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强奸案---公诉阶段辩护意见全文
最近吴亦凡涉嫌强奸案闹得沸沸扬扬,强奸罪这个罪名也进入了老百姓的视野,成为老百姓茶前饭后谈论的话题,对于我们刑事律师来说,也是一次难得推销自己和普法的机会。
我曾代理过五起强奸案,其中四起无罪释放,当然这里的无罪不是法院阶段认定的无罪,而是集中在不批捕和不起诉阶段,这四起罪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向受害人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另一起则是家属没有作赔偿和等到谅解,尽管辩护人已经说服公诉人无罪,但最终检察委员会没有通过。
对于普法部分,我首先要告诫女方,平时要爱惜自己,万一有人强行与你发生性关系,记得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对于男方来说,少与陌生女子交往,既可能破坏家庭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开房小心仙人跳,记得不要白嫖。万一遇事后记得及时聘请律师,由于强奸案不同于其他罪名,律师辩护时也要区别于其他罪名辩护,这里非常微妙,下面我就分享我正办理的一起案件,分享给大家。
案件简介:
李某与刘某通过网上相识,平时并无往来。某日晚,李某约刘某酒吧喝酒,刘某应约,两人喝酒至凌晨后回李某家,后发生性关性,回家后刘某报警。
李某涉嫌强奸案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受李某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李某,查阅了相关案卷,结合现有证据和生活常识,认为不宜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
这份案卷我反复看了多遍,都次看完心里都难以平静,我也是两个女孩的父亲,案卷中刘某的遭遇很自然的想到自己的孩子,既同情又生气。
我在会见李某时我也骂李某,即使刘某是“小姐”你也不能打她,也不能骂她是外围女,尤其是在完事后就让她走,刘某多次自称要报警情况下仍以多次“??”微信回复,这对刘某是不尊重不公平的。
在我与李某多次推心置腹的交谈中,李某每次都会主动提到这几点,除了对刘某表达歉意,也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在聊到是否对刘某施行强奸时,李某每次都说自己并没有强奸她,几次都是流眼泪说的,眼泪代表了一个人真挚情感和内心流露,这里面有刘某没有受到尊重的委屈眼泪,这里也有李某对涉嫌强奸委屈的眼泪。正是带着这些复杂的心情,我一遍遍的阅读案卷,到案发现场,试图尽量还原案件的事实。
我的意见书分为三部分:1、从常理常识的角度。2、从法理证据的角度。3、从刑法治理社会角度
一、从本案的常情常理常识来看:
这一部分我想通过,性关系发生前,性关系发生中,性关系发生后三个时间段来进行阐述:
1、性行为发生前
法律来源于生活,正如我们常讲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本案中刘某半夜2点多从酒吧跟着李某到李某家,对于成年人来说都是心照不宣的事情,尽管刘某讲自己的包是被李某先放到车里,去方正家吃夜宵,这个理由是不符合常理的,两人从停车场出来手拉手进电梯,出来继续手垃手,就可以印证刘某是完全出于自愿。
2、性行为发生中
如果说前面是出于自愿,那么在性爱的过程中,据刘某讲性交姿势换过三次:“男上女下的姿势,男在后女在前侧躺的姿势,我帮她口交”,曾经有人说做过试验,说是如果没有女方的配合,强奸是无法完成的,我当然不同意这个说法,这种极限的要求是违背伦理的,对女方也是不公平的,但从另一个侧面上讲说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是需要达到一定程度要求的。
本案中变换了三次性交姿势,如果没有刘某的主动配合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完成的。或许也有人会认为是受到李某的胁迫才会这样做的,李某住的是住宅楼,凌晨时间段左邻右舍,楼上楼下都在家,只要声音稍微大些都很容易听到,有条件呼救而没有呼救。
3、性行为发生后
