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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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张明然 浉河法院

  孩子在校园的安全问题

  一直被家长们关心

  孩子在校园打闹受伤了

  应该找谁承担责任

  浉河区法院就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浉河区某中学的两名学生

  刘某和高某在学校打扫卫生期间

  两人因小事发生口角

  高某动手推搡刘某

  造成刘某受伤

  刘某被送往卫生院接受简单治疗

  后因伤势过重

  转至信阳市某医院接受治疗

  经诊断为胫腓骨骨折等

  刘某遂将高某和浉河区某中学

  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人身健康权

  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

  原告刘某系被告浉河区某中学学生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发生的时间、地点

  及事情经过等分析判断

  被告高某对事故的发生

  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其造成的损害

  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浉河区某中学作为刘某及被告高某的教育、监管机构

  在原、被告双方打扫卫生期间

  发生争执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应当认定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刘某在学校打扫卫生期间

  与被告高某因发生口角

  造成其自身受伤

  其行为也存在过错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法院酌定

  高某应当承担70%的事故赔偿责任

  浉河区某中学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刘某自负20%的责任

  本案系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健康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

  对同一损害的发生

  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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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编委:张倩茹

  终审编委:杨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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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以案说法】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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