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变革范文10篇
伦理变革范文篇1
[论文摘要]现代营销面临的挑战就是能否设计出既符合道德要求又能满足经济利益之目的的营销模式,以化解交易双方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使交易各方互利双赢、共生共存。这一问题的解决就意味着营销观念的变革和营销伦理的进步。现代营销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与传统营销相比,现代营销的营销理念、营销性质、营销原则、营销方式、营销目的都发生了变化,促进了商业伦理秩序的日益和谐。
在经济语境下不能只讲道德,对于商业活动不能仅仅提出道德上的要求,而应该既讲利益又讲道德。因此,能否设计出既符合道德要求又能满足经济利益之目的的营销模式以化解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双方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就成为现代营销面临的挑战。现代营销的革命性正是表现为在这些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从而将商业伦理和商业道德推进到一个新高度,使商业伦理秩序日趋和谐。这种变化不是偶然的,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它蕴含着极其深刻的伦理意义。
一、商业营销面临的挑战
商业营销是为达到商业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在以往漫长的商业活动中,商人为了赢得更多的利益而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尝试,虽然有许多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更多的是采用了正当的方法和手段,既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又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但是,出于对商业活动的偏见,以致人们都从其不道德的一面来认识和理解商业活动,将商业营销称为是“欺诈”。傅立叶就曾明确地说,商业就是欺骗。富兰克林在谈到贸易时也说,贸易的本质不是为了满足对方的需要,而是营利。“贸易的目的就是营利”,“商业通常是诈骗”。因为促使双方进行交易的动力是利己心,而不是利他心,它要满足的是自身利益,而不是他人利益。
在商品交换中从来就存在着缺斤短两、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也确实有一些人的营销方式存在着弊端,营销理念存在缺陷。传统观念认为,营销就是做生意,做生意就是设法赚钱,而赚钱就是贱买贵卖。所以在买卖中双方在利害上总是对立的,甚至是敌对的。因此商业所产生的第一个后果就是互不信任,互相欺诈,为了自身的利益,常常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达到不道德的目的。结果,商业给人造成的看法就是一种“合法的欺骗”。马克思也曾经说过,商人的气质毕竟是商人,他们的商业道德是:“用耐心等待和实验的办法去追求既定目标,直到有利时机的到来;经常开着后门的外交;善于讨价还价;为了利益可以忍受屈辱;硬着头皮说:我们决不骗人。”
对于商业中的不道德行为,人们不仅从道德上、舆论上给予无情的批判和深刻的揭露,同时也从制度上给予严厉的制裁,比如用法律法规进行强制,用经济手段进行惩罚,以各种制度进行约束,等等。这些措施尽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仍然不能杜绝商业上的违法背德行为。究其原因,一切都根源于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面前,道德是软弱的,舆论是苍白的,就连强硬的法律权威也有人敢去践踏。正如马克思指出:“资本的本性,就是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那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虽然随着近代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商人的营销观念也在逐步转变,他们越来越认识到,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同他人保持良好的关系,谁也不愿意由于欺诈而愚蠢地招致顾客的敌视。于是商业就由欺诈趋向诚信、人道、守法、互利,以获取长远利益。然而,商业经营的自私本性并不能使每个商人都能从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结合上去考虑。即使在商业经营中的道德和法律因素增多,又有什么样的制度能够保证这种人道因素的增长和稳定呢?采用什么方法才能保证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呢?这就为现代营销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即靠什么机制才能有效地扼制商业上的失德违法行为?用什么方法才能使商业行为与道德要求相统一?使交易各方的利益冲突得到化解?这是现代营销面临的严峻挑战。
二、商业营销理念的发展
商业营销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早期的简单营销到今天的社会营销,其形态、方式和指导思想不断变化,大体说来,经历了从以利润为核心的产品营销、以顾客为核心的市场营销和以和谐为宗旨的社会营销三个阶段。这一发展历程体现了一种价值取向的转变,即l由“为利润服务”逐渐转变为“为人服务”,经济利益与道德要求日益统一,表明了商业伦理的不断进步和商业秩序的不断和谐。
早期的商业营销理念是产品营销,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营销理论,它以利润为核心,以提高企业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引导消费者购买和多买产品为主要内容。其实质是一种以企业为主体,以生产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这种营销方式有着明显的伦理缺陷:一是以企业为中心。产品营销关注的重心在于企业自身的利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重视,处于一种被动使用商品的地位,或者说是企业实现利润的工具,这其实就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和不关心。企业不对消费者的具体要求比如产品样式、审美情趣、文化需求、心理爱好、个性特征作广泛调查,而只是依据自己的设计尽可能多地生产产品,虽然也注重产品质量,但是总使人感到美中不足,不能充分体现企业对消费者的全面关怀。二是服务不到位。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商品处于相对缺乏状态,企业和商家只须把产品卖给消费者即可。这种纯粹的卖方市场在服务方面必然缺乏热情、周到、体贴的道德要求。三是生产的盲目性。在产品营销观念指导下,商品生产的依据不是市场需求,也不考虑环境的限制,而是仅仅依靠企业的已有技术和以往经验,在利润第一的宗旨下扩大生产,这必然造成某一产品的生产过剩,使大量资源被浪费,既违背节约的伦理原则,也违背了生态伦理的要求。之所以导致这些不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初期的市场是卖方市场,产品缺乏,企业即使在伦理缺失的情况下也能实现赢利目的。再有,消费者不成熟,维权意识薄弱,主动性不足,加上各种法律法规不完备,也是导致上述缺陷的重要原因。
市场营销的理念是,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以顾客的需要和欲望为导向,为顾客着想,以顾客为中心。产品营销以企业生产为中心,着眼于把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想方设法卖给消费者,以换回货币;市场营销则在生产商品之前就瞄准消费者的需求,了解、研究、分析消费者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并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尽可能地给消费者提供热情、周到、满意的服务,把顾客和企业双方的需要整合在一起。市场营销观念的出现无疑是商业营销史上的一次革命,它将经济利益与伦理原则统一起来,体现了商业伦理的进步。市场营销将营销的重点由企业自身转变到消费者身上,是尊重他人的伦理原则在经济领域中的自觉运用。以消费者为中心,贯彻“顾客至上”的经营原则,反映了关心人、尊重人的道德精神。这种营销不是以“物”(产品)为企业经济活动的出发点,而是以“人”(消费者)为活动的出发点;不单是看到经济活动中“物”的流转和利润的增长,更看到了产品的最终归宿——消费者需要的满足,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益依托在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上,是一种人我两利的道德行为。
市场营销理念较之产品营销虽然有了明显的伦理进步,但也自有其局限。一方面,一切以顾客为中心会导致企业发展潜力不足。因为顾客总是希望物美价廉的商品,如果一味迁就顾客,必然导致企业利润减少,影响企业的发展。这是对企业的一种不公平。另一方面,顾客的需求也未必都是合理的,比如对香烟和的消费,对非环保产品的消费等,有道德的企业不但不应该尽力满足,相反应该予以限制,引导健康消费、绿色消费。为克服这些缺陷,就必须转变思维,确立新的营销理念。
针对市场营销的伦理缺陷,美国人最先提出了社会营销(也叫关系营销)理论。这是指,营销者不仅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欲望,并由此获得利润,而且也要符合消费者自身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其本质就是以和谐为宗旨,处理好企业与顾客、企业与社会、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乃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注意将企业利润、消费者需要和社会利益、环境保护统一起来。社会营销理论强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稳定而持久的关系,使交易所涉及到的各方形成一种互助、互求、互利、和谐且长久的关系。这首先要求处理好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在营销者与顾客、分销商和供应商之间建立长期的、信任的和互利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靠高质量的产品、优良的服务、公平的价格、良好的信誉,以及加强经济的、技术的和社会的联系来实现的。其次,就是处理好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企业除了与顾客、分销商和供应商等生意伙伴建立良好的关系外,还要顾及到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比如对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股东的责任、对不参与交易的第三方的责任,等等。再次,社会营销还着眼于处理好企业与自然的关系,与后代人的关系,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进行绿色营销,引导绿色消费,努力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其目的是使经济发展、社会需求、环境保护相统一,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结合,使人与人、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和谐相处。
三、现代营销伦理的进步
千百年来人们一直希望使商业活动变成既符合道德要求又符合经济目的的行为,力图将经济领域中的利己心与道德领域中的同情心统一起来,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统一起来,希望资本为人服务,而不是人为资本服务。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再到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人们一直都在探索实现这一理想的有效途径。为此,经济学家和道德学家们曾经提出过各种要求,比如用道德去引导,用舆论去监督,用政策去调节,用法律去约束,甚至用宗教信仰去劝诱;也出现过各种学说,比如自由主义、国家干预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等;一些实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还实行过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并且提出了科学共产主义学说,等等。这些都是人类面临同自然和解及同人类自身和解的时代到来之前的困惑。这就意味着营销观念的革命,即设计一种崭新的营销模式,这种设计不是使一方受益的制度,而是使利益各方都能获得利益的互利双赢、共生共存的制度。一些大型的现代企业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企业经营伦理普遍受到重视。一个注重经营伦理的时代正在到来。有些大型的公司,已在现代化经营方面进行了富有新意的改进,不仅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方面精益求精,而且营销方式和理念也有了巨大的转变,在“以人为本”而不是以“利润为本”的经营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他们注重信用而不是欺诈;谋求互利双赢而不是仅仅为了自身;以“主观为别人,客观为自己”补充了“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缺陷;用利他心弥补了利己心带来的不足;以诚实、信用和热心服务为基础,把“为别人”与“为自己”统一起来;推进了现代营销革命,促进了利己与利他、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自己和为别人的有机统一。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是平等自由、公平正义思想发展和普及的结果,是交易正义的体现。现代社会对人权、自由、平等、正义和环境给予了特别关注,尊重人权、维护正义、保障自由、保护环境等,在当今社会已不仅是某个地区、某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世界性的问题,已成为国际通用的标准和语言,商业活动也要受到这些国际通用标准的检验。这种检验的具体内容是多方面的:比如贸易和竞争是否平等、自由、公正,是否在交易中坚持非歧视原则、非胁迫原则、互惠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以及彼此开放透明的原则;商品和服务是否质量过硬,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交易是否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企业活动是否尊重了人权,保护了员工的权益,是否通过有道德经营和采购活动改善了工人的工作条件,使他们最终获得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并给他们以必要的自由和充分的发展,等等。一系列国际商务活动的规则和标准,比如WTO的基本原则,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都体现了这些伦理要求,表明商业营销在处理买卖双方之间、企业与员工和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等伦理关系上的道德进步。
