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只针对未成年吗?
成年人适用吗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的,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知乎用户:在哪些情况下,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前分流提供了新的途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本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转为非刑事诉讼的方式处置的非司法化,一些国家称之为转向处置。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1)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实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
(2)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4)有悔罪表现的。
(1)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2)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4)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
其意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检察院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6)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7)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
(1)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2)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①上一级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检察院。
②经复核改变下级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执行。
(3)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立案复查。
①上级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由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②被害人对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
③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4)之所以不允许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和考察期满的不起诉向法院起诉,原因在于:
①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若在考察期间允许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势必出现一边考察一边审判的矛盾局面。
②若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作出不起诉后,允许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实际上对检察院的评价进行了否定,还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双重惩罚的嫌疑。
(1)考验期
①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
②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③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④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2)附带的条件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
①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②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③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⑤接受相关教育;
⑥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3)监督考察的具体方式
①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③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
(1)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①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④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2)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检察院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3)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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