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能见度十篇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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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能见度篇1

  每年的第一个周四是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的生日。迈入2008年,它3岁了。部分节目终于集结成书,该是一份最特别的生日礼物。

  1000多个日日夜夜,我们精简得只有四五个人的团队陪伴我走遍大江南北,在边缘的城市角落,在偏僻的乡村田间,面对芸芸众生,用镜头、用心记录着转型期的中国。

  那些画面或残酷。或悲凉,从不美丽,但因为真实,所以震撼。

  记得在汉江流域的癌症村,采访中,我不止一次腹部的剧痛难忍而被迫停机。连最壮实的摄像师也顶不住污染水源的侵袭,捂着肚子,穿梭子洗手间和拍摄现场,劣五类的白河水,泛着泡沫,散发着恶臭,我们仅仅是在两天的饭菜中与它对峙,较量。而那些世世代代称白河为母亲河的村民呢?他们离不开那片土地,他们无上可逃。癌症,唯一的宿命。

  还有那些断落的手指,不曾亲眼见过,却血淋淋、活生生地刻在脑海深处。珠三角的民工医院里。楼道狭窄,昏暗,简陋,挤满破旧的病床。病人老少不一,口音各异,但手臂处厚厚缠绕的渗着鲜血的灰白纱布却昭示着他们共同的命运。几十分钟的车程外,大都市灯红酒绿,纸醉金迷。但在这里,手指断落了,手掌消失了,耳闻痛苦的呻吟,我压抑,窒息,甚至分裂。这是我们熟悉的中国吗?那个像北京和上海一样漂亮一样现代化的中国的呢?那个堆砌在高楼大厦上霓虹闪烁的中国怎么突然间遥远得如同另外一个星球?

  3年,太多的哭诉,太多的无助,太多的生命之痛。

  常有朋友问,看多了灰色的人生,你悲观吗?抑郁吗?我总是摇摇头,说不,说数不清的生命之痛反而让我们学会了珍惜,懂得知足。

  我常想,假如我出生在某个癌症村,喝着污染的河水长大,也许我的身体里早就埋下了绝症的种子,早就闻到了死亡的气息。又或者,我的父母身陷冤屈,一贫如洗,也许从未有机会读书识字,小小年纪便不得不在社会底层漂泊、挣扎……

  上天的恩赐,感谢,感激。

  感恩的最好方式莫过于力所能及,善待他人。幸运的是,《社会能见度》给予我们一个平台。30分钟的节目或许不能改变他人的命运。但至少,我们在尽微薄之力。

  感悟之余,还有思考。

  工作,污染,医疗事故,不公正的遭遇……这是天灾?抑或人祸?这是飞速转型的中国必须付出的惨痛代价吗?这是急速现代化的中国真实的写照吗?在令人惊喜却缺少体温的经济数据背后,谁会去留意那些追不上GDP脚步的脆弱生命?

  我常想我们不是救世主,我们不可能有呼风唤雨的法力,但我们可以从我做起。从一点一滴身边最细微的小事做起,让这个世界舒展的笑容多起来,也让人们能看到一个活生生的生命拥有生命该拥有的尊严。

  社会能见度篇2

  “偏见(Prejudice)是对某一个人或团体所持有的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消极否定的态度。”偏见常和歧视联系在一起,但二者有所不同。偏见是一种态度,而“歧视主要指基于偏见而做出的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方式。”可见,偏见是歧视行为得以产生的基础,一旦人们对农民工这一群体产生偏见,就极易引发歧视。在当前社会中,农民工所受到偏见和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

  首先,在经济上,农民工群体受到偏见的最大表现之一是就业偏见。许多用工单位往往认为农民工素质底下,是“从乡下来的”,只适合做又粗又累的重活。由于农民工从事的职业社会地位低,他们的工资报酬水平低,就算和城市工人同工也不同酬,而且不能或是很少能享受到单位正式职工的福利和其他经济待遇。甚至由于他们在政治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缺陷,政治话语权较弱,使得各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现象频发,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经济利益。

