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遭抢劫割伤被脱光却无法立案?说说未成年人犯罪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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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湖北孝感邓女士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途中,遭人持刀暴力劫持两个小时,其间遭强奸威胁,被脱光衣服,身体多处被割伤。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以加害者不满14岁为由,对此事不予立案,基于同样的理由,加害者也不必负刑事责任。

  近日,受害者亲邓女士在微博上发布了长文,希望能够严惩凶手。她说,她最希望的是一些法律条文能够得到修改,孩子能够得到保护。

  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 2016年6月,四川一名13岁少年小武为抢一部手机将汽油泼向素不相识的23岁女教师,纵火将对方烧成特重度烧伤。而在泼汽油伤人到被警方控制的这几天内,小武又接连犯下了盗窃和抢夺路人两起案件。而如此恶性案件,因小武还未满14岁,按照刑法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当地没有少管所这样的机构,警方对其作出了由监护人看管的决定。● 2010年底,广西省桂平市罗播乡凤镇村满塘屯的13岁少年韦某,将其4岁半的亲弟掐死。据了解,韦某被抓后不足十天即被释放。● 2016年,广西省岑溪市诚谏镇石桥村的沈某某,时年13岁,诱骗三名儿童(4、7、8岁,为三姐弟)外出后,威逼其讲出家中藏钱位置,未果后以石头和刀子击打三人致死,并抛尸废弃水井。时年8月2日,沈某某被送往南宁收容所教养三年。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比2010年减少32455人,减幅达47.6%。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逐年递减的趋势,然而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那么接下来,笔者首先为大家讲一讲,为什么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当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究竟如何处理呢?免于刑事责任是否等于无法可依?

  (1)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他同样不承担其他的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设立有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所,其适用对象就是有危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

  (2)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从警告到开除,不同级别的行政处分适用于不同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

  (3)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还赋予了其他公民排除危害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刑法》中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这两种制度都是针对不法侵害或者危险而言。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受害人和其他公民有权进行紧急避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正当防卫。在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的过程中,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5)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排除引诱教唆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故今天文章开头的邓女士女儿晓彤的案件,有关部门无法对黄某提起刑事诉讼,但邓女士可以对黄某的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也正如开头提到的那样,民事调解的结果不尽人意,黄某目前也并未如同其他案例中的一样,由相关部门收容管教,据受害者母亲说,是“像没发生过一样”、“对方家长恶语相向”,无奈之下邓女士选择寻求舆论的帮助。

  近些年来,社会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而易受引导、蛊惑而及实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笔者认为,相比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定,我们更应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和社会管理,注重家庭影响,构建更合理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体系,从而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让孩子们都能做真正的孩子。

  作者:阿修 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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