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泉
一、郭泉案一审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宿中刑二初字第000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泉,男,1968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320106196805080817,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资料室资料员,住南京市鼓楼区金信花园1幢2号1001室。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莲辉,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0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泉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6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公开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玮、代理检察员刘兆东、赵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泉及其辩护人斯伟江、郭莲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后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09年9月16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泉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于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间,撰写并通过网络多次传播《民主先声》系列文章,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中国新民党党章(暨施政纲领)》、《中国新民党(CNDP)党建党务大纲》,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并自任所谓“代主席”,积极发展“中国新民党”党组织和成员;通过互联网先后策划了“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动;借帮助部分群体“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郭泉,出示了相关物证和书证,宣读了未到庭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级被告人郭泉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撰写并通过网络多次传播《民主先声》系列文章,发布《中国新民党党章》、《中国新民党党建党务大纲》,组建“中国新民党”,并自认所谓“代主席”的事实不存异议,但辩称其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网上组建“中国新民党”,属于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撰写的《民主先声》系列文章不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蓝色运动”相关文章中并没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字表述,告诉“维权”群体利益被损害是制度体制造成的,并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故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郭泉的辩护人提出,郭泉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通过网络公开发布《中国新民党党章》、《中国新民党党建党务大纲》文章并不违法,其行为属于言论、结社自由范畴,“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蓝色运动”只是宣传民主理念,无社会危害性,无证据证实其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被告人郭泉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泉于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间,撰写并通过网络多次传播《民主先声》系列文章,诋毁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制度,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是“一党专制独裁政权”,扬言要“终结全部现存的独裁专制制度”;在互联网公开发布《中国新民党党章(暨施政纲领)》、《中国新民党(CNDP)党建党务大纲》,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并自任所谓“代主席”,积极发展了刘成功、牟昊、杨士振等“新民党”成员,提出孔强、王喜强等人担任山东、浙江等地党部负责人,号召“新民党”党员交“特别党费”资助“走四方维权工工作室”;通过互联网策划了“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蓝色运动”等活动,要求“全体国民在家,不与专制者合作,不为专制者服务,备齐七天之饮食,静候民主中国来临”,妄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借帮助部分群体“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经被告人郭泉认可并签名确认的《民主先声88:中国新民党党章(暨施政纲领)》、《民主先声200:中国新民党(CNDP)党建党务大纲》、《民主先声67:现在谁还认为中国这样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谁就该下地狱》、《民主先声129:当列宁与亨延顿在中国相遇的时候、中共独裁统治即将被终结》、《民主先声287:请全体中国新民党党员为“走四方维权工作室”交纳特别党费》等多篇文章。
2、证人刘成功、牟昊、杨士振、庞奔、郭剑、李文斌、叶海俊、张永峰、武勇健、陈旭东、钱峰、孔强、王喜强、林年锦、徐雪峰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郭泉向其发送《民主先声》系列文章,此外,刘成功证实经询问郭泉得到回复后自认为是“新民党”党员,在网上创建了“中国新民党论坛”(谷歌群组)、“声先民主群”,以“新民党宣传部”名义宣传《民主先声》文章;牟昊证实加入“新民党”后,先后创办“华夏之声”杂志、创作《中国新民党党歌》、撰写《大选救国》、《论大中华联邦国的立宪公投》等文章,并将上述文章向郭泉发送,受到郭泉肯定,其还向多人宣传“新民党”;杨士振证实郭泉要求其任“新民党”临沂地区负责人,负责宣传并发展“新民党”,其曾传播过“新民党”纲领并介绍好友入党但未成;庞奔、郭剑证实因认可“新民党”党章而自认为是“新民党”党员,以“新民党”党员身份与郭泉进行交流,郭剑询问郭泉自己能否负责“新民党”山西党部,得到郭泉认可;李文斌证实曾给郭泉写信要求建立“新民党”大同分部,郭泉鼓励其发展“新民党”基层组织和党员;叶海俊、张永峰、武勇健等人证实通过与郭泉网络或电话联系,得到郭泉的回复,自认为是“新民党”党员;孔强、王喜强、林年锦证实郭泉提出让其分别担任“新民党”山东、浙江党部主席、“党校”校长,发展党员或培养“新民党”干部;徐雪峰证实郭泉要其为所谓“第二梯队”,并让其与郭泉一起竞选总统,
3、证人胡正余、龚磊、王康的证言,证实牟昊经常向其宣传“中国新民党”及党章。
4、证人兰洪波、杨勇、李晶等人的证言,证实通过QQ等网络工具接受或阅读过郭泉撰写并传播的《民王先声》系列文章。
