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编者按:
贵州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坚持全面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将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综合保护精神贯彻落实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持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6月1日,贵州高院从全省法院已审结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中选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7则,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一:杨某某、朱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
【关键词】治安管理 刑事【基本案情】2020年0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共同承包经营酒吧,由杨某某出任酒吧执行董事,负责酒吧经营的全部事项;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任酒吧舞台部总监,负责舞台部和气氛组的相关工作。2020年10月,为活跃酒吧气氛促使客人到酒吧消费,酒吧成立气氛组。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份期间,杨某某、朱某某等人先后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到酒吧气氛组从事有偿陪侍服务,并以每人每天50元的金额支付工资。导致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通过逃课、辍学等方式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监管到酒吧“上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义务的权利、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某系主犯;朱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典型意义】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牟利活动,系列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对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既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任务又彰显刑罚的价值。案例二:代某1遗弃案【关键词】遗弃 监护义务【基本案情】被告人代某1与李某于200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年12月13日共同生育被害人代某2,2011年3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代某2由代某1抚养,李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自2016年1月起,代某1在其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将被害人代某2遗弃不管,且不支付任何抚养费,任代某2流浪及在其亲戚家临时生活。2016年2月16日,被害人代某2被其亲戚送交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代为扶养。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告人代某1,要求其对被害人代某2履行抚养义务,代某1一直拒不履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1对年幼的被害人代某2负有抚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而拒绝抚养,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催告后仍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代某1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典型意义】父母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子(女)不教、父(母)之过,拒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刑罚的制裁。案例三:王某1与梁某1探望权纠纷案【关键词】探望权 协助义务【基本案情】原告王某1与被告梁某1于2015年9月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育有一女王某2,登记离婚时原告王某1与被告梁某1协议约定女儿由被告梁某1抚养。离婚后,女儿实际跟随被告梁某1的父母共同生活至2019年6月,其后被告梁某1将女儿接回由自己直接抚养,期间将女儿姓名更改为梁某2。2020年9月起,因被告梁某1拒绝原告王某1探视女儿,原告王某1遂诉至法院,请求保障其探望女儿的权利。【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原告王某1依法享有探望婚生女儿的权利,被告梁某1对此应予以协助。遂判决原告具有探望女儿的权利,探望前应提前告知被告,由被告做出合理安排协助探望。【典型意义】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未成年人与至亲之间的情感沟通,弥合因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民法典》第1086条对探望权的主体资格、行使方式、协助义务、中止情形、争议解决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一方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协助探望,不得任意阻碍对方行使权利,更不能向孩子传导不良情绪造成排斥探望。本案通过柔性司法,用耐心、细心、真心妥善化解纠纷,打消原被告之间的顾虑,依法行使探望权,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案例四:王某某与伍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关键词】家庭教育指导令 变更抚养【基本案情】伍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四个孩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后因双方感情不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王某1、王某3由原告伍某某抚养、王某2、王某4由被告王某某抚养。经法院查明,伍某某离婚后就外出无法联系,四个孩子实际均由王某某抚养,伍某某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王某某抚养四个孩子生活较为困难,故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由伍某某支付四个孩子抚养费以缓解经济压力。另查明,因双方离婚,王某某家庭教育意识不强,致使王某1辍学,法院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王某某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充分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案后法院联合多家部门已帮助王某1回归校园。【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个孩子实际均由王某某抚养,伍某某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因此变更王某1、王某3的抚养关系,由王某某抚养,伍某某支付抚养费。同时,王某某在作为王某1的实际监护人期间,未履行自身监护及教育义务,放任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并致辍学,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王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生理和情感需求,积极引导孩子健康引导和全面发展。【典型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家长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新时代,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既督促家长重视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履行自身监护及教育义务,又纠正家庭教育中的一些不当行为,有效帮助、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本案依法变更了抚养权,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并适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全方位依法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较好的典型意义。案例五:某某乡人民政府与禄某1、苏某监护权纠纷案【关键词】监护责任 受教育权 【基本案情】禄某2(女,现年13岁)与禄某3(男,现年14岁)是禄某1与苏某的子女。因禄某1与苏某不履行其作为监护人的教育责任,导致禄某2、禄某3辍学在家。