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学论文通用六篇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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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人的平均寿命越来越长,面对不断增长的人口总数,我国政府为防止由于人口的不断激增而形成各种社会问题,不得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人口增长。上世纪80年代,全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的人口总数增加明显放缓了,但社会的人员结构却走了另一面,即人口老龄化。面对我国人口结构的这一新变化,家庭养老问题也变得愈来愈突出。事实上,我国作为人类文明的最早发源地之一,“孝道”文化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因此,当一个人逐渐步入老年,与家人晚辈同住在一起,让其供养,似乎是每个国人对自己晚年生活的自然规划。但随着中国“少子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的大家庭逐渐解体,家庭逐渐变小,取而代之的是“四位老人、一对年轻夫妇以及一个未成年小孩”的家庭模式,由此,由一对夫妇赡养4个老人就显得力不从心,抚养系数比例上升并失衡,这种模式作为现今的主流家庭模式,是一种具有风险的家庭架构。在人口与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传统的家庭供养和照料模式正在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举步维艰。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全部推向社会还不现实,还需在一定程度上由家庭提供老年人的养老。

  二、当前中国家庭养老面临的困难

  目前,随着中国“少子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中国的年轻人口正迅速下降,家庭养老的困难正日渐明显,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也要求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因此,目前老年人的养老,不仅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问题,还有发展问题,即老年人不仅需要有良好的物质生活,还需要有丰富的精神生活。有报导称,淘宝网最近出现了一个“看望父母”的服务,店主接到的订单,代替子女去家中看望老人,替老人干家务、聊天、读报等。这样一则消息让人很是震撼:家庭养老确已不再仅是经济上的给予、物质上的保障,它还确确实实需要心灵上的抚慰。

  三、国外发达国家对养老问题的做法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不仅我国存在,在世界各国也都存在。出于对发达国家的盲从,有些学者提出我们可以在养老问题上向发达国家看齐,将养老问题全面社会化。对有些学者的这一提法,作者不敢苟同,其实,对于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一些发达国家也在逐渐将社会化养老回归到家中养老上来。

  (一)韩国的养老模式韩国经济在近30年的发展较为突出,不仅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而且韩国的社会结构、家庭结构也有了极大的变化。但唯一不变的是韩国仍与以往一样,在“孝道”观念的影响下,仍然主张家庭养老。为了更好地让国民贯彻这一养老模式,韩国政府在各种场合都宣扬家庭照顾老人的重要性及孝顺老人的儒家文化价值观,并坚持“家庭照顾第一,公共照顾第二”的社会政策。为了将这一政策真正落实到位,韩国政府对家庭养老的国民给予各种优惠:如对在家庭赡养老人的子女可以减免其部分收入税并提供家庭津贴;在接受遗产时,可对有家庭赡养老人的国民减免部分遗产税……通过这些政策,政府希望有更多的家庭愿意承担在家庭赡养老人的义务,从而使韩国能够保持家庭赡养老人的传统。

  (二)日本的养老模式日本也是一个典型的东亚国家,其经济也十分发达。在强大经济能力的支撑下,日本在二战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由社会提供、国家支撑的福利机构保障。但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日本意识到,老年人的家庭养老还需回归家庭。因为调查发现,在福利机构度过晚年的老年人常因见不到自己的子女、亲人而心情忧郁、闷闷不乐,长此以往,对身体非常不利;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住在福利院中的老人虽可在看护良好的条件下生活,却不能消除他们紧张不安的感觉,因此,其因心情郁结而死亡的人数要大大超过居家养老的老人。为此,日本在2000年4月1日提出了要“由全社会支撑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口号,并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所谓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一种新型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其内容包括福利、医疗、保健的综合配套服务,实现形式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设施服务和居家服务。而居家服务的宗旨就是在减轻家庭负担的情况下,让老年人在家里接受各种所需的服务,以此来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指数。

  (三)新加坡的养老模式对于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新加坡一直就主张家庭养老。为此,新加坡将“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治国之纲”。孝道可以稳固家庭,可以使社会繁荣。前总理李光耀曾说,“我们须不惜一切代价,要尽可能避免三代同堂的家庭分裂。”基于这一目的,新加坡于1994年颁布了《奉养父母法》,这一法律是世界上第一个为“赡养父母”所立的法。在这一基础上,1995年11月,新加坡又在其所颁布的《赡养父母法》中规定:成年子女需资助贫困的年迈父母,如其拒绝,父母可以向法院,法院调查情况属实,将判处该子女1年有期徒刑或罚款1万新加坡元。在分配政府廉租房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在这一系列制度安排下,新加坡国民很多人愿意在家赡养老年人。

  四、我国如何应对家庭养老问题

  (一)完善相关的家庭养老制度虽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应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但却缺乏相配套的激励机制与惩罚措施,仅是一纸条文。面对需要赡养四个老人的年青夫妇来说,事实上毫无意义。面对自己的父母,大多数年青夫妇虽有赡养的意愿,“无奈在各种经济压力、住房压力的现实面前,只能无奈选择将年老的父母留居别处,与自己分居。”对日益突显的老年人养老问题,我国政府是否可有限度地学一下韩国、日本、新加坡的作法,使年青的夫妇有能力在自己家中赡养自己的父母。

  (二)将家庭养老多元化我国正处于养老模式的转型期,单纯依靠家庭、政府、社会养老似乎都不太现实,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真正做好老年人的养老工作。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家庭养老,现在虽然由于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的结构发生了变化,但我们可根据这一情况,将家庭养老进行泛化。即不是简单地将与老人同住在一起称之为家庭养老,对于与老年人居住的并不太远,可以经常照顾到的情况也应归于家庭养老。因为家庭养老的目的,无非就是使老人在生活得到保障的同时,精神上也可以得到慰藉。而这一点对于与老年人居住相对较近的子女来说,客观上相对容易实现。因此,我们可以将家庭养老泛化一些,在这一理念下,再看我的国的家庭养老问题就会发现,我国的家庭养老从形式上仍然保持着传统家庭养老的格局,但在内涵上体现了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

  (三)社区协同家庭养老现在,不管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有自己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都有自己的社区管理机构。而在每个社区,总有一些热心公益的志愿者。对于我国目前家庭养老实际存在的一些困难,各社区可以以社区的名义,组织这些志愿者,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在居家养老有困难时进行一些必要的帮助。这样,既实现了老年人家庭养老的愿望,又为在家庭养老中确实有困难的家庭解决了实际困难。此外,社区还可针对这部分老年人,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服务:如可在社区办一些活动室,组织家庭养老的老年人参加这些文化、体育、教育活动,使其精神上得到慰藉;对生活基本能自理但又需要一定照料的中高龄老人,可采取日间护理;低龄健康老人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也可参与到照顾中高龄老人的活动中……家庭养老通过社区的协助,一方面确保了老年人在自己家中居家养老,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社区在一些项目中按保本微利原则增加一些收入,从而安置一批下岗职工就业。可以说,社区协同养老是一件一举两得的善事。

