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论文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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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从哲学和制度层面推进了黑格尔的现代性批判事业,提出以对象性活动的主体代替绝对精神主体,以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取代伦理国家在纯思想层面对矛盾的调和,其现代性批判思想达至一个崭新的高度。这一批判的同时也展现了马克思批判近代自由主义的丰富政治哲学意蕴。

  一、主体性的生成与现代性批判的出场

  “个人自我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性的基本原则,“一般说来,现代世界是以主观性的自由为其原则的,这就是说,存在于精神整体中的一切本质的方面,都在发展过程中达到它们的权利的”。这一原则体现了前现代世界与现代世界的根本差异。在前现代世界,人们常常“把自己看成一个较大秩序的一部分。在某种情况下,这是个宇宙秩序,一个‘伟大的存在之链’,人类在自己的位置上与天使、天体和我们的世人同侪共舞”。因此,人自降生起便在社会世界中有了一个确定不变的位置。现代主体通过怀疑这些秩序,切断获得安全感的始发纽带,赢得了自我意识内在的理性独立性和自由。“在现代,宗教生活、国家和社会,以及科学、道德和艺术等都体现了主体性原则。它们在哲学中表现为这样一种结构,即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中的抽象主体性和康德哲学中绝对的自我意识。这里涉及到认知主体的自我关联结构;为了像在一幅镜像中一样,即‘通过思辨’把握自身,主体反躬自问,并且把自己当作客体。”在现代社会,主体性原则及其内在自我意识的结构由此构成现代社会的规范源泉。

  主体性原则的确立,代表了人类理性自我意识的觉醒,意味着西方文化的改弦更张,人的自由、价值和尊严开始得到有效辩护和论证。但与此同时,它也带来危机和挑战。从哲学史上看,“黑格尔是使现代脱离外在于它的历史的规范影响这个过程并升格为哲学问题的第一人。”主体性原则不仅造成自然与精神、感性与知性、知性与理性、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判断力与想象力、自我与非我、有限与无限、知识与信仰等在哲学上的对峙,而且它本身就体现为对象性逻辑的统治一体化原则。在黑格尔看来,出现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启蒙时代错误地把知性反思放在理性的位置上,建构了一个虚假的“理性偶像”,进而将有限上升为绝对。反思哲学的无限实际上是由知性设定的,是一种否定有限的恶无限。为了能够“保存分离的成果、自由的理性意识,与此同时恢复统一,即恢复与自然、社会、上帝和命运的统一”,黑格尔提出用“理性”取代“知性”。在他看来,哲学是理性的事业,只有理性才能完成现代性自我确证的要求,才能替代宗教成为现代社会一体化的力量之源。“理性的使命就是使对立实现和谐,并在一个真正的统一体中扬弃对立。理性使命的实现,同时就意味着重建人的社会关系中所丧失的统一体。”可见,黑格尔不仅积极评价了近代哲学确立的理性自我意识的权能,与此同时,他也清醒地认识到现代性带来的人的自我分裂,社会一体化力量的匮乏,并力求用理性、精神完成现代性自我确证的要求,克服主客对立。

  在制度层面上,黑格尔指出,近代市民社会体现了“知性反思”原则。它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作为特殊的人”本身是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这个原则同时也是近代国家原则,近代国家的方方面面都体现了这个原则。在古代国家,主观目的与国家的意志完全一致,特殊性还没有解除普遍性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其二,“普遍性的形式”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的中介。每个人通过他人的中介才能达到其目的,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的正当需求。特殊目的通过与他人的关系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但这一形式只是抽象的知性形式,无法解决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分离。“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

  如何超越这种状况?如何取得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和解?教育(包括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警察和同业公会及海外殖民都是调节特殊性与普遍性冲突的形式,但在黑格尔看来,它们最终都局限于有限的目的。真正能克服这一弊端的途径在于市民社会自身的辩证运动中,它会自我否定、自我扬弃而过渡到伦理国家。黑格尔的国家观究竟是保守的,或是自由主义的,或是革命的,或是极权主义的,这是人们争论最多、误解最多的领域之一。严格说来,黑格尔的国家指的是伦理国家、有机国家,与古希腊实体性的伦理国家和近代契约国家相区分,这并不是一句简单的标签所能概括的。

  首先,黑格尔不赞同近代契约论的国家观。他始终认为,一个人的自我意识,绝不可能最初作为一个个人而获得,它只有作为从一个人的最初环境为起点的区分过程的结果才可能出现。而“个人权利”这一市民社会话语,只有在家庭开始解体的时候才出现。个人、个人权利不可能先于社会而存在,社会也不是个人简单的集合体。国家是社团(‘associations)的联合,而不是个人的联合。其次,黑格尔反对将国家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把国家的使命仅仅看作是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的工具,把单个人本身的利益看作这些人结合的最终目的。最后,黑格尔反对将国家的各环节机械地割裂开来,国家应被理解为一个辩证统一的有机体整体,各环节既同一,又相区分。

  因此,黑格尔的国家是伦理实体,但同时又是主体,是实体与主体的统一,也是特殊与普遍的统一。“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的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中保存着这个统一。”这样一种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是政治共同体和个人自我表现的完美统一体,“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

  黑格尔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试图在政治制度层面上诉诸于伦理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分裂。这是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最为系统的批判。因此,“他的政治思想不仅构成自由主义批判的持久资源,也成为自由主义内部修正、自我批判的重要资源。19世纪后期社会自由主义的修正,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自由主义的重建,直至自由主义在当代复兴过程中,黑格尔政治思想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研究,黑格尔不仅深刻认识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对于人成长的必要性,认识到复兴古希腊政治理想的虚妄性及现代社会主体性原则的巨大意义,而且也洞察到主体性所带来的种种弊病,并努力从哲学原则和制度批判层面探寻社会和谐发展的可能路径,成为最早辩证对待现代性的思想家。不过,作为整个西方理论哲学传统的“代言人”和近代思辨形而上学集大成者,黑格尔并没有真正克服“断言的天真”、“反思的天真”、“概念的天真”。因此,仅仅停留在近性主义传统内部,想在主体性原则内部来克服主体性很难取得成功。另一方面,“或许能这样说,黑格尔试图统一古代与现代、异教的主人和基督教的奴隶、古代的武士与现代的劳动者 、以公民献身精神为基础的城邦和以私人利益的满足为基础的社会,但他努力的结果与其说实现了这种统一,不如说留下了两极之间的紧张关系或一种不稳定的平衡。”黑格尔努力追求的古代与现代的调和,实质上牺牲了现代性。在黑格尔之后,“寻求如何在保留‘个人主体性’的积极成果的同时,克服‘个人主体性’与‘社会共同体’分裂的途径,便成为现当代哲学发展的重大脉络之一。”马克思在《手稿》中对此作出了富有成效的思考和推进。

  二、对象化活动原则的提出与马克思哲学主体性的变革

  在黑格尔看来,由于康德从单一的自我意识这一预设的前提出发,没有考察自我意识何以可能的问题,主体性在康德那里归根到底是抽象的、形式的,缺少鲜活的内容。“自我意识的本质”指的是真实的、普遍的自我意识,即一个自我意识对一个自我意识。从真实的自我意识出发,黑格尔提出了自己的“精神”之学。“精神是这样的绝对的实体,它在它的对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中,亦即在互相差异、各个独立存在的自我意识里,作为它们的统一而存在: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

  要成为真实的自我意识,不仅仅意味着单一的自我意识不能作为哲学的最初出发点,而且意味着它只有进入社会历史中才能实现自身。在黑格尔看来,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是精神不断克服自我分裂、自我异化而自我实现的历程,也是精神不断怀疑自身、否定自身而趋向自由的历史进程。在黑格尔看来,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因此,绝对精神不再是僵死的实体,而是活的实体,它能建立自身的运动,自己是自己的中介并最终扬弃历史回归自己。

  马克思在《手稿》中积极评价了黑格尔的主体性思想,指出:“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这体现了《精神现象学》最后成果——否定性辩证法——的伟大,但黑格尔的主体性思想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它并没有真正解决近代主体性的弊病。

  首先,人的自我产生过程必须要有一个承担者、主体,但主体知道自己是绝对自我意识的主体,即神或绝对精神,它是作为结果登场的。现实的人和自然界不过是其“谓语”和“象征”,因此,“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关系被绝对地相互颠倒了:这就是神秘的主体一客体,或笼罩在客体上的主体性,作为过程的绝对主体,作为使自身外化并且从这种外化返回到自身的、但同时又把外化收回到自身的主体,以及作为这一过程的主体;这就是在自身内部的纯粹的、不停息的圆圈。”

  其次,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劳动,而逻辑学是精神的“货币”,因此,精神的真正形式是“思维着的精神,逻辑的、思辨的精神”。在黑格尔看来,语言是思想的产物,只能表示共同的意谓,凡是语言所说出的都具有普遍性,普遍概念包含着事物的价值,亦即“本质、内在实质、真理”。尽管他强调哲学思考要回到事物的“具体概念”,要把握具体内容,但他的逻辑学仅仅处理本身已是“一种概念的特殊性”。因此,自我对象化的内容丰富的、活生生的、感性的具体活动就成为“抽象的无内容的形式”。

