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的自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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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致命的自负(中)

  第四章 本能和理性的反叛

  我们必须自我警惕,切不可认为科学方法的实践增强了人类理智的能力。以为在一个或数个科学领域里出类拔萃的人士,在思考日常事务上也会聪明过人——与经验相悖者,莫此为甚。

  ——韦尔弗雷德·特罗特

  向财产挑战

  虽然亚里士多德对贸易的重要性茫然无知,并且一点也不理解进化现象;虽然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被纳入托马斯·阿奎那体系之后,为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教会的反商业态度提供了支持,然而只是到了后来,主要是在17和18世纪的一些法国思想家中间,出现了若干重要的发展,它们结合在一起,开始向扩展秩序的中心价值和各项制度提出了有效的挑战。

  在这些发展中首要的是,同近代科学的兴起联系在一起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理性主义变得日益重要。我把它称为“建构主义”或“唯科学主义”(仿照法语中的说法),在此后几百年里,它实际上控制着有关理性及其在人类事务中的作用的严肃思考。这种特殊形式的理性主义一直是我过去60年来从事研究的出发点。我在这些研究中力求证明,它是病态思维的产物,是一种滥用理性的错误的科学学说和理性学说,最为重要的是,它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人类各种制度的性质和发生做出错误的解释。道学家们利用这种解释,以理性和文明最高价值的名义,终于开始去奉承一些相对而言事业无成的人,教唆人们满足自己的原始欲望。

  这种从笛卡尔那儿传给现代的理性主义,不但抛弃传统,甚至声称不需要任何这样的媒介,单纯的理性就可直接为我们的欲望效力,它仅凭自己的力量,就能够建立一个新世界、一种新道德、新法律,甚至能建立一种全新的纯洁语言。虽然这种学说的错误显而易见,它仍然支配着大多数科学家的思想,也支配着文人们、艺术家们和知识分子的思想。

  为了对以上所言做出澄清,我大概应当立即补充说,还有另一种也可以称为理性主义的流派,它对待这种问题有不同的方式,例如把道德行为规则本身视为理性的组成部分。洛克就曾解释说,“然而所谓理性,我想它在这里并不是指构成思维训练和推理证明的理解能力,而是指明确的行为准则,所有的优良品质和培养道德观所需要的一切,都是由此而来”(洛克,1955:111)。不过在那些自称理性主义者的人中,持洛克这种观点的依然只占少数。

  其次,向扩展秩序提出挑战的相关发展,也来自卢梭的著作和影响。这位独特的思想家——虽然经常被描绘成一个反理性主义者和浪漫派——也抓住笛卡尔的思想不放,对它有着深深的依恋。卢梭那些令人目眩的思想佳酿逐渐主宰了“进步”思想,使人们忘记了自由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出现并不是因为人类从摆脱限制这个意义上“对自由的追求”,而是因为他们在保护公认的个人安全领地上所做的努力。卢梭让人们忘记了,行为规则必然是限制性的,它们的产物是秩序;这些规则正是通过为每个人用以追求自己目标的手段划定范围,从而大大扩展了每个人能够成功追求的目标范围。

  正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场白里声称,“人类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中”,因而他要人们摆脱一切“人为的”限制——使那些一直被称为野蛮人的人,一变而成为进步知识分子的真正英雄,鼓动人们抛弃那些维系着他们的生产力和人口数量的限制,提出了一种对自由的获得构成最大障碍的自由观。在宣称不管是同传统还是同理性相比,动物的本能为人类进行有序合作提供了更好的指导之后,卢梭又发明出虚幻不实的人民意志,或“普遍意志”,通过这种意志,人民“变成了一个单一的存在,一个个体”(《社会契约论》,I,vii;另见波普尔,1945/1966:II,54)。现代知识分子的理性主义,允诺把我们重新带回天国,在那里我们的本能,而不是限制这些本能的通过学习得到的规则,将使我们有能力“征服世界”,正像《创世记》给我们的教诲一样——这种理性主义致命的自负,卢梭的以上言论大概是其主要的根源。

  不错,这是一种很有诱惑力的观点,但它的威力(无论它自己怎么说)很难说是来自理性和证据。我们早就知道,野蛮人远不是自由的,他也不可能征服世界。除非得到他所属的群体的同意,他几乎什么事都不能做。个人决定要以个人的控制范围为前提,因此只有随着个人财产的进化才成为可能;个人财产的发展反过来又为超出头领或酋长——或集体的——认知范围的扩展秩序的成长奠定了基础。

  尽管存在着这些矛盾,卢梭的呼吁毫无疑问却十分奏效,或者说,它在过去二百年里已动摇了我们的文明。然而,它骨子里虽然是反理性主义的,但是由于包含着笛卡尔主义的暗示,即我们能够利用理性直接满足我们的自然本能并能够用理性为此找到理由,它却对进步论者颇具影响。卢梭为知识分子发放了许可证,使他们得以抛弃文化限制,为争取不受限制——自由之成为可能,正是因为这些限制——的“自由”找到了理由,并且能够把这种对自由基础的攻击称为“解放”,此后人们对财产的怀疑便日益加深,不再普遍认为它是促成扩展秩序的关键要素。人们日益认为,规范分立的财产范围与转移的规则,可以用中央对其用途的决定权取而代之。

  到了19世纪,对财产在文明进展中的作用进行严肃的理性评价和讨论,在许多地方似乎都成了一种禁忌。在这个时期,在许多本来想对财产进行研究的人中间,它也日渐受到了怀疑,成为那些相信能够对人类相互合作的制度进行理性重建的进步论者极力回避的一个话题。[这种禁忌一直延续到20世纪,例如它在布赖恩·巴里有关(财产的)习惯用法和“分析”的陈述中有所表现(巴里,1961:80),其中公正“从分析的角度看,是同‘应得的赏罚’和‘需求’联系在一起,因此可以正确地说,休谟所说的一些‘公正规则’是不公正的”。又如缪达尔后来关于“财产和契约禁忌”的言论(1969:17)。]例如,人类学的奠基人日益忽视财产的文化作用,因此泰勒的两卷本《原始文化》一书,索引中竟没有出现财产和所有权的条目,韦斯特马克确实用篇幅很长的一章讨论了财产,但他在圣西门和马克思的影响下,认为财产是一种应予反对的“不劳而获的收入”来源,并由此断定“财产法迟早会发生重大变化”(1908:II,71)。社会主义者的建构主义偏见对当代考古学影响甚大,不过它在理解经济现象上的无能,最为粗俗地表现在社会学里(所谓“知识社会学”的情况更糟)。社会学本身几乎可以被称为一门社会主义科学,它历来公开标榜自己能够建立一种社会主义新秩序(费里,1895),更晚近的说法则是,它能够“预测未来的发展并塑造未来,或……创造人类的未来”(塞杰斯特,1969:441)。就像一度虚妄地声称要取代一切专业化自然研究的“自然学”(naturology)一样,社会学一直傲慢地无视对法律、语言和市场这类成长结构做了长期研究的成熟学科已经取得的知识。

  我刚才说过,对财产之类的传统制度的研究“变成了禁忌”。很难说这是在夸大其辞,因为对道德传统的进化选择这个如此有趣而又重要的过程,竟然一直研究甚少,这些传统为文明的发展所提供的方向竟受到严重的忽视,这实在令人费解。对于一个建构主义者来说,这种事当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如果有人被“社会工程”,即人类能够自觉地选择自己的方向这种观念所迷惑,有关他如何达到了目前状态的发现,当然也就无足轻重了。

  虽然这里我不能对这个问题加以深究,但我可以顺便提一下,对财产和传统价值的挑战不仅来自卢梭的追随者,它也有其宗教的来源,尽管重要性或许稍次。这个时代的革命运动(理性主义的社会主义,然后是共产主义)有助于针对基本财产制度的宗教反叛这一古老的异端传统的复兴。在早先数个世纪里,领导这些反叛的是诺斯替教徒、摩尼教徒、鲍格米勒派教徒和清洁派教徒。到了19世纪,这些具体的异端不复存在,但是成千上万名新型的宗教革命家出现了,他们把自己的反对热情发泄到了财产和家庭头上,并且号召用原始本能来反对这些限制。简言之,对私有财产和家庭的反叛并不限于社会主义者。唤起各种神秘主义和超自然的信仰,不仅可以给限制本能的习惯找到理由,例如罗马天主教和新教中的主流教义,在更为边缘的运动中,也可以用来支持本能的释放。

  限于篇幅和学识不足,我不能在本书中讨论我刚才提到的返祖主义反抗所针对的第二个传统目标:家庭。不过我至少应当指出,我认为,对事实得出的一些新的知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使传统的性道德规则失去了依据,因此这个领域很可能会发生重要的变化。

  我提到卢梭和他四处弥漫的影响以及另一些历史发展,不过是想提醒读者,严肃的思想家对财产和传统道德的反叛,并不是一种相对较为晚近的现象,现在我要来谈谈卢梭和笛卡尔在20世纪的一些知识遗产。

  不过我首先应当强调,这里我基本上没有考虑这种反叛的漫长历史,以及它在不同的地方出现的不同变化。在奥古斯都·孔德提出用“实证主义”一词来指“得到证实的(即由理性加以证实的)伦理学”观点,作为对超自然的“启示的伦理学”惟一可能的替代之前(1854:I,356),杰里米·边沁就已经为我们现在称为法律和道德实证主义的学说,建立了一个极为稳固的基础:他对法律和道德体系做了建构主义的解释,按照这种解释,它们的效用和意义据说完全取决于其设计者的愿望和意图。边沁本人在这一发展中也是个后来者。这种建构主义不仅包括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后来的英国自由党所代表并加以继承的边沁主义传统,实际上它还包括当代所有那些自称是“自由主义者”的美国人(其对立面是另一些非常不同的思想家,他们在欧洲更为常见,也被称为“自由主义者”,但更适当的称呼应是“老辉格党人”,其中最杰出的思想家是托克维尔和阿克顿爵士)。如瑞士一位目光犀利的当代分析家所言,如果人们接受现在的自由主义(应读作“社会主义”)哲学,认为善恶之分既然对他总有一定的意义,因此他自己必须、并且能够精心为它们划定一条界线(科尔什,1981:17),那么这种建构主义思维方式实际上就是一种无可避免的现象。

