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人与算法的混合体作为(准)组织?关于数字集体行为者的问责制》(Huma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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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期

  目录

  一、人工智能法学

  (一)《 ChatGPT 模型的法律风险及应对之策》

  (二)《“立法性”算法权力的兴起与法律规制》

  (三)《论人脸识别刑法规制的限度与适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案例为切入》

  (四)《刑事司法人工智能信任及其构建》

  (五)《 ChatGPT 和新的学术现实:人工智能撰写的研究论文和学术出版中大型语言模型的伦理》( ChatGPT and a new academic realit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written research papers and the ethics of the large language models in scho

  (六)《 ChatGPT 在破产管理中的应用及风险》

  (七)《关于类 Chatgpt 应用在法律领域的应对研究》

  (八)《约束抑或变革: ChatGPT 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

  (九)《 ChatGPT 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探索》

  (十)《治理算法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以大数据杀熟为视角》

  (十一)《检察监督智能化的发展隐忧及应对逻辑》

  (十二)《作为规则的推荐算法:演进与法律治理》

  (十三)《数字法学中算法法律性质最优解》

  (十四)《人与算法的混合体作为(准)组织?关于数字集体行为者的问责制》( Human – algorithm hybrids as (quasi-)organizations? On the accountability of digital

  (十五)《大数据的巴别塔 : 智能时代的法律与正义》

  二、区块链法学

  (一)《区块链金融司法治理的困境及其化解——以稳定币相关司法文书为视角》

  (二)《区块链数字货币合规指南》

  (三) 《系统论法学视野下的元宇宙法律治理研究》

  三 、数据法学

  (一)《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二)《论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三)《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

  (四)《数字经济时代涉税数据行为的法律规制》

  (五)《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法救济》

  (六)《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识别标准及规范续造》

  (七)《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八)《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数据交易平台规制研究》

  (九)《迈向物联网取证:数据分析视角》( Toward the internet of things forensics: A data analytics perspective )

  (十)《数据与虚拟财产丨数据法律实务要点》

  (十一)《积极发挥我国法律在跨境数据治理中的作用》

  (十二)《建议搭建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法律、法规工作组》

  (十三)《建议这样做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工作》

  (十四)《通过网络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法律责任》

  (十五)《数字政府建设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十六)《数据与个人信息疑难问题法律指引:基于 215 则典型案例的分析》

  四 、网络法学

  (一)《数据主权视野下平台治理的动力逻辑、模式选择与重构路径》

  (二)《我国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制度的法理分析与比较观察》

  (三)《论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改革》

  (四)《隐私政策“知情同意困境”的反思与出路》

  (五)《超越边界 : 智媒时代公民隐私保护的核心逻辑》

  (六)《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相关法律问题与应对》

  一、 人工智能法学

  ( 一 )《 ChatGPT 模型的法律风险及应对之策 》

  (作者:邓建鹏、朱怿成,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 2023-02-28 17:00:37 )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主题 : ChatGPT 法律风险

  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 ChatGPT 一经推出就引发广泛关注,其为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归属争议,数据来源合法性与用以训练的数据质量问题,生成不良或违法信息,挑战学校及学术伦理规范,等等。对此,监管机构与立法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规制对策,包括明确类 ChatGPT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取得规则,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责任承担制度,加强全链条监管;研发机构应履行合规义务,推出学术抄袭检测模型,提高类 ChatGPT 人工智能系统服务人类的水准和安全性。

  ( 二 )《“立法性”算法权力的兴起与法律规制》

  (作者:王正鑫,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3 年第 2 期)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主题 :“立法性”算法权力 的法律规制

  自动化行政促生法律代码化,并引发算法噬夺立法权现象。这表现为算法规则对法律规则的技术性修正、对实施性立法的替代、对上位立法的僭越以及对法律规则体系的整体性架空。算法对立法权的噬夺成就一项立法性算法权力。立法性算法权力的产生原因表明其具有技术层面的存在必要性,却并不必然具备法律面向的合理性。对立法性算法权力施加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同时存在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在技术层面,这种必要性体现在立法性算法权力基于自身技术特性具有负外部性影响;在法律层面,这种必要性体现在立法性算法权力对依法行政原则、立法权分配格局产生根本动摇。对立法性算法权力进行法律规制,需要汲取当下算法规制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实践,并结合立法性算法权力的自身特征,着眼于权力内容的实体限定与权力行使方式的程序限定。

  ( 三 )《论人脸识别刑法规制的限度与适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案例为切入》

  (作者:罗翔,载《比较法研究》,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 2023-03-09 20:14:01 )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主题 :人脸识别刑法规制