主要有刘某在楼下哭和报警两部分:关于刘某为什么会在楼下哭,我相信刘某是有委屈的,这种委屈来自于李某对她的不尊重,包括打过他,骂过他,其中重要的一点,完事以后李某让她走,有点像提起裤子不认人那样不近人情,打过和骂过她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否与发生性行为有关联性及因果关系,我在第二部分证据章节进行阐述。
关于报警部分:
我们注意到刘某报警前反复多次给李某打电话,甚至多次用语言文字警告方正如果不回复就要报警,正是李某多次以“??”回复激怒了刘某下定决心报警的,可见报警并非刘某的初衷。强奸是一种自然反应,不需要别人教,刘某是在别人鼓动下所为,从另一个角度讲李某在刘某自称报警的情况仍不愿接电话,恰恰说明了李某当时很坦然,自认为没有做亏心事。
二、从现有证据角度看从证据的角度分为两部分:
一是刘某的伤与本案的关联性问题。二是其它言词证据分析。一是刘某的伤与本案的关联性问题。案卷中反映刘某有会阴部、脸部、脖子下方三处伤痕和衣服扯烂现象,没有刘某所说的掐脖子伤痕。
1、关于会阴体皮肤见新鲜裂口约5mm部分:这是一份医院的门诊证明,从刑事证据角度讲属于证人证言部分,法医没有对这部分进行鉴定。刘某和李某的笔录中并没有提到这一块,也就是发生性关系的起因和本身和这部分无关,继而也能得出和违背刘某意志无关的结论。根据生活常识这个伤也只能发生性行为当中且正常的性关系也有可能发生。由于刘某受“高人”指点,这部分伤的发生时间点也有存疑。
2、关于脸部红肿部分:
这部分双方都有确认,但李某所说仅在楼道发生,这部分和刘某是相对应的,至于刘某说卧室也打过也只不过是片面之词。退一步讲即使如刘某所说两次打过,根据现场勘察,我本人也去过现场,与隔壁邻居间隔也就一米左右,有条件喊没喊,有条件跑没跑。可见因为打她而被迫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理由十分牵强,常识上有失常理,证据上与违背刘某意志发生性关系没有关联性。
3、关于脖子下方淤青的问题:
这部分除了李某没有印象外,刘某陈述被打的位置与淤青所在的位置也是无法对应,淤青是在锁骨附近,女方陈述是李某掐脖子,打脸,可见这部分伤是不是李某所致的真实性十分模糊,关联性更是没有,因为是什么才害怕在违背意志下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刘某来讲是刻骨铭心的事,刘某的毫无察觉恰恰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当然‘淤青’也不排除发生在酒吧,毕竟酒吧是猜拳、喝酒、蹦迪,疯狂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碰撞概率很高。
4、衣服撕裂部分:
李某印象中并没有这件衣服,女方也未提及这一部分,双方同时都能忽略的东西说明本身就不是重要的东西,尤其是对于刘某来说更说不过去。撕裂口子很直,给人第一印象不排除事后人为,当然,也不排除酒吧搂抱所致,至于刘某所说的在电梯口拽的问题,据李某讲他患有重症肌无力症,平时也是肌肉无力,力气不足。(北京医院的说明可以证实)总之,不管是怎么发生的,都得不出与违背刘某意志发生性关系具有关联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很自然就能得出,刘某的伤与违背意志发生性关系之间并没有关联性,没有因果性。刘某已经构成轻微伤,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侵权,刘某的伤和强奸罪是两个法律关系。
二是其它言词证据分析。
1、李某扇她耳光分析:
李某笔录:打她的原因是因为女方主动要红包,认为她是夜总会上班的“小姐”,让他失望。刘某笔录:很含糊,没有具体性。结合我上述的分析,显然刘某的话没有说服力。
2、关于5200元红包的问题:
男方笔录:因为打了她女方要5000元赔偿,实际是5200元。女方笔录:不知道李某发红包给她。须要说明的是5000元以上转账须要核实对方姓名,女方笔录说是“手机不在她身上,但是在发生性过程中李某问她姓什么”。从逻辑上讲,李某能说出女方要款5000元,实际转款5200,如果男方要说谎没必要再绕一个弯,且在接受询问的高度紧张环境下也绕不了弯,而结合女方两次进出男方家和李某扇他耳光,总得有原因吧?原因是什么?女方没有提及。
如果检察官认同或偏向我的观点,那么接受红包是经过女方同意的,至于说没有接收是两个时间段。我最理解不了女方说当时手机不在她身上?那时这个手机究竟是在谁的手里?是不是那个“幕后人”,为什么案卷没有出现这个“神秘人”?
