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见妻子出轨与情夫躺床上发生性关系,怒揍情敌却意外获刑9年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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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姻内出轨太明目张胆了!婚外情如同饮鸠止渴,害人又害已,这不,一女子为了解决自己的一时欲望之渴,把丈夫都搭进去了!

  案发当天,临沧市男子庞六夜里打电话给妻子,足足打了整个上半夜妻子都不接电话,顿感不妙凌晨往家里赶,竟然看到妻子和隔壁男邻居在床上干荒唐事,盛怒之下堵了楼道,男邻居跳下了楼逃跑,庞六赶将过去要给他点教训,没想到竟然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判了9年。

  案件详情:

  男子庞六与妻子结婚多年,两人虽然没有什么大吵大闹,但也像很多普通夫妻一样,夫妻之间的激情早就被柴米油盐消磨怠尽,两个也越来越少过夫妻生活,即使过夫妻生活也是直奔主题,草草地开始了却快速地结束了,久而久之,夫妻两的夫妻生活越来越少,三五个月做一次都是常事。

  也因为此事,妻子也没少怨言,经常会旁敲侧击地提醒庞六,但是庞六常年在城市干活 ,好不容易回来一次家就想好好休息休息,也提不起多少兴趣,刚开始是他提不起兴趣,被拒绝的次数越来越多了,到最后到庞六想过夫妻生活的时候,却轮到妻子拒绝了,如此反复循环,到最后庞某却急了,在妻子屡次以各种理由拒绝后便心生疑虑,难道妻子有外遇了吗?

  想到这里庞六平时更注意妻子的举动看有没有反常的表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自己还觉得自己是不是多想了。

  直到前两年开始他却发现妻子只要自己外出到城市干活的时候,对待自己的态度就很不一样,好像特别喜欢自己外出干活一样,最好是呆多几天再回来,她更是乐意,这让庞六彻底起了疑心。

  于是他想探个究竟,他开始不定期地回家,本来预计好5天能干完的活他会捉紧时间提前一两天把事情干完,在不事先告之妻子的情况下就赶回了家,就是想给妻子来个突击看能不能抓住妻子不忠的蛛丝马迹,但经过几次的折腾并没有发现什么异样,他又偿试接近妻子想要发生性关系,妻子依然没有多大兴趣,这让他非常懊恼。

  妻子对自己的冷淡让他越来越不安,最后发展到他随时想通过电话来确定妻子的行踪,于是他总会不分时间段找借口给妻子打电话,从与妻子的交谈中看能不能发现什么异样。

  直到有几回他夜里给妻子打电话,妻子总是会在电话响了好一会才接,并且显得不耐烦,这让庞六觉得妻子确实是有问题,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他总是找理由在夜里给妻子电话,几回折腾下来没有发现明显的异样。

  直到案发当天,他又给妻子打电话,拔了无数个电话妻子都不接,这电话越打越焦虑,越打越不安,他预感妻子有事发生,于是连夜赶回,直到零晨两点赶回到家门口,这时他看到房间里还有灯光,屋子里有轻微的动静,像是有人在说话,于是他悄悄开了门走到卧室门口往里探视,竟然看到妻子与邻居男子郭某赤身裸体躺在床上正聊着,地下丢了两条内裤还有些卫生纸。

  庞六顿时感觉一股怒火往上窜,握紧了双拳恨不得冲进去把妻子和郭某暴打一顿,但他生怕自己一个人控制不了场面被郭某逃跑了,于是他悄悄退了出来,走下了楼给自己大哥打电话,叫大哥看好后面窗户,别让人给跑了!

  于是他重新回到楼下,就开始喊妻子,自己还没有上到楼妻子就急匆匆地出来了,神色慌张的,庞六一脸的怒质问她是不是屋子里藏人了,还没等妻子回答却听到楼下大哥大喊:“有人跳窗跑了!”

