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租赁企业在大陆遇“磨合”两岸组织业务交流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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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讨论嘉宾(以姓名拼音为序):

  柏  亮  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分社财经部主任、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秘书长

  黄小纹  时报资讯业务部讯息商品处经理

  李建辉  三辉建设董事长特别助理

  林美玲  金脑数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逸民  台北市租赁商业同业公会总干事

  王佳林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发起人、常务理事

  王自强  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律师

  徐永平  台北市租赁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

  许智杰  板信商业银行不动产行销部科长

  曾立名  时报资讯业务部协理

  为促进台湾与大陆在融资租赁业方面的交流合作,解决台湾租赁企业在大陆遇到的问题,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近日组织了与台北市租赁商业同业公会(下称“租赁公会”)的融资租赁圆桌讨论。

  讨论主要围绕台湾对租赁物范围的规定及与大陆差异、台湾租赁企业税负情况、两岸融资环境等问题进行。租赁公会总干事林逸民还对行业发展进行了展望。

  台湾对租赁物

  范围的规定及与大陆差异

  徐永平:

  台湾租赁业的业务范围是负面表列,即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做的,租赁公司都可以做。在台湾,基本银行可以做的业务,租赁公司都可以做。这种规定的方式弹性更大,台湾的租赁公司进入大陆后,发现很多租赁业务都不能做,感到非常困惑。

  王自强:

  台湾对租赁物范围的规定是法不禁止即允许,而大陆是法律规定了才能做,法律未规定的就不能做或者形成了法律的灰色地带。外资、内资、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物范围都不一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租赁财产包括:(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3)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这个范围就相当广泛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即会计上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的都可以作为租赁物。应当统一三类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范围,让不同类别的租赁公司可以适用同一个标准,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

  李建辉:

  不动产不在台湾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范围之内,台湾主要做动产租赁,不能直接做不动产租赁,只能用不动产做副担保。

  林逸民:

  台湾租赁业设备做标的物不到20%,亚洲金融危机后工厂都搬到大陆了,台湾增购新设备的比例很少。租赁业提供融资的行为,并不一定要提供标的物,现在主要提供范围包括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应收账款、分期付款买卖、直接融资等。

  租赁物物权登记及取回制度

  徐永平:

  在大陆做租赁业务,风险控管要比台湾更难。台湾有统一的动产物权登记查询系统,动产交易会有物权设定,还可以提供不动产做副担保,一旦有物权设定,在企业破产时就能优先受偿,而在大陆没有动产物权登记,企业破产时不能优先受偿。

  王佳林:

  大陆实际上也有动产物权登记,只是有不方便之处。大陆的动产一般是在各县市的工商局登记,而各县市的登记又不一样,并且登记系统未联网,查起来很不方便。其他的比如车辆是在车管所登记,不动产也有登记机关,但是房地产信息未能实现全国联网。《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是法律的进步,但是在无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情况下,给租赁公司带来很大的业务风险。目前大陆租赁行业已经形成共识,希望尽快建立统一的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王自强:

  大陆租赁物的受偿顺序在职工工资和所欠税款之后。法律虽然明文规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赁物的取回存在障碍。承租人破产后,租赁物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可以自力取回还是公力取回。

  李建辉:

  台湾的动产登记并不在一个统一的机关办理。需要上牌照的车辆在各个车辆监理处所设立登记,设定登记部也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附条件买卖登记。

  台湾不动产融资租赁需要做公证,可以申请直接强制执行,不用经过诉讼程序、司法救济就可以直接取回。可是动产没有公证,台湾的动产租赁标的物取回也跟大陆一样麻烦,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要取得确定判决的执行名义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取回,不然的话要进行假处分即提供担保,法院才能判决租赁物先放在谁那里,即使有时候提供担保也未必能让出租人直接把租赁物取回,也只能放在承租人处。

  台湾的动产登记不在同一个机关,但是能统一查询。

  林美玲:

  台湾有商情风险服务平台,可以把负面评分的部分在公开网站上公布,包括负责人把公司关掉、中间检查人更动,犯法也会公布,票据黑名单每个星期公布,劳保、健保欠缴也会公布,这些信息会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出去。

  台湾租赁业税负情况

  徐永平:

  台湾对租赁业务征收加值性营业税,适用5%的税率。台湾并无增值税,对一般行业都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并且进项可抵扣,租赁业在台湾属于一般行业。对特许经营的企业,比如银行适用2%的税率,但是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大陆融资租赁业务的税负要比台湾高很多。

  林美玲:

  在台湾交通工具单台超过150万元新台币的部分,在会计上不能计提折旧,而通过租赁的方式,租金全额可以全部费用化,可以达到节税效应。

  林逸民:

  台湾汽车长租业务很发达,在日本长租占车辆挂牌数量的40%,台湾为10%,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汽车长租在台湾得以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全部扣除;二是营业税进项可抵扣5%,而直接买车进项5%不能抵扣。如果税制规划得好,将来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台企来大陆

  设租赁公司的主要考虑

  徐永平:

  银监会对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子公司限制十分严格,受限于这些因素,第一银行申请在成都设立第二家子公司也还未批准。因为租赁公司的设立还未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台资银行就会以租赁公司的名义来大陆,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金融状况,为未来台湾银行来大陆设点试水。

  租赁公司一般都设在台商聚集较多的城市,初期以台商作为主要客户,比如第一银行以上海为主苏州为辅,银行和租赁做共同行销。后期则会拓展大陆客户,比如中租迪和2005年进入大陆以后,接近70%的客户是大陆公司或个人,业务人员超过70%是大陆人。

  设立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设立很多子公司,二是设立一个总公司,然后在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个人更认同第二种做法,这样可以使管理上保持一致性,服务更加快速。

  融资情况与两岸对比

  徐永平:

  台湾租赁公司除了资本金,基本都来源于引入外资,资金成本约3%。第一银行是官方代表银行,在大陆取得融资额度难上加难,现在只能通过引入外债,去台湾银行借美元,成本比在大陆融资更低。每次引入额度不大,放在外管处指定银行,一笔一笔往外拨,拨完之后才能继续引进。

  台湾租赁公司在台湾开展租赁业务的资金成本一般为百分之一点五或二点几,最多达到百分之三。

  在大陆,银行会关注资金的去向,需要银行核准才能拨款。而台湾银行不会干涉贷款的去向,只进行总额控制。但大陆租赁公司到台湾银行借款会受限制,但是台湾银行设在大陆的子银行、分行可以贷款给大陆的租赁公司。

  林逸民:

  台湾很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因为单笔数额太小,开展的意义不大。租赁公司亦不享受投资抵减,台湾现在投资抵减的额度和范围都缩小了。

  在台湾租赁标的物都要转设定给银行,所有开具的分期票据都要交给银行,不会出现银行贷款流向非租赁的业务。

  王自强:

  大陆银行对资金去向进行控制主要目的是希望资金用在实体经济上,不要流向资本市场。

  对租赁业发展的建议

  林逸民:

  若购买新设备可享受所得税扣抵会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只有购买新设备才能更快地提高GDP,提高生产效率、聘请劳工。欧美很多国家购买新设备都有所得税扣抵,这样做对整个产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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