  五、结论

  作者:王建民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云南大学民族学专业设在人文学院,社会学专业设在公共管理学院,民族研究院则设有人类学博物馆、民族学研究所、人类学教研室;民族学和社会学作为云南民族大学有特色和优势的学科都设在人文学院,分为民族学和社会学两个系。贵州民族大学2009年12月将原社会发展学院的社会学、社会工作两学科专业与原民族文化学院的民族学、历史学两学科专业合并成立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但专业依然是分设的。一些省级社会科学院中也分别有民族学和社会学两个研究所。近年来,虽然各大学和研究机构有学科调整,但基本格局未曾改变。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分设机构的情况更频繁地出现在近年各大学机构扩展的过程中。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全国著名高校先后建立社会学专业及研究所,今年又纷纷建立人类学研究机构。抗战之前,在大学中,除了南开大学存在一个1923年开设但仅延续两年左右的人类学系,清华大学有一个寿命只有几年的社会学与人类学系之外,并没有其他以人类学、民族学命名的专业系科。抗日战争结束后,伴随着美国学术影响的扩大,人类学这一学科概念逐渐被更多人所接受,国民政府教育部自1947至1949年先后批准暨南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建立人类学系,台北大学也建立了考古人类学系。如果再加上1944年建立的与民族学有关的中央大学和西北大学的边政学系,全国专业系科中设有民族学、人类学专业的也并不多。在中国人类学和社会学发展的早期阶段,因为研究力量的局限,将人类学、民族学和社会学这些关系较为密切的学科置于同一研究机构中的状况更为常见。如20世纪30年代,清华大学曾一度建立社会学与人类学系,不久,因主要从事人类学研究的史禄国等教授离校,又复名为社会学系。更多的社会学系当时并没有挂上人类学或民族学之名,但通常都要开设相关课程。对中国人类学和社会学学科的早期历史略有研究的学者都知道,除了上述人类学系和中央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外,许多人类学家在社会学系中工作,一些社会学家具有人类学倾向。若细数名单,学界的主要代表人物吴文藻、徐声金、赵承信、杨堃、吴泽霖、柯象峰、陶云逵、徐益棠、胡鉴民、伍锐麟、陈序经、林惠祥、费孝通、林耀华、李安宅、岑家梧、谷苞、胡庆钧、陈国钧、陈永龄等都曾经在社会学系中任教,在社会学系中或讲授人类学、民族学课程,或从事过相关田野工作,或撰写过相关论著。其中不少人类学学家还出任过当时一些著名大学的社会学系主任。20世纪前半期,大学社会学系多开设有关于人类学、民族学的课程。如私立厦门大学历史社会学系(社会组)课程纲要中列有社会基础、社会变迁、社会起源、社会进化、人类起源、民俗学等课程[3]。北方著名的教会大学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在拉德克利夫-布朗访华前后,开设有吴文藻讲授的社会人类学、家族制度,赵承信讲授的社区调查,拉德克利夫-布朗讲授的比较社会学、社会学研究等课程[4]。

  抗战期间,边疆民族问题引起了更多有识之士的重视,国民政府也在经济十分紧张的状况下,对边政研究给予了更多投入。当时设立的金陵大学社会学系边疆社会组开设的课程有民族学大纲(或称民族学)、边疆地理及人文地理(或设边疆史地通论)、中国民族、西南边疆、西北边疆、东北边疆等[6]。抗战胜利之后,随着人类学的扩展,不仅有人类学单独设系,类似课程在各校社会学系中也更为普遍。上述诸课程均是较为典型的人类学、民族学课程,从课程体系来看,尽管课时量不多,但基本上是从学科结构出发考虑课程设置,在课程内容上也体现了当时世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如吴文藻的社会人类学为社会学系主修学生的必修课程,具体内容包括导言与背景、文化的分析、文化的综合、文化的研究法等。“从社区着眼,以求了解中国之边疆民族及其社会文化;附带注意部落社区与乡村社区之对比。”[4]由于当时社会学系开设的课程多由国外引进,一些大学,特别是教会大学社会学系使用外国原版教材者较其他文科系为多。尽管外文教材多选取国外人类学、民族学名著,有利于更直接地吸收国际学术的养分,减小了与国际学术界的差异,但这类教材一是距离中国的实际太远,二是读者面小,影响了民族学的广泛传播。因而,从一开始,一些大学教师就试图编写符合本校学生要求、适合中国实际情况、包括中国资料的教材。厦门大学历史社会学系社会学组使用自编教材,1928-1929年度,在社会学原理、社会起源、社会进化、社会调查、家庭研究等有关民族学的课程教学中,都使用该校教授自编的教学大纲,并制定参考书[7]。时任该系教授的林惠祥由各国材料编译成《文化人类学》,1934年作为大学教材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作者从物质文化、社会组织、宗教、艺术、语言文字五个部分论述,以包容文化人类学的各种材料,又以人类学总论作为导言,并加文化人类学略史,以说明各种重要原则及学派。当时,各大学社会学系多数较为重视实地调查,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学生经常参加各种类型的考察。在抗战之前,虽然许多学校的实地调查较为侧重于社会学方面,如人力车夫生活状况调查等,也时常仅以问卷形式进行,民族学田野调查所占比例并不算大,但也已经成为一些学生的自觉选择。许多教师注意要求学生联系中国的实际来学习和调查研究。抗日战争爆发后,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在平郊村的研究中,由系主任赵承信领导三、四年级学生每星期下乡两三次,由当地人作向导,逐户拜访,并编制表格,记录日记,搜集实地资料[8]。除学校组织的集体调查研究外,也积极鼓励学生利用假期进行调查。燕京大学学生陈礼颂在校期间选修了吴文藻开设的家庭学课程,他对于潮州村落社区的宗族问题产生兴趣,“全是吴师文藻循循善诱之功,并承他介绍葛(学溥)氏一书所引起的”,吴文藻“早就知道笔者(陈礼颂)籍隶潮州澄海县,同时又素知潮州宗族色彩浓厚,故此他便极力鼓励笔者趁返乡度假之便,不妨利用机会试做一次初步的调查研究。”[9]在国际学术交流中,一些人类学界的重要学者也在20世纪前半期到中国进行讲学。1935年秋,英国著名的功能学派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应吴文藻邀请,到中国讲学和访问。自是年10月起,用约一个半月的时间,在燕京大学开设了“比较社会学”课程,并主持了“中国乡村社会学调查”讨论班,其间有百余名学生研习这两门课程。当时的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林耀华参加了拉德克利夫-布朗教授的课程学习,并请他担任了其硕士论文的材料组织导师。拉德克利夫-布朗在中国讲学期间,“学生所有报告建议,氏皆一一指导,批评得失,鼓励学业”[4]。他针对当时的情况,提出“在中国研究,最适宜于开始的单位是乡村,因为大部分的中国人都住在乡村里;而且乡村是够小的社区,可供给一两个调查员在一、二年之内完成一种精密研究的机会”。并对怎样进行这种调查进行了具体指导[10]。拉德克利夫-布朗对功能主义理论与方法的阐发,在中国学者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林耀华为欢迎拉德克利夫-布朗,在其到达北京前夕即写成《从人类学的观点考察中国近代社会》一文,在天津《益世报》副刊《社会研究》上发表,介绍了功能学派理论特色,并运用功能学派理论对中国近代社会进行了简略分析。林耀华当时已经受功能学派的影响数年,立意要下乡实地考察,抱着研究起始为实地工作,至终仍是实地工作的态度,对福建莆田宗族乡村进行考察[11]。得到拉德克利夫-布朗指导之后,林耀华又发表题为《从人类学的观点考察中国宗族社会》的论文,以宗族、家族和个人为起点分析宗族社会,在不同层次的讨论中,运用了功能学派社区是各部分各方面互相联系的整体的观点[12]。他1935年写成了15万字的硕士学位论文《义序宗族研究》,由于学习中接受了功能学派的理论,论文形成阶段又受到功能学派代表人物的启发,表现出明显的功能学派的影响。结束了在燕京大学的讲学后,吴文藻陪同拉德克利夫-布朗,南下武汉、南京、上海、广州诸城市进行访问、考察,通过学术报告等形式与当地学者进行交流。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将当时中国社会学界的重要刊物《社会学界》第九卷作为纪念布朗教授来华讲学特辑出版,其中刊登了拉德克利夫-布朗的四篇论文:《社会科学中之功能观念》、《人类学研究之现状》、《对于中国乡村生活社会学调查的建议》和《原始法律》。吴文藻在该辑刊物上发表《布朗教授的思想背景及其在学术上的贡献》一文。1936-1937年间,吴文藻教授请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怀特(L.White)在燕京大学作长期讲学,以人类学及方法论为讲题。还曾计划请当时在国际人类学界已经显露头角的美国耶鲁大学人类学系人类学家萨丕尔(E.Sapir)、哈佛大学阿伦斯伯格(C.M.Arensberg)和英国伦敦大学人类学家弗思(R.Firth)等到燕京大学讲学。后因“七•七事变”计划中断。