  最后,黑格尔认为,人的本质一自我意识,人的本质的全部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因此,“对于人的已成为对象而且是异己对象的本质力量的占有,首先不过是那种在意识中、在纯思维中即在抽象中发生的占有,是对这些作为思想和思想运动的对象的占有。”这暴露出黑格尔思想中的非批判的实证主义和非批判的唯心主义。不仅如此,在黑格尔看来,重新占有人的异化了的对象性本质还具有扬弃对象性的意义,人被看成非对象性的存在物,而“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

  在马克思之前,费尔巴哈最早以感性的对象性原理来对抗黑格尔的“醉熏熏的思辨”。在他看来,主体存在的现实性乃在于对象性,它被概括在两个命题中:(1)没有了对象,主体就成了无;(2)主体必然与其发生关系的那个对象,不外是这个主体固有而又客观的本质。但由于费尔巴哈错失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积极内容,最终陷入抽象的感性直观之中难以自拔,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费尔巴哈没有真正离开过黑格尔哲学的“基地”,没有走出近代主体性的困境。

  马克思认为:“当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坚实的呈圆形的地球上呼出和吸入一切自然力的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这种设定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而这些本质力量的活动也必须是对象性的活动。对象性的存在物是进行对象性活动的,而只要它的本质规定中不包含对象性的东西,它就不能进行对象性的活动。它所以能创造或设定对象,只是因为它本身是被对象所设定的,因为它本来就是自然界。因此,并不是它在设定这一行动中从自己的‘纯粹的活动’转而创造对象,而是它的对象性的产物仅仅证实了它的对象性活动,证实了它的活动是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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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此,我们能够毫无例外地发现:

  其一,人是作为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而被视为主体的,也就是说“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人之外的这些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本质力量不可缺少的重要对象。如果一个存在物没有对象性的关系,它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对象性的存在物,就不能同自然界打交道。“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想象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因此,人的主体性首先是人的对象性本质力量的主体性,人的激情、热情确证了这一点。

  其二,人不仅仅作为对象性存在物而存在,对象性存在物进行的是能动的对象性活动。“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因此,“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就此说来,人的主体性不会是意识在其纯粹活动的内在性中做出设计,然后转向对象之创造,而是人自身本质力量的自我肯定,表现为人在自己的生命活动中设定对象又必然与之共为一体的发展过程。

  至此,人作为主体及其主体性,在马克思的哲学境域中得到了切近的领悟。马克思的洞见在于,人的主体性赖以存在的根基乃是人的对象性活动,人的主体性只能从感性活动或实践方面去领会。这种对黑格尔主体性思想的批判,既是对现代性的犀利批判,也是对自由主义哲学基础的有力批判。

  三、市民社会批判与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规范向度

  在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退守书房,广泛阅读了近代政治学、历史学的经典文献,并系统研究了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开始揭露“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他分析了近代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矛盾,但黑格尔只是假定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利益一致性,满足于从表面上解决矛盾,但马克思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以及贯穿整个市民社会最重要的因素是私有财产。因此,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以及先于市民社会的私有制决定国家”。尽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讨论了私有财产的各个方面,但他“是在人类需求的语境下理解它的法律重要性,没有抓住它在市民社会中起着驱动力的深层作用”,马克思的贡献在于“把黑格尔局限于法权的私有财产分析扩展到社会经济领域”。

  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指出,保护私有财产的自由是政治解放的结果。政治解放确立了人权,但“任何一种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因此,政治解放是市民社会中一部分人的解放。尽管政治解放是一大历史进步,但这种解放是把大多数无 产者排除在外、剥夺大多数人自由的解放,是市民社会中一部分阶级的解放。自由这一人权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分隔权利,它还不是一般人解放的最后形式。马克思追求的是彻底的人类解放,要实现这点需要“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地,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的问题不仅仅在于他只是满足于表面上解决市民社会问题,而且在于他没有真正突破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国家实质上是“虚幻的共同体”,在根本上代表的是市民社会中“私人”即资产者的特殊利益。

  在《手稿》中,马克思通过研究英国古典国民经济学指出:“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作为自为地存在着的活动、作为主体、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就是劳动”,国民经济学家能够“认出财富的普遍本质,并因此把具有完全绝对性即抽象性的劳动提高为原则,是一个必要的进步”。虽然国民经济学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出发,但它没有给劳动提供任何东西,而是给私有财产提高了一切。由此可见,“以劳动为原则的国民经济学表面上承认人,毋宁说,不过是彻底实现对人的否定而已”。

  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曾在研究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劳动原则的积极价值,但黑格尔“只看到劳动的积极方面”。这并不是意味着黑格尔没有注意到现代劳动带来的问题,即使马克思没有读到他早期的手稿,但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指出,劳动分工在带来技术进步和生产增加的同时,也带来了劳动本身的异化,突出体现为现代生产中机器代替了人的劳动;随着劳动的普遍化和与之相联的社会关系普遍化,“一方面财富的积累增长了,因为这两重普遍化可以产生最大利润;另一方面,特殊劳动的细分和局限性,从而束缚于这种劳动的阶级的依赖性和匮乏,也愈益增长”。因此,马克思不可能不注意到黑格尔的上述论述,但他认为,黑格尔劳动观的真正局限性在于他仍然“站在现代国民经济学家的立场上”,未能真正展开对私有财产的批判,未能超越古典经济学的视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黑格尔只注意到劳动的消极方面。当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生命权高于财产权,生命的价值高于财产的价值;认为对于更高的目标国家来说,无论财产权和生命权都可放弃。可见,黑格尔批判了被神圣化了的私有财产,从而自觉地同古典经济学保持了一定距离,但是他并没有否定一般的私有财产。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依赖于私有制或者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其实质是异化劳动的结果。换言之,工人性质的人是私有财产的最终来源,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客观后果。“这种物质的、直接感性的私有财产,是异化了的人的生命的物质的、感性的表现。”因此,共产主义扬弃异化劳动,也就意味着要扬弃市民社会的私有财产,让其成为人的财产,为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服务,而不是成为主宰人的异己力量,“不难看到,整个革命运动必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即在经济的运动中,为自己既找到经验的基础,也找到理论的基础”。在马克思看来,要扬弃私有财产的思想,有思想上的共产主义就够了,而要扬弃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里所说的社会是指超越市民社会的“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因此,“马克思的‘社会’并非一个社会学或政治学的价值中立的概念,而是一个对‘自由何以可能,与‘我们究竟希望什么’作出明确回答的规范性和价值性的概念,它所指向的是‘合乎人性’的、人的自由得到真正实现的社会政治制度”。它表达了马克思旨在通过“社会政治制度规范模式”解决现代性中心问题,即个人主体性与社会共同体的分裂的努力和希望。

  马克思在表达这一社会理想时,有时采用了费尔巴哈“类”概念,后者也强调要重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实际上,在《手稿》中,马克思对“社会”、“类”概念的理解已经完全不同于费尔巴哈,因为马克思是从分析“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入手来解决劳动异化问题。在他看来,只有在扬弃“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才会生成新的合乎人性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只是达到对市民社会的直观,没有提出改造市民社会的新任务。这再次提示我们,如果马克思没有完成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批判,他是不可能真正克服其现代性批判的局限性。

  在《手稿》中,马克思从哲学原则和制度层面对现代性展开了双重批判,它不仅推进了黑格尔的现代性批判事业,而且也展现了马克思对近代自由主义批判的丰富政治哲学意蕴。这一批判尽管还未完成,但它已经预示马克思政治哲学致思的新方向

  自然天赋本身虽然被第一原则所保证,但天赋的分配应该具有公共性,因为人是群居动物,具有类本质,每个人都处于社会合作体系中,个人身体的成长、智力的开发都受小到家庭大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离开社会合作体系,人们将举步维艰,而个人天赋作为集体的结晶则散布在人们中间,因此,对自然天赋的分配理应赋予公共性。社会的链式联系是差别原则的另一个立论基础。罗尔斯假设了社会基本结构的合作状态,并用“贡献曲线”假定了社会合作的互利性。在链式结构中,人们被划分为处于不同地位的阶层,由于社会合作,他们的利益处于链式联系中,各个阶层在相互合作中共同促进利益的增加。在这个紧密相连的链条中,处于有利地位的阶层从一开始就比处于不利地位的阶层更容易获得利益,有更好的生活前景。那么用什么为这种最初的“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辩护呢?只有让不平等有利于最少受惠者,通过制度调节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才能解释其合理性。社会处于链式联系中,在平等条件下,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比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有更大的优势,当最有利者获利时,最不利者未必获利。但政策向最少受惠者倾斜后,处于链式联系中的中等条件者和上等条件者由于自身的优势依然会获得利益,于是社会的所有阶层都会获利。2.差别原则的三个平等倾向罗尔斯概括了差别原则体现的三个平等倾向,即补偿性、互惠性和博爱性。首先,补偿性是对弱者的补偿,以拉近强弱之间的距离。它改变了社会基本结构的功利主义目标,使整个制度不再热衷于效率优先和精英治国,而更多地惠顾不利者,寻求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使社会的整体目标体现平等。其次,差别原则是一种互惠原则。这里的互惠性是指社会结构中各阶层之间具有互惠互利的倾向。互惠的理由发轫于社会合作体系,每一个人都处于社会合作体系的链条中,差别原则为合作体系提供了一个自愿的平台,公平正义原则满足了人们天然的公平感,不同阶层的人们在自我感觉平等的前提下才愿意加入该体系。第三,差别原则用平等的维度解释了博爱原则。罗尔斯认为:“博爱的理想被认为是想在一个较大的社会成员之间建立那种不现实的联系带……看来,我们最确信是正义的那些制度和政策满足了博爱的要求,至少是在它们所允许的不平等有助于较不利者的福利的意义上。”[2]106博爱所惠及的对象应该是所有社会成员,但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最少受惠者是博爱之光最难照耀的地方,他们缺少改善生活的手段,需要社会制度的倾斜。差别原则满足了博爱的要求,它的立足点是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博爱有了理论支撑点而摆脱空泛的道德空谈。因此,差别原则是对博爱的一种解释,体现了平等倾向。

