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子论文]“周一见”事件的媒介伦理分析【2】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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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众人物权利和义务理应对等

  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所从事的活动常常关系到公共利益,理应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强化对其的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社会民主化的程度。同时公众人物享有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舆论高度关注和宣传所形成的知名效益或由此衍生的其他物质利益,如社会的普遍知晓与尊重,理想和抱负的实现,事业上的成就感和较高社会地位,政治、文化生活上的某些特权和较优厚的物质待遇等。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和平衡是任何进步文明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理念,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予以限制能体现社会公平,是公众人物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一种交换。②

  这种说法,得到了《南方娱乐周刊》的认可:此次报道中的主人公(事件当事人文章)多次在公开采访中大方谈自己的爱人、家庭、婚恋观等,从而塑造了一个正面的好丈夫好爸爸的公众形象,也因此出书、接拍各种广告,他的这部分隐私已成为了影响其事业发展的重要信息,自然属于大众的合理兴趣,也属于媒体的报道范围。③

  (二)、公众场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受到限制

  布尔迪厄在其著作《关于电视》中认为,对于像体育明星、影视明星似的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权也要依法给予保护:第一,其住宅或者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第二,其私生活不受收听监视;第三,保障通信秘密与自由;第四,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第五,与公众的合理兴趣完全无关的纯粹个人私争之秘密或安宁受到保护。④公众人物的私人领域和私人空间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内容,所以有研究者引用布尔迪厄的这一段著述以证明文章的隐私权应受到保护。事实上,从网络上发布的偷拍照片来看,文章与姚迪私会发生在公众场合,并非住宅、更衣室、电话亭等私人空间。

  有法律研究者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公共场所应受到限制。公开场合是公众共同活动的场所,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任何人都有利用它的权利。如果一个人将自己的所作所为置于公众的视线之内,那么他就自动丧失了主张隐私的权利。对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的活动,新闻媒介无须征得其同意即可报道。公民在公共场合的活动往往被推定为其“默示允许”他人照相、摄像、录音等。⑤因此,这也是《南方娱乐周刊》执行主编谢晓所认为他们的偷拍方式没有对明星隐私构成侵权。同时,谢晓本人也曾提出《南都娱乐周刊》的底线是:行使新闻自由权以不侵害明星的基本隐私和人格尊严为前提,所谓‘新闻报道止于隐私开始之处’;但同时,对于明星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应给予克减,以接受舆论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⑥

  三、“周一见”事件自媒体伦理失范及成因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周一,已不必见了。这不是八卦,这是互联网时代给传统媒体的又一次自省自思的机会。”这是@财经网 于3月30日发布的一条微博。字里行间无不透露出“周一见”事件中新媒体对传统媒体报道的消解。在这场无硝烟的新闻争夺战中,《南方娱乐周刊》收获了骂声,文章等人公众形象大损,而最大赢家却是被忽视的新浪微博这一新型媒介。将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变为对他们隐私的恶意消遣,无疑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对这个事件的传播影响力更胜一筹,但受到媒介伦理拷问的却是传统媒体,很显然,公众忽略了此事件中新媒体的伦理失范。

  (一)、“周一见”事件自媒体伦理失范的表现

  1.信息源的不确定性。《南方娱乐周刊》作为传统媒体,报道“周一见”事件,其权威性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而@新浪娱乐 发布的“传文章出轨恋姚笛 曝女方爱到无法自拔”微博,仅是一条猜测信息而已,并无准确的消息源,却得到了上万条的转发量。

  2.缺乏新闻职业道德和素养。《南方娱乐周刊》执行主编谢晓看到自己发布的预告微博成为热点,为不给当事人造成太大伤害,将此微博删掉,不知原委的网友们被这一举动误认为是文章公关成功,纷纷跑到文章、姚迪微博评论中开骂。以微博为载体的自媒体不受传统媒体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和素养的约束,对于草根大众来说,首先就无法确保自己传递的、评论的信息是否完整、全面地反映了客观事实,其次,微博网友们习惯从主观上看待自己的传播行为,意识不到一次转发、评论将会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

  3.价值观的错位。在这个“一切皆娱乐”的时代,新浪微博适时将#周一见#话题推送至热点新闻排行榜的显要位置,以引发网友们更多关注和议论,完全没有考虑到尚在哺乳期的马伊琍,和被舆论一边倒指责的姚迪,缺乏人文关怀的自媒体,把对她们的伤害当做大众娱乐和消遣的工具。

  4.侵犯知识产权。文章出轨照片最初被《南方娱乐周刊》记者拍到,以微博为载体的自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肆传播,显然侵犯了周刊的知识产权。上一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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