  如果国家无意用刑法手段规制公权力组织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那么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对于个人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就必须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强调的是刑法的补充性,它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独立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通过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来捍卫信息所承载的人身、财产权利。它是一种具体危险犯,只有对人脸等个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财产权利,才可以发动刑罚权。单独的人脸信息如果没有姓名等其他信息,很难对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在涉及人脸识别的相关犯罪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财产犯罪都不能进行数罪并罚。通过人脸识别骗取财物,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应当被扬弃。法治必须对数据利维坦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人脸识别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治理,刑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与节制。

  ( 四 )《刑事司法人工智能信任及其构建》

  (作者:郭春镇、黄思晗,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 年第 2 期)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主题 :刑事司法人工智能信任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人工智能会面临不被信任的现实困境。目前,公众对司法人工智能的质疑主要集中于违背 “ 同案同判 ” 原则的 “ 算法歧视 ” 。然而, “ 歧视 ” 并非人工智能所特有,它往往从过往决策者 ( 法官 ) 裁判中继承而来。在完成诸多特定任务时,人工智能往往比人类法官表现更优,在决策的准确性、检偏去偏以及不同目标权衡上具有巨大潜力。面对刑事司法中人工智能不被信任的困境时,我们更应关注感知层面的公正匮乏问题。究其根源,导致人们对司法人工智能不信任的因素主要有:司法大数据导致的 “ 不公 ” 易于识别、人工智能缺乏权威合法性和程序中缺乏感知正义。因此,为提升公众对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应坚持具有权威合法性的法官的决策主体地位,同时采用人工智能增强法官能力,提高司法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

  本文讨论了 OpenAI 的 ChatGPT ,这是一个生成式预训练转换器,它使用自然语言处理来满足基于文本的用户请求(即“聊天机器人”)。讨论了 ChatGPT 和类似模型背后的历史和原则。然后讨论这项技术对学术界和学术研究和出版的潜在影响。 ChatGPT 被视为自动准备论文和其他类型的学术手稿的潜在模型。随着 GPT-3 ( ChatGPT 背后的底层技术)等大型语言模型的出现以及学者和研究人员的使用,可能出现的潜在伦理问题将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用于研究和学术出版的自然语言处理的更广泛进步的背景下进行讨论和定位。

  ( 六 )《 ChatGPT 在破产管理中的应用及风险》

  ( 作者 : 卢林华 、 耿祥宇,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5RKb-fm6DVmsQBxXPnk9EQ )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主题 : ChatGPT 与 破产管理

  基于 OpenAI 的 GPT-3 大型语言模型构建的聊天机器人 ChatGPT ,它经过大量数据的训练和大量的参数设置,可以与用户进行自然、有趣和有挑战性的对话,对我们的生活、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作为破产从业者,我们应当认识到其作为一项先进的工具,必然被运用到破产管理行业乃至整个法律服务市场中,认识其优势和不足,将其作为一项辅助工作而非律师的替代品,从而提高破产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是我们必须要面临的课题。本文从 ChatGPT 与法律服务方式变革、 ChatGPT 在破产管理中的应用、 ChatGPT 运用在破产管理中存在的局限 ChatGPT 在破产管理中的发展展望四个方面展开。

  ( 七 )《关于类 Chatgpt 应用在法律领域的应对研究》

  ( 作者 : 邱士洋,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LEUbNrUKaZuZ8uJeoc0ubg )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主题 : ChatGPT 与 破产管理

  首先,本文对 Chatgpt 是什么 做了简要阐述;其次,围绕类 Chatgpt 应用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场景与潜在风险,具体应用场景包括直接显示具体法律条款、进行具体案件的法律分析、撰写法律文书、辅助司法裁判,潜在风险包括知识产权风险、资质合规风险、虚假信息风险;最后阐述了类 Chatgpt 应用在法律领域的应对策略。

  ( 八 )《约束抑或变革: ChatGPT 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

  ( 作者 : 李士林 、 黄诚,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vS_vSU6_c-lTZ0Q2rcR3Fg )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主题 : ChatGPT 法律风险

  ChatGPT 的技术架构支撑的智能内容生成系统,在法律上可以表达为:智能主体、算法架构、训练数据、输出表达。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内, ChatGPT 面临窃取数据、算法操纵、信息殖民、违法和有害言论等风险。为了促进我国人工智能的关键核心技术的发展,我们应当积极建构数据产权制度,变革知识产权制度,优化信息监管制度,为新技术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九 )《 ChatGPT 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探索》

  ( 作者 : 张亦斌,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6-TovnBrfJYXu_La1NTtzQ )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主题 : ChatGPT 法律 应用

