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第三章 国家(286-36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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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6节

  王权、王位世袭制等等的客观保障在于,这个领域具有不同于理性所规定的其他环节的现实性,同样,其他环节也各自具有其实质所规定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乎理性的机体中,每一部分在保存自己的同时,也把其他部分按其特点保存下来。

  附释:君主式的国家制度发展到把长子继承的王位世袭制固定下来,是一种较近代的历史产物。随着这种发展,君主式的国家制度返回到它的历史起源,即家长制,不过它具有较高级的规定,因为君主现在是有机发展了的国家中的绝对顶峰。这一历史产物对公共自由和合乎理性的国家制度说来是最重要的;但是,上面已经提到①,它虽然受到尊敬,却常常没有被很好地理解。因此,旧时的纯粹封建君主制以及专制政体在历史上表现为交替不绝的叛乱、暴政、内战、君主和朝代的没落、以及由此产生的内部和外部的普遍破坏和毁灭。这些都是由于在这种制度下,国家事务的划分,即把各种不同部门交给藩臣、高级武官等,只是机械式的,其差别不是规定和形式的差别,而是较小或较大权力的差别。

  ①参阅本书第279节和第281节两节的附释:——译者

  因此,每一部门在保存自己的时候,只保存和创造自己,而不同时保存和创造其他部门;每一部门在自身中完全具有达到独立自主的地位的一切环节。在有机的关系中,不是部分而是肢体互相发生关系,而且每一肢体在完成其本身的职能时,也保存了其他肢体,对每一肢体说来,保存其他肢体同时是它自我保存的实体性目的和结果。至于保障的问题,无论王位世袭制和一般王权的巩固、或者正义和公共自由等等,都是通过各种制度而获得保证的。人民的爱、品质、誓词、权力等等固然都可以看做主观的保障,但是谈到国家制度时,问题却完全在于客观的保障,即各种制度,也就是有机交错和相互制约的各个环节。所以,一般公共自由和王位世袭制是彼此相互保障、并处在绝对联系中的,因为公共自由是合乎理性的国家制度,而王位世袭制乃是包含在王权概念中的环节,业如上述①。

  ①参阅本书第280节。——译者

  二 行政权第287节

  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一般说来就是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了的东西,即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等,这和做决定这件事本身是不同的。这种使特殊从属于普遍的事务由行政权来执行。行政权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它们和市民社会中的特殊物有更直接的关系,并通过这些特殊目的来实现普遍利益。

  第288节

  在市民社会的范围以内和在国家本身(第256节)的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之外的特殊公共利益是由自治团体、其他职业与等级的同业公会(第251节)及其首脑、代表、主管人等等来管理的。一方面,他们经管的事务关系到这些特殊领域的私有财产和利益,并且他们在这方面的威信部分地建立

  在本等级成员和全体市民的信赖上;另一方面,这些集团必须服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因此,在分配这些职务时,一般采取有关人员的通常的选举和最高当局的批准任命相混合的方式。

  第289节

  在这些特殊权利中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把特殊权利归入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之内,这都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担任执行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谘议机关(这些机关以委员会的形式组成)来照料,而这些人和机关都汇合起来,成为和君主直接接触的最上层。

  附释: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因特殊领域的合法性而产生的公会精神,本身潜在地转变为国家精神,因为国家是它用来维护特殊目的的工具。这就是市民爱国心的秘密之所在:他们知道国家是他们自己的实体,因为国家维护他们的特殊领域——它们的合法性、威信和福利。国家在政治情绪方面深入人心和强而有力的根源就在公会精神中,因为在这里特殊物是直接包含在普遍物之内的同业公会的事务由它本身的主管人员来管理时,往往搞得不得法,因为他们虽然认识和注意到同业公会的独特利益和事务,但是对于这些利益和事务跟离开较远的条件之间的联系,以及对于普遍的观点,是认识和注意得很不够的。此外,助长这一点的还有其他情况,例如,主管人员跟应是下属者之间的私人密切接触和其他平等关系,以及主管人员的各色各样的依赖关系等等。

  但是这种私人利益的领域可以视为留给形式上自由的环节的一种领域,它是个人特有的认识、特有的决定及其执行的角力场,也是无聊的激情和幻想的角力场,它们在其中各显身手。因此遭到败坏的、和照料得不得当面比较艰苦的等等同业公会事务,从国家的更加普遍的事务看来,愈不重要,又诸如此类的琐碎事务的艰苦而拙劣的管理愈是跟由此产生的自我满足和私见直接发生关系,就愈加许可有上述各显身手的情况。

  第290节

  在行政事务中也有分工(第189节)。主管机关的组织有自己的形式的、但困难的任务——从下层(市民生活在这里是具体的)来具体地管理市民生活,同时也把行政事务分为一些抽象的部门,由特殊的主管机关这些不同的中心来管理;这些主管机关对下级的活动,也和最高行政权方面的情形一样,又重新汇合起来,变得一目了然。

  补充(主管机关的体系)对行政权大有关系的主要一点是事务的划分,行政权与普遍向特殊和单一的推移有关,而其事务也应划分为不同部门。但困难在于使这些部门在上级和下级重新汇合起来。例如,警察权和审判权诚然是各行其素,但在任何一件事中,它们终于相会。在这里人们所采取的办法,往往是任命一位国务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以集中领导于上级。但是这样来,可能一切都重新从上级和部长的权力出发,而国家事务,就象通常所说,成为集权的了,因而在处理有关国家普遍利益的事务上,人们能达到最高度的简省、速度和效率。这种统治制度是法国革命所首创,曾经拿破仑加工,而今天仍然存在于法国。它方面,法国缺少同业公会和地方自治团体,即缺少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在其中相汇合的集团。当然,在中世纪,这种团体过于独立自主,成为国家中的国家,并顽强地作为独立存在的社团而行动。虽然这种情况是不应当有的,但毕竟应该肯定,国家的真正力量有赖于这些自治团体。

  在这里,政府碰到它所必须尊重的合法利益;由于行政只能增进这种利益,同时又必须监督它们,所以个人在行使他的权利时就获得了保护,从而把他的私人利益跟整体的保存联结起来。

  近年来,人们总是求在上级方面组织起来,而且曾经把主要的努力用在这种组织工作上,至于整体的下级方面和群众部分则听其多少流于无组织状态中,可是群众部分也应成为有组织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这样,它才成为力量,成为权力,否则它只是一大堆或一大群分散的原子。合法的权力只有在各特殊领域的有组织状态中才是存在的。

  第291节

  行政事务带有客观的性质,它们本身按其实体而言是已经决定了的(第287节),并且必须由个人来执行和实现。行政事务和个人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天然的联系,所以个人之担任公职,并不由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生来决定。决定他们这样做的是客观因素,即知识和本身才能的证明;这种证明保证国家能满足它对普遍等级的需要,同时也提供一种使每个市民都有可能献身于这个等级的唯一的条件。

  第292节

  因为在这里客观因素不在于天才(如在艺术中),所以势必有多得不可胜数的人适合于担负这种职务,对这些人不能绝对地确定谁比谁高明。主观方面,即从许多人中正是选出这个人来担任官职和受权管理公共事务,这样把个人和官职这两个永远没有必然联系的方面联系起来,乃是国王这一做最后决定和主宰一切的国家权力的特权。

  第293节

  君主国授予主管机关的特殊的国家职能,构成君主固有主权的客观方面的一部分;这些职能的特定的差别也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的;正象主管机关的活动是履行职责一样,它们的职能是摆脱了偶然性统治的权利。

  第294节

  奉诏(第292节)担任一定官职的个人,以克尽职守为本人收入的来源(这是担任官职的条件),这就是他地位中的实体性因素。由于这种实体性的地位,个人就获得生活资料,保证他的特殊需要得到满足(第264节),使他的处境和公职活动摆脱其他一切主观的依赖和影响。

  附释:国家不指望任性的、随意的服务(例如由游荡骑士行使审判权),正因为这些服务是随意的和任性的缘故,而且又因为这种服务人员可能依据主观见解履行其职责,正如任意怠忽职务并实现其主观目的。在国家职务中,与游荡骑士相反的另一极端是:有些公务人员仅仅为了生计才担任职务于是没有真实责任感、也没有权利。国家职务要求个人不要独立地和任性地追求主观目的,并且正因为个人做了这种牺牲,它才给与个人一种权利,让他在尽职履行公务的时候、而且仅仅在这种时候追求主观目的。于是也就从这方面建立了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间的关系,这种联系构成国家的概念和内部巩固性(第260节)。

  又担任公职不是一种契约关系(第75节),虽然这里存在着双方的同意和彼此的给付。任命公务人员,不是为了要他履行个别的偶然的职务,象受托人那样,而是要他把他精神和特殊的实存的主要兴趣放在这种关系中。同样,他所担任而应履行的事务,按其特质来说,不是外在的也不仅仅是特殊的事物;作为内在的东西,这种事物的价值跟它的外在性是不同的,它不会因为所订定的事项未获履行而遭到损害(第77节)。其实,公务人员所应履行的,按其直接形式来说是自在自为的价值。因此,由于不履行或积极违反(两者都是违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的不法,是对普遍内容本身的侵害(参阅第95节关于否定的无限判断),从而是侵权行为,或者甚至于是犯罪行为。

  对特殊需要的满足有了保证,就可以消除外部的匮乏,个人就不至因匮乏而玩忽职守以追求特殊需要的满足。受权执行国家事务的人员得到普遍的国家权力的保护,可以免受其他主观方面的侵害,免受被管辖者因私人利益等等受到与之对立的普遍利益的损害而产生的私人激情的侵害。