  我们的知识分子及其理性社会主义的传统

  我就道德和传统、经济和市场及其进化发表的见解,显然与许多有影响的观念相冲突,不但和第一章讨论的旧式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如今它已不再被广泛接受——而且和过去以及现在的许多观点相冲突: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卢梭和社会主义奠基人的观点、圣西门、卡尔·马克思等许多人的观点。

  我的基本论点是,道德规范,尤其是我们的财产、自由和公证制度,并不是人的理性所创造,而是由文化进化赋予人类的一种独特的第二禀性。这种观点和20世纪知识分子的主流观点当然是对立的。理性主义的影响既广且深,因此一般而言一个人越是聪明和有教养,他或她就不仅越有可能是理性主义者,而且还会持有社会主义观点(不管他们在坚持信念上是否足以给自己的观点贴上包括“社会主义”在内的某个标签)。我们在智力阶梯上攀登得越高,我们越是与知识分子谈话,我们就越有可能遇到社会主义信念。理性主义者大多数有可能既聪明又很有学识,而聪明的知识分子大都倾向于成为社会主义者。

  假如我可以在这里插入两段个人评论,我认为自己是有资格根据一些个人经历来谈谈这种世界观的,因为我多年来一直在进行系统的评价与批评的这些理性主义观点,也正是本世纪初塑造我本人世界观的那些观点,在这一点上,我和我这一代不信教的大多数欧洲思想家的情况是一样的。当时那些观点看起来不言自明,遵循它们似乎就是摆脱一切有害迷信的途径。我本人就曾为挣脱了这些观念花去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我的确发现它们本身也是迷信。因此从个人角度讲,我几乎难以再对下文中将要提到的作者给以苛评。

  不过,为了不至于让读者得出错误的结论,在这里提一下我的《为什么我不是保守主义者》一文(1960:跋)大概是适当的。我的论证虽然是针对社会主义,但是就像艾德蒙·柏克一样,我和托利党的保守派很少相似之处。我的保守主义,就它的本来面目而言,仅仅限于受到一定界定的道德。我完全赞成进行试验——当然也赞成比保守主义政府乐于允许的更多的自由。对于那些我与之讨论问题的理性主义知识分子,我所反对的不是他们在从事试验;相反,他们从事的试验太少了,他们所热衷的试验,大都变成了平庸无奇的事情——重返本能的想法其实就像刮风下雨一样平常,如今经常有人在做这种尝试,因此已经搞不清楚从什么意义上说它还能算是一种试验。我反对这样的理性主义者,因为他们声称自己的试验由其性质所定是理性的结果,他们用伪科学的方法论为这种试验乔装打扮,借此在有势力的人中间招兵买马,让极为可贵的传统行为方式(在世世代代的进化过程中进行试错试验的成果)受到无端的攻击,从而使他们自己的“试验”避开世人的审查。

  理智的人倾向于过高地估计理智,倾向于认为我们必须把自己的文明所提供的优势和机会,一概归功于特意的设计而不是对传统规则的遵从,要不然就是认为,我们运用自己的理性,通过对我们的任务进行更为理智的思考,甚至是更为恰当的设计和“理性的协调”,就能消灭一切依然存在的不可取现象。只要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当初因为看到聪明人倾向于成为社会主义者而生出的诧异,也就会烟消云散了。这种思想倾向会让人不由自主地赞成对经济进行集中计划和控制,而这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当然,知识分子要求对他们希望做的事情一概要有所解释,对于恰巧在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里起支配作用的行为方式,他们会因为其来历不明而不愿接受;这会使他们和默默接受现行行为规则的人发生冲突,或至少是瞧不起他们。不难理解,他们也会希望同科学和理性结盟,同过去几百年里自然科学取得的异乎寻常的进步结盟,因为他们一直受着这样的教育:科学和理性的结果不外乎建构主义和唯科学主义,他们感到很难相信还能存在着源于特意试验以外的任何有用的知识,或者承认他们自己的理性传统之外任何传统的效用。一位出色的史学家就曾以这种态度写道:“根据定义,传统几乎只配受到谴责,它是一种令人好笑和可憎的东西。”(塞顿—沃森,1983:1270)

  根据定义:巴里(1961,同上)曾想利用“分析性的定义”,把道德和公正变成不道德和不公正;塞顿—沃森在这里也想对传统采取同样的措施,用严格的定义把它变成应予谴责的东西。我们在第七章还会谈到这些“词”、这些“新说法”,现在还是让我们更贴近地考察一下事实吧。

  这些反应都不难理解,但是它们后果严重。如果发生以下情况,这些严重的后果无论对理性还是道德都特别危险:更为偏爱这种相沿成习的理性传统而不是理性的真实产物,会使知识分子无视理性在理论中的局限性,不考虑由历史信息和科学信息组成的世界,总是漠视生物科学和经济学之类有关人的科学,使他们对我们的传统道德规则的起源和作用做出错误的解释。

  就像其他传统一样,理性传统也是通过学习得到的,不是先天的。它也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对这种所谓的理性和真理传统的合理性以及真实性问题,现在必须给予严格的评估。

  道德和理性:若干实例

  为了不至于让人认为我是在夸大其辞,我想立刻提出几个实例。我打算对我们一些伟大的科学家和哲学家的思想加以评论,但我不想对他们有失公允。虽然就他们自己的观点而言,他们反映出了问题的严重性,即我们的哲学和自然科学还远远没有理解我们的主要传统所发挥的作用,但是通常他们对这些思想的普及并不承担直接责任,因为他们还有一些更好的事情要做。另一方面也不应当认为,我就要提到的那些言论,不过是那些出类拔萃的作者一时的或个别的失常表现。恰恰相反,它们是从一种根深蒂固的理性主义传统中得出的始终不变的结论。我当然不怀疑,在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中,有一部分人曾经努力想去理解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但是到头来他们还是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成了这种秩序坚定的反对派。

  但是,在传播这些思想上出力最多的人,即建构论理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真正信徒,并不是这些杰出的科学家。不如说他们大多数是所谓的“知识分子”,即我在另一篇文章中(1949/1967:178—194)称为“倒卖观念的职业好手”的那些人:教师、记者和“媒体代表”,他们在有了些道听途说的科学知识以后,便自封为现代思想的代表,自封为在知识和道德上比那些仍然看重传统价值者高一等的人、肩负着向公众提供新观念责任的人。他们为了使自己的货色看上去很新鲜,必须对一切相沿成习的事情大加嘲讽。在这种人看来,赋予自己的立场以“新颖”或“新事物”而不是真理,成了主要的价值,虽然很难说这是他们的本意——虽然在他们所提供的货色中,新的一点也不比真的多。此外人们也会怀疑,这些知识分子在应当做什么事上有更高明的见识,而得到的报酬却大大少于那些主宰着实际事务的人,他们是不是被由此产生的怨忿所激励。作品质量极高的韦尔斯,可以作为这些科学和技术进步的文学解释者的一个杰出典范,他们从真正的科学家那儿乞讨来一些观念,而在大力传播为每个人派发适当份额的中央指令性经济这种社会主义理想上,则远远胜过后者。另一个这样的事例是早期的乔治·奥维尔,他曾一度认为,“任何有头脑的人都完全明白,在可能的范围内,这个世界至少就其潜力而言是极为富足的”,因此我们可以“尽可能地对它进行开发,只要我们愿意,我们全都可以生活得像王公贵族一般”。

  这里我想重点讨论的,不是韦尔斯和奥维尔这类作家的作品,而是那些最伟大的科学家所鼓吹的观点。我们可以从雅克·莫诺开始。莫诺是个伟大的人物,我也十分欣赏他的著作,从本质上说,他是现代分子生物学的创始人。但是他对伦理学的思考却有着不同的特点。1970年,他在诺贝尔基金会的一次以“价值在一个事实世界中的地位”为题的会议上说:“科学的发展终于摧毁了这种观点,即伦理学和价值不是我们自由选择的问题,而是为我们规定义务的问题;科学的发展使这种观点变成了谬论,把它打入没有事实依据的胡思乱想之流。”(1970:20—21)此年稍后,他又重申自己的观点,在如今已很有名的《偶然和必然》一书中提出了同样的主张(1970/1977)。他劝告我们弃绝一切精神营养,承认科学是真理惟一的新来源,并对伦理学的基础做出相应的改造。就像许多类似的阐述一样,该书也以这样的观点作结:“从本质上说不具备客观性的伦理学,永远被拦在知识领地之外。”(1970/1977:162)这种新的“知识伦理并不强加以于人;相反,是人把它强加给自己”(1970/1977:164)。莫诺说,这种新的“知识伦理,是即有理性主义又有坚定理想主义的惟一态度,以它为基础可以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1970/1977:165—166)。莫诺的思想有其典型意义,因为它深深植根于一种知识理论,它试图以某些类型的行为更能满足我们的愿望为根据,建立起一门行为科学——不管你把它称为幸福论、功利主义、社会主义或无论什么东西。对我们的劝告是,我们应当使自己的行为有望造成这样一种状况,它会满足我们的欲望,使我们更加幸福,如此等等。换言之,需要这样一种伦理,人们在追求已知的、可取的和事先选定的目标时,能够随意遵循之。

  莫诺的结论来自他的如下观点:除了把道德归因于人类的发明之外,对它的起源做出解释的另一种惟一可能的方式,就是许多宗教所提供的那种泛灵论的或拟人化的解释。不错,“就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而言,一切宗教都与拟人化的观点密不可分,它把神比拟成一个父亲、朋友或统治者,人们必须效忠于它,向它祷告,等等”(科恩,1931:112)。我就像莫诺以及大多数自然科学家一样,无法接受宗教这个方面的说法。在我看来,这是把大大超出我们理解力的东西,贬低到了比人类智力高级不了多少的水平。但是拒绝宗教的这个方面,并不妨碍我们认识到,我们可以把某些行为方式得到维护——也许是出于错误的理由——归功于这些宗教,在能够使人类大量生存下来这个方面,它们要比理性所成就的大多数事物更为重要。