  ChatGPT 是由 OpenAI 研发的通用聊天系统,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正式上线,自上线以来, ChatGPT 创造了最快达到一亿月活跃用户的记录,成为了当下 NLP 乃至整个人工智能领域最火的 “ 当红炸子鸡 ” 。相较于之前的聊天机器人而言, ChatGPT 所给出的针对用户提问的回答在连贯性与准确度上均有大幅提升,更被开发出了程序编写、代码勘误、诗歌创作、市场研究、金融分析与论文撰写与等功能,且均有不俗的表现,被赞颂为 “ 新一代操作系统平台的雏形 ” 、 “ 可以改变世界信息化格局 ” 。强大的功能使得各行各业都在探索 ChatGPT 对本行业能够带来的变革,法律领域亦不例外。本文旨在探索 ChatGPT 在法律领域可能的应用范式,思考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发展对法律行业的革新作用,谋求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更大的可能性 。

  (十 )《治理算法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 —— 以大数据杀熟为视角》

  ( 作者 :孟勤国, 载 《 法律适用 》,录用定稿 , 网络首发时间: 2023-03-10 16:11:55 )

  关键词 : 数据

  主题 : 算法歧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大数据杀熟是互联网平台经济久治不愈的顽疾。算法技术的复杂、隐蔽、动态和准自主并未改变侵权的本质和规律 , 治理算法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应首先解决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取向、构成要件、法律成本问题。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定的综合性权利 , 有别于一般的意思自治权利 , 处理大数据杀熟纠纷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唯一价值取向 , 不能代之或掺杂合同法价值取向。大数据杀熟属于结果性侵权行为 , 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应清晰和统一行为、后果、过错三要件 , 行为应是显性或隐性的使用歧视算法的不法行为 , 后果应以行为不法性确定差别性待遇的损害性 , 过错认定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综合解决消费者不易举证的问题。法律成本的限度和效率决定治理机制的有效性 , 应形成大数据杀熟必须重罚的社会共识和立法、行政、司法联动机制 , 抬高经营者违法成本。

  (十一 ) 《检察监督智能化的发展隐忧及应对逻辑》

  ( 作者:赵毅宇 , 载 《 法治与社会发展 》 2023 年第 2 期 )

  关键词:数据

  主题 : 检察监督智能化

  在智能化浪潮下,检察监督正发生着由案件监督向数据监督转变、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变、人力监督向算法监督转变的内嵌式变革,其中也存在着诸多发展隐忧,具体表现为数据共享的实现困境、全程监督的潜在危机与算法运用的公正遮蔽。执法司法数据共享是检察监督智能化的前提,需要从数据共享规则设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数据共享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机制建构。检察监督智能化应采取以行政违法行为的智能化线索挖掘、立案侦查和刑罚执行的智能化审查、司法裁判的智能化类案监督为主要应用场景的 “ 场景式监督 ” , 并通过算法歧视的防范与修正、算法公开与解释、全过程的算法参与、算法责任追究等方式展开技术正当程序规制。

  (十二 )《作为规则的推荐算法:演进与法律治理》

  ( 作者 :胡凌, 载 《图书情报知识》,录用定稿 , 网络首发时间: 2023-03-06 16:57:03 )

  关键词 : 数据

  主题 : 算法监管

  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进行立法已经成为世界趋势,探讨算法规则化有助于深入研究如何实现算法服务应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更为细化的目标。在文献调研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政治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等多学科思维,多角度分析算法规则化的内涵、现实意义、理论基础和实施路径。从数字经济的生产方式角度看,算法主要服务于市场要素流动,根据市场和社会功能的不同类型可以分为生产性和辅助性两类,后者更加接近于某种公共基础设施。伴随平台生态的复杂化和平台主体责任不断深化,算法的规则化需求逐渐出现,并因功能与服务领域而异。算法成为规则的程度还取决于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特别是大型平台)所处的发包治理结构。将算法看成是数字经济生产方式的一部分,其意义在于更加自动化地推动市场要素的生产和流动,并维护相关市场中的交易秩序;研究视角有助于推进对中国算法监管的理解。

  ( 十三 )《数字法学中算法法律性质最优解》

  ( 作者 :王志成, 载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录用定稿 , 网络首发时间: 2023-02-28 16:58:39 )

  关键词 : 数字

  主题 :算法法律性质

  算法是数字法学的基础研究对象,也是数字法治的重要工具。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算法是算法规制的逻辑前提,也是算法保护的必然要求。算法新规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在既有法律体系下,围绕算法定性问题学界存在言论、正当程序、专利和商业秘密四种争议。这些争议的产生源于算法本体与载体的易混,算法与程序的不分,算法与数据、结果的混合,治理规则的局限。算法法律性质厘定标准的缺失是既有研究的较大缺陷。在厘定算法法律性质之前有必要明确定性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尊重劳动成果原则、维护公共安全原则、促进创新原则、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其中,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统辖其他原则。将算法定性为商业秘密是现有法律体系之下的最优解。

  ( 作者 : ANNA BECKERS 等 , 载 《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 ,访问链接: 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111/jols.12412 )

  关键词 : 数据

  主题 : 数据 与算法组织体

  当人机关联被视为集体参与者时,对算法行为的个人责任模型就会失败。在某些情况下,人类和算法的行为如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以至于新兴集体性与人类和算法的复杂交互之间不再有线性联系。在这种集体决策序列中,个人责任不再归于此。因此,需要对人类 - 算法关联进行新的视角,以捕捉其新兴属性和组织质量,以开发适当的集体问责模型。本文试图回答一些问题。在这种社会技术配置中,人类与算法之间的相遇如何才能充分理论化?配置本身可以理解为混合集体吗?操作是否可以归因于作为人格化集体参与者的配置?人机关联的责任将如何制度化——以集中式还是分布式的集体形式?