四、现代营销与传统营销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基础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所采取的营销手段也在不断变革,以致出现了各种富有新意的营销模式和营销理念。比如,绿色营销:旨在通过生产绿色产品和引导绿色消费,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维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发展生态商业,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品位营销:旨在通过名牌战略,增加商品的附加价值,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产生一种心理需求和心理享受,将物质消费变为精神寄托,使消费者为名牌商品而甘心情愿多付钱;推荐营销(直销):不仅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量的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而且还使消费者的消费变为同时生产财富,将花钱变成投资,使生产行为与消费行为统一起来,也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统一起来,组成一个利益一致的团队。此外,还有将冰冷的买卖关系变得轻松快乐的娱乐营销,竭力揣摩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和身体需求、以人为本的人性化营销,等等。上述营销模式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商业伦理关系的和谐和商业道德的进步。具体说来,与传统营销相比,现代营销伦理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销性质不同。传统营销是产品营销,因而只能形成短期的、暂时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只是经济利益关系,经济交易结束之时就是关系结束之时,正所谓人一走茶就凉。一般说来,传统营销所需时间较短,顾客忠诚度较低,除少数常客外,多数都是偶然性的关系。现代营销是关系营销,因而建立的是稳定、长期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经济关系,而且是有着共同理想和一致利益的关系。比如绿色营销,企业与消费者有着共同的目的,即保护环境;在直销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也有共同的目的,即共同增长财富。这样的关系需要较长时间来建立,但是一旦建立起来以后往往比较稳定、长久。
经营原则不同。传统营销的原则是卖方赢利,常常着眼于眼前、当下的利益和短视的行为,赚一笔是一笔;即使是损人利己的行为,有时也干得出来。当这种行为受到扼制时,传统营销也会采取互利互惠的措施,但其根本目的不是利人,而是利己,利人只不过是利己的手段。这种关系只是一种单纯的金钱关系,金钱比信任更重要,即使是讲信用也是为了自身长远的利益。现代营销的原则是使利益各方互利双赢,这种营销必须是互助互利的,不仅是卖方获利,买方也获利,同时,还对各利益相关者,比如股东、企业员工、国家和政府、社区,乃至自然环境都有益。所以,这种关系就不仅仅是一种买卖关系、金钱关系,他们之间是以共同的事业和共同的利益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团结协作关系。
营销方式不同。传统营销的计划,是讲产品销售计划。计划服从于产品销售,营销服务于产品生产,只要产品销售出去就算完成任务,销售量越大营销就越成功。至于消费者购买后的感受如何则不在考虑之列,只要不因质量问题而使消费者找上门来就算完成了任务。现代营销也讲计划,但是讲建立关系计划,计划服从于建立关系,只要关系网建立起来,就能够促进产品销售,就能保证顾客的忠诚度,也就是计划的成功。现代营销也讲销售,但却是满足市场需要和顾客需求的销售。以前是生产出来商品以后去推销掉,现在是适应市场需要去生产商品;以前是大众化、盲目的服务,你要什么和我给什么常常不一致;现在是个性化服务,有针对性的服务,在出售商品的同时出售使用产品知识和使用配方,根据每一个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跟踪调查使用效果,以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伦理变革范文篇2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建设步伐的加快,对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正在悄然兴起,尽管这种讨论还局限在很小的理论范围内,但问题本身的社会现实性是不可回避的,其强劲的内在理势也迫使我们每个理论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做出回应。市民社会是一种具有全新价值理念的社会结构性共同体,它的建立不仅会使我们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产生全新的理解,而且也会引起社会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模式的变革,甚至涉及到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战略性选择和民族精神的建构问题。对此,我们不能不予以热切关注和认真研究。
一、市民社会的特性及其伦理关切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概念在公元1世纪由西方哲学家西塞罗最早提出,其原意是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1],即所谓的“文明之邦”。洛克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逻辑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2]。黑格尔是西方思想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在他那里,市民社会主要是代表个人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3],因而道德地位比较低。国家是代表普遍利益的,是绝对精神的完美体现,所以市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良好的伦理秩序,不致陷入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后来马克思也是在黑格尔的意义上来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他认为,市民社会是指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4],“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5]。马克思并没有对市民社会作伦理上的评价,而只是通过市民社会去解释国家,从而建立历史唯物主义体系。这里还值一提的是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是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是指社会文化领域。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化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越来越冷漠和无情,只有重建非政治化、非商业化的公共领域,才能使人们在自主的公共生活领域重新发现人的价值和意义。
从上述西方学人对“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的产生出现了三次剥离:与野蛮社会的剥离、与政治社会的剥离、与经济社会的剥离。现代西方社会正在努力完成这一过程,而在中国,准确而言,还处于第二次剥离阶段,即怎样从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旁生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化领域。因此,我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应当定位于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中国市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6]。具体说来有如下规
定性[7]。通过这些规定性,我们可以看出市民社会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以及对伦理关切所显豁的新趋势。
1)财产权的确定。市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甚或私有产权为基础,也是以社会资源流动与社会分化为基础,由此产生市民社会的私域。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重要条件,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意味着每个人有权决定交易的条件,有权说“这是我的”。中国人有财产观念但无财产权观念,以致于随便出于什么政治目的就可“抄家”或没收个人财产。有了财产权,就有了人权的现实性保证,就有了进行一切社会交换的真实性前提,就有了实现自由的可能。并且通过市场机制的整合,就会有资源的流动与重组,就会出现社会的分化,社会生活的非政治化空间就会相对扩大。财产权的确定就内含着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生活方式的合理性及其实现的必然。
2)社会关系的契约。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既不是传统的血缘亲情关系,也不是行政性的垂直指令性关系,而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愿的契约性关系。在市民社会中,私域间的个人关系,以及社群关系基本上是一种主体间的契约关系。契约关系起源于私人权利间关系,并要以相对独立利益主体的存在为前提。人们在彼此的契约行为中逐渐学会建立起一种主体间关系,形成自治有序的生活方式。契约是不同意愿的结合,它是一定诺言的约定,是一种“合意”,必须要以诚信为主观条件。因此,诚信不仅是一种正常社会交往秩序之要件,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美德。诚信是契约的基础,契约又是对诚信的制约。
3)社会治理的法治。在市民社会中,法权高于一切,政治权威、经济权威、人格权威等都置于法权之下。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为前提的法治原则是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原则。私人(法人)间的契约是一种利益互惠行为,不但要使参与契约的双方都能从利益交换中公平得益,也要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因为在一个摆脱了身份关系的社会中,契约行为应当以平等的自由精神为其要旨,社会公共利益正是他人自由权利的集中表达,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正是对平等的自由这一契约行为的灵魂的守护”。[8]而要维护公益不能没有国家强权,不能没有法治。而法治“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aruleofthelaw),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规则’(ameta-legaldoctrine)或一种政治理想”[9]。法治所强调的是人民主权、个人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与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国家也必须服从法律、依法办事等。法治内生着民主自治的社会伦理要求。
