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车主还款逾期,售车公司可否强行拖走车辆?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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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贷款逾期未付

  居民陈某购买的车辆

  被售车公司用拖车强行拖走

  孰是孰非?

  本期以案释法

  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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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9日,陈某与四川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汽车购买协议,同时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与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陈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汽车贸易公司支付首付款26.93万元,剩余尾款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贷款期限36期,陈某每月向银行还款。汽车贸易公司为其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同时,陈某将该车辆向汽车贸易公司进行抵押。

  因陈某逾期未向银行偿还贷款,该银行要求汽车贸易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汽车贸易公司按照约定为陈某向某银行代偿了13893.64元贷款。2021年12月10日,因催收无果,汽车贸易公司遂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拖车强行拖走了该车辆,陈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在民警的协调下向汽车贸易公司支付了13893.64元的代偿款,但汽车贸易公司一直未向陈某返还给汽车,陈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贸易公司返还汽车并向其支付侵权期间的交通费及车辆租赁费等共计202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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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陈某系汽车的物权人,现被告汽车贸易公司无权占有该车辆,原告有依法诉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轿车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侵权期间交通费及车辆租赁费用20293.5元的诉求,该部分诉求系因被告无权占有他人动产物而发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应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酌定按每日20元标准计算损失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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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金刚提示

  任何公民及法人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均有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但是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且应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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