  第295节

  要使国家和被管辖者免受主管机关及其官吏滥用职权的危害,一方面直接有赖于主管机关及其官吏的等级制和责任心,另一方面又有赖于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的权能,因为这种权能自然而然地防止官吏在其担负的职权中夹杂主观的任性,并以自下的监督补足自上的监督无法顾及官吏每一细小行为的缺陷。

  附释:官吏的态度和教养是法律和政府的决定接触到单一性和在现实中发生效力的一个点。公民的满意和对政府的信任以及政府计划的实施或削弱破坏,都依存于这一个点,这意思是说,感情和情绪容易把实施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到等于应实施的内容本身,尽管这种内容本身可能是课税。由于这种接触是直接的、亲身的,所以在这方面自上的监督①比较不能完善地达成它的目的。这种目的还可能遭到官吏共同利益的障碍,因为他们会结成一个集团以对抗他们的下级和上级。这种障碍的消除,尤其在那些国家中,其制度在其他方面还多少是不完善的,使最高主权的干涉成为必要而且合法的(例如,腓特烈二世对有名的磨坊主人阿诺尔德事件的干涉)。

  第296节

  然而,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便从精神上抵销因研究本部门行政业务的所谓科学、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进行实际工作等等而造成的机械性部分;同时,国家的大小也是一个主要的因素,因为这个因素可以减轻家庭联系和其他私人联系所占的比重,也可以削弱和麻痹报复心、仇恨心和其他类似的激情在为大国的最高利益服务的过程中,这些主观方面就自然而然地消失,同时服从普遍的利益、观点和事业的习惯也会逐渐养成。

  ①诚如黑格尔在巴伐利亚所经历的(《黑格尔的来往信札集》,第1卷,第130页;参阅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第2版,第92页)。——拉松版

  第297节

  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是中间等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全体民众的高度智慧和法律意识就集中在这一等级中。这个等级之所以不致占居贵族的独特地位,它的教养和才干之所以不致变成任性和统治的手段,是有赖于主权自上而下和同业公会根据自己的权利自下而上所做的种种设施。

  附释:司法以一切个人的特有利益为其客体,然而过去一个时期,它曾变成营利和统治的工具,这是由于法律知识被淹没在渊博的学识和生疏的语言中,法律程序也被蒙蔽在错综复杂的形式主义中。

  补充(中间等级的意义)国家的意识和最高度的教养都表现在国家官吏所隶属的中间等级中。因此中间等级也是国家在法制和知识方面的主要支柱。没有中间等级的国家,因而还是停留在低级阶段的。

  例如在俄国,一方面是一群农奴,另一方面是一批统治者。这个中间等级的形成,是国家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但是只有在上述那种组织中,也就是比较独立的一定的特殊集团拥有相当的权利、官僚界因而不敢胡作非为的地方,才能做到这一点。按照普遍法而行动和这样行动的习惯,就是这些本身独立的集团形成一种对立势力的结果。

  三 立法权 第298节

  立法权所涉及的是法律本身(因为法律需要进一步规定),以及那些按其内容来说完全具有普遍性的国内事务。

  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因此,它本身是不由立法权直接规定的,但是它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通过普遍行政事务所固有的前进运动的性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补充(国家制度的发展)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赖以建立的、公认的、坚固的基础,所以它不应当由立法权产生。因此,国家制度存在着,同时也本质地生成着,就是说,在它自身的形成中向前运动着。这种前进的运动是一种不可觉察的无形的变化。例如,德国各邦诸侯及其家庭的财富最初是私人财产,然后未经斗争也未遇到抵抗变成了国有土地,即国有财产。这种情况之发生,乃由于诸侯们感到有需要使财产完整不分,并要求邦和邦的各等级对它给与保障。这些保障同财产巩固存在的方式和方法错综交织,致使诸侯对财产不再享有单独处分的权利。

  又一类似的情形是,从前皇帝是法官,在帝国内巡回审判。由于教养在单纯外表上的进步,外部的理由使皇帝有必要把法官职务逐渐移交给别人去行使,结果,审判权力就从国君本身移转到全体法官。因此,一种状态的不断发展从外表看来是一种平静的觉察不到的运动。久而久之国家制度就变得面目全非了。

  第299节

  这些对象对个人说来,可以较确切地从两个方面来规定:(甲)个人从国家那里可以得到什么,可以享受到什么;(乙)个人应该给国家些什么。第一方面包括一般的私法,包括自治团体和同业公会的权利以及一般的组织设施,而间接地(第298节)包括了整个国家制度。个人应给国家的东西只有折合为金钱,即折合为实物和劳务的现行普遍价值时,才能公平地规定,同时还按下列方式来规定:让个人按自己的意志选择他所能承担的特殊的工作和劳务

  附释:普遍立法权的对象应该是什么,由行政机关来管理并由政府来调节的应该是什么,大体上可以这样区分;前一领域所包括的按其内容说来是完全普遍的,亦即法律的规定;而后一领域所包括的则是特殊的东西和执行的方法。但这种区分并不是完全固定的,因为法律要成为法律,而不成为简单的戒律(例如“不可杀人”,参阅第140节附释:),它的内容就应该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但是规定得过于详细,也会使法律带有经验的色彩,这样,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不免要被修改,而这就会违背法律的性质。正是在国家各种权力的有机的统一中,同一个精神既建立了普遍物,又使这个普遍物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并加以实施。

  初看起来会觉得奇怪,国家中有无数的才干、产业、活动、才能,以及这些东西里面所包含的无限多样的、同时也和政治情绪相联系的活的财富,但国家却不要求它们直接献纳,而只要求唯一的、表现为金钱的财富保卫国家免受敌人侵犯的义务同另一些义务一起放在以下的几节中去谈。但在事实上,金钱并不是其他财富以外的一种特殊的财富,而是可以作为实物①存在于外界的所有这些财富的普遍物。只有在这种最外在的阶段上,义务才能有量的规定性,因而才能公平和均等。

  ①参阅本书第42节以下。——译者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首脑人物把个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委以特殊的职责(参阅第185节附释:)在封建君主国中,藩臣既必须担负不固定的劳务,也必须根据自己的特点担负固定的劳务,例如审判等等。在东方和埃及为进行巨大工程等等而尽的义务,也有特殊的质。等等。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缺乏主观自由的原则——个人的实体性活动(它在这些劳动中按内容来说本身就是某种特殊的东西),应该由个人的特殊意志来选择主观自由的原则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只有以普遍价值的形式来履行义务时才能实现。这也是引起这种转化的原因。

  补充(对国家的义务)国家制度的两个方面就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义务现在几乎可以全部折合为金钱,所以服兵役几乎成了唯一的人身义务。从前,人们对个人的具体方面提出更多的要求,并且征募他们各按其才干来工作。国家向我们购买它所需要的东西,初看起来,这好象是抽象的、死板的、无情的,好象国家会因满足于抽象的劳动而堕落下去。但是,现代国家的原则,就是个人所做的一切都要由自己的意志来决定。不过,通过金钱就能够更加有效地达到公平合理。如果一切都以具体的才能为标准,那末,有才能的人就会比没有才能的人缴纳更重的税。但是只有从每个人可以接受的那一方面来对待每个人,才是对主观自由的尊重。

  第300节

  立法权是一个整体,在其中起作用的首先是其他两个环节,即作为最高决断环节的君主权和作为谘议环节的行政权。行政权具体地知道和概括地了解整体的各个方面和稳固地存在于整体中的现实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熟悉国家权力的需要。最后一个环节就是等级要素。

  补充(大臣和议会)把政府成员从立法机关中排。除出去,好比象制宪会议①那样做法,这是对国家的一种错误观点。英国的内阁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这是正确的,因为参加政府的人员应该同立法权相联系而不是相对立。所谓权力独立的观念包含着根本错误,以为独立的权力仍然应该互相限制的。殊不知这种独立会取消国家的统一,而统一正是所企求的第一件大事。

  ①指法国。——译者

  第301节

  等级要素的作用就是要使普遍事务不仅自在地而且自为地通过它来获得存在,也就是要使主观的形式的自由这一环节,即作为多数人的观点和思想的经验普遍性的公众意识通过它来获得存在。

  附释:“多数人”(πιB)这一词如指经验普遍HGLG性而言,比流行惯用的“一切人”更为正确,因为如果说“一切人”首先至少不包括妇女儿童等等在内是不言而喻的,那末,在谈到某种完全不确定的东西时不应该使用“一切人”这个完全确定的词,更是不言而喻的了。

  在流行的意见中,关于人民、国家制度和等级有着不可胜数的歪曲误谬的观点和用法,如果要阐明它们,讨论它们和纠正它们,那是徒劳无益的。平庸的意识惯于把等级的竞争看做必要的或有利的,这种看法主要是这样:似乎人民的代表、甚至人民自己一定最了解什么对。

  他们最有利,似乎他们有实现这种最美好的东西的不可动摇的意志。就第一点而言,事实正好相反,因为人民这个词表示国家成员的特殊部分,所以人民就是不知道。

  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知道别人需要什么,尤其是知道自在自为的意志即理性需要什么,则是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结果,这恰巧不是人民的事情。

  我们稍加思索就会承认;各等级对普遍福利和公众自由的保障,并不在于他们有独到的见解,因为国家的高级官吏必然对国家的各种设施和需要的性质具有比较深刻和比较广泛的了解,而且对处理国家事务也比较精明干练;所以,他们有等级会议,固然要经常把事情办得很好,就是不要各等级,他们同样能把事情办得很好各等级对普遍福利和公众自由的保障,是部分地在于代表们的见解补充了高级官吏的见解,代表们的见解主要是针对远离上级因而为其视线所不及的那些官吏的活动,尤其是针对他们具体观察到的比较迫切的和特种的需要和匮乏,部分地在于预期的多数人监督即公众监督所起的作用,因为这种监督事先就使官吏对公事和提出的草案专心致志,并完全以最纯洁的动机加以贯彻执行。