另外,这个事情发生的绝大因素都来自“神秘人”代替刘某所发的微信内容,其语气和态度让李某变得莫名其妙,这也是李某‘??’回复的原因,,这个人也是让刘某“被强奸”的推手。
3、关于二进二出男方家的问题:
男方笔录前因后果说得非常清楚,符合正常的逻辑。女方笔录则称第一次打她跑出来,在电梯口又被方正拽她回去,我去过现场,电梯口离方正及其他三户家大概四米左右,除了李某拽回去有难度,最重要的是只要女方一喊,除了能保护自己也能让李某从此无脸见左邻右舍。
除了以上三部分,还有很多女方经不起推敲的陈述,我也不再一一列举,女方称受到男方的各种伤害,而从男方身上没有任何抓痕的印迹就足说明女方难圆其说。
三、从刑罚治理社会的角度
通过刑法调整社会秩序是最严厉,也是最后的手段,既要维护法律的威严,也要保障嫌疑人的权益;既要实现社会效果相统一,也要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公平公正无疑是平衡各种社会矛盾的最有效路径,实现公平公正的过程也是我们正确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过程,其中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是正确的理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就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从受害人的角度。二是从嫌疑人的角度三是从我国刑事案件逐年递增思考。
一是从受害人的角度:从女方的角度看,一旦李某构成强奸罪,李某变成了强奸犯,刘某变成了被强奸犯,刘某是未嫁女,势必严重影响对她今后的人生。
二是从嫌疑人的角度:李某因涉嫌强奸羁押,他也为此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在我与李某的会见当中,虽然李某不停的强调没有强奸她,双方性行为都是自愿的,但也意识到自己确实存在过错,扇她耳光,骂她是座台小姐,打电话不接以‘??’代替,性生活刚结束就马上让她走,这都是对刘某的极大的不尊重,为此李某也懊悔不已,意识到自己的问题,羁押带有惩罚性,也有教育性,通过对李某的羁押确实达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李某是独生子女,一旦构成犯罪,最底也将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李某身患某疾病,这个病得不到及时治疗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这也是患病的母亲最担忧的。
三是从我国刑事案件逐年递增的思考。
张军检察长在今年的一次会议中提到:“我国1999年审查起诉的案件82.4万件,2019年达到220万件”,这10年人口增长3000千万,是什么让我国犯罪逐年增长?我想造成上述的原因很多,司法机关的“重刑主义”执法理念当然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强奸犯罪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罪名,在体力方面女性具有天然的弱势,在保护女性的权益方面,司法实务中,在立案,批捕环节都要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这是非常符合刑罚治理社会理念的,嫌疑人通过一段时间的羁押反省,让其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新做人。
但刑法的价值和威严更在于让有罪的人归罪,让无罪的无罪。
为此,司法制度设计证据要求也是按递进式的标准,就审查起诉要求的标准来看,李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无法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
最后,向检察官报告的是:李某亲属受李某委托一直在与受害方洽谈补偿事宜,虽然补偿和犯罪并无关联性,但我们也认可李某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给女方一定的赔偿。由于女方漫天要价(40万),且措辞非常强硬,甚至谅解书也要让我们体现犯罪字样,因此,一直拖到现在,现我们还在积极与女方协商。
辩护人:丁广洲
2021年6月
李某涉嫌强奸一案法律意见书(补充一)
尊敬的检察官:
由于我的第一份法律意见书有过对全案分析,因此我的补充法律意见主要针对补充侦查卷部分进行阐述,可以说这份补充案卷侦查机关基本围绕了“男女双方是否存在自愿性”进行全面调查,针对性较强,通过对李某、刘某两份补充笔录基本能得出“是否自愿”的结论,通过苏某的笔录可以证明涉案当事人去过酒吧,通过王某的笔录可以确认微信聊天和报警出自王某。
为了便于阅读,我还是从性关系发生前,性关系发生中,性关系发生后三个方面入手,并也紧紧围绕双方是存在自愿性上进行全面解读。
1、性关系发生前
通过苏某笔录,可以确认李某和刘某去过酒吧;通过对刘某的笔录,手牵手一起去的男方家,可以再次确认出于自愿,这是我认为的自愿之一。
2、性关系发生中