  在政治方面,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城乡“二元”分治,出台了许多相关法律规范将城市居民和农民区分开来,这无疑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政治权利。严格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工遭受各种偏见和歧视,这种政治制度结构使城市人和农民间有了一道严格的界限和鸿沟,农民工自然也就成为备受偏见和歧视的对象。

  城市人在社会中对农民工也存在偏见和歧视,他们对所谓低等的农民工往往出言不逊,对农民工的心理造成伤害。城市人还瞧不起农民工,刻意回避与农民工的接触。在许多公共场合,城市人对农民工抱有极大偏见,通过歧视农民工的行为显示自身的高贵地位。此外,城市人还甚至对农民工进行人格上的侮辱。对农民工所犯的错误扩大夸张化,污蔑其人格尊严,认为农民工是二等公民,使农民工在社会生活中失去最起码的尊重对待。

  二、农民工群体受到偏见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一)社会群体间的利害冲突

  群体间的利害冲突是导致农民工受城市人偏见歧视的重要原因。冲突理论认为,偏见起源于各个社会群体间为了争夺稀有的、富有价值的资源而展开的直接竞争。社会心理学家谢里夫也曾做过实验,证实了群体间持续的竞争造成了直接的冲突,甚至是暴力侵犯,并导致偏见产生。

  由此,农民工遭受偏见也与城市竞争密不可分。改革开放后,社会竞争加剧,各个团体、阶层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城市人和农民工也有了利益对抗。城市的现代化进程加快,人口增多但资源有限。越来越多的城市人面临着下岗、失业等社会问题,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不仅挤占了原本就已变得狭小的城市空间,还抢占工作机会,与城市人共同分享社会公共资源等,使城市竞争加剧。许多城市人认为自身经济利益受损的原因在于农民工的出现,由于农民工抢占了许多工作岗位,对其掌握资源形成巨大威胁,因而就把农民工当做敌视对象和竞争对象看待。随着竞赛活动的进行,两个群体间的社会距离增大,双方的矛盾冲突使得城里人贬低、打击农民工,心理对其产生抱怨和憎恨,以此来满足自己的心理平衡,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也由此产生。

  (二)个体社会化中对偏见的继承

  个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也会继承偏见这一传统。由于文化历史因素有很牢固的性质,不易随着社会发展而改变,如果对某一群体产生偏见后,个体就在吸收并内化文化传统的过程中继承了偏见。

  儿童时期的社会化对个体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偏见也会由于在儿童时期的社会化过程中习得,其中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直接学习,二是模仿学习,三是环境气氛的熏染。首先,如果城市父母运用赏罚等方式强化孩子对农民工的偏见态度,就会促使孩子长大后对农民工产生偏见。如父母不允许子女和农民工的子女一起玩耍,否则施以惩罚;向子女灌输“农民工是肮脏的、卑鄙的”等思想观念;对子女否定农民的态度表示赞赏和表扬等。其次,孩子会通过模仿学习到周围人群对农民工的偏见态度。城市儿童如果经常看到、听到自己周围的亲戚朋友议论反对农民工,就会逐渐的认同这种看法和行为,并学会对农民工的偏见。再次,孩子所处的环境氛围也会对其偏见态度的养成起重要作用。“在偏见的气氛中成长起来的儿童对于带有偏见的规范是服从的。首先是形式上的相符,后来就内化于心。”当孩子处于一个对农民工持敌对态度强烈的环境氛围中,城市人和农民工是有严格区分的,城里人所处的地方不容许农民工进入,农民工喜欢的东西城市人就讨厌,这种氛围会提示儿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为才是恰当和正确的。久之,儿童就会潜移默化的受到感染,形成对农民工的偏见。

  (三)社会认知偏差

  “社会认知指个体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意向做出推测与判断的过程。……是个体对社会刺激加以综合的过程。”可见,当个体在对刺激的选择加工,及推测判断过程中产生错误时,往往会造成认知偏差和偏见。