  (作者 : 於兴中、张亮,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3 年 03 月出版)

  关键字:大数据

  主??题:探讨智能科技与法律伦理问题

  近年来,智能科技的迅猛发展对人类社会的法律伦理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本书记录了自进入智能科技时代以来中国学者、实务界人士对智能科技与法律伦理问题所作的诸多探讨,囊括数据治理、算法问责、人脸识别、数字素养等领域的热点话题。全书共十编,用通俗简明的语言,将智能科技与法律伦理之间的冲突、互动与辨证娓娓道来,旨在促进不同文化领域的沟通,拉近专业人士与业外人士之间的距离,为科技向善贡献一份力量。

  二、 区块链法学

  ( 一 )《区块链金融司法治理的困境及其化解 —— 以稳定币相关司法文书为视角》

  ( 作者 :邓建鹏 、 张夏明, 载 《武汉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 2023 年第 2 期 )

  关键词 : 区块链

  主题 :区块链金融司法治理

  本区块链金融的飞速发展对国家的司法治理带来巨大挑战,特别是稳定币的司法裁判呈现大量类案异判现象,严重影响法秩序统一和风险治理效能。立法供给不足和司法裁判规则的缺失、金融类规范性文件介入司法裁判的限度不清和技术金融融合背景下稳定币的多重复杂性,是稳定币司法治理难的主要原因。我国应采取体系化的思路建构回应模式:在立法和司法政策认可稳定币虚拟财产 / 财产利益属性的基础上,审慎界定公序良俗,形塑金融法与民商法兼容协同的裁判规则,适时修正全面禁止的监管执法和司法政策,完善金融类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审查与解释机制,发挥类案类判和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指引作用并统一规范秩序,提升我国稳定币乃至区块链金融、数字金融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区块链数字货币合规指南》

  (作者:王伟,法律出版社, 2023 年 02 月出版)

  关键字:区块链

  主 题:核心区块链技术和相关前沿法律

  中国企业如何在目前的历史新形势下,继续发展创新,掌握核心区块链技术和相关前沿法律,并以其带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甚至领先世界,这将会是一个全新的考验,本书的章节对此有较详细的法律、监管和案例分析和阐述。在这个关键时刻,作者恰到好处地就以上国际新形势和中美两国在区块链和数字货币法律以及监管方面的进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讲解,并对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进行了讨论并提供了诸多中肯的建议,同时也对部分中外案例进行了分析、解剖 。

  ( 三 )《系统论法学视野下的元宇宙法律治理研究》

  ( 作者 :郑飞 、 夏晨斌, 载 《河北学刊》, 2023 年第 2 期 )

  关键词 : 数字

  主题 :元宇宙法律治理

  元宇宙给社会带来了系统性影响,对其分析宜引入系统论方法。元宇宙作为新一代高维全真互联网,实现了传统互联网各功能系统的集成统合,推动了社会功能分化由单一维度向虚实二元维度演进并改变了人类社会环境的数字化形态,带来了诸多元宇宙独有的社会数字化现象。同时,元宇宙下的宏观社会分化和微观社会环境变革又面临双重法律障碍:一是单维规范系统难以规制二维社会系统;二是现行法律规范无法应对社会主客体及环境虚拟数字化、社会行为及作用结果虚实交互化等现象。针对元宇宙法律治理面临的双重障碍,应分别从治理层构建元规范 + 法律系统的二元治理机制,从规范层调整法律系统的具体构造。

  三、 数据法学

  ( 一 ) 《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作者 :程啸, 载 《比较法研究》 ,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 2023-03-09 20:13:57 )

  关键词 : 数据

  主题 : 数据 安全保护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贯穿于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等基本制度,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数据安全义务的规范体系由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三个方面的法律组成,存在相应的适用顺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任何实施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是数据处理者,负有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数据安全风险确定所采取的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重要数据的处理者还负有两项特殊的义务。数据处理者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数据被第三人取得进而被非法利用,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数据处理者应承担与其过错、原因力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论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作者:王玎 , 载 《 当代法学 》 2023 年第 2 期)