5、证人许向前及刘成功、张水峰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郭泉通过文章号召“新民党”党员用交“新民党”党费的形式资资助许向前的“走四方维权工作室”,许向前合计收到3500余元和郭泉邮寄的电脑一部及刘成功、张永峰等人响应郭泉号召,积极交纳“特别党费”的情况。
6证人叶海俊、牟昊、孔明鸣等人的证言,证实阅读过郭泉关于“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蓝色运动”相关文章,认为郭泉要求人们开展“七日在家革命”等运动.是要工人罢工、学生罢课、商人罢市。
7证人孙光友、陈冰、孔明鸣、刘法进等人的证言,证实通过电话或网络向郭泉反映军转干部、企业用工等问题,郭泉说他们的情况是现行体制造成的,鼓吹只有进行民主革命、换掉现行制度才能解决司题。
8、物证“神舟”牌笔记本电脑、“明基”牌笔记本电脑、黑色台式兼容机三机各一台、“新科”牌U盘一只、手机两部及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郭泉位于金信花园2号1001室住处和南京师范大学办公地点进行搜查,扣押郭泉上述物品,以及经检查,在电脑及U盘中发现大量《民主先声》文本文件、被告人郭泉使用QQ、MSN、SKYPE即时通讯软件账号向他人传送《民主先声》文章的记录,经郭泉辨认并确认的情况。
9、公安机关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郭泉撰写的《民主先声47:中国必须尽快实行多党竞选的民主体制,否则风起云涌的人民起义将横扫一切专制统治》等《民主先声》系列文章在“中国事务”、“大纪元”、“博讯”、“希望之声”、“自由亚洲电台”、“看中国”等网站公开发布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报告、司法鉴定书、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证实对杨士振、刘成功、许向前、牟昊、陈旭东电脑进行电子证据检查时,发现其中存有《民主先声》文章。
11、公安机关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经刘成功确认的网站截屏资料,证实牟昊向郭泉发送《中国新民党党歌》、《论大中华联邦国的立宪公投》等电子邮件并被郭泉收到或打开阅读,以及在刘成功邮箱内发现大量《民主先声》文章及其以“成功”、“中国新民党“等用户名在境外网站发布《民主先声》文章的情况。
12、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被告人郭泉与刘成功、徐雪峰、杨士振、王喜强等人的网络聊天记录,证实郭泉向其发送《民主先声》文章并要求杨士振任“新民党”山东临沂党部的“代理主席”、提出让徐雪峰与其共同竞选总统并为所谓“第二梯队”等事实。
13、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被告人郭泉与牟昊、庞奔、郭剑的手机短信记录,证实牟昊、郭剑向郭泉汇报成立所谓“中国新民党大中华联邦国制宪委员会”、“山西党部”以及郭泉明确要求党员庞奔不可以个人身份加入共产党等事实。
14、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许向前、刘成功、张永峰、陈耀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汇款记录等,证实刘成功、张永峰、陈耀分别向许向前汇款100元、500元、1000元的事实。
15、南京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罚告知笔录,证实被告人郭泉因于2008年5月13日以虚构的数十名专家组成的“中国新民党赈灾委员会”名义在互联网上利用“5.12”汶川大地震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于2008年5月1 8日被行政拘留l 0日。
16、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郭泉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补充侦查委托函》,证实本案补充侦查期间,宿迁市公安局委托南京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说明,证实破告人郭泉系被抓获归案。
18、郭泉的户籍信息、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出具的“关于郭泉任职情况的证明”,证实郭泉出生于1968年5月8日、案发前在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资料室资料员岗位工作。
19、被告人郭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通过网络组建旨在反对“共产党独裁统治” 的“中国新民党,并积极发展党组织和成员,通过网络发布大量《民主先声》系列文章及策划了“七日在家革命”、“民王革命蓝色运动”等活动,向部分“维权”群体灌输造成他们现状的根源在于“共产党的独裁统治”的思想以及自己在互联网上使用的QQ、MSN、SKYPE等即时通讯软件的账号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泉通过互联网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并通过互联网发表大量反动文章,发展党员,策划“七日在家革命”、“民王革命蓝色运动”等活动,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泉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郭泉及其辩护人关于郭泉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郭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郭泉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被告人郭泉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郭泉在网上组建政党、发表又章,属于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但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该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被告人郭泉利用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发表党章、招募党员、策划“七日在家革命”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其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郭泉的辨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泉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 018年11月12日止。)
二、查获供犯罪使用的电脑、U盘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国志
审判员 仲佳
审判员 杨海峰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建军
二、郭泉简介
