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建设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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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伦理建设范文篇1

  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概念,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行政伦理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基层行政伦理促进和谐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公务人员制定正确的经济政策、进行科学的经济决策的重要条件是具有较高的行政伦理素质。如果没有具备较高的行政伦理素质,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要发展经济几乎是不可能的。此外,政府良好的诚信形象,也将促进社会公众对国家的信心,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基层行政伦理促进和谐社会的政治发展。具有较高行政伦理水平的政府体现为一种文明的政治理念,它要求政府是一个公正、透明、法治、责任、廉洁的政府并体现出平等、正义等进步价值。政府守信、公正、公平也是政治制度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基层行政伦理促进依法行政。只有政府信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承诺与行政理念,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才能有力地推动依法治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当前我国基层行政伦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广大国家公务员的道德风貌发生了积极的转变。他们不仅保持和发扬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最高道德宗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而且,一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念也正初步形成。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基层行政伦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1、政府信用缺失。一是行政规则随意多变。决策过程不民主和不科学将导致政策的不切实际、互相冲突、变化多端,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二是行政行为公信力受质疑。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公开行政规则以及其他理应公开的社会公共资信。社会实际存在的信息与公众能够得到的信息不对称,其后果只会使政府公信力受损。以上这些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本质是行政权力主体放弃或违背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进行非公共的活动,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异化。

  2、服务意识淡泊。部分政府机关"坐、等、看"思想观念尚未根本扭转,服务对象不清,主动服务意识淡薄,对服务行政[抱冷漠和消极的态度,这就颠倒了公共行政的目的与手段,背离了公共行政的宗旨。市场经济使传统的行政伦理体系受到了冲击,传统的道德说教连同计划经济体系一同淡化,许多政府部门责任意识缺失,公仆意识淡薄,,严重腐蚀了行政权力。

  3、本位主义比较明显。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公务员在社会比较中出现了较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失落感,于是,在本团体与其他团体、与国家利益的分界处,极力地维护本团体利益,有的甚至利用本单位的职能权力去谋取小团体利益,损害国家和其他团体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公共行政的实践面临着诸多挑战,削弱建设和谐社会的政府力量,危及和谐社会迫切需要的政治稳定,损害了民族精神、向上信念和凝聚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加强中国基层行政伦理建设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要使行政伦理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建设:

  1、加强行政主体的伦理教育。行政伦理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行政伦理教化和行政伦理养成,以内化为公务员的行政道德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人格,实为治本之策。首先,行政伦理教育、培训法制化。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和培训。在方式上应该灵活多样,脱产和在职相结合,定期和临时相协调。其次,借助榜样示范,选取符合政府需要的价值观。公务员和领导干部要向榜样看齐学习,强化正面典型的示范诱导作用。再次,重视思想教育,将传统与当代教育结合起来进行,使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行政道德重建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2、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限制和约束个别的伦理失范行为,督促政府重诺、守诺,取信于民。推动政府的科学决策,促进政府工作作风的转变,使各项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轨道,这样,我们的政府才能真正地取信于民。

  3、创新行政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或政府公务人员等行政主体所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行政文化的创新与进步,将促进行政伦理观念的变革,保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健康地进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文化的价值取向上,应强化国家公务员是普通公民的正确观念;在管理文化上,公务员要养成民智集中者的行为习惯;在文化心理上,培育公务员是普通劳动者的健康心态。

  4、加强行政伦理法律建设。进行道德立法和道德制度化建设是行政伦理建设的外在保障。在鼓励公务员的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强化道德他律性,把褒扬和惩治结合起来,让守德者获福,败德者获罪,切实保证行政伦理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主义需要行政伦理的支撑,我们要发挥优良的行政伦理优良传统,改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行政伦理观念,不断改革创新,促进和谐社会主义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卓娅,论服务型政府中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5)

  [2]、王文科,公共行政的公共利益追求及其伦理诠释,《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1)

  [3]、林炳淦,基层政府行政能力的伦理价值,《福州党校学报》,2008,(6)

  行政伦理建设范文篇2

  行政伦理是指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行政管理职业上的特殊表现,是行政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同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身份提出的“四项要求”,这可以认为是关于行政伦理规范基本内容的准确、深刻的概括:第一,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和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忠于祖国、一心为民,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的公仆。第三,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学习和发扬我国老一辈领导人的崇高品德,永不自满,永不懈怠,开拓进取,不断前进。第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为国家和人民夙兴夜寐地勤奋工作。

  二、当前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

  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人员往往会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不顾,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公共权力经常被用来满足私利,这种情况就叫做行政伦理失范。目前我国存在的行政伦理失范有经济类失范,如贪污挪用,行贿受贿,违规经商,隐匿财产等;政治类失范,如官僚主义,权力寻租等;以及组织人事类失范,失职类失范等。造成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从宏观范围上看,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取向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往计划体制时期形成的以突出政治为导向、以服从义务为标准、以自觉自律为主要形式的行政伦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受到挑战,旧的道德规范被怀疑和否定,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定型和完善,西方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乘虚而入,传统的宗法道德思想、等级特权思想沉渣泛起,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被严重扭曲,必然出现行政伦理的失范现象。

  第二,行政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行政人员是“经济人”,他们会在政治市场上追求自己最大的效用,即权力、地位、待遇、名誉等,而把公共利益放在次要地位。行政人员虽然有私人生活和个人利益追求的自由,但因为其掌握着公共权力,就应当有维护公共生活健康的责任和义务。当公与私之间发生冲突,需要他做出选择时,如果其道德修养不高、自身素质较差,受个人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的行为就会失控,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发生。

  第三,行政体制自身的问题。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我国行政体制自身存在着许多弊端。诸如政企不分,政府职能泛化;机构叠床架屋,编制缺少立法;用人制度不公开,人浮于事,因人设事,人满为患;管理目标不明确,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行政监督无“法”、无“章”等。特别是目前我国处于转型期,新体制的建立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各种配套的法规、章程、制度不可能一下子健全,无形中造成许多管理上的“空档”,成为产生行政伦理失范的隐患。

  第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当前的中国,虽然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层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建设上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但与迅速发展的客观现实相比,还远远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大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地位偏低,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二是民主渠道不畅,监督缺乏群众性。在各种监督中,人民的监督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但受长期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今天我国国民素质虽有所提高,但大多数公民的主动监督意识不强,这样就谈不上监督了。三是舆论导向乏力,社会效益差。善不能尽扬,恶不能必惩。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政伦理失范的程度。

  三、行政伦理建设的路径选择

  第一,要确定行政伦理准则。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发掘我国传统伦理美德的精髓,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有着丰富的行政伦理内涵,如掌权为公,从政为民;坚持正义,处事公平;厉行节俭,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敬业勤政;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其次,要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的公共伦理,如,中国共产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奋斗,形成主要的公共伦理价值是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言行一致,谦虚谨慎等。再次,要借鉴西方国家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经验。在这方面,主要是通过行政伦理立法,可以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执行的经验,适时出台《公务员伦理法》。同时,为了保障《公务员伦理法》的实施,应当在政府内部建立专门审查监督公务员履行行政伦理义务的组织机构,推进政务公开和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在制裁措施方面,不仅要使用精神激励等“奖惩手段”,还要从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层面,将公务员履行行政伦理义务的表现与其职务升降、待遇调整等联系起来。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公务员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的做法,就是将公务员的履职信用信息和个人生活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并组织评价,分为若干信用等级,与其职务升降、待遇奖惩等联系起来,起到了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要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教育。行政伦理教育,不仅要从理论上阐明行政伦理的概念内涵、价值取向、基本范畴和社会功能,更重要的是应当总结和推广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实践经验,介绍国外行政伦理立法、制度建设和实践等方面的经验,特别要在公务员行政伦理责任意识的培养、行政人格的塑造、行政伦理冲突问题的处理能力、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加强教育研究。