  莫诺并不是以这种思路讨论问题的惟一生物学家。对“进化规律”的错误解释,会把卓越的头脑引向何等荒谬的境地,在我看到的人中间,几乎谁也比不上另一位大生物学家和博学的学者的言论更能说明这个问题(见第一章)。李约瑟写道:“社会公正和同心同德的新世界秩序,合理的无阶级国家,并不是狂热的理想主义之梦,而是从整个进化过程中得出的合乎逻辑的推论,它的权威性丝毫不亚于它的前提,因此在所有信仰中它是最理性的。”(李约瑟,1943:41)

  我会再回到莫诺上来,不过我还得再搜集几个事例。我过去曾讨论过的(1978)一个最恰当的事例,是约翰·凯恩斯,在从传统道德中解放出来的那一代人中间,他是最具代表性的知识分子领袖之一。凯恩斯相信,和遵守传统的抽象规则形成的世界相比,他通过计算一些可预见的后果,能够建立起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凯恩斯喜欢用“因循守旧的智慧”这种说法来表示自己的轻蔑,在一段坦率的自传性言论中,他提到自己年轻时那个剑桥小圈子——他们大多数成员后来都属于布卢姆茨伯里团体——“都摒弃了我们所承担的遵守普遍规则的个人义务”,他们“从严格的意义上说,都是不道德的人”。他谦虚地补充说,到了45岁这把年纪,他已经老得不能再有所改变了,于是只好继续做个不道德的人。这位不同寻常的人物还为他的一些经济观点以及他对管理市场秩序的信念进行辩解,其根据则是“从长远看我们终有一死”(也就是说,我们不必在乎自己会造成什么样的长远伤害;只考虑眼前的事情就行——包括公众的意见、要求、选票以及煽动家的废话和许诺)。“从长远看我们终有一死”这种说法是一种很典型的表白,即不愿意承认道德涉及长远后果——我们无从体验的后果,对那些有长远目光的通过学习得到的规矩,倾向于弃之如敝履。

  凯恩斯也反对传统的“节俭美德”,他像成千上万浅薄的经济学家一样,拒不承认要想增加资本产品(即投资),一般需要减少消费需求。这又使他把自己令人生畏的智力用来建立他的经济学“通”论——我们认为,这就是本世纪下半叶长达20多年世界范围内罕见的通货膨胀以及随后不可避免出现的严重失业的原因所在(1972/1978)。

  由此可见,让凯恩斯头脑混乱的不只是哲学,还有经济学。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理解这个问题,但是他似乎未能把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年轻时就得出的重要见解,即“对商品的需求不同于对劳动力的需求”让凯恩斯留下足够深刻的印象。莱斯利·斯蒂芬爵士(弗吉尼亚·沃尔夫之父,布卢姆茨伯里团体的另一成员)在1876年把这种理论描述为“没有几个人理解的理论,大概可以把是否对有它充分的估价作为对经济学家的最好检验”——而凯恩斯对他说出这样的话竟加以嘲讽(参见哈耶克,1970/1978:15—16,1973:25;对穆勒和斯蒂芬的讨论见1941:433以下各页)。

  不管凯恩斯本人如何认为,他在削弱自由上贡献甚大,但是他并没有采取和他那些布卢姆茨伯里的朋友们一样的社会主义立场,这令他们感到愤怒;不过他的大多数学生都是这样或那样的社会主义者。不管是他还是他的学生,都不承认扩展秩序必须建立在长远的考虑上。

  在凯恩斯观点背后有一种哲学幻觉,即存在着一种难以定义的“善”的属性——一种有待每个人去发现的属性,它使每个人承担起追求这种善的义务,只要认识到这种善,就有理由蔑视和不考虑许多传统道德规范[这是通过穆尔的著作(1903)支配着布卢姆茨伯里团体的观点]——这种哲学幻觉,使他对养育自己的源泉产生了一种典型的敌视态度。这也明显地表现在E.福斯特身上,他曾一本正经地主张,把人类从“商业制度”的罪恶中解放出来,就像把他们从奴隶制中解放出来一样迫切。

  和莫诺以及凯恩斯相似的情感,也来自一位名望稍逊但也很有影响的科学家:担任过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任秘书长的心理分析学家奇泽姆。他简直就是在鼓吹“消灭对错观”,坚持认为心理学家的任务就是使人类摆脱“陈腐的善恶负担”——这种建议在当时受到了美国上层法律权威的赞扬。道德在这里再次被视为——既然它没有“科学”根据——非理性的,它作为世代积累起来的文化知识是不被承认的。

  不过还是让我们来看看一位甚至比莫诺和凯恩斯更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他或许是我们时代最伟大的天才。爱因斯坦所关注的是一个不同但密切相关的问题。他采用了一句流俗的社会主义口号,认为应当用“为用途而生产”取代资本主义秩序中的“为利润而生产”(1956:129)。

  这里的“为用途而生产”,是指在小团体中根据产品由谁使用的预测从事的劳动。但是这种情感没有考虑到以上各章阐述过的观点,对它应当重申如下:在自发产生的秩序中,只有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预期价格与其成本之间的差别,能够告诉每个人如何为一个蓄水池做出最大的贡献,而我们大家都是从这个蓄水池中按自己所做贡献的比例汲取所得。爱因斯坦似乎没有明白,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核算和分配,才能够使我们发现的资源得到集约化的运用,引导生产服务于各种生产者无法想到的目的,使每个人都能有效地参与生产交换〔首先是通过服务于大多数他素不相识的大众,满足他们那些他确能有所贡献的需求;其次是他本人实际上也可得到很好的供应,因为对他的存在一无所知的人,也是在市场信号的诱导下为他的需求提供服务(见前一章)〕。爱因斯坦顺从于这样的情感,表现出他对协调人类努力的实际过程缺乏了解,或是并没有真正的兴趣。

  据给爱因斯坦作传的作家说,爱因斯坦认为不言自明的是,“人类的理性肯定能够发现一种像生产方式一样有效的分配方式”(克拉克,1971:559)。这段记述不禁让人想到哲学家伯特兰·罗素的主张,他认为一个社会很难被认为是“完全科学的”,除非“它精心建立起某种完成特定目标的结构”(1931:203)。这种要求,尤其是出自爱因斯坦之口,表面上看如此合理,以至于当一个聪明的哲学家嘲笑爱因斯坦在自己的一些通俗读物中信口开河时,也以赞许的口气说,“爱因斯坦清楚地知道,目前的经济危机要归咎于我们为利润而生产而非为用途而生产的制度,归咎于我们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实际上没有伴随着广大群众购买力的相应增长这一事实”(M.R.科恩,1931:119)。

  我们还发现爱因斯坦也在重复(见前引论文)“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无政府状态”这种社会主义煽惑人心的陈词滥调,在这种社会里“工人的报酬不是由产品的价值决定的”,而“计划经济……会把需要做的工作分配给全体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此等等。

  与此相似但更为审慎的另一种观点,出现在爱因斯坦的合作者马克斯·玻恩的一篇文章里(1968:第五章)。玻恩显然认识到我们的扩展秩序已不再满足原始的本能,然而他也没有仔细地考察一下创造并维持这种秩序的结构,或认识到我们出自本能的道德在过去五千多年里,已经逐渐被废除或受到了限制。因此,虽然他知道“科学技术大概已经无可挽回地破坏了文明的伦理基础”,他却虚幻地以为,它们之所以造成这样的结果,不是因为它们系统地使信念失去了威信,而是因为它们揭示出,这些信念没有满足建构论理性主义所要求的某些“可以接受的标准”(见下文)。玻恩同意,“至今尚没有人设计出一种不需要传统的伦理原则也能维护社会团结的方法”,他却希望能够“用科学中所使用的传统方法”来取代它们。他也没有明白,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的东西,是不能用“科学中使用的传统方法”来代替的。

  我的事例取自20世纪一些重要人物的言论;我没有把无数这样的人包括进来,例如米利坎、爱丁顿、索迪、奥斯特瓦尔德、索尔维、贝尔纳等人,他们全都曾经在经济问题上信口开河。当然,人们还可以引用出自较有名气的科学家和哲学家之口的数百条类似的言论——不管是过去数百年里的还是当今这个时代的。不过我相信,更细致地考察一下这些当代的具体事例,而不是简单地罗列那些引语和例证,我们能够得到更多的教益。大概首先应当指出的,这些事例尽管不能说如出一辙,却具有某种家族式的共性。

  错误序列

  在这些事例中出现的观点,全都有一些相互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主题根源,它们并没有共同的历史前辈。对一些背景文献不熟悉的读者,也许不会一眼就能看出其中的一些相互关系。因此在进一步探讨这些观点本身之前,我打算先找出一些反复出现的主题,它们中间的大部分,乍一看上去好像无懈可击,而且它们全都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它们加在一起,却构成一种论证。这种“论证”也可以被称为一个“错误序列”(litany of errors),或一个炮制推断式的理性主义的配方,我把它称为唯科学主义或建构主义。在动身之前,我们不妨先来参考一份“知识资源”,一本字典,即一部包含着许多配方的书。我从十分有用的《方塔纳—哈泼现代思想词典》中找出了四个基本哲学概念的简短定义,这些概念对于在唯科学主义和建构主义这条线上受过教育的当代思想家,有着普遍的指导作用:理性主义、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在过去几百年里,这些概念渐渐地被人们认为是科学的“时代精神”具有代表性的用语,根据这些由一位英国哲学家、牛津三一学院院长昆顿写下的定义,理性主义认为,除非有经验和推理——不管它是归纳的还是演绎的——的基础,一切信念都是不可接受的。经验主义主张,任何声称表达知识的命题,仅限于那些其正当性有经验依据的命题。实证主义则被定义为这样一种观点,所有真正的知识都是科学知识,这里所谓的科学,是指它描述了可观察现象的共存性和连续性。而功利主义“把行为给每个人造成的快乐和痛苦,作为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