  城市人常根据民族、职业、经济状况等对自己和农民工进行分类。将和自己经济、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差不多的城市人归类为同一群体的“自己人”,而将比自己弱小和不相似的农民工视作群体外的“外人”。随之就会认为自己人是优秀的,而外人是廉价、卑微和受排斥的劣等人,由此对农民工产生认知偏差。只要一提到农民工,就会对他们产生刻板印象,甚至在评价偏见对象时范归因错误。

  此外,即使没有与农民工进行真正接触和交往,就倾向于认为他们具有“讨厌的、素质低下的、肮脏的”等一系列特征。而就算接触到一个与刻板印象不一致、相矛盾的农民工,如遇到一个高智力、有教养的农民工时,也不会改变刻板印象和认知偏差,而是把这个人视为特例,将其归类到另一个特殊类别中对待,以使之符合自身认知。总之,城市人一旦对农民工形成认知偏差和刻板印象,就极不容易改变,并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对农民工带有偏见。

  (四)农民工自身的偏差行为

  有学者指出,个体在感受到社会现实后并加上对社会现实的看法评价,会导致某种情绪、情感的产生,进而引发相应的行为、举止。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受到偏见歧视后,感受到这一被贬低的现实,就会产生自卑、怯懦等心理,认为自己低人一等,从而对城市人和城市生活感到厌恶。若城市人不对他们给予肯定,反而仍以打击、看不起的方式回馈,就会使农民工产生“无论怎么做都不会被城市认可”的想法,从而对自身与城市人和谐相处的现实感到失望,继而他们不再强求城市人的认可,而会自我隔离,不与城市人打交道,做出破坏城市的偏差行为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农民工的这些偏差行为反过来又会加剧城市人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如此循环往复,使得农民工所受的偏见更加严重。

  (五)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助长偏见

  社会制度和规范对社会成员的态度行为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会使社会成员产生偏见或是助长偏见。改革开放后,虽然国家对农民进城有了一些放松,如允许农民工“有序流动”,但仍旧在某些制度措施上没有根除对农民的偏见。“怀着对作为‘我群’的城市居民群体的喜爱和作为‘他群’的农民工群体的偏见,要求农民工办理各种证件如暂住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劳动就业证等等。……体现着城市对农民工的种种防范。”诸如这些不合理的制度法规,助长了城市人的自我优越感和对农民工的偏见歧视。

  三、如何减少对农民工的偏见

  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偏见会造成许多消极的社会后果,群体间的矛盾关系继续恶化会引发激烈的冲突,破坏社会和谐。因而可以从以下方面来预防和减少对农民共的偏见。

  (一)消除刻板印象

  认知往往是一种社会刻板印象,对偏见形成有重要作用。如果消除了刻板印象,就会使个体对群体和事物的认知客观化,从而消除偏见。因此,要想消除农民工受到的偏见,就应消除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刻板印象,这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努力。首先,当偏见对象表现出与刻板印象完全不同的行为时,就能有助于偏见消除。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刻板印象往往认为他们“智商低、品质差”等,农民工就应努力改变自己的这一形象,通过学习科学文化提升自身素质,致力于融入城市人群和生活中,让城市人刮目相看,从而减少对其偏见。其次,城市人也应认识到以刻板印象来评价农民工是不正确的。要认识到农民工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从而客观审视农民工,避免受自身主观刻板印象的干扰而对农民工形成偏见和歧视。

  (二)增加农民工与城市人的平等沟通和接触

  偏见的形成多是由于群体成员缺乏相互之间的了解,因此使沟通较少的两个群体增加接触,是一种减少偏见、促进融合的好方法。但双方的接触必须建立在平等地位的条件下,否则不平等的接触会妨碍双方的相互了解,还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刻板化的判断。为此,要努力促进城市人与农民工的平等交往,让城市人真实的了解农民工独特的能力,明确农民工也是我国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为城市和社会发展贡献出巨大的力量。城市人和农民工都有着为国家富强、民族兴旺而努力奋斗这一共同目标,双方有共同的命运和合作性的奖励,只有以平等的眼光和地位相互对待和沟通,才能消除偏见,最终实现双方的共赢。

