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 真的不能都判处死刑吗?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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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亮观点:虽然人贩子不能一律判死刑,但是应该判重刑甚至大部分人贩子可以判死刑。

  首先来看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1、一般情形下,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可以说除了特大拐卖案件的首恶之外,人贩子几乎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那么为什么呢?网上搜索了一下,大致有三个理由。

  一是“非暴力犯罪”不适用死刑。199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敦促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要将死刑适用于非暴力犯罪。刑法的原则是去死刑化。

  二是量刑应该有层次性,实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三是拐卖儿童如果一律判处死刑(最高刑罚),杀人也是死刑,那么将会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也会给警察抓捕人犯和破案带来更大的危险和难度。

  同时也搜到了网上的一些说法,值得进一步思考:

  1、贩毒量刑不可谓不重,但仍然没能阻止毒品交易。

  2、如果人贩子一律死刑,将来会不会出现诸如“老师虐待学生一律死刑”、“商家卖假货一律死刑”之类的论断。

  3、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应该针对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量刑。

  首先来看三个不应判处死刑的理由。这几个理由看似合理,但都存在漏洞。

  一、拐卖妇女儿童往往是针对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因此表面上看似不存在暴力犯罪。但是,当被害人发现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呼救或反抗时,往往会遭到殴打、注射等人身伤害,重则更可能造成残疾或智力受损以及严重的心理疾病。这些应该属于暴力犯罪范畴。因此,拐卖妇女儿童应是同等于抢劫等暴力犯罪的(劫匪抢劫时,被劫抢对象如果不反抗可能可以不造成人身伤害),而且在后果上要比抢劫造成严重得多的后果。

  二、量刑诚然应实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但现在的量刑明显过轻。如果罪刑相适应的话,是否可以就此减轻贩毒的罪刑量定?如果不进行横向比较,仅就纵向比较来看,首恶元凶固然应该判处死刑,但真正实施犯罪者是否具有更大的罪刑?这和组织卖淫不同(卖淫女自身有一定伤害,老鸨没有,且组织者有控制人身自由的嫌疑),和组织贩毒或组织收保护费类似。如果贩毒者和毒贩头目可以都判死刑为何拐卖妇女儿童团伙不能同理量刑?如果打砸抢的收保护费小弟可能被判刑而黑帮老大往往可能逃脱罪责,那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在本质上存在漏洞?

  三、如果一律判处死刑,并不一定会扩大对妇女儿童造成的伤害,这主要在于在律法修订细节上需要做充分的考虑。假设我们现在推出这样一条法律:拐卖妇女儿童并造成不可逆身心伤害(定义可细化)的,判处死刑,如没有造成不可逆人身伤害,且主动坦白罪刑,不抵抗并配合营救的,适当减刑(可细化)。比较一下原法律:拐卖妇女儿童判五到十年。造成严重伤害则判处十年以上徒刑。假设现在有一个犯罪团伙拐卖了妇女儿童,在第一种法律情形(假设法律)下,当他们伤害了第一个人的时候,如果他们意识到自己已经是死刑了,则匪徒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大家一起扛,把其他人干了;施暴者自己扛,其余人会选择去举报营救获得减刑。如果匪徒理性,根据博弈论将会选择后者。如果匪徒非理性,将会伤害所有人。在第二种法律情形(现实法律)下,他们可以选择伤害任意数量的人并且伤害程度可以直至死亡(量刑级别从5-10提升为10以上,),理性与非理性在这条法律下没有区别。

  其实对拐卖人口从重实施刑罚还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

  四、对犯罪人员造成事前震慑。与贩毒行为不同,人贩子当中有不少人是因为犯罪门槛低,犯罪成本低,犯罪市场大才从事这一犯罪行为的。一个人不是说想去贩毒就能去贩毒的,他需要能找到毒源,找到贩卖渠道,找到贩毒组织并让组织接纳你。而贩卖妇女儿童不同,一个无业游民想要拐卖儿童太容易了,遍地都是孩子。而从早几年所披露的案件来看,拐卖妇女儿童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也就是说人贩子先是了解了市场,得到了贩卖渠道之后再去找的货源。因此如果再不提高犯罪成本的话,岂不是在鼓励那些具有买卖妇女儿童需求地区的无业者犯罪吗?

  下面我们来同步看一下上面提到的网上流行的一些说法。

  1、按照“贩毒量刑重仍然没有阻止毒品交易”的逻辑,我们是否应该减轻贩毒量刑?显然这条逻辑本身就是错误的。量刑的轻重除了考虑它是否能够阻止犯罪,更应该看其是否能和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匹配。而贩人和贩毒,从贩卖的对象本身来看,造成的社会危害来看,都应该是同一个量级的。一个人抽鸦片抽死了,是其主观犯罪。贩毒者损害的是一个人。一个人被贩卖到另一个环境,改变的除了他(她)自身的人生外,还涉及到两个家庭。林则徐当年上书道光帝曰“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说的是鸦片的流毒。难倒我们一定要危机到国家层面才能真正重视一门犯罪,一项法律吗?

