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杭州一桩因醉酒引发的荒唐伦理闹剧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09
手机版

  网络交友作为一种独特的交友方式,已经成为很多现代人的生活调剂。然而网络交友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毫无疑问地,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交距离,却使人心之间的距离趋近于无限远。

  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我们根本无法得知,面对面交谈的那个“他”到底生了一副怎样的心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网络成为容留、纵容、引发犯罪的高发地。如2011年浙江发生的一桩因与网友醉酒而引发的悲剧:

  阿珍毕业于杭州某高校后,在杭州找到一份高薪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结识了一名生意人,也就是她后来的男友。两人自交往以来,感情十分要好,唯一让感觉不满的是,男友的部分生意集中在澳门,一个月之中有数十天需要去澳门出差。每当男友出差之时,阿珍就感到无比孤单。

  为了排解心中的苦闷,25岁的她选择了网络交友。那时候QQ交友还比较流行,尤其是通过“附近的人”这个功能认识陌生人,若是聊得来,还可以见面。阿珍正是在这一功能下认识了同在杭州的设计师阿强。

  23岁的阿强有一名女朋友,由于颇具恋爱经验,所以他立刻就吸引了阿珍的兴趣。两个人相谈甚欢,经常在一块讨论日常娱乐,比如最近新出了哪些值得一看的电影,哪家小吃店可以一试。由于他们两人都有另一半,所以也有着不少共同的恋爱话题,互相倾诉着在恋爱过程中遇到的烦恼。

  阿珍常常向阿强抱怨,自己的男友事业心太重,总是往澳门跑,两个人本来处于状态,基本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现在因为他的事业,婚姻问题迟迟提不上日程。而阿强则说,他的女友太过随意,经常和别的男人搞暧昧。

  两个人原本只是在网络上有所联系,不过阿强身上发生的一件大事,却悄无声息地改变了所有人的命运。某天,他心情沉痛地对阿珍说:“她和我分手了。”原来,阿强的女友终究还是抛弃了他,转而投入另一个男人的怀抱。阿强其实早有这样的预感,不过当事实来临时,他还是感到痛彻心扉。

  阿珍也品尝过的滋味,知道这一时刻阿强有多么脆弱,于是她便耐心劝导,还和阿强拨通了语音通话。两个人煲电话粥煲了一下午,阿强总算没有之前那么萎靡了。阿珍为了进一步开导他,提出两个人见一面吃顿饭。

  阿强明显对阿珍的提议十分感兴趣,他提出让阿珍直接来自己家里,自己可以向她展示一下厨艺,做一桌美味佳肴,以答谢她对自己开导一下午的功劳。不过阿珍这时却有些犹豫,毕竟他们两人才第一次见面,直接去别人家里不太靠谱。何况孤男寡女共处一室,实在是有些不像话。

  阿强也明白她的顾虑,他坦言,自己的出租房里不止一个人,其实还有一男一女与他一块合租,如果她过来聚餐的话,四个人在一块吃饭喝酒,总归没有什么问题。阿珍便放下了心防,答应前去赴约。

  当阿珍到达阿强的合租房后,立马就闻到了饭香味,餐桌上摆满了菜,还有不少白酒、红酒。刚开始,喝酒的人只有阿强及两个室友,阿珍认为在别人家喝酒并不合适,所以一直推脱。不过后来阿强表示:“你不喝酒就是不给我面子!”阿珍抵不过他的意思,最终还是和他们一块喝酒。

  当酒劲上来以后,阿珍脑子也有些糊涂了,还和他们一块玩游戏拼酒,结果就导致在场四个人全都醉的不省人事。阿珍恍惚间似乎察觉到有人在对自己实施QF,但是她当时脑子就如同被浆糊糊了一样,根本醒不过来。

  等到她渐渐苏醒时,已经是凌晨一点钟,她惊恐地发现,自己的衣物都被脱掉了,而且还有人在对自己实施QF,这个人正是阿强的室友阿坚。她连忙把这个陌生的男子推开,这才发现阿强也不着寸缕,正在欣赏着他们两人的行为。

  阿珍被眼前的景象吓哭了,赶紧穿好破损的衣物。此时阿强围过来“安抚”她,并表示:“既然事情都已经发生了,你就别在意那么多了。”还劝说她不要报警,不然这件事被她男友发现,恋情也得告吹。

  阿珍根本无法忍受自己被两个人侮辱的事实,赶紧离开了此处,并拨通了男友的电话向他哭诉。男友并未如阿强所说的那般嫌弃她,而是让她赶紧去附近的派出所报警,并到医院里去检查身体。

  事后,警方根据阿珍的描述,很快以QJ罪将犯罪嫌疑人、阿强逮捕归案。他们两人均认为,这件事根本不属于犯罪,而是你情我愿,因为阿珍在事发时并没有挣扎,她是自愿一起“玩乐”的。

  那么,阿坚、阿强所说的事实成立吗?首先,QJ罪在法律中是这样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四、二人以上LJ的。

  我国法律赋予了QJ罪三种犯罪手段,分别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前两种情况都容易理解,最关键的是第三种兜底手段究竟指的是什么手段。像本案中,阿坚、阿强趁阿珍状态对其实施QJ,就属于其中的一种“其他手段”。

  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还包括利用他人自由受限对其实施QJ,比如在某人被非法拘禁时,同时对她施加QJ。以药物使之陷入不能抵抗、不知抵抗的状态,比如广州前不久发生的主管药J员工致死案。还有我们常常听说的娱乐场所内发生的“捡尸”现象,属于利用妇女醉酒状态无意识的情况对其实施QJ。本案也属于这第三种情况。

  从本案阿珍的角度来说,她作为阿强的网友,与之并没有任何特殊关系,在事前也没有达成发生关系的合意,因此应当推定阿强、阿坚属于违背她个人意志与她发生关系。之所以她没有反抗,是因为醉酒状态下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因此,阿坚与阿强触犯了QJ罪,且属于QJ罪加重情形——LJ,应当受到严惩。

  这件事真正引人争议的地方在于,很多人认为阿珍一个女性独自去陌生男子家中吃饭、喝酒,是不检点的行为,因此她这样也属于咎由自取。事实上,这样的想法是非常可怕的。

  阿珍答应与阿强、阿坚喝酒,难道就意味着他们应当发生什么吗?普通朋友之间难道不可以进行聚会吗?即便阿珍、阿强只是网友的关系,但是网络上的朋友同样也属于人的社交圈之一。我们可以据此提出,在网友奔现时多注意个人安全问题,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这起案件是由于阿珍造成的,因为她并不能控制违法犯罪分子的真实想法。

  举个例子,假如现在你进入了一家小超市,这家小超市的老板因某事而暂时离开,现在超市处于完全无人看管的状态,你会因此而偷盗吗?正常人都不会偷盗,因为偷盗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小偷如果偷盗的话,可能会给自己找借口“这家超市无人看管,所以店主默许我偷盗。”

  这样的强盗逻辑,也正是QJ案中的受害者有罪论,很多QJ犯都会为自己这样辩护:这个女孩完全没有防范意识,她在引诱我;这个女孩在酒吧喝醉了酒,她就是自愿的。然而,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因为束缚我们行为的从来不是他人的防范意识,而是社会的道德伦理与个人的原则底线。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上一篇:美国人为什么恐惧兔子?
下一篇:江西高考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该怎么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