  (三)发扬农民工的自立自强精神

  受偏见的农民工群体要想改变自身的处境,还应从自身方面努力。一是要承认自身缺点,正视自身弱势,并勇于改正错误,积极向城市人学习好的方面,努力改善自己的消极形象,以打破城市人对其的刻板印象。另一方面,社会偏见和歧视得以产生和扩大在于农民工的力量太弱。因此,农民工要认识到自身群体力量的壮大是消除偏见的重要策略。通过群体内的自理自强,团结互助壮大自身力量,增加自己的谈判能力,在斗争中获取平等地位和自身利益,从而消除所受的偏见。如:2003年,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我国废除了针对进程农民工的歧视性制度《收容遣送办法》,这无疑是农民工自身力量壮大后的反偏见反歧视斗争的结果。

  (四)制定有助于消除农民工偏见的社会规范

  “人们都有服从并认同社会规范的行为倾向。如果社会规范对其他群体是可以接受的,则人们就比较有可能改变对其他群体的偏见。”因此,国家可以制定有助于消除农民工偏见的制度法规,引导城市人消除偏见。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解决其迫切需要,改变其不利境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政策,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用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解决农民工所受的偏见遭遇。此外,还应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媒体要发挥积极作用,破除不良的道德规范,通过宣传、劝说等途径增加城市人对农民的认识,而不是报道失实、丑化和贬低农民工的新闻。要增加对进城农民的政策宣传、道德和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促进城市人消除对其偏见歧视。

  社会能见度篇3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多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少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众意志的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比如五个人通过投票决定吃什么东西,两个人想吃肉,三个人想吃水果,本来应当是吃水果的占多数,但是这三个人对具体吃什么水果意见不一,一个想吃苹果,一个想吃梨,还有一个想吃桔子,这就给了想吃肉的两个人机会,尽管他们两个人一个想吃鸡,另一个想吃鸭。他们可以首先对付想吃苹果的人,说只有你一个人想吃苹果,你是少数,禁止你发表意见。再对想吃梨的人说,你也是少数,禁止发表意见。这样想吃肉的反而成了多数。这虽然是个简单的例子,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社会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意志都会或多或少与其他人有些差别,从某一个角度看,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多数。允许少数意见存在,才能保障多数不被破坏,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要实现民主必须要保护少数的原因。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意见永远不会居于统治地位,多数派总能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剥夺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他们的意见本来就是少数,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会使多数人的意志更加具有优势。但是他们既然是少数,我们又何必去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呢?不允许少数派的存在,会使所有人在表达意志时有所顾忌,反而使真实的多数人意志不能够表达出来。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所有假冒众人之名行一己之私的人都是使用这种强权的手段压制反对者的力量,而在他们垮台之后我们才能听到反对他们的声音有多么强烈。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对于中国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统治阶级本身处于多数地位,不需要通过减少被统治阶级发表意见的机会来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继续存在只会给予少数派以利用的机会。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真正反映所有社会成员的真正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本意,使社会意志的表现和本质一致。多数人的意志不需要借助于抑制少数人表达意志就能成为多数,而对于少数人的抑制反而会影响多数人意志无拘束地表达,并且使少数人有机会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压制多数人中的一部分从而使少数人的意志取得多数的假象。

  在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作为社会多数的无产阶级是国家的统治者,但代表这一阶级行使统治权的毕竟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也就存在这一小部分人利用权力变质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可能。而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就会成为悬在无产阶级头上的套索。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居于统治地位,使历来是被统治者的无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就要保障所有人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不剥夺任何人的政治权利,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多数意见真正反映出人民的意志。使所有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坚固基石,是避免社会主义制度变质的强力防腐剂。

