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研究
(四)特殊化考量
囿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均衡化、精准化和案件化属性特征,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发展阶段,其司法救助无可厚非具有特殊化属性特征。表现:一是心理特殊性。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后果较严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充分考虑其司法救助的心理特殊性,如恰如其分掌握未成年人心理状态。二是优先特殊性。实践上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应树立优先特殊保护意识,特别是及时救助维度的设计。比如,玉林市检察机关设立未成年人救助特殊办法,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以及时介入救助未成年人,防范损害扩大。三是权利特殊性。鉴于救助的心理特殊性、优先保护性,并结合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检察机关理应树立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四是合力特殊性。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是综合性、系统性和全局性法治产品,检察单方力量不足以架构完成,应立足自身职能,架构联通其他相应部门和组织的合力救助网,并创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治理体系,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实践困境
当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迈向新思路、新制度和新利益的法治共同体。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救助意见、救助细则等规定的理念架构,实践主要以物质、简单化为切入架构司法救助制度。当前及今后刑事申诉检察的救助介入,包括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启动救助介入模式,仍摆脱不了物质化、瑕疵化、滞后性、资金保障难等的束缚,因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架构,总归要回到“全面”的理论设计维度。但该项制度架构所触动的利益面广,“全面”性救助的制度维度易受到各种因素的阻碍。
(一)理论设计粗糙
囿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起步较晚,其相应的制度设计也滞后。表现:一是宏观“法”设计粗浅。课题组经梳理有关司法救助或者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方面的法律法规,呈现出量少、面窄、模糊、粗糙等特点,宏观“法”层面设计难以有效指导司法救助工作或者指导效果欠佳,多数基层实践也印证了该观点。二是中观“政”设计难以推进。对涉及司法救助或者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政策性规定少,且难以在实践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政策性功能,检察机制与政策性机制衔接合作规定缺位。三是“措”设计少且难以全面发展。如过于强调创新思想,忽视实践应用探索,导致部分“措”设计难以实践应用与发挥。囿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践探索性强特点,部分“措”未能细化,甚至仍处于空白。
(二)救助资金难保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架构完善,相应的救助保证资金是实践应用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政措”循环衔接的次位阶。纵观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孕育以来,除了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上的制度设计外,还需财政资金的配套保证上位阶循环衔接,方能真正意义上架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甚至全国性的司法救助制度。虽然国家财政部作为救助制度意见试行的支持主体,但地方实践往往陷入财政资金支持不足的困境。表现:一是救助资金未能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囿于经济水平所限,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救助金过少,救助资金供小于求,司法救助资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急需提上日程。但该项救助金仍未能真正纳入国家财政层面予以支持保障。二是检察环节专设资金少。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救助制度运行的重要载体,对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程序申请工作,主要以申请服务为主,部分资金直接救助为辅,检察专设资金救助有局限性,仍需财政支持。
(三)救助对象零散化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被提上日程以来,囿于公权利益分割与冲突,加之司法权运行结构所限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对象面窄、零散、不统一等,现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难以架构推进。表现:其一,理论上过于强调刑事被害人救助。传统理论和实务救助观点认为,特殊主体对象救助理应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角度加以救助,否则陷入法治道德悖论怪圈。其二,实践上过于强调救助的一元论。囿于社会认知和道德绑架,实践上直接受害方角度强调司法救助,一元论色彩浓厚,“双向保护”原则难以冲破法律道德桎梏。其三,救助对象的政治性。囿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特殊性,以政治启动救助无可厚非,但不能放任之,否则陷入“信访交易”畸形。上述可能导致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关于救助规定的缺位丧失,难以在全国各地推广,甚至直接影响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四)救助程序滞后性
