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一审3人获刑,主犯被判11年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然而,部分未成年人由于受到特别保护而有恃无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行为堪称罪大恶极,甚至比大部分成年人所犯事实更为严重,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更大。
据媒体报道,近日,云南昭通昭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其罪魁祸首的组织者竟然是一名未成年少女。
(图文无关)
据了解,2020年1月,尚未成年的施某秀组织多名女性在洪某连开设的商务公寓内进行卖淫活动,其中史某14岁、金某16岁、马某18岁,另有15岁的耿某在此案中受到的伤害最大。
施某秀与洪某连约定,由洪某连介绍嫖客给施某秀,施某秀再安排失足少女接待,洪某连从中抽取20%的提成。2020年3月26日,洪某连介绍嫖客后,施某秀要求被害人耿某为其服务,耿某表示拒绝,施某秀连同王某绕、陈某等人对耿某实施胁迫行为,包括用刀和裤袋威胁。耿某不堪忍受,从该商务公寓五楼跳下,摔成重伤。
(图文无关)
事件发生后,施某秀打电话给耿某的亲属,随后,耿某的亲属与警察一同到达案发现场,此时,王某绕和陈某已经逃离现场,施某秀还留在原地等待耿某的亲属。被害人耿某在医院治疗了5个月,花费医疗费用近20万元,后续还需花费近3万元。
施某秀不但组织卖淫,自己也参与卖淫活动,其组织的4名失足女性中,就有3名是未成年人。
昭阳区法院认为,施某秀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王某绕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洪某连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其中,陈某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法院并未宣判。
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施某秀有期徒刑11年,处罚5万元;王某绕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3万元;洪某连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5万元。
未成年人应该在学校接受知识,而不是过早地进入社会,如果不想留在学校或者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留在学校,也应该从事合法的行业,而不是违法犯罪,最后伤人害己,遗恨终身。
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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