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的意义(精选5篇)
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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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中生;法治意识;价值观;群体目标
以往的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和教育目的,仅仅是从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这个角度进行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政治法治文化日益丰富,法律和公民的生活越来越密切,高中生是进入社会的公民预备队,对他们进行有目的性的法治意识培养,让他们不仅仅不能违法犯罪,还要让他们明白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力和要承担的义务,本文从法治意识和法治价值观进行分析,明确高中生应当有怎么样的法治观念和行为模式,为中国未来中学生法治教育提出相关建议。
一、高中生需要树立的三种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相对于完整的社会人来说,高中生最需要的是关注自己和外界,首要的就是要树立公民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这三种意识是法律社会中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个人对自己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的自我认知,以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为依据,把自身的责任感、使命感融合在一起的自我认知。高中生在学习中基本都能够认识到自己是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人,但是这个角色可以使子女,也可以是兄弟姐妹,但是就“公民”一词,很多高中生还感到陌生,因为这种称谓在一般生活学习中不会存在和运用,它是法律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特有名词,而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高中生需要知道自己的公民身份的意识已经为法律所期待。因为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角色,要求高中生必须要树立起国家主人的地位意识,把自己和国家联系起来,不论是建设经济还是体现民主,高中生都需要把“公民”身份强硬地表现出来。
责任意识不仅仅是公民的法律责任意识,也是高中生必须具备的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责任人意识,这和政治学习中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相通的。现阶段的中学教育往往对责任意识进行道德层面的教化,却忽视了法律层面的引导,对高中生应当灌输责任不仅仅在于道德的可遵守,也要进行法律责任的应遵守。法律责任不仅仅是承担犯罪刑事责任,还可能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样在下一代的立法中,法案才可能为我们下一代的法律人所理解和接受。当我们的未成年人懂得了法律并理解了法律,那么法律权威自然而生,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进行社会公正的自觉维护。
权利义务意识是高中生树立法律意识的关键问题,高中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权利和义务的意识,就很难理解自己的权利是他人履行义务的结果,而他人的权利也需要自己作出相应的利益牺牲来维护的。这点上,可以加强学生的法制历史学习,从著名的法律著述和法制故事学习权利义务文化,最终让学生能够正确的享受自己的法律权利,也要严肃对待自己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这样才能在未成年人心目中形成和谐的权义观念。
二、高中法治教育应培养的价值追求
法律意识的树立是法律被认识的重要表现,但是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并不是一个相等的关系,知道法律形式和理解法律所代表的深层次含义,是法律学习和法治教育的重要目标。无论是公民意识还是权利义务意识,都在遵循一个合理的法律价值,这就是公平正义价值观。法治的公平正义,主要涉及到四个价值观的树立,即秩序、自由、公平和正义。
秩序价值是合理社会生存环境的基本保障,没有秩序,即使再民主再自由的国家,也可能变得混乱不堪,因为每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得到保障和彰显,如果没有界限的张扬权利就可能使权利和义务突破平衡的临界。我们通过不同的法律调整和权利义务规制,就是为了给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因此高中政治常常讲习的和谐与稳定,就体现在这个秩序价值之上。因此,在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中,应当教育他们树立起社会秩序为首要的价值追求。
自由价值是法律的终极目标。从生理学和社会学来看,中学生又特别是高中生因为校园学习和社会生活的双重影响,最渴望得到社会自由,往往就会选择脱离学校学习的正常轨道,那么高中法治教育就需要让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自由观,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校园,要让学生明白自由是有限度地,学生的自由在于学习的边缘,那么社会的自由边缘就在于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样的灌输可能更加形象地表示了自由价值的高中化展示。高中生在认识法律自由价值时,对于勤学和逃学之间可能会更加明白自由的真谛。
公平正义价值观是法律的核心追去,宣扬的是人类社会一切真善美的标准。通过对历史和政治题材的学习,让高中生去理解公平观念的发展历史,比如男女平等历史、奴隶等级历史和贵贱差异历史,结合到当前经济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更好地比较公平与非公平的优劣,形成内心自主的公平意识。对于正义,不能简单地看对与错,这个需要教育学生从同的角度和立场来看待,让学生认知正义价值的相对性理论。比如,我们打击犯罪是在伤害犯罪嫌疑人,但是我们却保护了无辜的人,那么从惩恶扬善这个角度和人民主权的立场来看,这样的正义才是绝大多数支持和维护的正义。
三、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教育的相关建议
大力推行实用性法律教育。高中生法治意识提高的前提就是要知道法律,学习法律,对于实用性较强的法律,在高中学习阶段可以进行普及。对在校高中生开展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教育,从而具备法治意识,具备运用法律处理基本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意识。
将基础法律学习纳入高考之中。主要是将比如法理学中关于权利义务和正义公平的通识性法律知识加入到政治理论课的教授中,把这部分学习设置到高考测试选拔当中,让学生和家长能够真正重视起对法律的学习和研究。
突显司法机关的宣传能量。主动邀请校区所在地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对高中生进行校园法制宣传,特别是关系未成年犯罪和违法的社会问题,引导学生知晓什么行为可为,什么行为不可为的规范行为模式,用警示和激励的双重方式提高高中生的法律学习和遵守能力。此外,还可以通过家校合作等方式对高中生进行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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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朱世媛.“如何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J].载《中国轻工教育》,2008年(4)期
[2]华金.“中学生法治教育研究——以高中历史课程中法制史为例”[J].载《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第2篇
学习重点:探索乘法分配律的意义。
学习难点:用语言文字概括乘法分配律的意义。
1 由“旧”引“新”
(学习程序:先独立完成填空题,然后同桌交流。时间5分钟)
忆一忆,我会用字母表示加法、乘法运算定律。