  尽管有人认为人类学属于人文学科或属于历史学科,还有人主张它是政治学科或科学社会主义的一部分,但大部分学者还是把它纳入社会科学学科中,被视为社会科学中的独立学科。由于人类学这样的学科地位,与同属社会科学的社会学学科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具备在研究中互相启发、互相借鉴的更大可能性。不过,在人类学、民族学和社会学的关系讨论中有许多不同观点。法国社会学年刊派的学者曾经将民族学视为社会学的一部分,认为民族学是为社会学提供资料的,仅仅是一门叙述性的学科。人类学和民族学的涵义最初非常广泛,有部分学者甚至认为社会学是人类学或民族学的一部分。1997年修订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目录上,在将民族学作为民族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之一的同时,把人类学调整置于社会学一级学科之下,作为其中的二级学科,与社会学、人口学、民俗学并列。2012年的目录调整经过激烈争执,依然维持了这个格局,并将目录扩展到了大学本科专业层次。这一举措反映了无论在学科分类还是在现实研究中,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学科的关系直至今日至少在部分学者心目中依然处于比较混乱或模糊的状态。从前文的讨论中,笔者也追溯了中国学科发展场景中人类学与社会学在20世纪前半期的密切关系。对此问题的深入认识和解释需要从以往对两个学科的关系认识的梳理和重新思考开始。20世纪前半期,一些中国学者就试图对社会学与人类学或民族学的关系进行梳理。林惠祥在《文化人类学》一书中认为:“社会学讨论人类社会的根本原则,而人类的社会的现象其实就是‘超有机现象’,既文化的现象,而人类学研究的也就是文化的现象。由这样看来,这二科几于全同了。所以社会学家与人类学家很多为同一人(如斯宾塞、萨姆纳、托马斯、哥登威塞等人),而这两种著作也常相通,社会学中论‘社会起源’之处更完全是人类学的材料,而大学中也常将这两种科学合为一系。”[13]15-16当时许多中国学者的研究都涉及两个领域,不易简单地划定到底哪项属于民族学,哪项属于社会学。他们在这两个学科发展初期分工并不明确,往往采用兼容并蓄的办法,在学术实践中表现出交叉或相近关系,有时甚至是同一的。许多老一辈中国社会学家也是民族学家,研究的课题往往涉及两个学科,著作既被视为民族学杰作,又被列入社会学书目。杨堃也明确指出,新中国成立前民族学和社会学是很难划分的[14]。在现代学科分类体系中,人类学、民族学和社会学相互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关联性。一方面,尽管民族、族群、文化、社会等概念均有不同,但民族或族群通常是社会的重要组成成分或社会概念,社会都是以遵循某种特定的文化观念的人类群体构成的。另一方面,所有民族或族群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中,文化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结果,是社会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说,被群体共享的文化观念和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在人类学传统中,在许多学者将注意力集中于文化的同时,也存在着兴趣在作为一个社会单位的社会之上的理论范式。“最初人类学基本上关注的是社会的性质:人类怎样开始互相协作,社会如何以及为什么随着时间推移而变迁。当历时研究的兴趣被颠覆之后,关注的是社会怎样被组织起来的,或者关注其功能。功能主义者、结构-功能主义者和结构主义者互相争论不休,他们对究竟应当强调个体间的关系,社会制度间的关系,还是个体占据的社会范畴间的关系不衷一是。然而,对社会的关注都超过了文化,在这样一种基本兴趣上他们是大体一致的。互动论者、过程论者和马克思主义者也是如此。”[15]正如功能学派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也把他自己的学问称为“比较社会学”一样,这些理论流派常常被视为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共同遗产。与此同时,我们又应该看到两个学科之间的差异。在学科初创时期,林惠祥认为:“⑴人类学的性质是历史的,社会学则为理论的。人类学是实地研究各种制度的原始状况而寻出相对的原理,社会学则就取这种原理,并广取别种社会科学所得的原理合并一处,而统论人类社会的全局。⑵社会学详究人类的‘结合’,即社会的生活;人类学则对此问题不过考究其原始状况,此外人类的物质生活、心灵生活都要顾到;至于人类的发生与种族的区分,全属于体质方面的,更和社会学无关了。⑶社会学常就文明社会特别是现代社会而论,人类学虽也涉及文明社会,然其研究多关于史前时代及野蛮社会。”[13]16吴文藻先生也主张,“文化人类学必须以代表原始人类的现代未开化民族的生活状况为范围”[16]。蔡元培曾在中国社会学社成立时发表关于社会学与民族学的演说,他主张社会学是研究现代社会的,但要知道现代社会的真相,就要知道其历史发展,研究“现代未开化民族”的民族学可以补助社会学[17]。至今不少学者对两个学科关系的认识依然与这些中国第一代人类学家并无二致。从学科的缘起上看,可以说这种见解不无道理。社会学是为了解决西方社会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后的社会问题而诞生的,而人类学、民族学的产生和早期发展则与西方向外殖民扩张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西方某些学者在讨论人类学、民族学和社会学的关系时,认为两者的区别是前者主要研究异质的、他者的社会,即“原始”、“落后”、“野蛮”民族,后者研究同质的、自我的社会,即现代社会、文明社会和西方社会;前者探讨的是过去或者现在的“过去”,后者研究“现实存在”。这种看法明显地带有西方民族学殖民主义色彩的烙印。然而,也应当认识到,将这种区分运用到中国之时,构成了一种新的隐喻,到了中国学术中,内地汉人社会被看成是现代社会,少数民族社会则成为原始社会的替代品。某一项研究在中国属于社会学,到了国外就列入人类学或民族学之中,由于西方社会学多侧重于研究本国工业社会,而20世纪前半期西方人类学、民族学则多研究异民族,中国和西方学者根据田野调查所作的中国社会与文化的研究著作到西方语境中,也被西方学术界理所当然地视为文化人类学著作。与此同时,在西方国家研究中国汉人社会的学者在这种学科分类系统下,在他们自己的体系中可能属于人类学、民族学,而这些人到了中国就可能会被称为社会学家。在中国学者的实践中,费孝通用他心目中更偏向社会学的作品《江村经济》,获得了马林诺夫斯基的首肯,成为国际人类学界研究中国社会文化的名著。而费孝通千里迢迢带到英国的他和王同惠一起搜集的广西大瑶山社会组织调查和体质测量资料,原本是他心目中更人类学的材料却被马林诺夫斯基否定了。另一本中国人类学名著《金翼》,是林耀华在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利用作助教的余暇完成的。他在哈佛大学的博士学位论文是《贵州的苗蛮》,尽管主要是根据文献完成的,但更接近当时中国学者心目中的人类学。至于《一个中国的乡村———山东省台头村》的作者杨懋春在西方人眼中是一位人类学家,在中国学者心目中却是农村社会学家。这种将研究对象按照假想的等级进行排列的做法表现出西方中心主义在学科分类上的强烈影响,但似乎也表现出中国学者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问题的认识立场,并可以说明国族主义影响下的中国人类学和社会学界受西方学术思想影响颇深。20世纪前半期,更多中国学者具有更为强烈的民族主义情愫,力求说明中国社会的性质,透过中国古代文化和边疆民族文化发展历程来论证中国社会文化发展的方向,希望个人的学术研究成果能够为国家和民族贫弱状况的改变贡献力量。实证主义科学理念占据统治地位的人类学理论取向因此在中国社会学界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响应,许多社会学家不仅乐意将相关知识加入到课程体系中,亦积极从事人类学、民族学田野工作。在“抗战建国”的政治动员之后更是如此。应当看到,至今这种学科关系的认识依然有一席之地,则说明对于这些学科研究对象仍然缺乏深入的分析和反思。有学者指出,在人类学、民族学界,主张民族学只研究落后民族,不研究先进民族;只研究少数民族,不研究多数民族,势必将民族学的手脚束缚起来,学科发展受到限制,甚至等于取消民族学[18]。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人类学、民族学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过去的局限,将视野放在各民族和族群互动于其中的当代社会文化之上。而国内部分学者至今依然坚持只研究少数民族或以少数民族研究为主的策略,另一部分学者则采取更为包容和扩展的角度进行研究,加之学术理论和方法追求不同及对国际学术的认识差异,近年来国内人类学、民族学两个学科逐渐主动剥离或被动分离①。事实上,人类学与社会学学科之间的差异更多地表现在研究方法上。早期的人类学因为研究无文字社会,必须进行田野工作来获取材料,而在那个时候社会学家把时间更多地花费在图书馆里[19]。尽管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人类学、民族学学术传统被批评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但人类学家更重视深入到作为他者的研究对象群体内部做以局内参与观察为特色的田野调查,研究程序的基础是记述细节和对被观察现象的解释,如果讨论涉及变量关系更侧重对为什么的讨论。社会学逐渐有了更多的实地调查,强调研究方法,甚至被刻薄地批评为“方法最讲究而结果最小化的学科”,主流社会学注重统计资料的搜集和积累,注意量化研究,以问卷和抽样调查为最常用的手段,以变量关系和根据统计学作出规律性解释为基本研究程序。不过,到了中国场景中,特别是在乡村社区,由于研究的限制,许多外国学者在对作为他者的中国社会文化研究中往往更多地采用实地观察和访谈方法②,即使一些学科定位偏向社会学的学者也是如此。也许与研究方法的差异有关,学科分工有时也和城乡间的差异联系起来,研究乡村社会的因为问卷调查方法使用不易,往往需要调查者用类似结构性访谈的方式完成,而这多为人类学家。研究城市社会的大部分属于社会学家,研究中也更多采用问卷和量表之类的工具。近几十年来,国内外人类学、民族学界和社会学界对于研究方法有了很大的突破,非主流社会学也有更多的人开始强调详尽的田野民族志调查,且经常被其他学科的研究工作者借鉴,受到整个学术界的高度评价。而人类学家开始使用抽样问卷调查,在研究中增加了量化分析,但以周密细致的田野工作为基础的描述性民族志资料仍然是其解释和理论发展的基础。由于人类学重视田野民族志调查,在田野工作设计,参与观察和进行深度访谈,民族志资料获取、整理和分析等方面都发展了不少经验,并通过民族学博物馆积累和展示世界各地民族或族群的文化。在研究方法上经过文化主位和文化客位角度的认识和分析,发展到对民族志的反思,强调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