  第三,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服务性行政模式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而主要进行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监督和制约,克服市场经济天生的弊端,如盲目性、无政府性、无计划性、非公平竞争及行业垄断等,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切实将政府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克服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法不分、政商不分的状态,尤其不应把社会团体政府化。杜绝官员介入经济活动、从事赢利活动等不良现象。要加快行政机构改革,对政府的规模与结构加以限制,有效防止机构臃肿、无限膨胀。其次,改革干部人事的“选拔”制度,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实行竞争选举。适当提高干部薪给标准,使其符合养廉要求,以便彻底废除薪给以外的一切特权待遇。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督政的民主化、制度化渠道,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再次,建立社会主义的服务行政模式。不仅要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一种行政观念,而且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变成一种制度。将在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这一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内化为行政人员的内在规范,使其成为一种发自行政人员内心的行为准则。将建立社会主义服务性行政模式作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使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获得客观保障,为行政伦理提供赖以生长的沃土。

  第四,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道德行为往往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外部社会压力下产生的。由于行政管理权是种公权力,社会转型期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突破点更应着眼于构筑有效的监督。只有让群众了解事实真相,才会形成道德评价的压力。政务公开的宗旨就在于使行政管理活动处于群众监督之中,防止管理权的私化或虚假空化。政务公开应着重行政资讯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依据公开、行政结果公开等。新时期的政务公开必须进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进(下转第74页)(上接第72页)入信息社会,电子政务正成为一个充满生机的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为政务公开提供了有效的形式与途径。电子政务是未来政务管理的主导,为建构统一、公开、公正、高效、廉洁、规范的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我国已开始了各级政府的“上网工程”,它的意义不仅仅在行政方式、管理方式的变革,而且还在于制度伦理的变革与行政伦理的变革。可以说,它是我国当前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突破口,一个平台。现实中,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结合起来,能共同促进现代行政管理的实现,也能促进行政伦理建设的发展。

  第五,要充分发挥公民的参政积极性。这就需要发挥公民社会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的活动,使公民不仅作为行政指令的被动接受者,还是行政管理活动双向互动的积极参与者。比如,村委会、居委会等社区自治,群众参与的政风评议、行风监督、立法和政策的建议等,干部公推公选、任前公示、离任审计中的群众监督,对于腐败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控告,新闻舆论监督等,已经形成普遍性、经常化的公民参与方式,对于行政伦理建设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要特别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反映整个社会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监督,具有明显的行为约束的优势。正确的舆论表达着社会和集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和意志,社会舆论主要通过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褒贬向有关成员传达社会反应,指明行为准则,引导行为方向,从而起到规范行政行为方式的作用,促使行政人员遵循最起码的行政道德秩序。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在公共行政的演进中看行政伦理研究的实践意义[J].湘潭大学学报,2005(9)

  [2]教军章.行政伦理的双重向度[J].人文杂志,2003(3)

  行政伦理建设范文篇3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伦理;失范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谓的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以服务为理念,以公众为导向,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服务公众和社会为核心职能,以创造必要文化发展环境和条件为根本任务,创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机制和公共责任机制,可以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提供满意的高质量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现代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不仅需要完善政府的治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而且还依赖于中国整个政府的公职体系和公职人员的伦理价值即行政伦理的重塑。行政伦理的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国运治乱和国家兴衰,影响行政管理效率和管理效益的提高,关系到行政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和水平。

  一、行政伦理的内涵

  行政伦理是指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行政管理职业上的特殊表现,是行政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同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身份提出的“四项要求”,这可以认为是关于行政伦理规范基本内容的准确、深刻的概括:第一,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和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忠于祖国、一心为民,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的公仆。第三,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学习和发扬我国老一辈领导人的崇高品德,永不自满,永不懈怠,开拓进取,不断前进。第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为国家和人民夙兴夜寐地勤奋工作。

  二、当前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

  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人员往往会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不顾,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公共权力经常被用来满足私利,这种情况就叫做行政伦理失范。目前我国存在的行政伦理失范有经济类失范,如贪污挪用,行贿受贿,违规经商,隐匿财产等;政治类失范,如官僚主义,权力寻租等;以及组织人事类失范,失职类失范等。造成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从宏观范围上看,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取向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往计划体制时期形成的以突出政治为导向、以服从义务为标准、以自觉自律为主要形式的行政伦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受到挑战,旧的道德规范被怀疑和否定,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定型和完善,西方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乘虚而入,传统的宗法道德思想、等级特权思想沉渣泛起,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被严重扭曲,必然出现行政伦理的失范现象。

  第二,行政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行政人员是“经济人”,他们会在政治市场上追求自己最大的效用,即权力、地位、待遇、名誉等,而把公共利益放在次要地位。行政人员虽然有私人生活和个人利益追求的自由,但因为其掌握着公共权力,就应当有维护公共生活健康的责任和义务。当公与私之间发生冲突,需要他做出选择时,如果其道德修养不高、自身素质较差,受个人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的行为就会失控,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发生。

  第三,行政体制自身的问题。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我国行政体制自身存在着许多弊端。诸如政企不分,政府职能泛化;机构叠床架屋,编制缺少立法;用人制度不公开,人浮于事,因人设事,人满为患;管理目标不明确,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行政监督无“法”、无“章”等。特别是目前我国处于转型期,新体制的建立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各种配套的法规、章程、制度不可能一下子健全,无形中造成许多管理上的“空档”,成为产生行政伦理失范的隐患。

  第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当前的中国,虽然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层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建设上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但与迅速发展的客观现实相比,还远远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大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地位偏低,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二是民主渠道不畅,监督缺乏群众性。在各种监督中,人民的监督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但受长期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今天我国国民素质虽有所提高,但大多数公民的主动监督意识不强,这样就谈不上监督了。三是舆论导向乏力,社会效益差。善不能尽扬,恶不能必惩。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政伦理失范的程度。

  三、行政伦理建设的路径选择

  第一,要确定行政伦理准则。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发掘我国传统伦理美德的精髓,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有着丰富的行政伦理内涵,如掌权为公,从政为民;坚持正义,处事公平;厉行节俭,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敬业勤政;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其次,要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的公共伦理,如,中国共产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奋斗,形成主要的公共伦理价值是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言行一致,谦虚谨慎等。再次,要借鉴西方国家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经验。在这方面,主要是通过行政伦理立法,可以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执行的经验,适时出台《公务员伦理法》。同时,为了保障《公务员伦理法》的实施,应当在政府内部建立专门审查监督公务员履行行政伦理义务的组织机构,推进政务公开和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在制裁措施方面,不仅要使用精神激励等“奖惩手段”,还要从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层面,将公务员履行行政伦理义务的表现与其职务升降、待遇调整等联系起来。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公务员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的做法,就是将公务员的履职信用信息和个人生活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并组织评价,分为若干信用等级,与其职务升降、待遇奖惩等联系起来,起到了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要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教育。行政伦理教育,不仅要从理论上阐明行政伦理的概念内涵、价值取向、基本范畴和社会功能,更重要的是应当总结和推广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实践经验,介绍国外行政伦理立法、制度建设和实践等方面的经验,特别要在公务员行政伦理责任意识的培养、行政人格的塑造、行政伦理冲突问题的处理能力、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加强教育研究。

  第三,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服务性行政模式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而主要进行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监督和制约,克服市场经济天生的弊端,如盲目性、无政府性、无计划性、非公平竞争及行业垄断等,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切实将政府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克服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法不分、政商不分的状态,尤其不应把社会团体政府化。杜绝官员介入经济活动、从事赢利活动等不良现象。要加快行政机构改革,对政府的规模与结构加以限制,有效防止机构臃肿、无限膨胀。其次,改革干部人事的“选拔”制度,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实行竞争选举。适当提高干部薪给标准,使其符合养廉要求,以便彻底废除薪给以外的一切特权待遇。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督政的民主化、制度化渠道,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再次,建立社会主义的服务行政模式。不仅要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一种行政观念,而且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变成一种制度。将在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这一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内化为行政人员的内在规范,使其成为一种发自行政人员内心的行为准则。将建立社会主义服务性行政模式作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使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获得客观保障,为行政伦理提供赖以生长的沃土。

