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与传播监管政策新发展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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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严管理涉外节目

  在境外人员参加的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管理方面,境外人员作为主创人员的国产电视剧、综艺类访谈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的数量限制。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不受数量限制。

  在引进境外视听节目方面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同时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视听节目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但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受数量限制。

  相关文件(《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同时规定了具体的备案、许可流程及惩罚措施等,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有待正式文件的发布。

  但同时,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自2020年6月1日起,在电视、电影方面,内地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香港生产的电视剧和电视动画不设数量限制;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在主创人员、演员比例、内地元素上不设限制,以及取消收取两地电影合拍立项申报管理费用。

  二、主体管理

  1、对制作机构

  自2019年年初起,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等重点网络影视剧在开始制作前,应当由制作机构通过“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对节目名称、题材、内容概要、预算等信息进行备案、取得规划备案号。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应将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信息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将成片报送广电行政部门把关以取得上线备案号。至此,已然形成拍摄前的规划备案号与上线备案号“双备案”的监管流程。

  此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还发布了《建立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研评机制》,建立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研评机制,通过每月对优秀节目通报表扬、举办优秀节目研讨会、组织平台与制作方开展创作座谈会、深入大型网络视听机构调研等机制,不断加强和提高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和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2、对传播机构

  在传播业务许可方面,设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向电影主管部门申请且分别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就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而言,通过点播影院放映和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公映许可;境内摄制的电影放映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市场总和的三分之二。

  除此之外,广电总局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硬件规模、经营规范、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3、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

  2019年11月29日,国家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国家广电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不仅明确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还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规定制定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制度以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认证。该等措施均是为了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在具体举措方面,该规定还明确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辟谣机制、投诉举报机制,并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明确约定如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以提高对音视频信息传播行为的约束力,力求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 观众保护

  1、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广告行为

  随着《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发布,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引导、规范不仅局限于节目内容本身,规范广告行为、“广告也要讲导向”将纳入网络视听节目领域。虽然广电总局多年来不断加强对广告的管控,但针对网络广告的专项治理却很少出现。该《通知》的发布,意味着主管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引导、规范范围更加全面化。

  2、明确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和传播

  行为规范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节目内容、制作、传播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确立了未成年人节目的价值观导向,同时从十六个方面明确了未成年人节目内容禁止触碰的“红线”。通过规范行为,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隐私、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在控烟方面,尤其是针对青少年控烟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宣部、教育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影视作品中吸烟镜头的审查。严格控制影视剧中与剧情无关、与人物形象塑造无关的吸烟镜头。对于有过渡展示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不得纳入各种评优活动。避免影视中明星吸烟镜头误导青少年模仿。

  观察上述监管政策,我们可以注意到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标准与传统影视剧监管标准趋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大量文化企业都面临盈利模式不稳定、生命周期短的问题,而这种状态下如果面临过于复杂且不稳定的监管政策,则可能会雪上加霜。为此,上述政策的发布及实施后,对于网络视听节目模糊的审查标准逐步清晰,有助于相关企业明晰其业务发展方向。同时,监管部门把新兴的模式、新出现的问题逐渐纳入到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体系中,网络视听节目行业逐渐趋于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加速发展,这对网络视听节目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即将出台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将进一步将包括网络视听节目产业在内的保障、促进与监管角度与标准上升到法律层面,既彰显了政策的严肃性,也保障了标准的稳定性。在此环境下,我们期待着会涌现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作品与更多流量与盈利兼具的文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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