4)社会管理的自治。社会历史发展到今天,其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由“统治”(government)到“治理”(governance)的转变。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力,通过发号施令,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向度的管理。与此相反,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所以治理的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这种“治理”就是市民社会的自治。市民社会内部的活动和管理具有高度但却相对的自治性质,而这种高度性说明了市民社会的成熟程度,相对性则说明表明国家对其不足的方面进行干预、协调的必要性。这种自治原则要求个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以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并辅以相应的责任为基础。
5)社会参预的自愿。在市民社会中,每个成员都不是在被胁迫或强迫的情况下,而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自我判断而参与或加入某个社会群体或集团的事务。这些群体或集团就是市民社会组织(简称CSOs)。它们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并且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参加市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完全出于自愿。市民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后,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它们或是独自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或是与政府机构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会管理的职能。自愿原则应当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是以高度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为前提的。自愿结社的自愿原则,其重要意义在于能使人们养成负责的态度和自我管理的习惯。
在黑格尔的思想中,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伦理”概念客观化过程中所经过的环节。相对于作为伦理性整体的家庭和国家来说,市民社会是一个异质的存在,它远远偏离了伦理生活的理想和真正意义。“在市民社会中”,黑格尔写道:“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福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在这里,“伦理性的东西己丧失在它的两极性中,家庭的直接统一也己涣散而成为多数。”[10]这种思想是建立在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这一前提下的。我十分同意邓正来先生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说,国家一方面要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要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11]那么,市民社会的伦理关切就获得了更加显豁的地位。
二、中国市民社会建立的伦理基础
市民社会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建立的内在合理性,但要变为现实,要辅之以相应的、新的环境因素,其中伦理道德因素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这些伦理因素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渗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之中。同样中国市民社会伦理的建立的客观基础也只能从政治、经济、文化中寻找。
首先,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不论人们对于市民社会的认识存在多大的差异,但对其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的认识是相同的,即作为一个成型的市民社会必须具备如下特性:社会结构的有机性、社会行为的互动性、社会要素的团体性、社会生活的开放性。与此相适应的是个人自由、经济自主、政治民主、国家法治、文化多元等伦理理念。而这些特性和价值理念的形成从根本上是市场经济整合的结果。市场经济领域本身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为市民社会准备了基本要素。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市场经济造就的。市民社会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成为非政治的生活主体,也就是市民社会主体。市场经济在造就市民社会主体的同时也拓宽了市民社会的活空间,并孕育着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是以世俗化和个体化为质态和形态的。世俗化是人越来越摆脱神秘的外在力量,世界越来越多地成为经验中的世界;个体化是指个人不断挣脱一个社会共同体所强加的各种外在规范,努力在生活中体现个人的意志。市场经济还营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机制。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是中国市民社会建立的开局性工作,而这一工作首先只能在经济领域中展开,如,经济组织独立法人资格的取得、通过市场发育所形成的契约关系、自治性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增多。
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并不成熟,传统小家经济的所固有的伦理惰性影响至深。一般而言,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封闭的型的生产方式,这种封闭性表现为:生产与消费同一,各经济主体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生产环节上,小生产者不具有从事专业生产的明显优势,决定了市场经济对小生产者的改造,或者会直接削弱小生产者的既得利益,或者导致小生产者的利益实现不具有确定性,或者小生产者的利益会遭到市场经济的整体侵犯。在此情况下,市场经济对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乡村社会的瓦解就会受到极大的抑制,对市民社会的整合就会受到极大的抵制。在交换环节上,小农经济在财富创造上的明显优势,使之难以盈余太多的物质资料与市场经济创造的物质资料进行对等的持久的交换,而对于这种不利的地位,小生产者防范的最好方法就是减少交易或者不交易,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整合功能受到极大限制,乡村社会的小生产者也就难于整合到市场经济构建的市民社会中去。黑格尔曾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他如果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12]黑格尔把目的与手段的互为性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性的伦理精神,其概括是准确的。这种互为性既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根本特性,又揭示了市民伦理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伦理的形成,必须要与市场经济同步,要与我国经济生活的城市化、市场化、理性化、世俗化、契约化、自治化同步。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市民社会,更没有市民社会的伦理。
其次,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也离不开政治国家的消解及其伦理精神的支撑。商品社会、工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就如马克思所言“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的过程”[13],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政治国家是指位处国家管理层面的政党以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而市民社会则是“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自自组织状态”、“在这种由市民构成的社会中,由于各人利益上的异质性和彼此的互补性而形成相互依存关系,这种彼此依存关系具有不受国家支配的控制的社会自立性”[14]。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靠无产阶级革命的方式跨越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卡夫丁峡谷完成的,虽然实现了社会制度的更替,但是传统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下的自足自给自然经济体制根深蒂固,我们还处在农业文明阶段,我们还走着政治——经济一体化的道路。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就是要使政治国家以公共权力持有者身份和公共利益保护人身份退出市场主体地位,还权于市民社会,这其中就蕴藏着深刻的个人权利本位的伦理要求。
在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彼此分离和对抗的。对此马克思作过深刻的论述,他说:由于市民社会与国空的分离,“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15],即作为公民,他处在政治组织之中;作为市民,又处在国家之外;在政治共同体中,我把自己看作为社会存在物;在市民社会中,人就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政治社会注重的是普遍利益,而市民社会注重的是私人利益;诚如马克思所言:“现代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个人主义原则”[16]。这就需要有基于法治的保权伦理作保证,来确保市民社会的形成。目前我国的法治基本上是一种管理形态模式,即以政治国家为圆点的法治理论而产生的一种负面法治形态。这种形态对法律的认识还停留于法治是国家管理的工具上;权利运行上重视权力的强制功能;价值导向上重国家利益轻个人利益,甚至侵犯个人利益。现代法治不仅从政治国家层面上强调依法办事,更是从市民社会的层面上强调权利的保护,实现个体的自由、平等,将市民社会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评判法律完善的标准,从个体权利来解释国家权力的运作,这种法治形态就是法治的保权形态。“管理形态的法治是由权力制约、控制权利的过程,保权形态的法治则是权利产生、制约权力,由权利限制权力,权力保护权利的运行过程,是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平衡的过程。”[17]市民社会的建立过程就是一个从以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向以权利为主导的社会的行进的过程。
市场经济和政治国家的相对消解无疑对市民社会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经济只能提供人类日益增多的生活资料和服务,政治只能提供生产和生活和某种秩序,相对于生活而言,都只有工具和手段的意义。而市民社会与其说是一种社会形式,还不如说是一种生活的质态和形态,因为经济与政治只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前提,但不一定是生活本身。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除了经济、政治的伦理性基础之外,还有一个更为广泛、并为政治、经济所不可替代的文化活动领域。“这是一个通过人而为了人的活动领域,它构成了真正的市民社会。因为它满足了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要求:活动目的的为我性,活动规则的自主性。”[18]文化在这里主要是通过价值观念和伦理规则体现出来。
从社会结构的变迁来看,市民社会已经经历和正经历着三种形态:文明形态、政治形态和文化形态。[19]文明形态的市民社会是相对于野蛮时代而言的,其典型是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希腊城邦共同体中,人们只有因体力和智力不同而产生的职业分工不同,每个人都具有参加公益事业的权利和承担城邦共同体的义务。在这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是合二为一的,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把人直接定义为“政治性动物”的深层次原因。这样的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城邦共同体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庄园经济和农村生活,由此出来了国家与市社会、政治与市民分离,国家不再为市提供自由、平等的秩序保证,而变成了保护等级关系的工具。但在重商主义政策的剌激下,工商业者获得了较之中下层的人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他们后来成为资产者,作为市民社会的主体,直接与君主专制相对抗,直到后来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代议制民主原则,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资产阶级完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从而确立了政治形态的市民社会。随着商品经济地位的日益提高和人的主体性的增长,“市民阶层”作为市民社会的主体越来越强大,其中包括与生产资料相对分离的知识分子、企业的管理阶层、政府中和中层管理者、以及医生、律师、等自由职业者,这一阶层既非无产阶级,也非资产阶级。他们通过各种利益组合壮大自己的力量,并经各种方式影响着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市民社会逐渐成为文化运行的主体。当代中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是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