  从宏观的研究方法来讲,人类学较多地采用归纳法,社会学在研究中多用演绎法。前者在研究时,往往把所研究的对象作为文化独特性的体现者加以认识,注意利用历史比较和跨文化比较方法找出异同,强调作为民族或族群特性的文化特征。社会学即使是进行小范围的、社区的研究,亦往往试图从个别中进行抽象,以求总结和认识至少是一定范围的共同规律或普遍社会现象。当然,这种方法上的差别只是相对而言,人类学家也有人更多关注共同性,社会学研究免不了对各种特殊性的认识。也许我们对学科差别的认识可以从研究方法扩展到研究的侧重点和角度之上。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克劳德•克拉克洪(ClydeKluckhohn)指出,人类学和社会学都研究人类,但有各自的园地:社会学研究人类的相互关系,人类学则关注人类基本的解剖学和文化上的联系与差异[20]。在摒除了研究对象等级性排列和内外差别的前提下,人类学、民族学和社会学研究的侧重点或角度的差别表现在: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不同文化群体的生活方式,社会学则关注社会结构、社会过程和社会问题。民族或族群是由共同文化作为纽带的人类群体,在相互联系和互动的同时,有着各自在经济生活、分布地域、语言、、文化表现等方面的差异,强调的是人们在文化上的共享性。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是人们相互交往、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有机体,强调的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从更具体的研究来说,在研究社会化过程时,人类学将注意力集中于文化的濡化,强调某一文化对于社会成员的作用和文化差异的影响;社会学则注重探讨一个生物人怎样向一个社会人转化,考虑社会生活的延续、文化的传递、个性的传递和社会结构的维持与发展。在研究当代社会发展问题时,人类学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人们的传统文化对于发展造成如何的障碍和怎样克服文化障碍,实现文化调适;社会学则去关心社会矛盾的解决,社会的冲突或协调。人类学家在研究问题之前考虑的是文化的保持、发展和变化,社会学家在此时则主要考虑社会问题的解决或社会矛盾的缓和。人类学研究的目的是发现和阐述文化的延续、演变和变异,社会学的研究目的则在探讨社会运行和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由此推衍,也许在具体的研究个案中,我们就可以认识到两个学科的差异。学科分野的意识和对学科纯洁性的追求有关。学科恢复和重建以来,人类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在各自领域有了蓬勃的发展,加强各自学科建设,推进多学科的学术繁荣,是势所必然。每一门学科均在探索自身的面貌,以在映出其形象的镜子里找到界定自己的特征,为了奠定自己的生存基础都会坚持各种标准,都要在共同目标、对象、概念工具和能力的关系中来构想学科自身。然而,在通过讨论学科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学科定位的同时,应当关注跨学科的统一性,并努力从事跨学科的研究实践[21]。必须强调学科园地之间的这些篱笆并不是一种必然性的存在,无论生活方式还是社会结构、社会结构和社会问题,甚至学科界限和学科本身都免不了建构的成分。人类社会文化研究园地内的花卉需要更多样的养料,也有许多肥沃土地未能开垦,通过学科之间相互扶助、帮衬和支援的双向乃至多向互动,借鉴学科边界之外的理论和方法,超越篱笆的隔离不断探索,甚或共同协作耕耘,才能使上述各学科的研究有更多、更丰富的结果。

  关键词:人文社会科学;科学主义;人文主义;价值中立;价值

  科学一般可以分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三大基本类型,由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虽然存在差异,但也有着鲜明的一致性和共通性,所以,在这里笔者不做区分地将二者联系在一起加以论述。有关人文社会科学是否应有价值取向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受西方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思潮的影响,主要产生了三种不同观点:否定人文社会科学的价值取向、肯定人文社会科学的价值取向以及旨在调和前两种观点的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说。

  一、否定人文社会科学价值取向的科学主义

  科学主义又称自然主义(naturalism),其根本的特点是强调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相似性和共通性,在科学一体化的观念支配下以实证主义的方式肯定人文社会科学的可能性,并主张应用实证的方法来研究和发展人文社会科学,使之走向与自然科学相似的实证主义轨道。

  人文社会科学中的科学主义思潮可以上溯到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培根等创立的分析的、经验的哲学传统,尤其是他们对于科学的绝对尊崇的态度。近代以来,由于自然科学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自然科学的观念、原则和方法自觉不自觉地成为衡量其他知识是否科学的基本标准。其他各类知识和各种学科要成为科学,或者说要被人们认定为科学,就要看其是否符合自然科学的标准,只有通过了这种严格的“科学资格”的审查和检验,才能取得进入科学殿堂的“入场券”。

  按照科学主义的观点价值取向涉及人文社会科学的客观性问题,客观性是科学的生命,科学与人的主体性、主观因素,价值观念是互不相关的,没有联系的,否定价值取向正是科学客观性的所在。石里克就曾提到:“一个思想家在进行哲学研究时,只应怀有追求真理的热忱,否则,他的思想就有被感情引入歧途的危险。他的意欲、希望和顾虑会把一切诚实的科学研究的首要前提——客观性给破坏了。”[1]

  基于此,科学主义在事实价值二分的前提下,对人文社会科学的价值取向进行了否定。他们认为,科学是关于客观的事实判断,与“主观”的价值无关,就像罗素所说:“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以外。那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2] 科学和价值是完全对立的两极:科学关乎事实,价值关乎目的;科学是客观的,价值是主观的;科学是追求真理的,价值是追求功利的;科学是理性的,价值是非理性的;科学是可以进行逻辑分析的,价值是不能进行逻辑分析的。