  平等的划分与实现顺序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体现了平等的不同倾向,其中把正义原则放在词典式序列中体现了他对实现平等路径的独特思考。平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当代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3]用不同角度观察平等,其含义不尽相同,按领域可划分为政治平等、社会平等、经济平等;按范畴可划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按程度可划分为绝对平等和相对平等。平等的评价标准也可以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一)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和经济平等平等的最基本分类是按领域划分的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和经济平等。政治平等是人们平等地享有一切政治权利,它是人类迈向现代文明的关键一步。它优先于其他平等,政治平等大抵相当于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第一原则优先于后面的原则,并进行词典式排列。所谓社会平等是指机会的平等,相当于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这种平等排除了出身、性别、宗教的差异,强调人在社会生活中拥有公平的机会,它的范围遍及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果政治平等是宪法确认的硬性规定,那么社会平等渗透到生活的各个细节,它植根于人们行为习惯中,渗透在人们的意识里。经济平等是指人们平等的分配财富和资源。如果政治平等是拥有政治一系列权利的资格,社会平等是拥有平等的机会,那么经济平等是实质意义的分配平等,它直接关系到每个人切身的利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是鉴于经济平等的意义而提出的。三种平等分别可用罗尔斯的三条正义原则表示,它们不但内容不同,代表的价值不同,实现顺序也有差异。政治平等是社会平等的前提,经济平等只有在实现了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基础上才可能完成,这是因为:(1)政治权力在调解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实现政治平等的优先性。所谓政治权力,“它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的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4]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政治权力具有强制性,它是权力主体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权力客体并使之服从的能力。第二,政治权力具有专业性,它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充当相应角色。第三,政治权力具有自主性,一旦产生,权力主体便难于驾驭。由此可见,政治权力的特征决定了它能承担起社会资源二次分配的职责。正是由于政治权力的强制性、专业性和自主性,人们只有平等地拥有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权力进行监督,政治权力才能在理性的框架内运行。只有理性之花方能结出善良之果,用理性的权力支配社会、调节经济,方能获得优良的成果。(2)政治不平等会孵化出特权阶层,从而造成社会、经济上更加严重的不平等。权力是支配、占有资源的强有力手段,掌权者会想方设法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各种社会资源。除了腐败和寻租,掌权者还会设计出为自己牟利的政治制度。因此,政治平等是规范政治权力的重要工具,政治平等是其他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实现政治平等而一味追求经济平等,这种经济平等起初是表面的,之后是虚伪的,而政治上的不平等却是空前的、绝对的。因为政治平等消除了政治上的特权阶层,社会平等打破了身份的限制,政治权力在理性的框架内运行,社会机会在平等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经济平等才可能完成,如徐友渔所言:“政治自由不可避免地通向经济平等,即使我们只承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会导致再分配式的平等政策。在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下,决策的结果最终由一人一票的机制决定,大多数民众的平等要求会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政治平等即使不能在政治哲学家那里得到理论理性的证明,也能通过投票程序得到合理性的证明。”[5]因此,只有处于社会最不利者打破统治者对权力的垄断,实现自身政治上的自由、平等,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权利,最不利者才拥有反抗不平等的坚实后盾。(3)从实现的难易程度来看,政治平等最易实现,其次是社会平等,经济平等实现起来困难最大。因为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可以通过国家颁布法律实现,它是一种资格,具有形式意义。而经济平等涉及利益的重新分配,具有实质意义。政治平等是一种通过普遍赋予的方式给予全体人民,而经济平等必须以不平等的方式实现。因为政治平等是一种资格、一种权利,可以通过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救济机关保障。而经济不平等是一种常态,人们的天赋不同,获得的收益自然不同,而人们的天赋又不能平均分配,因此需要国家用强制力进行二次分配,通过增加弱势群体的 教育、增加富人的累进税和遗产税来调节二次分配。它的实现首先是对有利于弱者不平等的承认,就像罗尔斯差别原则所设计的,使不平等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4)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设计了两个优先原则。“我们也许能把原则放入一种词典式的序列中去。这是一种要求我们在转到第二原则之前必须充分满足第一原则的序列,然后,在满足第二原则之后才可以考虑第三原则,如此类推”[2]42-43。为了说明第一正义原则对第二正义原则具有优先性,罗尔斯指出,基本自由保护了人们的切身利益,而这些切身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罗尔斯还引出了个人与社会合作的概念。他认为,社会合作总是为了相互利益而进行的,这意味着它涉及到两个因素:第一个是一种共享的有关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的观念,罗尔斯把这一因素称为‘通情达理的’;另一个因素是指每个参加者的合理利益,罗尔斯把这一因素称之为‘合理推理的’。有关合作的公平条件的观念应当是共享的、一致的,而有关每个成员自身合理利益的观点则是容有广泛差异的。社会的统一性不是在于后者,而是在于前者,即在于所有个人都同意合作的公平条件”[6]。罗尔斯从达成社会合作的角度来确定两个原则的优先性。人们为了相互利益进行合作,首先考虑的是切身的社会利益,以政治平等为代表的基本自由正是人们切身利益的表现,满足这一利益之后才考虑合理的利益,即经济平等。社会的和谐首先是切身利益的满足,之后才是合理利益的分配。由此可见,罗尔斯对两个优先性原则的设计论证了政治平等优先于社会平等、社会平等优先于经济平等的实现顺序。

  (二)第一部分表达的是一种形式平等,第二部分表达的是实质平等,罗尔斯这里又设置了一个优先原则,两个部分按照一种词典式的顺序排列,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也就是说形式平等优先于实质平等,当形式平等的所有条件都满足后再去实现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表达着不同的含义。形式以规则、程序的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平等就是规则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当然,程序、规则公平的实现需要一定条件,首先,程序、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表达的就是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公职和职位公平地向所有人开放是程序正义的背景,“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除非它被满足,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即使在一有限的范围内”[2]88。其次,程序和规则必须被严格执行。树立法律权威,法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为了自由,做法律的奴仆”,这是纯粹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精神。形式平等既要保证形式框架内每个人的平等,也要确立形式本身的权威。只有这样,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才能实现,形式平等才能落实。另外,实质平等体现的是利益的平等。人们的自然趋向是产生不平等的根源,人是千差万别的,天赋、能力、性格、旨趣等方面的差别是难以抹去的,从任何平等的水平基点看,差异都是无法回避的。要缩小差距就要用一定的外力进行干涉。差别原则在承认差别、承认不平等的基础上把外力的干涉定格为追求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上,以此保证实质的平等。从价值哲学角度看,形式平等体现的是对人类整体价值的评价以及对抽象的人能够实现价值的肯定,但是当把人还原为具体的、一定历史条件下鲜活的个体时,每个人实现价值能力的差异便显现。作为人类整体的价值与作为抽象的、整体意义的人的价值是有区别的,正如李德顺所述:“承认人的价值是普遍平等的,这是人的尊严所在。就是说,人的价值并不取决于人的先天或自然的条件,而是取决于人在自己社会关系中的选择和创造。但并不等于说,任何人都有普遍相投、毫无差别的价值。恰恰相反,愈是权利和起点平等,就愈是会出现事实结果的差别。人与人相比,由于能力条件等不同,在同质价值上必然会有量的大小、深浅、久暂的差别。”[7]实现价值的量即为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总表现为抽象意义的人,而实质平等为具体鲜活的人。但抽象的人和具体的人并不矛盾,他们是构成人的两个维度,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也是观察平等的两个维度。总之,形式平等体现起点平等,实质平等体现结果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指的是起点平等,而差别原则保障的是结果平等。两者其实存在一定的二律悖反,如果仅考虑到起点的平等,那么由于人的个体差异,结果必然不平等。如果像罗尔斯差别原则那样,把不平等建立在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基础上,那么必须施加外力进行干涉,起点的平等又被打破,社会为最少受惠者而剥夺有利地位人的利益。罗尔斯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把人们放入链式联系的合作体系中,合作使每个人的利益增长,每个人都会在合作中受益。但处于有利地位者一开始就比处于不利地位者有更好的前景,这造成合作体系带给每个人利益的不平等。合作体系的特征是自愿加入,如果不利地位者认为合作体系严重不合理就会用疏离或以明示拒绝的方式加以反抗,合作体系就无法正常运行。因此为了维护合作体系的运转,就要优先考虑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他们的利益增长了,有利地位者和中间阶层的利益由于自身的优势也会增长,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在罗尔斯的调和下实现统一。