  就像人们会在前一节引用的事例中隐约感到的那样,在这些定义里人们会十分清楚地看到现代科学和科学哲学的信仰宣言,以及它们针对传统道德的战争宣言。这些宣言、定义和主张给人的印象是,惟有可以用理性加以证实的,惟有被观察实验所证明的,惟有那些能够体验到的,惟有那些能够加以检测的,才是值得相信的;惟有让人愉快的事才是应当做的,其他事情必须统统放弃。这又直接导致一种主张,认为过去和今天创造着我们的文化的主流道德传统——它们肯定无法用这样的方式加以证实——是不值得遵守的,我们的任务只能是在科学知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新道德——通常是社会主义的新道德。

  对这些定义连同我们前面的事例,如果给予更为细致的评价,可证明它们包含着如下预设:

  (1)凡是不能得到科学证明或观察验证的事情,就没有理由遵守(莫诺,玻恩)。

  (2)凡是没有理解的事情,就没有理由遵守。这种观点隐含在我们的所有事例中,不过我必须坦白,我本人也曾持有这种观点,并且我还能够从一位大体说我们观点一致的哲学家那里发现这种观点。卡尔·波普尔爵士曾经说过(1948/1963:122;着重体是我加的),理性主义思想家“不会盲从任何传统”,当然,这就像不服从任何传统也是不可能的一样。不过这肯定是个笔误,因为他在别的地方曾正确地说过,“我们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谈论什么”(1974/1976:27,另见巴特利,1985/1987)。

  (虽然自由人会坚持有权评估任何传统,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任何传统,但是如果他不假思索地拒绝一切传统,并且对其作用始终一无所知,那么他是不可能和其他人生活在一起的。)

  (3)与此相关的观点是,对于一项具体的事业,除非对它的目标事先有充分的说明,就没有理由参与其中(爱因斯坦,罗素,凯恩斯)。

  (4)另一个与此有密切关系的观点是,任何事情,除非不仅事先完全知道它的后果,并且还能充分观察到这种后果并能将它视为有益的,那就没有理由去做这件事情。

  (第2、3、4条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其实它们大体上一样。我在这里对它们加以区分,是想提醒人们注意一个事实,支持这些观点的论证——这取决于是谁在捍卫它们——或是根据缺乏普遍的可知性,或更具体一点说,是根据缺乏明确的目的或有关后果的全面而可观察的知识。)

  还可以举出进一步的要求,不过这四项要求——我们将在以下两章加以评价——已可满足我们(主要是为了阐明观点)的目的。关于这些要求,首先可以指出两点:第一,对于我们的知识或我们的理性在某些领域可能有其局限性,它们都没有表现出任何自觉,或者说,它们都没有考虑,在这种情况下科学最重要的任务,可能就是找出这种局限性。下面我们就会知道,确实存在着这种局限性,它们能够部分地得到克服,譬如利用经济科学或“交换学”(catallactics),但是如果坚持以上四条要求,它们是不可能得到克服的。第二,我们发现,在支持这些要求的态度中,不仅缺乏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不仅没有考虑或解决这些问题,甚至令人不解地缺乏一种好奇心,丝毫没有想想我们的扩展秩序是如何出现的,它是如何得到维持的,假如破坏了创造并维持这种秩序的传统,会造成什么后果。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有些理性主义者会发出进一步的抱怨,对此我们几乎还没有给予考虑:资本主义的道德和各种制度,不但未能满足以上评论过的那些逻辑的、方法论的和认识论的要求,它甚至还给我们的自由,例如我们不受限制地“表达”自我的自由,加上了不堪承受的重负。

  对付这种抱怨不能依靠否定显而易见的事实,即我们着手写作本书时所依靠的真理——道德传统确实会让许多人有些负担感。不管是在这里还是在以下各章,为了回答这种抱怨,还得观察一下我们从承受这种负担中得到了什么,以及不这样做会有什么结果。我认为,实际上文明的一切好处,甚至包括我们的生存,都取决于我们不间断地愿意承担起传统的负担。这些好处固然不能使负担变得“合理”,但是改弦易辙只会造成贫困和饥荒。

  我不想一一清点或评论所有这些好处,也不想“记下主对我们的恩赐”,但是我可以在一个略有不同的背景下,再次提出一个也许最让人哭笑不得的好处——我这里想到正是我们的自由。自由要求允许个人追求他自己的目标:所谓自由的人,是一个在和平年代不再受其共同体具体的共同目标束缚的人。这种个人决定的自由之成为可能,是因为规定了明确的个人权利(例如财产权),并界定了每个人能够把自己所掌握的手段用于个人目标的范围。也就是说,为每个人都规定了一块公认的自由领地。这件事至关重要,因为拥有自己的东西,不管它多么少,构成了独立的个体得以形成的基础,它创造了能够追求具体的个人目标的特定环境。

  但是,一种普遍的臆断,即有可能取得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却造成了混乱。这种臆断反映在出自伏尔泰之口的格言:“quand je peux faire ce que je veux,voila la liberte”(“自由者,可随心所欲之谓也”),反映在边沁的“每一条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这种言论上(1789/1887:48),也反映在伯特兰·罗素的自由“就是我们实现自己的愿望不存在障碍”这种定义上(1940:252),以及无数其他文献上。然而这种意义上的普遍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人的自由都会颠覆所有其他人拥有的无限自由,即不受限制的自由。

  因此,问题在于如何为所有的人保障尽可能多的自由。这可以通过用抽象规则对一切人的自由做出统一的限制加以保障,这些规则禁止对所有其他人(或由他们)实施任意的或歧视性的强制,禁止对任何其他人自由领域的侵犯(见哈耶克,1960,1973,以及本书第二章)。简言之,要用抽象规则代替共同的具体目标;政府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所谓奴隶制,无非就是强制人们服从共同的具体目标,而服从共同的抽象规则(不管他们是否有负担感),则为最不同寻常的自由和多样性提供了空间。有时人们担心这种多样性会导致混乱,它威胁到和我们的文明联系在一起的相对秩序,其实更大的多样性却会带来更大的秩序。因此,和没有限制的自由相比,通过服从抽象规则而实现的自由,正如普鲁东所言,是“秩序之母,而不是它的女儿”。

  其实,没有理由期待习惯做法得到的进化选择会产生幸福。对幸福的强调是理性主义哲学家所为,他们认为,必须为人们的道德选择找出自觉的理由,所谓理性,也就是对幸福的自觉追求。但是,追问人们有什么自觉的理由采用自己的道德规则,就像追问人们有什么自觉的理由运用他的理性一样错误。

  不过不应忘记,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演化的秩序为我们提供的幸福,有可能等于乃至超过原始秩序为极少数人提供的幸福(这并不是说这种事是可以计算的)。现代生活中的许多“异化”和不幸有两个来源,其中一个主要影响到知识分子,另一个影响到物质丰富的全体受益者。前者是一个有关任何生活在不符合自觉控制这一理性主义标准的“制度”中的人进行自我完善的预言。因此从卢梭到福柯和哈贝马斯这些法国和德国的当代思想界人士,都认为异化存在于一切未经个人自觉的同意便把秩序“强加于”他们的任何制度之中;因此他们的追随者倾向于认为文明是不堪忍受的——根据定义,事情只能如此。其次,坚持利他主义和休戚与共的原始本能,使那些遵守扩展秩序中非人格化规则的人,不得不承受“坏了良心”这种如今十分流行的恶名。同样,取得物质上的成功据说会面对内疚感(或“社会良知”)。于是在物质丰富的环境里,不但有残留的贫困造成的不幸,而且有——在本能和狂妄的理性看来——同秩序格格不入而引起的不幸,因为这种秩序有着非本能的和超越理性的明确特征。

  “解放”和秩序

  在不像反“异化”的论证那般玄妙的层面上,是从文明的负担中获得“解放”(liberation)的要求——这些负担包括遵守劳动纪律、责任心、承担风险、节俭、诚信守诺,以及普遍规则对人类敌视陌生人、愿意同和自己相似的人同甘共苦的本能反应——这是对政治自由更为严重的威胁——加以约束引起的麻烦。因此“解放”虽然说起来是个新概念,就它摆脱传统道德的要求而言,其实也是一种很古老的现象。赢得了这种解放的人,将破坏自由的基础,允许人们做那些将文明赖以存在的条件摧毁贻尽的事情。一个例子是“解放神学”,尤其是南美洲天主教会中的这种货色。不过这场运动并不限于南美洲。人们到处在以解放的名义弃绝那些使他们能够达到目前的合作规模和程度的行为方式,因为根据他们的观点,他们也没有理性地认识到,和集中控制的做法相比,法律和道德规则对个人自由的某些限制,如何使一个更大的——而且是更自由的!——秩序成为可能。

  这些要求主要来自我们已经讨论过的理性主义的自由主义传统(十分不同于源自英国老辉格党的政治自由主义),它意味着自由不能和个人行为受到的任何普遍限制共存。从上述伏尔泰、边沁和罗素的言论中,都可以听到这个传统的声音。不幸的是,它甚至渗透到了英国“理性主义圣人”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著作中。

  在这些作者的影响下,大概尤其是在穆勒的影响下,我们只能以服从某些行为规则为代价才能享有使我们得以形成扩展秩序的自由这个事实,历来被用于为重返野蛮人所享有的“自由”状态的要求进行辩护,按照18世纪思想家的定义,这些野蛮人“尚不知财产为何物”。但是这种野蛮状态——其中包含着共同追求自己同胞的具体目标以及服从头领命令的义务或责任——很难被说成是一种自由状态(虽然它可能包含着从某些具体负担中得到解放的内容),甚至难以把它说成是一种道德状态。只有那些当人们根据自己的目标做出个人决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普遍而抽象的规则,才担当得起道德之名。

  第五章 致命的自负传统道德无法满足理性主义的要求

  前面提到的四条要求——凡是没有得到科学证实的,或没有被充分理解的,或目的缺少充分说明的,或有些不为人知的后果的,都是不合乎理性的——十分符合建构论理性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口味。这两种立场本身,都来自一种对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的机械论的或物理主义的解释,即来自对秩序的这样一种理解:只要能够掌握团体中的成员所知道的全部事实,人们就可以对一个群体进行安排或控制。然而扩展秩序不是、也不可能是这样的秩序。