加法交换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法结合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乘法交换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乘法结合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好后,和同桌说一说:借助字母表达式,用语言叙述加法。
2 感悟乘法分配律
(学习程序:课内先独学,然后组内交流,将规律汇总,再全班交流,时间11分钟)
2.1 我会列式计算。
①12与8的和与6相乘,积是多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12乘6的积加8乘6的积,和是多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它们的结果相等吗?如果是相等的,请用等号连起来:
(__+__ )×__ =__ × __ + __ ×__
2.2 我还能写出几个这样的算式。
(__+__ )×__ =__ × __ + __ ×__
(__+__ )×__ =__ × __ + __ ×__
2.3 我发现的规律是:用字母表示规律:_______________,用语言文字表示规律_______________。
【设计意图:通过这样的活动让学生在独思、交流中发现乘法分配律的规律,能用字母和自己的语言概括乘法分配律的意义。】
3 验证与理解乘法分配律
(学习程序:先课内独学,然后同桌互学,再小组交流。时间11分钟)
3.1 让我来试一试。植树节到了,四年级到山坡上种树,一共分25个小组,每组里4人负责挖坑种树,2人负责抬水浇水。四年级一共有多少人参加了这次植树活动?
方法一:先分别算出挖坑种树、抬水浇水,再算总人数_________________
方法二:先算出每组人数,再算总人数。
两种算法不同,结果应该是________________的。
所以,(__+__ )×__ =__ ×__ +__ ×__
3.2 让我来编一道这样的实际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用两种方法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我能用乘法意义说明计算方法。(例如:(12+8)×6=12×6+8×6表示一共有____个6=____个6加 ____个6。)
【设计意图:这是一个验证与理解的过程,实现了两个结合:乘法分配律与实际问题的结合;新知识与旧知识的结合。这样会加深对乘法分配律意义的理解。】
4 巩固乘法分配律
(学习程序:先课内独学,然后集体核对,最后集体讨论 时间10分钟)
4.1 独立完成导学材料巩固练习。
①我会运用乘法分配律填空。
(52+24)×6=52×+24×
×+×=(__+__)×__
×(75-12)=30×-30×
②不计算,判断下面各题是否正确,并说说理由。
(对的用“√”表示,错的用“×”表示)
(22+18)×35=22×35+22×18 ( )
78×91+91×25=91×(78+25) ( )
8×(11×9)=8×11×8×9 ( )
101×99-99=(101-1)×99 ( )
③用乘法分配律计算下面各题。
103×12 24×20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集体核对。
4.3 讨论判断题的最后一小题。
【设计意图:对乘法分配律意义的理解固然重要,但对乘法分配律的形式化训练也不应该忽视,相信这种形式化训练能够促进学生形成乘法分配律的表象。还有让学生对判断题最后一小题的讨论,让他们明白乘法与减法也有类似规律。】
5 课堂小结
(学习程序:课内先独立思考本节课有什么收获,同桌对学互说,组内群学说一说在做这种练习时,你有什么要提醒的,时间3分钟。)
本节课我们学习了( ),我学会了( ),在做这种练习时,我要提醒大家的是( )。
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善法;恶法;求善
孙某之死,在法学界引起巨大波澜。2003年5月14日,许某、俞某、滕某三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为什么会被废止呢?法学家认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一部恶法,是一部违法之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有违法治精神,所以应该被善法所取缔。孙某案导致的法律之变革事件反映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法律以求善作为其价值取向;同时也反映了法有善法和恶法之分,而求善是判断善法还是恶法的重要价值评价标准。由此可见,法与求善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二者具有互动性。
一、法律以“求善”作为其价值取向
罗马法学家认为法与善、正义是分不开的,塞尔苏斯说:“法是实现善与公正的艺术。”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即合法与公平。他说:“公平的事物就是正义的事物,公平的和正义的是等同的,都是善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吸收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从唯物史观出发,指出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意志的社会规范以及体系,具有公民公共意志性。由此可见,古今中外无论形式上还是本质上,法律均以公正、公平、正义、公意为追求,即法律是求善的。
首先,求善的习俗习惯规则在社会发展中上升为国家意志,既是法律的制定基础又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和求善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法的产生不是一猝而僦的,它是从古代的民族习惯、习俗发展成习惯法、习俗法,再形成今天的制定法、成文法的。习惯是民族公共意志的直接表现。英国学者萨母纳在其《社会习俗》一书中提出“背离习俗、道德的法律就好比一堆废纸。法律不能改变习俗习惯,必须与习俗习惯相适应。”由此可见,法律在产生发展过程中始终以其深厚的传统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作为支撑,脱离了习俗习惯,也就是脱离了人们自古以来自觉遵守的正义规则,脱离了善。立法的功能在于维护法律正义或法的价值合理性。法律的制定必须以求善为其根本指导思想,遵循平等、民主、公平、正义、公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和全人类总体利益原则等价值原则的指导,力求立法的平等、公正、公平、正义、合法、公开和透明性,反之若背离了求善的价值取向,制订的法律则可能是违法之法,不善之法,即恶法,应当予以取缔。
其次,法律与求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共生性。“善”作为全民公共意志的普遍伦理原则,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文精神的进步而不断更新。任何法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即法律是活的,动态的,随着人们“求善”的价值规则内涵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同样具有“与时俱进”性。法律每一次超越其原有界域时,善的观念和伦理的正义就获得一次弘扬。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与时展相适应则是良法、善法,反之,则是恶法。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不符合民心,脱离了实际生活,是违宪的不法之法,故应当被取缔。
最后,善的内涵是公平、正义,是法律实施的终极目标追求。法律作为一种契约,被制定和颁布是众望所归,合乎民心民意,即符合善的价值要求,因此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普通公众,无论法在执行、适用还是法在遵守过程中都必须遵循公正平等原则,严格履行法律契约的规定,否则违背了公平正义的要求,无论是国家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还是普通公民知法犯法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孙某案件中的不法执法人员,事后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体现了法律的求善价值取向。
二、“求善”是法律的重要价值评断标准