  罗尔斯的平等观

  对当代中国的启迪罗尔斯的平等观博大精深,不但为政治哲学的思想大厦增添新的内容,而且为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提供理论启迪。第一,优先性原则的启迪。罗尔斯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关系上确立了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两个原则之间进行词典式排列,即第一原则的条件没有充分满足不能进入第二个原则。这意味着社会必须充分满足民众基本的政治平等和自由权利,才能去着手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平等。这对当代中国规划实现平等的步骤上具有重要启示。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在经济上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大锅饭”政策,在人民没有充分享有基本政治权利的条件下实行经济平等,结果造成人民生产积极性的巨大挫折,生产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缓慢。这种绝对经济平等实质上造成了共同贫穷,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改善。而在政治领域,政治权力得不到监督,政治生活中封建主义家长制、“一言堂”等专制现象大量存在。缺乏监督的权力粗暴地干涉社会、经济生活,酿成了“”、“化”、“文化革命”等一系列错误。历史的经验与教训验证了罗尔斯优先性原则的正确。在没有实现充分的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去追求经济平等,这种平等起初是表面的,后来是虚伪的,而政治上的不平等却是空前。因此,当代中国面临的迫切任务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使人民充分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使政治权力在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下理性运行。在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运用政治权力对经济不平等进行干预,从而实现经济上的平等,使全体人民达到共同富裕。在改革步骤的选择上,率先开启政治体制改革,规范权力的运行规则,保障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然后运用理性的政治权力对经济不平等进行调节,最终争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第二,制度原则优先于个人原则的启发。罗尔斯正义论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重心是社会主要制度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罗尔斯所论述的主要制度指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及社会安排。正义原则为主要制度提供了原则,平等的原则通过社会基本结构和主要制度实现。因此,解决中国改革中的问题要首先注重制度建设。个人的平等要依靠社会基本结构来实现,个人是制度中的一员,个人平等的实现完全依赖于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在贫富差距悬殊的社会,单纯追求个体的平等是难于实现的,个体在强大的制度面前微弱而渺小,解决了某个个体的平等,会有其他无数个体的不平等涌现,而制度是产生不平等的温床。实现平等就要建立体现自由、平等价值的政治制度,而不是单纯对个体的补偿与抚恤。另一方面,制度优先原则对于治理中国发展中面临的腐败问题也有重要意义。制度是产生腐败的温床,一个良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不能为恶,而一个腐朽的制度会让好人变坏,会让权力不受约束而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伟大人物也几乎总是一些坏人,甚至当他们施加普通影响而不是行使权威时也是如此;而当你以自己的行为增强上述趋势或由权威导致的腐败真的出现时,情形更是如此”[8]。因此,根治腐败就要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衡,对 制度进行规范。因为权力自身有扩张的本性,权力的扩张是无止境的,只有到达一定的边界才停止。只有扩大人民政治上的基本权利,才能改变社会基本结构中政治权力的中心地位,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当代中国的紧迫任务是建立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在制度上根本遏制腐败。第三,对弱势群体的重视。罗尔斯平等观的落脚点是弱势群体,核心是改善最不利者的不利境地。不平等是针对不利者而言,只有他们才在不平等中煎熬,才真切地感受到不平等的境遇。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正是针对最不利者提出的,代表了弱势群体的心声。这对解决当代中国贫富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诸多有益启示。首先,罗尔斯认为平等的实现依靠调整社会基本结构,依靠调整社会主要制度重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实现平等,政府制定政策应该向最不利者倾斜,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并使政府成为调整社会再分配的主导力量。社会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往往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更容易控制政府决策,使政府决策向其倾斜,而最不利者占有资源少,社会影响力有限。只有通过民主程序选举出来的政府,才能最大程度地代表普通民众的利益,照顾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使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其次,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认为,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社会最大的不平等不是由于个体差异导致的不平等,而是社会制度引起的机会不平等。当前,影响中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是垄断资本、权贵资本、官僚资本对资源和市场的控制,它们的存在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阻断了价格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榨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增加了社会的不平等。只有清除市场经济的毒瘤,使每个竞争者平等地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才能实现经济领域的机会平等。在政治领域,只有继续健全民主法治,才能实现政治上的平等,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后,差别原则要求社会的不平等向最不利者倾斜。这就要求政府增加教育投入,让每个人都平等地接受良好的教育,用教育缩小个体差异,减少因自然禀赋差异造成的不平等。政府应该增加累进税,提高对富人的税率,用税收为最不利者增加福利。政府还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全社会福利体系,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政策与社会服务系统,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惠泽每一个社会成员。这既是社会公共政策的选择,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福利政策,运用行政手段调整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帮助和照顾,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使全体人民普遍受益,从而降低改革的社会成本,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的“安全阀”作用。总之,最不利者是不平等的最后呐喊者,只有关注最不利者的切身利益,政策的重心向弱者倾斜,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平等

  一、政治事物的本质与两分法

  列奥·施特劳斯曾说,政治哲学既在于认识政治事物的本性,也在于认识公正的或好的社会制度。

  但我们并不能谈论单单一种政治哲学。政治哲学作为概念和范畴在西方古今实际上并不一致。一种政治哲学的概念和范畴,就像是一张撒出去捕捉政治现象的网,像是这个或那个政治哲学家如何撒网、收网,即如何提出讨论或回答上述问题。沃林说,政治哲学家都会按照一种对他而言的有意义的和相关联的方式对政治现象进行分类,其分类的方式和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立场。结果只能是,“他挑选了一张特殊的网,并把它撒到了一个选择好的地方”。

  沃林说到关于政治哲学的分类法,确切地说,应该是两分法。分类是分类,两分是两分。这个区别里面包含着值得深思的意思:政治哲学家对政治领域事物的判断,一般说来,不是分类而是两分,诸如赞成或反对、选择或排斥、好或坏、敌或友这些两分,但他们并不是要把天底下的所有政治现象打包分成两类,一类好一类坏,一类敌一类友,一类赞成一类反对,一类选择一类排斥。好的政治事物,除了好,并没有包揽无遗,若说好的就是例如强的,那也只是说明好和强这两个概念有某种关联。反过来讲仍然正确:好的不一定必然是强的;再例如,敌和友是“整齐对称的”(所谓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反对),这只是说,敌友两分是通向政治现象道路上具有显而易见性质的两分,而不是说,对天底下的所有政治事物的分析均可诉诸这种清清楚楚归入敌或友的类别。假如把所有的政治性的对立都追溯至不是朋友就是敌人的抉择,只是意味着最终归结为政治自身统一体,以满足追求纯粹、除尽余数之答案的冲动。同样,敌友两分的标准绝不意味着某个政治单元与另外某个政治单元永远为敌或永远为友,也不意味着一个中立性政治单元不可能存在或在政治上没有意义。这一点即便是强调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的施米特也是承认的。所以,只要政治现象存在,就必定是多元主义的。政治的本质包含在这个问题之中:无数的个体能够以什么方式聚集在一起,他们能够做什么?

  如此,为了说明某个政治现象,我们或许可以做如下区分:有时从某个视角看,我们看到的政治事物真的存在,有时它并不真的存在。例如,若我们把讨论和公开性看成西方议会民主制的两个基本原则,我们就会看见它具有真实性,至少在公开讨论被认真对待和执行的时候是如此。但是,“讨论”在这里是有着特殊的内涵的,即不受党派利益的束缚,不追逐利己主义的利益,这是讨论者应该秉承的共同信念。今天,我们都怀疑这种责无旁贷的信念状态几乎名存实亡了。不过,我们最后恐怕也不会去取消真和假、表面和实质的两分去观察议会民主制。因为,即便这种怀疑也是属于议会民主制的本质性方面,它并没有什么东西原则上禁止这一两分,相反,我们会借助探讨论证性的公开讨论的方式,探讨何谓“真正的讨论”中的公开性或何谓讨论中的“空洞的形式”等等状况之间的差别和联系。因此,从这个例子看,重要的是,具体分析怎样通过这一两分来进行政治概念论证的途径。

  二、马克思政治哲学与两分法的联系

  众所周知,有些人把马克思哲学混同于社会哲学或经济学,但我们并不打算说马克思哲学不是政治哲学。在我们看来,要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经常要对照另一种政治哲学例如古典政治哲学或现代政治哲学来理解。实际上,大多数哲学家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相关阐述都是通过两分来思考和言说的。这一点存在着广泛共识,但至于采用哪一种两分来思考和言说,那便众说纷纭了。这是因为有许多种两分,要把这些个两分梳理清楚看上去并不容易。

  例如,按照流行的看法,真正的政治哲学都是沿着整个历史时间延伸的多种意义的传统。因此,我们可以从中概括出两种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概念:如果从传统与创新的两分来看,那么由于西方政治哲学传统肇始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主导了接下来的所有的政治思想。即便那些反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也就可以用颠转或融合到柏拉图思想来诠释。换言之,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就包含在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的发展史与反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的发展史之中;从纯粹形式的方面来看,这种概括虽然只是基于外在整饬的两分法,倒也是呈现出试图在同传统与现代相互纠弹中揭示马克思政治哲学性质的意图。根据列奥·施特劳斯对柏拉图式政治哲学史的精细研究来说:比较于前现代政治哲学的“清明”和“温和”,包括马克思政治哲学在内的现代政治哲学就令政治“走火入魔”了(“改变世界”压倒性地优胜于“解释世界”)。依施特劳斯的具体分析,假设前现代政治哲学具有一个基本的统一性,那么我们就可以把现代政治哲学基本上看做前现代政治哲学的反映。