  第四,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道德行为往往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外部社会压力下产生的。由于行政管理权是种公权力,社会转型期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突破点更应着眼于构筑有效的监督。只有让群众了解事实真相,才会形成道德评价的压力。政务公开的宗旨就在于使行政管理活动处于群众监督之中,防止管理权的私化或虚假空化。政务公开应着重行政资讯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依据公开、行政结果公开等。新时期的政务公开必须进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进(下转第74页)(上接第72页)入信息社会,电子政务正成为一个充满生机的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为政务公开提供了有效的形式与途径。电子政务是未来政务管理的主导,为建构统一、公开、公正、高效、廉洁、规范的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我国已开始了各级政府的“上网工程”,它的意义不仅仅在行政方式、管理方式的变革,而且还在于制度伦理的变革与行政伦理的变革。可以说,它是我国当前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突破口,一个平台。现实中,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结合起来,能共同促进现代行政管理的实现,也能促进行政伦理建设的发展。

  第五,要充分发挥公民的参政积极性。这就需要发挥公民社会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的活动,使公民不仅作为行政指令的被动接受者,还是行政管理活动双向互动的积极参与者。比如,村委会、居委会等社区自治,群众参与的政风评议、行风监督、立法和政策的建议等,干部公推公选、任前公示、离任审计中的群众监督,对于腐败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控告,新闻舆论监督等,已经形成普遍性、经常化的公民参与方式,对于行政伦理建设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要特别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反映整个社会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监督,具有明显的行为约束的优势。正确的舆论表达着社会和集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和意志,社会舆论主要通过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褒贬向有关成员传达社会反应,指明行为准则,引导行为方向,从而起到规范行政行为方式的作用,促使行政人员遵循最起码的行政道德秩序。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在公共行政的演进中看行政伦理研究的实践意义[J].湘潭大学学报,2005(9)

  [2]教军章.行政伦理的双重向度[J].人文杂志,2003(3)

  行政伦理建设范文篇4

  中国和西方由于历史传统、地域、民族心理等方面的差异,而对人的本性的假定存在差异。西方认为人之初性本恶,而中国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另外,在服务对象上也存在差异。很多中国行政官员由于受传统等级观念的影响存在着为政府服务的意识。而西方由于传统契约论思想深入人心,为公众服务观念为雇员所接受。

  (一)中西方人性假设分析

  “三字经”在中国可谓童叟皆知。其中的“人之初,性本善。”可谓对人性为善的认定。在中国古代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人性善理论的是战国时的孟子。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就是说“仁、义、礼、智”等道德品质是人生而就有的,是与生俱来的本性。“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注:陈器之《孟子通译》,湖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54页。)性善论是孟子整个学说的理论基础。儒家也有少数性恶论者,如先秦儒家最后一位大师荀子就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注:邓汉卿《荀子译评》,岳麓书社1993年,第499页。)不过他的性恶论是等级制的性恶论,所以仍然是不彻底的。从总体来看,统治中国2000多年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本善为主流的。时至今日,我们对人性的估计也受传统影响,存在道德人这种片面人性认识,对人的自觉性期望很高。

  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认识与中国传统文化明显不同,西方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西方基督教文化一直把人看作是有“原罪”的人,人甚至是由于“罪恶”才出生的,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本能,所以对人性具有恶的一面有一种挥之不去的警觉。这种性恶论我们称之为“经济人”,其叫法源于古典政治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都是从利己主义本性出发来论证“经济人”的。他认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注:[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01-102页。)“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来自屠夫、酿酒师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注:[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4页。)古希腊政治学者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人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67页。)西方的普遍的“经济人”意识使人们对“人”始终保持一种合理的不信任。

  (二)中西方行政官员的服务对象的分析

  在中国,从终极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这是我国所确定的一项根本的宪政原则。这个宪政原则要求行政人员的服务主体只能是人民。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特别像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由于政府是公共行政权的直接掌握和行使者,是各类重要社会资源实际的拥有者,又拥有庞大的官僚体制;(注:金太军《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公共行政》,2001.1,第12页。)而作为工作于政府组织内的行政人员,其工资福利的直接来源是政府;其行政活动中心似乎是围绕着政府展开。而且中国深受2000多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传统的封建政府职能主要是统治职能,要求全国上下都一致服从政府的统治,要求全社会的资源都服从政府的统一支配,政府的意志主导一切。所有大小行政官员都是为政府组织的统治服务,为皇帝服务。这种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现今人们的观念。以上诸种因素容易造成一种错位,由“为公民服务”倒错为“为政府服务,为上级服务”。这种“政府本位要求公民去适应和服从政府和公务人员的管理,而不是要求自己去适应和方便广大公众。它还导致了一种行政实践评价标准的倒错,凡是适应政府行政组织系统的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注:周奋进《转型期的行政伦理》,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第60页。)所以在我国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本位的原则,但受传统思想影响,政府本位思想仍有残留。

  在西方国家中,契约观念历史久远,并且深入人心。契约论思想的集大成者卢梭认为消除原始状态的办法是要订立一种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公共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3-24页。)所以在西方观念中,人民与政府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契约关系,它规定着政府与公民间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选举或遵从使政府获得合法性行使权力的基础;二是通过纳税给予政府经济支持。同时公民也自然期望能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回报,包括以服务对象的身份获得政府提供的良好服务。就政府而言,它在获得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支持的同时,必须按契约要求提供令公民满意的服务。这里不存在单方面的“恩赐”,而是体现着一种资源的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中的行政人员就容易产生一种为公众而服务的观念,容易体现“公民本位”这一思想原则。

  二、传统观念差异而导致的中西行政伦理建设特点的分析

  中西方由于传统上存在道德人和经济人假设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中国对行政个体伦理建设期望值过高,且只注重内在约束;西方对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比较平稳,既注重内在约束,又注重外在约束。中西方在传统服务对象的差异上,使得中国长期以来只注重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而忽视官员道德与组织伦理建设的联系,以及导致的行政职业道德太笼统、一般化;而西方既注重行政人中的伦理建设,也注重到了组织伦理建设,以及注重行政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可操作化。

  (一)中西人性假设差异而导致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

  中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的差异的分析。在中国,由于传统对人性的认识是道德人假设,所以对于行政人员的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一直是很高的。在党的七大报告中就指出党的干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注:《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9年,第1094-1095页。)同志也认为“只有我们时刻记住党和人民群众的这种关系(勤务员与主人),我们才能自觉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我们的一切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人民群众身上。”(注:《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69页。)由上观之,我们长期以来对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期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具有纯粹的无私奉献精神。这种由道德人假设所承认的人的善性的一面的积极作用是使人们相信人是可以教育的,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自律的精神。建国至今,确实涌现了一大批清官、好官。但另一方面由于忽视人性的缺陷也会走向极端,那就是道德要求很高,以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至善境界”来要求所有的行政人员。而大部分人由于实际达不到这样的境界反而使道德说教流于形式。在西方由于“经济人”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期望是保持冷静和审慎态度的。尽管要求行政人员的道德因其职位特殊而略高于一般的公民,但基本上还是要求行政人员首先应该是一个合格的有德公民。美国学者认为,在18世纪晚期以后的美国,把公民个人利益完全置于国家利益的从属地位的观点已不再普遍。而占主导地位的政治观点则是公民个人利益应受到尊敬。“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被认为是现代公民的品德。“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作为公民的品德明晰而确定,契合人类的弱点和缺陷。它虽不具有传奇式的崇高,却得体、有效、可行,适合民主社会。这个道德原则可能会阻止一些公民达至高超境界,但却阻止了更多的低于此水准的公民的品德的堕落。(注:DeTocqueville,DemocracyinAmerica,v2(NewYork:AlfredA·Knopf)PP121-123RecitefromTarryL·Cooper:Anethicofcitizenshipforpublicadministration(PrenticeHall,Inc1991)P153。)这种道德原则要求个体可以有自我利益,不过要有能力在给定的情境下使个体利益契合于群体利益,而总体利益应反映群体利益。(注:ClarkE·Cochran,"YvesR·Simonandthecommongood:Anoteontheconcept"Ethics,88(1978)PP229-239。)库珀对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品质进一步提升,他认为“因为公共行政人员不仅仅是一般公民,同时也是特殊的受信托公民。所以除了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以外,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还要求行政人员具备其他三种品德。即公共精神、谨慎、实质理性。这些品德其他公民也有,但它们对于行政管理角色中的行政人员功能的发挥的支持是尤其重要的。”(注:TerryL·Cooper,Anethicofcitizenshipforpublicadministration(PrenticeHall,Inc1991)P163。)由上可见,西方对于行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并不是要达到某种至高境界,允许契合于群体利益的个体利益的存在。这可能就是受经济人假设所导向的结论。

