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孩射瞎女童左眼:对未成年犯罪要宽容但不纵容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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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耀湘(商洛学院)

  近日,8岁女童被两名男孩用弹弓射伤导致左眼失明,引发全网关注。7月1日,江苏沭阳县8岁女孩安安跟着姑姑出门买零食,两名男孩骑电动车迎面而来,举起弹弓打伤安安的左眼,事后驾车仓皇逃离,安安当场血流不止。病历显示,安安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充填状态,左眼盲。7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向司女士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提到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决定不予立案。7月23日,安安的亲属表示,事发至今,两个肇事男孩的家长从未主动协商此事和道歉。(7月24日 光明网)

  因施害者是未成年人,警方不予立案,这样的事件不是孤例。然而,面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对未成年人的宽容,界限在哪?或者说,有没有更合理的方式来处理?

  目前,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存在一定程度的司法宽容,这是法律常识。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我们有必要考虑,一板一眼机械遵循法律规定是否恰当。过分宽容未成年人,对其违法行为置之不理,这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地。设身处地想想,如果自家孩子走在大街上,走来两个小孩子用弹弓把他的眼睛弄瞎了,因他们是未成年人所以不用负任何责任,拍拍屁股就回家了,这样的结果谁能接受?

  此外,还要好好想想,如果对未成年人违法肇事过于宽容,这对他们自己、对社会而言究竟是好是坏?法律之所以对未成年人保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是因为他们是国家发展的后备力量,社会寄予青年厚望,并且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惩前毖后。不过,当适当宽容演化为纵容,恐怕不仅不能起到小惩大诫的作用,反而会致使越来越多未成年人自恃年纪小,屡屡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

  况且,如今一些未成年人在互联网良莠不齐内容的侵蚀下,俨然已经不像过去那般幼稚,不谙世事。尼尔波兹曼在《童年的消逝》一书中曾提到,电视的发明搅乱了使童年产生并得到培育的信息环境。电子媒介迅速地、平等地揭示成人世界的各个方面内容,使儿童接触到以前的儿童未接触到的信息。例如,对于父母离异与家庭破碎的体验,对于牵涉到犯罪的感受等,于是儿童便变得早熟、成人化、不再纯真。这些观点在如今一一成为现实。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将海量信息推到了孩童面前,并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心智。如今一些儿童成人化的语言、着装、行为,无不透露他们的心智或许远比我们想象的要更成熟。换句话说,大多数儿童其实并不像父母想的那样“单纯无辜”。

  面对由时代发展所带来的“儿童成人化”倾向,我们有理由也应该及时转变对未成年人的观念,试着用更合理、更有效的措施去对待这些早熟孩童。比如,对那些违法的未成年人,如果证明其确实存在“恶意”,具有对犯罪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那么,可以根据恶劣程度,采取行政拘留、追究民事责任,要求赔偿受害者损失,或者追究监护人疏忽职责等等。处罚不能蜻蜓点水,仅仅停留于口头教育,而要让他们感受到一定的“疼痛”。只有这样,处罚才能出效果。

  当然,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针对这些未成年人,或者说通过严厉处罚来恐吓,迫使他们遵守规矩。只是宽容当有底线,不能成了不顾是非,知错不罚的一味纵容。《三字经》有言,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当一些家长过分宠溺孩子,致使家庭这一方未能发挥其教育功能时,则需要社会的适当惩治,教育孩子回到原先“善”的位置。

  说到底,所有处罚的最终归宿,还是为了通过教育来引导未成年人向善向上,让他们养成健康的思想,良好的习性,正确的是非观。正如《孟子·离娄下》中所言,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拎清是非,明辨善恶,有所为有所不为,孩子们才能去除不正之风健康成长,才不至于成为一个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人,民族的未来才会有无限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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