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教育范文10篇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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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篇1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篇2

  [关键词]师范类;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

  职业伦理是社会赋予每一个职业或行业的使命、责任、义务,每个行业从业人员根据本行业专业知识,经过逻辑推演形成的价值体系、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以国家或某一职业对高层次人才需要为背景,为培养学生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的理论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能力和职业能力。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根本导向的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必然要求切实加强职业伦理培育,提升师范类研究生职业伦理素养。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教育有助于学生明确职业伦理培育的目标,明白职场伦理建设规范,使其逐步走向自律,拥有良好的职业伦理素养,逐渐成长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此外,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舒尔茨人力资本理论均为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培育提供了理论支撑。

  一、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伦理教育意识薄弱

  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中小学教师核心力量的重要支撑,加强对其职业伦理的培养是保障未来教师质量的重要途径,但目前我们在对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职业伦理教育意识相对薄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高校在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侧重于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训练,相对忽视其专业伦理的培育。作为未来的教师,职业伦理的培养至关重要,教学作为富有道德和伦理意义的工作,更加要求在专业教育中重视教师伦理知识的培育,但目前对于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培育方面做得还不够。其次,研究生对自身职业伦理重视不够。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只有两年的学习时间,由于期限比较短,他们把大部分时间放在专业课程的学习和毕业论文的写作上,对自身伦理素养关注不够,造成自身专业素养欠缺。

  (二)职业伦理课程不合理

  课程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是教师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媒介,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未来教师的质量。我国教师职业伦理课程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一般的普通课程,渗透在专业学科内容之中的职业伦理相关知识;二是教师职业伦理相关专业课程。通过开展有关教师职业伦理专题课程或讲座、学习与训练教师职业伦理规范、探讨有关现实问题等形式进行。然而,当前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课程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很少有学校专门开设专业伦理方面的课程,教师在对研究生进行专业伦理教育时也大多未经过专业学习和训练,缺乏娴熟的教学技能,使得教学效果难以把握。此外,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教育的活动课程开设比较少,学校有关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教育的隐性课程也较欠缺。

  (三)部分高等院校教师的职业伦理失范

  目前部分高校教师立德树人存在育人环节与功利化评价矛盾交织、教师育人方式与学生需求摩擦对立、口号式宣传与形式主义作风的双重裹挟等现象。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师职业伦理素养方面要重视敬业乐业、治学严谨、热爱学生、为人师表等,作为行为示范者,教师无论是在日常行为上还是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均需要注重以身作则,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然而,部分高校教师职业伦理素养状况还有待提高。一些教师进行学术研究重视的不是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而偏重于学术成果的工具价值,运用学术成果作为其升迁晋级的资本。部分教师缺乏爱岗敬业意识,存在随意打乱教学计划等不当行为;还有部分教师过分追求个人功利,沉迷于科研项目而无心教育,利用课堂从事与自己科研项目相关的活动,而非传授课程知识。这些可能会给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伦理培育带来负面影响。

  (四)职业伦理教学活动模式陈旧

  当前,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教育依然以传统的说教为主,这种模式不但教师在上课时感到空乏,而且学生在学习时也感到枯燥无味,甚至产生抵制情绪。这种重说教、轻实践的模式,使得研究生只是零散掌握部分知识,在面对实际问题时无经验可循,缺乏有效指导,难以形成多维度的、全面的专业伦理知识体系。

  (五)外在环境影响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价值取向

  目前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功利主义价值观等西方错误社会思潮,污染社会道德风气,影响教师的职业伦理生活,对新时期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伦理素养培育提出挑战。在现代教育中,存在部分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在位的现象,部分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有偿兼职家教,在显现自身职业的专业性、服务性的同时,也会鉴于自身的功利主义价值取向而迎合大众的功利化需求,使其今后的职业伦理行为显现出一定的世俗性。

  二、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培育路径

  (一)提高职业伦理教育重视程度

  首先,高校应该重视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伦理教育,加强引导研究生对职业伦理的认知,加大职业伦理教育投入力度,使教师和学生认识到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其次,研究生自身也要正确对待职业伦理,认识到作为未来的教师肩负的是立德树人的重任,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将专业知识和专业伦理结合起来。职业伦理是职业活动中主客体必须遵循的一种内在秩序,又是一种文化表达形式,这就需要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提高对职业伦理的认识力,不断进行自我反思,进而达到文化自觉。

  (二)完善职业伦理课程体系

  课程结构应该以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既要注意一般性的基础理论,详细阐明职业伦理、道德与价值的内容,又要注意具有特殊性的特定专业,解释这些职业特有的伦理要求,始终把职业和理论统一考虑。最终使职业伦理课贴切专业课程教育,帮助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厘清未来职业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伦理困境,做出负责任的价值判断和伦理选择。教师要有培育学生职业伦理的意识,明确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课程的定位,重视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课程的教育意义,在教材开发、课堂教学、案例建设中不断融入职业伦理培育意识,带动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主动思考职业伦理问题。高校要注重职业伦理的培育,明确职业伦理课程定位,将职业伦理课程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鼓励各院系有特色地开展职业伦理相关课程,保证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职业伦理的时间,为职业伦理学习打下基础。

  (三)增强职业伦理培育的导师责任

  《河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提升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中强调导师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细化“导思想、导人生、导学习、导科研、导心理、导就业、导生活”全过程,因此,职业伦理培育过程中要重视导师的指导。导师对研究生有着多重责任,除了给硕士研究生提供学术理论教育和科研实践指导之外,研究生职业伦理培育也在导师的职责范围之内。包括引导研究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意识,教育研究生了解行业规范,强化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对职业伦理的学习与锤炼,培养研究生拥有合格的职业伦理等。研究生职业伦理教育方面,导师具有独特优势,在研究生培养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的就是导师和学生。导师和学生之间对话频率高、接触多,了解程度相对较深,有着区别于其他师生关系的特殊之处。导师和学生关系的实质就是双方的人格方面和精神世界通过交流互相影响,而导师对研究生人格的塑造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导师开展职业伦理培育具有诸多优势。

  (四)创新职业伦理教育模式

  在教育模式上首先应勇于创新,摈弃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可采用情景教学、案例教学、探究学习等方式,使理论联系实际,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职业伦理学习要与具体的实践活动相结合。高校要善于把握学生职业伦理的要求,整合学校资源开展各种实践,在实际个案和情境中逐步引导学生理解、掌握、运用职业伦理规范,深化对职业伦理的理解。再次,将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与学校及当地特色资源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利用高校所在地区优势文化资源,增强对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素养培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生动性。总之,通过理论教学,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达到对职业伦理的理性认知,借助实践,学生在情感上达到认同,从而自觉践行。