实践上,因主客观影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相应程序启动相对滞后。一是参照法院执行环节启动。这种启动方式虽合法合理,但缺少合情,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属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行为,理应综合考虑法理情,方能切合该项制度的设计目的,否则难免增加后续救助成本,也不利于各环节、各类型救助的功能发挥。二是参照涉法涉诉信访环节启动。鉴于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属性,一般多以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审查符合即启动救助。此虽符合法理情,但仍处于滞后状态,难免增加信访成本和损害司法公正,对修复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具有断裂性。这两种普遍性启动方式,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教育权、发展权等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在增大,实践例子均有证明。
(五)救助内容简单化
刑事申诉检察环节介入司法救助,特别是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往往陷入“简单化”的理论陷阱,折射出速决的制度架构缺陷,经验反向价值递减。如司法实践上“钱付案结”、“物慰案息”、“定纷绑架”等“物质化”救助,与该制度设计初衷背道而驰。而这些,主要是缺乏“法政措”清晰化规定,表现为:一是缺乏精细性。现阶段,涉及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规定,过多强调宏观上的浓缩性和统一性执法,有关细化内容仍处于空白现状。二是涵盖救助内容不够全面。现阶段,有关明确救助内容,只有实践上的探索设计。三是救助措施的应用比例相对低。在涉及有关现阶段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措施文件中,刑事申诉检察援引应用相应措施规定的比例少。
三、架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维度
在涉及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法政措”规定的基础上,以法律、政策赋予的要义来设计架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结合实践操作,形成多方位救助维度架构。课题拟结合司法救助“法政措”规定,借鉴实践救助成果,拟提出循环理论模型、保障金维度、对象界定论、特别程序、内容指标、案件化制度改革等新思路,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体系。
(一)宏观:架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循环理论模型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首先需“法政措”良性循环保障和互动,方能形成救助制度架构体系,即以循环理论保障为金字塔架构,国家司法救助体系应是在法律、政策的基础上架构的。课题通过设计“法政措”救助循环理论模型,意图实现顶层设计与检察实践之间的双向互动,宏观上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系架构的完善。该救助循环理论模型设计思路为:上至下,法架构—政策架构—检察实践措施架构,法架构—政策架构或检察实践措施架构,政策架构—检察实践措施架构;下至上,检察实践措施架构—政策架构—法架构,检察实践措施架构—法架构或政策架构,政策架构—法架构。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架构,需以法为宏观标准,以政策为中观标准,以检察措施为微观标准,然后通过检察成果检验反馈,以形成更为完善的“法”和“政”,实现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完善架构设计维度。如,通过实践成果助推“一委两法三部”出台完善救助意见、高检院全面加强救助意见等,说明救助保障循环理论维度的架构,对立法空白、政策缺口和实践缺陷具有重要的修复价值。如图1所示:
此维度的优点:一是利于平衡涉及未成年人司法救助 “法”、“政”和“措”相应规定的协调完善发展,防止救助结构失衡与断裂;二是促进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系架构法理依据的完善;三是利于指导微观层面救助的操作,并检验反馈宏观和中观救助保障层面的改进思路,形成保障司法救助的良好局面;四是利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命运共同体的形成,如“实现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无缝对接效果”,等。
(二)中观:架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保障金模型
救助金是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重要基础,理应架构较为完善的救助资金来源渠道维度,因为宏观循环理论救助设计,需中观上保障资金的支持。司法救助实践表明,救助金得以充足保障,是介于宏观循环理论和微观实践应用的中观性基础支柱,也是宏观与微观之间良性衔接的桥梁。因此,本课题将救助保障金作为中观模式予以架构,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该维度的承上启下功能予以考量。
(1)建构“国家购买”保障维度。课题结合当前及今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演化趋势,初步拟制出“国家购买”保障金模式。在循环理论模型确立基础上,中央应思考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的上层布局,建议中央深改组建立全国统一性司法救助金保障制度,由国家根据全国各地差异,设计全国性司法救助金预算标准,指导各地司法救助金预算方案设计。同时,建议将司法救助金以年初预算方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体系,实现救助金“国家购买”意图,通过上层财政基础的中观设计,逐步解决当前及今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不足的迫切问题。
(2)建构“社会募集”保障维度。课题结合实践经验反向论,因势利导,启示建构“社会募集”保障维度,以弥补“国家购买”财政支持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即可参照或借鉴“北京市法院基金会模式”,因势引导司法救助实证探索,从实践角度设计“社会募集”保障维度,向社会广泛募集救助捐款。一方面,要注意在正规机构前提下向社会募集资金,如在地方设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协会等机构下,基层可以探索相应的资金募集模式;另一方面,要自主探索当地未保委基金或人权发展基金模式,多渠道解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不足之问题。