郭泉(1968年5月8日-),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大陆社会、政治活动人士,中国新民党创始人及代理主席。曾在网上公开致函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等领导人,又发表文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1990年大学英语专业毕业。此后曾担任国有企业干部、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庭法官。1996年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获南京大学中国哲学博士学位。随后在南京师范大学进行文艺学专业的博士后研究,2001年完成博士后研究,留校任教。从2003年起,郭泉开始发起抵制日货运动,在公众场合砸毁日货,并动员学生和朋友参加。2005年1月31日,郭泉和浙江丽水学院的教师邬伟民,前往安徽歙县雄村乡柘林村,用斧头和榔头将日本人修建的王直墓墓碑和芳名塔砸毁。此后,郭泉还组织“大中华反日同盟会”,“全国保钓联盟”,并是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2005年末2006年初,郭泉又开始发起汉服运动,全家穿汉服出现在南京街头,并在中国数十所高校举办汉族传统服饰文化的讲座。2008年,郭泉又领导和参与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并发布对汶川大地震的评论。2008年11月13日郭泉被南京警方带走,并抄家。家属被告知郭泉已被刑事拘留,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2009年6月10日,由江苏省宿迁中级法院立案。8月7日,在宿迁中级法院开庭审理。8月24日,郭泉的辩护律师郭莲辉被告知延期审理。2009年10月16日,南京中级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郭泉10年有期徒刑。
三、律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接受被告人郭泉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郭泉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特别申明:辩护人对郭泉案件事实只提出法律评价,不涉及政治上的评价)。
基本观点:辩护人完全不同意起诉书指控的所谓郭泉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两辩护人经认真调查研究后,得出的一致结论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看,郭泉是完全无罪的,应立即无罪释放。
76年前,也在江苏,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半个多世纪过去,这个辩护词似也可以用在郭泉身上,只不过,76年后的辩护人想加上一句,“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郭泉试图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如果指控一介书生试图以和平方式来推翻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核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国家政权难以和平颠覆,郭泉涉及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国家】 国家政权是指什么?国家是领土、人民、政府、对外主权的混合物[1],如何颠覆?能被谁颠覆?正如一位印度的先哲对亚历山大大帝说,你看征服者来,去,何曾对这块土地带来什么?作为一个领土、人民、政府、对外主权的集合体,理论上是无法进行颠覆的。不管你如何定义颠覆这个词的意。
【主权在民】在现代国家,这个统治权力属于人民。无论是美国的we people(我们人民),还是中国《宪法》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他们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我国78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说要颠覆这个政治权力,无论是意图颠覆人民对国家的主权,还是颠覆国家机关,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民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民,从而变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独裁,将人民从主权者的地位变成被统治者。这就是章士钊所说的:“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用其他方式如欺骗的方式是难以征服人民的,正如我国一贯的说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加上人民都有理智,能分辨清楚到底是自己拥有主权,还是皇帝拥有绝对权力。
【民主选举】如果人民通过民主方式更换政权机关中的政务官,那么这种方式,可以称之为民主选举。如国家领导人更换。如果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要求改变政权机构的设置,那么这种方式,可以称之为政治改革。如修宪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如果人民通过暴力的方式,推翻欺压自己的暴政,可以称之为革命。如辛亥革命。如果不是人民通过暴力方式革命,而是外族武力入侵,或者一小部分人通过暴力(政变、武力)掌握政权,这是征服(如满清)或军政(如北洋军阀)。这些统治者不代表人民,也不是民主,而辛亥革命是代表人民,故称之为革命[1]。这是历史书上的常识。
【颠覆】颠覆,按照字面意思就是将对象倒置,引申为推翻。推翻、倒置都是需要用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推翻、倒置的。何况是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
【结论】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这个罪名显然是无法用和平的方式来触犯的。而郭泉一介书生,被指控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对13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显然是不可能的。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但是,如果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我们说不构成犯罪。郭泉写的新民党党纲中明确写明,不用武力,不建军队。这就更清晰地表明了——郭泉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类比】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政府是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郭泉作为委托人,随时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人民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小区管理权的主权者,业主委员会是选举的,物业公司是受聘用的。业主大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
【人民的监督权】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是完全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是部分让渡自己的权利,来行使公共职能。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机构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这是人民未让渡给国家的权利,用来防止政丨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人民个体还保留了结社的权利。以结合志同道合的人做感兴趣的事情,乃至结成政党,通过人民的选择,取得执政地位。这些原则都可以在我国宪法中予以确证。
【暴力革命】如果执政者失去了人民的同意,就会失去合法性。人民会用选票更换执政者,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人民不能用选票或者其他和平方式更换执政者,那么,这个执政者必定是独裁者。当人民无法忍受少数人的独裁统治又无法用和平方式更换执政者时,这时,就会发生暴力革命。
