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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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当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原告张某某(时年6岁)诉被告姚某某、甲快递乌当区分公司、甲快递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2年7月17日12时00分,快递员姚某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由乌当区环溪路方向沿育新路往正德家邦购物中心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正德家邦购物中心入口右转弯进入该购物中心1号门过程中撞倒右侧沿人行道直走的行人原告张某某,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12时48分,原告在家人以及姚某某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因赔偿事宜未调解成功,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姚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其驾驶三轮车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乌当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姚某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姚某某与甲快递贵阳市分公司签订《业务委代办合同(投递业务)》后,被安排至甲快递乌当区分公司从事快递派送业务工作,其工资系由甲快递乌当区分公司发放,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在执行派送快递工作任务,为该公司的用户提供服务,该公司系受益人,且系用人单位。同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姚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喷绘了该公司的字样,姚某某的行为对外代表的是甲快递乌当区分公司。

  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甲快递乌当区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甲快递乌当区分公司隶属于甲快递贵阳市分公司,是该公司的分支机构,甲快递贵阳市分公司应对甲快递乌当区分公司不足以承担张某某的经济损失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当然在甲快递乌当区分公司、甲快递贵阳市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与姚某某的约定向姚某某追偿。

  为此,本院裁决,被告甲快递乌当区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一万余元,被告甲快递贵阳市分公司对被告甲快递乌当区分公司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对其属下员工安全意识的教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社会服务质量,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同时乌当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对其属下员工安全意识的教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社会服务质量,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同时乌当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2023第108期

  供稿:张鑫  供图:张鑫

  一审:马雪梅  二审:王嘉维  三审:高闫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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