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出现之前,公民年龄达到多少岁是成年人?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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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民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问题来了,我国《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那么在1986年之前,我国公民年龄达到多少岁是成年人呢?

  谢邀,好像一直是这样的,不是修改的。

  謝邀。

  1. 成年不單是一個民法概念,更是一個公法概念。成年人除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Gesch?ftsf?higkeit)外,還是具有選舉權和完全罪責能力(Schuldf?higkeit)的公民。

  2. 我國1954年憲法第8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除外。”

  3. 1955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少年犯罪應如何處理的批覆》第2條:“屢犯放火燒山及盜竊的十四週歲以上而未滿十八週歲的少年犯是應負刑事責任的,但可按其犯罪情節及年齡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亦有很輕微的偷竊案件可不予處罰而交其家長或教育機構管教。”

  4. 我國1950年婚姻法第4條規定:“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

  5. 另,蘇俄法律規定在我國法制不健全時期長期作為非正式法源供司法工作人員參考,1922年《蘇俄民法典》第7條第2款規定:“成年始自年滿18週歲。”(Совершеннолетие наступает по достижении 18-летнего возраста.)1964年《蘇俄民法典》第11條第1款規定:“公民以其行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和創設民事義務的能力(民事能力)始自年滿十八週歲。”(Способность гражданина своими действиями приобретать гражданские права и создавать для себя гражданские обязанности (гражданская дееспособность) возникает в полном объеме с наступлением совершеннолетия, то есть по достижении восемнадцатилетнего возраста.)

  6. 綜上,我國成年人概念自中共建立全國政權起即為“年滿十八週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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