  这种自我约束对各等级的成员本身也起同样的作用。至于谈到各等级实现普遍利益的超群出众的善良的意志,我们在前面(第272节附释:)已经指出,政府好象是受邪恶的或不大善良的意志所支配这一假设是出于贱民的见解和否定的观点。如果要以同样的形式来反驳这种假设,首先就应该责难各等级,因为它们都是由单一性、私人观点和特殊利益产生的,所以它们总想利用自己的活动来达到牺牲普遍利益以维护特殊利益的目的。

  相反地,国家权力的其他环节从来就为国家着想,并献身于普遍的目的。这样说来,全部保障都似乎是专门由各等级来提供的,其实国家的其他任何一种制度都和各等级一起来保障公共的福利和合乎理性的自由,其中的一些制度,如君主主权、王位世袭制、审判制度等所提供的保障甚至还要大得多。所以,等级概念的特殊规定应该到下述事实中去探求:普遍自由的主观环节,即本书中称为市民社会的这一领域本身的见解和意志,通过各等级实存于对国家的关系中。这一环节是发展到整体的理念所具有的一个规定;决不能把这种内在的必然性同外在的必然性及有效性混同起来。在这里,正如在其他场合一样,这两个结论是从哲学观点中得出的。

  补充(政府对各等级的关系)政府对各等级的关系,在本质上不应当是敌对的,相信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政府并不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似乎双方都想为自己力占上风、多夺东西。

  如果一个国家发生这样的情况,那是一种不幸,而且决不能说是健康的。各等级所同意承担的赋税不应看做献给国家的礼物,因为同意承担赋税是为了承担者自身的福利。各等级的真正意义就是:国家通过它们进入人民的主观意识,而人民也就开始参与国事。

  第302节

  各等级作为一种中介机关,处于政府与分为特殊领域和特殊个人的人民这两个方面之间。各等级的使命要求它们既忠实于国家和政府的意愿和主张,又忠实于特殊集团和单个人的利益。同时,各等级所处的这种地位和组织起来的行政权有共同的中介作用。由于这种中介作用,王权就不致于成为孤立的极端,因而不致成为独断独行的赤裸裸的暴政;另一方面,自治团体、同业公会和个人的特殊利益也不致孤立起来,个人也不致结合起来成为群众和群氓,从而提出无机的见解和希求并成为一种反对有机国家的赤裸裸的群众力量。

  附释:最重要的逻辑真理之一,就是作为对立面而处于极端地位的特定环节,由于它同时又是居间者,因而就不再是对立面,而是一种有机的环节。有人主要是从各等级和政府相对立的观点来看待各等级,以为这就是各等级的本质地位。这种偏见非常流行,但是极其危险,所以在讨论现在这个论题时,把这一方面提到首要地位就尤其重要。等级要素只是通过自己的中介作用才显示出自己是一种有机的即纳入整体的部分。因此,对立本身就被降格为假象。

  如果这种对立由于得到了表现,因而不仅是一种表面现象,而且实际上还是一种实体性的对立,那末,国家必然会招致灭亡。

  对抗并不带有这种性质这一标志,由于事物的本性,产生于下列情况:互相冲突的各方面并不是国家机体的本质要素,而是一些比较特殊和琐碎的事物,而且和这种内容有密切联系的情欲也变成了对主观利益的偏私的和贪婪的追逐(如争夺国家要职)。

  补充(人民代表制的意义)国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关系。专制国家只有君主和人民,后者如果起作用的话,仅仅作为破坏性的群众而对国家组织起作用的。但当群氓进入国家而成为有机部分时,他们就采取合法而有秩序的方法来贯彻他们的利益。相反地,如果不存在这种手段的话,那末群众的呼声总将是粗暴的。

  因此,专制国家的暴君总是姑息人民而只拿他周围的人来出气。同样,专制国家的人民只缴纳少数捐税,而在一个宪政国家,由于人民自己的意识,捐税反而增多了。

  没有一个国家,其人民应缴纳的捐税有象英国那样多的。

  第303节

  普遍等级(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政府中供职的等级)直接由于它自己的规定,以普遍物为其本质活动的目的;私人等级在立法权的等级要素中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所以,这种私人等级既不是简单的不可分解的集合体,也不是分裂为许多原子的群体,而只能是它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它分为两个等级:一个等级建立在实体性的关系上;另一个等级则建立在特殊需要和以这些需要为中介的劳动上(第201节以下)。只有这样,存在于国家内部的特殊物才在这方面和普遍物真正地联系起来。

  附释:这是和另外一种流行的观念相抵触的,按照这种观念,私人等级在立法权中被抬举起来,得以参与普遍事务,但是在选举自己的代表来执行这种职能的时候,或者甚至是在每一个人亲自投票的时候,私人等级都必须通过单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原子式的抽象的观点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就已经消逝了,因为在那里,单个的人只有作为某种普遍物的成员才能表现自己。但是国家却在本质上是由本身就构成了集团的那些成员所组成的,国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应该象无机的群体那样行动。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种群体,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因此,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当我们听到人们谈论国家制度而谈到人民这一无组织的集体的时候,我们预先就知道,除了一些笼统的话和歪曲的演词以外,不可能指望听到什么别的东西。

  以上述集团为存在形式的各种共同体进入了政治领域,即进入最高的具体的普遍性领域的时候,竟有人想把这些共同体重新分解为个人组成的群体。因而这种想法就把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彼此分割开来,并使政治生活悬在空中,因为按照这种想法,政治生活的基础只是任性和意见的抽象的单一性,从而就是一种偶然性的东西,而不是自在自为的稳固而合理的基础尽管在这些所谓的理论看来,市民社会的一般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绝不相同的东西,但语言仍然保持了以前就存在的二者之间的结合。

  第304节

  政治上的等级要素在其本身的规定中同时还包含着过去的领域中就已经存在的等级差别。它的地位最初是抽象的,就是说,对整个王权原则或君主制原则说来,是经验普遍性的极端,这种经验普遍性的地位对这一原则说来包含着一种适应的可能性,因而也包含着敌对的可能性。这种抽象的地位只是当它的中介作用得到存在时,才能成为合乎理性的关系(即推论,参阅第302节附释:)。从王权方面看,行政权(第300节)已经具有这种规定;同样,从各等级方面看,它们的某个环节必须使作为中间环节而存在这一点成为它的基本规定。

  第305节

  在市民社会的各等级中有这样一个等级,它所包含的原则本身就能够构成这种政治关系,这就是自然伦理的等级,它以家庭生活为基础,而在生活资料方面则以地产为基础。所以,这个等级在它的特殊性方面具有以自身为基础的意志(这一点和君主要素相同)和君主要素所包含的自然规定。

  第306节

  这个等级是为了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按照比较确定的方式构成的,因为它的财产既不依赖于国家的财产,又和职业没有保障无关,和利润的追逐及财产的任何可变性无关,因为它的财产既不仰仗于行政权的恩宠,也不仰仗于群众的青睐。它的财产甚至不为它自己的任性所左右,因为这一等级的成员都负有政治使命,他们不象其他市民一样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全部财产,有权把财产一视同仁地在身后遗给自己的子女。这样,他们的财产就成为不可转让的长子继承的世袭领地。

  补充(长子继承制)这个等级具有比较独立的意志。总的说来,土地占有者等级分为有教养的部分和农民等级。同时,和这两部分对立的还有产业等级和普遍等级,前者依赖于人们的需要,并指向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后者则完全依靠国家。长子继承制可以使这一等级更有保障和更为巩固,但是这种制度只有在政治方面才有好处,因为它所受到的牺牲具有政治目的——使长子能独立生活。长子继承制的根据是:国家不能光指望一定政治情绪的简单的可能性,而必须依靠某种必然的东西。当然,政治情绪是和财产无关的,但二者之间又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因为拥有独立财产的人不会受外界环境的限制,这样,他就能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

  在没有政治制度的地方,建立和保护长子继承制无非是给私人权利的自由带上锁链,所以长子继承制或者必须和政治意义相结合,或者注定要灭亡。

  第307节

  可见,实体性的等级中的这一部分的权利,一方面固然以家庭的自然原则为基础,但是这一原则同时又通过沉重的牺牲转向政治目的方面,因此,为这一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就成了这一等级的主要使命,这一等级同样也因此负有从事这类活动的使命,而且他们之所以有权利进行这类活动,只是由于他们的出生,并非取决于选举的偶然性。所以这个等级占有两个极端的主观任性或偶然性之间的实体性的巩固的地位,而且它(见上节)本身和王权这一环节有共同之处,同时在其他一切方面又同另一极端具有同样的需要,分享同样的权利,结果它就同时成为王位和社会的支柱。

  第308节

  构成等级要素的另一部分的是市民社会的不稳定的一面,这一部分只能通过议员来发表政见,从这表面看来似乎是由于它的成员众多,而实质上则是它的使命和职业的性质造成的。由于这些议员是市民社会派出来的,所以就直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市民社会在派议员时是以它的本来面目出现的,就是说,它不是一群原子式地分散的单个人,不是仅仅为了完成单一的和临时的活动才一时凑合起来而事后则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联系的人们,相反地,它是一个分为许多有组织的协会、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的整体,这些团体因此才获得政治联系。

