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实证研究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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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静  王进娜  周明慧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新的审前转处和非犯罪化途径,并通过考验期限、附带条件的弹性选择覆盖了范围更广、类型更多的案件。更重要的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政策,契合个别化与社会化的处遇路径,并能为未成年人参与和发展、恢复性司法等的实践提供程序空间。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状况是观察我国少年司法进程的重要参考。本文通过某基层检察院近三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案件进行研究,力图从实证角度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进行检视和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的总体适用状况

  从表一中可以看出,2019、2020年某基层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人数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也即附条件不起诉使用率高于全国平均值(对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2014—2019)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中2019、2020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分别为12.51%、20.87%)。但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并不稳定,在2021年出现了回落。且适用相对不起诉比例和人数也存在同样现象,有上升也有回落。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影响因素

  罪名

  从某基层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来看,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抢劫等常见罪名案件占绝大部分,比例高达86%。这种罪名分布情况与该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种类较为集中的情况相吻合。虽然出现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贩卖毒品(含大麻合成素的上头电子烟)等非常见罪名,但是所占比例非常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适用罪名范围较窄的情况。另外,个别案件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条件,只是因为所涉罪名不在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之内而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比如实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的情况。

  可能判处的刑罚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大部分属于法定刑幅度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再结合未成年人以及自首、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预判宣告刑符合“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要求。少部分案件的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结合量刑情节也能将可能判处刑罚的起点降至一年有期徒刑以下,最为典型的就是抢劫案件。

  共同犯罪及精准区别处遇情况

  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24名涉案未成年人中,13人系共同犯罪,占总人数的54.2%。其中对1案6名涉嫌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6名未成年人,案发时均系在校学生,2名就读于高中,4名就读于职业技术学校,检察机关联合学校、专业司法社工对就读高中的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和考前心理疏导,对就读于职业技术学校的其余4名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和就业指导,行为矫治,效果良好。

  未成年人户籍与本地的联系

  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中,外地户籍的占25% ,本地户籍的占75%。这与辖区地处西安市中心城区,外来或者流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较少的情况有关。在外地户籍中,71%未成年人父母不在本地,且在本地并无监护条件,但是某基层检察院成立观护基地为其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和基本监管条件,或者利用异地监督考察方式,在没有帮教条件的情况下创造帮教条件,并没有因为户籍地限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相反,用链接社会力量方式保障外地未成年人平等地享受审前转处的机会,依法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身份及犯罪前表现

  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特征来看,在校学生(高中和职业技校)占41.7%,务工人员占13.1%,无业人员占45.2%。其中,绝大多数为初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是某基层检察院并没有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拘泥于一贯表现良好的初犯、偶犯。如在16岁之前多次盗窃的黄某,考虑到其案发后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考虑到其过早辍学,在本地无监管条件,本人无谋生技能和稳定经济来源,易受不良朋辈影响等因素,将其送往观护基地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并组织其学习技能,同时联系社工对其开展亲社会性帮教,效果良好。

  与相对不起诉的选择适用关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最明确的区分在于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不起诉适用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但在实践中两个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会存在一定交叉。根据最高检办案指引,对于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时,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某一方面存在偏差或者陷入困境从而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干预或者给予支持的涉罪未成年人,确有必要接受长期监督考察的,应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往往都存在不良行为需要矫治,从统计表中附条件不起诉率始终高于相对不起诉率也可以得到印证,同时,不良行为的矫治则需要链接专业司法社工资源进行矫治。

  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因素

  通过走访未检检察官,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激化矛盾,再犯风险高,无悔罪表现,无合适考察方式,并非刑法第四、五、六章罪名,检察官认为行为恶劣、主观恶性大,应当接受刑法惩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有:有其他不良行为需要矫治,父母监管教育能力薄弱,需要替父母监管教育,并提高父母的监管教育能力,需通过务工获得资金赔偿被害人,需进行职业职能培训获得谋生技能,需戒瘾治疗。

  通过对上述理由进行分析,发现除了以上影响因素外,检察官的理念与风险把握能力也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欠缺风险评估的精确标准,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就由检察官基于个人认识进行主观判断。因此,承办检察官的办案理念、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程度、对风险的把握能力就会直接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有的未检检察官表示,总是感觉没有什么适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因为风险小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风险大的就直接起诉了。

  另外,担心被误解为办理“人情案”等法外因素也会影响检察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性。某基层检察院办理李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因对李某等人作出无逮捕必要被举报至监察委员会,检察官在后期案件办理中通过不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在听证会上向参与人员及听证员说明附条件不起诉理由和后期帮教措施,既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又释法说理,增加检察机关公信力。在教育感化挽救司法理念未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如何运用检察智慧,化解误解,从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是未检检察官应面临的挑战。

  结语

  少年刑事司法是刑事司法的试验田,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最能体现少年司法理念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否“用好用足”关系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作为空间,甚至关系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前进的步伐和未来走向。从近三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状况分析,某基层检察院着力推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再辅之以政府购买专业社工服务构建社会支持体系,成立观护基地搭建第三方平台等,使该制度在探索中稳重前行,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情况的分析,为全面提升附条件不起诉质量提供了实证依据。

  [责任编辑:申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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