  因此我愿意事先承认,传统道德和资本主义的大多数信条、制度和行为方式,都不符合这些要求或标准,而且——从这种有关理性和科学的理论的角度看——都是“非理性的”和“不科学的”。此外,正像我们也已承认的那样,继续遵守传统做法的人,他们自己通常并不理解它是如何形成或如何得到维持的,因此几乎无须奇怪,传统主义者有时为自己的做法提出的另一些所谓“证明”,往往十分幼稚(从而为我们的知识分子提供了猎捕的对象),并且与这些做法取得成功的真正原因无关。许多传统主义者甚至不愿意在那些根本无法提供的证明上费心思(这使知识分子可以指责他们是反智的或教条主义的),而是出于习惯或宗教信仰,继续奉行自己的做法。这并不是什么“新发现”。早在250年前,休谟就观察到了“道德规则不是我们的理性得出的结论”。然而休谟的话并不足以阻止大多数近代理性主义者继续认为——他们却常常把休谟引为同道,这实在令人莫明其妙——凡不是来自理性的东西,不是胡说八道,就是随意的偏见,因此他们继续要求找到理性的证明。

  不但传统的宗教信条,譬如对上帝的信仰,以及许多涉及性和家庭的传统道德(我在本书中不想讨论这些问题),无法符合这些要求,甚至我这里所关心的一些特殊的道德传统,私有财产、节俭、交换、诚实守信、履行契约,等等,也是如此。

  考虑到这里提到的传统、制度和信念不但不符合上述逻辑的、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要求,而且社会主义者还经常根据另一些理由反对它们,情况看起来就更加不妙。例如奇泽姆和凯恩斯就把它们视为“陈腐的负担”,韦尔斯和福斯特则认为它们是与卑鄙的贸易和商业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见第六章)。它们还被视为异化和压迫的来源,“社会不公正”的来源,这是今天特别时髦的观点。

  这些反对意见得出的结论是,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得到了理性的改造和论证的道德,它符合以上要求,因而它不会成为一种陈腐的负担,一种异化的、压迫性的或“不公正的”力量,也不会和贸易沆瀣一气。不过这还仅仅是这些新定理的制定者——爱因斯坦、莫诺和罗素这些社会主义者,以及自称“不道德的”凯恩斯——为自己安排的伟大任务的一部分。还必须建立新的理性主义语言和法律,因为出于同样的原因,现有的语言和法律也不能符合这些要求(就此而言,甚至科学规律也不符合这些要求,见休谟,1739/1951;波普尔,1934/59)。因为他们自己已经不再相信道德有任何超自然的依据(更不用说语言、法律和科学了),但又仍然坚信必须有某种证明,于是在他们看来这项令人生畏的任务就显得更为迫切。

  人类因为按自己的设计建立起自己的世界而感到自豪,因为没有对它进行更好的设计而感到惭愧,既然如此,他现在便当真下手这样做起来了。社会主义的目标无异于对我们传统的道德、法律和语言重新进行全盘设计,以此为据,它要把阻碍着理性、完美、真正的自由和公证制度的旧秩序,以及断定为顽固不化的不合理状态,一扫而光。

  传统道德的证明和改进

  这种观点以及整个这项计划所依据的理性主义标准,说好听一点,是追求完美的建议,说难听了,不过是陈旧方法论中一些已经信誉扫地的原理,它们可能一直与被视为科学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但是和真正的研究毫不相干。在我们的扩展秩序中,一个经过了高度进化的复杂的道德体系,与受到建构主义、唯科学主义、实证主义、享乐主义和社会主义赞成的幼稚的理性理论同时存在。这样说并不是要反对理性和科学,而是反对这些有关理性和科学的理论,以及由此引起的一些行为方式。只要认识到按照这样的要求没有任何事情能得到证明,这一点就会变得显而易见。不但道德是如此,而且语言、法律甚至科学本身也是如此。

  许多不熟悉科学哲学内部最近的进展和争论的人,对于我所阐述的观点也适用于科学这一点或许会感到陌生。然而事实的确如此,不但我们目前的科学规律无法用建构主义方法论者所要求的方式加以证明,我们甚至有理由认为,我们终究会明白我们目前的许多科学猜测也是错误的。指导我们做得较我们过去的认识更为成功的观念,虽然可视为伟大的进步,但是从本质上说,它和它的先驱一样是错误的。我们从卡尔·波普尔那儿知道(1934/1959),我们的目标只能是尽量加快我们犯错误的过程。在这段时间里,如果我们抛弃所有当前不能证明为真的猜测,我们很快就会回到那些只相信自己本能的野蛮人的水平上去。然而这就是所有唯科学主义立场——从笛卡尔学派的理性主义到现代实证主义——所建议的事情。

  的确,传统道德等事情无法用理性加以证明,但是同样真实的是,任何可能的道德规则,包括社会主义者能够提出的那些规则,也无法用理性加以证明。因此,不管我们遵守什么规则,我们都不能根据要求去证明它们。由此可见,有关道德——或科学,或法律,或语言——的任何论证,都不可能合乎道理地转变成证明问题(见巴特利,1962/1984;1964,1982)。如果我们因为不知道理由,或因为我们无法提出符合要求的证明,就什么事情都不做,我们大概也就活不了多久了。

  这个证明的问题当然是一种无稽之谈,它部分归咎于一些错误的、前后矛盾的假设,它们来自我们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主流传统,有时可以追溯到远古。证明问题上的混乱,尤其是具体到我们主要关心的问题,也来自奥古斯特·孔德,他相信我们可以对我们的道德体系进行全盘改造,用一种完全出自建构的、经过证明的(或者像孔德本人说的那样,“经过证实的”)规则系统取而代之。

  这里我不想把传统的证明要求不恰当的原因一一开列清楚。不妨用证明道德观念的一种常见方式为例(它也适用于下一节的论证)。应当指出,像理性主义和享乐主义的伦理学那样假定,我们的道德的目的在于创造或追求某些特定的目标,只有在这个范围之内才能证明这种道德的合理性,这纯属无稽之谈。没有理由认为,在进化中得到选择的这些使人们能够养育更多人口的习惯做法,与创造幸福有多大关系,更不用说它受追求幸福的努力所左右了。相反,有许多事情表明,单纯以幸福为目的的人,会被那些想要保存生命的人所打败。

  我们的道德传统虽然不能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建设、证明或证实,不过对其形成过程却是可以部分地进行改造的,并且在从事这项工作时,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理解它们所满足的需要。在我们这项工作能够取得成功的范围内,我们当然会要求自己在内部批判的基础上,通过一点一滴的改进以消除那些公认的缺陷。也就是说,通过分析其各个部分的相互协调和一致性,对系统做相应的修补,以此对我们的道德传统加以改进和修正(见波普尔,1945/1966;1983:29—30)。

  我们前面提到过的当代有关版权和专利的新研究,就是这种细小改进一个实例。另一个例子是,我们认为古典的(罗马法的)个人财产概念,主要是指我们可以用我们所喜欢的任何方式利用或滥用某种物体的排他性权利,但是它过分简化了为维护有效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规则,因此一个全新的经济学分支成长起来了,它希望明确如何改进传统的财产制度,以便使市场发挥更为出色的功能。

  这种分析的第一步,包括对系统如何能够产生的过程进行所谓的“合理重建”。这实际上是一种历史的、甚至是自然史的研究,而不是去建构、证明或证实这个系统本身。它类似于休谟的追随者习惯于说的“猜测史学”(conjectural history),它能够让人理解为什么是这些而不是那些规则占了上风(但是绝没有忽略休谟的基本主张,即“道德规则并不是我们的理性得出的结论”,这一点常常不能得到足够的重申)。采取这种路线的,不但有苏格兰哲学家,还有一大批不绝如缕的文化进化研究者,从古罗马的语法学家和语言学家,到伯纳德·曼德维尔,经由赫尔德,再到贾姆巴蒂斯塔·维科〔他有一种深刻的见解:homo non intelligendo fit omnia(“人变成了这个样子,但他并不理解这一过程”);1854:V,183〕,以及我们提到过的德国法律史学家如萨维尼,直到门格尔。门格尔是这些人中间惟一出现在达尔文之后的人,但是他们全都致力于给文化制度的出现提供一种合理重构,一部猜测的历史或进化论的解释。

  在这个问题上我发现自己处境困窘,我很想说,最有可能对那些使文明得以成长壮大的道德传统做出解释的,必定是我本人这个行业的成员,即经济学家,他们是理解扩展秩序形成过程的专家。惟有能够说明分立的财产之类的因素之相关作用的人,才能解释为何这种行为方式,使遵守它的群体胜过了那些其道德更适合于达到另一些目标的群体。我这种取悦于自己的经济学同行的愿望有部分合理之处,假如他们中间没有那么多人受到建构主义的影响,这一愿望也许更为妥当。

  道德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的“合理重建”是指什么呢?我们在前面几章已对此做了概述。建构主义主张,正确的道德可以由理性加以设计和重建,除此之外,道德至少还有两个可能的来源。首先是我们说过的内在道德,即我们本能的道德(休戚与共、利他主义、集体决策,等等),由此产生的行为方式不足以维持我们目前的扩展秩序及其人口。

  其次是维持着扩展秩序的、演化出来的道德(节俭、分立的财产、诚信,等等)。我们已经知道,这种道德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由于对本能和理性错误的两分法而变得含糊不清。扩展秩序依靠这种道德,因为它的产生事实上正是因为遵守其基本规则的群体,相对其他群体而言人财两旺。我们的扩展秩序和市场的奥妙,一个让社会主义者和建构论者栽跟头的奥妙是,和受人主宰的过程相比,我们利用这个过程能够从可发现的资源中得到更大的收获(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发现更多的资源)。证明这种道德的合理性,虽然不能以它使我们做到这些事情从而生存下来为据,但是它确实使我们生存下来了,这中间大概有些需要解释的东西。

  受事实知识引导的局限性;观察我们道德作用的不可能性

  存在着进行证明、建构或证实的可能性,这种错误假设的根源大概是唯科学主义。但是,唯科学主义的信徒就算知道了这一点,他们无疑也会倒退到他们陈旧的方法论中另一些要求上去,它与证明的要求有关,但并不严格地依赖这种要求。例如(再回头看看我们前面列举的要求吧)以下主张就会遭到反对:人们不可能彻底理解传统道德规则以及它们如何发挥作用;对这些规则的遵守并不服务于人们能够事先做出充分说明的目的;对这些规则的遵守会产生无法直接观察到的、因而也无法确定其是否有利的后果——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对它有充分的了解或预见。

