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的是谁?伤害的是谁?到该反思的时候了!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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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看到一篇媒体报道,又一次让我思索起如题所指的问题!

  近日,山东济宁,一个11岁的小女孩被两个未成年人小A和小B殴打后轮奸,并拍下视频威胁小女孩不能把他们犯罪的事情告诉家长。

  在小女孩家长得知事情真相被报警后,警察将涉案的小A和小B抓获,可是因为小A作案时未满14周岁在例行询问后被当场放回家。可是经警方初步调查这起轮奸幼女案的主谋却是未满14周岁的小A,小A是该案的策划者、诱骗女孩到作案地点者,小A和小B一起对小女孩进行了轮奸和殴打并拍视频威胁不得报警、不得告诉父母等行为。可是就因为小A年龄未满14周岁,所以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只能由父母或其指定监护人带回家后批评教育,象征性的向小女孩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试想,这种事情搁谁身上,谁能接受?!那是对自己女儿的轮奸啊!是八大暴力犯罪中的其中一种,仅仅因为他未满14周岁就可以以批评教育、赔礼道歉了事?那不是抢了孩子一个玩具,也不是两个人做游戏有什么磕磕碰碰,一个赔礼道歉能够弥补孩子心灵上和生理上可能会伴随孩子一生的创伤?如果赔礼道歉有用,那是不是可以用小女孩家长认为合适的方式让小女孩亲手或授权给她愿意授权的人比如家长等对那个未满14岁的男孩作出让他一辈子再也当不成男人的伤害?然后也由小女孩对那个未满14岁的小恶魔赔礼道歉了事?

  吐槽无益,从法理角度,我来说一下自己的观点:修改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规定:

  可以很明确的看到14岁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行为能力者。法理基础就是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但是这部所谓的儿童权利公约是在30多年前的1990年生效的,那时全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与现今来比早已是昨日黄花,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十几年以来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具有质的飞跃。生活条件好了,儿童的生理发育必然将提前达到成熟的标准,信息化程度高了,儿童的心理年龄的成熟也会因网络上各种信息的侵蚀而变得越来越小。这就带来了一个近几年最显而易见的问题:未成年人实施恶性暴力犯罪的案件愈演愈烈?、毫无悬念?的?每?一起?都会?引发广泛关注。

  目前?从?全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刑法都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在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行为人,均?不需?负任何?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设置?的?理论?依据,源自近代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理——责任主义,即“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就是说,即便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但如果他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没有故意、过失等主观意图?,那么就?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但对于未成年人,则是划定一道年龄界限,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底线。现行?《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是?现实?情况?中?仅仅?依靠?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是?与?刑法?中?“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的?原则?相?违悖?的?。因为?诸如?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暴力?、故意?类?犯罪?如果?他?在?犯罪?时?没有?主观?犯罪?意图?是?无法?完成?犯罪?行为?的?!

  在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愈演愈烈?的?当前时代?,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我个人?认为?已经到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程度?,且?从理论上及?实践上都具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也?非常?符合现今?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和法治的价值追求,符合?我国?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目前?国际?上?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日本、意大利: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规定为14岁,法国为13岁,瑞士7岁,荷兰为12岁,丹麦、芬兰为15岁;亚洲其他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印度均为7岁,菲律宾为9岁。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为10岁。虽然?具体规定各国?有所?差异,但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以求?达到?更好?的?打击犯罪与教育、感化的?效果?,是目前?各国的普遍做法。

  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我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并不相悖。

  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能因为一味强调“保护”而忽视了“惩罚”,要知道?“棍棒之下?岀孝子?”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不论是对??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完善刑罚制度都有其?非常迫切?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总而言之,现阶段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理论与实践的正当性。原因如下?:

  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水平显著提高,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已经具备对严重暴力犯罪之恶的辨认能力,同时具备对不实施恶性暴力行为的控制能力。

  二?,刑法是约束?我们?行为规范?的?最后一道?底线?。在现实中,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已成为发生未成年恶性暴力案件较为集中的年龄段,每次?未成年?犯罪?的?事件?都?广泛引发?人民?关注?,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人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痛恨?和?可惜?。

  刑罚的终极目标是?消灭犯罪,但是?要从根本上消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单纯依靠刑罚手段当然?是??远远不够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治理,陪伴?、教育?、惩罚相结合,在?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而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伤害?不是?被?施暴者?,让?未成年人?成为?了施暴者?才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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