  中西行政人员约束途径侧重点的分析。在中国,由于“人性本善”观念的影响,人们认为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使人性始终保持在“至善”境界就万事大吉了。中国的宋明理学,不论是程朱(程颐、程颢、朱熹),还是陆王(陆象山、王阳明),对于中国道德修养的理论贡献都是很大的。他们集中研究了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把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心的自觉行动。所有这些传统的德育理论被继承并发展用以加强对行政人员的内部约束。通过文件传阅、会议学习、榜样示范等多种方式来使行政人员达到廉洁自律。并从道德接受主体的接受这一角度出发对道德教育进行创造性研究,培养一种行政人中的道德需要。“道德需要作为一种心理机制,表现出一个人能够把对社会、他人的献身、贡献和给予当作是一种崇高的义务和责任,并能够在履行这种义务和责任时感到愉快、高兴。”(注:《罗国杰文集》下卷,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6页。)基于这种片面的“性善论”的人性理解,难以产生重视制度建设的传统。所以中国一直没有道德立法这样的制度性约束。没有强制性制度约束就无法控制行政人员的自利行为不滑向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在西方,人们对人性的悲观估计促使人们去想方设法地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从善。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注:[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5页。)这种制度约束就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外部约束,主要包括道德立法、职业规范、组织变革等等。如果说内部约束规则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外部约束则更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制度一旦产生就引导个人逐步地通过他律实现自律,自律在许多时候是他律的习惯成自然。制度性伦理规范是集体理性,不管在层次上还是内容上都能够最普遍地对各级行政官员起到约束作用。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所以亨廷顿认为:“在一个国家要肃清腐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降低衡量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则要使这些官员的行为大体向此种准则看齐。这样做,行为和准则都有所失,但却能获得准则和行为在总体上的更大和谐。”(注:[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第58页。)

  (二)行政人员服务对象的观念差异而导致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

  中国的行政人员伦理建设与西方的行政人员、组织伦理共同建设的特点分析。在中国,传统的政府本位意识使人们的注意力过度集中于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而忽视了组织本身也存在伦理问题。由于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导致公众的影响力较小,行政人员对于公众的回应性程度较弱。一旦发生道德失范,人们就认为仅仅只是行政人员产生了道德问题,于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加强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纠正失范。力图通过使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行政个体道德的自我意识,以达到更好地按照这些原则和规范来调整行政个体的行政活动。人们与此同时却没有想到政府本位思想所导致的政府组织对于行政人员的影响,它也会使有德的行政人员作出不道德的行为,成为组织的替罪羊。在西方,由于契约论思想而形成的公民本位意识,使得人们敢于对于引起道德失范的原因作广泛的探索,其中包括敢于怀疑官僚组织本身的伦理问题。库伯举了一个案例,说有一警察局长没收违规商人的物品而不交公,据为己有。一试用期警察发现后要局长作出解释。局长反而警告他不要多管闲事。以此说明组织的制度性权威经常被用来压制道德行为。他还对组织的有分散个人责任的倾向进行了论述。(注:[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4页。)人们于是着手两方面的伦理建设。一方面是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包括个人品德和行政职业道德建设。其中个人品德建设又分成思想态度和思想品德(乐观、勇气、仁慈的公正)建设两部分。(注:[美]斯蒂芬·K·贝利《道德标准与公共服务》,转引自R·J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李方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421-434页。)另一方面组织伦理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后,组织层面的行政伦理日益受人关注,威尔本、但哈特、鲍曼等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注: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3页。)张国庆教授把这些人的行政组织层面伦理的内容概括为“程序公正、组织信任、民主责任和制度激励”四个方面。(注: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4页。)美国的但哈特认为政府的伦理建设就是进行组织改革。他认为可能的组织改革的类型从广义上可分为:培养一种组织良心;改变组织的任务分工和分权状况;保护违反组织政策和程序的有道德的人;提高作为组织活动一部分的道德讨论的水平四种。(注:[美]凯瑟琳·但哈特:《公共伦理学—解决公共组织中的道德困境》,1988年,转引自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72-474页。)

  作为群体伦理的行政职业道德建设特点的分析。在中国,这种传统的政府本位思想使得政府被降为同其他行业一样的组织实体,行政人员同其他职业人员混同起来,从而导致行政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混同。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注:罗国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84-385页。)这种涵盖一切职业的职业道德体现为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敬业乐群、克己奉公的精神。所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人民服务”5个字就几乎能把所有行业的职业道德都概括了。20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中国明确意识到行政管理作为一种职业必须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规范。(注:《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人民日报,1986年9月28日。)此后行政职业道德渐渐从其他职业道德中分离并不断深化,但仍较为笼统,内含一般职业道德的普遍性成分较多,特殊性成分较少,经常发和职业道德错位。在西方,受契约论思想的深远影响,使得政府及其行政主体被认为是受全体人民之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这种思想使人们极容易认识到行政道德的层次高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这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职业道德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的分离。如美国国际城市协会1987年5月就通过了12条职业道德规范。比如:向民选官员提供政策方面的建议,坚持并执行民选官员制定的政策;牢记民选代表是负责制定城市政策的,协会会员的任务是执行政策,回避参与当地立法机关的选举活动,回避一切可能影响专业行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党派政治活动等。美国公共行政协会也在1985年通过了12条规范。(注:马国泉《美国公务员制和道德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8-101页。)在西方,特别是美国,行政职位分类比较严格。每种行政职业、职位的特殊责任和权力都规定得比较清楚,并且都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之相对应,很具有针对性。另外,针对行政职业、职位的特殊性进行行政职业道德评价就具有可操作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作为群体伦理的行政职业道德建设。

  三、对转型期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思考

  (一)反思传统观念

  中国传统的性善论观念有它的积极一面,即人人都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自律精神。但过于强调它则会忽略人的缺陷的一面,从而导致轻视制度建设的片面做法,有时会导致起码地道德要求也难以保障,最终不利于道德建设。中国现阶段残留的政府本位思想脱胎于2000多年的封建等级社会,它既阻碍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也使行政伦理建设出现困境。所以我们当前的做法是:对人性的理解既要承认道德人的一面,也承认经济人的一面;坚决摒弃政府本位思想,树立完全的公民本位观念。

  (二)加强制度约束

  行政人格的形成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其间有两次升华。第一阶段是行政伦理的他律时期,即外在的制度约束时期;第二阶段是行政伦理的自律时期,是行政义务向行政良心的升华时期;第三阶段是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形成时期,是自律和他律完全统一的升华时期。(注:王伟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85-86页。)与西方相比,中国的道德教育可谓投入很多,但制度短缺,至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的立法来约束官员的行为。外部约束确实有降低道德要求之嫌,但它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准则和行为之间具有更大的和谐性。所以现阶段的中国既要保持道德教育的力度,又要尽快出台道德法案,形成内部和外边约束的合力,促使官员行政人格的尽快形成。

  (三)重视组织改革

  以往我们都太过于将注意力集中在行政人员个人的道德规范上,而没有关注组织的性质。没有意识到使人难以以道德方式行动的组织结构形式和权力形式。然而组织内的政策和程序确实可能会产生助长组织成员非道德行为的无意的,然而确实的结果。我们今后要探索可能性的途径用以强调组织层面的道德并追问什么是鼓励道德行为的组织制度纬度,什么是挫败道德行为的组织制度纬度。在此基础上实施组织变革,如改变组织的分工与分权状况;建立行政人员揭发腐败内幕的保护机制;建立激励组织员工道德讨论机制以及建立公正的组织办事程序等等。