  社会能见度篇4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多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少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众意志的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比如五个人通过投票决定吃什么东西,两个人想吃肉,三个人想吃水果,本来应当是吃水果的占多数,但是这三个人对具体吃什么水果意见不一,一个想吃苹果,一个想吃梨,还有一个想吃桔子,这就给了想吃肉的两个人机会,尽管他们两个人一个想吃鸡,另一个想吃鸭。他们可以首先对付想吃苹果的人,说只有你一个人想吃苹果,你是少数,禁止你发表意见。再对想吃梨的人说,你也是少数,禁止发表意见。这样想吃肉的反而成了多数。这虽然是个简单的例子,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社会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意志都会或多或少与其他人有些差别,从某一个角度看,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多数。允许少数意见存在,才能保障多数不被破坏,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要实现民主必须要保护少数的原因。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意见永远不会居于统治地位,多数派总能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剥夺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他们的意见本来就是少数,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会使多数人的意志更加具有优势。但是他们既然是少数,我们又何必去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呢?不允许少数派的存在,会使所有人在表达意志时有所顾忌,反而使真实的多数人意志不能够表达出来。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所有假冒众人之名行一己之私的人都是使用这种强权的手段压制反对者的力量,而在他们之后我们才能听到反对他们的声音有多么强烈。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对于中国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统治阶级本身处于多数地位,不需要通过减少被统治阶级发表意见的机会来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继续存在只会给予少数派以利用的机会。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真正反映所有社会成员的真正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本意,使社会意志的表现和本质一致。多数人的意志不需要借助于抑制少数人表达意志就能成为多数,而对于少数人的抑制反而会影响多数人意志无拘束地表达,并且使少数人有机会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压制多数人中的一部分从而使少数人的意志取得多数的假象。

  在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作为社会多数的无产阶级是国家的统治者,但代表这一阶级行使统治权的毕竟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也就存在这一小部分人利用权力变质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可能。而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就会成为悬在无产阶级头上的套索。中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居于统治地位,使历来是被统治者的无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就要保障所有人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不剥夺任何人的政治权利,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多数意见真正反映出人民的意志。使所有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坚固基石,是避免社会主义制度变质的强力防腐剂。

  社会能见度篇5

  【关键词】意见领袖;农村;公共政策

  作为社会传播过程中的重要因素,意见领袖影响着社会信息的传播。拉扎斯菲尔德在《人民的选择》提出了两级传播理论认为意见领袖作为大众媒介和一般受众之间重要的角色,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对一般受众施加影响。意见领袖广泛地存在社会的各个群体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在农村社区中,意见领袖的运行规有着独特的规律,对农村社区的信息传播产生着重要影响。

  农村社区信息的传播方式主要是人际传播,与城市社区信息传播不同,大众传播在农村社区的影响力并不高,这对农村社区各项工作的实施和开展提出了要求: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公共政策如何有效的宣传并且得到贯彻落实;认识和理解农村社区信息传播系统运行的规律,为农村稳定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意见领袖作为连接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因素,在农村信息传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认识理解农村意见领袖运行的特殊规律,识别和培育农村意见领袖,发挥农村意见领袖在公共政策推广中的积极作用,

  一、农村社区信息传播特殊规律

  意见领袖能够在农村社区发挥出积极作用是基于农村社区信息传播的特殊性:人际传播依然是农村社区最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大众传播并没有发挥出在城市中那样的积极作用。

  (一)人际传播占主导地位

  尽管通过国家层面的广播电视战略的实施,广大农村地区已经可以使用大众传播工具。特别是卫星电视技术的发展和“村村通”战略的实施,广播电视设备和信号已经覆盖了农村地区。伴随着义务教育的发展,农村识字率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收看大众媒介的内容也越来越容易。但是,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依然是以人际传播为主,大众传媒更多的作为家庭娱乐休闲工具存在。农村地区收看电视,收听广播的最主要的目的是娱乐和休闲,很少是为了获取知识、增长见识。大众媒介引导舆论、传播现代化生活方式或者公共政策推广的功能几乎没有发生作用。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传统的中国乡村是缺乏流动性的,生活的技能一代代传下去,没有学习甚至是识字的需要。人们靠着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传递生存和发展的信息,很少发生差错。所以,尽管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地区或多或少的受到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影响,农村地区开始使用电视、广播等信息设备,但是由于传统农村社会发展的惯性,一定程度上还是存留原先变动很小乡土社会:社会流动率不高,发展速度慢,信息传播系统不完善,人们的联系和互动主要是依靠地缘和血缘。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公共政策的推广包括科学的养殖种植技术,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政策,婚姻、家庭等公共政策的推广主要是靠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人们依靠对乡土社会的理解,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接受信息。通过亲戚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村委会的工作会议,农技人员的走家串户等方式接收农村经济、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