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就要对市民社会进行文化学的分析,它包含如下要义:1、它反映和维护的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即通过“市民阶层”这一中介实现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类存在的代言者(国家、政党)的契约,并进行广泛的动态交流和渗透,从而最大限度地展示和实现自身。2、它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是自在自为的统一体。自为性在于作为活动主体的市民阶层在不断地创造,推动其在人本主义原则下前进;自在性在于机制本身是一种脱离主体的异在对主体有制约、规范作用,由此使市民社会成为个体存在与类存在之间的桥梁。3、它体现的是一种私人性伦理原则。这种私人性不是所有制意义上的“私有”,更不是什么“损人利己”,而是一种生活质态,其含义有二:其一,私人生活是不可分享、不可让渡的,因而形成一种独特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是个人独特心智的表现;其二、私人生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私人生活权利意指生活内容和生活意义是向我的,具有不宜、不便、不愿向别人敞开的性质。但私人生活又是对象性生活,要以他人为对象,这就决定了私人生活的义务性,“这种义务性表现为主体对他人和自己负责,并且这种责任是以契约的形式出现的,实质上这是市民社会之秩序的规范化形式。”[20]市民社会的建立需要这样一种文化底蕴,即有了这样一种文化,就说明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具备了基础。中国的问题在于,我们离这样一种文化相距甚远,这就需要一种文化上的变革,尤其是伦理文化的变革。
三、中国市民社会建立所引起的伦理变革
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尚处初始阶段,其扩张趋势是不可置疑的,它必将打破原有的伦理生活秩序,随之而来的就是伦理生活的变革。基于市民社会的特性及其伦理要求,以及当代中国道德生活的现实,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在伦理生活格局上将发生如下主要转型:
1、由私德型伦理向公德型伦理转化。市民社会是一个各种社会要素离折而发生互动的社会。这种社会模式,以政经互动造成支撑个人与社会道德的丰厚物质条件,以权利互动造成支撑个人与社会德性的宽松政治氛围,以思想互动造成支撑普适化道德规范的雍容德性心理,以科技互动造成支撑理性化道德的认知基础,从而开辟出一块以往人类未曾开垦的公共秩序与公共生活德性的实在土壤,扩展了人们的思维视野,在广泛的比较、对话、沟通、互动中,促进着人们道德理性的成长,推进了他们在关注个人生活以外,将更主要的关注力扩展到人群共同体的公共生活领域,开启了人类道德思想与德性抉择的最广泛领域。文化交汇时代要求道德必须具备社会性、效用性、操作性,即它不是借助个人而成立,而是针对社会问题建立起调节社会行为的公共道德规范,它不是一种只着眼于个人品质的内在优化的功效,而是一种着重于改善人际关系,提升人类整体道德水准的效用,它不是一种像行为指南那样,可以照章办理的机械规程,也不是一种朦胧模糊的应当如何的原则堆砌,而是既可清晰把握亦可引导行为的道德规范。社会各界要素互动的道德结果,必然冲破以私德主导德性致思与行为抉择的传统格局,形成以公共道德优先来设置伦理体系和行为模式的新格局。从理性分析的角度来看,以公共道德优先来设置伦理框架,是因为:第一,公共道德优先更符合德性本质。道德乃是调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三维关系的规范体系,它先天地被打上了社会性的烙印,因此,道德的构成体系也就务必首先反映出这种社会特性,它才足以构建一个与社会自身构成相一致的具有社会适应性的规范。群体道德,以其注重道德的社会相关性,注重道德的社会调适功能,注重伦理规范对于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恰切关注,注重各个个体在公共生活中的个人德行造成的广泛影响,注重自由与权威、伦理与政治、个人与社会的辩证联结,而具有私德主导的传统伦理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第二,公共道德优先,有助于形成人们理智的道德的行为抉择方式。在私德主导的情形下,因缺乏德性的外在保障系统,常常导致道德观念认知与道德行为践履的分裂。在群体道德优先的情形中,由于不仅强调道德个体的主体能动性,更以民主与法治保障德性化行为的主流性与可赞性,故而,道德观念与行为的统一就较有保证:人们认同德性、心怀慈善、共行善举这类既体现个人道德良心,又表现公共道德风貌的举措,才会获得普遍的认同与反响。第三,公共道德优先,并不忽略个人品德,反而以注重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品德情操为特征,群体道德优先的现代伦理思路将传统伦理注重个人品德的心性修养的大思路置于私德与公德互动的背景之中,将传统伦理注重道德作为人生境界提升的起点与归宿的价值,纳入现代伦理的社会要素健康互动而最有效地提升道德境界与人生境界的思路之中,从而使道德视城得以最大的扩展。
2、由神圣型伦理向市俗市俗型伦理的转化。历史学家汤因比在考察社会历史变迁时认为,社会的转型和文明形态的更替,都会使人产生一种杂乱感,也就是人们在无序的社会生活中无所适从。尽管社会的杂乱会产生无序感,但隐藏其背后的却是某种质态的精神。松巴特(W.Sombaet)在《资产者》一书中认为,现代市民(资本主义人)具有一种人类所禀赋的精神气质或伦理,这就是忠实契约和勤俭。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扩展,市民精神就扩散为一种普遍的现代资本主义伦理,这就是“世界的市民化”。[21]韦伯则强调作为天职的工作欲是“资本主义精神”。舍勒把“怨恨”作为资本主义精神的实质,舍克(H.Schoeck)则强调“嫉妒”在在社会变更中的作用。这些理论探索都表明,社会的发展同样会使人产生痛苦的心灵经历,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社会精神和公民德性,并且这些精神气质的东西正逐渐由神圣向市俗转变,就伦理而言,就是神圣道德向市俗道德的转变。“此处的神圣道德并不是指宗教道德,而是指一种近乎完满至善至圣的道德要求,故此处世俗道德就不是与宗教道德相对应的俗世道德,而是指一种并不那么完满至善至圣的普遍百姓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22]神圣道德与市俗道德不是层次不同的两种境界,而只是道德范型上的区分。中国传统社会推崇一种理想化的神圣道德,尽管它具有超凡脱俗的精神力量,也曾引导不少仁人志士、圣者贤哲成为社会进步的中坚,但其最终只能成为精英政治的一部分,而成为脱离民众的说教。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会出现道德理想设计与大众层面上道德实践的相悖,原因之一就是儒家道德确立的基础就是把人分为不同的等级,下层人是根本不讲道德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人总是首先立足于现实市俗,立足感性经验生活,总是他所在的那个生活世界的产物,而现实的生活总是市俗的。
市民社会的建立过程首先面临的就是由神圣向市俗转变的过程,这一转变不是生活表层意义上的人们对现实生活利益所表现出的前所未有的关切,而是深层次上的伦理生活及其范型的转变。在西方18世纪宗教的道德功能被功利主义或理性主义的世俗伦理学所取代,这预示着由宗教神圣伦理向市俗伦理的转变,政教分离的过程就是还生活权于市俗的过程。“政教分离不仅意味着政权与教会的分离,而且意味着道德领域、公共生活领域与教会的分离,生活世界就出现了所谓世俗化的局面,”[23]在中国传统社会,尽管没有自主的教会组织和宗教形式,但礼与国家伦理的一体化,也导致了公民政治身分与信仰身分在不同程度上的叠合。但是,市俗化意味着这种叠合的中断或身分的分化,市民身分确立的基础是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它通过宪法得到具体确定;信仰身分则是自致的,即自由选择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公民不只是一种政治身分,它可以是多种身分的混合并赋予不同的信仰,既可以是浪漫主义的,也可以是现实主义的。现代化社会需要道德,现代化的人需要道德精神,但是现代化的道德应当是基于个体的现实生存方式,应当关注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应当使道德更加符合人性,应当使道德更多地关怀市俗利益,应当防止现代社会中的道德堕入神秘主义或幻想主义。[24],当然神圣道德并不是不需要,当神圣道德剥离了神秘时,也就变成了市俗道德。
3、由身分型伦理向契约型伦理转化。从身分到契约是社会关系史上的革命,由此也带来了社会的结构性变化,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甚至认为它是社会运动的根本,“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25]梅因这里所说的“身分”指的是来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的法律关系,即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隶属关系,这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的条件,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摆脱这种条件。它意味着一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里,群体而不是个人,才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个个人被缠在家庭和群体束缚的罗网里,完全没有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可能。而“契约”则是法律关系的发展、进步的结果,它指的是由个人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这个社会的特点是个人自由。契约是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自由合意而产生的。”[26]
市场经济借助于经济活动中的最佳资源配置方式,政治活动中的民主平等原则,使得市民社会的人们处于平等地位,这就为契约伦理的形成提供了前提。契约即是一种“构合”、“统一”、“一致”和约定。契约主体必须是自主的、自愿的和自由的。契约必须是互利互惠的,所以也必定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为契约的出发点,义务是为他人的一种价值承当,这种承当既包括对自己负责也包括对他人负责。契约是对权利和义务的自我设定而不是社会或他人强迫所致,所以你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市民社会责任伦理的坚实基础。
契约是不同意愿的结合,它是一定诺言的约定,而诺言之所以具有现实意义,就在于它是以信任为基础。如果我不相信你的诺言,或者说,他人根本不信任你,诺言是毫无意义的,契约也就根本无法达成,所以契约是以诚信为前提的。但是光有诚信是不够的,必须要以契约的方式把把诺言固定化,所以契约又是诚信的保证。诚信是“先君子后小人”式的被动的道德防范,契约则是“先小人后君子”式的法律防范。从某种意义上说,契约就是对信任的不信任,是一种“把丑话说在前面”式的处事方式。契约伦理既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法治的必要。在目前着力于信用伦理建设有利于市民社会契约伦理的构成。
契约伦理不止是一种商业交换的规则,而是一种结构性社会关系成型。麦克尼尔曾将契约区分为个别性契约和关系性契约。个别性契约就是一次性的交换、且除了物品的单纯交换外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系;关系性契约是非一次性的、且当事人的物品交换之外还存在着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契约。[27]我们所说的契约伦理是关系性契约,是一种全面的、整体的、稳定关系结构中的契约。在`关系契约中,契约当事人双方是作为个性而不是作为个别而存在,他们不是孤立的、瞬逝的个体,而是在稳定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个人,这些个人不会因为一己、一时之利,而损害他人或群体的利益,或长远的利益,因为这样做无异于在损害自己的利益。健康的契约伦理可以有效地保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
当然,市民社会中的契约伦理其意义并不止于市民社会,而是扩展到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领域,这是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得以实现的最为重要的伦理基础,也是中国市民社会建立过程中最有力的支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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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李雪沣、范辉清法治运行的理性思考[J].求是学刊.2000.(2):67。
[18]晏辉.论市民社会的现代形态[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9(3):88.