  (五)营造良好的职业伦理培育的校园文化

  环境对人的发展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活动范围主要在学校,校园文化对职业伦理的形成与发展影响重大,提高学校文化的质量为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培育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高等院校提升校园文化的核心是注重以学生为本,明确文化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校风建设、师德建设、学风建设缺一不可。在校园里组织相关专业活动与竞赛,如举办职业伦理的专题讲座,开展关于职业伦理的知识竞赛等,把职业伦理教育渗透于这些文化建设工程中,提升学生职业伦理素养。

  (六)建立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培育考核评价体系

  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的培育不同于其他课程的教育,它有自身逻辑和规律,建立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考核评价体系是顺应社会形势发展、服务高校社会体制创新的需要。高校应根据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培养目标要求,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全面发展,改变传统的单一评价模式,探索多元化评价,构建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首先,改革以分数定高下的单一评价方式,从多方面制定评价标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在评价方式上,可以通过成果展示、、实践情况等多种方式对学生的职业伦理认知进行全面考量。此外,在统一性前提下,应该考虑不同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个性与特色,在不同地区、类型、层次的高校中评价标准也不相同,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其次,在评价主体上,除了由学校统一对学生进行评价以外,也应该引进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将多种评价综合考量,提倡研究生的自我评价,导师从培育目标着手进行评价,教育实践基地等中小学校的评价相结合。从多方面考虑学生、导师、用人单位和培养单位的主体评价,进而反馈到评价目的上,结合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培养目标,及时调整和控制教学过程,促进教育模式的完善。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伦理培育状况进行分析,结合现有的高校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成长发展规律和职业伦理培育现实情况,指出在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的培育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同时,从完善职业伦理课程体系、优化校园文化、创新职业伦理教育模式、增强导师责任意识等方面提出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培育的实践路径,提升师范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培养质量,从理论上对以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培育提供些许思路。

  参考文献:

  [1]孙青平.职业伦理与道德的新视角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0,18(6):208-210.

  [2]陈亮,杨娟.新时代高校教师立德树人的逻辑框架与推进策略[J].高校教育管理,2021,15(4):13-25.

  [3]蔡志良.职业伦理新论[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1.

  [4]孙晓玲.职业伦理教育研究综述及对高职院校的启示[J].职教论坛,2016(29):27-31.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篇3

  关键词:高职院校;专业伦理教育;思政实践教学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其办学定位是为经济社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2016年12月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强调高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为实现这个任务目标,就必须加大对思政教育教学的改革力度,打通“思政课程”到“课程思政”最后一公里,积极挖掘各专业各课程中所蕴含的育人元素,着力消除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盲区、断点,使教育教学更有温度、思想引领更有力度、立德树人更有效度,使高校思政教育教学更好地满足学生的成长成才所需,以及时展与社会进步所求,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本文将在重新审视高职院校思政德育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就如何在各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中融入专业伦理教育,不断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谈几点思考。

  一、专业伦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间的逻辑关系

  (一)专业伦理教育是职业道德延伸。专业伦理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是该专业岗位从业者为实现其服务质量目标而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与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能力及职业责任等。一般来说,职业道德既是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从两者的概念表述上看,专业伦理教育与职业道德是一种“亲上加亲”的关系,专业伦理教育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具有职业教育基本特征。正因为专业伦理教育貌似于职业教育中的一个子项,才易造成高职院校思想道德教育中往往只谈职业道德而忽略专业伦理的现象。(二)专业伦理教育的特殊要求明显高于职业教育。1.专业伦理的作用仅限于本行业内部。它不是所有职业的通识要求,而是专为特殊职业岗位从业人员在专业技术、社会责任等方面“私人订制”道德评判标准。以医护专业为例,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某一环节的过错,极有可能给患者造成致命伤害,而相比之下,一名普通的商品销售人员的工作过错则给顾客带来的损害要轻得多。2.专业伦理强调的是自我控制和自我行为。专业伦理对服务关系的道德规范是通过建立稳定的自律机制,而职业道德更依赖于社会行业的价值评判。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道德所强调的道德范围也在不断发展。过去我们判断医务人员拯救生命的优秀标准主要是看工作态度积极与否,而现今已在原有的标准基础上增加了救死扶伤的经济社会成本,即态度越积极、成本越低、效率越高则为优秀。可以肯定,今后随着专业发展与社会分工的加剧与细化,专业伦理教育在专业发展目标中的作用将愈发明显。高职院校所开设的诸多对应各行各业的应用性专业,如护理、小学教育、幼儿教育、会计、网络技术等,都存在相应的专业伦理教育,专业伦理教育已经成为各专业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可回避的新课题。

  二、高职院校专业伦理教育的现状

  1.思政课教学内容的设置。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的规定,高职院校只在一、二年级分别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两门课,外加《形势与政策》的专题教学。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是对学生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提高综合素质。这种面向各个专业的通识思政课由于受统一教材和学制的限制,在教材规定内容上根本无法顾及到各专业岗位所对应的专业伦理教育,无形中造成专业伦理教育的缺失,为学生毕业在专业岗位上履职尽责埋下一定质量安全隐患。2.护理专业学生对职业的认同。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学生对护理专业充满热情,选择毕业后从事护理工作,遵守其职业道德和责任,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但也有少数学生对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不置可否。在求职竞争中,绝大部分学生都对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表示高度认同,并在职业追求上用实际行动交出令人满意的答卷。以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15级高职护理专业学生为例,该专业应届138名毕业生参加2018年全国护士职业资格证考试通过率97.8%,足以说明学生在该专业岗位上就业的志向。3.高职院校职业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就业指导课任课教师来源不一。调查发现,各院校所开设就业指导课程的师资来源复杂,任课教师专业背景不一,教师对本人以外的其他专业的综合认识偏差较大。他们经常会出现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教学时,不能将各种职业岗位的各种伦理问题结合起来,用富有时效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大多为一些普世道德理论的抽象漫谈,无法精准触及到各专业伦理教育独有的“神经元”。尤其是涉及医护类等专业性强的课程,就业指导课教师对它知之甚少,教师的“远距离”说教,使学生学起来总感到找不到“熔点”、撞不出“火花”。二是专业课程缺乏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调查中,部分高职院校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尽管也编制了教学大纲和人培方案,但思想目标的要求与职业道德的相关要求相当,不能与专业的具体内容精准结合。专业教师对自己的学历教育及其所服务的行业以外的职业道德不甚了解,在所任课教学中缺乏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同的专业课程备课普遍缺乏对思想目标教学内容的搜集与整理,致使专业课程教学中的伦理教育形同虚设。三是个别院校专业伦理课没有独立课时。由于受到学制和师资的限制,一些院校把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的专业伦理课内容化整为零融入各专业课中,由各专业课教师随意处置。在没有专业伦理课正常教学课时的保障下,专业伦理教育的质量也就无从谈起。