  行政伦理建设范文篇5

  中国和西方由于历史传统、地域、民族心理等方面的差异,而对人的本性的假定存在差异。西方认为人之初性本恶,而中国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另外,在服务对象上也存在差异。很多中国行政官员由于受传统等级观念的影响存在着为政府服务的意识。而西方由于传统契约论思想深入人心,为公众服务观念为雇员所接受。

  (一)中西方人性假设分析

  “三字经”在中国可谓童叟皆知。其中的“人之初,性本善。”可谓对人性为善的认定。在中国古代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人性善理论的是战国时的孟子。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就是说“仁、义、礼、智”等道德品质是人生而就有的,是与生俱来的本性。“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注:陈器之《孟子通译》,湖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54页。)性善论是孟子整个学说的理论基础。儒家也有少数性恶论者,如先秦儒家最后一位大师荀子就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注:邓汉卿《荀子译评》,岳麓书社1993年,第499页。)不过他的性恶论是等级制的性恶论,所以仍然是不彻底的。从总体来看,统治中国2000多年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本善为主流的。时至今日,我们对人性的估计也受传统影响,存在道德人这种片面人性认识,对人的自觉性期望很高。

  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认识与中国传统文化明显不同,西方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西方基督教文化一直把人看作是有“原罪”的人,人甚至是由于“罪恶”才出生的,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本能,所以对人性具有恶的一面有一种挥之不去的警觉。这种性恶论我们称之为“经济人”,其叫法源于古典政治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都是从利己主义本性出发来论证“经济人”的。他认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注:[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01-102页。)“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来自屠夫、酿酒师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注:[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4页。)古希腊政治学者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人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67页。)西方的普遍的“经济人”意识使人们对“人”始终保持一种合理的不信任。

  (二)中西方行政官员的服务对象的分析

  在中国,从终极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这是我国所确定的一项根本的宪政原则。这个宪政原则要求行政人员的服务主体只能是人民。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特别像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由于政府是公共行政权的直接掌握和行使者,是各类重要社会资源实际的拥有者,又拥有庞大的官僚体制;(注:金太军《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公共行政》,2001.1,第12页。)而作为工作于政府组织内的行政人员,其工资福利的直接来源是政府;其行政活动中心似乎是围绕着政府展开。而且中国深受2000多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传统的封建政府职能主要是统治职能,要求全国上下都一致服从政府的统治,要求全社会的资源都服从政府的统一支配,政府的意志主导一切。所有大小行政官员都是为政府组织的统治服务,为皇帝服务。这种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现今人们的观念。以上诸种因素容易造成一种错位,由“为公民服务”倒错为“为政府服务,为上级服务”。这种“政府本位要求公民去适应和服从政府和公务人员的管理,而不是要求自己去适应和方便广大公众。它还导致了一种行政实践评价标准的倒错,凡是适应政府行政组织系统的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注:周奋进《转型期的行政伦理》,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第60页。)所以在我国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本位的原则,但受传统思想影响,政府本位思想仍有残留。

  在西方国家中,契约观念历史久远,并且深入人心。契约论思想的集大成者卢梭认为消除原始状态的办法是要订立一种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公共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3-24页。)所以在西方观念中,人民与政府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契约关系,它规定着政府与公民间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选举或遵从使政府获得合法性行使权力的基础;二是通过纳税给予政府经济支持。同时公民也自然期望能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回报,包括以服务对象的身份获得政府提供的良好服务。就政府而言,它在获得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支持的同时,必须按契约要求提供令公民满意的服务。这里不存在单方面的“恩赐”,而是体现着一种资源的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中的行政人员就容易产生一种为公众而服务的观念,容易体现“公民本位”这一思想原则。

  二、传统观念差异而导致的中西行政伦理建设特点的分析

  中西方由于传统上存在道德人和经济人假设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中国对行政个体伦理建设期望值过高,且只注重内在约束;西方对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比较平稳,既注重内在约束,又注重外在约束。中西方在传统服务对象的差异上,使得中国长期以来只注重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而忽视官员道德与组织伦理建设的联系,以及导致的行政职业道德太笼统、一般化;而西方既注重行政人中的伦理建设,也注重到了组织伦理建设,以及注重行政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可操作化。

  (一)中西人性假设差异而导致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

  中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的差异的分析。在中国,由于传统对人性的认识是道德人假设,所以对于行政人员的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一直是很高的。在党的七大报告中就指出党的干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注:《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9年,第1094-1095页。)同志也认为“只有我们时刻记住党和人民群众的这种关系(勤务员与主人),我们才能自觉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我们的一切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人民群众身上。”(注:《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69页。)由上观之,我们长期以来对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期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具有纯粹的无私奉献精神。这种由道德人假设所承认的人的善性的一面的积极作用是使人们相信人是可以教育的,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自律的精神。建国至今,确实涌现了一大批清官、好官。但另一方面由于忽视人性的缺陷也会走向极端,那就是道德要求很高,以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至善境界”来要求所有的行政人员。而大部分人由于实际达不到这样的境界反而使道德说教流于形式。在西方由于“经济人”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期望是保持冷静和审慎态度的。尽管要求行政人员的道德因其职位特殊而略高于一般的公民,但基本上还是要求行政人员首先应该是一个合格的有德公民。美国学者认为,在18世纪晚期以后的美国,把公民个人利益完全置于国家利益的从属地位的观点已不再普遍。而占主导地位的政治观点则是公民个人利益应受到尊敬。“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被认为是现代公民的品德。“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作为公民的品德明晰而确定,契合人类的弱点和缺陷。它虽不具有传奇式的崇高,却得体、有效、可行,适合民主社会。这个道德原则可能会阻止一些公民达至高超境界,但却阻止了更多的低于此水准的公民的品德的堕落。(注:DeTocqueville,DemocracyinAmerica,v2(NewYork:AlfredA·Knopf)PP121-123RecitefromTarryL·Cooper:Anethicofcitizenshipforpublicadministration(PrenticeHall,Inc1991)P153。)这种道德原则要求个体可以有自我利益,不过要有能力在给定的情境下使个体利益契合于群体利益,而总体利益应反映群体利益。(注:ClarkE·Cochran,"YvesR·Simonandthecommongood:Anoteontheconcept"Ethics,88(1978)PP229-239。)库珀对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品质进一步提升,他认为“因为公共行政人员不仅仅是一般公民,同时也是特殊的受信托公民。所以除了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以外,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还要求行政人员具备其他三种品德。即公共精神、谨慎、实质理性。这些品德其他公民也有,但它们对于行政管理角色中的行政人员功能的发挥的支持是尤其重要的。”(注:TerryL·Cooper,Anethicofcitizenshipforpublicadministration(PrenticeHall,Inc1991)P163。)由上可见,西方对于行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并不是要达到某种至高境界,允许契合于群体利益的个体利益的存在。这可能就是受经济人假设所导向的结论。