乡政府及辖区教管中心、村委会、小学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对禄某1、苏某夫妇进行劝导、批评教育;学校承诺发放教育资助金缓解就学经济压力,均被禄某1拒绝。后乡政府向禄某1、苏某下发《疑似辍学生敦返复学通知书》,责令双方送子女到乡小学办理复学手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禄某1与苏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将其孩子送返学校。遂某某乡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禄某1、苏某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将其辍学子女禄某2、禄某3送往学校完成义务教育。【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禄某2、禄某3属于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其父母禄某1、苏某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现却无正当理由拒绝送其子女入学,并在乡政府及辖区教管中心、村委会、小学多次上门劝导、批评教育的情况下依旧拒绝送子女入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承担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因此判决禄某1与苏某立即送其子女禄某2、禄某3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典型意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充分认识到“不让孩子上学是违法”,让所有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本案是因辍学引发的“官告民”案件,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做到快立、快审、快结,依法纠正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引导群众主动配合政府完成义务,呼吁社会各界共同悉心呵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警示教育作用。案例六:黎某诉蒙某离婚纠纷案【关键词】抚养权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基本案情】原告黎某(未成年人王某1生母)与案外人王某同居生活期间于2010年生育王某1,2017年底原告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王某1由黎某抚养,随黎某生活。后原告黎某与被告蒙某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组建家庭后王某1随原告黎某与蒙某(王某1继父)一起共同生活。被告蒙某婚前未育,原、被告婚后亦无共同婚生子女。后因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蒙某提出由其抚养王某1的诉请。【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黎某无经济来源和固定住所,承担王某1的抚养责任较为困难,被告蒙某虽为王某1继父,但共同生活期间,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对王某1关心照顾,融洽相处,且劳动能力强,有一定物质基础。原被告离婚时王某1已年满十一周岁,经征询其意见,表示愿意跟随被告蒙某一起共同生活。遂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充分尊重王某1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考量,依法判决王某1由被告蒙某抚养,随继父蒙某生活,原告黎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对传统观念有所突破,在依法审查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坚决恪守“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充分尊重年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严格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确保其健康成长。法院作出继父获得抚养权的判决结果,生动诠释了“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中华传统美德,体现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有益尝试,为解决重组家庭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案例七:宋某某诉某县政府行政赔偿案【关键词】司法建议 行政赔偿【基本案情】宋某某(14周岁)位于某县面积为160余平方米的居住用房被征收。某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后,其大伯作为监护人与该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后因对征收补偿款的标准及补偿款项存在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裁判结果】本案在审理中,人民法院注意到上诉人宋某某年仅14周岁,其伯父拟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未提供宋某某父母死亡、第一顺位监护人放弃监护的意见、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等材料。经调查,宋某某的父亲已经死亡,母亲下落不明。由此,合议庭决定向某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宋某某确定合法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便其顺利参加诉讼。并建议该府主动履行对宋某某的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并对补偿费用的管理、拆迁后宋某某居住权的保障等事宜给予适当的督促,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已实现。最后,经某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其伯父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监督下,通过合法手续的办理确定为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同时,某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宋某某的征收补偿款的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其相关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扣除某县人民政府主动履行支付的相关征收补偿款后,二审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政府支付宋某某因房屋被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赔偿金6000余元。【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行政赔偿案件时,应当对其法定监护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尤其对于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一顺位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更应当严格审查。同时,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一是建议政府参与指导和帮助确定法定监护人,确保行政相对人顺利参加诉讼,正当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督促政府尽快履行征地补偿款的支付义务,实质化解争议;三是建议政府对未成年人因房屋征收获得的征收补偿款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跟踪,全方位的保护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予其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来源: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福泉司法
编 辑:徐大飞
审 校:曾凤娇
审 核:杨 冰
最近更新人物资讯
- 青年节专题时文精选,1个专题+5篇模板+12篇范文+1个作文合集(角度+金句+精
- 最新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五篇)
- 赤坂丽颜值巅峰之作,禁忌之爱代表作品-高校教师成熟
- [王仲黎]人茶共生:布朗族茶文化话语中的生态伦理
- 北京文艺日历 06.12~06.18
- 有什么好看的少女漫画推荐?
- 为了孩子陪睡校长,请别拿这电影洗白
- 当贝市场tv版apk下载
- 茉
- BBC评出有史以来美国最伟大的100部电影
- 泰山岱庙古建筑之文化特色初探
- 阴阳五行学说范文
- 2022伦敦大学学院Bartlett建筑学院Part2毕业展
- 观看平凡英雄观后感1000字
- 纽约大都会博物馆(二)古希腊艺术与神话
- 收藏 | 带你穿越500年,看一看这50位著名艺术家
- ab血型女人的性格
- 春节活动策划方案
- 为什么孕妇生产有危险时,部分丈夫和婆婆会选择保小孩?
- 《员工自发管理的儒家修为智慧》
- 菲律宾尺度片的全明星阵容,菲律宾女人质量这么高的吗?
- 文学课 | 韩少功:文学与记忆
- 《人性的污秽》中的伦理道德世界
- 宋惠莲背夫和西门庆幽会后自缢,看透情色表象下的死亡真相
- 秋波多少画(五代词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