  三、专业伦理教育融入高职思政课教学改革的可行性

  1.专业伦理教育引入思想政治课程体系的可能性。高职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的构建立是按照“05方案”的规定予以设置的。但是纵观“基础”课教学大纲,总共只有六章22节内容,要用一年两个学期的时间去学习,平均一学期只学三章内容,显然在通识内容的安排上过于细碎,极易使学生产生听觉与视觉的疲劳。如果在该课的讲授中,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适当增加几个“风味菜”,积极结合专业教学与实践,围绕专业实践产生的各种相关伦理问题和极富代表性的真实案例,通过结合与渗透,做到融伦理教育于思政课程教育之中,思政课程教育渗透伦理精神,让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去感知德育思政教育内容。以护理专业为例,在其思政课程体系中适时添加专业伦理教育内容,针对当下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医患关系沟通问题、护理礼仪等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思政教师集体备课,从有关护理法律法规、护理人际关系角度为学生进行详细的专业伦理解读,把“基础”课的公共性和护理专业的个性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德育和智育、理论与实践、专业伦理与专业技术效能的最大化。2.加强思政师资队伍建设的紧迫性。2018年4月,教育部印发了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专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完善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把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突出精准施策,突出教学质量,创新思政课教师队伍培养举措,加强思政课教师教学工作指导。”由此可见,在高职院校改进德育思政教育的措施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与专业伦理素养已成为深化改革与发展的硬任务。3.专业伦理融入思政课教师专业素养的路径。一是重视对思想政治课教师专业伦理的培养。定期安排思想政治教师进行相关课程的研修。传授将专业伦理教育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方式方法,从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师的伦理意识和水平。二是提高教师的专业伦理素养。从自身职业的角度看,教师职业本身就有专业伦理的要求。只有当他们将教育工作视为一项神圣的事业时,他们才能做到专注而心无旁骛,严谨而负有责任,才能发挥教师的榜样影响力。三是强化思政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高水平的教师不仅课堂教学能力强,而且在科研创新上也应有很好的建树。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在顺利实现课堂教学目标的同时,积极开展教学反思,关注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用日新月异的科研成果推进专业伦理教育的“三进”工作。四是加强思政教师与专业教师的教学融通。要构建互为依托、相互保障、彼此促进的思政育人新格局,全面落实“三全”育人的目标,离不开思政教师与专业教师之间教与学的信息交融。高职院校各教学管理部门要肩负起组织协调监督保障责任,经常开展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之间的恳谈会、教师间的培训会,互通教学信息,研判教学热点难点,集体研讨各课程间蕴含的德育思政元素,相互搭台、相互印证教学中无处不在的育人事例,甚至可以“‘分声部’同上一堂思政课”,在日常教学中彰显合作育人的合力,让专业伦理教育在高职院校德育体系中星光闪烁,协同打赢思政课质量和水平的攻坚战,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推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不断迈上新的台阶。4.思政课实践教学中提高专业伦理教育实效的方法。是课内实践———情景创设法。突出学生教学主体地位,创设情景让学生分别扮演医患角色,模拟护理服务岗位上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案例,教师以观察员身份现场进行点评,变学生被动听为主动演,把伦理教育刻在学生心灵深处,终身难忘。二是校内实践———专题讲座法。积极邀请行业专家到校做相关专业伦理的专题讲座,宣解专业岗位真情实景,以案说理,使学生对所学专业中隐含的伦理问题学早学深学真落细落小,有助于专业伦理观念的生成。三是校外实践———在实习中践悟专业伦理。要抓住护理专业最后一学年顶岗实习的有利时机,动员组织学生在岗位实践专业技能的同时,注意提高自己的专业伦理水平,不断修正专业伦理的认知偏差,努力构建德艺双馨的目标体系,以优质的护理服务去追求“南丁格尔”精神,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1]方农生.专业伦理教育与高校德育改革[J].高等工程教育,2006(3).

  [2]王京,周杭梅.引入专业伦理教育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J].广东教育(职教版),2009(11).

  [3]齐斌.基于专业伦理视角下的中职电子商务专业的德育创新[J].中等职业教育,2009(5).

  [4]刘彦尊.美国中小学生信息伦理教育综述[J].外国教育研究,2004(06).

  [5]杨艳丽.旅游管理专业伦理构建的维度[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0(5).

  [6]周全.基于育人视阈下的从业人员专业伦理思想教育[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11).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篇4

  进入21世纪,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和文化素质都获得了很大的提高,我国法官的数量已经从1981年的6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19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法官达到51•4%;检察官的数量从1986年的9•7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12•6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检察官达到44%;律师数量从1981年的8571人发展到2006年的13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律师达到70%。作为培养法律职业的后备军,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已经从1976年的8所上升到2006年的603所,每年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数量已经从改革开放前不足1000人发展到2005年超过10万人。从而大大改变了缺乏足够的法律执业人员,已有的法律执业者文化素质低的状况,为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但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严重违背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事件,诸如许霆案、李庄案以及多起法官腐败案件,这无形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职业队伍而言,精湛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经验更重要,还是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更重要?在我们思考造成法律人违法的原因时,除了从其职业后的种种因素外,其职业前接受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状况无疑与上述行为有着或多或少的抑制或催化作用。本文就此以准法律人(即获得正式法律职业资格之前正在接受高等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为研究对象,以其在校期间接受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内容,力图寻找破解的对策,以期为提升我国法律职业队伍的整体伦理素养提供些许帮助。

  二、目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伦理发展的趋势及成因分析

  (一)发展趋势

  1•去意识形态化

  我国法学院校的学生在看待法律职业伦理时,更突出其法律性而忽视其伦理性。在分类上,倾向于将法律职业伦理看成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而不是伦理学的下位概念。这样,法律职业伦理难以称为法治的“本土资源”,而具有更多的外生性[2]。作为我国法治建设有意无意效仿的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就成为其认为的理想的样本予以全盘接受。在中西法律比较时,对西方顶礼膜拜,缺乏对本土法律文化和制度的认同,将司法伦理看做超意识形态的可以适用于各个国家的普遍理念,这就是去意识形态化。

  2•去道德化

  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尽管多有学者将其作严格区分[3],但本文是在同一含义上使用,即司法伦理就是指司法职业道德,这样司法伦理就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其源于并又高于一般社会公众道德。具体来讲,法律职业伦理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底线道德即社会公众道德,例如诚信原则、清正廉洁、刚正不阿等;二是专门道德及法律职业道德还包含了特有的行为规范,诸如为律师要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等;三是最高道德,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守夜人,法律职业者还应当负有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的使命,这应当成为其职业道德的最高标准。而反观目前高校法科学生对其即将从事的职业伦理却普遍存在认识上的偏颇,排除了将前者绝对化。

  3•去信仰化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从表象上看,法律职业道德体现为一系列的行为规范;从本质上看,法律职业伦理应内化为司法职业人员的自我认同和自觉服从的信仰。司法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伦理信仰和伦理规范两方面的结合,并且以伦理信仰的培养为出发点和归宿。而现实中,大多数法科学生将司法伦理理解为一些空洞无物的条条框框,为应付学科考试或司法考试进行机械的记忆,没有将其与自身行为挂钩。某些学生在考场回答关于诚信、公平等司法职业伦理问题,居然泰然自若的采取舞弊手段,这无疑是对法律伦理教育教学的极大讽刺,也是为其今后走向司法职业队伍留下了隐患。

