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庭民事缺席判决案件调研报告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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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缺席判决案件基本情况

  缺席判决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继续居中行使审判权,对矛盾纠纷作出实体处理的一种审判形式。是相对被告到庭,对席判决相对应的一种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规定相对简单,原来是作为对席判决的一种例外规定,司法实践中数量极为有限,随着社会的发展,缺席判决多了起来。

  (一)、民事缺席判决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近三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庭共各类民事案件案件1566件,其中,2016年审理428件,民事案件缺席判决85件,占2016年审理案件数19.8%,2017年审理535件,民事案件缺席判决127件,占2017年审理案件数23.7%,2018年审理603件,民事案件缺席判决175件,占2016年审理案件数29%.从统计图表(见下图)中可以看出,近三年以来,民事案件缺席判决呈逐年上涨的态势,特别是2018年,由于民间借贷、消费金融信用卡案件数大量出现,民事案件缺席判决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不再是一种补充而是一种主要的裁判方式。

  (二)、民事缺席判决案件的当事人不出庭情形

  缺席判决制度主要适用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反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反诉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实践中,因被告或被反诉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缺席判决的情形并不多见。常见的情形主要由以下几种,一是传票送达而不出庭应诉的,或者数个当事人只有部分当事人到庭的;当事人在初审到庭,重审不到庭;一审不到庭,二审到庭,这一种是法院的送达有效,当事人实质性得到了法院送达的信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二是公告传票送达而不出庭应诉的,这一种是法律推定的送达有效,当事人是否实质性得到了法院送达的信息不能确定,当事人不出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还是没有得到诉讼信息,比较难以确定;第三种情况是按最高法院的规定约定送达地址和方式,按其方式送达则视为送达,叫做有送达行为,就推定送达有效,不管当事人是否实质性收到法院的信息,确定了当事人的送达责任,减轻了法院的送达负担。被一些社会组织或个人仿效,例如在信用卡、消费金融出借和集团性的民间借贷所广泛使用。

  (三)、民事缺席判决的案件分布情况。

  民事缺席判决案件主要分布在以借款案件中,最主要的的是民间借贷、信用卡、金融借款合同、消费分期金融等以现金出借案件,占80%以上,次要的包括案件劳务案件,不到15%,其他包括人身权、买卖合同等等。如下图

  二、民事缺席判决案件存在问题

  (一)缺席判决的合理性,经常受到质疑

  当事人被诉,获取被诉信息,应诉答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司法公正的保障。目前对缺席判决相对简单的制度设计,剥夺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过去缺席判决作为补充,其制度的副作用不太明显。现在大量的缺席判决,就会引发问题,缺席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结果对其不利的情况下,往往会找出缺席判决程序方面的问题或瑕疵,以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为由进行上诉、申诉、提出执行异议甚至进行上访。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和压力,法院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更多的司法资源来对缺席判决引发的后续问题进行解决和处理。

  (二)缺席判决平均审限较长,维护当事人权利不及时

  缺席判决平均审理期限都显著高于整体平均审限,个别法院甚至要高出一倍左右。一方面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缺席致使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况增多;一方面是因为庭前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及庭后裁判文书送达难度大、耗时较长。缺席判决个案审理期限长,必然影响整体审判工作的效率,在案多人少矛盾加剧的情况下,法官迫于审限内结案的压力,更加难以保证缺席判决质量,质量和效率陷入相互悖离的循环怪圈。

  (三)缺席判决中法官重视不够,容易产生虚假诉讼

  在民事缺席判决案件中,法官的作用极为关键,由于没有被告出庭,证据难以质证和发表辩论意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难度剧增。在目前,社会诚信机制存在不少缺陷,利用诉讼谋取利益,虚假诉讼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法官对原告陈述、证据审查显得十分重要,但是案多人少,对于缺席判决,法官往往没有过多的精力关注,庭审作用发挥不好,庭审流于形式,给虚假诉讼有可乘之机。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调研情况,结合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法官的责任,实现缺席不能缺正义目标

  正义是司法的终极目标,不管对席判决还是缺席判决,都应当坚持审明白,理清楚、判恰当。尽管在缺席判决中,发现事实真相比对席判决更困难,更需要法官付出努力,一是强庭审,多询问,强化原告的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不能因对方当事人的缺席而降低出席一方的证明责任。要求原告充分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成过程,所依据的法律规则等主张;二是抓关键细节,堵住漏洞。坚持事实可以伪造,细节会露出马脚的审判理念,处理好每一个缺席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事实,找证人作证,教证人作证,但细节往往会暴露出马脚。例如,在一起所谓的买卖合同中,就发现证人庭前陈述怎么去一个地方的陈述与当庭陈述显著矛盾,庭前陈述是开车去的,当庭陈述是走去的,显而易见陈述不涉及案件事实,没有必要隐瞒,证人刻意陈述,证人陈述就不能采信,原告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案件得到了处理,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服判,没有上诉。三是缺席判决,也应当严格法律适用,该驳回原告的请求,也应当依法驳回。要克服当事人所形成的对方不应诉,我必然胜诉的观念,不管是对席判决还是缺席判决胜诉,只能是你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正确行使了,才会得到法院支持。

  (二)、落实原告如实诉讼义务,防止原告滥用缺席判决制度的漏洞

  立案登记制后,大量诉讼涌入法院,法院不堪重负,送达难直接制约法院的工作,而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是围绕送达开展的。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对对方情况远比法院清楚,因此,不管从提高司法效率还是从保障司法公正角度考虑,当事人都有向法院如实告知的义务。一是法院初步送达无效后,要求原告提供对方的送达信息,法院予以核实;二是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交经过充分、并以法律许可的手段确实无法寻找到当事人情况的保证。三是强制原告出庭,向法庭陈述寻找到当事人情况,并保证如有隐瞒,愿意承担责任。

  (三)、完善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规定,减少缺席判决的出现

  由于我们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判决制度过于粗糙,影响了当事人出庭应诉的积极性,并且引导当事人不出庭,或者选择性出庭,浪费司法资源。一是传票送达而不出庭应诉的,或者数个当事人只有部分当事人到庭的,这一种是法院的送达有效,当事人实质性得到了法院送达的信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直接由原告申请不应诉判决,按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禁止被告上诉或申诉,堵住能够出庭而无故不出庭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法律救济渠道。二是弱化按最高法院的规定约定送达地址和方式,按其方式送达则视为送达,叫做有送达行为,就推定送达有效的制度,必须要求这些具有优势地位当事人采取悬赏方法,仍无法找到被告后,才能适用这项规定。三是修改民事诉讼法,设立不应诉判决制度代替目前缺席判决制度,让社会知晓不应诉只能是例外,不应诉法庭将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效减少因为当事人人为因素,不应诉,导致判决公正性受到拷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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