善是一切具有正道德价值的行为之总和,是一切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总原则。法治当中的“良”“善”意指益于人的道德准则,在观念形态上已转化为人人都能接受的正义。正义是伦理善的原则化、具体化,法律的善良与否,是由其所包含的正义原则、理念的质量和数量所决定的。法律制度在设计和构建过程中被要求的分配正义、校正正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等都是善的内容。良法有两个方面的判断标准,即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形式上的良法即法具有稳定性、适时性的特点,实质标准则是法要体现理性、正义和追求善。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良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法便是恶法。良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使人们在观念上有了“法上之法”与“法下之法”以及“合法之法”与“不法之法”之分。正义为法上之法,追之近之为合法之法,去之远之则为法下之法或不法之法,亦即恶法。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
现代社会,以包含善良正义等人文精神为基础的以人为本法治观是法治国家法律应具有的核心价值理念。为制定良法,应将正义、自由、公平、安全、生存确定为良法之恒定价值,在此基础上实现正义与利益的统合,自由与秩序的统合,公平与效率的统合,安全与和平的统合、生存与发展的统合。良法成为衡平价值关系而使价值冲突降至最低限度之法。这一价值尺度应成为立法的首选原则。将这一观念推之于社会,公众也就掌握了判别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法治随之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
三、求善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是实现善的重要手段
首先,善良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表现在:1)善良正义的最低要求是相同情况的相同对待,提高了法律的普遍性程度。2)正义推动了法律平等的实现。正义要求标准的同一性,必然会促使人们对平等的向往。3)正义观推动了控权法律的产生和完善。正义与平等自由不可分,而对平等自由的最大威胁来自政府滥用权力,在正义推动下,人类创制了以控权为主旨的宪法和行政法。4)善良正义推动了程序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正义实体目标的实现要求严格明确公正公开的程序,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正义的组成部分,正义是程序法进化的直接动力。
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各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使广大交通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理念,促进全系统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为推进依法治省、依法治交工作进程,构建和谐湖北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学习内容
根据我省2006-2010年依法治省暨“五五”普法规划和交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任务要求,“五五”普法期间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学习宣传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交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领导干部要重点学习党中央有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等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重点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公务员要重点学习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能力方法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要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依法行政理论、宪法和公共法律知识,掌握与公务员职位相关的交通专业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重点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重点学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和国家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交通法律法规。
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与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内部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要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与交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类交通学校在校学生要重点培养爱国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等,要学习和了解各类交通专业法律知识。
三、工作安排
为增强规划实施的实效性,各单位根据普法重点对象的侧重点,在抓好全面学习的同时,要明确各年度学习的重点内容。
2007年,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宪法》、《公务员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行政复议法》等;交通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公路法》、《港口法》、《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
2008年,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重点学习《船员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2009年,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学习《立法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招标投标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密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规定》等;交通法律法规:重点学习《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
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审计法》、《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节约能源法》、《物权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搞好配合。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各类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之间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做到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点面结合,稳步推进,要自觉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证据;医疗纠纷
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不断增强;同时,经济水平的发展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外,在医疗服务中还存在这大量的缺陷和过失行为。各种原因使得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多,由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也大幅上升。我们在工作中研究发现,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是目前医疗纠纷明显增多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1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缺失的具体原因