  (二)成因分析

  1•表层原因: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主要是围绕16门核心课程展开,其中又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前者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后者包括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法律院系的本科层次的教育教学工作也立足于核心课程,因此,核心课程成为高等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指向针。上述核心课程涉及到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基本法与一般法、传统法与现代法,几乎涵盖了法学本科学生应该掌握的法学各个层面的法学基础知识。但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职业伦理专门教育没有一席之地,缺乏教学依据和课程支撑,从而成为其他课程教学的附庸。司法伦理教育大多依赖于其他专业课程教师的重视程度与教学时间预余留多少,教育主管部门课程设置中对司法职业伦理教育的或有意或无意的疏忽在操作层面被法学院系和教师加剧,传递给学生的信息即司法职业伦理是可讲可不讲、可学可不学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除了表现在上述课程设置方面,还体现在考试、专业见习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个环节。

  2•深层原因: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技术化倾向

  原本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目前呈现出越来越显著的技术化特点。技术化主要表现在国际化、专业化和可操作化。国际化是指法律要像科学一样跨越国界,摆脱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与历史传统的,成为全人类共同适用的规范;专业化是指法律体系应当进行明确的分工,建立部门法各自的知识系统;可操作化则是指法律的适用应当尽可能精细、可量。技术化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体现则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职业化。以司法考试为标志,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已被全社会认可,高等法学教育以往单纯重视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传授的教育教学模式已经过时。适应新形势需要,近几年来,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系都在坚持双基教学的同时,突出技能的实训,这种转向有其正面效果。但我们认为,单纯“知识+技能”的教育模式能否培养出适应现代司法的高素质的职业人才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缺少的是司法职业伦理精神的培养。早在20世纪30年代,著名教育家孙晓楼在《法律教育》一书中就明确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是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4]

  三、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司法伦理培养的目标与实现路径

  (一)目标定位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是司法职业队伍培养的主要途径,其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直接关系到未来我国司法队伍素质的高低,进而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无不与我们长期以来没有把握好法律教育的职业性特点,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得司法职业队伍缺法律职业教育的共同背景有着重要的关系。”[5]如果说以前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是高知低能的人才的话,目前的法学教育则容易成为高能低德者的摇篮。因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接受者是高中毕业的涉世未深的青年,大学四年是其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基本法律技能的时期,更是其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期。此时如果缺乏司法职业伦理意识的有效灌输和培养,则容易导致其无法正确面对和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最后将司法职业伦理的精神抛之脑后或者不予践行。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未来高等法学教育应当将司法职业伦理教育置于比知识、技能教育更为重要的地位即培养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信仰、精湛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执业技能的法律人才。

  (二)实现路径与方法

  1.纠正观念认识上的偏差

  观念决定行动进而影响结果。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司法职业伦理教育的薄弱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教育主管部门和教学部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所致。这种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忽视态度,对司法职业伦理教育有意无意的忽视是主要原因。除了在上文已述的司法职业伦理未纳入核心课程以外,在就业率、考研率以及司法考试通过率等主要评价指标中,亦没有体现司法职业伦理教育的应有地位。以司法考试为例,目前我国法学院系学生均可在大三下学期报考,在资格审查时对在校表现不设任何审查;在考试内容上,司法职业伦理规范相关内容仅有不足20分(总分为600分);全国近600所法学院系中,专门设立司法职业伦理教研室开展教学研究的仅有不足10家。对司法职业伦理教育的忽视可见一斑。二是畏难心理,认为司法职业伦理教育固然重要,但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和很大的心血,并且教学成果不成显性,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侵蚀;加上其他课程教学任务已经很重,所以无暇顾及。

  2.建立整套有力有效的制度

  首先,合理设置课程强化司法职业伦理教育和考核方法,使学生掌握司法职业伦理基本规范的意义和内容并自觉践行。将司法职业伦理课列入法学核心课程,在大一阶段开设。这样可以使法科学生从刚入校开始了解自己将来从事该职业必须的规范要求。当然,做到这一点并不难,难就难在如何将背诵得滚瓜烂熟的纯知识转化为自觉的道德实践,单靠两三个小时内完成一张试卷或提交一篇论文无法完成。因此,还应将重点放在考核方法的更新,笔者认为,应当将整个大学四年作为该课程的考试时间,考核内容包括被校方记录在案的各种正面及负面信息,如历次考试诚信记录、法纪校规遵守情况、学术规范执行情况以及评奖评优等。其次,将司法职业伦理教育与司法考试挂钩。2002年开始的司法考试制度为高校毕业生进入司法队伍设置了一道门槛。适应这一形势,各高校法学院系均将教学工作的目标着眼于司法考试。但目前的司法考试形式是单一的笔试,考试内容侧重于各部门法律知识的考察,造成司法考试与司法职业伦理教育的严重脱钩。我们认为,今后应当将司法职业伦理相关内容更多地纳入司法考试当中;同时,在报考资格方面,将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度作为其报考的一项审查条件。诚信度集中体现了学生司法伦理课程的实践状况,决定其未来从事司法职业的道德方向。从内容填充到条件限制双管齐下,才能将司法考试与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最后,加大对严重违反司法伦理行为的惩罚力度。惩戒制度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一环。对于舞弊等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了进行校内处分直至不予颁发学位证、不准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外,还可禁止其终生进入司法职业。只有将严格的惩戒措施不打折扣的落实,才能使职业伦理准则不只仅仅停留在观念的层次或沦为口号,才能维护法律职业群体的尊严,才能在对被惩戒个体特殊的教育作用的同时,对其他个体起着一般的预防教育作用。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篇5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法律职业环境的不良以及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等是当前司法腐败的主要道德成因。我们应在法律信仰、人格独立、公平正义、“民本”思想和职业荣誉感等方面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和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等途径和方法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功能的发挥,依赖于一支接受了专门法律职业训练、具有过硬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包括坚定的政治信仰、高尚的司法道德素养、强烈的法律职业荣誉感、良好的从业心理素质等)的法律人(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队伍。从理论上来讲,法律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职业伦理是不应该被怀疑的,然而目前有的法律人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的现象并非罕见。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法律人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这是由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或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职权,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伦理,以非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司法腐败是司法权的非责任化和权利化,是对合法利益的非法剥夺,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蹂躏,更是对法律的凌辱,它必然引起社会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因此,它是最大的、最严重的腐败。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但究其产生的道德成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众所周知,中国人十分注重人际关系,但是这种人际关系是有差别的,不同的人际关系圈,亲密程度不同,情感深浅不一,则承担的道德义务也不同。因此,当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发生矛盾时,人们一般会先顾及亲情义务,并依据亲情的疏密来权衡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所承担的比重。若法律人把这种私人交往关系原则扩展到公共关系领域,并以此厘定是非,进而作为利益和后果配置的依据就有丧失公正的危险。司法腐败中的司法主体办人情案、关系案,就是以人际关系的亲疏乃至地位、身份的高低作为司法的依据,若推而至极便是亲者、近者非亦是,疏者、远者是亦非,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显然,缺乏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和统一伦理标准的传统伦理观和行为方式,抑制人们平等观念和普遍性公平意识的生长,表现在司法领域的人情关系、人际私情向司法公正宣示着的严峻挑战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不无关系。