  科学主义的观点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合理性,它对于克服那种片面强调科学的意识形态性、阶级性甚至把科学本身当作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的工具的倾向,维护科学发展的自主性、客观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总体而言,这种观点还是一种极端的观点,它否定了认识系统中的主客体之间的相互联系,使科学知识与价值完全割裂,并要求科学“超脱”于一切意识形态尤其是世界观的因素,对各种社会冲突采取“不干涉”的态度;它用所谓的“客观性”消解价值因素,并将科学贬低为纯技术手段。

  二、肯定人文社会科学价值取向的人文主义

  人文主义又叫反自然主义(anti--naturalism),它突出强调了人文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的根本区别。自然现象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和可量化性,可以对其加以客观的实证的解析与说明;而人文社会现象,尤其是人的思维、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等具有非确定性、个别性和非量化性,它们本质上是个意义世界,价值世界,不可能被客观地加以解析和说明,而只能通过理解才能把握。

  新康德主义理论家李凯尔特运用价值标准对自然科学和历史的文化科学作了区分。在他看来自然科学把与任何价值都没有联系的事物和现象看作自己的对象,用普遍的方法发现普遍的联系和规律。这些科学都不以人的价值和评价的观点去考察自己的对象,都把个别、特殊之物当作非本质成分不予考虑,仅仅把大多数对象所共有的成分包括到自己的概念之中。而作为文化科学,它要研究与普遍文化价值有关的对象;而作为历史科学来说,则必须从对象的特殊性和个别性方面叙述对象的一次性发展。对历史的文化科学来说,只有那些在其个别性方面对于作为指导原则的文化价值具有意义的事物才是本质的,同时,李凯尔特提出了价值联系的原则,他认为价值是历史学家挑选材料时借以区分本质成分与非本质成分的标准。

  另一位新康德主义者卡西尔同样关心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边界问题。他从两种不同的感知方式,事物的感知和表达的感知入手探究了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统一性和相异性,得出结论:人文科学的对象不是整个宇宙,而是一个属人的世界。与自然科学不同,它的目的不是规律的普遍性,也不是事实与现象的个别性,它有其特具的认知理想。同时,卡西尔还认为:每一个文化客体都内在地表现为物理的、心理性的和历史性的总和。物理的是指文化客体的质料性;心理性的是指特定心智上的基本态度的表达;历史性的是指历史上的时序、位置、年代,来源。文化客体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一种物理质料为基质,但这一文化客体若要被正确阅读和理解的话,它们同时需要一种双重解释:一方面必须历史地看待每一种文化客体,根据它们所处的时代及其来源去研究,另一方面还必须把这些文献理解为某种特殊心态的表达,这种特殊心态可以以某种方式重新感受。

  瑞士学者皮亚杰在其《人文科学认识论》中指出:与自然科学主体和客体分离不同,“人文科学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因为对自身或对他人进行实验或观察的主体一方面可能受到所观察现象的改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改变这些现象的展开其性质的根源。正是由于这样一些情况,这一同时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事实给人文科学制造了比自然科学更多的困难”。“客观性所不可或缺的非中心化,在客体是由主体构成的情况下要更加困难得多”。皮亚杰认为这是出于两个原因:“一是由于观察者的自我介入了他应该能从外部去研究的现象,自我中心体(le sujetegocentrigue)与认识主体(le sujet epistemique)之间的界线就越发不明确。二是就在观察者已经介入并对他所关心的事实赋予价值的情况下,它的倾向仍然是相信直觉认识,因而更加感觉不到有采用客观技术的必要性。” [3]他认为人文社会科学难以避开思想意识形态的影响。

  总而言之,人文主义学者在坚持自然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区别的基础上,强调人文社会科学的独特的属人性和价值性,肯定了人文社会科学的价值取向的存在。

  【关键词】科学主义;人文主义;整合

  哲学在当代的发展,从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分野到整合,-是一个内在必然的过程,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融合,是对科学主义霸权的一种回应。

  一、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冲突与融合

  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都来源于古希腊的理性主义,在两个理念形成的初期,彼此都注重人的主体性,承认理性是人的本质特征和力量源泉,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自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的两重性逐渐彰显出来。日益发达的科学技术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改变了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也导致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与资源缩减等等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另外,由于文主义哲学的消弭,致使人文精神滑坡,社-会道德水平下降,人类社会在精神层面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由两者冲突产生的问题,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相互对立和冲突的两大哲学思潮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

  二、科学社会主义与人文主义两大思潮整合的前提

  2.1“人工自然’的本体论前提

  “人工自然”泛指人类所能感知和变革的自然界,包括人类所能认识的自然以及人类所能变革的自然。对自然界的研究不仅要使用科学主义所主张的方法,而且调节文化世界中人与自然关系必须采取人文主义的分析方法。

  2.2实践前提

  科学活动是人类实践活动整体的一部分,它既是我们时代的物质和经济生活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又是指引和推动这种生活前进的思想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十世纪的科学是社会化的科学,它所创造的大量物质和非物质事物,逐步成为人类时代文明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为人类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技术可能性。文化的统一需要各种传统的交流和互动,这一切都必须依赖人类科学和社会实践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

  2.3价值性前提

  价值是人的需要与对象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价值的基础存在于对象中,它的尺度存在于人的需要中。“人工自然”的价值是人的需求与人工物的性能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的需求是价值的尺度,人工物的性能是价值的载体,当用价值尺度去量度价值载体时,就形成了关于“人工自然”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所以,一旦需求发生变化,对同一载体所作出的价值评价也将随之变化。

  三、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如何整合

  3.1尊重科学,承认科学思维的价值

  科学思维是人对科学之本质的理解和追求,其实质性要素包括:客观的依据、理性的怀疑、多元的思考、平权的争论、实践的检验、宽容的激励。尊重科学,承认科学思维的价值,不仅是人文主义发展的物质前提和基础,而且在实践上也是科学主义发展的经验教训。如果单单依靠实用理性思维,以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把伦理观念而不是事实当作出发点,必然导致对事实的歪曲,产生出缺乏科学性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我们必须学习科学的思想方法,以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克服经验主义和实用理l!生思维方式,确立科学的思维方法;我们必须把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起来,不能以科学的决定论和因果关系来看待人的思维活动,应该给事物主体留下空间,否则就违背了科学精神。

  3.2科学技术与人文知识统一

  自知识体系被划分为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以来,现代社会一直继承了这种分工,由于两种理念的本质不一样,不同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使命,这样一种知识生产体制最终造成了两种文化即科学与人文的极端状态。由于科学技术的霸权,人们单纯地强调自然科学知识,知识的丰富内涵出现缺失和偏执。社会的进步需要科学技术与人文知识协调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也需要两者的支撑才能健康和平衡。只有全面科学地理解科学技术与人文知识的内涵,才能在实践中自觉地构建合理的科学知识结构,从而有利于个体全面发展和人格的完善。因此说,社会发展依赖于人的全面发展,依赖于人的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的整体提高。

  3.3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可持续发展作为当下社会发展的主导理念,提出了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及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从工业社会开始,我们关心的是经济发展对人类生活发展的影响,而现在我们已充分的意识到生态环境压力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大影响,双方是一把双刃剑。人必须成为科技发展的主人,科学技术发展不能以破坏自然和社会为代价,要以人的长久生存和发展作为根本理念,社会发展有赖于人文观念的引导和推动。

  3.4构建新型伦理规范

  人文观念目的是以提升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在于充实和净化人的精神世界,提高个人的道德水准,促进人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全球化的今天,人类共享全球知识和技术资源,人类个体必须克服传统的狭隘保守自私的理念,要与大家共同创新合作和进步。在新型的市场观念下,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决策行为不能单以经济行为为主,还需要注重人文行为,因为科技革命必然会给一个国家的性质、政治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社会的运转和哲学思想的发展,都是通过科学技术带来的经济价值规律产生作用,而且还需要人文理念的伦理道德规范来维持规范,否则这个社会不仅缺乏道德,而且也是无科技无效率的。

  参考文献:

  [1]肖峰,论科学与人文的当代融通仁[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2]郑玉君,徐天铁,对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融合前提的思考[J]理论前沿,2000(09).

  [3]李侠,试论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的断裂与整合[J]齐鲁学刊,2004(05).