我们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我们对郭泉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郭泉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所有郭泉的文章来看,郭泉明确表明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见民主先声第52、53、57、79、84、92、340),郭泉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地方各级人大。相反,郭泉的文章中非常清楚地表明其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因此,郭泉没有这个主观意图,而郭泉是要求用多党竞选的和平方式,由人民选择执政党,并无摧毁旧的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的目的。
3,和平方式无法颠覆国家政权,除非用武力,郭泉倡导的是竞选方式,并无武力颠覆之意。和平方式无法颠覆国家政权。首先颠覆的意思就是将对象倒置,(汉语词典)引申的意思是推翻; 从来没听说过和平方式能颠覆国家政权的。即使不流血的颜色革命,那也不能算颠覆国家政权,只能说是执政党的更换,国家机构并未更换,更未颠覆。要是颠覆了国家机构,谁能执政呢?谁又能用什么方式管理国家呢?更换执政党,更换的是决策官员,而不是事务官员,犹如公安部长换了,而下面的公务员是不会换的。再认真想一想,任何人如果想推翻上述所有国家机关,或许唯一的方式就是武力,并在夺取政权后,全面拆毁原有机构,重新建设新的政权机关。如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一样。这样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也是被郭泉所反对的。试想,单拿中央军委来说,指控任何人不靠武力能推翻领导有数百万军队的中央军委,岂非痴心妄想? 汉语颠覆之意,是将对象倒置的意思,推翻,是将对象推倒的意思。我们是无神论国家,不相信特异功能,从来没听说过,用言语、文字就能将对象倒置、推翻的。物品要倒是自己倒的,而不是别人说说就能倒的。而郭泉的行为,从未涉及到武力,何来颠覆之说?郭泉所写的新民党党纲中明确写明,不用武力,不建军队。就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
第二、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其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都是社会主义范畴,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和行为。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我国54宪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还有资本家所有制[2]。我国的7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3]。82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4]。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5]。 从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的变迁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昨天坚持认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定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就会被超越,否定。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理论是开放的社会主义,而不是僵化的社会主义。我们曾经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神圣不可侵犯,当时的投机倒把罪,不就是现在所有成功商人的必备功课吗?私有经济曾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而今,这些曾经的“投机倒把者”、私营企业主中的佼佼者,目前不都被评为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吗?难道我们不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主义制度吗?邓小平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些对社会主义的解释,放在文革中,不都成了走资派。到底谁错谁对,谁得益,这个是非标准谁都清楚。
2,郭泉民主先声文章主张的内容也称是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加上了民主二字而已。既是宣传社会主义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之罪。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多了民主二字,而人民民主是我们宪法的核心。因此,其认为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郭泉只是要求全民福利下的社会主义,何曾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制度,一种经济模式。在郭泉的文章和行为中,明确提出要消灭剥削,也并无和社会主义制度相违背之处。如果说,现在仍有剥削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那也不是郭泉让它们重生的,因此,我们不能以狭隘的眼光去理解社会主义概念。作为司法工作者,更应当从法律条文对社会主义的定义去认定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僵化、机械理解社会主义。
3,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
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不包括政治。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很明确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因此起诉书指控郭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郭泉无此主观目的,也无客观行为。按照犯罪构成,郭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郭泉的主张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所有郭泉的文章,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涉及新民党党章、党务党建大纲等;一类是描述自己经历的文章;第三类是对时事的评论;其核心思想是,宣传多党竞选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批评、反对中国共产党搞“独裁”。