  中西行政人员约束途径侧重点的分析。在中国,由于“人性本善”观念的影响,人们认为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使人性始终保持在“至善”境界就万事大吉了。中国的宋明理学,不论是程朱(程颐、程颢、朱熹),还是陆王(陆象山、王阳明),对于中国道德修养的理论贡献都是很大的。他们集中研究了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把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心的自觉行动。所有这些传统的德育理论被继承并发展用以加强对行政人员的内部约束。通过文件传阅、会议学习、榜样示范等多种方式来使行政人员达到廉洁自律。并从道德接受主体的接受这一角度出发对道德教育进行创造性研究,培养一种行政人中的道德需要。“道德需要作为一种心理机制,表现出一个人能够把对社会、他人的献身、贡献和给予当作是一种崇高的义务和责任,并能够在履行这种义务和责任时感到愉快、高兴。”(注:《罗国杰文集》下卷,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6页。)基于这种片面的“性善论”的人性理解,难以产生重视制度建设的传统。所以中国一直没有道德立法这样的制度性约束。没有强制性制度约束就无法控制行政人员的自利行为不滑向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在西方,人们对人性的悲观估计促使人们去想方设法地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从善。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注:[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5页。)这种制度约束就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外部约束,主要包括道德立法、职业规范、组织变革等等。如果说内部约束规则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外部约束则更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制度一旦产生就引导个人逐步地通过他律实现自律,自律在许多时候是他律的习惯成自然。制度性伦理规范是集体理性,不管在层次上还是内容上都能够最普遍地对各级行政官员起到约束作用。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所以亨廷顿认为:“在一个国家要肃清腐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降低衡量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则要使这些官员的行为大体向此种准则看齐。这样做,行为和准则都有所失,但却能获得准则和行为在总体上的更大和谐。”(注:[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第58页。)

  (二)行政人员服务对象的观念差异而导致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

  中国的行政人员伦理建设与西方的行政人员、组织伦理共同建设的特点分析。在中国,传统的政府本位意识使人们的注意力过度集中于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而忽视了组织本身也存在伦理问题。由于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导致公众的影响力较小,行政人员对于公众的回应性程度较弱。一旦发生道德失范,人们就认为仅仅只是行政人员产生了道德问题,于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加强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纠正失范。力图通过使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行政个体道德的自我意识,以达到更好地按照这些原则和规范来调整行政个体的行政活动。人们与此同时却没有想到政府本位思想所导致的政府组织对于行政人员的影响,它也会使有德的行政人员作出不道德的行为,成为组织的替罪羊。在西方,由于契约论思想而形成的公民本位意识,使得人们敢于对于引起道德失范的原因作广泛的探索,其中包括敢于怀疑官僚组织本身的伦理问题。库伯举了一个案例,说有一警察局长没收违规商人的物品而不交公,据为己有。一试用期警察发现后要局长作出解释。局长反而警告他不要多管闲事。以此说明组织的制度性权威经常被用来压制道德行为。他还对组织的有分散个人责任的倾向进行了论述。(注:[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4页。)人们于是着手两方面的伦理建设。一方面是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包括个人品德和行政职业道德建设。其中个人品德建设又分成思想态度和思想品德(乐观、勇气、仁慈的公正)建设两部分。(注:[美]斯蒂芬·K·贝利《道德标准与公共服务》,转引自R·J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李方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421-434页。)另一方面组织伦理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后,组织层面的行政伦理日益受人关注,威尔本、但哈特、鲍曼等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注: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3页。)张国庆教授把这些人的行政组织层面伦理的内容概括为“程序公正、组织信任、民主责任和制度激励”四个方面。(注: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4页。)美国的但哈特认为政府的伦理建设就是进行组织改革。他认为可能的组织改革的类型从广义上可分为:培养一种组织良心;改变组织的任务分工和分权状况;保护违反组织政策和程序的有道德的人;提高作为组织活动一部分的道德讨论的水平四种。(注:[美]凯瑟琳·但哈特:《公共伦理学—解决公共组织中的道德困境》,1988年,转引自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72-474页。)

  作为群体伦理的行政职业道德建设特点的分析。在中国,这种传统的政府本位思想使得政府被降为同其他行业一样的组织实体,行政人员同其他职业人员混同起来,从而导致行政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混同。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注:罗国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84-385页。)这种涵盖一切职业的职业道德体现为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敬业乐群、克己奉公的精神。所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人民服务”5个字就几乎能把所有行业的职业道德都概括了。20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中国明确意识到行政管理作为一种职业必须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规范。(注:《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人民日报,1986年9月28日。)此后行政职业道德渐渐从其他职业道德中分离并不断深化,但仍较为笼统,内含一般职业道德的普遍性成分较多,特殊性成分较少,经常发和职业道德错位。在西方,受契约论思想的深远影响,使得政府及其行政主体被认为是受全体人民之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这种思想使人们极容易认识到行政道德的层次高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这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职业道德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的分离。如美国国际城市协会1987年5月就通过了12条职业道德规范。比如:向民选官员提供政策方面的建议,坚持并执行民选官员制定的政策;牢记民选代表是负责制定城市政策的,协会会员的任务是执行政策,回避参与当地立法机关的选举活动,回避一切可能影响专业行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党派政治活动等。美国公共行政协会也在1985年通过了12条规范。(注:马国泉《美国公务员制和道德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8-101页。)在西方,特别是美国,行政职位分类比较严格。每种行政职业、职位的特殊责任和权力都规定得比较清楚,并且都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之相对应,很具有针对性。另外,针对行政职业、职位的特殊性进行行政职业道德评价就具有可操作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作为群体伦理的行政职业道德建设。

  三、对转型期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思考

  (一)反思传统观念

  中国传统的性善论观念有它的积极一面,即人人都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自律精神。但过于强调它则会忽略人的缺陷的一面,从而导致轻视制度建设的片面做法,有时会导致起码地道德要求也难以保障,最终不利于道德建设。中国现阶段残留的政府本位思想脱胎于2000多年的封建等级社会,它既阻碍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也使行政伦理建设出现困境。所以我们当前的做法是:对人性的理解既要承认道德人的一面,也承认经济人的一面;坚决摒弃政府本位思想,树立完全的公民本位观念。

  (二)加强制度约束

  行政人格的形成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其间有两次升华。第一阶段是行政伦理的他律时期,即外在的制度约束时期;第二阶段是行政伦理的自律时期,是行政义务向行政良心的升华时期;第三阶段是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形成时期,是自律和他律完全统一的升华时期。(注:王伟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85-86页。)与西方相比,中国的道德教育可谓投入很多,但制度短缺,至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的立法来约束官员的行为。外部约束确实有降低道德要求之嫌,但它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准则和行为之间具有更大的和谐性。所以现阶段的中国既要保持道德教育的力度,又要尽快出台道德法案,形成内部和外边约束的合力,促使官员行政人格的尽快形成。

  (三)重视组织改革

  以往我们都太过于将注意力集中在行政人员个人的道德规范上,而没有关注组织的性质。没有意识到使人难以以道德方式行动的组织结构形式和权力形式。然而组织内的政策和程序确实可能会产生助长组织成员非道德行为的无意的,然而确实的结果。我们今后要探索可能性的途径用以强调组织层面的道德并追问什么是鼓励道德行为的组织制度纬度,什么是挫败道德行为的组织制度纬度。在此基础上实施组织变革,如改变组织的分工与分权状况;建立行政人员揭发腐败内幕的保护机制;建立激励组织员工道德讨论机制以及建立公正的组织办事程序等等。

  行政伦理建设范文篇6

  一般而言,所谓制度是指约束与准则及制定约束与准则的活动。[1]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体系和特定群体、行业、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的、要求大家公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程序,包括宪法、法律等正式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非正式约束。二是指人们制定、完善并执行准则、规章的活动即制度建设。在“制度论”的意义上,制度主要是指法规制度及其建设活动。制度具有群体性、他律性、强制性等特点,对行政主体的行为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制度作为一种“底线伦理”,它为行政人员规定了最基本、最起码的义务,通过社会权力机构和其它措施强制行政人员遵照执行。没有制度化、形式化的力量的约束,即便是个体真正崇高的德性也难以长久坚持。应当说,在公共行政领域,依靠制度性的强制力量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是公共道德区别于私人道德的一个根本特征。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各种新旧观念相互冲突,善恶是非界限十分模糊,这就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公共行政道德规范,让行政人员知道什么是应当做和什么是不应当做的,引导行政人员确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

