面。再就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法官与媒体的隔离制度,有些媒体以某一级政府的“喉舌”身份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该级政府的意见和看法,形成一种权力干预,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7]
冲突二:传媒不当监督导致不良导向,破坏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降低司法权威。我们看到,传媒由于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其注重新闻轰动效应的本能,有些媒体为了制造轰动效应,往往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甚至不惜使用一些煽情语句。如《工人日报》就曾使用过这样的标题《腐败阴影笼罩法院》,其实腐败分子在法官队伍中毕竟只有少数,该报道的内容也是针对某些法院的少数干警,但此报道的标题却煽情之至,给人一种人民法院是一片黑暗的印象。[8]再如轰动一时的四川省夹江县所谓“造假者状告打假者”一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报道用了“打假者上了被告席”作题,仿佛打假者永远正当,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或手段违法,公民或法人也无从申辩。又仿佛只要是造假者便应当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法院也必须参与其中奋力打击,而无需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无需对造假者应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保障。[9]该报道营造的那种一边倒的气氛,直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这样的传媒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公众,降低了司法的权威。事实上,审判是法官运用个人理性,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进行推理的过程,它必须严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罗伯斯比尔认为,法律规定的是针对一般事物的,但实践中往往有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用法官的知识和个人信念来补充法律一般预见所不能包括的东西。”[10]同时,法官是个体的,法律是原则的,因认识角度的不同导致法律理解差异是客观的。只要法官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严肃司法,出现案情相似但处理结果不同是很正常的。但在传媒眼中这种正常是“正常”不起来的,或许由此引发一场“监督”与“反监督”的冲突。
冲突三:司法机关出于对传媒不当监督的抵制而设置了某些限制,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媒采集和传播功能的发挥,引起传媒的不满。实务中,出于顺利完成正当司法程序的考虑,或者出于保护诉讼当事人权益的顺利实现等原因,司法机关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传媒接近司法设置了非常有限的控制。这些“非常有限的控制”是通过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予以实施。由于现实中传媒对法院有较多的负面报道,法院出于对传媒报道不当干预的控制而要求新闻记者在采访庭审之前履行必要的程序。这种程序的设置却经常导致新闻记者的不满,因为它使“通行无阻”的记者证出现了阻碍;此外,有的法官认为传媒介入司法总不是好事,说不定会捅出什么篓子,所以采取敬而远之、一味回避的态度,从而态度冷淡,配合不积极,也会引起新闻记者的猜疑和不满,由此产生冲突在所难免。
笔者认为,上述冲突的存在,其主要原因有:一是传媒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迎合一般公众猎奇的阅读趣味,而关注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大案、要案、奇案、特案,以及“社会阴暗面”的揭露上;二是新闻记者绝大多数未经过严格系统的法律专业技能训练,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从业素质,找不到案件报道的法律要点把法律事实视作一般事实,从而误导公众;三是少数记者缺乏职业道德,出于种种目的而对案件进行片面报道,以期对法院审判施加影响。四是有的法官因对传媒所拥有的新闻自由认识不足,对传媒监督的抵制心理比较强烈等等。当然,这些冲突的存在,并非对立得无法调和,只要找准两者的共性,纲举目张,并坚持一定的原则,定能使两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进步。这个共性,就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权而言是“司法公正”,它是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工作所追求的执法目标;而针对传媒对司法权监督而言则是传媒进行司法报道所追求的传播目标。这一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传媒与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协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选择,决定了双方都应为维护司法公正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司法机关要全面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勇于面对传媒监督,积极吸纳传媒的监督,通过传媒尽情将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引下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予以展示。而不能以反对“媒体审判”为借口,拒绝传媒监督。同理,传媒也不能以新闻舆论监督为理由干预司法,而是应当认真契合现代司法理念,在这一科学理念下开展监督,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以共同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二)衡平冲突的方法。
首先:传媒监督要依法进行,传媒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时,要对自身角色进行科学定位。这里的“依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传媒应当恪守自己的行业“法”。主要有1995年、中政委制订的《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其别强调“新闻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导,更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定的“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导,应与司法程序一致”;以及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新闻法制的意见等。做到对正在和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登报刊、广播或上电视,个别必须见报的,先报道或审理的消息,以后再报道判处结果,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倾向性报道,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传媒在进行有关司法报道时要严守普通法之要求。即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庭审的程序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听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指挥,依法开展传媒监督工作。