  一、应运而生的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 经济法在中国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随着农村实行“大包干”、对外开放和城市经济改革的启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经济合同法》(1981)等第一批经济性法律法规先后出台,经济法备受关注,经济法学很快成为“显学”,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由于人治和法律虚无主义,我国未能像苏俄那样制定适应计划经济的民法典,又鉴于实行计划经济,人们讳言民法的“私法性”,而且民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所以就一直未能制订民法典。在此情形下,无法以民法原理来解释政府主导的改革开放和政府、企业、合同紧密相连的经济关系。第二,经过长期的“大锅饭”,法纪松弛,效率低下,浪费严重,比如企业间的经济关系不订合同,职工干活马虎、“磨洋工”,人们痛定思痛,整个社会呼唤、期待着经济法制,建设特区、引进外资,依赖“红头文件”也行不通。同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这样,顺应经济法制要求制定的法律法规,很自然地被认为就是“经济法”。第三,法学界一直跟踪着苏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动态,了解苏联经济法的来龙去脉,改革开放伊始就将苏联的经济法学说引入中国,而苏联的现代经济法学说恰可合理地解释计划组织因素与商品价值因素相结合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实际相契合。 在此背景下,1979年8月召开“民法、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在新中国法学史上第一次正式引入经济法概念,并从民法和经济法交互作用的角度对新兴经济法现象进行研究,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的起点。 二、人大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从全国来看,在1979年下半年就有法律院系设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同时开设经济法课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到潘静成和刘文华这两位经济法学科点创始人先后“归队”,在1981年成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开出经济法概论课程。此后,经济法教研室于1982年开设《经济合同法》,1983年开设《计划法》和《基本建设法》,1984年开设《(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环境保护法》,1985年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和《财政金融法》,1987年开设《土地法》,1992年开设《企业(含公司)法》、《竞争法》和《涉外经济法》等课程,学科体系日臻完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人大经济法学科自创立起,就一直以科研为依托,追求人大法律系自1950年成立后奠定的法学“工作母机”地位。最初编写的经济法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讲义》于1985年出版,名为《经济法教程》,后衍生为现在使用的两种《经济法》概论教材,适用于本科法学专业和法学硕士研究生通开基础课教学。国家教委1986年在济南召开“经济法专业教学计划审定会”,确定在“七五”期间编写《经济法基础理论》,1987年在上海召开25个院系的教授、专家会议,审定了潘静成、刘文华两位教授主持编写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大纲》,作为国家教委的指导性文件正式出版发行。之后,受国家教委委托,他们又编写了全国第一本《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确定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范畴和制度,在全国率先构建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并于1993年出版。人大经济法教研室于1984年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经济法方向的硕士生,1987年起正式招收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并在1994年成为全国首批经济法学博士点。此外,人大经济法教研室还接受有关部委委托举办了多次经济法干部专修班和高级师资进修班。 然而,法学界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学术争论和情绪纠葛,也对人大经济法学科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经济法与民法同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从经济法产生时起,它与民法的关系就成为法学界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关于民法经济法的讨论最初是十分理性、平和的。比如学者都承认存在经济法现象,同时对经济法的概念、对象及其在经济的法律调整中的地位开展认真地讨论,并无超越学术的情绪对峙。事实上,也是民法学者在改革开放之初担负了引进和研究经济法的历史任务。苏联经济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拉普捷夫的代表作《经济法理论问题》,就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翻译,于1981年8月出版。 但是后来,民法与经济法的争论中有些学者的讨论趋于情绪化,其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经济法学自身的问题。经济法被引入中国后,一些学者不恰当地理解“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纵”的要调整,“横”的也要调整,如此“大经 济法”便使民法成了“公民消费法”,既不科学也不合乎实际,令有些民法学者感到不满。二是法的部门划分及其理论本身存在缺陷。法的部门划分只是主观的学术活动和分类,而法学界照搬苏联的法律部门划分“客观论”,认为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部门划分,但由于“客观”事实上要由人来作主观解释,有些人不由自主地推崇、追求学术“权威”和领导官员支持,以证明自己的立场、观点的“客观性”。须知,古今中外并不存在什么“独立”法律部门,任何法律部门都要服从法治一般,而且法律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对法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部门之间也是交叉的。对法的部门划分只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研究、学习,以及更好地指导立法和法治实践。第三是传统法律学科处于强势地位,新兴学科则相对弱小,在民法经济法的纠葛中,内外环境对经济法学的发展都很不利。 这种情绪化在1986年前后达到顶点。当时全国人大研拟制订民法通则,而经济法学者提出不要搞民法通则,应当制订“经济法纲要”,因为民法只是适应自由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当然,全国人大最终通过了民法通则。虽然经济法没有因此被否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明确指出纵向的经济关系要由经济法来调整,但在当时的环境下,有些经济法学者一度竟萎靡不振,以至于全国只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忍受着各种杯葛和压力,仍在艰难地维持着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 到20世纪90年代末,商法研究愈益兴旺,民商法又从“商”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的角度,与经济法展开了小小的争论。商法本为民法,在封建社会的大环境下产生,时至今日,社会成员平等、“泛商化”和政府广泛参与提供公共和准公共物品以及公开市场操作,无论从主体范围、行为的“营利性”还是从适用的法规看,民商都不可能分立。因此,民商法同属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中心展开的私法,与经济法之间并无大的矛盾。 关键在于,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问题不解决,经济法就没有“出头之日”,因为按照仿佛是“客观”化身的传统法学和强势学科的解释,经济法只是民法、行政法等规范的组合,并不能独立存在。这正是民商法与经济法观点的交锋所在,即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这个问题到90年代以后才逐步得到解决。1992年笔者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提交题为《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的年会论文,论证了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统一、相对性以及“独立”法律部门的提法不能成立,并就此作了大会发言。经过十余年,这种观点逐渐得到法学界的认同,加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管理作为经济内在要素的客观条件和必要性形成广泛共识,经济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之一,也就顺理成章了。 1998年,国家在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宽口径、厚基础法律人才的教育改革思想指导下,将法学本科各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并将经济法学作为其14门核心课程之一。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在此背景下,经济法学逐渐得到社会和官方的认可,最终得以确立。在经济法学趋于健康稳定发展的新阶段,人大经济法学重整士气、更上层楼,系统构建了经济法部门的教材教学体系,继续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 人大经济法学科的专业方向包括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税法、金融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竞争法、对外贸易法、消费者法等。其中,史际春教授专攻的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部级规划教材《经济法》、“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经济法总论》和《企业和公司法》;徐孟洲教授专攻的财税法、金融法,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部级规划教材《税法学》;吴宏伟教授专攻的对外贸易法、竞争法,朱大旗教授编著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金融法》,宋彪副教授专攻的规划和产业法,孟雁北副教授专攻的能源法和竞争法,等等,都在同行中赢得了认可。 人大经济法专业还承担了全国自学考试、中央电大、高职高专、全国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等)、后续教育等方面的经济法概论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工作,完整地构建了“总论—分论—教辅—案例”四位一体的教材教学体系。宋彪副教授主编的经管、理工等非法学专业通用的《经济法概论》,成为全国最受欢迎、使用最广的一本同类教材。 经济法教学由课堂教学、专题讨论、学术会议、社会调查等多环节构成。课堂教学采用包括 案例讨论在内的方式;专题讨论涉及国内外学者、官员、实业界人士的演讲,以及研究生、博士生论坛;学术会议包括“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财经法论坛”、“反垄断法高峰论坛”等定期会议和系列讲座;社会调查实践要求学生参与经济执法、司法实习,企事业、律所等中介组织的活动。至2010年的最近5年,“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荟萃全国经济法同仁,分别就“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和谐社会建设与地方经济法治、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经济法、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金融法治新发展等议题进行深入研讨,促进了学科水平提升。人大经济法学研究中心自2000年起编辑出版经济法专业刊物《经济法学评论》,也成为反映人大经济法学科成果、支撑高水平经济法教学及其对外交流的平台。 二十余年来,人大经济法学科培养的各类学生中,有许多已成为在各自的岗位上崭露头角的尖端人才。 三、有人大特色的经济法学 近三十年来,人大经济法学经由潘静成、刘文华、王益英、宋金波等老一辈学者的开拓,史际春、徐孟洲、吴宏伟、王欣新、朱大旗、宋彪等中青年学者的传承和发扬,逐渐形成了有人大特色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包括: (一)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学科,需要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对经济法作出定义,以明确概念,作为学科的起点。但在经济法学发展的很长时间,人们对经济法只有宽泛的或者定性的定义,从而妨碍了它的科学性。经过多年研究,人大经济法学科在20世纪90年代初对经济法作出定义,并在后来反映到人大的经济法教科书中,即: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该基本定义为经济法学作为学科的确立和展开提供了学术基础;以此为前提,也不排除可以从性质、地位等各种角度对经济法作其他界说。