1、,郭泉提倡的多党竞选本身不违反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多党竞选也可以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是人民选择执政党的不同方式。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并没有规定执政党的产生方式。宪法的序言中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根据权威学者理论及逻辑,宪法法律的效力存在于宪法主文。如果说宪法序言也是法律,那么谁又能违反宪法序言第一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这一描述事实的语言,谁又能违反呢?这是基本的法理常识。其次,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领导方式,这只是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就表明郭泉提倡的多党竞争并非就不是今后的选项,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发展多党合作方式为多党竞争加合作,当然一切取决于人民。这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多党竞争,并不排斥多党合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多党制,虽然在一些时候是竞争关系,但是,在更多的时候是合作关系。正如人之相交,古人说,要当诤友。说好话的未必是对你好,和你竞争的,未必就对你不好,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为什么用到政党上就变成颠覆政权呢?
2,党不是国家政权,反对共产党法律上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反对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起诉书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所批评的党政不分思想。辩护人想问一句,到底是公诉人对,还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错了?如果执政党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要国家机构又是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自己都要反对的。其次,触犯本罪是要既颠覆国家政权,又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如果人民选出的新执政党也是搞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就无法构成。
3,反对执政党“垄断执政”的方式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首先,据郭泉文章及言论,郭泉并不反对中国共产党,其反对的只是中国共产党的“独裁”行为,郭泉要和中国共产党竞争,由人民来选择执政党。那么,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独裁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如果没有独裁,郭泉反对的是一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颠覆国家政权。其次,郭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所谓独裁行为,其实从逻辑上来说,他不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是反对中国共产党所谓垄断执政党的行为。(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如果共产党真的有一天搞独裁,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郭泉也没错)。
4,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是,选择执政党的权力在于人民,郭泉所说的多党竞选在理论上和人民民主专政不相违背。中国共产党其执政的前提是代表人民执政,其执政的方式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关于第一句话,胡锦涛主席说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逻辑推下去,如果哪一天中国共产党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了,中国共产党就会变成在野党。第二句话,中国共产党本身并不是国家政权机关,而是通过对政权机关的领导,在宪法法律框架下行事。党通过向政权机关推荐候选人,政权机关、尤其是全国人大通过选票等合法形式予以确认,执政党才能发挥领导作用。因此,反对执政党的行为,和反对政权机关是不同的事情。因此,执政党如果无法通过政权机关的确认,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确认,执政党本身就会变成在野党,这就是胡锦涛主席所说要居安思危的重大意义。如果多党竞选导致中国共产党变成在野党,那是人民的选择,而不是郭泉的选择,郭泉一个人,何德何能指挥人民,如果人民选择了多党制,凭什么要郭泉来承担这个责任?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郭泉反对的是执政党的“独裁”,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郭泉的行为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反对专制、独裁等言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郭泉没有这样的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犯罪。
5,提倡多党竞选即使错误,也只是理论上的问题,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近期国家领导人和中宣部都撰文批驳多党竞选理论,认为,这个理论是错误的。这都是在郭泉入狱之后进行的。况且理论文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溯及力。其次,如果说提倡多党竞选是犯罪,那就无需进行理论批判了,倒过来,既然是理论批评,那么就是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范围。学术无禁区,这也不能构成犯罪。多党竞选不会导致中国共产党失去执政党地位,根据宪法三个代表理论,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人民只会选择共产党。郭泉提倡的多党竞选理论,在实践上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构成犯罪。
第四,郭泉撰写发布的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文章、所谓非法组织新民党、积极发展党组织和成员的行为并不存在,郭的行为属于言论、结社自由范畴,其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1,首先,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一个纲要文章,且内容并不违法。
郭泉的文章无非就是鼓吹宣传多党竞选的民丨主社会主义,组织新民党的行为无非是发布了一个理念,无真正的组织行为。如果写文章就构成犯罪,岂不是古代的文字狱。 胡耀邦总书记也说过:今后我们要广开言路,再不要搞“思想犯”了。
1945年7月,毛泽东与黄炎培的谈话:“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南京大学顾肃教授的公开文章中说,有所选择、竞争和比较,才是真正的民主[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有宪法保障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应该维护宪法,维护它的每一条,维护它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民主与法制。
2,郭泉没有非法组织政党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郭泉非法组织政党,那么,请问,我们国家有合法组织政党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吗?如果郭泉想组党,可以去哪里合法申请组织一个政党?如果说都不能合法组织政党,那么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又是什么?我们无法知道,如何叫合法组党?
