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的法律和伦理之现状
代孕为那些无法孕育自己的后代,而又不愿意收养他人子女的夫妻,打开希望之门。这一技术的诞生确实为一部分患者夫妇挽回终身遗憾,但是却打破了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秩序,因此自问世以来此项技术便引起激烈争论,力主非法者有之,坚持合法化者有之,孰对孰错,错综复杂!
代孕的法律和伦理之现状
01
何为代孕?
代孕是建立在试管婴儿技术之上,对一些各种原因不能自身孕育孩子的情况,如先天性无子宫、子宫切除、子宫畸形、子宫腔严重粘连等疾病,而不能承受怀孕的妇女,借用他人的子宫,让夫妇俩的受精卵得以着床,并发育成胎儿的一种助孕技术。
根据代孕者是否同时提供卵子,可分为完全代孕和部分代孕两种。前者也称为妊娠代孕,是委托夫妻或由代孕者以外的男女捐赠的精子和卵子,经试管内受精形成胚胎后,再将胚胎植入代孕者子宫内,代孕者只提供子宫,不提供卵子,这种情形出生的婴儿与代孕者之间没有血缘关系;部分代孕也称为基因代孕,代孕者既提供子宫又提供卵子,与胎儿之间存在遗传关系。
02
代孕“合法化”之争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谁分娩谁为母亲”是传统观念上亲子关系认定的基准。代孕的最大挑战是对这种认定标准造成的强大冲击。然而目前需要进行代孕的不育夫妇不在少数。在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少数人”的利益不能也无法被轻易忽视。有人认为只要不孕夫妇和代孕者在有知情能力、信息提供充分的情况下都有能力决定自己的生殖行为。所谓“一个愿打(出租子宫),一个愿挨(金钱租赁)”,买卖双方并无异议,既非胁迫,也无剥削,又未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有何不可?
但更多的人对代孕可能产生的、给委托夫妻、代孕者、后代及社会可能带来的危害表示担忧:代孕 “出租”子宫,将自己的子宫物化变为制造婴儿换取金钱的机器,导致生育和婴儿商品化,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及伦理问题。
03
代孕“合法化”之争
十月妊娠有着极大的不可预知性和不可控制性,因此存在着种种产生争议的隐患:如果代孕者妊娠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需要终止妊娠时如何处理?如果产下畸形儿及多胞胎时,委托夫妻会愿意认领么?如果不愿意,代孕者又拒绝抚养的话,那么这些鲜活的生命我们该将如何面对?代孕母亲在医院产下婴儿,出生证上的母亲姓名该是谁?和分娩记录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另外,代孕过程中一直困扰我们的问题:代孕母亲和所生婴儿的关系到底如何界定?在基因代孕的情况中,究竟谁是母亲?如果委托夫妻和代孕者存在亲属关系,那么情况将变的更加复杂。
2015年上海法治报报道:47岁女子花巨资找代孕,结果“胎死腹中”,人财两空,满腹怨恨;2014年,一对澳大利亚夫妇在泰国代孕,生下先天性愚型儿,据称留给孤苦无依的泰国代孕母亲独自抚养,引起国际社会一篇哗然,真假难辨。
以商业牟利为目的的代孕,如今一次又一次搅动法律和道德波澜,触动着人性伦理的底线,挑战着社会法制的漏洞。医学界也在寻求司法的支持,我们在拷问自己,现代中国是否已经具备了代孕的法律的条件,能保障妇女和子代的权益和安全?
04
代孕的相关法律问题
世界各国关于代孕立法
鉴于代孕的伦理争议较大,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拒绝代孕,禁止商业性代孕更成为很多国家最终的选择。即便在代孕合法的国家,一般也被较为审慎地严格管控。比如禁止商业化代孕和营利性中介代孕须由法院审核批准等。
截至目前,允许代孕的国家有美国(部分州)、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泰国、俄罗斯等国,而瑞典、加拿大、法国和德国等国家则立法禁止代孕行为。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对于代孕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争议还很大,实施的规范程度也不同。只有在法律可靠支撑的条件下,代孕才可能安全实施。我国的法律体系准备好了吗?
我国的代孕相关法律及现状
我国对于代孕的态度非常明确,卫生部在2001年发布生效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03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准则和伦理原则》也明确禁止了代孕技术的实施。
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代孕,然而这一规定却很容易违反,因为其禁止的对象是国内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禁止他们从事代孕手术。但是当事人完全可能找到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务人员,秘密地进行地下代孕,或借助地下中介去国外医疗机构实施代孕。目前由于市场的需求以及高额的利润,使得非法代孕形成产业链,屡禁不绝。
在利益面前,似乎没有人在意非法代孕的社会风险,尤其是那些非法代孕母亲的利益。在这场黑市交易中,代孕女性最容易成为被剥夺、利用和欺骗的受害者。立法只代表了国家对代孕的立场,实践中真正杜绝商业性代孕绝非易事。
结语
代孕犹如一把双刃剑,它给一些不孕症家庭带来了欢乐和希望,但这一技术引发的复杂的伦理、道德、法律问题,仍需要专业人员和政策制定者进行深度研究。是不问一切的全面禁止或放开?还是合理疏通,因势利导,在全社会的监督下,合情合法的建立其正确的行为规范和实施途径?代孕的现状,有待于全社会的共识。
本文作者:王田娟,曹云霞
专家介绍:曹云霞
医学博士,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
安徽医科大学校长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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