  正如第一等级有权不依靠选举而出面(第307节)一样,这一等级也有权派出受君主召唤的议员,因此等级和等级会议的存在就获得了合法的特殊的保障。

  附释:有人说,一切人都应当单独参与一般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因为一切人都是国家的成员,国家的事务就是一切人的事务,一切人都有权以自己的知识和意志去影响这些事务。这一看法是想给国家机体灌输没有任何合理形式(可是只有这种形式才能使国家成为机体)的民主因素,它之所以这样引诱人,是因为它死抱住每一个人都是国家成员这种抽象的规定;而肤浅的思维就正是抓住抽象概念不放的。合乎理性的观察即理念的意识是具体的,所以它符合真正实践的意义,而这种实践的意义本身不外是合乎理性的意义,即理念的意义。可是这种理念的意义不应同事务成规和有限领域的眼界混同起来。具体的国家是分为各种特殊集团的整体;国家的成员是这种等级的成员;他只有具备这种客观规定才能在国家中受到重视。他的普遍规定都包含着双重的因素。国家的成员是私人,而作为能思想的人,他又是普遍物的意识和意志。但是这种意识和意志只有在充满了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就是特殊的等级及其规定)的时候,才不是空虚的,而是充实的和真正有生气的。换句话说,个人是类,但是他只有作为最近的类才具有自己内在的普遍的现实性。

  因此,他首先在他的同业公会、自治团体等(第251节)领域中达到他的对普遍物说来是现实的和有生气的使命,这些领域的大门对他是开着的,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才干进入他有资格加入的任何一个领域,包括普遍等级在内。一切人都应当参与国家事务这一观念所包含着的另一个前提,即一切人都熟悉这些事务,是荒谬的,尽管我们可以常听到有人如此说。但是公共舆论(见第316节)替每个人开辟了一条道路,使他有可能表示对普遍物的主观意见,以引起人们的重视。

  第309节

  既然选派议员是为了要议员们商讨和决定普遍事务,所以选派议员的意义是:由于信任,这些能比选派者更好地理解普遍事务的个人才被推选出来;并且他们不会为某一个自治团体或同业公会的特殊利益而反对普遍利益,而会在实质上维护这种普遍利益。因此,他们对选举人的关系不是受一定指令约束的代理人的关系,并且这些议员的会议按其规定来说应该是有生气的,议员们可以在这里互通情况,彼此说服,并共同商讨问题。

  补充(议员和他的选民)实行代表制含有这种意义,即同意并不是由一切人直接来表达,而应通过全权代表来表达,因为在代表制之下,单个人不再作为无限的人而出现。代表制的基础是信任,但是信任并不等于要本人亲自投票。按多数票表决也和只有本人亲自参加表决通过的决议本人才必须执行的原则相矛盾。我们信任某人,是因为我们认为他会高度理智地、心地纯洁地把我们的事务看成他自己的事务。因此个别主观意志这一原则消灭了,因为我们所给予的信任是对一种事物、对一个人的原则、或一般地对他的行谊、具体智能的信任。

  所以重要的是,凡进入等级要素的人应具有适应被邀参加处理普遍事务这种任务的品质、见解和意志。换句话说,问题不是个人作为抽象的单个人而发言,相反地,他应在处理普遍物的会议中使他的各种利益得以伸张。选民需要有使他们所派遣的议员执行和实现这一点的保障。

  第310节

  由于独立的财产已经在等级的第一部分中求得自己的权利,所以在以市民社会的变动不定的成分为基础的第二部分那里,保障代表们具有符合这一目的的品质和情绪的,主要是他们在官府和国家的职位上实际管理事务时所获得的和受过实践检验的情绪、技能和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设施和利益的知识,以及因此而发展起来并经过锻炼的官府和国家的智能。

  附释:向所谓人民方面要求这种保障时,关于自己的主观意见总认为这种要求是多余的,甚至也许是侮辱性的。但是国家用来作为自己的规定的是某种客观的东西,而不是主观的意见及其自信;对国家说来,个人只可能是他身上那种能够客观地加以认识和考验的东西,国家应该特别加以注意的正是等级要素第二部分的这个方面,因为这一部分的根源是在以特殊物为目的的利益和职业方面,这里正是偶然性、变化性和任性的表现场所。

  外界的条件,即一定数量的财产,单独地看来,显得是片面性的极端,正好象选民赤裸裸的主观信任和意见是另一个片面性的极端。这两者都是抽象的概念,它们与讨论国家事务所必要的和第302节指出的各种规定中所包含的具体特质,适成一个对照。

  除此以外,在选举自治团体和协会的首脑人物和其他职员时,财产这一特质有可以发生作用的场合,尤其如果好多这些事务的管理是义务职,或直接与等级事务有关而其成员是不取任何报酬的。

  第311节

  议员既然由市民社会选派,这种选派就还有这样一层意思,即议员们熟悉并亲身体验到市民社会的特殊的需要、困难和利益。按照市民社会的本性,议员是由市民社会中各种同业公会选派出来的(第308节),而且这种简单的选派方式又不致遭到抽象和原子式观念的破坏,所以议员的选派就直接实现着上述观点的要求,而选派者的选举不是完全多余的,就是拿意见和任性当儿戏。

  附释:在社会生活每一特殊的重要部门(如商业、工业等等)的议员中都有切实了解并亲身参加这一部门的个人,这显然是很有意义的;如果主张无定形的不确定的选举,这一重要情况就会被偶然性所支配。但是所有这些部门都和其他部门一样有权选派代表。如果议员被看做代表,那末只是当议员不是个别的人和某种不确定的群众的代表,而是社会生活的某一重要领域的代表,是这一领域的巨大利益的代表的时候,这一点才具有有机的合乎理性的意义。这样看来,代表制的意义就不在于一个人代替另一个人,而在于利益本身真正体现在自己。的代表身上,正如代表体现自己的客观原质一样。

  关于许多单个的人所进行的选举,还可以指出一点:特别是在大国里,由于选民众多,一票的作用无足轻重,所以不可避免地要有人对自己的投票抱漠不关心的态度,而且有投票权的人虽然赞扬这种权利并对其推崇备至,但却不去投票。这样一来,这种制度就会造成和它本身的规定相反的结果,而选举就会被少数人、被某一党派所操纵,从而被那种正好应当加以消除的特殊的偶然的利益所操纵。

  第312节

  等级要素所包含的两个方面(第305节,第308节)中的每一方面都会使谘议发生特殊的变化;此外,这些环节中有一个环节在这一领域的内部,同时也就是在现有的要素间,执行中介的特殊职能①,由此可见,这个环节也应该获得分立的存在,所以等级会议必须分为两院。

  ①参阅本书第304节。——译者

  第313节

  通过这种分立,不仅能因多次的审议而更好地保证各种决定的周密完善,也不仅能消除一时的情绪所造成的偶然性,以及按多数票决定所能造成的偶然性,而且(这正是主要的)在这种分立的情况下,等级要素就不大会采取直接反对政府的立场;如果中介环节也站在第二等级这一边,那末这个等级的意见就更有分量,因为这样一来,它的意见就显得更加公正,而与这种意见相反的意见则被抵销了。

  第314节

  等级制度的使命并不在于,它自在地使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做得顶好,它不过对这方面有所补助而已(第301节)。其实,它的特殊使命在于,通过它参加对普遍事务的了解、讨论和决定,其不参与国家行政的市民社会成员的形式的自由这一环节就达到了它的权利。所以,等级会议议事记录的公布,首先使普遍事务的知识普及。

  第315节

  开放这种认识的机会具有更普遍的一面,即公共舆论初次达到真实的思想并洞悉国家及其事务的情况和概念,从而初次具有能力来对它们作出更合乎理性的判断。此外,它又因而获悉并学会尊重国家当局和官吏的业务、才能、操行和技能。议事记录的公布使这些才能获得巨大的发展机会和高度荣誉的表现场所同时也是对单个人和群众自恃自负的又一种治疗手段,而且还是对他们的一种——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种——教育手段。

  补充(公开性的价值)等级会议的公开是一个巨大的场面,对公民说来具有卓越的教育意义。人民大部分从这里获知他们利益的真实性质。有一种照例流行的看法,以为一切人早已知道什么是对国家有利的,在等级会议中只不过把它道出而已。但是事实刚刚相反。足以示范的操行、才能、技能在这里才初次发挥出来。部长们当然是厌恶这种会议的,他们必须运用机智和辩才来应付在这里对他们所进行的攻击。但会议的公开毕竟是在一般国家事务方面教育大众的最重要手段。凡是等级会议是公开的那个民族,比之没有等级会议或会议不公开的那些民族,在对国家关系上就显出更有一种生动活泼的气象。唯有把它们的每一个步骤都公开,两院才能跟公共舆论的前进步伐一致;很显然的,某人在家里同他妻子和朋友所一起想象的是一回事,在大会中所发生的,即一个睿智卓识把另一个吞噬,是另一回事。

  第316节

  个人所享有的形式的主观自由在于,对普遍事务具有他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表达。这种自由,集合地表现为我们所称的公共舆论。在其中,绝对的普遍物、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跟它们的对立物即多数人独特的和特殊的意见相联系。因此这种实存是经常存在的自相矛盾,知识成为现象,不论本质的东西和非本质的东西一同直接存在着。

  补充(公共舆论的价值)公共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在国家中现实地肯定自己的东西当然须用有机的方式表现出来,国家制度中的各个部分就是这样的。但是,无论那个时代,公共舆论总是一支巨大的力量,尤其在我们时代是如此,因为主观自由这一原则已获得了这种重要性和意义。现时应使有效的东西,不再是通过权力,也很少是通过习惯和风尚,而确是通过判断和理由,才成为有效的。