  然而,“制度论”者基于对道德良心的怀疑甚至恐惧,为了防止可预期的“恶”,总是将有限的理性认识制度化为行为戒律、自由底线,但往往因为凸现由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底线伦理而排斥行政人员的德性,不可避免地陷入责任困境之中:“我们实际上奉行着某种法制主义的逻辑,企图利用法律之圆圈住行政人,殊不知圆圈越大圆周线越长,理性所触知的圈外之不可预测就越多。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行政制度不断地繁杂、细密,而我们却感到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可控制的缘故。似乎冥冥之中有某种东西在与我们作对。理性总想追杀这种幽灵,却无异于与自己的影子搏斗。”[2]在制度主义者看来,行政人员不过是代议民主制下政治家们的执行工具而已,它要求的行政责任只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在这种所谓“执行”的行政论中,行政人员的角色无异于智能机器人,毫无自主性可言。他可以推卸一切“伦理我”、“道德我”的责任。如果说他还有自我的话,这种自我只是一种被外力强制的、奴性的自我,而不是真正自觉、自由的自我。在这一问题上,制度主义者基于西方人的那种“必要的恶”的幽暗意识,表现出了对行政人员的偏见。在这种否定性的理论假设之下,行政人员毫无人格可言,其必然结果是排斥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压制行政人员向善的追求。

  事实上,制度本身总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对于公共权力的运行来说,无论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如何具体、周密,它也不可能穷尽行政活动中的一切复杂问题。这样一来,法律制度的规范必然会有着许许多多覆盖不到的空间;即使在它的覆盖范围内,它所提供的也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而已。对于行政体系的良性运行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制度的欠缺必须依靠主体内在德性和人格力量来弥补。正如特里·库珀所指出的:“这些内心品质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持续的指导。法律和内部的组织政策不可能具体到足以涵盖行政所遇到的所有情形和偶发事件;公众参与不可能深入到日常行政行为的细节中去;上级对行动范围的监督也是有限的。这些差距的存在是显著的和广泛的。只有被深深内化的一系列个人道德品质才能保证既与组织目标保持和谐,又能与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义务之间保持一致。这些个人道德品质还是官僚机构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3](P162)因此,建设性的行政伦理的建构不能停留在法制主义主张的层次上,而应当首先把行政人员当人看,强调行政人员的主体性、能动性,承认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主张主体对制度的内化和超越,形成健全的行政人格。

  人是社会环境的创造者,同时又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人的活动离不开社会环境,行政人格的形成与变化也是如此。所谓道德环境,是主体道德实践活动赖以进行的各种外部条件的总和。在广义上讲,它既包括从宏观看对道德有着制约和影响的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以及社会风气、习俗氛围等人文条件,也包括从微观上看道德活动赖以发生的某一具体情境。狭义地讲,道德活动作为一种有着行为“应当”价值内涵的特殊行为规范,有别于法律、宗教,其维系、发展和变迁主要借助于风俗习惯、社会舆论、权威榜样等人文环境的调节和影响,这是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道德环境。道德环境对人格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三个作用”:熏陶作用,即生活在一定道德环境中的人,由于长期受该环境及周围人们和事物的熏染和影响,人格就会不自觉地发生变化,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是这个道理;激励或抑制作用,即道德环境能促进或抑制道德潜能的发挥,使个体道德人格得以提升或没落;强制作用,即个体在特定的压力之下,不得不消除自身与道德环境不适应、不协调的矛盾,从而影响个体行为选择与道德素质的发展。从中可以看出,道德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塑造有着正负两重效应。所谓正效应,就是良好的道德环境有利于行为主体的人格塑造,产生道德向善效应;所谓负效应,就是不良道德环境使人们的良好道德动机和行为受到限制、压抑或被扭曲,不利于个体人格的塑造。因此,在道德建设中,必须十分重视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通过形成正确的公众舆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宣扬高尚的道德典型等方法来形成一种主流的道德环境,以教化和无形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的道德品行,使行政道德建设更富有成效。勿庸置疑,这一理论视角有其合理和积极的一面。

  然而,“环境论”者往往无视主体对环境的能动作用,走向“环境决定论”这一极端。他们坚持环境对道德行为的决定性影响,片面认为主体对环境只能做出亦步亦趋的被动适应。但事实上,人作为主体并不是单纯受制于外物的被动存在。在社会实践面前,主体可以认识环境、区分环境,辨别真假、美丑和善恶;可以借助对自身和环境的认识,能动地选择价值目标和行为方式;可以利用能动的力量使主体的价值目标对象化,使对象发生合目的性、合规律性的变化,创造适合自身发展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所有这些都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主体力量的确证。人在实践过程中能够能动地认识和改选环境,同时自身也得到改善和发展,主体性得到增强。我国古代有句名言叫做“出淤泥而不染”,指的是某人所处的道德环境很差,周围的不道德行为比比皆是,但他却能洁身自好。这也印证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人作为主体能够超越环境限制的力量。在现实生活中,常听某些行政官员感叹“人在官场,身不由已”,认为官场本身不干净,好人到了官场也会变坏,由不得你当好人,由不得你讲道德。然而,为什么处在相同的环境中,面对同样的诱惑,有人能恪守节操,保持廉洁,而有些人却变节腐化,不能自已?从根本上讲,这取决于主体个人道德自律的力量。因此,在认识官德败坏的原因时,“环境决定论”只是为腐败分子和某些官员的不道德行为作辩护,而行政官员的主体自律和人格健全,必将戳穿所谓“身不由已”的“慌言”。这就是说,只要加强修已,保持坚定的道德信仰,磨练坚强的道德意志,在面临恶劣的道德环境和复杂的道德困境时,他就可以理性地作出自主选择,“已”就可以不由“身”。不能自己、任性由身的官员必将腐化堕落。[4](P268)

  马克思认为,“人始终是主体”。[5](P130)人被作为主体加以肯定,凸现了人在自然界和社会中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殊地位。动物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时,它只能适应环境,完全依赖于环境,它并没有把自己与环境区分开来。人也有依赖环境的一面,但主要的,人作为自然界和社会的主体,还能够能动地改造环境,使环境适合人的需要。因此,“主体概念意味着和表征着人与环境世界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人的主导地位、人的主体活动和人的主体尺度。”[6](P312)确立主体概念,就是要提出这样的思维方式:一方面,人作为主体要自觉把握世界客观性,并以此作为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确立的基础:另一方面又绝不能停留在客观性上,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使客观性和人的主导性、人的存在方式、人的内在尺度统一起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批评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而不是当作人的实践,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事物。

  主体性是使人成为主体的根本属性。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体性主要表现为基于实践活动的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行政人员的自主性,表现为行政人员在一定的行政实践活动中,按照行政规范行事时表现的自觉自知性、自主选择性和自我超越性。(1)自觉自知性。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人员对行政客观规律的自觉,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主体内在目的和使命的自觉。如果仅仅是按本能或习惯去行动而合乎规范,这时的行为带有自发的性质,而真正自由的行政道德行为只能是发自内心,具有自知性的行为。(2)自主选择性。指主体的行为是自我主宰、自我选择的行为,即意志自主的行为。自主选择性意味着自信、自立、自强,意味着做人的尊严和主体地位,意味着行政人员是自主、自由的存在物,具有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能力。他自己勇敢地面对一切,自己掌握命运,对自己的选择负责。阿附强者,迷信权威,或屈从于陈规陋习,或习惯于从众随流等等都谈不上自主选择,相反,只会失去自我,丧失独立人格。(3)自我超越性。它标志着行政人员的伦理境界,意味着行政人员在理性地、自主性做出抉择行为时,既超越了外在的环境和条件的限制,有着区别于客体的纯客观性所不具备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又不受个人欲望、爱好的引导,超越了主体那种纯粹内在的精神性的特点,是一种执著、纯洁与严肃的理性精神。

  正因为如此,行政人员作为行政系统的主体和能动性要素,绝不只是行政体系中单纯的细胞和工具。相反,在日益发展的行政关系中,应当牢固确立行政人员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观念,不断地追求行政人员主体性的发展和完善。正是千千万万个现实的行政主体的存在及其主体性功能的发挥,才能有效地推动行政规范的内化,弥补制度法规的缺陷,超越环境和自身的限制,从而使制度、环境、主体在整体功能上产生互补和谐,洋溢互动活力。建设性的行政伦理学承认行政人员的主体性、能动性和自主性,主张主体对制度的超越和对环境的能动改造,生成和提升行政人格。