  关键词:数据

  主题 : 数据安全 保护

  数据处理者的数字基础设施法律地位、履行财产权社会义务的要求以及数据的公共安全属性决定了数据处理者应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构建围绕数据分级保护、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数据处理环境保护三方面展开。数据分级是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和数据处理环境风险防控的基础 ; 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包括内部环节和外部环节的保护措施 ; 数据处理环境保护包括数据风险监测和评估义务、数据处理人员教育培训义务、设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义务、数据泄露通知义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法律责任的重心是行政处罚而非民事赔偿 , 应注重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 , 限缩私法赔偿中的结果责任。合理配置数据处理者的行政处罚责任 , 有助于促进数据处理者发挥数据要素资源流转配置作用 , 防止市场垄断加剧。

  (三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

  ( 作者 :洪延青, 载 《 法学杂志 》 2023 年第 2 期)

  关键词 : 数据

  主题 : 数据安全法

  我国《数据安全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形成我国对数据安全的原创性制度实践。《数据安全法》拓展了传统数据安全的含义,其立法逻辑隐含了 “ 安全 — 控制 — 利用 ” 三个层次,以适应数据开发和利用所伴随的安全风险加剧的现实。从域外经验来看,美欧等数字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近年来通过多个单行立法的形式,同样沿着 “ 安全 — 控制 — 利用 ” 的三层结构,构建了各自独特的数据战略。相比之下,目前的《数据安全法》的实施和落地,无论在战略层面和具体制度构建层面都存在不足,应当对此予以针对性优化。

  (四 )《数字经济时代涉税数据行为的法律规制》

  ( 作者 :沈斌, 载 《 法商研究 》 2023 年第 2 期 )

  关键词 : 数据

  主题 :涉税数据行为

  涉税数据是税收征管法治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挑战的核心要素,属于数字经济时代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资源范畴,承载着相互冲突的多元主体的多元法益。涉税数据法秩序的建构除考量税务部门的税收治理利益外,还必须同时关照纳税主体的信息权益、其他公共部门的行政利益和第三方私主体的财产权益。基于数据权利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而创设的行为规制路径可担当构建涉税数据法益秩序的重任,应当对涉税数据法律关系实施类型化、场景化的行为规制。在涉税数据采集场景,税务部门以法律授权为行为依据,纳税主体承担数据协力义务;在涉税数据共享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其他公共部门负有数据协助义务;在涉税数据公共化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第三方私主体负有数据协力义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条款设计。

  (五 )《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法救济》

  ( 作者 :尚国萍, 载 《 社会科学家 》,整期定稿 , 网络首发时间: 2023-03-03 11:29:20 )

  关键词 : 数据

  主题 : 个人信息保护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实现个人信息处理中信息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之平衡为规范意旨 , 并赋予自然人对自我信息的决定、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能 , 构成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基础 , 成为相对人处理个人信息与自动化决策的合法性依据。立法设计以 “ 知情同意 - 同意例外 ” 规则为个人信息合规处理的架构基础。当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时 , 法官应充分运用动态系统论厘清信息权益损害的要素层次 ,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信息处理者损害赔偿责任。为实现充分有效救济 , 权利人可考量行使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二元救济路径 , 明确损害赔偿具体范围 , 保障其人格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六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识别标准及规范续造》

  ( 作者 :高志宏, 载 《社会科学辑刊》,排版定稿 , 网络首发时间: 2023-03-01 11:01:11 )

  关键词 : 数字

  主题 :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及其类型化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研究的原问题,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础性问题。从域外法来看,个人信息界定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即从 “ 识别标准 ” 发展到 “ 识别 + 关联标准 ” 。我国立法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尚未统一,理论上也尚未完全形成对个人信息内涵与标准的共识。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个人信息的 “ 可识别性标准 ” 存在操作难题,难以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分级分类是针对性、差别化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进路,但整体而言,我国现有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制度仍相对粗陋,个人信息收集知情同意规则、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规则等仍有优化空间,特别是个人信息识别标准制度仍亟待改进。寻求个人信息范围之理论突破,可以识别标准为突破口,从单一 “ 可识别 ” 标准转向多元场景 “ 可识别 ” 标准,注重个人信息界定的情景化、弹性化、本土化。从制度创新角度,应当进一步创新我国个人信息内涵规则、外延规则、分类规则和分级规则等规则体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续造。

  (七 )《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 作者 : 程啸 , 载 《云南社会科学》,整期定稿 , 网络首发时间: 2023-03-01 17:56:57 )

  关键词 : 数据

  主题 : 个人信息侵权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 , 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增加的未来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不属于损害 , 但个人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因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害 , 既包括合理的维权成本与下游损害 , 也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信息主体丧失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损失。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分为两类 : 一是同时侵害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 , 二是单纯地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而给自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对于后一种损害 , 即便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 , 也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9 条第 2 款。在《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前 , 国家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