  也许,有人会问:这种一体化的理解没有危险吗?不同的政治哲学都用柏拉图主义或反柏拉图主义这个说法统一起来,它们之间的重要差异不依然伫立在那里吗?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暂且不论,因为我们毕竟不可能避免概括和两分。否则.许多由与传统对撞而来的道理也就说不清楚了。试图重新解释政治哲学范畴的沃林就说,“传统的顽固性使得像霍布斯、边沁、马克思等,终究都接受了传统中如此之多的成分,以致他们既不曾摧毁传统,又未能将其置于一个全新的基础之上。相反,他们仅仅扩大了传统而已”。承认这种一体化的设想,或者更确切地从否定方面讲:不否认政治哲学家的原创得益于传统,这是所有理论创新之可靠无欺的经验基础。喜欢上溯到西方传统的源头思考问题的阿伦特说,尽管马克思把传统颠倒过来了,但是马克思政治哲学“并没有真正摆脱柏拉图的理念”。对阿伦特来说,“并没有真正摆脱柏拉图的理念”这句话意味着:西方这个柏拉图主义传统的力量对于西方人思想的控制,从来都和西方人是否意识到它无关。而且这之中的情形是,不管怎样,革命乃是行动者受到来自传统源头的伟大力量的激发,并始终从传统源头中吸取力量。

  我们今天很可能会怀疑说,这些例证使人产生误解,以为马克思政治哲学并没有为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作出创新性贡献。如果果真可以像沃林、阿伦特描述的那样,把西方政治哲学论述的传统分为两种情况,那么它们尽可以一网打尽,称所有的政治哲学不是柏拉图式的就是现代式的,但不同的政治哲学的差异并不因此消失,我们仍然需要在政治哲学这个概念的基本根据和前提的基础上区分我们平常所识别的被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卢梭和马克思联系在一起的各种差异。如果有些人看到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真的”存在于延续不断的政治哲学传统中,相反,其他人却不以为然,他们将马克思政治哲学理解为对传统的激进变更,那么我们就应该注意到,这两种情况是不对称的、不平衡的。问题在于,我们不是应该在传统与非传统中做出区别,而是在传统、时代、历史、经验或理想等等中做出区别。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强调政治哲学传统之顽强影响力的沃林却说:一个时代的政治经验从来不曾与另一个时代完全相同。政治概念和变化中的政治经验是个游戏过程。不同历史时代的政治理论家即使使用相同的概念,说的却是截然不同的事。因此,重要的政治哲学派别必有一些独特的东西。

  我们还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说明传统与创新,这两分可以称为常规与特例的两分:我们认为,但凡像马克思这样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他延续传统的概念和范畴决不是要恢复传统,而是要在传统的框架之外重建历史过去的意义,并对传统的框架打入楔子。因此,在这一意义上,我们看到的马克思政治哲学已不再真正地、原初地指向传统,说它超越传统是正常情况,有些人看到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没有摆脱传统力量的束缚则是正常情况的偏离,即特例。这种有关正常与特例的特定的两分有种种特点,马克思自己会用特别的词汇来说明他的政治判断与传统的关系。例如,马克思对传统的批判的有关说法是,“一切已死的先辈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1848年的革命只知道拙劣地时而模仿1789年,时而又模仿1793—1795年的革命传统。像一个刚学会一种新语言的人总是要把它翻译成本国语言一样;但只有当他能够忘掉本国语言来运用新语言的时候,他才算领会了新语言的精神。“在观察世界历史上这些召唤亡灵的行动时,立即就会看到它们中间的显着差别。”马克思对传统批判的这一根本感觉是:一方面,他感受 到如“梦魇”、“亡灵”般的传统的持久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当他说忘掉传统就要像能够忘掉本国语言,才算领会了新语言的精神一样时,他显然更看重对传统的超越。

  这里,马克思给传统一些特别的叫法:“梦魇”、“亡灵”等等,带有“并不真的存在”这个特别的寓意,但他没有给正常看到的情况什么特别的叫法。在马克思眼里,每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派别开启新风尚和摆脱传统的情况实际上是属于常规。给正常的情况赋予特别的称谓纯属多余。这个例子也是告诉我们,柏拉图追问正义,卢梭宣称人生而自由,马克思提出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都是对封闭于既定思想的解放。所有这一切看起来完全就好像人类在一种特例情况下允许了一些他们的传统禁止自己做的事情。这也意味着在政治概念和变化中的政治经验之间的各种各样的游戏中,我们不能以为有“游戏”这个词,就认定但凡我们“游戏”的事物就必定有共同点,或者我们是由于它们的共同点例如它们要求尊重某些政治规则而把它们称为游戏。因为众所周知,游戏的意义与其说在于其内容,不如说在于其游戏本身。因此,对于马克思政治哲学而言,在政治概念和变化中的政治经验之间的游戏过程中,重要的是看到它们中间的显着差别。究极意义而言,政治哲学问题,是对差别的尊重。

  三、真正的共产主义与新唯物主义的联系

  我认为我们最好从马克思政治哲学所探讨的问题的个别性而不是从政治哲学学科或传统来了解它。那么什么是马克思政治哲学所探讨问题的个别性呢?对于一位像马克思那样生活在整个工人运动以实现共产主义要求的哲学家来说,政治哲学的当务之急是将社会秩序的激变、社会秩序的现行颠覆、运动的解放者客观化,而马克思同时就成为新唯物主义者。在这样的意义上,科学社会主义不仅有经济学的基地,而且是同样立足于哲学世界观即唯物主义之基地上。在后一方面,马克思深受英、法唯物主义的影响,但作为一位革命者,他在探索使每个人都有社会空间来展示他的重要生命表现的条件的彻底性方面却远远超过了他们。

  按照通行的想法,共产主义是一种“以科学预言的相反形式坚持着信仰的特征,坚持着‘对人们希望的东西的某种信赖’”(卡尔·洛维特语)。就是说,共产主义也是把彼岸的圣经信仰彻底此岸化。这么说来,人们也把凭借纯粹人类的手段在尘世建立天堂的学说当做共产主义的逻辑基础加以看待。在我们看来,这确实就是马克思声称在《共产党宣言》里所做的事情:用纯粹人类的手段消灭国家、消灭阶级等等。但肯定不能由此说马克思把圣经信仰世俗化了。在这方面,自然有其他人作为代表。我们将扼要地把旧唯物主义同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作一个对比。在这里我们只需大略地叙述一下霍布斯的人观和法国唯物主义的人观。

  我们看到,霍布斯所声称的知识和观念起源于感性世界的观点,消除了培根唯物主义中的有神论偏见。但他又保留了圣经起源的思想习惯。他建构国家的起点是对自然状态的恐惧;其目标和终点则是文明国家状态的安全。令人惊奇的是,他所展示的国家,也即被其描述成一台纯粹的机械发明机器,也相当于人之机械观念放大了的镜像。他将人类生活固化为一种基本的两分:自然状态下的类人狼之无法控制的傲慢和激情的生活,与社会状态中人仍然保留了自然状态中意识到的互相和共同的恐惧的生活。在政治中,人们面对的是敌人。正当社会秩序的建立无它,仅仅需要的是细密精巧的制度(所谓无法则无罚)。政治现代性的结果是,国家几乎总是使得人们团结的期望落空,因为它自身就是使得人们疏离的象征。我们清楚地看到,仅仅提及国家的机械化和人的机械化就会令人想起环境造就人的法国唯物主义神话。但是,不同于霍布斯“漠视人”的唯物主义,在一些法国唯物主义者那里,人是自由的,但人之不自由的意象构成了正当社会秩序建立的另一面。由于法国唯物主义强调人性本善和人们天资平等,并迎合正在到来的机械—工业革命,立法者和教育者形象就压倒和盖过了所有其他关于国家的建构。不管它们是否确切,此后,法国唯物主义的许多刻画都成了非常流行的话,比如,人最需要的是人;美德就是为组成社会的人们谋利益;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法国唯物主义者的一些观念,比如,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他们在自己世界观范围之内作了如此彻底而系统的思考,以至于在晚些时候,这些思考作为比较有科学根据的法国共产主义者之政治实践而产生理论效果。

  但在马克思的着作中显然可见的是,法国唯物主义者在关于唯物主义的概念上并不与马克思一致,正像这里的共产主义学说一样,其本质也不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这里马克思所说的要义是:共产主义,即真正的集体能够把一切超越于政治的差异不再通过国家这个中介结合起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马克思用一对基本的两分来设想人类社会,即“‘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这一基本的两分分别被当做了旧的与新的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奠定唯物主义之上的这种着名的两分的内涵是:旧唯物主义把基于自身保存的单个个人的力量当做政治正当性、现实性,与此相反,新唯物主义根据社会力量来衡量人的天性发展之正当性、现实性。进而言之,法国唯物主义学说虽然与19世纪英国和法国的“现实的人道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具有联系,但却暴露了它的哲学基础之强烈的还原论及其个人主义特征,这个特征无法在其哲学基础之内消除。因此,我们有理由提出这样一个更深入的结论:法国唯物主义的确也“把唯物主义学说当做现实的人道主义学说和共产主义的逻辑基础加以发展”,但它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建构没有可比之处。因为它无法打开一扇通往充满希望的未来秩序的大门,在这个秩序中,人们认识到自身固有的社会力量而不再以敌对的双方之间冲突即政治力量的形式组织起来,人们将能够过上真正属人的生活。也就是说,只有到那个时候,唯物主义才真正同共产主义联系在一起。