  换言之,传统的道德规则无法满足第二、第三和第四项要求。可以看出,这些要求相互之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在指出它们不同的侧重点之后,仍然可以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所以为了简单地指明它们的相互联系,可以说除非人们事先知道并能充分说明自己行为的可观察的后果,不然人们就是不理解自己正在做什么,或自己的目的是什么。据说,如果行为是理性的,它就必须是考虑周全的和有预见的行为。

  除非用十分宽泛而肤浅的方式解释这些要求,使它们特有的实践意义丧失殆尽,譬如说,市场秩序可以理解的目的就是它引起了“创造财富”这一有利的结果,否则遵守传统行为方式,如产生市场秩序的行为方式,显然不符合这些要求。我认为,参与我们讨论的任何一方,都不会根据如此肤浅的解释看待这些要求;不管是赞成者还是反对者,肯定都不会有这样的意图。我们承认,我们的传统制度并没有被人们所理解,它们不具有事先已得到说明的有利或不利的目的和作用,也许我们由此可以对我们的实际处境得出更为清晰的认识。而且这对于那些制度反而会更好。

  在市场条件下(就像我们的扩展秩序中的其他制度一样),出人预料的结果至关重要:资源配置是由非人格的过程完成的,这在个过程中,为了自己的目标(它们本身也常常十分含糊不清)采取行动的个人,确实不知道而且不可能知道他们相互交往的净结果。

  以如下要求为例:盲目地(即缺乏理解)顺从或采取行动是不理性的,一个有目的的行为,对它的意图和后果不但必须做到事先有充分的了解,而且它们还必须能够被充分地观察到,并且是最为有利的。现在我们用这种要求来衡量一下扩展秩序的概念。当我们在产生这种秩序的广阔的进化架构内思考这一秩序时,上述要求的荒谬之处昭然若揭。导致这种秩序本身的创立、使某些行为方式压倒另一些行为方式的决定性作用,是早先的个人行为很久之后才产生的结果。对于这种作用于群体的结果,早先的个人几乎不可能有所了解,即使早先的个人能够知道它们的作用,在他们看来这种作用也很可能没有任何益处,不管后来的个人有什么想法。对于后来的个人而言,没有理由认为,他们为了搞清楚自己遵守其行为方式的群体为何比其他群体更加繁荣兴旺,他们的全体成员(或任何哪个人)就应当对历史——姑不论进化论的知识和经济学——以及必须知道的一切事情具备充分的知识,虽然有些人无疑总是擅长于为当前的或当地的行为方式找出各种理由。许多演化出来的规则,为扩展秩序中更大的合作与繁荣提供了保障,它们有可能全然不同于任何能够预见的事情,甚至有可能在这一秩序的进化过程中,迟早会让某些人产生反感。在扩展秩序中,在每个人为达到自己的目标而必须做什么上起决定作用的环境,显然包含着其他许多素不相识的人就采取什么手段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做出的不为人知的决定。因此不管是在这一过程的哪个时刻,个人都不能根据自己的目的,对逐渐形成秩序的规则的功能进行设计。只是到了后来,我们才有能力以回顾既往的方式,从原理上对这种形成过程做些不尽完美的解释(见哈耶克,1967,前两篇论文)。

  在英语和德语中,没有现成的词汇可以用来准确地表明,扩展秩序或它的作用方式与理性主义者的要求相悖。惟一一个恰当的词——“超验”(transcendent)——已经被人糟蹋了,这使我在使用它时迟疑不决。不过按其字面含义讲,它的确是指那种大大超出我们的理解力、我们的愿望和意图、我们的感知范围的现象,即协调和生成知识——没有任何一个大脑或组织能够拥有或发明这种知识——的现象。就其宗教含义而言这一点十分明显,例如我们在《主祷文》中见到的祈求,“让你的意志(也就是说,不是我的意志)贯彻于人世,一如它贯彻于天国”,或者如福音书所说:“不是你们拣选了我,是我拣选了你们,并且分派你们去结果子,叫你们的果子常存。”(《约翰福音》,15:16)但是一种更为纯粹的有序化,即纯粹自然主义的有序化(不是来自任何超自然的力量),例如进化过程中的情况,却放弃了仍然存在于宗教中的泛灵论:有个惟一的(譬如万能上帝的)头脑或意志能够进行控制和建立秩序的观念。

  以此为根据否定理性主义的要求,会给一切类型的拟人说和泛灵论——因而也会给社会主义——造成重要的后果。假如个人活动在市场中的协作,就像其他传统道德和制度一样,是一个自然、自发和自我生成秩序的过程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适应任何哪个头脑都无法知道甚至无法设想的大量具体事实,那么显然只有一种幼稚的拟人说,才会要求这些过程是公正的,或要求它具备另一些道德态度(见第七章)。对一个运用理性的控制力量主宰某个过程的人,或一个倾听祈祷的上帝,提出这样的要求当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对一个实际运行中的、非人格的自发生成秩序的过程,提出这样的要求却是十分不恰当的。

  在扩展范围大到已超出任何单个头脑的理解力和可能的支配范围的秩序中,统一的意志当然很难遵照某种具体的公正观,或按照公认的尺度,决定每个成员的利益。这不仅是因为拟人说有问题,也是因为“不论是对接受利益还是分配利益的人,并无原则可循(有人这样确定,有人那样确定);因为它取决于这种意志的物质内容,而这又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因此不可能存在普遍原则”(康德,1798:II,6,注释2)。休谟和康德得出的结论,即自发性的发扬光大,必须使普遍规则得到全面贯彻的见解,从来没有被人驳倒过,而是仅仅被人忽略或遗忘了。

  虽然“利益无原则可循”(因此也不会产生自发的秩序),但是对能够带来扩展秩序的公正规则加以抵制的做法,以及指责它们不道德的说法,却是来自肯定存在一定的利益原则的信念,来自拒不承认以下事实的态度:扩展秩序是产生于一个竞争的过程,决定成功与否的是这个过程,而不是某个伟大的头脑、某个委员会或某个神主的认可,也不是因为它符合某种有关个人功德的公认原则。在这种秩序中,某些人取得的进展,是以另一些人同样真诚甚至值得称赞的努力归于失败为代价的。奖励并不是为功德而设(例如遵守道德规则。参见哈耶克,1960:94)。譬如我们在满足他人的需求时,可以不考虑他们的功德或我们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理由。正如康德所知,没有任何共同的功德标准,能够对不同的个人所面对的不同机会做出判断,因为他们有着不同的信息、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愿望。这后一种情况当然十分常见。可以让一些人占据优势的大多数发现,都是出人预料的,不管对胜利者还是失败者都是如此。个人行为的必要改进而导致的产品的价值,很难说是公正的,因为它们的必要性是由不可预见的事情造成的。如果公正是指符合对与错的先入之见、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过去已经获得的环境所提供的可能性,那么,进化过程向以前未知的领域的迈进不会表现出公正。

  对这种道德上具有盲目性的结果,这种与任何试错过程分不开的结果,人们抱有可以理解的厌恶,这使得他们希望造成一种相互矛盾的局面:既要消除对进化——即试错过程——的控制,又要用自己当前的愿望塑造进化。但是,因为这种反应而发明的道德,却提出了一些任何系统都无法满足的自相矛盾的要求,因此它们会成为冲突不竭的根源。一种状况由其性质所定,它的结果不可能取决于任何人的知识或能够得到的知识,如果徒劳地试图让这种状况变得公正,只能毁了这一过程本身的功能。

  对一个自然进化过程提出这些公正要求是极不恰当的,不但就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而言,而且就现在正在发生的事情而言,都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一进化过程显然仍在进化之中。文明不但是进化的产物,也是一个过程;通过建立起普遍规则和个人自由的架构,它会让自己继续进化。这种进化不能用人们的需要加以支配,而且常常不会产生符合人们需要的结果。人们会发现一些过去没有实现的愿望得到了满足,其代价却是其他许多人的失望。虽然个人可以通过符合道德的行为增加自己的机会,但是由此产生的进化不会满足他的所有道德愿望。进化不可能是公正的。

  坚持让一切未来的变化符合公正,这无异于要求终止进化过程。进化率领我们前进,肯定会带来许多我们既不想要也没有预见的结果,更不用说那些对其道德属性所抱的成见了。不妨问一下,如果贯彻——譬如说——平均主义或贤能治国信条的权力,在过去被授予某种神秘的力量,那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人们很快就会发现,这件事会使文明的进化成为不可能。因此,罗尔斯的世界(罗尔斯,1971)绝对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对于由运气造成的差异进行压制,会破坏大多数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在这样一个世界里我们会失去这样的信息,只有它们,作为我们生活环境中千万种变化的结果,能够告诉每一个人,为了维持生产或——假如可能的话——增加生产,我们必须做些什么。

  知识分子当然可以宣称已经发明了新的、更好的“社会”道德,它可以完成这项任务,但是这些“新”规则不过是重返微观秩序的原始道德这种一再犯下的过失,它们很难维持以宏观秩序为基础的千百万人的生命和健康。

  我们必须拒绝拟人说,因为它是错误的,但是这种思想不难理解。这样我们就看到了我们所驳斥的知识分子观点中积极的和令人同情的一面。人的发明精神在建立超越个人的结构上贡献如此卓著,个人在这种结构之内找到了一些重大机会,人们因此以为,自己可以像设计部件一样对整体进行精心设计,仅凭存在着这种广大的结构,就说明能对它们进行专门设计。虽然这是个错误,却是个高尚的错误,用米瑟斯的话说,一个“壮丽的……雄心勃勃的……崇高的……勇敢的”错误。