  (二)大众传媒的缺失

  从农村社区信息传播系统的运行中,可以明显发现大众传媒的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这和农村社区的社会发展程度有关,也和农村社区受众媒介素养不高有关。广大农村社会的运行主要依靠对传统价值的维护和地缘、血缘的互动,赖以生存的土地限制了人们的流动。与城市不同,农村社区的生产和生活围绕着土地进行,社会发展速度缓慢,人口流动不快,社会变迁的速度慢。信息传播的程度和速率与社会发展的程度相关,社会发展程度越高,信息传播的内容越广发,速度越快。尽管大众传播媒介工具已经进入了农村地区的千家万户,但是社会发展程度并没有像城市那样成熟,大众传播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没有完善,所以在农村公共政策宣传中,大众媒介几乎是没有发挥出作用。施拉姆在《发展传播学》中发现,想要依靠大众媒介的推介,从根本上改变落后发展中国家的现状简直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梦想。可以人为的把大众传媒工具发展到落后地区,但是大众媒介要发挥积极地推动作用,还有赖于社会环境的配合。

  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受众的媒介素养不高也是造成大众媒介作用难以发挥的原因。报纸的阅读需要基本的识字能力和理解力,农村受众在识字能力上存在困难,难以轻松阅读报纸。尽管广播和电视的收听和收看并不需要识字能力,但是很多媒介内容是针对城市受众生产的,农村受众想要理解那些媒介内容还需要有基本的生活经验和理解力。特别是针对科普知识,公共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农村受众接受还有很大的困难。在调查中发现,当地政府为了推广烤烟种植技术在地区电视台播放农技知识,希望能够推广先进的种植技术。但实际情况是,老百姓们几乎不收看此类节目,他们认为这些节目枯燥、乏味,看了也看不懂,还不如看看不伤脑子的电视剧。

  (三)农村意见领袖

  调查中发现,地方政府为推广农业知识的电视节目很少有人收看。基本的种植和养殖技术的推广、公共政策的推行受到农村意见领袖的影响。农村意见领袖是指那些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领先者,一般都是致富能手。他们人际交往广泛,头脑灵活,行动力强,对国家政策和新兴的科学技术关注比较多。同时也喜欢和身边的亲戚朋友、邻里交流经验。逐渐的他们成为一定群体中的意见领袖,周边的人在认识和理解公共政策,实施农业生产时,都喜欢先听听他们的看法,看看他们的做法。调查中的普洱市勐大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行改燃木为燃煤烤烟。老百姓们对因为购买燃煤增加的成本怨声载道,给政府的政策推行造成了困难。

  当地政府一方面通过开会和下发文件传达政府以补贴的方式解决成本上升问题的信息,一方面通过走村串户和干部群众沟通情况。在积极的与当地意见领袖沟通和交流中,说服和引导意见领袖率先使用燃煤技术,让他们进一步影响和带动周边群众。实际工作中,意见领袖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意见领袖在农村公共政策宣传中的作用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都在想方设法改进农村工作,切实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会发展。信息传播作为重要力量,配合各项政策,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改进。农村信息传播系统中意见领袖的发现能够增加对公共政策的了解和认知,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促进农村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一)增加农村社区对公共政策了解和认知

  农村地区信息传播系统包括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为了充分宣传各项公共政策,促进经济生产、乡村法治建设、乡村文化建设,要发挥各种信息传播方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众传播方式发展滞后,主要以人际传播方式为主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意见领袖人际传播的积极作用,能增进对公共政策的了解和认知。

  与大众传播缺少互动交流不同,意见领袖作为人际传播的重要形式,是通过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进行的。在交流的过程中,不仅有信息的互动,还有情感和态度的交流。人们在交流和互动的过程中不仅获得信息,同时也受到情绪情感的感染,从而取得较好的传播效果。传受双方作为信息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没有了抵抗情绪,公共政策在人们日常熟悉的场景得到很好地宣传。