  2.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从司法职业环境角度考察,造成司法腐败的因素众多,诸如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制度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党政干预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从现实上讲,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以及深刻影响和支配着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内在职业道德自律力量的软化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并且这二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水平、职业道德观念都深受司法环境的影响。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对司法主体的行为具有双重影响,即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和氛围,激励司法主体选择合法与合乎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发生,并对恶行有所抑制;反之则有助于恶行的发生,而对善行有所抑制和排斥。司法职业道德环境还会对司法行为后果的善恶影响起到强化与抑制的作用,即它具有明显的价值指向性,在具体的司法行为场中,它表现为相同性质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后果相适或相悖的两极。譬如在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内发生的公正司法行为,不仅会得到司法群体的肯定和认同,而且还会得到广泛传播;如若司法不公的行为发生在较恶劣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中,它不但不会受到抑制,反而会蔓延甚至恶化。

  3.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政治可靠、道德素质高、战斗力强、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是,当前司法领域中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说明司法队伍本身存在许多问题,这需要从主体身上找寻司法腐败的根源。从根本上说,遏制司法腐败当然依赖于社会的大环境和司法职业道德小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司法体制的健全,但与司法主体的个人素质紧密相关。事实上,处理每个案件的司法人员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直接决定着在该案件中正义能否实现和实现到什么程度。司法人员道德素质的低劣,道德品质上的贪婪、自私和无耻,使得其司法意识走向腐败,最终导致其司法行为走向腐败。如果司法人员在道德上丧失良知和尊严,就会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深渊中,也必将把司法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工具,把个人得失作为法律实施的根本依据,而把“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等道德规范置于脑后,并故意加以践踏。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现象又使得“作为司法权力对应方的当事人及其他公众认为,只要有钱就能换权,从而驱动司法权力为己服务,两者相互连动,司法环境就会更加恶化。”

  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法律人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作为一种社会伦理现象,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规定性;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伦理,因为它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在调整范围上,它主要用以指导、规范法律角色岗位上从事法律活动的法律职业者的言行;在调整内容上,它总是鲜明地体现和表达了法律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规范及道德心理和习惯。由此可见,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十分重要,其主要内容有:

  1.法律信仰。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特殊的职业共同体,法律人应正确把握法律、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构成法律人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它是法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只有具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人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操守和独立。

  2.人格独立。公正的司法来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律人的独立互为表里。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淡泊名利和不畏权贵上。它要求法律人秉持对法律的信仰,不为来自社会生活中各种诱惑所动,不受任何外在压力和威胁,不为权动,不为利惑,诚信做人,平等待人。人格的独立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群体又有着不同的标尺。例如,律师的责任是热心服务于客户并代表其利益,而法官则应保持公平、中立,注意防止任何个人偏见或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保证律师在出庭时履行职责合法并合乎道德,以便使双方在陈述案件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等。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即公正,它意味着在程序上当事人机会均等,在实体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公正允许差别的存在,但这种差别对待必须在社会普遍正义感要求的范围之内,体现一种终极关怀;它要求法律人不存在任何种族、宗教、党派、性别、年龄、地域的歧视,不存在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尊重人权,以人为本,保障每一个当事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维护;同时,它也是“法”这一词在词源上的要求。尽管对“法”的理解有共性和个性的差异,但“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义等含义。由此可见,公正是法律人职业的本质要求。

  4.以民为本。“民本”思想是中国德治传统的思想文化根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新时期法律人“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首先要服务人民。法律人的任务和职责,就是依据法律,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民主和法制的产物,并且律师从事各项业务活动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服务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律人要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是尊重人权。在某种场合下,民众的权利诉求并不指向利益,而是指向自己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如果从人性的伦理学角度来解说权利之所本,就是权利本于人的社会本性。民之所以要权利为本,乃是因为自己的本性。在此意义上,民本的实质就是人本或以人为本,“民权的实质就是人权”。所以法律人要形成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包括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道德意识,培养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倍加尊重的现代价值观。

  5.职业荣誉感。由于法律人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社会对他们寄予着崇高的期许,这要求他们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自己的形象。例如,正因为法官具有崇高形象,才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又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社会的信任与法律人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法律人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在公众的眼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往往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三、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与解决“懂与不懂”、“会与不会”的法学知识与技能不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解决的是“信与不信”、“愿与不愿”的问题。国内有学者专门考察了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总结出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在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是通过“渗透方法”来教授的,即人们认为学生在学习其它专业课程的过程中,间接地、潜移默化地受到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和了解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第二阶段:1970年前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克拉克(TomClack)领导的调查委员会报告说当时的法律行业已处于令人惊骇的不良情形之中,1972年“水门事件”也暴露出律师存在不良行为。之后美国开始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改革:一是全美的法学院学生都必须学习30个或更多课时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二是人们在获得执业资格之前必须先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考试;三是执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法律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四是在执业过程中进行道德强化,法律执业人员一旦被发现行为不良即要受到惩戒;五是在法学院专门增加了与职业道德有关的奖学金。这些改革对于促进美国法律职业的良好运转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我国进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也提供了参考依据。

  1.应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先后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规范了法律人的法律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们的法律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仍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根据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原理将相关法律具体化,使之成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要使法律人有法可依、依德而行,让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变为法律人的自觉行动。

  2.应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目前,我国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还处于探索阶段,学科体系尚不健全。应组织一部分法律、伦理、教育专家,就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学科建设进行研究,编写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强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教材,撰写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专著,并以此为契机,不断丰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内容,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3.应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法律人职业伦理只有通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才能统一。要营造良好的法律道德风尚,提高法律人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法律人道德品质,就要扩大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范围。一是要加强法律人的从业前教育,特别应使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目前,大专院校尤其是法律院校的学生是我国法律人队伍的后备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的伦理道德修养直接关系到司法的未来;二是要搞好在职人员的职业伦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形成制度。要发挥各级司法培训学校的作用,不断强化法律人职业者的法律人道德素养,更应注重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

  4.应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要改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与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要采取榜样引导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法律人教育的特点,采取系统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既要注重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又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努力提高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贺志明.司法伦理与司法公正研究[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

  2.刘玮.有关司法腐败的深层思考[J].理论界,2004(2)

  3.唐永春.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几个基本问题[J].求是学刊,2003(5)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篇6