  二、历史检视:传统行政伦理与病态人格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以儒家伦理思想为代表,它所推崇的道德人格,它诉诸主体的人格境界和人格理想。孔子推崇“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的人格信念,“我欲仁,斯仁至矣”的自主意识,孟子提倡“吾养吾浩然之气”的人格气节,以及历代儒家倡导的“内对外王”之道,无不体现出道德人格的内在特征。正如万俊人先生所论述的:“儒家伦理特显的内倾性或向内寻求的价值定向,形成了它注重人格精神修养和个体内在品格修养的基本德性伦理品格。”[7](P100)中国传统的道德人格理想高扬了道德的主体精神和自觉精神,对建构当代中国的行政人格无疑是一笔宝贵的思想资源。但传统的道德人格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首先是人格价值的自利性。总体而言,中国传统源远流长的民本思想,曾产生出各种安民、惠民、利民、富民、教民、养民等行政思想,如孔子主张主“天下为公”,反对“家天下”,孟子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传统道德在人格价值的理论设计层面有着重群体轻个体、重精神轻物质的倾向,在官僚的道德实践层面,根源于统治行政之下的“家天下”和“官为贵”思想,决定了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和追逐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是大小官吏人格价值的根本取向。在封建等级秩序之下,皇帝处于“至尊”的地位,各级官吏地位尊贵,平民百姓则被鄙视为“草芥小民”。当官既可“夫荣妻贵”,又可光宗耀祖,甚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因而升官发财成为人们普遍的心理倾向和行为定势,更是从政为官者的“黄金定律”。这与现代民主社会中“人民主权”至高无上的理念格格不入,因此,行政人格的塑造从传统走向现代,必须从根本上否定官僚的自利思想,确立为公众服务的价值取向,这是历史的必然逻辑。

  其次是人格结构的片面性。人格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其中道德人格(个体的内在道德境界)作为行政人格的核心内容,只有在法律人格(个体享有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和心理人格(个体各种心理因素的内在平衡)的支撑下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传统道德人格的一个突出特征,便是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不对等,强调主体的义务而忽视主体的权利,强调上级的尊贵和下属的卑贱,位“尊”的一方有绝对的特权,位“卑”的一方唯有履行绝对的义务。比如,在君与臣之间,臣只有无条件地“忠”的义务,以至于“君虽不仁,臣不可以不忠”,“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主子有无限制的权力,有为所欲为的自由;仆从则身不由已,任人摆布,只有听命尽义务,不得已而为之。由于缺乏各种心理因素之间的平衡,这种被迫的、畸形的、偏执一方的道德关系往往造成官僚内在心理的紧张,导致病态人格的产生。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官场盛行媚上欺下的“草奴人格”、脸厚心黑的“厚黑人格”、争权逐势的“权谋人格”,以及“满口仁义道德,满腹男盗女娼”的“虚伪人格”,为什么道德建设会成为一种治下不治上、治人不治已、治民不治官的政治控制手段。在现代社会,平等和自由是道德关系的基本要求,没有人格上的平等,忽视主体的价值追求,行政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只能导致人格的“虚伪”、“依附”甚至“压迫”和“反动”,公正的社会秩序也无从谈起。

  再次是人格效力的封闭性。由于传统的“社会道德”和“国家伦理”演化于家庭伦理道德,而家庭伦理则植根于血缘,维系于亲情,因而,人们对于“社会道德”和“国家伦理”的“自觉自愿”遵守,是以血缘亲情的向外延伸度为条件的。其边际为“熟人”,即从亲人到亲戚再到朋友最后到熟人的延伸过程。在这种以血缘亲情划圈的“伦理”圈内与圈外,“道德”的标准是不同的。比如,在“自己人”中交往要以“情”为重,否则便是“不义之举”;而与“外人”和“陌生人”交往讲“利”,则是“合德之行”。这使得道德的约束力非常有限,一个人在他的“熟人”圈子内可能是一个“见利思义”甚至是“大公无私”的“道德楷模”,而一旦跨出这个圈子,他很可能就会变成一个“见利忘义”甚至“损公害人”的“江洋大盗”。这种“熟人道德”体现在行政文化精神上,实际上就是“爱有等差”的特殊主义。费孝通先生说:“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解释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8](P25)由此,“在差序社会里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什么关系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9](P35)显然,传统社会根植于“家国同构”、维系于血缘亲情的“熟人道德”与现代社会的公共行政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因为随着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公共道德已成为“陌生人”道德,要求行政人员在行政生活中具备不同于熟人感情的普遍理性,他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即普遍意义的一般公民)都应平等对等。因此,传统行政道德的现代重构必须从重感情、重身份的特殊主义转向重理性、重平等的普遍主义。

  最后是人格修为的阻隔性。重视道德修养,培养高尚人格,是中国古代哲学家的共同观点。儒家修养学说以人性善恶为基础,高扬“为仁由已”的理性自觉,追求“圣贤人格”理想,坚持“内省、慎独”的修养方法,推崇“知行一致”的修养原则,向往“内圣外王”的人格境界。其中包含的许多积极因素,对当今时代行政人格的培养和塑造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内圣外王”之道把修身看作是个人的自我改造活动,割断了修身主体与客观环境的联系,这样“内圣”与“外王”之间就潜伏着阻隔。道德修养从来不是单纯的个体内部的闭门思过和存心养性,而是与整个制度的他律联系在一起,与社会实践联系在一起。无视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之外的客观发展过程,脱离外在的规约和社会实践,主体的道德选择能力和践行能力的提高就失去了依据和动力,道德修养就会变成脱离客观环境的“乌托邦”,不可能真正实现修身的目标。这也说明,人格的修为是在制度、环境和主体三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中实现的,现代行政人格的塑造必须克服传统道德修养中主体与社会实践相脱节的缺陷。

  三、现实审度:行政人格扭曲与行政伦理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由前现代化向现代化迈进的征途中,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由身份等级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社会转型中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价值体系的多元并存及其相互冲突,决定了当代中国行政人格在心理结构、价值取向等方面必然具有某种矛盾冲突的特征。甚至可以认为,在我们这个时代,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行政人员身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人格扭曲。其具体表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附人格:组织权威与个性独立的冲突。在专制政治下,一切大小官僚不过是专制政治的附庸和驯服的工具,只能将自己依附于某种权势,仰人鼻息,毫无独立人格可言。现代民主政治虽然在社会中消除了普遍存在的依附关系,但在公共行政内部,由于公共行政的权力结构依然保留着传统的“官本位”的结构特色,权力结构依然是一种金字塔形状,权力的作用向度依然是自上而下的,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层阶压迫的性质。权力等级结构在客观上具有否定人的独立个性的趋向,必然使行政人员产生对他人(上级)或组织的依附现象,完全丧失独立意识,消解了自我人格,生长出“依附人格”。人格依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人治组织中下级对上级领导的依附,另一种是法治组织中个人对制度的依附。在我国,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长期以来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之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变成了个人领导。加上监督配套机制不完善,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极易演变成事实上的“家长制”。上级领导代表组织成为组织的核心和轴心,甚至凌驾于组织之上成为家长式的人物,决定着下属的去留升迁;下级只能惟命是从,“联系领导、紧跟领导、服从领导、服务领导”成了为人下属者保位进阶的“护身符”,须臾不可离身。上下级关系变成了人身依附关系,工作关系成了私人关系,甚至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主奴关系,人民“公仆”成了首长的“私仆”。在民主政治和法治条件下,组织中的人无论身份地位如何,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消除了人对人的依附,形成人对制度的依附。以人对制度的依附取代人对人的依附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是行政人员生成独立人格的必经途径。

  第二、官僚人格:权力与责任的分离。现代官僚制实际上是一个地道的权力本位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支配官僚的是强烈的权力拜物教,官僚们把对权力的追逐作为其行政行为的主要目标。[10](P72)体制性的集权与行政人员个体的权力拜物教的互相作用,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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