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与传统法律学科相比,经济法学研究中总论和分论脱节的现象比较突出。究其原因,在于其作为新兴学科,尚未能很好地概括经济法部门的基本原则,有关“基本原则”或者超出法和经济法的范畴,或者只是某项具体制度的原则。为此,根据经济法的历史和现状,人大经济法学科提出,我国经济法应当遵循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相统一这三项特有的基本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通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的执法、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也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这是由公有制财产关系的内在要求及其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辐射所决定的一项最根本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要发挥作用,都建立在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得以贯彻实现的基础之上。 理念之于立法、法条犹如灵魂,尤其对于经济法,若无适当的理念,任何规范都不可能正确、有效地适用。随着经济法现象的产生、发展,法学界囿于大陆法传统,一直试图将其涵摄到传统法理念中去;在经济法学内部,也存在着轻视经济法理念、欠缺适当的经济法理念或者根本没有经济法理念的情形,出现了某种“总论经济行政法化、分论民商法化”的状况。关于经济法的论争,实际上就是有关经济法的认识论和理念之争。如果缺乏正确的理念指导,即使形式上有了经济法,它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也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蕴含在其各项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要求凸显,由于没有认识到公共利益无非是一个凝聚共识的正当程序问题,商业开发可能合乎公共利益,公共工程也可能不符合公共利益,而企图通过具体规定来列举、界定公共利益,结果导致公共利益辨识和认定的实践陷入了普遍的困惑和混乱。 有鉴于此,人大经济法学强调在准确把握社会化、公私融合、官民平等和合作等的基础上,弘扬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理念作为法理念的一个层次,首先也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 任;同时,经济法的理念是在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公平正义。 (三)经济法的体系 人大经济法学主张依经济和法律的内在逻辑来阐释经济法的体系,即主体在公共管理下从事经济活动,依此,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经济法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 1.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1)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特殊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主要是指政府及其主要承担经济管理的组成部门,它们依照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相关制度主要不属于经济法,但这些主体的职能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特殊企业包括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前者如国家开发银行等;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各种行业协会。 随着经济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也按照经济法的理念,为更好地从公共利益出发、在责权利一致的基础上实现公共经济管理的要求,设立诸多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门机构,如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这些机构在国外依特别法设立,不属于政府序列,相对独立于政府,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等,被称为“第四部门”。在我国,它们或作为事业单位,或仍处于行政序列中,但其专门的经济管理职责、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应当作为法定机构的性质,使得相关主体制度主要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其目的和作用,在于避免传统行政机关的专业性不足、倾向于漠视客观经济要求、囿于行政规律而难以顾及各方及公共利益等弊端,预示着经济管理主体制度的某种发展趋势。 (2)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经济法不包括普通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依经济法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并参与市场关系、从事市场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具有公私融合性的特殊形态。它们主要包括进行特定的政策性、公益性经营的国有企业。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要求我国为某一个或某类特殊企业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对其宗旨、资本来源和构成、经营方针、组织机构、人事、财务和其他特别适用于该企业的事项作出规定,以实现在市场化条件下国家的某种社会经济政策及公益目标,同时也是公众对国有资产和有关公用事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需要。当然,即使是普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公司,其公私融合性也天然地要高于普通的企业、公司,加上其资本的国有性质,普通形态国有企业相关法律制度,也属于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3)合作制企业。在发达国家,通常将合作制视为民商法的主体制度。但是,合作制属于公有制,在自治能力较弱、自治水平较低的社会,包括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合作制是在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下产生、发展的,我国农村的社区合作还与村民自治密切联系在一起,在这个意义上,应当将合作制企业或组织制度纳入经济法或社会法范畴。 2.公共经济管理法。公共经济管理是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共同利益、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出发对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对财产和经济事务进行公共管理的活动。 就具体法律制度如财政法、金融法、竞争法等而言,是难以从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相分离、对立的角度来分析的,其原因在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复合性、层次性和公私交融性。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这种经济学划分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所谓宏观调控未必不可以是直接管理,而所谓微观管理也不妨采取间接手段;而且,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同市场机制是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的,典型的如现代国家有关价格、利率、外汇、贸易、质量等方面的立法兼具宏观和微观的双重特性;此外,现代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也不仅以维护微观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出发点,还关涉宏观市场结构、产业政策甚至政治目标,以超出一般财产流转和债权债务关系的高度来对市场加以宏观规范。所以,只有从宏观和微观统合的公共经济管理角度,经济法研究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才得以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相邻法律部门区别开来。 公共经济管理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法中起着主导作用,反映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脉络,是国家和社会在公共经济管理中良性互动的法治准则。现代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携手合作,承担经济管理的国家机关、特殊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包括它们在内的各种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都要遵循公共经济管理及其法治要求,不能脱法。 公共经济管理法从性质上来看是典型的经济法,并非传统行政法的扩张。首先,公共经济管理的主体即使是行政机关,行政也只是形式,其本质是劳动协作的社会层面,而且管理主体也包括特殊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从 经济本身和自治的角度看,社会组织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权力来源并非法律的具体规定或授权;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参与投资、缔约、担保等市场活动时形成的也不是行政管理关系,在本质上属于交易关系。公共经济管理及其主体的关系是纵横交错、错综复杂的,并非形式上的行政管理关系所能涵盖。其次,行政法起源于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斗争,主要内容是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其基本宗旨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行政法本不重视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而公共经济管理尤其注重管理的实体内容,如产业政策、竞争、利率、价格、税制等。 3.经济活动法。作为国家维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及其秩序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活动法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消费者法。 经济法调整的公私交融性质的经济活动,主要是有国家意志直接参与其中的交易活动,表现为法律制度就是经济合同法。对此,应根据这种经济活动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在传统的(民事)合同法律制度之外,对经济合同重新定位,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在其中,应当基于其公私融合性,强调遵守法律和政策、厉行节约、政府一方公开操作、非政府当事人以竞争方式取得缔约资格、依法监管和反腐败等,不同于民事合同和政府行政运作的基本原则,并对有关具体经济合同的要点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在我国,典型的经济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四种形式。此外,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借贷合同、政府担保合同、无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合同、国有企业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特定领域存在的指令性生产或国家订货合同等,也都属于经济合同。 经济法不仅从交易的角度,还要从竞争的角度调整市场主体的活动。竞争法是国家促进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竞争之法,其中固然不乏管理因素,但其调整的出发点或立足点仍是市场主体的活动,所以将竞争法纳入经济活动法而非管理法,更合乎其本性和宗旨。另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法是竞争法的姐妹法,竞争法是从生产经营者相互关系的角度、消费者法是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关系的角度,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其目标是“公”,出发点或立足点是“私”,着眼于消费者的弱者身份而给予倾斜式调整或救济,所以也将其纳入经济活动法。 对外贸易法是国家监督、管理、调控对外贸易关系的法,集中了国家鼓励、限制或禁止对外经济关系的原则立场和制度措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此外,与对外贸易具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注释:李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01年3月20日。参见刘文华:《当前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2001年高等工科院校经济法研究会年会论文,天津。