  然而,今天在这里,要公正地对待马克思政治哲学带来的变化,也许如果不借助现代性政治便无法想出这种巨大变化的可能性。这里,我仅仅限于讨论马克思对政治解放幻象的揭露:只要是稍具辩证法头脑的人都不会一般地否认现代政治哲学标举的自由、平等和博爱之间不能分割的统一性,它们是相互作用的,因而也不能一般地否认自由、平等和博爱。然而,自从把个人财产权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开始,就注定了自由、平等被狭隘化了。自由被狭隘地理解为个人追求财富的权力,平等则被狭隘地当做政府分配财富的权力。而博爱则是被当做奇迹,因为它并不能被法律制度规定的。因为它触及差异性问题以及这些单个个体在同一个政治进程内如何共存的问题。简言之,从何处开始就得与敌人面对面的本质性边界问题。因此,人们从来不会将通过友爱的解决方法与通过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解决方法相提并论。这里,对于我们来说有个至关重要的政治哲学基本问题是:政治集团是否一定源于并基于斗争?假如我们考虑到那些与马克思的自我理解相关的陈述,在此必须敢于说出这个可能将我们引入歧途的词——友爱。我们知道通过友爱来解决政治和社会异化是困难的。为了反驳友爱这个词的唯心主义的政治用法和宗教用法,我们在这里无须重复大家都已知道的马克思的观点。可是,谁说在政治的理解上马克思还不曾使用它?正如阶级斗争曾将我们不幸地封闭于阶级意识;同样,友爱,也曾与政治严格分开;因此,当我们说必须恢复马克思的斗争哲学的可争议性时,我们的意思是:有两种指涉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概念:友爱政治哲学与斗争政治哲学。这种两分不是马克思政治哲学与非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区别,而是在普遍超越观念方向上,亦即在共产主义这个词应有之义上,找到了马克思政治哲学与之如琴瑟般的和谐。至于这两种政治哲学在马克思那里的联系,还需要在别的地方详尽地加以阐述。

  普通高中政治教学本身就涉及许多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内容。作为高中政治教学工作者,我们如何将这些哲学思想运用到教学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结合多年的教学经历,分析一下在实际教学中,应如何以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内外因辩证关系的原则,并阐述它们对高中政治教学的指导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和科学理论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能够指导人们提出正确的实践方案。因而,理论联系实际,成为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

  现在,高中思想政治实行新课程、新教材,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方法仍然没有过时。然而,课程标准变化了,教材变化了,即教育理念变化了,因而这一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也应该被赋予新的内涵,或需要更加全面地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方法,那就是:在具体做法上,要做到从实际到理论,是从实际、生活中概括出理论,抽象出理论,而不只是用实际去说明理论。这样,才是真正的坚持了实践第一的认识论精神,才是全面的坚持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就高中思想政治课的课堂教学而言,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高中思想政治课的性质、任务和特点,课堂教学必须坚持全面的观点、联系的观点,实现获取知识、发展能力和提高思想品德素质三者的和谐统一。

  高中思想政治课的课程标准序言指出: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以邓小平理论为中心内容,简明扼要地讲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哲学和政治学的基本观点,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常识。它是根据教学理论和学科知识的逻辑关系组织起来的完整体系,并通过独立教学形式,实现其教育功能,其深刻的思想性是以知识的准确性、科学性作为前提的。能力通常指个体适应并胜任某一活动和调节自身行为的心理可能性和现实性相统一的品质。个体的某种能力,不仅表示一种具体的心理过程和状态,而且表示一种具体的心理活动水平。在现在的社会,因为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呈现了指数形式增加、更新周期短的特点,随之而来的则是科学技术的信息化、数字化、电脑化、生态化等特点。因而,这就使人类在实践上有了更高规模的广度和深度,从而也对现代人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特别重视的原因。

  中学思想政治课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显着特点就是它既是智育课又是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它担负着培养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素质教育的任务,这是其他学科或学校其他教育活动所替代不了的。

  教与学,师与生是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最基本的一种关系。教与学、师与生各以对方的存在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双向关系,是主导与主体的关系,二者统一在动态的教学过程中。所谓教师的主导作用。是指教师在教学中处于指导者、组织者和教育者的地位。教师遵循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与特点,对学生进行施教和指导,促进其素质的全面发展。其次,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应当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学习。学习就是对知识和方法的内化过程,而这种内化的先决条件是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主体的能动作用,促进学生主动、生动、活泼地学习,这正是素质教育赋予课堂教学的主要任务。从哲学角度看,师生关系是内外因的辩证关系。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学生是内因,教师是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也就是说,教师是否真正发挥了主导作用,表现在学生是否具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师的主导作用发挥得越好,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独立性和创造性也就越强。反之,没有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生内心不启动,教师的主导作用也必然会落空,也就不会产生积极的教学效果。所以,只有教师与学生、教与学之间协调活动,双方紧密配合,使学生真正获得学习的主动权,才能优化课堂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发挥“主体与主导”作用的基本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要积极地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并且要注意学生的主体作用,要从根本上做到外因诱导与内心启动相结合,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提高教师对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牢固地树立起素质教育观。

  其次,激发学习兴趣,师生心理同步。“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只有当人们对于即将获得的知识有兴趣时,才会带动自己认知的需要。认知需要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人体当中对于学习的一种内驱力,是指使人们去学习的一种动机。当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以及挫折时,它会激发学生面对此积极勇敢的面对,不退缩、不畏惧。

  再次,课堂教学交流多向化。从信息论角度看,课堂的教学过程是一个以教师与学生作为输送者和接收者的两个媒介,以此来接受信息的传递,使信息可以顺利地完成输送的过程,即师生之间,生与生之间。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地成为教学信息传递的中心,促进学生之间的互相传递,在课堂上尽力调动学生对于学习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以此来强化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很有必要,尤其是活动中的为群众办实事、抵制腐败等做法也很好,因为党要管党,就需要经常整肃队伍、发扬成绩、纠正错误、与时俱进,以巩固政权基础、提高执政能力。不过,群众路线并不仅仅是党和干部为群众做好事的善举,更是中共自身的政治品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功能属性;走群众路线也不仅仅是开展各种活动,而是中共一以贯之并随时随处的基本工作方法。因此,要使群众路线持续有效,还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群众路线理论认识的自觉性,尤其是必须说明群众路线的政治哲学基础。

  事实上,群众路线是的发明,并在长期实践中逐渐成为中共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策略的根本出发点和指归,同时也是中共对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性理论贡献。因此,群众路线既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实用主义,而是具有明确的政治哲学基础的政党理论及其实践策略。从学科角度讲,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价值导向和规范要求,也就是说,政治科学侧重的是对事实如何的描述,而政治哲学强调的是对事物应该如何的导向。因此,指明并阐述群众路线的政治哲学基础,具有指导群众路线实践(包括当前的教育实践活动)的理论意义。大体说来,这种政治哲学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价值论、本体论和方法论(及其认识论)。

  一、价值论:共同事业

  从学科分类来讲,价值论有两种含义。一个是政治经济学关于劳动价值(value)的理论,另一个是指作为人文社会科学本身的基本范畴的价值论(axiology)。前一个理论主要研究劳动能够、并如何具有什么作用,以及这种作用能够、并如何用来等价交换,也就是值多少钱。后一个理论主要研究人文和社会领域自身的价值,也就是人们为什么需要、并如何判定好的理想,以及各种好的理想的等级或重要性,所以这个理论也叫做“价值哲学”。

  不难看出,上述两种理论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于什么是“值得”及其衡量方法和标准的研究。群众路线既是值得做的好事,也是道义为善的理念,但它基本上不涉及劳动价值问题。因此,从分类学角度讲,作为群众路线政治哲学基础的价值论应该属于上述后一种理论,通俗地说就是实行群众路线的“值得”与否及其衡量标准。显然,几乎没有人怀疑实行群众路线是“值得”、甚至是应该的、必须的,但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对于这种毋庸置疑的支持因素或根据、也即衡量标准往往是片面的。换句话说,提出价值论层面的政治哲学基础的主要现实意义,就在于指出和纠正群众路线认识方面的这种片面性。

  上述片面性,就是作为价值针对的“值得”的单方面性,在认识上主要有三种体现。其一,由于群众路线具有实事求是的特性,坚持群众路线有助于(甚至才能够)制定正确的路线和政策并取得预期胜利和提高工作绩效,所以中共必须采取群众路线。其二,由于群众路线对群众(作为主体)或者社会(作为主体条件)是有好处的,比如能接受更好的服务、得到更多的利益(或实惠)、以及能对中共和政府实施更有效的监督等,所以应该执行群众路线。其三,中共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所以必然实行群众路线。这三种看法的共同结论,就是指群众路线是值得的。但是,这三种看法分别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的。“其一”是从中共角度讲的,叫做只有采取群众路线才能达到目的;“其二”是从群众角度讲的,叫做只有实行群众路线才能得到好处。“其三”也是从中共角度讲的,叫做因为中共是为群众服务的所以它要走群众路线。