(3)建构“检察专设”保障维度。课题结合检察实践案例相应启示,建立“检察专设”救助金模式,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即在当前及今后检察救助实践上,依据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集中资金救助未免不可,且实践上的申请上级救助做法也切合了该维度的设计意图,设计“检察专设”资金库俨然成为一种实践可能。检察系统纵向一体资金专设,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可探索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实现同级申请救助、申请上级救助、介入申请救助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保证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及时发放。
(4)建构救助管理保障维度。课题结合“国家购买”“社会募集”“检察专设”保障维度,专门建立救助管理维度,以确保上述三个维度正常发挥功效。首先,设计救助金标准。依据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考虑对象学习成长所需费用,参照所辖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以不超三年的工资总额,客观确定救助金额度标准。特殊情形,可依报批规定突破相应救助限额。其次,设计救助金使用监督机制。可采用分期发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监管模式,及时向捐助人反馈救助的对象和救助金额,确保透明和公正。最后,设计责任追究制。对截留、侵占、私分、挪用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工作衔接程序,及时向纪委监委移送线索,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追回救助金。
(三)微观:架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实践应用模型
(1)架构救助对象界定论。鉴于救助的全面性及现实案例教训的双重启示,课题依据全国实践做法,结合理论和实务设计意图,初步架构当前及今后救助对象维度,即救助范围界定。该维度设计思路:依据案件管辖原则,基于双向保护原则和案件属性,初步拟制设计“双向救助+种类救助”的对象维度界定维度,以异于“被害论”或“刑事论”传统实践界定观念,重塑新时代救助对象界定论。
1.重塑“双向救助”对象界定论。介于双向保护法治理念,“双向救助”对象界定论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加之,“双向救助”对象界定论具有实践可能。课题拟重塑“双向救助”对象界定论,即“双向救助”对象界定论分为未成年被害界定论和未成年施害界定论两种。一方面,未成年被害界定论包含直接受害论和间接受害论。直接受害论可高度概括为未成年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受直接侵害,间接受害论可高度概括为未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因人身权、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等受到直接侵害,影响未成年人生存权、受教育权、参与权和发展权。如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伤残或心理遭受创伤,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或心理辅导,造成生活困难或心理抑郁;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治疗而又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因举报、作证遭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或心理受侵害等,这些均属于未成年被害界定论中的直接受害论。反之,则属于未成年被害界定论中的间接受害论。另一方面,未成年施害界定论主要是未成年人向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施加侵害行为,造成成年或未成年受害方身体、财产等受到侵害。这类未成年施害方因法律伦理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很难成为救助对象界定范畴。但从实践启示和双向保护理念角度出发,这类涉罪未成年人也应纳入救助对象界定范畴,如心理疏导、权益保障、再社会化等,均需救助。
2.重塑“种类救助”对象界定论。实践上过于偏重刑事救助论,就当下及今后救助发展趋势,有必要重构“种类救助”对象界定论。其一,构造刑事类型救助论。按照“双向救助”界定论的要求,将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受害或施害未成年人列入司法救助对象范围,然后依据救助条件和救助程序,给予相应司法救助。其二,构造民事类型救助论。可以参照“双向救助”对象界定论原理,将因民事纠纷受到直接侵害或者间接侵害的未成年人,或者施加民事侵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列入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界定论范围,如抚养人或父母因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赔偿执行,造成未成年子女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受到侵害的,应纳入司法救助对象界定范围。其三,构造行政类型救助论。可参照“双向救助”对象界定论原理,将涉及行政纠纷案件的直接或间接受害未成年人,列入司法救助对象界定范围,依据救助条件和救助程序规定办理司法救助,而不应忽视此类未成年人的救助,否则背离均衡性保护理念。综上,“种类救助”对象界定论包含了民事案件救助界定论、刑事案件救助界定论、行政案件救助界定论所涉及的未成年受损方或施损方。该对象界定论迎合了当前及今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对象的拓展趋势,切合了高检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全面性和均衡性理念,实现由“重刑类救助轻民行类救助”向“刑民行类均衡救助”保护理念转变。
(2)架构特别程序模式。借鉴域外“特别”程序模式,结合区域实际,建议拓展本土化思考与论证,正面建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特别”程序,即人性化救助程序模式。其一,设立救助前置程序。借鉴法院、检察院实践经验,一般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前置到审判执行前,也可以大胆尝试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前置到批捕、审查起诉、审判之前的任何一司法环节。因为法院宣判执行后,再启动相应司法救助程序,或者在刑事申诉阶段和案件结案阶段启动救助程序,背离了未成年司法救助的及时、优先属性原则,救助的真空期难免让未成年人产生心理不安,甚至怨恨、仇恨,事后再扭转补救可能增加司法救助成本,资金救助也不例外。其二,设立救助简易程序。借鉴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的设计思路优势,可以初步设计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简易程序,即综合考虑及时性、优先性的特殊化属性,将司法救助申请程序、手续、发放、备案等环节尽可能最大限度简易、简化和快速便捷。其三,设立救助特殊环节。建议成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机构,如检察院司法救助部或司法救助室,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在辖区内未成年司法救助工作,包括申请汇总备案、协调解决救助、专职联络、救助金管理与申领、跟踪回访、备案建档等问题。优化人性化救助模式,是未成年人在司法环节第一时间及时获得相应司法救助的便捷通道。