  (八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数据交易平台规制研究》

  ( 作者 :杨东 、 高清纯, 载 《法治研究》,排版定稿 , 网络首发时间: 2023-02-28 10:20:28 )

  关键词 : 数据

  主题 :算法法律性质

  数据交易平台以第三方信任为纾解数据要素多重特性导致的数据交易障碍提供了可能,愈发扮演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设施的角色。基于 “ 双边市场理论 ” 分析,数据交易平台具有双边用户需求互补性、交叉网络外部性以及价格结构非中性等特征,而既有监管因忽视数据交易平台的市场双边性,存在整体规制进路有失偏颇、自我规制外部监督阙如以及与市场竞争机制衔接不足的问题。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应以 “ 双边繁荣 ” 为目标、以激发数据源供给和数据交易需求为导向进行数据交易平台规制再造:突出数据安全治理的科技维度,面向元宇宙时代以 “ 共票 ” 赋能数据财产权益共创共享,以信用惩戒加强交易主体自律;引导公共数据开放,扩大可交易数据范围;贯彻 “ 市场评价贡献 ” 指导原则,进一步完善数据交易定价机制;强化数据交易平台竞争执法,以互联互通搭建去中心化的全国数据交易网络。

  关键词 : 数据

  主题 : 数据 取证

  硬件和软件技术的最新发展加速了网络化、智能和适应性强的设备在各个领域的广泛使用,例如智能城市和家庭自动化、气候控制、制造和物流、医疗保健、教育和农业。在所有这些应用领域中,物联网的概念有助于实现流程自动化并降低劳动力成本。虽然物联网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领域已有一段时间了,但多年来,它在不同的子领域已经看到了许多进步和挑战。其中一个子域是物联网取证,它涉及有关物联网设备、网络或云的数字取证。在从设备、网络或云获取实质性证据的过程中,涉及大量数据和对所述数据的操作。因此,通过处理数据的方法(称为数据分析)来查看物联网取证至关重要。本文从数据分析的角度对物联网取证进行了解释。为了详细解释这一点,本文重点介绍了物联网取证、其方法以及它们与数据分析阶段的关系。最后,本文从数据分析的角度讨论了物联网取证的当前发展、现有技术中观察到的局限性、采用挑战以及未来可能的进步。

  ( 十 )《数据与虚拟财产丨数据法律实务要点》

  ( 作者 : 朱尉贤,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cAioSddC9vyAdW86fW6Z_A )

  关键词 : 数据

  主题 :数据法律实务

  本文将数据大致分成以下几类:①被权利人独创选择或编排的数据;②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③单个数据没有价值但是由于样本数量足够大以致于能够通过大数据分析出某种趋势或得出某种有用信息的数据(以下简称“大数据”);④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时搜集的数据但不符合前述三种特征的数据(以下简称“一般数据”)。本文围绕四类数据的法律实务展开。

  ( 十一 )《 积极发挥我国法律在跨境数据治理中的作用 》

  (作者:姚万勤,文章来源: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3/id/7168569.shtml )

  关键词: 数据法学

  主 题: 跨境数据治理

  纵观我国目前法律在治理跨境数据的过程中还存在以下挑战:第一,跨境数据保护的法律性规范呈现碎片化,因而给司法保护带来较大困难。第二,跨境数据侵权取证难、管辖难,会进一步削弱司法保护的效果。第三,国际司法协助不足,可能会造成放纵侵权现象发生。我国法律在应对跨境数据治理时首先应建构跨境数据司法保护的法律体系,其次要创新跨境数据司法管辖体系,最后要加强跨境数据治理的国际司法协助。

  ( 十二 )《 建议搭建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法律、法规工作组 》

  (作者:朱华荣,文章来源: 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3-03-09/doc-imykhfhw9923193.shtml )

  关键词: 数据法学

  主 题: 智能网联立法、数据安全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存在问题,应统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收集与共享:首先,建立、健全汽车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建立汽车数据采集统一方案、数据统一标准;再次,完善高精度地图数据策略与管理机制;复次,培育 3 — 5 家国资为主的国家级地图公司;最后,建立汽车数据质量国家过检平台。标准必要专利在汽车行业的许可模式呈现新型化、复杂化等特点,与汽车行业惯例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构建公平、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简称 SEP )冲突解决机制,促进不同产业间的良性互动和融合发展。新能源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尚不均衡、行业缺芯贵电、关键原材料、车规级芯片高度依靠进口等存在问题,应探索共享私桩的模式,实现多车一桩、分时共享、临近车位共享等,以缓解补能焦虑。

  ( 十三 )《 建议这样做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工作 》

  (作者:甄清岚,文章来源: https://new.qq.com/rain/a/20230310A07Y7P00 )