  关键词:疫情报道;新闻传播;伦理教育

  新闻传播伦理是指“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其主体和客体在所有环节中,所需要遵守的一系列伦理道德规范,同时还包括主客体在承担其角色职责时,应该要具备的道德,包括道德观念、道德修养”[1]。长期以来,我国新闻传媒人才培养偏重实用性、实践性,新闻传播伦理教育应有的基础性教育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传播教育迫切需要加强新闻传播伦理教育,从顶层设计上不断完善新闻传媒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一、“流量为先”对新闻传播伦理的倾轧

  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为新闻传媒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我国新闻传媒人才培养带来新的挑战:一方面,媒体形态的多样化和平台的泛化带来新的人才需求;另一方面,各类媒体平台“博出位”、制造“轰动性”新闻的现象不断出现,这些问题在肺炎疫情的危机传播中表现尤为突出,“标题党”“带节奏”、捕风捉影、断章取义、不良内容和虚假信息等新闻传播伦理失范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正常的新闻舆论生态,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一)缺乏调研,编审不严谨

  某媒体“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病毒”的消息,一夜之间全民疯抢双黄连口服液;不久,各大媒体又疾呼“抑制”不等于预防和治疗,不要抢购、自行服用药物。某媒体官微“武汉雪地上写巨幅中国加油”的新闻,后经证实是一张出自山东寿光的“加油”图片,却被改为武汉小区,地点和摄影者都被篡改。作为专业新闻媒体,为抢占先机,信息未经核实就刊登或转发,甚至不顾职业操守抄袭篡改新闻,形成舆论反转,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引发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二)挑战常识,“低级红”频现

  某报纸头版文章中出现“20天双胞胎问‘妈妈干嘛去了’”的表述,随后该媒体向公众致歉,但这样的低级错误立即遭到网民“拜托媒体长点心”等诸多调侃。某地方电视台新闻栏目报道:护士妻子奔赴抗疫一线,植物人丈夫“好像知道妻子在做一件伟大的事,提起她就会露出笑容”。这些用自身想象力、主观臆测代替客观事实的报道挑战着公众的常识和底线,脱离实际,严重损害了新闻的真实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渲染过度,缺乏人文关怀

  抗疫期间,“剃发出征”“孕期、哺乳期争着去前线”“生理期坚持不下去休息”引发热议,这种“鼓励牺牲”式的疫情报道使原本充满正能量的事件出现价值扭曲。医护人员奔赴前线抗疫的行为本身就足够伟大,不需要用过度煽情方式来渲染气氛。新闻报道需尊重和爱护医护人员,不应为渲染与疫情战斗的意志而进行过度的情感消费,“搏出位”、制造“轰动性”,使新闻报道失去人文关怀。

  二、新闻传播伦理教育的问题与反思

  新闻传播伦理教育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闻传媒人的内涵基础,也是构建健康有序的舆论环境的关键环节。移动化、微传播、人人参与的互联网新媒体传播新形态,使新闻传播伦理遭遇新挑战,也对当前我国新闻传播伦理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新闻传播伦理教育基础性作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传媒业发达的国家历来对新闻伦理道德教育非常重视。相比而言,我国的新闻传播伦理教育发展缓慢,新闻传媒人才培养存在较强的功利实用主义倾向,在课程设置上偏重新闻传播业务,在德育方面偏重马列主义基础理论及思想政治教育。近年来新闻伦理学相关教材、专著相继出版,相关新闻职业道德课程陆续开设,但新闻伦理学的学科地位依然不高。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下,传播平台泛化给新闻信息生产和传播的规范性带来巨大挑战,职业新闻传媒人应树立新闻传播规范的“灯塔”和“标杆”。因此,不断加强专业教育中的新闻传播伦理教育课程建设,优化人才培养目标、学分设置,完善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并强化新闻传播伦理教育的学科地位和作用十分必要。

  (二)公众新闻传播伦理素养亟待提升

  传统新闻传播教育通常将伦理教育界定为专业教育,其主体假设及相关内容都是新闻传播的职业工作者,而参与新闻信息传播的其他人群并不在教育范围内。这样的教育理念已经明显不适合新媒体时代的传播要求,在媒体平台上非职业新闻传媒人也会参与新闻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因此也应提升新闻传播伦理素养。肺炎疫情防控中的舆情应对与信息治理问题带来了新的课题和启示,即新闻传播伦理教育不仅是新闻传媒专业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社会信息治理的重要内容,应全面加强新闻传播伦理教育,职业工作者与非职业工作者都应接受新闻传播伦理教育,接受新闻传播伦理的约束。尤其是在课程设置上,应加强新闻传播伦理教育的通识课程教学,从更广的范围加大媒介素质教育力度。

  (三)新闻传播伦理课程改革任重道远

  课程质量是人才培养的关键,教学内容是课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在教学内容上,当前我国高校新闻伦理教育主要是道德规范、法律规章、马列主义基础理论教育,而与职业操守、职业信仰关系最紧密的新闻传播道德教育却未被放到重要的位置上。在教学方法上以老师讲授为主,学生的自主学习不足,将知识内化为信念的过程断档。新时代我国新闻传媒教育应更加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和人格品质,涵养人文精神。在具体的教学中,要着力将新闻传媒行业标准与新闻采编内容标准对接,将新闻职业内容标准与专业课程内容标准对接,将工作过程要求与教学过程要求对接,开展项目式、案例式、情景式、参与式、探究式、任务驱动式范式教学,以学生为中心,客观认识各类新闻传播失范问题,系统理解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从源头上把握好新闻信息采访、编辑、过程中的行为尺度,使学生真正理解和懂得作为一名新闻传媒人的社会责任。

  三、新闻传播伦理的价值回归与重塑

  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理论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新闻传媒人才,是新时代新闻传播教育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基本要求。我国新闻传播伦理教育要贯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党性原则、真实性原则、以人为本原则,重塑新闻传媒人和公众的新闻传播价值理念,培养合格的新闻传媒人才。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在声音多元的今天,作为党的喉舌,党的新闻队伍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党的新闻宗旨,传递党的声音,讴歌时代和人民,以新闻人的职业精神、自律意识、专业水准和公信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正如著名记者穆青所说:“作为党的新闻工作者,要关心大局,把握大局,时刻把党的事业、国家的前途、人民的疾苦放在心上。”[2]坚定的党性和深厚的人民情怀是穆青新闻精神之魂。新闻传播伦理教育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新闻传播伦理教育真正“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合格的新闻传媒人才。

  (二)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新闻专业主义主要包括新闻专业知识技能、专业精神与道德自觉。新的传播模态层出不穷,新闻信息传播呈现出更加智能、海量、互动和高速的突出特征,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全民记者”积极参与信息的和传播,在这个时代大众更需要准确、完整、专业的新闻信息。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就是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尊严,也是构建和谐健康的舆论环境的基础。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我国新闻传播伦理教育要坚定地培养具有坚持真理和实事求是的品格、高超的分析能力、批判性思维、执着的调查求证意识的新闻传媒人才,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练就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本领,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信息需求,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核心

