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温泉却示范跳水致死,酒店不担责!广州中院发布十大案例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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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张雅慧 钟远东 肖晓丽 1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州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成效,并发布了十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广州中院 彭勇 摄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分别从伦理道德、网络秩序、社会公德、保护环境、见义勇为、文明出行、社会交往、诚实信用、共享共治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旨在以案例为媒介,向全社会传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通过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落地生根。

  南都记者了解到,2021年广州中院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试行)》,对全市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具体操作指引。

  该指引明确在审判执行工作全流程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案件进入法院即“案件受理”到“庭审(庭询)”“评议裁判”“执行实施”“文书制作”“保障激励机制”等全方面指引法院工作人员,以是否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开展、衡量和评判工作。

  广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翔要求,广州法院要立足广州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创新工作形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各项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落地生根,为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祖母赠与孙子房屋后被要求搬离案

  何某玮通过爷爷何某新的遗赠及奶奶杜某妹的赠与取得广州市海珠区某房屋的所有权。后何某玮的父母亲离婚,何某玮由其母亲伍某抚养。

  何某玮及其法定代理人伍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杜某妹腾空交还案涉房屋及支付租金损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玮受遗赠、赠与取得房屋产权时年仅4岁,根据生活常理,何某新、杜某妹将二人的家庭重要资产全部赠与给何某玮显然是基于双方存在祖孙关系。

  此种源于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即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受赠人及其父母对祖辈的扶养扶助义务,基于通常意义的善良风俗考虑,在杜某妹年逾六十且已丧偶的情况下,何某玮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足一年即要求杜某妹迁出房屋,明显有违社会一般伦理道德。

  何某玮虽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但杜某妹在该房屋内居住是基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祖孙关系以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如以所有权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而剥夺六旬老人的居住权,显然有违人之常情,故杜某妹的居住行为不属于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

  何某玮要求杜某妹腾退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二

  家长造谣教师体罚学生案

  学生家长刘某认为其女儿在学校受到体罚,先后在班级微信群、朋友圈及微信签名处发布诅咒、辱骂、威胁老师的言论及图片,后通过新浪微博持续编造其女儿被老师体罚及被老师索要照顾费等虚假信息,称其女儿被老师体罚致吐血,并上传伪造的带血衣服、鞋子等照片。

  同时,为进行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刘某向马某支付760元购买增粉、点赞及转发等服务,后马某将该业务转包给陈某经营的非法网络平台,致该微博被转发140万余次,“广州一小学体罚哮喘儿童至吐血抢救”微博热搜被网友阅读5.4亿次,讨论19.6万次,引发网络舆情。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马某、陈某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

  首个适用民法典高空抛物案

  老人庾某娴在自己居住的小区花园内散步时,高空坠落一矿泉水瓶,水瓶掉落在庾某娴身旁。庾某娴因此受到惊吓,摔倒受伤。事后,当事人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辉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扔下。

  确认书签订后,黄某辉向庾某娴支付赔偿款10000元。经鉴定,庾某娴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由于黄某辉除已支付上述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庾某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辉租住房屋阳台抛下,双方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双方签订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

  结合庾某娴受伤及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判决黄某辉赔偿庾某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案例四

  垃圾厂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李某强是广州某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其代表广州某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某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该社约400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广州某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

  后李某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及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时间长达十年。经检测,广州某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407390.10立方米,质量24.78万吨。

  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14.35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344.19万元,监测、鉴定、勘测费用44.89万元。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广州某垃圾厂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投资人李某强在企业对上述费用不能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垃圾厂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造成生态环境在近十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恢复。

  故判决广州某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某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判令广州某垃圾厂、李某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五

  参与救火致死保险公司拒赔案

  赵某先是广东某德公司的员工。广东某德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为赵某先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赵某先借住在广东某翔公司宿舍,某天夜里,广东某翔公司发生火灾,赵某先自行参与救火,因受伤过重死亡。

  经协商,广东某德公司向赵某先家属赔付了50万元。此后,广东某德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内赔付40万元,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广东某德公司遂提起诉讼。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先并不是广东某翔公司的员工,只是借住在广东某翔公司,发现火灾时,与广东某翔公司的职员一起参与救火,其主动参与救火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弘扬的友善价值,在救火救灾中发扬了互帮互助的精神。