当前,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而作为特定社会角色的院方,其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却滞后于他们的服务对象,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角色定位滞后
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到来,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已成为医院管理的基本模式。由于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就医过程中对医院整体服务,技术水平和医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治疗,护理上患者不再言听计从,相反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医务人员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服务者,而只是平等主体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一方。
同时,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使得公平的理念发了改变,法律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将本来应由患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医方来承担,医方必须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败诉后果。法律的这一规定,使医患双方的证据责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医务人员要彻底摆脱角色优越感,适应新形势下的角色定位。
1.2注重追求技术上、学术上的成果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医务人员片面追求医学知识的丰富及医学技术的创新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以及社会对医护人员角色的期盼。患者不仅要求医务人员受过专业训练,有很好的医术;更要求医务人员充分尊重自己的权力,履行医务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当前,有些医护人员不依法行医,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当出现医疗差错、事故,缺乏慎独精神,不及时履行报告制度,而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隐瞒态度。这样不但引起了医患纠纷,还影响了医院的声誉,更影响了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这些都与传统的医学教育体系缺乏法律知识学习有很大的关系。
1.3无论从在校学习还是继续教育方面,学习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机会太少
过去,我国的医学教育着重于医学知识、医疗技能方面的培训,而轻于医疗法律、医学伦理、医疗道德方面的教育,这种教育模式培养的医疗工作者在医疗学术方面是专家,但在医疗法律、医学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知识是馈乏的。参加工作后,继续教育领域也未能及时填补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缺失。导致医师只注意考虑医学方面的治疗,却忽视了患者参与医疗决策的知情同意权,忽视了患者在经济上的承受能力,忽视了患者的隐私等等。当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结果时,又不能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往往强调是医学并发症或意外,以回避责任,造成医患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医患矛盾加大,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患方在医院聚众闹事,甚至攻击、伤害医务人员的现象。
1.4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淡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这虽然使患方获赔有了保障,但同时弱化了医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无责任,则无义务。只有医务人员注重了违法行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的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2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具体措施
2.1创造医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机会
2.1.1建议在医学护理大、中院校增设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一课
这样,医务人员在就业前,就已系统的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了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能有效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避免产生纠纷。
2.1.2医院开展继续教育
自学和在实践中培训,这是当前最主要、最基本的学习方法,可以通过教学、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学习。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各级医护人员参加学习。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增强医务人员学习兴趣。
2.1.3定期考核,检测学习效果
考核不是目的,同样是学习的一种方法。要通过各种途径真正使医务人员做到知法、懂法,才能守法。
2.2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尊重法律赋予患者的各项权利
通过学习,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键是患方权利和医方义务。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平等的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诉讼求偿权。医疗实践中,很多案例是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使院方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要有证据意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记录病例
证据,诉讼的核心。很多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的较量,实质是双方证据能力强弱的比较。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行为的记录。病历直接产生于医疗活动之中,是来自临床的第一手资料,是医疗行为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明力。病历所表现出来的证据属性是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基础,是处理医疗纠纷并依法确定医患双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定证据。因而为了确保病历的规范性制作,国务院及卫生部采取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对病历的制作和管理等技术性规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
2.4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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