其次,审判机关应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宽松传媒监督环境。司法公正需要传媒监督已成共识,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转变思想观念,对凡属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精神的传媒报道给予理解、支持和协助,积极为传媒监督司法权创造宽松的监督环境。
第三,传媒与司法应加强沟通和联系。传媒对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的监督,是通过宣传报道,公开司法活动,宣传法制,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加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活跃而健康的监督决非司法独立的障碍,而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力量。有了这一清醒认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传媒的互动与联系,让传媒监督通过客观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提高法律权威,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三、用现代司法理念打造司法权运作与传媒监督互动新体制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我国依法治国条件下确立的科学的司法理念,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11]也是传媒监督司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一)传媒监督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上文论及,传媒监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传媒监督司法权又产生了许多冲突和矛盾。因此寻求平衡这两支社会重要力量冲突的方法是当前的重要社会课题。笔者认为,对此,最重要的是既要确保传媒监督作用的发挥,更要注重传媒监督导向的确立-即应遵从司法权威并促进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要遵循“新闻宣传工作要弘扬时代的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原则。严格以现代司法理念的标准,对法院工作是否符合司法中立、司法平等、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独立、司法文明等要求,对司法工作和法官存在的弊端和不足,提出批评和揭露。厘清批评和监督的目的-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司法公正。而不是也不能动辄冠以“司法腐败”之名“亮丑”“揭短”,甚至通过对法院和法官进行攻击来全面否定司法机关的工作。不可否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思潮交互作用,法官独立审判的机制尚不完备,法院队伍中存在个别腐败现象,如办案不公、执法不严等。传媒及时介入予以监督,有利于司法纯洁。通过披露法庭及法官个人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敦促法庭改正缺点,并启动司法机关的惩治程序,对有关违法违规人员进行查处,这有利于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但媒体的批评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而不是恶意的或攻击性的,应努力克服媒体对司法机关的刻意贬损对当前我国社会正着力培育法治意识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传媒监督司法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向公众报道司法机关的活动,不仅是传媒的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但媒体也有挣脱缰绳的一天,法律应该对其错误行为给予处罚。”[12]所以,传媒监督要有利于司法机关对现代司法理念的全面落实,做到不影响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确保司法权威,不妨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做到:一是将舆论监督的重点放在司法人员在审判中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循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上,只要证据确凿则大胆予以披露,推进司法公正;二是恪受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全面原则,不轻下结论。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断章取义,态度要不偏不倚,不能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讲话,更不能试图影响法院裁决;三是杜绝“传媒审判”现象的发生。因为“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大众传媒的审讯。”[13]
(二)完善司法规则便利传媒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案件,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案件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八条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第十条规定“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新闻记者)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这些规定对于维护人民法庭的威严,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传媒记者采访法庭审判应当严格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为全面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必须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完善法庭规则便利传媒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旁听证发放制度,使新闻记者能够及时参加庭审旁听。当然,新闻记者采访庭审不应对法庭审判秩序造成妨碍,应尽可能减少录音,录像,摄影等采访形式或对庭审效果的影响。采访庭审还应特别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只有征得案件全部当事人同意后方得进行;对此,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要对新闻记者的采访做好安排,提供便利。
(三审理有关传媒侵犯司法权案件应当确立两项制度。当前,传媒监督与法院、法官产生的冲突有多发之势。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慎重处理此类司法与媒体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确立两项制度:一是传媒特许权制度,所谓特许权是指为了公众利益或者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赋予传媒享有有限特许权,只要其关于司法审判的报道公正、准确,所报道的事实与公共利益有关,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以及不具有恶意,即使其带诽谤性的陈述也不能认定为侵权;二是公正评论不侵权制度。公正评论的权利,包括发表社论,批评文章等,构成公正评论的条件是评论必须与司法公正及法官有关,并且有可靠的消息来源,立场公正,没有恶意。如此,即使是片面,偏激的评论,也不应认定为侵犯法官名誉权。[14]因为评论只是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所发表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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