  庞六立马顺便抄起了院子的一件物件就冲了出去往路上追了过去,庞六这时就像一匹脱了缰绳的马,奔得飞速,直追了几十米就赶上了郭某,这时庞某从后面抄起手中物件就往郭某后背就抡了过去,直接把郭某打倒在地。

  要知道这时候的庞某有多恨这个睡自己妻子的人,换成哪个男人都无法忍受这种事情,所以庞某这会下手也不知道轻重,他就一心想让这个郭某知道自己犯事的后果,要给他点教训才能解自己心头之恨,于是他不顾郭某的哀求,对郭某拳打脚踢,没一会郭某倒地不起了。

  这时庞某大哥和大嫂也赶了过来,看到郭某倒地不起失去了反抗的能力,怕闹出人命赶紧阻止庞某继续殴打,庞某这时也才意识到下手重了,赶紧查看了一下郭某,感觉不妙,冷静下来叫大嫂赶紧帮忙报警,拔打120急救电话。

  最后郭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最终因被钝物击打致颅脑损伤不治身亡,最终庞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

  那么庞六最终为何是因故意伤害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而不是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或者死刑呢?从本案中可以学习到以下几个法律点:

  第一,故意伤害罪的定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并且对被害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情的犯罪行为,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是,不要求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

  但是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又或者为了造成受害从屈服等情感上的满足,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

  第一,故意的定义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是从主观上要夺人性命,并在具体行为上实施夺人性命的过程的行为.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两者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从字面上来看其实已经很清楚,两者共同之处均出于主观意识上的"故意",但是主观意识上所希望被害者因其行为达到的损害效果和损害程度不同.

  故意伤害在主观上并没有希望其行为能夺取受害者性命,仅仅是在主观意识上给受害者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并不希望夺人性命,又或者是行为人仅仅是为了给受害者造成轻伤以下程度的伤害,以便给受害者造成肉体的疼痛或精神上的压力,因行为人无法把控行为的轻重,因此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在主观上意识上故意并希望自己的行为能让受害者失去性命,又或者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而放任这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总之一句话:他是希望对方死的.

  案件实情:回归到本案,庞某看到其妻子与郭某睡在一张床上发生性关系,作为一个丈夫看到自己的妻子与另外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因此在盛怒之下追赶逃跑的郭某并对其进行殴打,从此行为的诱因来看是属于“激情犯错”,此时庞某只想给郭某一个教训,在主观意识上只是想给郭某造成肉体的疼痛,或精神上的压力,以解自己心头之恨,但并不存在希望自己的行为造成郭某死亡的故意,甚至连轻伤都不希望发生,但是在此时的精神状态下,庞六并不能很好的控制力度,在“激情控制”之下,下手不知轻重,最终导致郭某重伤,并因伤重而不治身亡

  而后面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停止继续殴打,并积极主动报案并拔打急救电话,可以证晚其行为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因此行为人最终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庞六有量刑从轻情节,判决书显示:

  本案中被害人郭某因与被告人庞六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引发被告人激情犯罪,被害人在案发起因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庞六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

  从本案中,我们对待婚姻问题应该有所警醒。

  每个人所想的婚姻都不一样,但是对于生活中的诱惑,每个人都需要保持时刻清醒的头脑,才能收获一段美满的婚姻,否则结果只能是自食其果,婚姻问题从来就不会是单方面的问题,除了柴米油盐的物质问题外,更多的是夫妻关系之间情绪价值体验相互供给的问题,也就是在情感层面上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双方在情绪价值上无法得到良好的体验。

  当婚姻中情绪价值体系出现供需不均衡,双方的情感天平也会出现不平等,为了维持这种平衡,一个人的情感防线会慢慢崩塌导致趋于向外索情绪价值的补充,最终导致婚外情的发生,但是这种违背道德伦理的情感体验往往就是摧毁婚姻的毒药,如同饮鸩止渴,最终害人害己。

  所以处理婚姻问题,应该趋于理性,找到导致婚姻问题的根本,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而不是紧抓出轨本身,出轨往往都是发生在出现婚姻问题之后的。

  并且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要懂得控制好情绪,避免自己成为被情绪锁控制的奴隶,事情没解决却制造出更严重的问题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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