(3)架构内容指标。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应以指标应用内容为单元,逐步架构相应指标要素,形成实证维度。检察制度发展无疑需以指标设计作为建构的路径,指标的细化可作为未来检察制度发展方向。依据司法救助实践“散状成果”,结合当前及今后司法救助理论发展,课题重点对生存权、教育权、参与权、发展权“四项”指标予以拓展细化,形成二级救助指标内容,至于更详细的救助指标内容,则因未来司法救助措施发展程度而定,在此不加以详细细化更多指标内容。
1.建构生存救助指标。生存救助是涉案未成年人受教育、参与和发展的重要重础,理应对此架构相互对应二级指标内容。该指标的二级指标内容可设计为:一是资金制。对身体受到犯罪侵害出现伤残或者心理受到创伤的未成年人,如未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的,或者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未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的,又或家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未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的,等等。应按依职权或依申请方式,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未成年人申请司法救助金,缓解生活困难。二是物质制。除了资金制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在实践探索上,对受到直接或者间接侵害的基层偏远山区农村未成年人,可在申请司法救助金的基础上,利用节假日定期组织帮扶慰问活动,以书本、文具、生活用品等物质形式,建构生存救助指标内容,这些是基层乡镇实践可行性做法的指标提炼。同时,也可与当地民政、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建立物质资助合作机制,给予相应物质救助,等等。
2.架构教育救助指标。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未成年人特殊成长阶段所必须接受之义务。当前及今后教育救助指标的架构俨然成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发展的必然性选择。课题基于基层实践,拟设计教育救助指标,该项指标下辖的二级指标内容可设计为:一是救助就学。紧扣生存指标中的资金制和物质制,对因生活困难失学的涉案未成年人,应依据法定程序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帮助其顺利完成相应学业。或者通过联合民政、妇联、关工委等部门的联合力量,帮其申请在校学生补助,帮助未成年人学生顺利就学。二是救助复学。对因涉案造成未成年人失学,检察机关应结合司法救助金申请,并配套相应的心理疏导、官护、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犯罪预防、监护监督等机制,帮助失学未成年人顺利回复就学,三是帮扶教育。除了救助就学和复学外,帮教也是教育救助范围。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应以帮教为主,鼓励教育失足学生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帮助改造教育。如企业观护基地的教育、法治进校园等等,都属于鼓励教育内容范围。四是合适成年人到场教育。可结合区域性实际,选拔组建本地合适成年人队伍,成立合适成年人队伍工作机构,专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公权和社会相结合教育,等等。
3.架构参与救助指标。基于生存救助和教育救助指标的设计,可拟制设计参与救助指标的二级指标内容,具体内容可以设计为:一是法律援助。对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涉罪和受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依据法律援助相关要求,通过法律援助方式保证未成年人平等参与司法诉讼的合法权利。二是社会观护参与救助制。观护制除了包含教育和发展救助内容外,还包含了参与救助内容,即参与社会技能培训的权利。比如,陆川县检察院在广西陆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未成年人观护基地,通过检企观护模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社会性参与保障,增强再社会化能力,提供重归社会的再社会化资本。三是培训救助制。对一些获司法救助金而又确实难以继续就学且想快点就业的未成年人,可借助精准扶贫中“两后生”培训、“异地职业接技能培训”等就业优惠政策,推荐参与培训,保障此类未成年人的职业培训参与权,等等。
4.架构发展救助指标。基于生存权救助、教育权救助和参与权救助三者间的需求层次理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涉案未成年人的自我再社会化发展,摒除“犯罪标签”论或“社会化畸形”异化现象。该救助指标的二级指标内容,可以设计为:一是资助就业。可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就业技能进行培训,如企业观护基地就业培训。二是犯罪记录封存。对符合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要及时进行封存,明确解封的限制范围。此举利于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对祛除“犯罪标签”论和增强再社会化能力发展有直接影响。三是心理疏导或辅助。及时介入心理疏导或辅助,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缺陷起到弥补作用,利于塑造健全的人格。四是亲情会见。对部分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存在障碍的问题,可以尝试亲情会见有关方面的帮助,双管齐下疏导未成年人犯罪心理障碍。五是教育鼓励。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鼓励,跟踪帮扶,为其人生发展规划作相应指导。六是精神抚慰。借鉴域外或者区域实践经验,反向折射精神救助概念,将刑事涉罪未成年人或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纳入精神抚慰救助范围。七是就业保护。对将来经悔罪改造顺利回归社会,并能克制不再犯和有专业优势涉罪未成年人(成年人),可以设置相应的就业范围门槛,对这些就业范围,如用人单位作出禁止性或歧视性规定的,可进行相应司法保护。八是其他发展救助指标。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发展救助,涉及面广泛而复杂,理应作相应兜底指标设计,以便将来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延伸发展,等等。