  新闻传播伦理教育紧随新闻传媒和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但新闻传播以人为本的价值核心依然不变。“新闻传播活动产生于人的需要,渗透在人的一切活动中,其目的在于服务人的交往,满足人的需要,为了增进人类的幸福,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人们生活得幸福。”[3]新闻传播伦理教育应置于生活大背景下,坚持以人为中心,关心关注人的生存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测、舆论监督功能,讲好中国故事,讲好人的故事。只有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才能写出具有深度、广度和温度的新闻报道;只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才能有效避免不良内容和虚假信息等新闻伦理失范问题。

  四、结语

  新媒体时代,新闻传媒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取向。从传统的“抢新闻”,专注于信息,到新闻编辑,专注于信息把关,新闻工作者要扮演好新闻传播“把关人”的角色。全面系统的新闻传播伦理教育是培养合格的新闻传媒人才的必要环节,更是新媒体时代传媒法治建设的有力补充,因此重视和加强新闻传播伦理教育,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将有力推进新闻传播教学改革,对于加强正确的新闻舆论引导和创新完善危机传播视域下的信息治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薛聪明.浅谈泛传播时代的新闻传播伦理道德构建[J].今传媒,2014(09):170-171.

  [2]佚名.当代新闻工作者的楷模——穆青[N].新华每日电讯,2004-02-23.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篇7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法律职业环境的不良以及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等是当前司法腐败的主要道德成因。我们应在法律信仰、人格独立、公平正义、“民本”思想和职业荣誉感等方面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和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等途径和方法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功能的发挥,依赖于一支接受了专门法律职业训练、具有过硬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包括坚定的政治信仰、高尚的司法道德素养、强烈的法律职业荣誉感、良好的从业心理素质等)的法律人(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队伍。从理论上来讲,法律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职业伦理是不应该被怀疑的,然而目前有的法律人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的现象并非罕见。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法律人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这是由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或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职权,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伦理,以非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司法腐败是司法权的非责任化和权利化,是对合法利益的非法剥夺,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蹂躏,更是对法律的凌辱,它必然引起社会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因此,它是最大的、最严重的腐败。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但究其产生的道德成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众所周知,中国人十分注重人际关系,但是这种人际关系是有差别的,不同的人际关系圈,亲密程度不同,情感深浅不一,则承担的道德义务也不同。因此,当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发生矛盾时,人们一般会先顾及亲情义务,并依据亲情的疏密来权衡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所承担的比重。若法律人把这种私人交往关系原则扩展到公共关系领域,并以此厘定是非,进而作为利益和后果配置的依据就有丧失公正的危险。司法腐败中的司法主体办人情案、关系案,就是以人际关系的亲疏乃至地位、身份的高低作为司法的依据,若推而至极便是亲者、近者非亦是,疏者、远者是亦非,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显然,缺乏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和统一伦理标准的传统伦理观和行为方式,抑制人们平等观念和普遍性公平意识的生长,表现在司法领域的人情关系、人际私情向司法公正宣示着的严峻挑战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不无关系。

  2.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从司法职业环境角度考察,造成司法腐败的因素众多,诸如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制度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党政干预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从现实上讲,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以及深刻影响和支配着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内在职业道德自律力量的软化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并且这二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水平、职业道德观念都深受司法环境的影响。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对司法主体的行为具有双重影响,即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和氛围,激励司法主体选择合法与合乎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发生,并对恶行有所抑制;反之则有助于恶行的发生,而对善行有所抑制和排斥。司法职业道德环境还会对司法行为后果的善恶影响起到强化与抑制的作用,即它具有明显的价值指向性,在具体的司法行为场中,它表现为相同性质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后果相适或相悖的两极。譬如在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内发生的公正司法行为,不仅会得到司法群体的肯定和认同,而且还会得到广泛传播;如若司法不公的行为发生在较恶劣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中,它不但不会受到抑制,反而会蔓延甚至恶化。

  3.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政治可靠、道德素质高、战斗力强、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是,当前司法领域中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说明司法队伍本身存在许多问题,这需要从主体身上找寻司法腐败的根源。从根本上说,遏制司法腐败当然依赖于社会的大环境和司法职业道德小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司法体制的健全,但与司法主体的个人素质紧密相关。事实上,处理每个案件的司法人员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直接决定着在该案件中正义能否实现和实现到什么程度。司法人员道德素质的低劣,道德品质上的贪婪、自私和无耻,使得其司法意识走向腐败,最终导致其司法行为走向腐败。如果司法人员在道德上丧失良知和尊严,就会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深渊中,也必将把司法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工具,把个人得失作为法律实施的根本依据,而把“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等道德规范置于脑后,并故意加以践踏。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现象又使得“作为司法权力对应方的当事人及其他公众认为,只要有钱就能换权,从而驱动司法权力为己服务,两者相互连动,司法环境就会更加恶化。”

  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法律人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作为一种社会伦理现象,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规定性;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伦理,因为它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在调整范围上,它主要用以指导、规范法律角色岗位上从事法律活动的法律职业者的言行;在调整内容上,它总是鲜明地体现和表达了法律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规范及道德心理和习惯。由此可见,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十分重要,其主要内容有:

  1.法律信仰。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特殊的职业共同体,法律人应正确把握法律、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构成法律人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它是法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只有具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人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操守和独立。

  2.人格独立。公正的司法来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律人的独立互为表里。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淡泊名利和不畏权贵上。它要求法律人秉持对法律的信仰,不为来自社会生活中各种诱惑所动,不受任何外在压力和威胁,不为权动,不为利惑,诚信做人,平等待人。人格的独立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群体又有着不同的标尺。例如,律师的责任是热心服务于客户并代表其利益,而法官则应保持公平、中立,注意防止任何个人偏见或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保证律师在出庭时履行职责合法并合乎道德,以便使双方在陈述案件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等。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即公正,它意味着在程序上当事人机会均等,在实体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公正允许差别的存在,但这种差别对待必须在社会普遍正义感要求的范围之内,体现一种终极关怀;它要求法律人不存在任何种族、宗教、党派、性别、年龄、地域的歧视,不存在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尊重人权,以人为本,保障每一个当事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维护;同时,它也是“法”这一词在词源上的要求。尽管对“法”的理解有共性和个性的差异,但“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义等含义。由此可见,公正是法律人职业的本质要求。

  4.以民为本。“民本”思想是中国德治传统的思想文化根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新时期法律人“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首先要服务人民。法律人的任务和职责,就是依据法律,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民主和法制的产物,并且律师从事各项业务活动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服务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律人要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是尊重人权。在某种场合下,民众的权利诉求并不指向利益,而是指向自己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如果从人性的伦理学角度来解说权利之所本,就是权利本于人的社会本性。民之所以要权利为本,乃是因为自己的本性。在此意义上,民本的实质就是人本或以人为本,“民权的实质就是人权”。所以法律人要形成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包括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道德意识,培养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倍加尊重的现代价值观。