3,新民党不是一个有组织的政党。
再次,孔强、王喜强的证言无法证明郭泉有组织行为,郭泉任命他们做省党部主席。按照新民党党章,这种不是组织行为,无非让他们散播理念,并无其他意图,其次,认同理念而没有上下控制系统不属于组织。试问,公诉人能提供一个正式的新民党成员名单吗?能提供新民党党主席和省主席之间的组织方式吗?如果说,郭泉认为的,认同他理念的就是新民党成员,这只是思想传播而已。组织是要双向的,没有成员和成员之间的互相认可,光一个人说你是我的党员,就不是组织。试问,孔强同意没有,王喜强同意没有?更何况郭泉与孔强、王喜强连面都见过。《现代汉语词典》第1820页解释组织的意思是(1)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其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6]。郭泉的新民党并无有这样的形式和功能。相反,公诉人提供的至少三个以上证言明确证明,这些和郭泉有接触的的人都认为新民党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政党,只是一个网络党。辩护人认为,郭泉的所谓新民党只是一个理念的政党,谁认可了,无须任何手续即可成为党员,无须手续,即可以不成为党员,谁都可以成为党部代主席,这种党,根本没有什么组织纪律,入党手续,如果将其和中共共产党的党章和组织比较,这根本无法算一个现代政党。
4,在中国国土上,组党未必犯罪。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组党就是犯罪,相反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其次,如果说,在中国的国土上成立除中国共产党和8个民主党派之外的政党就是犯罪,那么请问,在台湾、香港的那么多政党,他们是不是在中国领土内,他们是不是政党?为什么连战、吴伯雄、陈菊等来,我们中国共产党领袖还要亲自迎接这些非法组织的领导?为什么不把他们绳之以法?显然,在中国的国土上还是有结社自由的,哪怕这个党只有一个人。既然能在国宾馆设宴迎接国民党的吴伯雄,那么就不能以组党为由在法庭上审判新民党的郭泉。
第五,指控郭泉通过互联网策划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动。这些都是涉及宣传所谓民主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民主蓝色革命运动只是一种理念,并不违法,不构成犯罪。
请问郭泉这个民主革命蓝色运动、和七日在家革命,除了他的文章外,有何证据证明有任何响应,又有什么实际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人写一篇文章都构成犯罪,我们和明、清时期的文字狱又有何区别? 蓝色民主运动,所说的就是民主方式变更执政党。我们宪法也认同民主,从毛泽东到胡锦涛都说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郭泉宣传民主就是犯罪。人民是否有权更换执政党?如果有,那么郭泉就没错。另外,这蓝色民主运动号召大家佩戴蓝色的领带,手帕等,这只是一个行为艺术,更名没有什么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推广民丨主理念,何罪之有?
2. 七日在家革命只是一个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
郭泉的所谓七日在家革命,首先没有社会危害性。事实上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请问,谁响应了?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其次,郭泉的文章中明确表明:七日在家理论的目的就是让中国共产党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提前终结一党执政,从而开始多党竞争,也不存在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其手段是在家不和专制者合作,不为专制者服务,是为了避免街头流血,这种目的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关联性。再次,谁又会响应这个理念?按照三个代表理论,中国共产党都代表全体人民了,谁又会响应郭泉的号召而不上班呢?何况,大家也都是要养家糊口的。辩护人想问,如果郭泉忽然想出一个办法说,要引爆太阳,灭绝全人类,那么是不是也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呢? 七日在家革命,理论上涉及的是罢工权,82宪法之前,都规定了罢工权,82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理由是工人都当家作主了,不需要罢工了。这说明罢工权仍然保留在人民手中。只不过无需使用而已。社会在向前发展,如果75年文革中的宪法都有罢工权,说之后人民就失去罢工权了,那么我们国家宣传的进步又是什么?郭泉呼吁大家行使罢工权,如果人民觉得没有需要,就不会响应,如果人民觉得需要,也可以行使。决定权在人民,如何能颠覆国家政权?