  第317节

  因此,公共舆论不仅包含着现实界的真正需要和正确趋向;而且包含着永恒的实体性的正义原则,以及整个国家制度、立法和国家普遍情况的真实内容和结果。这一切都采取常识的形式,这种常识是以成见形态而贯穿在一切人思想中的伦理基础。在这个内在的真理进入意识并表现为一般命题而达到观念的同时——不论为了自己,或是为了支持有关公共事务、规章制度、国内党派关系和所感到的需要等方面的具体论辩,——一切偶然性的意见,它的无知和曲解,以及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也都出现了。由于这里所考虑的是独特观点和独特认识的意识,所以意见愈是独特,它的内容就愈恶劣;因为凡其内容完全是特殊的和独特的那些东西都是恶劣的。相反地,合乎理性的东西是绝对普遍的东西,而独特的。东西才是意见所赖以自吹自擂的东西

  附释:因此下列两种说法不应看做是出于不同的主观观点。人们一方面说:Voxpopuli,doxaei〔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另一方面,例如亚里奥斯多①又说:Che′lVolgareignoranteogn′unriprendaEparlipiùdiquelchemenointenda。〔无知庶民责斥每一个人,他对所了解得最少的东西却谈得最多。〕这两种情况在公共舆论中一并存在。由于在公共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所以决不能把它们任何一个看做的确认真的东西。看来很难区别什么是认真的东西,事实上确是如此,要是我们拘泥于直接表达成为公共舆论的那些字句的话。但是由于实体性的东西是公共舆论的内在东西,所以只有它才是的确认真的东西。

  可是实体性的东西是不能从公共舆论中找到的;正因为它是实体性的东西,所以只有从它本身和在它本身中来识别。不论人们在表示意见时是多末地慷慨激昂,也不论在提出主张时或攻击和争辩时是如何地严肃认真,①或如歌德所说:群众是令人起敬的打仗能手,但是可怜得很,他们不善于判断这些都不是关于实际问题的标准。但是这种意见决不会被人说服,而承认它的认真严肃根本不是什么认真严肃的东西。一位伟大的天才①曾经提出一个公开征求答复的问题:“是否允许欺骗人民?”必须答说,人民在他们实体性的基础、精神的本质和特定性质方面,是不受欺骗的,但是关于人民获得这方面的知识的方式,以及关于按这种方式来判断他们的行动和事件等等,他们却受自己的欺骗。

  ①腓特烈大帝为178年柏林学院论文奖金拟定一个题目“S′ilpeutêtreuItiledetromperunpeuple?”〔“欺骗人民是否可能有用?”〕(哈尔纳克:“普鲁士学院史”,袖珍版,第321页以下)。另参阅歌德短诗“既诈而伪”。这一问题早在古代提出,到了18世纪人们偏爱作肯定的答复。——拉松版

  补充(言论自由)现代世界的原则要求每一个人所应承认的东西,对他显示为某种有权得到承认的东西。

  此外,每一个人还愿意参加讨论和审议。如果他尽了他的职责,就是说,发表了他的意见,他的主观性就得到了满足,从而他会尽量容忍。在法国,一直显得言论自由要比默不作声危险性少得多,因为后面一种情形,怕的是人们会把对事物的反对意见扼在心头,至于论争则可使他们有一个出口,而得到一方面的满足,何况它又可使事物更容易沿着本身的道路向前推进。

  第318节

  因此,公共舆论又值得重视,又不值一顾。不值一顾的是它的具体意识和具体表达,值得重视的是在那具体表达中只是隐隐约约地映现着的本质基础。既然公共舆论本身不具有区别的标准,也没有能力把其自身中实体性的东西提高到确定的知识,所以脱离公共舆论而独立乃是取得某种伟大的和合乎理性的成就(不论在现实生活或科学方面)的第一个形式上条件。这种成就可以保得住事后将为公共舆论所嘉纳和承认,而变成公共舆论本身的一种成见。

  补充(伟大人物和公共舆论)公共舆论中有一切种类的错误和真理,找出其中的真理乃是伟大人物的事。

  谁道出了他那个时代的意志,把它告诉他那个时代并使之实现,他就是那个时代的伟大人物。他所做的是时代的内心东西和本质,他使时代现实化。谁在这里和那里听到了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的事业来。

  第319节

  公开发表的自由——报刊是它的工具之一,其接触面比口述广得多,可是在生动活泼方面比口述差,——想要说话以及把话说了那种刺激性的冲动的满足,一方面,由于警察法规和制度防止并处罚其越轨行动而直接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又由于它的不足为患而间接得到保证,其所以不足为患,主要在于宪法的合理和政府的巩固,其次在于等级会议的公开。后者之所以能使言论自由不足为患,乃因为有关国家利益的纯洁的和成熟的见解都在会议中尽情吐露,致使别人再也没有多大意义的东西可说,尤其使他们不再有这种看法:似乎他们的这种发言有特殊重大意义和特殊作用。最后,言论自由还由于人们对于肤浅而可憎的发言很快地和不可避免地表示漠不关心和予以藐视而得到保证。

  附释:有人说出版自由是要说就说,要写就写的自由,这样一个定义相当于把一般自由看成要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这种说法表明思想完全未经教化,还是粗鲁的和肤浅的。此外,按事物的本性来说,形式主义在言论自由这一论题上没有比在任何其他地方更为顽固不化、不可理解的了。其实,它的对象是最轻浮的、最特殊的、最偶然的意见,其内容和语调是各色各样无穷无尽的。除了它直接诱致窃盗、杀害、叛乱等等之外,还含有诡谲的、有修养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本身是十分笼统而不确定的,但同时隐藏着完全确定的意义,或者引起未经切实明示的种种后果,而这些后果既无从确定是由它所引起的,也无从确定是包含在它那个表达方式中的。

  素材和形式的这种不确定性,使法律在这些问题上无从达到其所必要的确定性。结果,由于犯过、不法和侵害在这里都采取了最特殊的和最主观的形态,所以判决也就成为一种完全主观的决断。此外,侵害行为指向别人的思想、意见和意志,而这些就是构成侵害行为达到现实性的要素。可是这个要素乃属于别人自由的范围,所以一种行动应否认为实际发生损害的行为,应由别人来决定。

  因此,我们可以批评法律,一方面说它们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说它们使人们有可能创造一些表达的语调和格式,借以规避法律,或认为法官的裁判是主观决断。其次,我们还可以反对把表达作为侵害行为来处理,因为它不是一种行为,而只是一种意见和思维,或者是清谈罢了。因此在主张内容和形式都是赤裸裸的主观性这同一口气中,我们一方面要求单纯的意见和清谈不受处罚,因为它们是不重要的和无意义的,另一方面则要求对这种意见——由于它是个人的、特别是精神财产,——和对这种清谈——由于它是这种个人财产的表达和使用,——予以高度尊敬和重视。

  可是损害个人名誉,诽谤、诟骂、侮辱政府及其首长和官吏、特别是君主本人,嘲弄法律,唆使叛乱等等,都是各种不同程度的犯罪和犯过,这点乃是而且始终是实体性的东西。诸如此类的行为通过其借以表达的要素所达到的较高度的不可确定性,并不消除它们的那种实体性质;因此,它只产生这种后果,即这些行为的主观基础,也决定着反应的本性和形态。正是犯行的这种基础,使主观性的观点和偶然性等在反应中成为必然的东西,不论这种反应是对犯罪的警察上预防或是真正的刑罚。在这里,形式主义照例注重利用外界现象的个别方面,和从这些方面所汲取的抽象观念,从事争辩,来否认事物的实体性质和具体本性。

  至于各种科学,如果是真正科学的话,根本不会出现在意见和主观观点的基地上,同时各种科学的阐明并不在于语调巧妙、指桑骂槐、半吞半吐、闪铄其词,而在于明晰地、确定地和公开地道出其意义和涵义,因之它们不属于公共舆论的范畴(第316节)。

  除此以外,我们上面已经提到,观点及其表达借以成为实施的行为而达于现实存在的这个要素,就是别人的智力、原则和意见;既然如此,那末行为的这一个方面,即它们对个人、社会和国家(参阅第218节)的真正作用和危险性,也以这些行为发生在哪种性质的基地上为转移,例如,落在火药堆里的一颗火星比掉在硬地上的一颗火星危险得多,掉在硬地上的一颗火星是会无形消失的。

  因此,正如科学的表达是在它的素材和内容中获得它的权利和保证一样,不法的表达也可能在它自身所招致的藐视中获得一种保证,或者至少获得容忍。这种行为就其自身说同样是法律上应受处罚的犯行,但是其中一部分可以算做这样一种愤慨的非难,即内在的无能感觉到自身受别人占优势的才能和德行的压迫,于是不得不表示这种非难,以求在这种优势面前肯定自己,并使自己的虚无性重新获得一种自我意识。这就象罗马士兵对他们大将军们所为的、一种比较无伤大雅的非难。罗马士兵由于他们经历艰苦的服役和纪律,尤其由于他们的姓名没有列入凯旋荣誉中,所以在凯旋游行时歌唱讽刺曲,使自己跟这些大将军们保持一种平衡。前一种恶劣的可憎的非难因受人蔑视而丧失其效果,因此,正如引起大众围看的把戏一样,它只限于无意义的戏谑和包含在它内部的自我谴责。

  第320节

  主观性的最外部表现是闹意见和争辩。这种主观性在希求肯定自己的偶然性、从而也就毁灭自己的同时,使巩固存在的国家生活陷于瓦解。但是主观性在它的对立物中即在那种与实体性的意志同一的主观性中,才达到真正现实性,这种主观性构成王权的概念,它作为整体的理想性,到目前我们阐述的阶段为止,还没有达到它的权利和定在

  补充(国家主观性的理想化)我们前次已经把主观性作为君主这一国家首脑来考察①。它的另一方面是公共舆论中的任意表达,这是它的最外部的表现。君主的主观性是自在地抽象的,但它应该是一种具体的东西,这样它才是弥漫于整体中的理想性。国家在和平时期,市民生活的一切部门都稳固地存在着,但是它们这种彼此并立而各别的存在,是源出于整体的理念的。源出于整体的理念这一事实也必然要作为整体的理想性而展现出来。