  上述三种看法都是对的,也都符合事实。但是,如果价值针对的“值得”仅止于此,仍就是一种片面性,因为它们不仅都无法回答“为什么”值得,而且都是各用各的标准,所以逻辑不一、衡量结果缺失真值。就“其一”的标准来讲,或者是中共的政治导向根据不足,或者是中共的政治品格缺乏特性,所以或者不能说明必须达到目标预期和工作绩效的理由,或者无法区别为什么只有中共而不是其他什么政党必须实事求是。就“其二”的标准来讲,或者是一种实用主义的交换,或者是一种民粹主义的预期,所以或者不能回答当需要群众忍受牺牲的时候群众路线是否仍然“值得”,或者群众路线就只是中共单方面的责任。“其三”的标准明显是一种自我循环论证,而且也是针对中共的。不过,相对说来“其三”的问题涉及到中共自身的政治性质,所以为了避免重复,将此放到下面本体论再一并分析。

  由上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从中共或群众任何一方来看问题,得出“值得”的根据都是不全面的,而且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即使将这两方面(包括“其三”)加起来或者结合起来,仍然难以避免片面性,因为所谓片面性指的是缺少了对中共和群众都是“值得”的同一标准。换句话说,群众路线对于中共和群众应该是同等价值的,否则或者就是中共不值得搞群众路线,甚至搞群众路线也是假的,是收买人心;或者就是群众无需对群众路线负责,只需要坐等从中获益。

  这个同一的标准就是做人的价值。

  从服务对象来讲,群众路线之所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价值根据,在于“以人为本”。但是,人是具有能动性的,任何好的理想和行为也是针对人而具有真实含义的。说过,世间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但他在这句话后面紧接着说的是,只要有了人什么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所以,人的可宝贵性并不仅仅在于是一个属人的活物,而在于可以去做有意义的、符合好的理想的事情,叫做创造奇迹。换句话说,中共和群众都是群体的人,也都是个体的人,它们共同的事业使得群众路线具有了“值得”的价值。事实上,对于这个道理还说过很多类似的话,比如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了这点精神就可以成为高尚的和有益于人民的人(比如见《纪念白求恩》、《在中共八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等);又比如,从具体的导向来讲,人还需要具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否则就等于没有灵魂(比如见《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

  因此,中共用群众路线来保证自己预期目标的实现是真实的和必须的,群众路线为群众服务也是真实的和必须的,所以都是“值得”的。但是,如果中共和群众这两方面都能够将“值得”的选择诉诸于群众路线,必定因为还有一个对双方都适用和都必须的同一衡量标准,至少逻辑上讲是如此。这个标准就是做人的价值,作为群众路线政治哲学基础的价值论,就是指中共和群众都应该具有的共同理想。事实上,也只有具备了这个政治哲学基础,以人为本才是可理解的和真实有效的,群众路线也才是值得中共和群众共同维护和实现的好的理想和事业。

  二、本体论:利益代表

  本体论是西方哲学的术语,17世纪初开始采用的,英文是ontology。不过,至少由于两个原因,学术界对本体论的含义理解并不一致。一个原因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极少使用这个术语,所以就把它当成关于世界本原或本性问题的研究。另一个原因在于大多数词汇都不止一个意思,专业术语也是一样,所以就可以根据研究者的需要做有选择的、甚至含义引申的使用,比如“艺术本体论”之类的说法。因此,作为译名,应该防止对“本体论”作单义化的理解,但是作为专门的问题来使用,其含义却不可随意模糊。我比较倾向于认为本体论是研究存在问题的,包括存在的不同层次和形态。①事实上,关于本原或本性的追问之所以有意义,也是因为有“存在”存在着,即使所言说的是“无”,这种言说、以及这个“无”作为能够言说的对象必定也都是一种“存在”,或者是对于存在“‘存在’ 存在着”的逻辑证明。

  因此,本体论要说的存在,主要就是指性质的规定性,也就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属性和形态。群众路线是中国特色,是中共做事情的出发点和指归,所以具有党性的本体论性质,从政治哲学的角度 讲,这个出发点和指归就叫做群众观点,也就是群众路线得以存在或成立的政治属性或特性。

  在《论党》的小册子里,刘少奇把中共的群众观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以及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毫无疑问,这四个方面表明,群众观点是中共特有的政治品格,也是中共政党理论重要的创新内容和构成部分。但是,正因为群众观点的质的规定性,或者说,正因为中共是为了群众才实行群众路线的,群众路线也就不可能是对象性的,好像党和干部要如何善待群众似的。事实上,正由于群众路线作为非对象性的政治行为的根据在于群众观点,所以中国才能够实行代表制,中共才有理由称自己为“三个代表”。反过来说,如果群众路线本体存在的规定性指的不是这种非对象性的利益代表,那么中共和群众就仍只能是对象性的契约关系,叫做人和纳税人的关系,但是这样一来,群众路线就没有自身的政治特性或质的规定性了,因为从这种对象性的契约关系来讲,资本主义国家早就有一种群众路线了,叫做资产阶级民主。

  经常见到一种看法,说中国的代表制是在西方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不符合事实。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是代议制,其质的规定性是政治权利的市场交易;而中国代表制度的质的规定性是在根本利益体现方面的唯一和排他性形式。因此,西方民主制度根本没有“代表”的性质。如果说,民主制度都要实行选举的方法,所以都有选出来的“代表”,那么,这种代表在西方是一种量的交易,在中国才是质的规定。所谓量的交易有两层含义,一是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是比例分配的多与少;质的规定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是权力执掌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尽管掌权的群体总是少数,但在西方这个少数就只是一种量,他们虽然为多数(即选民)做,却只是代表他们自己。中国则不同,少数的代表资格并不在于量的多少,而在于他们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是一种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逻辑,就是说,这个少数如果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可以自己来改正,但决不允许让给别人(也就是中共以外的政党或团体)来做。要想使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逻辑成为现实,尤其是能够自我完善并得到群众认可,就必须实行群众路线,所以这种利益代表的逻辑,就是群众路线的本体论。

  群众路线是非对象性的政治行为,所以中共和群众的关系才具有利益代表的本体论基础。但是,这种非对象性指的是一种逻辑关系,而不等于可以将中共混同于一般群众。恰恰相反,非对象性的根本利益代表是一种矢量,并具有明确的导向、目的、以及形式。对此,最为形象的比喻,就是说的种子和土地:“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1]1162种子和土地是不同的东西,但生根开花才是两者共同的导向、目的和形式,而正是在这一点上,群众路线的本体论根据和上述价值论需求是高度一致的。

  由上分析就不难看出,前述价值论指出的“其三”衡量标准或认识之所以是一种偏向,就在于它违背了群众路线的非对象性本体论逻辑,因为这个逻辑在于,并不是由于中共为了群众才走群众路线,而是它不走群众路线就不叫中国共产党。换句话说,虽然不能排斥其他什么政党也可能是为群众服务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唯有中共的政治品格才要求为群众服务和走群众路线这两者具有非对象性的本体论逻辑关系,叫做利益代表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三、方法论(及其认识论):民主机制

  群众路线当然是中共制定并实施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一种方法,也是一种策略,所以方法论(methodology)就成为群众路线政治哲学基础的又一个根据和因素。但是,群众路线又不仅仅是手段意义上的方法,而是对方法的认识,所以这种方法论又有其相应的认识论(epistemology)因素。这种方法论及其相应的认识论结合在一起所表示的核心含义,就是中共所创立的民主机制。换句话说,群众路线的方法并不是一种中性的工具,而是以其价值论和本体论基础为原则的特定的民主机制,并体现为对群众路线具体方法的三个基本要求。

  第一个就是调查研究。早在1930年5月,在《反对本本主义》中的第一节标题就是“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并在1931年4月又补充说:“我们的口号是:一,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二,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2]109,118后来,中共党内多次有过反对这个口号的意见,说它是“狭隘的经验论”,则一再坚持这个口号,说他不但不悔,而且“仍然坚持没有调查是不可能有发言权的”。[3]791其实,这里争论的根本不是同一个问题。反对的意见认为,发言权是每个人的民主权利,和调查与否无关;而坚持的是所发之言的真实性,也就是对群众的了解与否及程度深浅。因此,调查研究对群众路线来讲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机制,既不同于一般的所谓科学研究(包括实地考察),更不是没有原则的所谓民主权利。不难看出,从调查研究旨在解决替谁说话这一点来讲,其方法论特性与前述的价值论和本体论是高度一致的。 第二个是要让群众明白。在很多地方不厌其烦地说过,中共的政策不仅要使领导者知道,也不仅仅要使各级干部知道,还要让广大群众都知道;要善于把党的政策变为群众的行动;要使群众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因此,必须在政策执行和实施之前就和群众讲清楚。(比如见《关于工商业政策》、《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等)这些要求看起来都是一些工作方法,甚至是达到目的的策略,但它们之所以可行并且有效,仍然在于中共的党性。一方面,中共一直说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中共说自己没有一党私利,所以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道理就在于它与最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换句话说,让群众明白也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机制,明白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做事情,而不是所谓的知情权,更不是每个人拿了这个权利来大家争吵不休。因此,作为一种方法,让群众明白的要求看起来简单而明智,实际做起来却很困难,因为如果没有作为党性原则的群众路线方法论基础,假、大、空和各种形式主义是难以避免的,即使在当前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也是如此。