  关键词: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02

  一、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干预与提升的意义

  教师的职业价值观,是教师对于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认同程度,包括职业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即外在价值,以及职业对自身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满足程度即内在价值的总体看法与根本观点。职业价值观深刻影响着教师的工作状态与工作成果。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社科教师在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的建设同高职院校的内涵建设二者之间紧密相连,相互促进。一方面,内涵建设既构成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存在与提升的载体和基础,又决定着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的深度和广度。脱离了高职院校内涵建设这一母体,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的职业价值观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与价值。高职院校的内涵建设,决定着高职院校生存发展的空间和教育育人的质量,也制约着内部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发展的高度和广度;另一方面,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的提升又会引领和推动高职院校内涵建设的进程,这可以通过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人的作用

  人是生产关系中最活跃的要素。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只有首先充分调动人的积极作用,高职院校才有可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这离不开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的支持和推动。

  (二)文化的作用

  高职院校作为先进文化的建设阵地,先进文化理所应当地整个内涵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人文与社会科学教育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作为养成高职学生完善人格的重要文化力量,在内涵建设中的作用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三)整合的作用

  整合各类相关教育资源是高职院校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必须统筹兼顾,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建设良好的人际关系、公共关系,进而在充分整合各类教育相关资源的基础上,努力打造精良的教育品牌。在这一过程中,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有着天然的学科优势。

  二、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干预与提升必须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

  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课程在高职院校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如果这种同专业课程之间的差异不能得到充分重视和妥善对待,必将会成为干扰甚至压抑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的职业价值观的源头。从某种意义上说,处理好这种学科差异是干预和提升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工作的关键所在。因此,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的干预与提升必须妥善处理好如下关系:

  (一)必须妥善处理好动手实践与理论学习之间的关系

  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技能的实践人才,而高职院校内部各门课程却有着不同的学科特点,而人文与社会科学类课程大都是更侧重于理论学习。我们认为,学科差异、教学方式侧重点的不同不应该构成学科之间上的对立,更不可能相互取代,否则将对学生的成长、高职院校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产生负面影响。应当努力将二者统一于学生健全人格的成长过程之中,切实为学生的科学发展发挥各自独特的功能。

  (二)必须妥善处理好学习理论体系同培养专业岗位技能之间的关系

  高职院校在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过程中,教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实现面向岗位群的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培养专业岗位技能的教学模式,而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课程的特点决定在其课程内部必然存在有一定的学科知识体系。对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不能简单用面向过程的教学模式取代必要的学科体系教学,因为那样势必会损害学科的科学性,并进而造成学生人格的缺失。同时,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也必须切实从高职教育和学生的实际出发,大力进行教育改革,努力在枯燥繁琐的理论体系教学的过程之中大力推行既行之有效又为广大高职学生所喜闻乐见的教学方式方法,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必须妥善处理好教育过程与环境养成之间的关系

  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环境是推动人的一切成长的根本动力。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必要的教育行为同教育环境的潜移默化是密不可分的。如果说专业类课程侧重教育过程,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课程则注重良好的教育环境对人的熏陶。在内涵建设的过程中,高职院校不仅要做好各项教学改革,也要充分重视校园文化以及校园内外各种资源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的影响作用,并将这些资源同人文与社会科学课程的教育教学紧密结合,为学生的科学发展提供全面而且深入的支撑。

  (四)必须妥善处理好知识的广博性与技能专业性之间的关系

  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支配着一切社会资源。一般而言,人文与社会科学类课程强调知识的广博性,专业类课程则注重岗位技能的专业性。我们不可用专业性的范围来局限和约束学生的视野,否则将会造成学生未来发展时的局限、狭隘与捉襟见肘。在人文与社会科学类课程和专业类课程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无所不能”与“有所不为”之间的关系:学生只有“无所不能”,才会有广泛的适应能力和旺盛的生存能力;学生只有“有所不为”,才会有强大的心理自信和忠诚的职业追求。

  (五)必须妥善处理好显性效益与隐性效益之间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追求效益的。但是,不同学科不同行业在实现效益的过程中是有差异的。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所实现的往往是一些诸如社会效益在内的隐性效益。这种效益的隐形化,不是教师所谓的能力与贡献的大小造成的,却是由效益创造体系当中各自不同的分工造成的。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在学生成长中的所起的作用是具有内在性、基础性和渐进性的。脱离了这些内在特点的支持,学生的一切的行为以及结果都是空中楼阁,更妄谈创造经济效益。而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育的这些特点本身又是不能够显化的,否则必将造成学生人格的错位与分裂。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表象代替本质,割裂了显性效益与隐性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

  三、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干预与提升的对策分析

  根据上述几个方面,我们认为,干预与提升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科学把握高职院校内涵建设的内涵和外延,确立干预与提升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的职业价值观的坚强基石

  高职院校必须首先加强自身内涵建设、充分拓展发展的外延,为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的提升创造良好的基础和条件:首先,高职院校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深刻理解行业发展与职业岗位定位的本质,既同行业发展的先进趋势接相轨,又深刻立足本地区本学校生存发展的实际,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真正形成科学先进的教育与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引领的作用;其次,高职院校必须需要大力拓展文化视野、增强知识储备、调整整合专业设置、形成既先进又具有自身特色的先进文化体系。高职院校要积极拓展高职院校的办学空间,密切学校同政府、企业、学生家庭等各方面的沟通与联系,整合各类教育资源,从而构成教书育人的坚实柱石。

  上述条件,是高职院校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干预与提升的前提和基础,从根本上制约和决定着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干预与提升的程度与质量。

  (二)改善师生关系,建设和谐的校园文化,为干预与提升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的职业价值观提供持续动力

  在干预与提升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的过程之中,必须充分重视人和文化的作用:首先,高职院校对于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的教育功能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努力为教师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与教育教学条件;其次,高职院校必须努力改善师生的关系,学生管理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一方面,学生的改变能够有效增强教师的职业成就感,激发教师对本行业的热爱和追求,另一方面通过学生对老师的监督,又能够促进教师自身的提升。通过各方面促进教学相长,实现师生共同提升,从而有助于发挥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的职业价值;再次,为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提供多样的教育手段和教育支持,大力促进人文与社会科学课程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改革的创新,大力增强这类课程的文化熏陶和氛围的潜移默化的功能,切实提升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深入进行管理文化的建设,为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的综合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激励与关怀

  高职院校应当在新时期新条件下重新审视和科学解读自身的生存理念与发展文化,切实加强自身文化特别是管理文化的建设,将教师同学校之间单纯的职业依存关系转变为学校与教师相互博弈、合作共赢的契约关系。一方面,高职院校要加强自身硬环境的建设,着力增强学校发展的实力和水平,增加自身的品牌影响力,整合各类教育资源,为教师的生存、学习与发展提供优越的条件和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高职院校要加强自身软环境的建设。成熟完善的企业文化不仅包括职业文化,也包括人生观、生存文化、学习文化、家庭文化等各方面同教师自身成长生活紧密相连的文化体系。学校不仅要对教师创造职业生活中的条件,也要为教师提供生活与发展方面的关怀与指导,从而努力形成一种和谐融洽、共荣共生的良好氛围,使内部的广大教师和广大学生既充满活力又身心愉悦。

  (四)根据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教育管理机制

  首先,高职院校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加强对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引导和教育,大力增强其职业认同感和职业责任感;其次,高职院校应当形成良好的岗位分工,建设科学合理的教师队伍梯队,制定相应的岗位评价与岗位奖惩制度,努力使各类教师既各司其职,又能够密切合作,既各得其所,又相得益彰;再次,高职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内部人才管理、文化建设、生活保障制度等各类规章制度的建设,切实解决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的各项后顾之忧,并为其各项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与环境保障;最后,高职院校应当密切同各方面的联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沟通机制,鼓励教师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教师走向社会、走向企业,既有助于教师的学习与提高,又能够促进学科的提升与发展,从而实现校内外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职业价值观的干预与提升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高职院校需要将之同内涵建设与品牌建设紧密结合,真正做到高屋建瓴、因地制宜,科学发展,高职人文与社会科学教师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其职业价值。

  参考文献:

  [1]骆文炎.人文教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J].中国高教研究,2010,(9):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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