(4)架构案件化改革制度。切合案件化监督改革思路,可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纳入案件化制度改革范畴,因为社会治理和案件治理有法治差异。其总体的设计思路为:一是规则原则。救助案件化制度应以系统性、规范性、能动性和长效性为规制原则,方能保证救助的预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二是更新救助案件化理念。即应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注入案件化新理念,既解决了规范性问题,又解决了权威性问题,对救助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三是体系制度。按照系统性架构原则,立足救助体制高度,建立匹配的救助案件化模式和运行机制,着重关注全面和协调的关系的解决。即内部与外部协调、网上与网下协调和立法与司法协调。四是案件化流程。对救助案件化制度设计,务必要设立严密的案件化程序,包括受理案件办理启动、救助案件化证据、救助案件化标准、救助案件化模型、救助案件化调查、救助案件化公开、救助案件化软件等流程机制。五是案件化类别和程序适用。救助案件化类别包括重大救助事项和一般救助事项,演化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救助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救助案件化程序分为普通救助程序和简易救助程序,如人性化程序模式所述。六是案件化管理及系统。推进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化制度改革,离不开规范有效的业务管理系统和统一业务系统保障,即涵盖救助业务流程管理、救助质量评价体系、检察一体内外协调、救助业务系统软件程序等机制建设。以上所述所思,均要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化制度改革提上日程。方能逐一实现。
(5)架构内外合力布局。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立体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全局性工作,单靠一方公权力量难以形成强大聚合力。其一,建构救助内部合力。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应尽职责,开展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和检察人员参与,群策群力,良性合作,共同支持。一方面,诉讼监督部负责受理、审查救助申请、提出救助审查意见、发放救助金等环节工作;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部负责给予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观护帮教等方式救助;最后,侦查监督部、公诉部、诉讼监督部应增强依职权主动救助意识,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受害情况、生活困难情况,对确实需要支付救助金的,应及时交由刑事申诉职能部门按原则规定办理。如需要其他方式救助,应及时交由或通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部按规定办理或介入。同时,诉讼监督部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部应增强沟通合作能力,保障救助措施的执行。其二,架构救助外部合力。立足党委领导,与法院、公安、司法建立良性互动衔接机制;架构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计委等部门的支持体系,对接共青团、妇联、律协、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和学校、医院、村委、社区等单位组织,善于聚集各类社会组织力量,合理运用公益资源平台挖掘救助潜力与深度,建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进、各有关方面聚力参与的救助支持体系。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均衡化、精准化、案件化和特殊化属性精细发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应立足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制度性思考,加以宏观循环理论衔接和微观应用性思考,从救助保障循环理论维度、资金来源保障和救助对象界定论、救助特别程序论、救助内容指标论、救助案件化制度改革论、救助内外合力论等宏观、中观和微观应用方面融合,转变单一的宏观建构、中观建构或微观建构“一元论”格局,创新融合多元化救助方式,尝试架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尤其通过设计宏观理论、中观资金维度,以及微观对象界定应用、特别程序应用、内容指标应用、案件化制度改革应用,希冀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实证提供保障理论、机制、指标和案件化改革职能应用的参考思路,实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设置的目的,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权优化运行,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特别是司法救助制度改革的整体效能。
结 语
随着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全面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改革必将成为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与内容。本课题通过以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属性特征考量为切入,重点探讨此类司法救助制度的内在属性,以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实证层面的困境为思量,综合创新宏观理论、中观资金和微观应用三大方面成果,意图从宏观站位、中观层次和微观应用上思考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架构,以异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思路。本课题成果可能未成熟,但仍希冀通过新思路新方式研究,能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架构完善提供另一种独特的思考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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