  目标不明:扩展秩序中行为的大多数目标都不是自觉的或深思熟虑的

  有些特殊的要点和问题,其中大多数都是对以上内容的深化,它们有助于澄清这些事情如何一起发挥作用。

  首先是我们的知识实际上如何产生的问题。大部分知识的获得——我承认,认识到这一点让我花了不少时间——并不是来自直接的经验或观察,而是来自一个对通过学习得到的传统进行筛选的不间断过程,它需要个人承认并服从那些无法用传统理性学说加以证明的道德传统。传统选择过程的产物,选择对象则是那些非理性的,或不如说是“未经证明的”信念。这些超出任何人的知识范围和意图的信念,有助于信奉它们的人繁荣兴旺(这与信奉它们的理由——例如宗教理由——没有必然联系)。这个形成了各种习俗和道德观念的选择过程能够加以利用的实际条件,较之个人能够认知的范围要大得多,因此传统在某些方面比人类理性更优越,或“更聪明”(见前一章)。这种重要的见解,只有那些极具批判精神的理性主义者才能认识到。

  其次是前面提出的那个与此密切相关的问题,即在行为规则的进化选择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什么。人类喜欢专注于立刻就能感受到的行为后果,但它们在这种选择中是不重要的;相反,在有长远作用的——凯恩斯嘲讽的正是这种长远作用(1971,C.W.:IV,65)——行为规则指导下做出的决定所导致的结果,才是选择的依据。正如前面的论证和以下讨论所示,这些结果主要依靠保障每个人私人领域的财产和契约规则。休谟早就指出过这一点,他写道,规则“并不是从具体的个人或公众在享用任何具体好处时所得到的功利或优势中产生出来的”(1739/1886:II,273)。人们在采用这些规则之前,并没有预见到它的好处,虽然有些人会逐渐明白他们从整个体系中有何收益。

  对于我们前面的主张,即通过学习得到的传统起着“适应未知事物”的作用,必须给予不折不扣的理解。对未知事物的适应能力,是一切进化过程的关键,现代市场秩序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时所针对的事件,当然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部掌握的。个人或组织在适应未知事物时可以利用的信息,肯定是不完整的,它们是由一些信号(譬如价格)经过环环相扣的众多个人来传播的,每个人都以不同的组合方式,传递着抽象的市场信号流。但是,整个行为结构倾向于利用这些局部的和零散的信号,适应任何个人都不知道或预见的条件,即使这种适应绝没有达到完美的程度。这就是这一结构得以生存的原因,也是利用这一结构的人得以生存和繁荣的原因。

  这种适应未知事物的自发产生秩序的过程,不可能为它特意计划一种替代方案。不管是人的理性,还是他内在的“善良本性”,都无法让人做到这一点,在面对因为先人一步找到了一些规则而开始扩张的竞争性群体时,为了维护自己,他只能服从那些他并不喜欢的规则——存在的只有这种严酷的必然性。

  如果是我们精心构筑了或正在自觉塑造这个人类行为的结构,那么我们只需要问一下每个人,他们为什么同任何特定的结构发生相互作用。然而事实上,那些专业研究者,甚至在经过了数代人的努力之后,发现解释这些问题是极为困难的,他们无法就具体事件有何原因以及能造成什么结果达成共识。经济学一项奇妙的任务就是向人们证明,对于他们自以为能够加以设计的事情,其实他们所知甚少。

  幼稚的头脑只能把秩序理解成有意安排的产物,在这种头脑看来,在复杂的条件下,通过分散的决定可以更有效地获得秩序和对未知事物的适应能力,以及权力的分化实际上会扩大全面秩序的可能性,未免是一种荒唐可笑的观点。但是,这种分权实际上使更多的信息得到了利用,这是否定建构论理性主义要求的主要理由。基于同样的理由,配置资源的权力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在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个人手里——这种分散是通过个人自由和分立的财产做到的——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只有在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他的知识时,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所拥有的许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没有任何人能够把自己的全部知识都传达给别人,因为许多他能够亲自加以利用的知识,是在制定行动计划的过程中才变得明确起来的。这种信息,例如了解到他能够获得的各种物资相对匮乏,会随着他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下着手具体的工作而出现。只有这样,个人才能够发现他在市场上应当寻找的,以及有助于他做到这一点的,是另一些人对他们在个人环境中的发现所做出的反应。整个问题不仅仅在于利用现有的知识,还在于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发现有价值的信息。

  时常有人指责说,财产制度是一种自私的制度,因为它只让那些拥有一些财产的人受益,而且它当然是由得到了一些个人财富的人“发明”的,他们为了利益的独享,希望保护这些财富不受别人侵犯。的确,卢梭的忿怒,他关于正是自私和剥削的利益使我们身陷“枷锁”的断言,都有这些想法从中作祟。但是它没有考虑到,我们的整个生产规模变得如此之大,完全是因为我们通过各有其主的财产的市场交换过程,能够利用广泛分布的有关具体事实的知识,来配置各有其主的资源。市场是惟一已知的方法,它能够提供信息,使个人可以对他们直接有所了解的资源的不同用途的相对利益加以权衡,并且不管他们是否有此意图,他们能够通过利用这些资源,为相距遥远素不相识的个人的需求提供服务。这种分散的知识从本质上说只能是分散的,不可能被集中起来传递给专门负责创设秩序这项任务的某个权力机构。

  因此,分立的财产制度并不是自私的制度,它不是、也不可能是为了把财主的意志强加给其他人而“发明”出来的。相反,它的好处是普遍的,因为它把生产的支配权,从少数不管如何自负知识毕竟有限的个人那儿,转移给了一个过程,即扩展秩序,它使所有人的知识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利用,因此使没有财产的人得到几乎和有产者同样多的利益。

  所有的人在法治下享有自由,并不要求所有的人都能拥有个人财产,而是要求许多人都能够这样做。我本人宁愿没有财产生活在一片其他许多人拥有一些财产的土地上,也不愿生活在一个全部财产“集体所有”、由权力机构安排其用途的地方。

  然而,这种观点也会受到批驳甚至嘲讽,说这是在为特权阶层的自私辩解。根据从物理学之类的领域中学来的解释有限因果关系的方法思考问题的知识分子,发现可以轻而易举地让体力劳动者相信,是资本的个人所有者的自私决定——而不是市场过程本身——在利用着广泛分布的机会和不断变化着的相关事实。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核算的全过程,有时甚至被说成是资本家为了掩盖其剥削工人的行为而采取的阴谋诡计的一部分。然而这种批驳却没有顾及一再有人说过的论点和事实:某种可用于操纵全局的假定的客观事实整体,资本家是得不到的,就像社会主义者希望用来取代资本家的那些管理人员也得不到一样。这种客观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因此也不可能为任何人所用。

  第三,对行为规则的遵守不同于对某些事物的知识(各种人以各种方式指出过这种不同,例如吉尔伯特·赖尔对“知其然”和“知其所以然”的区分。见1945—46:1—16)。遵守行为规则的习惯是一种能力,它同某人的行为会有何种结果的知识极为不同。这种习惯行为应被视为理所当然,它是使自己适应或采纳一种模式的技巧,而个人对这种模式的存在几乎浑然不觉,对它的类属也几乎一无所知。然而,大多数人虽然无法解释或描述各种不同的模式,却能够意识到并使自己适应它们。因此,一个人如何对感知到的事件做出反应,起决定作用的不一定是他对自己行为结果的知识。因为我们经常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样的知识。既然我们无法获得这样的知识,要求我们应当具有这种知识,便很难说有任何合理之处;而且事实上,如果我们的所作所为,全让我们对这些结果确实掌握的有限知识来支配,我们的处境会更加可怜。

  大脑或思维中预先形成的秩序或模式,不仅不是一种使秩序得以确立的高级方式,甚至是一种很初级的方式。因为它肯定只能是一个整体系统中的一小部分,在这个整体系统中,更大系统的某些特征能够反映自身。人的大脑几乎根本不可能充分解释自身(哈耶克,1952:8.66—8.86),就像它不可能说明或预测众多人类大脑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样。

  第四,重要的一点是,许多个人根据不同的信息分散做出决定,由此产生的秩序,不可能由不同目标相对重要性的统一尺度来决定。这使我们十分接近于边际效用问题,我们将把这个重要问题放到第六章再做讨论。不过这里不妨一般性地谈谈扩展秩序造成的差异所带来的好处。自由包括与众不同的自由——在自己的领地上追求自己的目标;但是,不仅在人类事务的领域,无论是在什么地方,秩序需要以它的构成因素之间的差异为前提。这种差异可能仅限于其构成因素时空位置的差异,但是,除非一种秩序有比这更大的差异,它就是一种没有意义的秩序。秩序之所以可取,不在于它能保持一切因素各就其位,而在于它能够生成在其他情况下不可能存在的新力量。对有序化水平——即秩序创造并提供的新力量——更有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其构成要素的时空位置,而是它们的多样性。

  这方面的事例随处可见。想想遗传进化促进了人类婴幼儿期和童年期独特的延长这一现象吧,因为它能够产生极大的多样性,从而大大加快文化进化和人种的增加。虽然个人之间受生物学决定的差异,很可能要小于一些家养动物(尤其是狗)的差异,但是出生之后那个漫长的学习期,使个人有更多的时间去适应自己的具体环境并吸收自己生于其中的不同传统。使劳动分工、从而也使扩展秩序成为可能的技能多样化,要大大归功于这些不同的传统,而促进这些传统的则是人的各种天赋和偏好。然而,整个传统又是无比复杂的,不可能受任何个人智力的支配,因此除非让众多不同的个人吸收其不同成分,它便不可能得到继承。个体差异的巨大优势,在于它使庞大的群体更有效率。

  可见,个体差异增强了合作的群体的力量,使其超出个人努力的总和。协调的合作让独特的天赋发挥作用,而具备这种天赋的人若是被迫孤身一人为生存而奋斗,就会使它得不到利用。专业化造成并鼓励少数个人的发展,使他们独特的贡献足以养活自己,甚至能够超过另一些人为整体做出的贡献。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曾把威廉·冯·洪堡的一句名言写在他的《论自由》的书名页上,用这句名言说,文明就是“人类最为丰富的多样性的发展”。

  对这种差异或许起着主要作用的知识,远不是任何哪个人的知识,更不是某个发号施令的超级头脑的知识,而是从一个过程中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散布在千百万相互交往的个人中的、各不相同甚至彼此冲突的信念之间发生着实验性相互作用。人类表现出智力的提高,更主要的原因不是个人私有知识的增加,而是收集各种不同的分散信息的方式,这反过来又产生了秩序并提高了生产力。