[19]参见:晏辉.论市民社会的现代形态[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9(3):85。
[20]晏辉.论市民社会的现代形态[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9(3):89。
[21]参见,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8(354-355)。
[22]高兆明.社会失范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242).
[23]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8(474)。
[24]参见,保罗·库尔茨,保卫世俗人道主义[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36).
[25]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97).
伦理变革范文篇3
商业营销是为达到商业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在以往漫长的商业活动中,商人为了赢得更多的利益而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尝试,虽然有许多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更多的是采用了正当的方法和手段,既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又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但是,出于对商业活动的偏见,以致人们都从其不道德的一面来认识和理解商业活动,将商业营销称为是“欺诈”。傅立叶就曾明确地说,商业就是欺骗。富兰克林在谈到贸易时也说,贸易的本质不是为了满足对方的需要,而是营利。“贸易的目的就是营利”,“商业通常是诈骗”。因为促使双方进行交易的动力是利己心,而不是利他心,它要满足的是自身利益,而不是他人利益。
在商品交换中从来就存在着缺斤短两、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也确实有一些人的营销方式存在着弊端,营销理念存在缺陷。传统观念认为,营销就是做生意,做生意就是设法赚钱,而赚钱就是贱买贵卖。所以在买卖中双方在利害上总是对立的,甚至是敌对的。因此商业所产生的第一个后果就是互不信任,互相欺诈,为了自身的利益,常常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达到不道德的目的。结果,商业给人造成的看法就是一种“合法的欺骗”。马克思也曾经说过,商人的气质毕竟是商人,他们的商业道德是:“用耐心等待和实验的办法去追求既定目标,直到有利时机的到来;经常开着后门的外交;善于讨价还价;为了利益可以忍受屈辱;硬着头皮说:我们决不骗人。”
对于商业中的不道德行为,人们不仅从道德上、舆论上给予无情的批判和深刻的揭露,同时也从制度上给予严厉的制裁,比如用法律法规进行强制,用经济手段进行惩罚,以各种制度进行约束,等等。这些措施尽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仍然不能杜绝商业上的违法背德行为。究其原因,一切都根源于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面前,道德是软弱的,舆论是苍白的,就连强硬的法律权威也有人敢去践踏。正如马克思指出:“资本的本性,就是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那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虽然随着近代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商人的营销观念也在逐步转变,他们越来越认识到,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同他人保持良好的关系,谁也不愿意由于欺诈而愚蠢地招致顾客的敌视。于是商业就由欺诈趋向诚信、人道、守法、互利,以获取长远利益。然而,商业经营的自私本性并不能使每个商人都能从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结合上去考虑。即使在商业经营中的道德和法律因素增多,又有什么样的制度能够保证这种人道因素的增长和稳定呢?采用什么方法才能保证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呢?这就为现代营销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即靠什么机制才能有效地扼制商业上的失德违法行为?用什么方法才能使商业行为与道德要求相统一?使交易各方的利益冲突得到化解?这是现代营销面临的严峻挑战。
二、商业营销理念的发展
商业营销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早期的简单营销到今天的社会营销,其形态、方式和指导思想不断变化,大体说来,经历了从以利润为核心的产品营销、以顾客为核心的市场营销和以和谐为宗旨的社会营销三个阶段。这一发展历程体现了一种价值取向的转变,即l由“为利润服务”逐渐转变为“为人服务”,经济利益与道德要求日益统一,表明了商业伦理的不断进步和商业秩序的不断和谐。
早期的商业营销理念是产品营销,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营销理论,它以利润为核心,以提高企业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引导消费者购买和多买产品为主要内容。其实质是一种以企业为主体,以生产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这种营销方式有着明显的伦理缺陷:一是以企业为中心。产品营销关注的重心在于企业自身的利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重视,处于一种被动使用商品的地位,或者说是企业实现利润的工具,这其实就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和不关心。企业不对消费者的具体要求比如产品样式、审美情趣、文化需求、心理爱好、个性特征作广泛调查,而只是依据自己的设计尽可能多地生产产品,虽然也注重产品质量,但是总使人感到美中不足,不能充分体现企业对消费者的全面关怀。二是服务不到位。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商品处于相对缺乏状态,企业和商家只须把产品卖给消费者即可。这种纯粹的卖方市场在服务方面必然缺乏热情、周到、体贴的道德要求。三是生产的盲目性。在产品营销观念指导下,商品生产的依据不是市场需求,也不考虑环境的限制,而是仅仅依靠企业的已有技术和以往经验,在利润第一的宗旨下扩大生产,这必然造成某一产品的生产过剩,使大量资源被浪费,既违背节约的伦理原则,也违背了生态伦理的要求。之所以导致这些不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初期的市场是卖方市场,产品缺乏,企业即使在伦理缺失的情况下也能实现赢利目的。再有,消费者不成熟,维权意识薄弱,主动性不足,加上各种法律法规不完备,也是导致上述缺陷的重要原因。
市场营销的理念是,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以顾客的需要和欲望为导向,为顾客着想,以顾客为中心。产品营销以企业生产为中心,着眼于把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想方设法卖给消费者,以换回货币;市场营销则在生产商品之前就瞄准消费者的需求,了解、研究、分析消费者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并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尽可能地给消费者提供热情、周到、满意的服务,把顾客和企业双方的需要整合在一起。市场营销观念的出现无疑是商业营销史上的一次革命,它将经济利益与伦理原则统一起来,体现了商业伦理的进步。市场营销将营销的重点由企业自身转变到消费者身上,是尊重他人的伦理原则在经济领域中的自觉运用。以消费者为中心,贯彻“顾客至上”的经营原则,反映了关心人、尊重人的道德精神。这种营销不是以“物”(产品)为企业经济活动的出发点,而是以“人”(消费者)为活动的出发点;不单是看到经济活动中“物”的流转和利润的增长,更看到了产品的最终归宿——消费者需要的满足,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益依托在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上,是一种人我两利的道德行为。
市场营销理念较之产品营销虽然有了明显的伦理进步,但也自有其局限。一方面,一切以顾客为中心会导致企业发展潜力不足。因为顾客总是希望物美价廉的商品,如果一味迁就顾客,必然导致企业利润减少,影响企业的发展。这是对企业的一种不公平。另一方面,顾客的需求也未必都是合理的,比如对香烟和的消费,对非环保产品的消费等,有道德的企业不但不应该尽力满足,相反应该予以限制,引导健康消费、绿色消费。为克服这些缺陷,就必须转变思维,确立新的营销理念。
针对市场营销的伦理缺陷,美国人最先提出了社会营销(也叫关系营销)理论。这是指,营销者不仅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欲望,并由此获得利润,而且也要符合消费者自身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其本质就是以和谐为宗旨,处理好企业与顾客、企业与社会、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乃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注意将企业利润、消费者需要和社会利益、环境保护统一起来。社会营销理论强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稳定而持久的关系,使交易所涉及到的各方形成一种互助、互求、互利、和谐且长久的关系。这首先要求处理好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在营销者与顾客、分销商和供应商之间建立长期的、信任的和互利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靠高质量的产品、优良的服务、公平的价格、良好的信誉,以及加强经济的、技术的和社会的联系来实现的。其次,就是处理好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企业除了与顾客、分销商和供应商等生意伙伴建立良好的关系外,还要顾及到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比如对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股东的责任、对不参与交易的第三方的责任,等等。再次,社会营销还着眼于处理好企业与自然的关系,与后代人的关系,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进行绿色营销,引导绿色消费,努力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其目的是使经济发展、社会需求、环境保护相统一,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结合,使人与人、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和谐相处。