  第三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用的话说,就是“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个“来”、“去”过程所表明的,就是群众路线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请记住我站域名/]统一,所以接着说:“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就是“一般和个别”以及“领导与群众”的结合。[3]899同样,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更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机制,而且是民主在目的与手段上的一致、内容与形式上的一致。与让群众明白一样,这里讲的民主也不是所谓一人一票的权利,而是不同的民主机制。中共和群众都是人民的范畴,所以共同对人民的敌人实施专政;中共在实行党内民主的同时,对于党外民主的基本方式就是群众路线。因此,多次指出要反对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既不要在群众没有觉悟的时候搞强行冒进,更不能在群众要求前进的时候做尾巴主义(比如见《改造我们的学习》、《论联合政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组织起来》等)。

  上述三个方面只是新型民主机 制对群众路线方法的基本要求,或者说,体现了群众路线方法论(及其认识论)基础的主要内容。相对说来,理论上理解这种方法论与前述价值论和本体论的高度一致性并不困难,难的是将这种方法论正确有效地运用于群众路线的实践。教育实践活动只是这种实践的具体方法之一,而就现在的情况来看,特别要避免的应该是形式主义和尾巴主义,尤其是一些说法或做法,看似不过是随意的习惯,其实却反映出对于群众路线导向的不自觉。比如,“群众”和“人民”本是中国新型民主机制的政治术语,大致是为了区别于“公众”和“公民”,同时也为了表明中共和干部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但是现在却极喜欢使用“老百姓”和“百姓”的说法,表面上好像是一种亲民的关心姿态,其实已明显体现出了用语者自己的居高临下。事实上,对于导向来说更重要的是“到群众中去”,因为如果不加分析、不做集中、不更正确,那么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不仅就是一种浪费,而且是对群众路线本身的腐蚀和败坏。注释:①比如可参见刘立群:《德国思想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本体论’译名辨正”一文

  对于一贯喜欢望文生义的中国学人来说,对于“日常生活审美化”进行的探讨,人们想当然地把它当成是一个审美和美学(包括文艺学)问题。把“日常生活审美化”和美学困境联系起来,这当然也算是一个敏锐的观察,但呈现在这样的“审美”凝视的目光中的,也只是“审美”的某种平面上扩展和“增量”。就“日常生活审美化”成功地虏获了它的赞美者,使他们再也看不到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视野之外的任何东西这一点来说,它确实是一个问题,或者说,在更大的范围内,正是“日常生活审美化”本身的意识形态效应和问题症候之所在。按照施特劳斯的看法,政治哲学涉及的是关于“完美政治”的问题,而后者又指的是一个有目的的社会生活的整体而非后者的局部性的派生物[1],所以,既然“日常生活审美化”不可避免地关系到整体性的“日常生活”和“人应该如何生活”这样的政治哲学的核心关怀,那么它在更大程度和更基本的层次上,涉及到的是政治哲学问题,至少与之产生大幅度的问题交集。实际上,就中国当下的历史条件而言,“日常生活审美化”正是作为政治哲学思维和政治哲学问题的某种症候出现的,因此,从政治哲学视野出发,就不是观照“日常生活审美化”的诸多“视域”和“范式”之一,而是其绝对的对立面,这就使这种观照带有了终极性和包容性。

  一、作为政治哲学问题症候的“日常生活审美化”

  在没有任何的伦理规定、文化理想和政治目标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和文明共同体就会只剩下纯粹的经济契约、经济关系和经济网络,以及它们之间的自给自足和内部循环的自律性——从某方面的观点看来,这个上帝般全知全能的经济世界已经够了,它通过“市场”和经济手段就可以解决人类生活的一切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日常生活审美化”不是对于康德以来的经典美学的终结和颠覆,而是康德美学自身逻辑的片面伸展和极端性表现。它是康德的先验哲学所表征的经济自由主义逻辑的一种大幅度的量的扩张,同时也是对于自由主义的终极性论证;它不仅仅停留在私人生活和人的感性领域,而且也要全面地占领一些人臆想中的“公共领域”,从而整体上是对于某种生活伦理和生活组织方式的含混的表述和迷离的赞美。一些对于过往年代的记忆苦大仇深的人,看到这样的“日常生活审美化”所带来的消解性和解构性力量而兴奋不已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这样的兴奋不应该淹没我们的理智和对于当下文化现实的真实感。“日常生活审美化”并不像人们所乐观地估计的那样,是一种感性的全面解放,至少,它在一方面是解放和释放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同样是对于感性深层次的压抑和体制化——再次的体制化和再次组织。由此它也并不只是一个艺术和审美问题,因为它同样使得艺术和审美成了问题,面临根本性的困境和危机: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这个审美化的普遍过程,仅仅是以审美手段把精神生活的其他领域也私人化。当精神领域的等级体制瓦解时,一切都变成了精神生活的中心。然而,当审美被绝对化并被提升到顶点时,包括艺术在内的一切精神事物,其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成了虚假的东西。

  施米特在上世纪20年代的论述,在今天的中国问题上看起来是那样地切中要害,这反过来恰恰为我们当下的历史情境和历史条件作出了精确的定位。审美从来不是像它看起来、尤其是以“审美”式的眼光看起来那样,只是一个超脱的、纯粹的形式关系,美本身也从来不只是一种形式化的东西,甚至一种“形式的形式”(席勒),它从来都是处于具体的文化内涵和实质性的价值内容的规定性当中的。如果审美背后的这种文化价值的具体性,被扩展为一个空前抽象的普遍性层面,那么,这种抽象的普遍性要么本身是一种危机的表征,要么这种抽象普遍性背后仍有着具体的价值内容和价值指涉——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下,这两种情形当然也可以共存。实际上,“日常生活审美化”它所赞美和合法化的,正是这种摆脱了任何价值重量和价值关涉的抽象的普遍性和失重的空洞性本身,是对于审美关系、价值论关系的抽象性和空洞性本身的纯粹直观和赞叹。因此,它就达到了对于日常生活的这样一种判断:“日常生活”本身已经无关于“好”与“坏”的价值判断,无关于从人性和价值本身出发的“好”与“坏”的判断。这里于是只剩下了纯粹物的标准、物的关系和物的法则,只不过它被抹去了在工业时代、机器时代的阴郁、冷漠,涂上了一层叫做“审美化”的薄薄的亮光和轻快的色泽。在这里,所谓“美的原则”就是“物的原则”。作为“需要的体系”的生活伦理和生活组织,现在纯粹经济化和物质化了,它作为经济主义的“自律性”的体系,现在变成了“自我需要”的体系:“需要”需要“需要”,“物质”消费“物质”,需要和消费本身已经失去它的生活和生存方面的根源和基础,变成一种空洞的形式和仪式化的东西。这里头确实有着物质生产丰富和某种社会生活变动等方面的因素,但却绝不是仅仅“审美化”那么无辜和值得乐观。在这里,可以看到某种比之于艰难的生存环境和赤裸裸的经济关系条件下更大的价值空洞和虚无性,一种更加接近于末世癫狂和歇斯底里式的脆弱性和危险性。

  胡塞尔在20世纪早期提出“生活世界”的概念,在现象学的语境条件下,其用意一方面旨在反对科学主义、实证主义,另一方面反对历史主义、相对主义。科学主义、实证主义否定了价值问题,历史主义、相对主义主张价值问题只是相对性、临时性的问题,前者使生活成为机器,后者使生活成为碎片。胡塞尔的思路,实际上肯定了生活世界本身的价值实质性,和关于生活、价值问题本身的真理性(也即否定了历史主义和相对主义),至少是为这样一种思维路径留出了空间。作为胡塞尔的弟子,施特劳斯的问题性实际上与此内在地相关。出于施特劳斯式的政治哲学视野,任何政治活动实际都不可能离开关于“更好”或“更坏”的情况的考虑,而在权衡“更好”与“更坏”的情况时,不可能不考虑“好”或“坏”本身的问题。因此,从苏格拉底以来,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是对于最好政体或最好社会的探求,或者对关于最好政体或最好社会的学说的探求:“它们指向关于好或坏的知识,或更为准确地说,它们指向关于完美政治的‘好’(好的社会的本质特征)的知识。”这也就是说,政治哲学不仅根本不可能离开价值问题,而且本身就是某种价值论(以及以之为前提的社会科学)的元问题。如果我们还能够对于社会生活和政治社会以目的论的方式进行一种理性化的理解和认知,那么政治哲学将永远是一种前提性和根本性的东西,政治哲学对于思想者来说,将是“一个永恒的诱惑”。

  因此,“何为最好政体或最好社会?”这样的苏格拉底-施特劳斯式的问题性,本身即使没有答案,也仍然是结构我们的生活体制和政治现实的实质性力量。因为说到底,政治不是采取何种理论、何种答案的问题,而是如何去生活的问题。政治哲学是在理论与实践、观念与生活二者之间的临界面上,对此两方面关系的一种强化表达,它将此两个层面之间的关联与冲突的关系突出地展示出来。政治哲学最大程度地将“实践的哲学”和“哲学的实践”这两个层面的问题维系于一身。在这样一种问题张力中,施特劳斯将现代性的危机归之于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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