第六,起诉书指控郭泉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既没有事实依据,逻辑上也是错误的,维权维护的是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维权不会推翻社会制度。首先,郭泉对维权人士说的,只是希望通过多党竞选,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如前所说,这种理论并不会导致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次,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郭泉在借维丨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郭泉文章中有时会有些言语涉及到共产党,但是,往往是针对中国共产党的独裁行为,如前面所说,既然,中国共产党没有搞独裁,对着空气打拳,有什么所谓损害?其次,政党不等于社会义制度。起诉书的逻辑也是错误的。
第三,郭泉帮助军转干部、抗美援朝老兵、城市退伍志愿兵、被买断工龄者、城市被拆迁房屋者、城市被经租房屋者、乙肝病毒携带被歧视者等弱势群体维权,维护的都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只会是帮助社会稳定,而不会颠覆政权。
第七,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者、及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该是组织犯罪(即有组织的多人共同犯罪),郭泉一个人分身乏术,单人根本就无法构成本罪。刑法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条文看,郭泉到底是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加者,抑或是其他参加者。如果是首要分子,那么其他次要分子是谁?如果郭泉是积极参加者,那么谁是首要分子。因此,以此罪名来指控一个单人犯罪是错误的,逻辑上也无法成立。如果说新民党是一个众多党员的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那么为什么今天站在被告席上只有郭泉一个人,其他的党 员为什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
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历史是后人写就的,法官的职能是依法审判,依照的法律是现行的宪法、法律。我国刑法105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才构成犯罪。郭泉的理论只反共产党的所谓“独裁专制”,提倡全民福利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提倡由人民选择执政党,其行为不满足犯罪构成四要件,完全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合议庭法官要依据事实证据内心确认被告人郭泉构成犯罪后才能判刑,如果有悖于法,是迫于某种行政的指示或压力做出错误判决,法官对人民、对历史、对自己都是应当负有责任的。毋庸讳言,郭泉或许是一个走在时代前面的人,却并没有失去理智,从庭审看,相反条理清楚,曾经也是你我的同行,郭泉的主要理论无非是看得超前、想得超前而已,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在历史教科书中可以看到,任何走在时代前面的人都会受些误解,譬如孙中山作为先行者,当时被满清政府通缉,中国共产党的创建者李大钊、陈独秀被当时政府定罪。历史告诉我们那些将先行者定罪的人,都已经把自己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前车之覆,后车之鉴。76年以前国民党指控陈独秀危害民国罪时,国民党的御用文人说:反对并图谋颠覆国民党者,即为反对并图谋颠覆国家,即为危害民国,亦即为叛国。”76年过去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不应该再重新用这个荒唐逻辑,中国共产党有本事赢得民心打败国民党,辩护人相信,应当能超越这个“反党即叛国”的荒谬结论!76年前的辩护词今日仍能用,辩护人不禁为之深深遗憾。
综上,辩护人认为,郭泉是无罪的;如果,郭泉被判有罪,历史将一定会做出公正评价!像林昭、李九莲、钟海源、张志新、遇罗克那样。我们不希望历史的悲剧重演。
辩护人: 斯伟江、郭莲辉
2009年8月7日
注:如果语词中不当之处,请按照我们的特别申明解释,律师只发表法律评价,不涉及政治评价,敬请谅解!
