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女拒卖淫,被逼从酒店5楼跳下致重伤!犯罪者多人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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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15岁少女拒卖淫,被逼从酒店5楼跳下致重伤!犯罪者多人

  十五岁小女小芸初二辍学,在家帮父母了理家务。2020年春节期间,同村在城里务工的陈某看到不芸后,答应帮忙在城里介绍工作。春节后,陈某便带小芸来到城里某酒店做服务员,十八岁的陈某也在同一酒店干保安。该酒店老板为五十多岁的女性刘某。小芸上班不久,陈某便和另一保安孙某逼小芸接客(卖淫),小芸坚决不从。经查,该酒店有多名未成年人女孩从事有偿性服务。3月26日晚23时许,陈某和孙某在老板刘某的指使下,持刀将小芸逼致酒店房间,威胁小芸逼其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小芸趁空纵身从酒店五楼跳下,致重伤。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情节与原案件稍有不同。现实中针对未成年女孩的性侵行为并不鲜见,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极大,严重污染社会风气,应用重典严厉打击。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敬请指正。

  老板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容留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该酒店为老板刘某控制的场所,刘某在此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为容留他人卖淫行为,又根据立案管辖标准的规定,容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老板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

  老板刘某及保安陈某、孙某涉嫌强迫他人卖淫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自已决定权。

  本罪行为手段主要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

  

  本案中,老板刘某指使陈某(十八周岁)、孙某(十五周岁),采取持刀威胁方式逼小芸卖淫的行为,涉嫌强迫他人卖淫罪,为共同犯罪。老板刘某为教唆犯,根据其在本案中的作用,为主犯;陈某和孙某为实行犯,系主犯,由于孙某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刘某与陈某应按强迫凶人卖淫罪处罚,本案中,造成小芸重伤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对两人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选择宣告刑,另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对于老板刘某应按容留他人卖淫罪和强迫他人卖淫罪,两罪并罚。

  结语: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她们的健康成长对于国家的未来至关重要,因此,加大打击针对未成人犯罪,尤其是性侵犯罪十分紧迫。本案中,虽然孙某因未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应对其严加管教,必要性可能政府收容管教。对于老板刘某和保安陈某,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小芸的重伤行为,可以评价为紧急避险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险情引起的承担,因此,本案中刘某、陈某及孙某的监护人还应对小芸的重伤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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