1、这部分也是本案的核心,我在第一份法律意见书中也提到:按正常的思维和逻辑变换多种性交姿势,如果没有女方的配合是不可能完成的,除非某种特殊环境下“女方不敢反抗”,尤其是口交,牙齿可以是武器,邻里可以是武器,“战场”的主动权掌握在女方,而非在男方。事情发生在居民小区,楼上楼下,左邻右舍,且发生在凌晨,只要说句不太温柔的话就能很好的保护好自己,可刘某没有做,这是我认为的自愿之二。
2、关于是否存在女方不敢反抗的可能:刘某的理由补充材料讲到两点,一是转发红包前害怕李某打她才告诉他姓刘,二是走廊上没人,呼救也没用。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孤立来回答,恐怕只有两个人知道,一个刘某,一个是上帝。如果综合全案来分析,显然李某所说刘某主动要红包更符合常理,如果把红包与变换不同的性交姿势关联起来,这个答案不言自明。这是我认为的自愿之三。
关于走廊叫了也没用的问题,我递交的户型结构图会说话。这是我认为的自愿四。
3、关于转发5200元红包的问题:这其实只是一个影响我们判断力的障眼法,虽然在转发红包的时间截点上双方各执一词,但这个时间截点无论是发生在性关系前,还是发生在性关系中,甚至发生在性关系之后,发红包的时间截点或领取红包的时间截点与刘某配合李某或者李某配合刘某交换不同的性交姿势这一事实并无必然关联性。
如果有,说明刘某是冲钱来的;如果没有,说明刘某是冲性来的。因为强奸罪的强和奸的时间截点恰恰发生在性关系中。
那么,交换不同性交姿势就不能算违背妇女意志吗?这里主要把握的是一个“度”的问题,我在第一份意见书里已经作了详细的分析,只要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和过往的司法判例就能找到答案。这是我认为的自愿五。
4、关于会阴部皮肤有裂伤的问题:
关于伤情与强奸罪的关联性问题,我在第一份笔录里有较为详尽的阐述。从时间点上来讲,这么重要的一个问题前几次笔录能忽略,直到几个月后才提起,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本身就值得商榷就算刘某所说属实,“我想是那个时候弄伤的”?这句话题显然属于一种猜测,既然是一种猜测,也表明当时就没有太当回事,现在才回过头去猜,能忽略掉的东西与违背妇女意志之间关联性在那?这是常识问题,何况交换不同的性交姿势没有刘某的配合可能实现吗?这个问题其实和转发红包一样,只是迷惑我们对事物判断的障眼法。对于这个问题还是要结合生活经验和常识去判断,正常男女性行为也不排除这类事情的发生,何况两个陌生男女,干柴烈火。这是我认为的自愿六。
3、性关系发生后
性关系发生后,要回答的是刘某为什么要报警?补充材料很好的回答了报警的是王某而非李某,当然王某的意识表示也可以代表刘某的意志,但这里却包含着王某和刘某共同的意识表示。是刘某打了折的意思表示。是王某的莫名其妙的言语让李某对以???的莫名其妙的回复,王某的这份补充笔录同样让我这个辩护人也莫名其妙,明明微信记录证明了内容的大概的意思是“赶快回电话,不回,我就报警”且重复多遍,其潜台词不就是“赶快拿钱来,赶快拿钱来,不拿我就报警”,对照下她的笔录内容,有几句是真话。王某的所谓“义气”害了李某,甚至也害了刘某,不是吗?
当然李某对刘某确有不妥之处,我在第一份法律意见中也多次提到,李某也意识到自己有对刘某有不尊重的地方,他很懊悔也为此付出了代价。正如李某补充笔录中讲到:“被害人离开有点伤心,因为没有留她过夜”。我认为李某所说的正是刘某的伤心和委屈点,一个女孩大半夜跟着一个陌生男人回家,发生性关系后,这个男人提起裤子转眼就不认人,凌晨让一个女孩离开,这会让一个女孩有多伤心。这是我认为的第七个自愿,只是这第七个自愿,是打了折的自愿报警。
综上,我通过对性关系发生前,性关系发生中,性关系发生后的综合分析,从而得出了“六个半自愿”的结论,再结合刑法第236条和相关司法实务,最终可以得出:李某存在一定过错,但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丁广洲
2021年7月
李某涉嫌强奸一案法律意见书(补充二)
尊敬的检察官:
我在会见李某过程中,李某曾多次强调“他患有全身重症肌无力症,手足无力”,他自己认为“暴力”对待她人有其先天不足之处。由于这种病非常罕见,我国仅有几家医院具备医疗条件,看守所入所体检医院更是不具备此项功能,辩护人认为有必要作个补充。
这个案件稍微涉及到两方面的医学知识与法律交叉的问题:一是“全身重症肌无力症”与法律规定的强奸罪“暴力”的关联性问题,二是关于女方会阴体裂痕与正常性行为关系的问题。
一是“全身重症肌无力症”与法律规定的强奸罪“暴力”的关联性问题:为了搞清“全身重症肌无力症”是怎么回事,我特地买了几本相关书籍,书籍的内容也印证了李某病历证明所说其临床表现为“全身骨骼无力和易疲劳”,这个症状是否可阻却我们法律意义上的强和奸,辩护人没有能力进行判断,仅供检察官参考。
二、关于医院门诊出具的女方会阴体皮肤见新鲜裂与正常性行为关系的问题。在我第一、二份法律意见书也有提及,认为只要凭常识判断就有答案,在提出我这个观点时,我也咨询过相关医务人员,他们的答复是肯定的,我在百度等公共平台查询结果也能验证我的判断。
附:1、李某病历证明原件1份。2、《重症肌无力》书籍一本。3、《有问必答》专业人士回复2份。
辩护人:丁广洲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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