  ①参阅本书第279节以下。——译者

  二 对外主权

  第321节

  对内主权(第278节)就是这种理想性,意思是精神及其现实性——即国家——的各个环节按其必然性而获得了发展,并作为国家的肢体而稳固地存在着。但是精神在自由中是无限否定的自我相关,同样,在本质上它是自为的存在,这种自为的存在把现存的差别纳入自身中,从而它是排他性的就这种规定说,国家是具有个体性的,这种个体性本质上就是个人,而现实的直接的个人就是国君(第279节)。

  第322节

  个体性作为排他性的自为的存在,表现为它对别国的关系,其中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现实精神的自为的存在在这种独立性中达到了它的定在,所以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

  附释:一个集体如果已经构成一个多少是独立自主的国家并具有自己的中心,而说这个集体愿意丧失这个中心和它的独立,以便同其他一个集体组成一个整体,说这种话的人对于集体的本性和一个独立民族所具有的自尊感就知道得很少。因此,国家在历史上最初出现的权力就是这种独立本身,纵然它是完全抽象的、还没有获得进一步的内部发展。所以,例如家长、酋长等个人占居最高地位,正是符合这种原始现象的。

  第323节

  国家的这种否定的自我相关,在定在中表现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关系,并且似乎否定的东西是一种外在的东西①外因此这种否定关系的实存就具有事故的形态,以及同来的偶然事变错综交织的形态。但是这种否定关系是国家最特有的环节,国家的现实无限性,其中一切有限的东西都达到了理想性。正是在这个环节中,国家的实体——即对抗一切单一和特殊,对抗生命、财产及其权利,以及对抗其他集团的那国家的绝对权力——使这些有限东西的虚无性出现在定在和意识中。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96节到第98节。——译者

  第324节

  把个人的利益和权利设定为瞬即消逝的环节这个规定,同时是肯定的东西,即肯定个人的绝对个体性而不是个人的偶然和易变的个体性。因此,这种关系以及它的承认就成为个人的实体性的义务,他有义务接受危险和牺牲,无论生命财产方面,或是意见和一切天然属于日常生活的方面,以保存这种实体性的个体性,即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附释:有一种很误谬的打算,在对个人提出这种牺牲的要求这一问题上,把国家只看成市民社会,把它的最终目的只看成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其实,这种安全不可能通过牺牲应获得安全的东西而达到;情形刚刚相反。

  本节所述也包含战争的伦理性的环节。战争不应看成一种绝对罪恶和纯粹外在的偶然性,从而说它本身具有偶然的根据,不论其为当权者或民族的激情,不公正的事由,或任何其他不应有的事都好。本性是偶然的东西才会遭到其他偶然的东西,而这种命运正是必然性。一般说来,概念和哲学会使纯粹偶然性这种观点消失,而在表现为假象的偶然性中识别其本质,即必然性。有限的东西,如生命财产,被设定为偶然的东西,那是必然的,因为这就是有限东西的概念。从一方面看,这种必然性具有自然力的形态,因而一切有限的东西都迟早必死,从而是暂时性的。

  但是在伦理性的实体即国家中,自然被夺去了这种力量,而必然性也就上升为自由的作品,即一种伦理性的东西。至于那种暂时性则成为所希求的消逝,作为有限东西的基础的否定性也成为伦理性的本质所特有的实体性的个体性。

  战争是严肃对待尘世财产和事物的虚无性的一种状态——这种虚无性通常是虔诚传道的题目。因此,在战争这一环节中,特殊物的理想性获得了它的权利而变成了现实。战争还具有更崇高的意义,通过战争,正如我在别处表示过的①,“各国民族的伦理健康就由于它们对各种有限规定的凝固表示冷淡而得到保存,这好比风的吹动防止湖水腐臭一样;持续的平静会使湖水发生相反的结果,正如持续的甚或永久的和平②会使民族堕落”。

  ①黑格尔:《关于处理自然法的各种科学方法》,载《哲学评论》,第2卷,第2部分,第62页(《全集》,第1卷,第373页)。——拉松版②指康德的建议而言,1795年他写了一篇短文《永久和平论》。——译者

  可是,这个只是哲学观念,或如人们所惯说的,是天意的辩护,而实际的战争还需要他种辩护,关于这一点,容俟下述①。

  ①参阅本书第334节到第337节,又第343节。——译者

  在战争中即在一种对外的偶然关系中所含有而显露出来的理想性,与国家内部各种权力成为整体的有机环节这一理想性是相同的。这在历史现象中是以各种不同形态表现出来的,其中一种就是幸运的战争防止了内部的骚动,并巩固了国家内部的权力。其他现象也能说明这一点。例如一国人民由于不愿意忍受或竟害怕对内主权,结果被另一国征服,他们愈是不能首先对内把国家权力组织起来,他们争取独立的事业就愈难有成功和光荣的希望(为了怕死而他们的自由死亡了)。

  又不依靠武装力量而用其他方法来保障它们自主的那些国家(例如与邻邦相比小得不相称),可以根据一种内部国家制度而巩固地存在,这种国家制度,就其本身而言,是不能保证对内对外和平的。

  补充(永久和平)在和平时期,市民生活不断扩展;一切领域闭关自守,久而久之,人们堕落腐化了,他们的特异性也愈来愈固定和僵化了。但是健康需要躯体的统一,如果一切部分各自变成僵硬,那就是死亡。永久和平这一要求往往是作为一种理想而被提出的,人类似乎必须全力以赴。例如康德曾建议成立一个国君联盟来调停国与国间的争端,人们打算把神圣同盟成为这样一种制度。可是国家是个体,而个体性本质上是含有否定性的。纵使一批国家组成一个家庭,作为个体性,这种结合必然会产生一个对立面和创造一个敌人。由于战争的结果,不但人民加强起来,而且本身争吵不休的各民族,通过对外战争也获得了内部安宁。当然,战争造成财产上的不安全,但是这种实际不安全不外是一种必然的运动。我们听到许多传道者在说教坛上讲世俗事物是不安全的、虚空的和变幻无常的,可是不论我们如何受到感触,每个人都这样想:“我至少会保持着自己的东西”。

  但当这种不安全是以手持晃耀利刃的骠骑那种形态出现,而且真是要干起来的时候,预言一切这种情况而令人伤感的那种说教,就转而咒骂征服者。

  尽管如此,当事物的本性要求时,战争还是会发生的;种籽又一次发芽了,在严肃的历史重演面前,饶舌空谈终于成为哑口无言。

  第325节

  由于为国家的个体性而牺牲是一切人的实体性的关系,从而也是一切人的普遍义务,所以这种关系,作为理想性的唯一的方面以对抗巩固地存在的特殊物的实在性,同时就成为一种特殊关系,而献身于这种特殊关系的人自成一个等级,以英勇著称。

  第326节

  国与国间的争议可以它们关系中任何一个特殊方面为其对象。戮力保卫国家的特殊等级的主要使命也就在于应付这种争议。如果国家本身,它的独立自主,陷于危殆,它的全体公民就有义务响应号召,以捍卫自己的国家。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动员全国力量,放弃本身内部生活而全力对外作战,防御战就转化为征服战。

  附释:国家武装力量之成为常备军,以及负有卫国使命的特殊职业之成为一个等级,都是一种必然性,正如其他特殊环节、利益和职业之各成为一个身分或等级——婚姻身分、产业等级、政治等级、公务人员等级等等——也都是一种必然性一样。在各种根据上往返徘徊的抽象推论考察了设置常备军还是比较有利或有害这一问题以后,结果竟断定后者为是,这是因为事物的概念总比事物个别的和外在的方面难于捉摸,又因为在市民社会的意识中,特殊性的利益和目的(费用及其后果,更沉重的赋税等等)要比绝对必然的东西被抬举得更高,结果,后者仅仅被看做前者的手段。

  第327节英勇本身是形式的德,因为它是从一切特殊目的、财产、享受和生命中抽出的那自由的最高抽象;但是这种外在现实方式的否定性和作为完成英勇行为的那种舍身取义,就其本身说,不具有精神性质;内心情绪可能是这种或那种英勇行为的理由,而它的实际结果也可能不为自己而只是为着别人

  补充(英勇)军人等级是负责保卫国家的普遍性的等级,它有义务使在它本身中自在的理想性达到实存,即有义务牺牲自己。英勇诚然是各种各样的。动物和强盗的胆量,为荣誉的英勇和骑士式的英勇,都还不是英勇的真实形式。有教化民族的真实英勇在于准备为国牺牲,使个人成为只是多数人中的一个。在这里,重要的不是个人的胆量,而是在于被编入普遍物中。

  在印度,50个人战胜了20,00个人,其实这20,00个人不是都胆怯的,但是他们就没有这种情绪同别人结合,戮力一致。

  第328节

  作为情绪的英勇,它的固有价值包含在真实的绝对的最终目的即国家主权中。这种最终目的的现实性,作为英勇的作品,是以个人现实性的牺牲为其中介。因此这种形态包含着极端尖锐的矛盾:牺牲自己,然而这却是他的自由的实存!

