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可太死板
9月19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记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拆、查阅。(9月20日新华网)
由于传统的家庭观念作怪,未成年人的隐私很容易受到侵犯,所以,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中,隐私的保护一直是非常重要也备受关注的一项。从传统的对信件、日记的保护,到现在增加的对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记录的保护,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变化,也反映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加强。
不过,时代在发展,法治观念在进步,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以前从未遇到的问题。比如,骗子不会通过日记骗孩子离家出走,在手机还未普及的年代,单纯的手写信件也很难做到这一点,但是,现在,未成年人被陌生网友骗往另一个城市,然后被拐卖甚至杀害的事情却时有耳闻。
所以,这里就有了一个信息化时代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即人身安全与隐私保护孰轻孰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哪个应该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当必须牺牲其中一个时,被暂时优先放弃的应该是哪一个。
事实上,现实的世界里,人们的很多权利之所以得到较好的保护,正是以在某种程度上放弃或让渡一些权利作为代价的。其中最典型和最常见的,莫过于“天眼工程”中遍布大街小巷的监控摄像头。
多年来,一直有法律界专家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但是,这些摄像头的存在对于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天眼工程”的继续推进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问题只在于如何让这一工程在法律的严格监督下更加规范地运行,而通过让渡部分的隐私权来换取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则是每个人必须面对的现实。
同样的道理,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的特殊性,加之网络时代来自外界的危险往往更加隐蔽,造成的伤害也常常更大,所以,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也就必然会面临人身安全与隐私保护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问题。
日记是写给自己看的记录,不存在与人互动、交往的问题,属于纯粹的隐私,自然应该受到严格的保护。但是,信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存在互动和人与人的交往,尤其是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软件,交往的对象可以是来自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其中必然暗藏未知的隐患和危险。
可以想象,一个闹着要自杀或离家出走的孩子,是不可能同意家长开拆、查阅他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不开拆、查阅这些信息又无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这时,家长怎么办?未成年人怎么办?既要为其负责,行为又受到限制,这就好比既让牛产奶又不让牛吃草,是不现实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作为监护人,家长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翻看孩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此,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应该对特殊情况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比如,当未成年人处于何种年龄阶段、遇到何种情况时,监护人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在不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何种程序、采取何种措施对其即时通讯软件的记录进行查询。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尽最大可能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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