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13岁初二女孩痴迷男老师,两人多次开房后父母报警,教师获刑11年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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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丽于2017年入学,也是中山本地人,虽然年龄不大,但是发育良好,年仅13周岁的她,已经长到1.6米,身体上的第二特征也比较明显。

  因为她发育得有些异于常人,结果遭到同学们疏远,皮军作为老师,一边安慰汪丽,一边教训同学,并告诉他们这是自然现象,不能因为这个原因排挤同学。

  

  汪丽就这样重新回到集体,她的内心深处,对皮军不仅有感激之情,也有几分爱慕之意,等到汪丽初二时,她已经彻底发育,看起来和高中生无异,但本质上她还只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

  在周围同学的怂恿下,汪丽主动向皮军坦露心声,希望能和皮军成为一对情侣,起初皮军坚决不同意,但在汪丽的主动追求下,他逐渐陷入温柔乡!

  两人不仅确定情侣关系,甚至还多次去酒店开房,2018年,皮军甚至趁着办公室没人,将汪丽喊到办公室“补课”,两人竟在办公室作出不轨之事。

  汪丽恋爱后,她的父母感觉女人不大对劲,翻看女儿手机后,父母发现两人之间不可告人的关系,经询问发现皮军竟带着女儿开房,其父母勃然大怒,认为是皮军欺骗汪丽感情,才会有这些事情发生,于是拿着两人的聊天记录去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对皮军展开调查,汪丽得知后连忙向警方澄清,她表示自己的确和老师一起开过房,可这一切都是她自愿的,老师并没有逼迫自己。

  

  但即便如此,警方还是以涉嫌犯罪为由逮捕皮军,调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综合全案证据,决定对皮军提起公诉,中山市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结果让皮军当场崩溃!

  很多人对此判决无法理解,明明两人你情我愿,为何法院判刑如此之重?

  事实上,根据刑法第236条,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不轨行为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同时此条第2款还规定,对于不满14周岁的女孩,法律上称之为幼女,只要与其发生相应行为,不论女孩是否同意,均以犯罪论处,且需从重处罚。

  据此,皮军的行为构成犯罪,且由于其作为老师,与女学生突破伦理,属于情节恶劣,根据该条第3款,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如此判决,皮军当然不服,很快提出上诉,他在法庭上提出如下2个抗辩:(1)汪丽看起来和18岁少女一样,事发时自己不知她未满14周岁,因此不符合明知的要求,不构成犯罪;(2)即使认定为犯罪,由于是女孩自愿,如此量刑也过重。

  

  此罪属于故意犯罪,在犯罪对象为幼女时,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男方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本案中,皮军作为老师,应当知道一个初二女生,很可能不满14周岁。

  更重要的是,皮军具有了解她真实年龄的条件,学籍档案、学生信息等上都有体现,并且两人多次开房,身份证上也有年龄要素,皮军明知对方可能未满14周岁,仍然放任不管,主观上也属于故意,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

  关于量刑方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明确,犯罪情节恶劣的,可在10-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皮军认为判刑过重,但实际上法院已经考虑了汪丽是自愿的因素,在此量刑幅度内给予从宽处理。

  

  最终,广东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来是受人尊敬的年轻老师,转眼变成人人唾弃的监狱囚犯,一时冲动让皮军尝到了苦果,而女孩汪丽,也必将后悔终身,过早的开始禁忌之恋,只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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