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布“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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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的第二批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涉及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商标侵权、“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超期未检电梯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0件,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贺某某经营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在线信息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跨境商标侵权案等。

  记者注意到,多个微信公众号的推广违反广告法。如,在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案中,当事人受广告主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4月26日在微信公众号“非凡教师”发布题目为某娱乐明星“因胖被嘲上热搜的她,根本不值得同情?”的广告,该广告主要为推广普通食品“咚吃控卡餐”。

  据悉,上述广告内容中有“我尝试了一个星期后,裤子竟然松了一圈?!打铁趁热,我又坚持21天,体重哔哔掉了快10斤?!”的文字内容,同时配有“真实体重称记录”的图片;广告内容中有“不流汗、不节食、不反弹 轻松快乐月瘦10斤,吃出迷人好身材”“米其林级别减脂餐,21天躺瘦10斤”的文字内容。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以及食用“咚吃控卡餐”有上述广告宣传的效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以及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因此,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案

  2022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谷氨酸钠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及商标侵权味精线索,对相关学校食堂进行核查并立即开展食品溯源工作,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了对三层销售主体的溯源,最终在本案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发现与学校食堂被抽检味精特征相同的味精产品,该产品经再次抽检及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不合格及商标侵权产品。

  2022年8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味精产品261袋,没收违法所得0.056万元,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贺某某经营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案

  2019年5月,当事人淘宝购物时认识供货商齐某并加其微信,于2020年2月开始从其陆续购入女神咖啡、Q.MEI等减肥产品(预包装食品),直至2020年9月,当事人在供货商齐某处购买Q.MEI、女神cafe等减肥产品共计5000余元。

  其间,当事人除了部分自用外,在未到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销售涉案产品,发生销售金额7358元,违法所得2524元。

  根据《检验报告》,涉案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被检出西布曲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签收相关《鉴定意见通知》。

  2022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贺某某在未按规定到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朋友圈的形式经营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2524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在线信息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某某在线”发布广告,用于推广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普通食品“邓老清冠饮(壹号)颗粒冲剂”。

  当事人在推文中使用“邓老清冠饮被某国家机关推荐为新冠肺炎预防第一处方”的广告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当事人在推文中使用“邓老清冠饮能清热解毒、宣肺化湿、调和脾胃,兼有通便排毒之效”“处方”“提高自身的免疫力”“预防病毒”等广告用语,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2022年8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在线信息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广告费用0.1万元,罚款4.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跨境商标侵权案

  2021年2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海关提供由香港海关转来的涉嫌侵犯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权,货值达190多万港元的案件线索,付货人涉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线索交办,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初步确认该公司为线索所指涉嫌通过出口货物实施商标侵权的当事人,遂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利用市场采购出口贸易的方式,以无品牌货物报关为名,实际上在手机充电器、服装、首饰等17种商品上使用了多个与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标识,出口商品也与上述权利人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2022年3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3.79198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6月移交公安机关。

  五、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从事河豚鱼相关餐饮服务,制售项目包括暗纹东方鲀的白子(精巢)、肝脏、河鲀鱼干。截至2022年2月,当事人已制作出售河豚白子72份、河豚肝脏107份,违法所得7678元;经营场所存储待用食品原料包括暗纹东方鲀的白子(精巢)1Kg、肝脏8Kg以及河豚鱼干9Kg,货值合计867.2元。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国家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按照《养殖暗纹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SC/T 3033–2016)执行,该标准要求暗纹东方鲀可食用部分包括河豚鱼皮、肉(可带骨),白子(精巢)、肝脏均属于不得食用经营的废弃物部分,故本案涉案暗纹东方鲀肝脏、白子(精巢)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范围。且当事人采购河豚鱼干食品原料,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等合格证明文件,未保存相关凭证。

  2022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78元,没收食品原料白子1Kg、肝脏8Kg、河豚鱼干9Kg,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

  2022年3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舆情线索,称位于天河区花城大道89号花城汇一家茶饮店的柠檬茶、奶茶中检出日落黄成分。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第三方抽检机构对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现场制售的成品“泰绿手打柠檬茶”和三个批次的食品原料“手标泰式绿奶茶”进行抽检。

  抽检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上述涉案食品日落黄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 “手标泰式绿奶茶”食品原料合格的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

  2022年4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44袋,没收违法所得2439.24元,罚款88699.7元的行政处罚。

  七、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案

  线索显示,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移动网页发布“咚吃21日控卡餐”广告,涉嫌违法;2022年5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受广告主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4月26日在微信公众号“非凡教师”发布题目为某娱乐明星“因胖被嘲上热搜的她,根本不值得同情?”的广告,该广告主要为推广普通食品“咚吃控卡餐”。上述广告内容中有“我尝试了一个星期后,裤子竟然松了一圈?!打铁趁热,我又坚持21天,体重哔哔掉了快10斤?!”的文字内容,同时配有“真实体重称记录”的图片,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

  广告内容中有“不流汗、不节食、不反弹 轻松快乐月瘦10斤,吃出迷人好身材”“米其林级别减脂餐,21天躺瘦10斤”的文字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食用“咚吃控卡餐”有上述广告宣传的效果。

  2022年8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通过某知名网络主播直播间销售医疗美容项目“蝶变项目:OSC定位去眼袋”,并在其自营天猫网店“美诗沁旗舰店”内新建相应产品链接“【某某直播】美诗沁医美去眼袋女快速去眼袋恢复快非眼霜隐形微创”用于直播展示销售,在上述直播推介和产品链接的详情界面中使用了本公司医生素描形象照及头衔,构成在医疗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同时,均出现了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构成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此外,出现了“不开刀去眼袋”“利用微创技术,在眼睑结膜内开一个0.2-0.3cm微孔,移除多余膨出脂肪”“利用专业仪器收紧眼部皮肤”等描述,上述字句涉及手术方式和医疗技术,构成在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经调查,当事人通过知名网络主播直播间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统计,当事人委托直播费用为29000元。

  2022年6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88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产品案

  2021年7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通报线索对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对该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C-YJV4×25、ZC-KVVP3×1.5的两款电缆进行执法抽检,结果显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涉案ZC-YJV4×25、ZC-KVVP3×1.5电缆数量分别为3150米、733米,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24.64万元。

  同时,经调查通报线索的相关情况,当事人于2021年7月与广州市海珠区某商行签订合同,为其生产14盘电力电缆,《检测报告》显示其中12盘型号为WDZ-YJY 0.6/1KV的电缆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货值金额共为116.51万元,当事人已将17万元定金退还,未有违法所得。

  2022年2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产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产品,并作出没收型号为ZC-YJV4×25电缆3150米,型号为ZC-KVVP3×1.5电缆733米,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海鲜酒家万宝分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管理使用的2台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现场检查时上述设备正在使用,且未设置围栏、警示牌,未张贴停用告知书。

  经调查,涉案的2台电梯在2022年1月年检到期后一直处于使用状态,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才予以停用,经查询相关系统,未见当事人登记停用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

  此外,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的维保记录,存在使用未经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2022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海鲜酒家万宝分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羊城晚报、金羊网、羊城派

  文字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许张超 丁玲 实习生 朱婉怡

  封面?|?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勃 汤铭明 李峰烁,图文无关

  编辑 | 立羽

  校对 |?朱晓明

  审核?|?岑杰昌

  签发 |?郑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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