三、现代营销伦理的进步
千百年来人们一直希望使商业活动变成既符合道德要求又符合经济目的的行为,力图将经济领域中的利己心与道德领域中的同情心统一起来,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统一起来,希望资本为人服务,而不是人为资本服务。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再到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人们一直都在探索实现这一理想的有效途径。为此,经济学家和道德学家们曾经提出过各种要求,比如用道德去引导,用舆论去监督,用政策去调节,用法律去约束,甚至用宗教信仰去劝诱;也出现过各种学说,比如自由主义、国家干预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等;一些实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还实行过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并且提出了科学共产主义学说,等等。这些都是人类面临同自然和解及同人类自身和解的时代到来之前的困惑。这就意味着营销观念的革命,即设计一种崭新的营销模式,这种设计不是使一方受益的制度,而是使利益各方都能获得利益的互利双赢、共生共存的制度。一些大型的现代企业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企业经营伦理普遍受到重视。一个注重经营伦理的时代正在到来。有些大型的公司,已在现代化经营方面进行了富有新意的改进,不仅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方面精益求精,而且营销方式和理念也有了巨大的转变,在“以人为本”而不是以“利润为本”的经营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他们注重信用而不是欺诈;谋求互利双赢而不是仅仅为了自身;以“主观为别人,客观为自己”补充了“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缺陷;用利他心弥补了利己心带来的不足;以诚实、信用和热心服务为基础,把“为别人”与“为自己”统一起来;推进了现代营销革命,促进了利己与利他、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自己和为别人的有机统一。
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是平等自由、公平正义思想发展和普及的结果,是交易正义的体现。现代社会对人权、自由、平等、正义和环境给予了特别关注,尊重人权、维护正义、保障自由、保护环境等,在当今社会已不仅是某个地区、某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世界性的问题,已成为国际通用的标准和语言,商业活动也要受到这些国际通用标准的检验。这种检验的具体内容是多方面的:比如贸易和竞争是否平等、自由、公正,是否在交易中坚持非歧视原则、非胁迫原则、互惠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以及彼此开放透明的原则;商品和服务是否质量过硬,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交易是否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企业活动是否尊重了人权,保护了员工的权益,是否通过有道德经营和采购活动改善了工人的工作条件,使他们最终获得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并给他们以必要的自由和充分的发展,等等。一系列国际商务活动的规则和标准,比如WTO的基本原则,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都体现了这些伦理要求,表明商业营销在处理买卖双方之间、企业与员工和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等伦理关系上的道德进步。
四、现代营销与传统营销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基础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所采取的营销手段也在不断变革,以致出现了各种富有新意的营销模式和营销理念。比如,绿色营销:旨在通过生产绿色产品和引导绿色消费,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维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发展生态商业,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品位营销:旨在通过名牌战略,增加商品的附加价值,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产生一种心理需求和心理享受,将物质消费变为精神寄托,使消费者为名牌商品而甘心情愿多付钱;推荐营销(直销):不仅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量的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而且还使消费者的消费变为同时生产财富,将花钱变成投资,使生产行为与消费行为统一起来,也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统一起来,组成一个利益一致的团队。此外,还有将冰冷的买卖关系变得轻松快乐的娱乐营销,竭力揣摩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和身体需求、以人为本的人性化营销,等等。上述营销模式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商业伦理关系的和谐和商业道德的进步。具体说来,与传统营销相比,现代营销伦理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销性质不同。传统营销是产品营销,因而只能形成短期的、暂时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只是经济利益关系,经济交易结束之时就是关系结束之时,正所谓人一走茶就凉。一般说来,传统营销所需时间较短,顾客忠诚度较低,除少数常客外,多数都是偶然性的关系。现代营销是关系营销,因而建立的是稳定、长期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经济关系,而且是有着共同理想和一致利益的关系。比如绿色营销,企业与消费者有着共同的目的,即保护环境;在直销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也有共同的目的,即共同增长财富。这样的关系需要较长时间来建立,但是一旦建立起来以后往往比较稳定、长久。
经营原则不同。传统营销的原则是卖方赢利,常常着眼于眼前、当下的利益和短视的行为,赚一笔是一笔;即使是损人利己的行为,有时也干得出来。当这种行为受到扼制时,传统营销也会采取互利互惠的措施,但其根本目的不是利人,而是利己,利人只不过是利己的手段。这种关系只是一种单纯的金钱关系,金钱比信任更重要,即使是讲信用也是为了自身长远的利益。现代营销的原则是使利益各方互利双赢,这种营销必须是互助互利的,不仅是卖方获利,买方也获利,同时,还对各利益相关者,比如股东、企业员工、国家和政府、社区,乃至自然环境都有益。所以,这种关系就不仅仅是一种买卖关系、金钱关系,他们之间是以共同的事业和共同的利益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团结协作关系。
营销方式不同。传统营销的计划,是讲产品销售计划。计划服从于产品销售,营销服务于产品生产,只要产品销售出去就算完成任务,销售量越大营销就越成功。至于消费者购买后的感受如何则不在考虑之列,只要不因质量问题而使消费者找上门来就算完成了任务。现代营销也讲计划,但是讲建立关系计划,计划服从于建立关系,只要关系网建立起来,就能够促进产品销售,就能保证顾客的忠诚度,也就是计划的成功。现代营销也讲销售,但却是满足市场需要和顾客需求的销售。以前是生产出来商品以后去推销掉,现在是适应市场需要去生产商品;以前是大众化、盲目的服务,你要什么和我给什么常常不一致;现在是个性化服务,有针对性的服务,在出售商品的同时出售使用产品知识和使用配方,根据每一个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跟踪调查使用效果,以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营销目的不同。传统营销是为利润服务,为自身利润最大化服务。而现代营销则不仅仅为了自己获取利益,而是双赢互利;不是只为利润服务,而且也为人服务,在为人服务的过程中实现利润的增加,以人为本,而不是以利润为本;不是只为生产者赚取利润,而是同时也使消费者获取收益,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相统一。总之,现代营销越来越实现着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即利己与利他的统一,由原来的“为利己而利他”转变为“为利他而利己”,实现了“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向“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的转化。
当然,以上论述并不是意味着现代营销就完美无缺了,只不过较之过去有了进步,它仍然存在这样和那样的缺陷。其实,任何一种营销模式和制度设计都是有不足的,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商业活动中恶的行为的发生。但是,这并不可怕,只要不断发现问题,并发挥人类的聪明才智,去不断改进,不断解决问题,商业伦理关系就会更和谐,经济伦理秩序就会更健康。
伦理变革范文篇4
正确处理科技与伦理的关系,使两者在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中共同发展新世纪伊始,人类对未来社会满怀憧憬与希望,不少有识之士预言,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特别是美国学者杰里米•里夫金在《生物技术世纪》一书中描绘的远景尤为引人注目:未来世纪中,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将会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在伦理道德方面,其影响甚至是震撼性的。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十分必要。