  个体性具有最高的独立性,然而同时它的实存在外部秩序和服务的机器中起作用;一方面,绝对服从和放弃私见与争辩,就是要做到没有头脑,另一方面,要最强烈地、广泛地做到镇定和当机立断;对个人施加最敌对而且是亲身的行动,然而他对他们,作为个人说来,毫无冤仇,甚且不无好感。

  附释:冒生命的危险当然比光怕死要高明,但还是属于单纯否定的东西,它本身既没有规定,也没有价值。肯定的东西即目的和内容才给与这种勇敢以意义。强盗和杀人犯以犯罪为其目的,冒险家以他私见所想象的为其目的,如此等等,他们都有那种拼命的胆量。现代世界的原则,即思想和普遍物,给英勇以更高的形态,因为英勇的表达看来更加机械式了,它不是这一特殊人的活动,而只是某一整体的一肢的活动。同样,它看来不是指向单个人,而是指向一个敌对的整体,这就使个人勇敢成为一般的无人称的勇敢。现代世界的原则就因而发明了枪炮,这种火器的发明把英勇的个人形态转变为较抽象的形态,乃非偶然。

  第329节

  国家的对外趋向在于它是一个个别主体,因此,它对别国的关系属于王权的范围。正因为这个缘故,王权而且只有王权才有权直接统率武装力量,通过使节等等维持同其他国家的关系,宣战媾和以及缔结条约。

  补充(国君)几乎所有欧洲国家,其王权都属于

  个人形式的最高当局,他以处理对外关系为职责。在采行等级会议制的国家,可以发生这样一个问题;宣战媾和是否应该由各等级来决定才对,无论如何,特别有关经费事项它们将保持对战与和的决定发生影响,例如,在英国不可能进行不得人心的战争。但如果以为国君和内阁比较国会更易受激情的支配,因而企图把战与和的决定归国会掌握,那就必须指出,往往整个民族可能比它的国君更为兴奋激动。在英国,有过好多次全体人民逼着要进行战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强迫部长们这样做。毕特之所以能得人心①,正因为他知道怎样迎合全国人民当时的意向。

  ①1793年。——译者

  只是后来①人民才冷静下来,开始意识到战争是无用的和不必要的,并且也没有考虑到经费就开始作战的。除此以外,国家不是只同另一个国家而是同许多国家发生关系,这些关系错综复杂,微妙之至,只有最高当局才能加以处理。

  ①1797年。——译者

  第二 国际法

  第330节

  国际法是从独立国家间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国际法中自在自为的东西保存着应然的形式,因为它的现实性是以享有主权的各个不同意志为依据的补充(国际法)国家不是私人,相反地,国家是自在的、完全独立的整体自身,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单纯道德的和私法的关系有别。人们往往要从私法的和道德的观点来看待国家,殊不知私人的地位是这样的:他们处于法院管辖之下,而法院使自在的法成为实在。至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确也应该自在地合乎法,但在尘世中,自在存在的东西还应该拥有权力。由于现在还没有任何权力来对国家作出裁判,决定什么是自在的法,并执行这种裁判,所以就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说,我们必须一直停留在应然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主体间的关系,它们彼此订约,但同时凌驾于这些约定之上。

  第331节

  作为国家的民族,其实体性的合理性和直接的现实性就是精神,因而是地上的绝对权力。由此可见,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来说是拥有主权和独立的。它有权首先和绝对地对其他国家成为一种主权国家,即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但同时这种权能只是形式上的,而要求承认国家,如果仅仅因为它是一个国家,那末其要求是抽象的。事实上,它究竟是不是这样一种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这一点要决定于它的内容,即国家制度和一般状况;而承认既包含着形式与内容这两者的同一,所以它是以其他国家的观点和意志为依据的。

  附释:不同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不是一个现实的人(第71节和其他各节①),同样,不同其他国家发生关系的国家也不是一个现实的个体(第322节)。一个国家的正统性,或更确切些说,由于国家是对外的,所以也是王权的正统性,一方面是一种完全内部的关系(一个国家不应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另一方面,同样是本质的,它必须通过别国的承认才成为完善的。但是这种承认要求一项保证,即别国既应承认它,它也应同时承认别国,就是说尊重别国的独立自主,因此,一国内部发生的事,对别国说来不是无所谓的。

  ①例如第40节。关于承认参阅第349节附释:——译者

  例如关于游牧民,或一般说来,关于任何一个具有低级文化的民族,可以发生这样一个问题:在哪种程度上它可以被看成一个国家。宗教观点(如往昔在犹太民族和各回教民族那里)可能引起一个民族和其他民族间更高程度的对立,这种对立排除了承认所必要的一般的同一。补充(实存的力量)当拿破仑在康普福米欧和平会议①前表示:“法兰西共和国不需要承认,正如太阳不需要承认一样”,这句话的涵义,不外指事物实存的力量;这种力量已经保证了承认,更不用人们明白表示。

  ①1797年拿破仑第一次意大利战役结束时。——译者

  第332节

  国家在相互对待中的直接现实性,分为各色各样的关系,它们由双方独立的任性来规定,从而具有一般契约形式的性质。可是这种契约的素材,就其种类说,要比在市民社会中的少得不可以数计,因为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在很多方面相互倚赖,而各个独立国家主要是自给自足的整体。

  第333节

  国际法与实定条约的特殊内容有别,它是国家间应该绝对有效的普遍的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于,条约作为国家彼此间义务的根据,应予遵守。但是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以主权为原则,所以在相互关系中它们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它们的权利不是由被组成为超国家权力的普遍意志来实现,而是由它们特殊意志来实现的。因此,国际法的那种普遍规定总是停留在应然上,而实际情况也正是合乎条约的国际关系与取消这种关系的相互更替。

  附释:国家之间没有裁判官,充其量,只有仲裁员和调停人,而且也只是偶然性的,即以争议双方的特殊意志为依据的。康德的想法是要成立一种国际联盟,调停每一争端,以维护永久和平。这种联盟将是被每个个别国家所承认的权力,旨在消弭纷争,从而使诉诸战争以求解决争端成为不可能。康德的这种观念以各国一致同意为条件,而这种同意是以道德的、宗教的或其他理由和考虑为依据的,总之,始终是以享有主权的特殊意志为依据,从而仍然带有偶然性的。

  第334节

  由此可见,如果特殊意志之间不能达成协议,国际争端只有通过战争来解决。但在各国极广大的范围内和它们人民所建立的多方面的关系中,可以很容易和大量发生各种损害,至于哪些损害应看成切实破坏条约或损害国家的主权与荣誉,这一点其本身依然是无法确定的。其所以如此,因为国家可以把每一细小事件都看成涉及它的无限性和荣誉;当一个强有力的个体性愈是经过内部长期和平面被驱使向外寻求和制造活动的题材时,它愈会有这种感受。

  第335节

  除此以外,国家作为一般精神的东西,不以仅仅注意实。际上已发生的损害为限。相反地,它还具有对这种损害的表象,认为别国对它有急迫的危险,同时它还会上下盘算盖然。性的大小,推测别国的意图,如此等等,这些都构成纷争的原因。

  第336节

  由于各国都是以作为特殊意志的独立主体相互对待(条约的有效性就是以此为依据的),又由于整体的特殊意志完全以它自身的福利为内容,所以福利是国家在对别国关系中的。最高法律;如果我们想到国家的理念正在于扬弃其自身中的法(作为抽象的自由)和福利(作为充实抽象自由的特殊内容)的对立,而对国家的最初承认(第331节)也正与国家是一种具体的整体有关,尤其见得福利是国家在对别国关系中的最高原则。

  第337节

  国家的实体性的福利,就是作为一个特殊国家在它特定利益和状态中以及同样特殊的对外情况中(包括特殊条约关系在内)的福利。所以政府属于一种是特殊智慧的事而不是普遍天意的摄理(参阅第324节附释:)。同样,在对其他国家关系中的目的,以及替战争和条约正义性辩解的原则,也不是一种普遍的(博爱的)思想,而是它的特定的和特殊的、实际受到侵害或威胁的福利。

  附释:有一个时期,人们好谈道德和政治的对立,并要求后者适合前者。这里只须一般地指出,国家福利具有与个人福利完全不同的合法性。伦理性的实体,即国家,直接在具体而不是抽象的实存中获得它的定在,即它的权利。它的行动和行径的原则,只能是这种具体实存,而不是被看做道德戒律的许多普遍思想中的任何一种思想。在这种所谓对立中政治总是所谓不法的那种观点,乃是建立在对道德、对国家本性和对国家跟道德观点的关系的那肤浅观念之上的。

  第338节

  国家彼此都承认为国家这一事实,即使在那无法无天而由权力和偶然性支配一切的战争状态中,也仍然是一种纽带,在这种纽带的联系中,它们彼此都算做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因此在战争中,战争本身被规定为一种应该消逝的东西。所以战争包含着下列国际法规定,即和平的可能性应在战争中予以保存,尊重使节,即其一例;又一般说来,战争的矛头不得指向内部制度、和平的家庭生活与私人生活,也不得指向私人。

  补充(现代的作战)因而,现代战争的进行方式是人道的,人与人之间没有刻骨仇恨,个人的敌意,充其量在前哨出现着。但是在军队——作为军队来说——中,敌忾是某种模糊的东西,在一方尊重他方的义务时,敌忾就应让出它的地位。

  第339节

  除此以外,在战争中国家彼此之间的关系(例如,关于战俘问题),以及在和平时期一国对从事私人交易的他国人民所特许的权利等等,主要以国际惯例为依据,国际惯例是在一切情况下被保存着的、行为的内在普遍性。

  补充(欧洲的国际法)欧洲各民族根据它们立法、习惯和文化的普遍原则组成一个家庭。在战争状态中国际法上的行动也根据这一原则而有所修改,否则一切都身受互相为非作恶的心理所支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摇摆不定的,也没有裁判官来调整这种关系,唯一最高裁判官是普遍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