注释:
[1] 1933年蒙得维亚国际公约对国家的定义。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2] 54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3] 《75宪法》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78宪法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
[4] 《82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5] 04年82宪法修正案后: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
以下是部分评论:
2010-3-3 11:56 回复
125.116.3.* 83楼
太精彩了,历史将判他无罪
2010-3-4 17:19 回复
123.249.89.* 85楼
我也是个没组织的人,共产党不要我,现在生活无着落。公务员也考不上 我还是跟新民党好了 以后可能会好点
回复:85楼
你以为入哪个党都和入供缠谠一样,是为了饭碗和既得利益吗
吴兴的猫
59位粉丝
90楼
郭泉案一审判决书比起辩护词的文采斐然、引经据典、充满人类理想精神的光辉,判决书干瘪空洞、读之乏味。最最关键的一点:判决只论证了郭泉确实组党、不认同共产党一党专政。但组党、不认同一党专政是如何与颠覆国家政权联系在一起的?组党、不认同一党专政是如何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的?判决书上未作任何分析或解释。 即使不谈法律,从逻辑的角度,这个判决也是非常荒谬的。
四、二审情况:
郭泉案闭门二审超期不判发布: 2009-12-24 00:16 作者: robots
以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审被判十年的南京师范大学学者郭泉,二审规定宣判期限已过,办案法官向家属表示将于月底之前作出结论,但何时宣判则有更多考虑。律师对于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安排表示抗议。同时有人自愿出庭作证指新民党是网络“虚拟政党”,若坚持以此定罪实属可笑。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归来网。
被以颠覆国家政权指控送上法庭,十月中一审被判十年重刑的南京师范大学学者郭泉,二审法定宣判期限已过,至今没有判决。亲属本周曾致电二审法官,被告知将于月底之前完成审理,但何时宣判则要宣判委员会决定。郭泉的母亲顾潇周一转告本台:“今天上午打电话问法院,他说肯定不开庭了,这个是决定了的事情。二审主审法官陈晓钟说他的工作月底能做好,但至于审判委员会什么时候决定宣判,他就不知道了。”
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延长的,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而郭泉的上诉,十一月二日已经获得江苏高院受理进行二审,至今已经一个月零三周了。与此同时,对于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决定,郭泉二审的辩护律师表示不满,但意见不被采纳。于是分别在上周递交了书面辩护材料,并与本周追加了一些辩护观点并寄送法院。
其中北京的程海律师周三接受本台采访时说:“按规定期限已经到了,这两天准备打电话去看他们有什么变化,是否申请了延期。按照我国刑事法规定,二审正常情况下都应该开庭的,因为二审本来就是审查一审合法性的问题。只有在事实非常清楚,而且征求了当事人和律师意见以后可以不开庭。但现在问题是该案争议非常大!”
曾任南京市经济体改委秘书和中院法官的原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郭泉,07年因发表致国家领导人及民众的公开信,提出建立多党竞选民主体制、军队国家化等建议,遭学校解除教职,降职到资料室,以及被开除出所谓民主党派民盟。08年11月中,他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被捕。一审定罪的所谓犯罪事实,主要是他在网上发表的三百多篇名为《民主先声》的文章中提到组成新民党,以及提出以不合作方式进行公民行动的“蓝色运动”,和“七日在家革命”等倡议。
程海说所谓颠覆必须要具备具体的暴力行动,而公诉方对郭泉言论表达进行这种指控,首先违法。一审法官依此判郭泉有罪,明显是用被废除的“反革命罪”的思维方式。“法院使用的其实是年老的刑法,79年的反革命罪(97年已经取消),‘反对革命就是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领导,言论就是过程就是反对。’他们实际上是采用的是这个原则。但现在的颠覆必须要有暴力,郭泉明显主张绝对反对暴力、反对大规模示威游行。他主张多党竞选,发文章向共产党建议,倡议运动,如‘七日在家革命’,以此向执政者施压。他的建议都是要通过共产党自己来进行变革的,没有构成犯罪。公检法人员明知的,还进行判刑,其实构成徇私枉法罪。宪法法律有规定,言论自由,而且就算真的组党的话,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也不构成犯罪呀!”曾协助郭泉在美国起诉雅虎关键词过滤,并在他被捕后自认新民党代主席的旅居海外民主人士郑存柱,日前在网上表示愿意回国出庭作证。他发表的关于郭泉二审证词中写到:“中国新民党只是一个类似于网络上的QQ群。如果这个网络上的‘虚拟政党’也被中国的刑法认定是一个实体的政党组织,那是一种非常荒唐可笑的愚蠢行为。那么目前网络上虚拟的‘帝国’、‘军队’等等,是不是也是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组织呢?”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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