  5.职业荣誉感。由于法律人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社会对他们寄予着崇高的期许,这要求他们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自己的形象。例如,正因为法官具有崇高形象,才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又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社会的信任与法律人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法律人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在公众的眼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往往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三、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与解决“懂与不懂”、“会与不会”的法学知识与技能不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解决的是“信与不信”、“愿与不愿”的问题。国内有学者专门考察了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总结出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在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是通过“渗透方法”来教授的,即人们认为学生在学习其它专业课程的过程中,间接地、潜移默化地受到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和了解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第二阶段:1970年前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克拉克(TomClack)领导的调查委员会报告说当时的法律行业已处于令人惊骇的不良情形之中,1972年“水门事件”也暴露出律师存在不良行为。之后美国开始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改革:一是全美的法学院学生都必须学习30个或更多课时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二是人们在获得执业资格之前必须先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考试;三是执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法律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四是在执业过程中进行道德强化,法律执业人员一旦被发现行为不良即要受到惩戒;五是在法学院专门增加了与职业道德有关的奖学金。这些改革对于促进美国法律职业的良好运转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我国进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也提供了参考依据。

  1.应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先后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规范了法律人的法律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们的法律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仍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根据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原理将相关法律具体化,使之成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要使法律人有法可依、依德而行,让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变为法律人的自觉行动。

  2.应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目前,我国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还处于探索阶段,学科体系尚不健全。应组织一部分法律、伦理、教育专家,就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学科建设进行研究,编写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强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教材,撰写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专著,并以此为契机,不断丰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内容,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3.应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法律人职业伦理只有通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才能统一。要营造良好的法律道德风尚,提高法律人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法律人道德品质,就要扩大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范围。一是要加强法律人的从业前教育,特别应使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目前,大专院校尤其是法律院校的学生是我国法律人队伍的后备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的伦理道德修养直接关系到司法的未来;二是要搞好在职人员的职业伦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形成制度。要发挥各级司法培训学校的作用,不断强化法律人职业者的法律人道德素养,更应注重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

  4.应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要改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与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要采取榜样引导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法律人教育的特点,采取系统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既要注重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又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努力提高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贺志明.司法伦理与司法公正研究[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

  2.刘玮.有关司法腐败的深层思考[J].理论界,2004(2)

  3.唐永春.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几个基本问题[J].求是学刊,2003(5)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篇8

  [关键词]新工科建设;课程思政;工程伦理教育

  1现实阙如与问题提出

  新时代新形势下,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适应国内国际形势变化,人才强国、科教兴国、创新驱动发展等战略相继部署与延续,同时,社会变革、产业升级、技术发展与高等工程教育彼此交融,高等工程教育改革迫在眉睫[1]。“卓越工程师计划”“加入《华盛顿协议》”“工程认证”等一系列举措都在为中国高等工程教育朝着现代化、国际化、可持续化发展提供契机与场景,高等工程教育改革也取得了切实有效的丰硕成果。伴随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等技术的不断革新,急需一大批心怀大工程理念、掌握信息化技术、具备工匠精神及创新意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这需要高等工程教育朝向质量优先、内涵建设、高阶发展迈进[2]。如何积极响应与主动适应这一变化,工程教育界提出了“回归工程”的倡议。新工科建设顺势而为,成为中国高等工程教育转型发展的重要节点。各院校也结合自身区域优势、办学特色、资源禀赋等,开展了前期探索与具体实践[3]。长期以来,高校工程教育普遍存在重视专业技术教育而忽视工程伦理教育的倾向,导致工科毕业生的人文情怀、综合创新能力、社会责任等缺失,社会伦理责任与职业道德缺乏,生态自然环境保护意识丢失[4]。高等工程教育不应该只教授工程方面的技术知识,还应该教授相应的道德伦理、价值准则、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等,注重学生的道德养成与价值实践,使学生成为综合发展的高专业素质、高道德素养、高创新能力的卓越工程人才。当前高校工程伦理教育注重学生社会道德及伦理素质的养成、民族精神及传统观念的宣教、人文素养及优秀品德的传承,有助于培养学生工程美德,帮助学生独立思考道德问题,提升道德判断能力[5]。但是,如何讲好复杂的工程项目,如何在复杂的工程实践中提炼具体的伦理问题,如何判断实际工程项目的工程伦理边界及探寻可行的解决路径,是值得深入探索的。相对而言,思政课教师的专业素养与工程实践能力相对欠缺,仅依靠现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来提升工科学生的工程伦理意识和道德修养显得力不从心,难以达到专业工程伦理教育教学培养目标。此外,由于工程伦理意识和价值观念无法转化成直接的经济效益,工程伦理教育的投入与产出无法具体衡量与评估,导致专门从事工程伦理教育的专业师资力量匮乏。因此,工程伦理教育与专业教育创新融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显而易见[6]。在“大思政”格局和“新思政”理念下,切实提升工科学生综合素质,既是新工科建设落实立德树人的重要举措,更是中国高等工程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外在表现。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课程思政教学体系,积极发掘、合理利用、有效转换专业课程中所蕴含的思政资源及工程伦理要素,提高专业教师的课程思政能力。要以课程思政为抓手,围绕专业课程的专业属性、价值理念、特色优势,将专业教育与工程伦理教育相融合,形成立德树人合力,在追求专业教育与思政教育“共振”效应的基础上提升工程伦理教育效果。

  2新工科建设对工程伦理教育提出了新要求

  新工科建设是强调“与未来合作”的工程教育,是加快推进高等教育“质量革命”“内涵发展”的有力举措,是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关键节点[8]。新工科建设面对产业发展的新需求,具有强烈的当下性与介入性。为推动新工科建设的再改革、再发展、再突破、再创新,必须重新审视新工科建设的内涵与目标。新工科建设以立德树人为立足点,注重工程伦理教育,以工科学生工程能力及工程意识培养为着力点,注重工匠精神及社会责任培养。因此,如何在高等工程教育体系中全过程、全方位融入工程伦理教育要素,已然成为高等工程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工程师培养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9]。

  2.1新工科建设背景下工程伦理教育的现实困境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不断深入,科学技术与工程活动愈发具有创新性、复杂性、系统性、多变性等特征,高等工程教育要顺应高质量发展,紧跟新兴产业变革,加快推进人才体系建设。新工科建设正是中国高教界对新时代产业变革与未来信息技术发展的应对方案和行动准则,其目标是对接工程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服务新经济发展,促进高等工程教育变革,全面提升学生面对新技术发展的岗位适应能力、环境应变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10]。高等工程教育作为工程伦理教育的主要渠道与关键环节,在培养学生工程伦理精神上有不可推脱的义务和责任。当前我国工程伦理教育的滞后状况与边缘化态势客观存在,这与高校相关课程设置不配套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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