  关键词: 数据法学

  主 题: 数据安全

  在数据安全保护任重道远、汽车数据问题不容忽视的背景下,要建立“攻不破 摧不垮”的安全体系,促进数字安全供给侧能力提升和服务改善。构建扎根基层、分布式、多层级的一体化安全体系,增强整体安全服务能力。为基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全面支撑,提供涵盖云、网、端、边、应用以及合规性的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同时要加强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及完善,主管部门围绕落实《网络安全法》进一步细化网络安全责任体系。一是要完善层次化风险与责任分析体系。二是要压实“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的工作要求,提升责任制覆盖度。三是将网络安全问责机制、奖励机制、帮扶赋能机制有机结合。

  (十四 )《通过网络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法律责任》

  (作者:石魏,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 023 年 3 月 2 日第 6 版)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主题:网络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行为 之法律规制

  本文指出,传统的刑事司法秉持技术中立的原则,对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适用避风港规则,处置极为轻微,但伴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和进步,对网络侵权犯罪行为的惩治愈发严厉,刑事方面,通过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等提升处置力度;民事方面,不断拓展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范围,并提高惩治力度。通过刑民并举的方式强化对网络平台责任的认定及处置。由此作者首先指出网络平台具有审核义务、禁止义务、证据保存及协助义务以及参与社会管理义务的具体法律义务,并进而针对“通过网络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侵权与犯罪的界分”这一问题进行讨论,认为应结合网络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两大因素加以认定。最后作者指出,网络平台侵犯的法益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兼具公共性、秩序性与个体性的多重特征,对我国法律体系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针对司法实践中通过网络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行为,我们不能等闲视之,而应结合网络平台特征、法律责任、侵犯犯罪界限等,有针对性地提前预防、加以规制,在惩治网络侵权犯罪的同时,营造和谐、规范的网络创新环境,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

  (十五 )《数字政府建设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作者:解志勇,文章来源:法治网 - 法治 网 ,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3-03/07/content_8829526.html )

  关键词: 数字

  主题:数字法治政府 建设

  本文指出, 2023 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2023 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体现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已箭在弦上,正蓄势待发。数字法治政府融合“数字”与“法治”双重使命,形成了独特价值与特殊意涵,需以法治思维规范政府的数字化赋能过程和目标。具体而言,其一是强调法治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数字化技术只是为政府行政提供了更加现代化和高效的处理手段,无法改变政府的本质属性,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依然是数字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追求。数字政府建设需要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和程序正当三个原则为基础;其二是防范数字化对政府法治构成的风险挑战——数字政府采用的各类技术手段使得传统行政架构、行政程序产生了重大转变,其风险应对手段应逐渐与时俱进,有效解决数字政府的新兴问题、新型风险和挑战;其三是坚持法治理念引领数字政府建设不动摇——将法治理念注入数字政府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中的同时,要继续加强数字法治人才的培养,为立法从起草到执行的全过程提供有力抓手,强调立法学与数字法、行政法等领域的交流衔接,提高数字政府相关立法质量。

  (十六)《数据与个人信息疑难问题法律指引:基于 215 则典型案例的分析》

  (作者:万波,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 :2023 年 03 月出版)

  关键字:数据

  主 题:企业数据与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

  本书针对企业数据与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流程中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与解答,从网络安全审查、数据跨境、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交易、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维度出发,从实务的角度探讨企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合规措施,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和实践性指引。

  四、 网络法学

  (一)《数据主权视野下平台治理的动力逻辑、模式选择与重构路径》

  (作者:冉从敬、刘妍,载《中国图书馆学报》,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 2023-03-13 14:16:46 )

  关键词:网络

  主题:平台治理

  随着互联网技术深入变革与数据资源重要性急速提升,网络平台迅猛发展,拓展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便利了人们生产生活,也引致了多种政治经济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数据赋能的权力结构变迁中,市场权力向占有大量数据资源的平台流动,平台权力兴起。平台权力挑战了国家数据主权的身份与权威,对网络空间国家安全与数据安全产生深刻影响。现行政府外部强制性监管、平台内部审视性自治和官民合作协同性治理的平台治理模式在主体与工具方面均存在缺陷,难以回应数据主权视野下的治理诉求,亟需注入新的平台治理精神,以应对权力转移带来的网络空间治理结构变化。应当以数据主权为原则嵌入国家安全与主权权威的治理理念,以主权让渡为工具增强平台开展合法性自治的能力,同时培养以社会责任为引导的平台行为,兼顾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我规制,搭建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法律制度与以平台权力为中心的平台规则的良性互动框架,追求主权安全、权责平衡、充满活力、制度正义的平台善治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制度的法理分析与比较观察》

  (作者:沈国琴,载《法律适用》,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 2023-03-10 16:12:24 )