  故赵某先的主动救火行为应认定为在抢险救灾中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符合《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中第四条约定的关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赔付条件。

  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广东某德公司赔付保险金40万元及利息。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六

  温泉池嬉戏示范跳水身亡索赔案

  魏某国与好友赵某、张某、李某及张某、李某的孩子等共七人入住某温泉酒店,酒店房间前院有一约长3米、宽2米、水深0.6米的温泉池,房间内摆放了载明“请勿在泡池内嬉戏打闹”的提示牌。

  当晚,同行七人一起泡温泉,魏某国向李某的孩子表示跳水时应手跟头先下,并称要示范如何跳水,同行的赵某劝说无效后,魏某国从温泉池边一跃跳进池内导致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魏某国系因头顶部与钝物作用而导致的颈椎骨折、颈部脊髓挫裂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魏某国家属魏某德等起诉主张温泉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温泉酒店具有经营资质,工作人员具备行业相关资质,亦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并且在魏某国所住房间放置了载明“出入泡池小心地滑,请勿在泡池内嬉戏打闹”字样的温馨提示,温泉酒店已尽到足够的提醒、提示义务,达到对安全保障的合理要求。

  魏某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在温泉池跳水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这种不顾自身风险的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同时该行为不属于温泉活动的正常行为范畴,预见发生损害可能性小,已超出温泉酒店应注意的合理限度。

  因此无法认定温泉酒店与魏某国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魏某德的诉讼请求。

  案例七

  满月宴饮酒过量致残案

  张某出席卓某为其儿子举办的满月宴席,在宴席上饮酒,因过量饮酒无法自行行走。卓某发现后派人搀扶张某离开并将张某送至员工宿舍休息。

  后张某身体出现异常,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脊髓水肿、四肢瘫痪等。张某认为卓某作为宴请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看管照顾义务,对张某的伤残存在过错,请求判令卓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计200余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宴席组织者应当对宴席上宾客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以减少安全风险。

  但是,这种义务应当被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尤其是在宾客众多的宴席中,如要求宴席组织者对全部宾客一一尽到充分、足够的注意、照顾义务,则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违背。

  本案中,卓某发现张某因过量饮酒无法自行行走时,派人搀扶张某离开并将张某送至员工宿舍休息,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八

  先后提出截然相反管辖异议申请被罚案

  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广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广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回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后,该案经地域和级别管辖异议一审、二审处理,最终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立案受理并一审审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后分别提出截然相反的管辖权异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损害正常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鉴于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情节较重,决定对广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90万元司法罚款。

  广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案例九

  在共有部分设置共享单车禁停区案

  黄某华是广州某小区的业主,其居住的某栋楼房出口区域停放有多辆共享单车,影响正常通行。黄某华要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共享单车手机应用程序之中,将上述区域设置为禁停区。

  北京某科技公司收到通知后未采取相应措施,黄某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将上述区域设置为共享单车的禁停区,一审法院未予支持,黄某华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北京某科技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通知共享单车的服务方将上述区域设置为共享单车的禁停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华作为小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正常通行,而设置共享单车的禁停区域是现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黄某华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本应与共享单车的运营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北京某科技公司二审已经采取措施,将上述区域设置为共享单车的禁停区,黄某华诉讼请求的目的已经实现,故维持一审驳回黄某华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十

  中学生参加学校拓展活动索赔案

  黄某深参加广州市某中学与广州某公司在校内举行的初三学生百日誓师活动。广州某公司为黄某深等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

  黄某深称其在活动的成功之路(搭云梯)环节中受伤,并到案外人何某处敷中草药治疗,后分别到广州市、佛山市等多个医院进行治疗。

  黄某深起诉主张其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拓展活动受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市某中学和广州某公司在百日誓师大会前对活动内容、安全教育等进行讲解、展示,为学生购买了意外保险,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

  在活动过程中每个班配备了专业教练协助班主任负责安全预防和指挥,尽到了安全管理的职责。

  黄某深主张在百日誓师大会受伤,但未能举证证实其在活动当天向学校提出受伤的事实,而根据学校提供的照片显示,黄某深在活动结束后精神状态良好。

  此外,黄某深提供的证据仅显示其在活动后的第二天去何某处敷药,而何某没有行医资格。

  根据黄某深提供的证据,其直至事发18天后才到正规医院治疗,且是自述外伤疼痛,未有证据证明是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伤。黄某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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