  由此可见,多样性的发展是文化进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对于别人的价值,大多是由于他和别人有所不同。秩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会随着构成因素多样性的发展而增加,而更大的秩序又会提高多样性的价值,由此使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变得无限广阔。假如不是这样,譬如说,假如千人一面,谁都不能和别人有所不同,劳动分工就会变得没有意义(也许只有不同地区的人除外),相互协作的努力不会带来多少好处,也不会存在建立任何强大或巨大秩序的前景。

  因此可以说,个人在能够自由加入复杂的合作结构之前,必须变得与众不同。进一步说,他们还必须结成一个性质独特的实体:它不仅仅是个总和,而且是一个结构,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有机体,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又和它不同。

  第五,有个问题是,既然存在着所有这些困难和反驳,为什么还会有人提出这样的要求,要把人们的行为限制在一心追求已知的和可观察的有益目标上呢?这部分是小群体中本能的、谨小慎微的、小家子气的伦理学的残留物。在这种小群体里,取得共识的目标是以彼此相识的同伴的需要为转移的(即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前面我曾说过,在扩展秩序中,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只能以某种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团体中有可能行得通,而且,如果把整个团体的行为限制在这种行为上,会破坏其成员的协作努力。相互合作的团体的成员的大多数生产活动一旦超出个人知觉的范围,遵守天生的利他主义本能这种古老的冲动,就会实际阻碍更大范围的秩序的形成。

  一切道德体系都在教诲向别人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当然都赞扬利他主义行为,但问题在于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我们都知道这会铺出一条什么道路。严格地只去做那些对具体的他人明显有利的事情,并不足以形成扩展秩序,甚至与这种秩序相悖。市场的道德规则使我们惠及他人,不是因为我们愿望这样做,而是因为它让我们按照正好可以造成这种结果的方式采取行动。扩展秩序以一种单凭良好的愿望无法做到的方式,弥补了个人的无知(由此也使我们——就像前面讨论的那样——适应了未知事物),因而确实使我们的努力产生了利他主义的结果。

  在一个利用广泛的劳动分工导致的更高生产力的秩序中,个人再也不可能知道他的努力是在为谁或应当为谁服务,他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那些他不认识但消费着他的产品的人或给他所提供的产品带来什么后果。这样一来,他根本不可能再用利他主义来指导自己的生产活动。即使我们仍可把他的动机称为利他主义,因为他的动机最终注定会给别人带来好处,然而它们有此结果,却不是因为他的目标或愿望就是服务于别人的具体需要,而是因为他遵守了抽象的规则。就这种新的意义而言,我们的“利他主义”非常不同于出自本能的利他主义。不再是被追求的目标,而是得到遵守的规则,决定着行为的善恶。遵守这些规则,在约束着我们大多数谋生活动的同时,也使我们能够贡献出一些超出我们具体了解范围的好处(同时它很难阻止我们把自己剩余的所得用于满足我们出自本能的愿望,做些可观察到的善事)。由于社会生物学家对“利他主义”一词系统的滥用,这一切已经变得晦暗不明了。

  要求人们的行为局限在一心追求已知的有利目标上,对此做出的另一种解释也值得一提。这种要求不仅是出自远古时代不明事理的本能,也来自赞成这种要求的知识分子所特有的一种品质——一种完全可以理解、但仍然是不攻自破的品质。知识分子特别急于知道,他们称之为自己“理智的产物”的思想,到底该用于什么终极目标。因此他们热切关注着自己思想的命运,他们非常不愿意失去对自己思想的控制权,尤甚于体力劳动者不愿意失去自己的物质产品。这种反应常常使这些饱学之士不愿投身于交换过程——为不可知的目标而工作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努力惟一可以辨认的结果,也许就是另一些人的利润。体力劳动者随时乐于承认,他的雇主的职责就是了解他的双手所从事的劳动最终会满足什么需求。而在一个服务或观念网络中相互作用的众多知识分子的产品中,一个知识分子个人的工作所占的位置却是不那么容易辨认的。受教育越多的人,越不愿意屈从于一些不可理解的指示——例如市场(尽管他们也在谈论“观念的市场”)。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也不是有意的),他们倾向于反对那些正可提高他们对自己同胞的作用的工作(他们没有理解的工作)。

  这种消极立场有助于进一步解释知识分子对市场秩序的敌视,以及他们更为亲近社会主义的原因。如果这些人更好地理解了抽象的和自发形成秩序的模式在全部生命领域所起的作用,大概这种敌视和亲近倾向会趋于消失;假如他们对进化、生物学和经济学有更好的了解,他们无疑会做到这一点。但是在面对这些领域的知识时,他们往往听不进去,甚至不愿承认存在着我们的头脑只能得到一些抽象知识的复杂事物。因为有关这类事物一般结构的单纯的抽象知识,不足以使我们有能力真正“建造”它们(也就是说,用已知的片断把它们拼装在一起)或预见到它们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它充其量只能指出在什么样的一般条件下——我们有时或许能够创造这种条件——许多这样的秩序或系统会自动形成。研究类似的复杂现象的化学家很熟悉这种问题,而那些习惯于根据少数可观察的事件之间的简单关系解释一切的科学家,通常并不了解这种现象。因此,这种人会情不自禁地用一种泛灵论的方式,把较为复杂的结构解释成设计的结果,并且猜测,在到处都找不到其设计者的“设计物”背后,可能有种神秘莫测的操纵力——例如统治“阶级”的某种阴谋。这又使他们更加不愿意在市场秩序中放弃对自己产品的控制权。知识分子中有一种普遍的现象:感到自己不过是隐蔽的——即便是非人格的——市场力量的工具,这简直就像是一种对人格的侮辱。

  他们显然没有认识到,他们以为资本家在支配着这一过程,其实资本家也是一个非人格过程的工具,他们也不清楚他们的努力的最终结果和目的,他们所关心的不过是整个结构中较高层次、因而范围也较大的事情。而且,想到他们自己的目标是否得到满足的问题要由这些人——只关心手段的人——的活动来决定,这件事本身就让他们生厌。

  未知事物的有序化

  英语中不幸缺少一个十分通俗的德语单词:Machbarkeit(可以办到的)。我有时突发奇想,说不定打造一个英语同义词,会对一项有益的事业有所贡献,这个词就是“makeability”——“manufacturability”(可以制造的)不十分恰当[我本人使用的“constructivism”(建构主义)也很难用“constructible”(可以建造的)来表示]。我们可以用它来表示我们在本章和前一章所提出、评价和批驳的观点,即利用人类的智巧,能够让通过进化产生的事物变得更好。

  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事实上,我们能够让未知事物有序化,惟一的办法就是诱导它自己产生秩序。对于我们的自然环境,我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有时当然可以依靠自然界自发的有序化力量,却不能随意地为各种因素安排我们希望它们采取的秩序。例如,当我们引发产生结晶或新化学物质的过程时,我们就是在做这样的事情(见前一节以及补论C)。在化学中,甚至在生物学中,我们只能通过强化措施利用自发的有序化过程;我们能够创造出它们的运行的条件,但我们无法决定任何特定的因素会发生什么情况。大多数人造化学合成物都不是“可以建造的”,其意思是说,我们不能通过把构成它们的各种成分放在适当的位置上,把它们创造出来。我们所能做到的,不过是诱发它们的形成。

  为了启动能够协调超出我们观察范围的个人行为的过程,也必须遵循类似的方式。为了诱发一定的人际关系抽象结构自发地形成,需要我们提供某些非常一般化的条件作为保障,然后让每个成员在这个更大秩序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我们对这一过程所能够提供的最大帮助,就是让这些成员只服从必要的规则。我们希望其产生的结构越复杂,我们的这种能力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

  一个发现自己在扩展秩序中处于一定的位置、只对自己身边的环境有所了解的个人,可以把这种建议用于自己的处境。他大概首先需要不断地对自己视野范围以外的事情进行探索,以便建立和维持创造了全面秩序的交流过程。当然,维持秩序内的交流,需要让分散的信息被许多彼此素不相识的不同的个人所利用,由此使千百万人的不同知识形成一个外展的或物质的模式。每个人都变成众多传递链中的一环,他通过这些传递链接收信号,使他能够让自己的计划适应并不了解的环境。全面的秩序由此变得具有无限的可扩展性,它自动地提供着有关日益扩大的手段范围的信息,而不是仅仅服务于特定的目标。

  前面我们思考过这些交往过程——包括具有必要而不断的价格变化的市场——的某些重要方面。这里只需补充和强调一点,除了协调当前的商品生产和服务供应外,同样的传统和行为方式还供应着未来,它们的作用不仅会表现为一种空间秩序,还会表现为一种时间秩序。各种行为不但适应在空间上相距遥远的另一些人,也会适应超出行为者个人预期寿命的事情。只有自称不道德的人,才会在捍卫政策措施时拿“从长远看我们终有一死”做理由。因为只有那些习惯于努力为子女和有可能根本见不到的后代提供需要的群体,才做到了日益扩展和兴旺发达。

  有些人被市场秩序的某些结果搞得心烦意乱,因此他们竟然忽略了一点:不管他们多么不喜欢甚至感到不可思议,这种秩序还是在现代世界的大多数地方占了上风,我们在这个世界里发现,千百万人民在不断变化着的环境中工作,为另一些他们大多数素不相识的人提供着物质手段,同时又在满足着自己的期待,因为他们自己也会得到同样素不相识的人所生产的各种商品和服务。即使是在最糟糕的时候,他们十有八九也会发现这些期待得到了证实。

  这样一个秩序,虽然远不是尽善尽美,甚至经常失效,但是它和人们特意让无数成员“各得其所”而创造出来的任何秩序相比,却能够扩展到更大的范围。这种自发秩序的大多数缺陷和失效,多是因为有人试图干涉甚至阻碍它的机制运行,或是想改进它的具体结果。这种干预自发秩序的企图,很少会造成符合人们愿望的后果,因为决定这些秩序的,是任何执行这种干预的人都无从知道的许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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