  第340节

  国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是特殊物,因此,在这种关系中激情、利益、目的、才德、暴力、不法和罪恶等内在特殊性和外在偶然性就以最大规模和极度动荡的嬉戏而出现。在这种表演中,伦理性的整体本身和国家的独立性都被委之于偶然性。由于各民族作为实存着的个体只有在它们的特殊性中才具有其客观现实性和自我意识,所以民族精神的原则因为这种特殊性就完全受到了限制。各民族在其相互关系中的命运和事迹是这些民族的精神有限性的辩证发展现象。从这种辩证法产生出普遍精神,即世界精神,它既不受限制,同时又创造着自己;正是这种精神,在作为世界法庭的世界历史中,对这些有限精神行使着它的权利,它的高于一切的权利。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节

  普遍精神的定在的要素,在艺术中是直观和形象,在宗教中是感情和表象,在哲学中是纯自由思想,而在世界历史中是内在性和外在性全部范围的精神现实性。世界历史是一个法院,因为在它的绝对普遍性中,特殊的东西——即在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家神、市民社会和民族精神——只是作为理想性的东西而存在,在这个要素中,精神的运动就在于把这一事实展示出来。

  第342节

  其次,世界历史不是单纯权力的判断,就是说,它不是盲目命运的抽象的和无理性的必然性。相反地,由于精神是自在自为的理性,而在精神中理性的自为存在是知识,所以世界历史是理性各环节光从精神的自由的概念中引出的必然发展,从而也是精神的自我意识和自由的必然发展。这种发展就是普遍精神的解释和实现。

  第343节

  精神的历史就是它自己的行为,因此精神仅仅是它所做的事,而它的行为就在于把自己,在这里是作为精神,变成它自己意识的对象,并在对自己解释自己中把握自己。这种把握是它的存在和原则,完成这一把握同时也就是它的外化和过渡。从形式上来表达,重新把握这种把握的精神,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由外化返回到自身的精神,比起它自己处在前一阶段的把握时是更高阶段的精神。附释:这里发生了人类的完善性和教育的问题。主张这种完善性的人猜测到精神的本性的某些东西,因为它的本性就是以ω~ισαò〔知道你自己〕为它存在MJNOAEJ.的规律,并且——由于它把握到它自己是什么——比起曾经构成它的存在的那种形态是一种更高的形态。但是,对那些拒绝接受这种思想的人说来,精神一直是一个空洞的字眼,而历史则是偶然的、所谓单纯人类努力和激情的浅薄嬉戏。即使他们在这方面也谈到天意和神的计划,并表示对一种更高的权力具有信仰,然而他们的观念始终不获实现,因为他们明白表示,神的计划对他们说来是一种不可认识和不可理解的东西。

  第344节

  在世界精神所进行的这种事业中,国家、民族和个人都各按其特殊的和特定的原则而兴起,这种原则在它们的国家制度和生活状况的全部广大范围中获得它的解释和现实性。在它们意识到这些东西并潜心致力于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它们不知不觉地成为在它们内部进行的那种世界精神的事业的工具和机关。在这种事业的进行中,它们的特殊形态都将消逝,而绝对精神也就准备和开始转入它下一个更高阶段。

  第345节

  正义和德行、不法、暴力和罪恶、才能及其成就、强烈的和微弱的情欲、过错与无辜、个人生活和民族生活的华美、独立、国家和个人的幸与不幸,所有这些都在已知现实性的领域中有其一定的意义和价值,并在其中找到它们的判决和正当性,虽然只是部分的正当性。世界历史则超出于这些观点之上。世界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保持着世界精神的理念的那个必然环节,而那个环节就在它的那个阶段获得它的绝对权利,至于生活在那个环节中的民族则获得幸运与光荣,其事业则获得成功。

  第346节

  历史是精神的形态,它采取事故的形式,即自然的直接现实性的形式。因此,它的发展阶段是作为直接的自然原则而存在的。由于这些原则是自然的,所以它们是相互外在的多元性;因而它们又是这样地存在着,即其中每个归属于一个民族,成为这个民族的地理学上和人类学上的实存。

  第347节

  这种环节作为自然原则所归属的那个民族,在世界精神的自我意识的自我发展进程中,有执行这种环节的使命。这个民族在世界历史的这个时期就是统治的民族;它在世界历史中创立了新纪元,但只能是一次的(第346节)。它具有绝对权利成为世界历史目前发展阶段的担当者,对它的这种权利来说,其他各民族的精神都是无权的,这些民族连同过了它们的时代的那些民族,在世界历史中都已不再算数了。

  附释:一个世界历史性民族的特殊历史,一方面包含着它的原则的发展,即从它幼年潜伏状态起发展到它全盛时期,此时它达到了自由的伦理性的自我意识而进窥普遍历史;另一方面,它包含着衰颓灭亡的时期,其实,衰颓灭亡标志着在这个民族中出现了一个作为纯粹否定它自己的更高原则。这种情况指出,精神过渡到了那个更高原则,而另一个民族获得了世界历史的意义。

  从这一新时期开始,先前那个民族就丧失了它的绝对利益。诚然,那时它也会积极地接受更高原则,并按这个原则把自己组织起来。但是它对待这个原则,好象对待螟蛉子一样,缺乏内在的生气和活力。它可能丧失其独立,也可能作为一个特殊国家或一批国家而继续存在或苟延残喘,并偶然地卷入各种各样的内部事业和对外战争中。

  第348节

  居于一切行动也包括世界历史性行动在内的顶点的是个别的人,他们是使实体性的东西成为现实的那种主观性(第279节附释:)。他们是世界精神的实体性事业的活的工具,所以是直接跟这种事业同一的;但是这种事业又躲避着他们,所以它不可能是他们的客体和目的(第344节)。

  因此他们虽然完成了这种事业,但是他们既得不到同时代人的崇敬和爱戴(同节)、也得不到后世舆论的崇敬和爱戴。相反地,他们在这种舆论中只是由于他们事业的主观形式而享受到一部分不朽光荣。

  第349节

  一个民族最初还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家庭、游牧民、部落、群体等等向国家状态过渡,一般说来,就是理念采取民族形式的实在化。如果没有这种形式,民族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它自在地存在着——就缺乏客观性来为自己和为别人在法律——即被思考的规定——中获得一种普遍物或普遍的定在,因而这个民族就不会被承认。由于它没有客观的合法性和自为地固定的合理性,所以它的独立只是形式的而不是具有主权的。

  附释:即使普通观念也不会称家长制是一种国家制度,不会称在这种状态中的民族是一个国家,或它的独立是具有主权的。因此在现实历史开始以前的情况,一方面是毫无利害感觉的愚昧的天真,另一方面是为获得形式上承认而斗争的勇气和复仇的勇气(参阅第331节和第57节附释:)。

  第350节

  理念的绝对权利出现在以婚姻和农业为起点(见第203节)的法律规定和客观制度中,不论理念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上帝的立法和恩赐或是权力和不法都好。这种权利就是英雄创建国家的权利。

  第351节

  本于上述同一规定,文明民族可以把那些在国家的实体性环节方面是落后的民族看做野蛮人(如游牧民对待狩猎民,以及农业民族对待前两者,等等)。文明民族意识到野蛮人所具有的权利与自己的是不相等的,因而把他们的独立当作某种形式的东西来处理。

  附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战争和争端,是争取对一种特定价值的承认的斗争,这一特征给这些战争和争端以世界历史的意义。

  第352节

  各种具体理念,即各种民族精神,在绝对的普遍性这一具体理念中,即在世界精神中,具有它们的真理和规定;它们侍立在世界精神王座的周围,作为它的现实化的执行者、和它的庄严的见证和饰物而出现。作为精神,它不外是它的积极运动,以求绝对知道自己,从而使它的自我意识从自然直接性的形式中解放出来,而达到它自己本身;所以在它解放过程——世界历史的王国——中,这种自我意识形成的原则。计有四个。

  第353节

  精神在最初作为直接的启示中,以实体性精神的形态为原则,这种形态是同一性的形态,在这种形态中,个别性依然沉没在它的本质中,而且还没有得到独立存在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这种实体性精神的知识,因此这种精神既是积极的内容和充实,又是作为精神的活的形式的、自为的存在。这一原则就是美的伦理性的个体性。

  第三个原则是能认识的自为的存在在自身中的深入,以达到抽象的普遍性,从而成为在同一过程中被精神所委弃的、客观世界的无限对立面。

  第四种形态的原则是精神的上述那种对立的转化,它接受它的真理和具体本质在它的内心生活中,并同客观性融成一片。回复到最初实体性的这种精神,就是从无限对立那里返回的精神,它产生和认识它的这种真理,即思想和合乎规律的现实世界。

  第354节

  按照这四个原则,世界历史可分为四种王国:(1)东方的,(2)希腊的,(3)罗马的,(4)日耳曼的

  第355节(1)东方王国

  这第一个王国是从家长制的自然整体中产生的、内部还没有分裂的、实体性的世界观,依照这种世界观,尘世政府就是神权政治,统治者也就是高级僧侣或上帝;国家制度和立法同时是宗教,而宗教和道德戒律,或更确切些说,习俗,也同时是国家法律和自然法。个别人格在这庄严的整体中毫无权利,没没无闻。外部自然界或者是直接的神物,或者是神的饰物,而现实的历史则是诗篇。朝着风俗习惯、政府国家等不同方面发展起来的差别,不成为法律,而成为在简单习俗中笨重的、繁琐的、迷信的礼仪,成为个人权力的和任性统治的偶然事件,至于等级划分则成为自然凝固起来的世袭种姓。因此在东方国家,其内部没有固定的东西,凡是巩固的东西都已成为化石了;只有在它的对外运动中,它才有生气,而这种运动也会成为原始的怒吼与破坏。它的内部安静是一种私生活的安静,在衰弱疲惫中的沉陷。

  附释:在国家形成中还是实体性的自然精神性这一环节,是每个国家在历史上的绝对出发点的形式。在《论自然国家的没落》一书(著者斯图尔博士,1812年柏林出版),中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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