  2、对于这个逻辑,如果我说“医生开假药一律死刑”,“官员贪污一律死刑”,是不是感觉上就好多了?后者在明朝初年还真的施行过。其实这个逻辑是,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轻到重的过程,比如我们把犯罪程度从1到100做一个量化。有些人可能能接受60以上判死刑,有些人能接受30以上,有些人可能连100都觉得不应该判死刑。当然这个量化本身是具有主观性的,同一件事,有些人可能觉得量化为90,有些人可能觉得只有30。重点是,这一逻辑可以用来讨论对与不对的价值判断,但是不能用来讨论到什么程度的量化判断。显然上述所说的事情,都是不应该的,轻则应该受到处罚,重则可以判刑入狱。因此这并不能用来否定“贩卖人口罪”应加重量刑甚至一经抓获判处死刑的极端量刑。

  3、买妇女儿童是可以考虑入刑的,前提是应该具有完善的领养制度,并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主要还是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点说明需要较大篇幅,因本文主要讨论是否应该对人贩子处以极刑这一话题,就不对此展开细谈了。

  综上,现阶段的刑法对贩卖人口的行为量刑过轻,一不足以惩戒,二不足以震慑。因此有必要提高量刑。至于是否应该搞“抓到一律死刑”,则本质上肯定不应该,但是可以参考贩毒,类似贩卖集团人数高于三人,或贩卖人口三人以上者,判处死刑。并同时有减刑细则。

  当然从系统的角度讲,立法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政府监管,民众守望,各地警力协同,保持一定的打击力度和持续的打击时间,净化社会风气。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针对贩卖人口搞一次类似于90年代初的严打行动是很有必要的。

  今日,出现数起骇人听闻的人贩子贩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司法机关经过审理,判处无期徒刑。

  但人民群众呼声强烈,意见一致,觉得让人家家庭破碎,必须死刑,民生一致。

  于是迫于舆论压力,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死刑立即执行。(这里没有编好,重审的程序有错误)

  过了两天,发生了一起诈骗众多退伍老兵、孤寡老人的团伙。被抓获后,群情激奋,比前面的人贩子事件吵的还沸沸扬扬,人们觉得这次事件太过恶劣,应该以特例判死刑立即执行。

  。。。。。。

  后来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员辞职了,法院的位置放了一台电脑,以后有案件,输入进去,看群众反应投票就行了。

  只是开个玩笑而已

  理智而言,我国有的法律确实应该修改一下,但是修改法律不是修改你们的宿舍规定那么简单,得有各个法院的统计数据作为依据,提出修改意见,再审核。

  我们可以为了人贩子而群情激奋,这很对。但这不能成为修改法律的理由。

  主要理由其实别的答案说的差不多了,补充几个琐碎的地方

  1,如果拐卖人口的时候还发生了例如虐待,伤害,杀害等行为,是可以数罪并罚的,例如拐卖儿童的同时还杀死了被拐卖的儿童,同时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基本就是死刑了。所以题目中的量刑只是单纯对于拐卖行为的量刑,事实上大部分人贩子最后都是数罪并罚。

  2,一律死刑到底有没有威慑力。这也是废除死刑的问题上吵得最多的,虽然人朴素的观点都认为严刑肯定有威慑,但人类有研究以来所有死刑废除前后的数据基本都显示在废除死刑后恶性犯罪的发生率没有变化。这点争论很大,但数据的确站在反对死刑一方的。

  3,其实一律死刑就是一种以暴制暴的手段,但问题是拐卖人口这种丧心病狂的罪犯其实并不怕你暴,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我等看客非常high,恶有恶报,但是被拐卖的却成了牺牲品。被警察包围了就回头一梭子把所有孩子都杀了,反正横竖就是一死。

  4,最大的问题其实是买人口不犯罪,新闻里抗拒解救甚至暴力抗法全村上阵的屡见不鲜。法不责众,执法手段不强硬,市场一直光明正大的存在着,还想消灭经营者,根本办不到

  本质上,法盲们反对从有成文宪法以来的法治思想观念,反对近现代法治,及普遍认可的科学法治观,他们是人治坚定的拥护者。

  法盲们反对对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反对对权力进行限制,反对基本人权,司法平等,司法公正,反对程序和实体正义相结合等基本的科学概念。

  简单来说,法盲们是反法治的,是反科学的。

  法盲的思维方式呈现出:孤立,片面,静止等特点。

  这是由法盲们的脑进行不了稍微复杂的理性思考,大脑受长期不理智的冲动影响而退化所决定的。

  因为不理解不学习,也不试图学习,甚至不思考法在保护什么,为什么保护,如何保护等诸多原因,所以法盲们理解不了什么叫作无限具体的社会现实,忽视物质,忽视人民群众。

  这么说来,法盲们很可能没有高等教育经历或者虽然接受了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仍然无法用他们退化的大脑进行复杂的思考。

  法盲们经常喜欢搞的就是罔顾法律和事实中的一者,极端强调并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冷嘲热讽具备法律素养的人,就脑补自己也懂法了,可以立法了,可以执法了,审判权在握,现场击毙吧。什么案件事实构成,什么程序正义,什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定刑格都去特么,法盲们才不管那么多,死刑死刑死刑。通过脑嗨一些脱离实际的非理性内容来获得快感。

  所以要意识到,法盲的脑内立的法,和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从根本上不是一回事。

  而法盲脑容量的极限,不看不听,不学习不思考等特点,决定了法盲不适合学习思考,因而不是普法对象。

  这些特点决定了我们应当将普法重心集中到更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去,而不用和那几百上千,坚持人治的法盲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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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题

  没错,真的不能都判处死刑。

  我觉得应当上重刑,特别是要严厉打击打着“彩礼”等幌子的新型人口买卖,要买卖同罪、包庇支持指示皆入罪,家庭作案则全家判罚;充分发动群众,实行检举揭发有奖,打好反对人口买卖的人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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