1问题的提出生命科学是研究生命活动现象、规律及其本质的科学。生命科学从产生至今,不管是在宏观还是微观水平上均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特别是自1953年沃森和克里克发现DNA的双螺旋结构和1973年科恩与博格建立的重组DNA技术,生命科学进入分子水平以来,遗传密码的破译,蛋白质的人工合成,基因工程的兴起,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以体细胞克隆哺乳动物的成功,人类基因组序列的测定等等,使人们对生命本质的认识进入全新的阶段,标志着人类由认识和改造客体的时代进入认识和改造主体的新时代。同历史上任何一次重大的科技进步都引起了伦理学的热情关注一样,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也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困惑与难题,对伦理道德观念造成了诸多影响,例如,随着辅助生殖技术和基因研究的进展,有人想设计、制造婴儿。于是就提出这样的问题:人能够象其他客体一样被设计、制造吗?这个问题也涉及到对人的价值和尊严持什么观点的根本问题。又如,关于安乐死问题,自从人类提出并掌握安乐死技术以后,安乐死就成为人们道德争论的热点。一个人究竟有没有权利掌握自己的生死命运?安乐死是否合乎人类道德准则?持反对意见者有之,持赞同意见者也有之,且针锋相对,意犹未酣。如此等等。这些伦理难题的产生既说明了加强对生命科学研究与应用的伦理规范的必要性,也反映了伦理观念应随着科技进步而相应变革。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生命科学发展导致的复杂的伦理现实,必须对生命科学发展与高新生物技术运用对伦理道德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深刻地思考,并且致力于在动态中建构新的伦理观念,以保持科技与伦理之间必要的张力。
2呼唤责任伦理,凸现远程伦理、代际伦理德国学者库尔特•拜尔茨在《基因伦理学》一书中,用“不断增加的责任”和“超级责任”来描述人类在生命科学突飞猛进发展中的状态。由于人类在生殖遗传领域的研究不断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势必面临着设计人类中的重大责任。在进行基因的检测、筛选、替换、插入时,以期针对体细胞和生殖细胞进行治疗或增强,这必然要担负起对于后代的责任。因为“随着我们的经验知识和技术干预能力的扩展,我们失去了我们的无罪感,肩负起了前所未有的责任。随着生殖技术的进步,我们不由自主地扩大了我们对于我们孩子的责任,优化孩子的‘社会素质’已经不满足了,只要有可能,对孩子的‘自然素质’也要施加影响。”“我们在繁殖领域内的道德责任,将从单纯地控制我们所拥有的孩子的数量,扩展到控制我们孩子的遗传质量和身体质量这类棘手的事情上来。
这将是一个飞跃,从性的盲目偶然性或者生育方面的听天由命过渡到认真细致地生产预先设计好的孩子。”[1]未来,当孩子埋怨我们没有给其想要的基因特征时,就会感到责任是多么地重大。同时,人们在为其能够随心所欲地定制婴儿感到欣喜若狂,并为之神往时,还要意识到任意改变后代的遗传性状,可能导致的不可逆的后果。同时,人的责任的扩展不仅仅限于生殖领域,随着人类行为所及范围的不断扩大,责任必然不断增加。生命技术时代,人类面临着重塑自然的责任。人类干预自然进程的行为后果既危险又无可挽回,仅靠事后追究责任则一切为时已晚。因此,当杰里米•里夫金在《生物技术世纪》一书中以“二次创世纪”为名谈到生物技术革命对地球环境影响时,认为虽然将基因在不同生物物种间转移是一种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技术壮举,但是极易造成“遗传污染”。他说:“释放到环境中的每一种遗传工程生物都对生态系统构成潜在的威胁。与释放石油化学产品所造成的污染不同,因为遗传工程生物具有生命、可以繁殖、生长并迁移,对环境具有更为严重的长期的潜在危害,无法召回,具有不可逆性。”[2]
在21世纪,生命科学的发展必将引起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再思考。因为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批评家担忧以二次创世纪重新播种地球会导致一个完全不同的未来———一个将混乱散布于整个生物世界的巴比通天塔,并在此进程中淹没进化的古老语言。遗传污染已然出现,并很可能在这个行将到来的生物技术世纪蔓延,破坏环境,使生态系统失稳,减少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剩余储备。这种最新形式的污染还可能给许多地球动物物种和人带来严重的、潜在灾难性的健康风险……遗传污染在21世纪很可能对生物圈造成与20世纪石油化学污染同等严重的威胁。”[3]这就说明当今人类对自然的干预能力越来越巨大,后果越来越危险,急需一种新的责任意识。基因工程作物培育的成功,使人类获得了“任意篡改上帝作品”的本领。生物学家致力于在物种间进行任意基因转移的创造,陶醉于创造新品种的乐趣之中,当然这为人类解决了粮食问题,如大幅度地提高产量,降低成本,生产出高产、速长、抗寒、抗盐、低脂、富含原先食物中缺乏的营养物质等生物,但经过基因工程设计和改造的生物毕竟与传统的农业生物生长不同。虽然自有人以来,就不断改良生物品种,但传统的农业生物虽然与原先的野生种类有了不同,但毕竟是按生物自身许可的规律通过染色体重组所发生的基因交换。而基因工程生物是人类为获得预期的新性状在短期内对不同物种间的基因进行重新组合获得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新物种。
在基因工程技术发展初期,人们还小心翼翼,为防范基因重组生物逃逸到自然界,制定了生物安全规则。但随着人们可以操作范围的扩大,以及能力的增强,今天,已有许多基因重组生物离开了实验室,进入自然界,其转基因通过花粉所进行的有性生殖过程扩散到其他同类作物已成为不可改变的事实。譬如一种叫消化木质素的遗传工程酶对造纸业有极大的价值,可一旦这种细菌进入森林,则会导致森林的毁灭。在以基因为主导的新一轮革命兴起之时,有专家警告当人们“重新播种地球”时,应考虑是否会最终失败于不可预测和不顺从的自然之手。[4]因此,一种新的理念呼唤人类更加理性和负责地面对发展。当人类不断拥有着影响自然界发展和把握自己命运的权能时,应当时刻牢记权力总是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今天,人们在考虑环保问题时,已达成可持续发展的共识,不能将我们这一代人的幸福建立在后世代人的痛苦之上,这一原则也应适用于基因工程,我们在从事基因工程时,应防范基因污染,对环保提出新的要求,负有对未来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甘邵平就提出,责任伦理之所以凸现,在于“责任原则是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着的复杂课题的最适当最重要的一个原则,而责任伦理这一概念,又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当代社会在技术时代的巨大挑战之前所应有的一种精神需求与精神气质”[3]。而邱仁宗在谈到“高新生命技术的伦理问题”时,也指出,高新生命技术的特点之一就是“对社会或人类的影响深远。
过去的医学干预,仅仅影响个人机体的‘理’,而现在可干预细胞核内,甚至生殖细胞核内,因而其影响可及不仅受治者本身以及他的子孙,而且整个未来世代(futuregen-erations)。这就引起了‘代际’伦理问题。或者说,过去的医学干预,仅仅影响具体的个人,而现在的干预引起的后果不仅涉及个人,他的家庭和社区,而且可泱及国家,乃至整个人类。这就引起‘全球’伦理问题。因此,我们的关注必须从个人、家庭、社区扩展到国家、人类、地球、未来世代。对这类问题的关注与研究,我们称之为‘广程伦理学’或‘远程伦理学’”。[2]刘大椿也从科技哲学的角度深刻指出:“科技的发展,已经使主体的交往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传统的主体间直接的近距离伦理关系在时间和空间两个向度上出现了延伸。在时间上,未来世代的权利和当代人的责任已经成为人们反思科技与未来的重大命题;在空间上,为了克服全球问题,一方面,人们正在寻求全球文化价值观念的整合,希图建立一种普遍性伦理,另一方面,日渐认识到,人不仅仅对自身有义务,而且对生活于其中的生物圈和大自然也有保护的义务。伦理关系在距离上新的延伸,带来了诸如可持续发展、动物的权利和环境的价值等许多观念上的革命。”[4]3关注自主伦理、变革关怀伦理当安乐死、脑死亡、生命维持技术与终极关怀日益成为人们热衷讨论的话题时,生命的主观价值的提出对传统医护中的“关怀伦理”提出了挑战。
面对濒临死亡的危症病人,关注护理而非治疗正对医护人员长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形成冲击。希波克拉底的“誓言”告戒医生不做堕胎之事,而今堕胎已被多数人接受。可见,科技以其强大的力量推动着伦理观念的变革。在当今医疗保健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功利主义伦理观有着极大的市场。对于不把宝贵的资源浪费在毫无恢复希望的临终病人身上的观念,人们已经在渐渐接受。同时,受近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和权利意识的影响,在生命伦理学领域,生命自主得到了深刻的体现,成为现今民主时代最基本的观念和精神。这无疑对医学伦理学传统的家长主义提出了挑战。当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自身生命的主观价值时,提出尊重病人自主权、知情同意等原则就是必然的了。人的生命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其他物种的生命也有价值,但主要是具有外部价值。因为动物有价值主要是因为人类的存在,当然,也有“自然的伦理尊严”的问题。而正是出于对人的生命价值的认识,甘邵平认为,只有自身才可以判定自己的生命的价值,“这种对自己生命的自我抉择就此个体本身而言是合乎道德的,对于他人来讲则是道德中立的,因而理应得到社会广泛的理解和尊重。”“人的生命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最高的自我价值,它是人们对其他一切价值进行理解、分析和评判的前提。”[3]所以,自主伦理要求医生和家属要更多地考虑病人在决策中的参与,告知其治愈的机会、后果以及所要承担的危险,让其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理智地做出判断。公务员之家:
这种对自主伦理的关注,确实对传统的以“关怀”、“治疗”为主旨的医学提出了挑战,为此,必须变革关怀伦理,注重“临终关怀”(hospicecare)的实施。临终关怀的要旨在于“关注护理而非治疗”,它的口号是“关心人胜于关心疾病”,它不以治疗疾病为主,而以理解病人、体贴病人、控制症状、姑息治疗与全面照护为主。因为,对于那些患有绝症的病人来说,经过漫长的求医问药,患者本人和家属在心理和生理上都经历着折磨,病人对肉体的极度痛苦和死神不时的光顾感到恐惧、无助。传统的观念使得医护人员和家属出于人道的考虑,往往动用先进的设备,强拉硬拽地维持已无意义的生命,不仅令病人活在痛苦之中,也使社会浪费有限的卫生资源。当人们日益接受注重“临终关怀”的关怀伦理时,当然会对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医务人员的心理产生震撼,也会对中国传统孝道观产生冲击,因为这可能使医院面临对某些疾病无能为力的尴尬,导致人们对整个医疗职业能力的怀疑。但是,要知道,死亡无法抗拒,医学也并非总能起死回生。关键在于让病人更加有尊严地高质量地度过最后的生存时光,不要以“人为的生命”,让病人忍受难言的苦痛。作为一种与安乐死不同的新的处置临终病人的途径,临终关怀以其特有的人道精神在许多国家得到支持与实施,使许多绝症病人在得到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温暖中,满怀尊严,宁静、坦然地辞别人生。
总之,伦理观念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尽管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在科学技术的强大革命力量面前,或迟或早总会发生相应的变革。生命科学、生物技术的发展与伦理的发展是一个难题,解决—新难题一再解决的循环往复,不断前进的过程。正确认识这一点,无论对于生命科学的健康发展抑或是伦理观的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杰里米•里夫金(美)付立杰等译.生物技术世纪[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2]库尔特•拜尔茨(德).马怀琪译•基因伦理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3]甘邵平.伦理智慧[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伦理变革范文篇5
[关键词]外语考试;伦理期待;制度变革
但凡涉及到人和利益的领域,总是存在着伦理问题,由于考试是一种高度人化的活动,即考试主体、考试客体都是人,考试又是利益相关性很高的活动,即考试决定着个人的升迁、社会资源的占有、社会地位的确定,所以,考试中也存在伦理问题,考试伦理备受关注。综观有关考试伦理研究的文献,目前多限于对考试制度领域伦理的研究,而对于外语考试的伦理研究还非常少见。外语测试种类繁多、规模庞大、利益相关性高、涉及的人员广泛,并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对其进行伦理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研究主要从考试相关各方对外语考试伦理的期待及其对外语考试制度产生的影响的视角出发,试图厘清外语考试伦理期待的现象和方式、外语考试伦理期待对考试制度变革的推动、外语考试伦理期待与考试变革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以期为完善外语考试制度提供借鉴。
一、外语考试伦理的内涵及其演变
“伦理”一词源于哲学,伦理的内涵非常丰富,各个不同的哲学派别都有自己的不同解释,简而言之,伦理指的是道德上的善与恶、是与非。斯坦斯菲尔德(C.W.Stansfield)将“伦理”区分为哲学意义上的“伦理”和某一职业的“伦理”,后者指的是管理该行业专业人员的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外语考试伦理特指外语考试领域个体、组考者和社会团体等各方面人员的伦理。
考试的伦理问题源自教育测量学中的效度理论。效度概念自20世纪30年代提出以来就不断演变,梅西克(S.A.Messick)的“效度整体观”,把效度的研究范围扩展到了考试的社会后果方面,提出了“后果效度”概念,对当代考试效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人们开始关注考试的社会政治功能。由于许多考试对考生的前途与命运乃至社会有巨大影响,人们越来越关注这类高风险考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这就给语言测试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设计出高质量的试题,还必须考虑考试的使用及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国外学者称之为语言考试的“伦理问题”,国内学者称之为语言考试的“社会性”。从社会学角度出发,考试的社会权重因素影响越大,考试结果就越有可能被误用和滥用。这往往超出语言测试工作者监控的能力范围,因而只有包括教师和学生、语言测试工作者、相关政府机构以及全社会在内的各方协同努力,才能保证考试产生正面的社会效益。美国教育研究协会(AERA)等颁布的《教育及心理学测试标准》(1999年版)把对考试结果的解释和使用包含在效度的定义中。国外研究者也把“影响”列为验证“测试有用性”的六个属性之一,认为使用某个语言考试必须考虑对个体、教育体系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近年来,语言测试界开始致力于制定本行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1994年,欧洲语言测试者协会(ALTE)率先提出了《行为准则》。2000年,国际语言测试协会(ILTA)颁布了《道德准则》,成为语言考试伦理问题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2005年该协会颁布了《行为准则草稿》作为《道德准则》的具体实践原则,规定了语言考试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考生应有的权利和责任。
研究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对考试制度的影响,还涉及到制度伦理的问题。从伦理角度研究制度问题,在西方是从洛克、卢梭、康德开始的。自觉从伦理角度研究制度安排、制度设计的是罗尔斯。在罗尔斯看来,制度伦理主要研究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而不是研究个人行为的合理性。制度伦理就是指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法律化、政策化,将其提升、规定为制度,强化伦理的制度管理和制度约束。制度伦理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现实中的社会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和执行各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规则。以此推知,外语考试制度伦理研究的重点并非考生个人行为的合理性,而是外语考试制度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伦理和考试直接存在着互动关系,外语考试伦理可以上升为制度,外语考试制度反过来又可以引导、规范外语考试相关各方的行为和观念。考察近20年间中国语境下外语考试制度演变,外语考试制度与伦理的互动方式——主要伦理期待推动着制度变革。
二、考试伦理期待下的外语考试制度变革
对制度的伦理期待,往往是由于该项制度在伦理方面的瑕疵导致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并且伦理期待可以对制度变革产生深刻的影响。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就是希望外语考试具有公平、正义、高效、合适等理想的特征。考察近年来对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现象,其表现形式有很多,若从期待的发起者来分类,可以分为包括试题设计者、学校、教育部门、人事部门等的考试主体伦理期待,以考生为主的考试客体伦理期待,还有包括企业、公司等的考试结果用户伦理期待;若从期待的态度来分,可以分为过激性伦理期待、理性伦理期待;若从伦理期待的对象看,可以分为考试权利伦理期待、考试内容伦理期待、考试技术伦理期待、考试结果使用伦理期待;等等。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从考试权利、考试内容、考试技术三个方面来考察考试伦理期待对外语考试制度的影响。
(一)考试伦理期待下的考试权利变革
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有意思的是,社会对外语考试权利的伦理期待,不是表现为主张要求参加外语考试的权利,而是主张要求不参加外语考试的权利。这种伦理期待主要表现为社会民众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与毕业证书的挂钩、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等制度的强烈批评。
职称外语水平测定是我国参考人数最多的外语考试项目之一,对这种考试的伦理期待主要是希望不要“一刀切”,即硬性地规定在任何行业或专业的技术职称认定中都必须要参加外语考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何兵认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现行职称外语考试从设立到实施都有违反该法之嫌。理由在于,将外语考试与职称挂钩的依据是人事部部委规章,而《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只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可以设定公民资格资质许可。部委自行设定的资格证书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除属于国务院本次保留事项外,一律无效。将外语作为职称评定的必备条件,除非有明确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都是违法的。
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著名人才专家沈荣华提出,按照科学人才观,现行职称制度必须改革,其核心是坚持能力与实绩的标准。他认为,职称外语考试应坚持“三不”原则:“不一刀切”,即职称外语考试应按岗位需求,区别对待;“不一票否决”,即职称评聘应按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和能力业绩为主要标准,开展综合测评;“不一个模式”,即职称评聘应逐步与国际接轨,可设计三条通道,即职称资格认定、职业资格认定、专业技能水平认定。
在这样的伦理期待下,2004年开始,上海、山西、福建、江苏南京、贵州等地开始取消职称英语考试。针对社会的强烈呼声,国家人事部在2007年发出《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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