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罪案追诉疑存漏洞,港府律政提請修例变法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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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罪推定,是法治社會刑事訴訟的基石原则。

  在香港,原訟庭裁定無罪的刑事案件,控方目前沒有上訴的權利。這是基於英國普通法傳統和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原則,即被告人有權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控方必須在庭審中證明被告人有罪,否則疑罪從無。

  前日(5月22日星期一),港府律政司提請立法會修例,容許控方就原訟庭裁定無罪的國安案件有權提出上訴。律政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為秉行公義,有必要賦予控方上訴的權利。

  

  在律政司看來,此項修訂香港刑事上訴制度的建議,是為了填補當前涉國安罪案件上訴制度中的漏洞。

  現行制度下,倘若一名被告人被原訟庭法官無需提供理由的宣判無罪,控方無法上訴。這樣可能會對國安法執行造成潛在的風險,因為錯誤的無罪宣判可能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為此,律政司提議允許控方就這類案件提出上訴,讓上訴法院有機會二造司法審查,糾正任何法律錯誤,以確保香港法制維護正義,有效預防和懲治危害國安的行徑。

  具體到修例技术層面,律政司提議修訂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訂定法定程序,容許控方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安罪案件時所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有權提出上訴。這是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遇到的需要修正的法律程序問題。

  目下,危害國安罪案在原訟法庭有兩種法定庭审方式,一是由一名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二是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专业審判庭審理。第一種的陪審團無須就其裁決給予理由,而第二種的专业審判庭則會就裁決給予理由,不論是哪一種庭审方式,被告人均有權就原訟法庭的定罪量刑提出上訴,但案件適用第二种庭审方式情形下,現行法律不容許控方就無罪裁定提出上訴。

  故此,律政司提議修訂相關上訴機制,主要以《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及《裁判官條例》第105條的上訴程序為藍本,在審判庭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情形下,控方有權提起上訴。

  雖說上訴只是法律程序問題,然而,根據既往法庭判例,法律上的錯誤,是指理性的法官在適當權衡並內心確信後都不可能得出的,且有悖常理的結論或對事實的裁斷,因此,律政司提議賦予審判庭及上訴法庭權力,命令將被告人或答辯人羈留扣押,或准予其保釋。

  提請立法會修例之前,律政司徵詢了法律界的部分意見,包括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和法律學院,均得到支持的回應。

  法律适用过程中,法案预期正义与效率发现漏洞,修例弥补自是题中之义。只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刚性,必须恪守法律程序正义原则。

  法律程序正义,源于英美普通法的法律传统。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制观念,早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程序正义观念的经典表述在英国是“自然正义”,而在美国则是“正当法律程序”。

  1215年,英格兰国王颁行的《大宪章》(Magna Charta)第39条就曾明确规定:

  除非经由贵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者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杀害等惩罚。

  1355年,英王爱德华三世也颁布的一项 “自由律令”,公开宣告:

  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者处死。

  这两个里程碑法案,被视为英美普通法中正当程序的渊源与灵魂。

  普通法制度在其发展的早期,就有注重法律程序的传统,人们相信“程序先于权利”。这一方面与英国法官长期形成的遵循先例的传统有关,使得法律程序——法官裁判过程——具有形成和发展实体法的功能,彰显英国人运用法律程序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的思想,透过法律程序实现对自然正义的呵护。

  自然正义的核心,就在于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刚开始,这两个基本要求仅适用于司法裁判,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公正标准。

  但从20世纪初以来,逐渐发展成为法院司法监督政府权力的程序根基,也成为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根据。

  在传统普通法的观念中,在对一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各种实体性权益加以剥夺之前,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遵守基本的法律程序。在这里,仅仅存在一种“法律程序”是远远不够的,这种程序还必须符合一系列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如同一个人必须遵守道德底线才能成为一个“好人”一样,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也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才不会变坏咗。

  正是基於正當程式的传统普通法理念,香港法律規定原訟庭法定一審判決對控方有最終裁決效力,一審終審,律政司無權提出上訴,二造訴權被適當限制,這反映了香港法律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和對控方證據充分性的要求。

  網上可以查詢到最近的一個案例,是2021年3月,香港原訟法庭裁定了一宗涉及非法集結罪的案件中,被告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控方不得上訴。

  此案中,原訟法庭認為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的律師在辯護中也指出,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援被告人非法集結的指控。原訟法庭在審理後認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人有罪,因此裁定被告人無罪。

  香港刑事訴訟案無罪推定是指,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應被視為無罪,直到控方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有罪。具體說來,無罪推定包括以下正當程序:

  1. 被告人應被視為無罪,直到控方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有罪。

  2. 控方有責任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有罪。

  3. 如果控方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有罪,那麼被告人就應該被當庭釋放,控方不得上訴。

  4. 在刑事審判中,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而不會因此被視為有罪。

  5. 無罪推定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包括嚴重罪行和輕微罪行。

  無罪推定,是香港等普通法中保護刑事被告人權利的核心基石,其確保了刑事審判的公正和合理性。

  法治是香港保持繁榮昌盛的基石。正當程序和高效公平的刑事司法制度,是維護法治傳統的中堅力量。維持香港普通法制的獨特優勢,就必須確保香港法制,包括刑事上訴制度正當性,權衡與時並進與守正固基维度,維護司法公義公信,呵护香港美好的未来。

  (文章原创作者:凱曼,供职于港澳KAMEN;插图来自网络,见侵告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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