  关键词:互联网

  主题: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制度分析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 ( 以下简称募捐平台 ) 是互联网与慈善募捐相互融合的结果。我国 2016 年颁布的《慈善法》中的规定及相关的配套规则构成了我国的募捐平台制度。但是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其作用的有效发挥。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 2022 年向社会公布的《慈善法修订草案》中涉及募捐平台制度的内容。但从现有修改来看,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而要真正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必须从法理层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分析。理论上的分析包括慈善募捐权的属性、募捐平台的属性以及慈善法的属性。同时,观察域外典型国家的做法,也带来不少启示。基于法理分析和域外观察,立法修改应特别注意保护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权的实现,取消现在的“指定制度”,科学重构募捐平台的准入制度,同时为募捐平台设置合理的法定义务。

  (三)《论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改革》

  (作者:黄磊,载《法律适用》,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 2023-03-10 16:11:14 )

  关键词:互联网

  主题:论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改革

  通过对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的文本分析及实证考察发现,当前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较窄,尚未将“人脸识别”“网络爬虫”“算法歧视”等新型互联网纠纷纳入其中,且司法实践中受理的案件普遍案情简单,相似性较高。鉴于互联网法院的主要任务已从在线纠纷的规则探索转向网络空间的司法治理,互联网法院势必需要突破原有受案范围规定,纳入更多纠纷类型,尤其是网络空间新兴权利和新业态所引发的新型互联网纠纷。鉴于扩大受案范围或加剧“案多人少”矛盾,互联网法院应积极探索与 ODR 机制的衔接,过滤批量、重复、简易案件,以便集中力量处理新型、复杂的互联网纠纷。

  (四)《隐私政策“知情同意困境”的反思与出路》

  (作者:王俐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3 年第 2 期)

  关键词:网络

  主题:隐私政策

  学界普遍认为,个人信息处理中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困境主要表现于隐私政策场景中。“信息区分说”“行为区分说”和“动态同意说”等既有学说旨在破解“知情同意困境”,但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作为知情同意规则的理论基础的“理性人假设”与“个人信息自我控制理论”均难以应用于隐私政策场景,其根源在于私法自治固有的限度。隐私政策的格式条款属性和“有限理性人”的理论假设表明,运用格式条款规则规制隐私政策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一是运用订入规则,将网络服务者未履行提示义务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排除在合意之外;二是运用黑名单、灰名单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控制隐私政策条款的效力;三是运用解释规则平衡网络服务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

  (五)《超越边界 : 智媒时代公民隐私保护的核心逻辑》

  (作者:顾理平,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整期定稿,网络首发时间: 2023-02-27 17:19:07 )

  关键词:网络

  主题:个人隐私保护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边界区隔是传统媒体时代公民隐私得到相对有效保护的关键前提,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也主要根据这个前提展开 . 随着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社会的到来,曾经界限清晰的公私边界因个人言行被数字化 ( 数字人出现 ) 和数据的流动而持续消融,这也导致了现代公民的隐私陷于无处安放的窘境 . 传统的基于公私边界区隔的隐私保护理念和方案已经无法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 数字化社会公民隐私面临困境是由传播技术的变革导致的,具体可从重新认识数字化社会公私边界区隔的变化、良好科技伦理的严格遵守及隐私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的科学制定和执行三个主要层面寻找新的保护路径。

  ( 六 )《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相关法律问题与应对》

  (作者:曾宪未,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 年 3 月 2 日第 7 版 )

  关键词: 网络

  主题: 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等新业态 的法律 问题 及其 应对

  本文指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第 5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 7.16 亿,占网民整体的 68.1% ,网络直播已成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网络直播充值打赏带来许多法律问题,亟待厘清明确,与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相关的法律规则也需要进一步探讨。首先作者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三个层面指出我国对网络直播充值打赏方面的监管和治理正在不断加强。其次,作者将现今网络直播充值打赏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归纳为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的法律性质问题、未成年人充值打赏问题、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三类,并指出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的法律定性还会涉及证明责任、网络虚拟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问题。最后作者提出了三条应对建议:一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促进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健康发展——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进行法律定性时,要秉持包容审慎理念,沉入场景,全面探察相关行业的运作模式,充分评估不同的法律定性对相关主体和有关行业的影响,有效发挥规则制度鼓励创新发展、规范秩序的功能作用,给予互联网企业、直播行业等开放的发展空间;二是聚焦数字正义,妥善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面对数字时代的社会变迁,法律规则也应当随之发展完善,从而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三是深化交流合作,不断完善数字治理规则体系——除了网络直播充值打赏问题,确立数据权利类型和交易规则、探索算法规制路径、健全互联网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明确新型客体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等也是需要充分关注和研究的议题。

  编辑

  郭??佳,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刘??天,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郑??日,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郑添铷 ,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张天翼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何安琪,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审核

  郑??飞,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马国洋,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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