  (二)对公共政策的实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农村意见领袖不仅在认知和态度层面上影响公共政策的宣传,还在行为层面上影响着大众对政策的实施和执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罗杰斯在创新扩散理论中认为:人们在试用新产品的态度上有明显的差别,每一产品领域都有先驱和早期采用者,在他们之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采用该创新产品,产品销售达到高峰。其中创新者、早期采用者是指大胆热衷于尝试新观念,更拥有见多识广的社会关系,地位受人尊敬,通常是社会系统内部最高层次的意见领袖。农村意见领袖对公共政策的认知和运用和罗杰斯提到的创新者和早期采用者相似,他们热衷新兴的观念和政策的关注,凭借原先积累的社会影响力,对后来的跟随者产生极大的影响。农村公共政策的落实不仅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更需要发挥农村意见领袖的作用,从农村社区内部宣传落实政策。

  政策的落实需要前期的实验和示范,只用通过验证的公共政策才能良性地融入到地方社会经济中,才能变外部压力为内部自生的动力,也才能被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农村意见领袖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通过他们的尝试,更能够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理解信赖相关政策,从自身利益出发,贯彻落实各个方面的公共政策。

  (三)增进了农村社会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农村社会社区的管理方式是村民自治,各级政府指导和帮扶,通过各项政策的落实来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农村意见领袖对地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他们带动地方居民生产致富,积极尝试新的养殖种植技术,率先响应政府的义务教育、环境保护、民主法治等方面的政策。通过自身的聪明才智和对公共政策的领悟,他们获得了实际的利益,也获得了农村社区的社会地位。其他成员通过对他们的模仿和学习,不断增进对新技术的运用,对新政策的运用,逐步走向现代化。费孝通先生曾提到传统的乡土社会讲究的是无诉,也就是靠“礼俗”维持乡土的稳定,如果哪家人因为纠纷要闹到官府,通过司法的手段寻求公平,肯定会受到周围人的排斥。所以传统的乡土中,如果有了纠纷,通过调解来解决的。尽管现代社会对乡土社会有巨大的冲击,但是如今广大的农村地区邻里之间有了纠纷,调解依然是重要的手段。所为调解就是请乡土社会里有威望的长老或者社会地位比较高的人对纠纷的双方进行教育,最后取得和解份方式。

  农村社区有威望的人通常也是意见领袖,对乡村各类纠纷有着权威性的发言权,对维护乡村社会稳定有积极的作用。如今的意见领袖熟悉公共政策,运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现代的科学法治对乡土的各类纠纷进行疏导,对纠纷双方进行科学的教育和引导,使得乡村朝着法治和民主的方向发展。要增进对意见领袖在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意见领袖将现代化的科学民主理念和法治的思想贯穿到乡村管理中,促进乡村社会的自治和现代化发展。

  三、意见领袖在农村公共政策推广中的运用策略

  农村社区特殊的社会环境使得意见领袖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政策的推广中发挥着极大的积极作用,充分在群体中识别出意见领袖,通过有效的手段引导和管理意见领袖,把意见领袖作为农村公共政策推广的重要力量。

  (一)识别乡村意见领袖

  对农村意见领袖的运用,首先是在群体中有效地识别出意见领袖。卡茨在《个人影响》中认为:“意见领袖”三项指标是生活阅历、社交性和社会经济地位,这三项都占优势的人,才有可能成为群体中的“意见领袖”。乡村意见领袖通常是指那些采用先进的养殖和种植技术发家致富的人,通过对教育、法治等政策的运用优先发展起来的人。他们在有着丰富的生活阅历,较为广泛的社会交往,对身边的人生产和生活方面都有影响。

  研究者们通过多年的研究总结出了几种常见的筛选和识别的方法,罗杰斯总结出了“关键人物访谈法、观察法、自我报告法和社会网络测量法”。这些方法可以运用到乡村意见领袖的帅选中,通过对社区居民的访谈和观察,可以初步的确定意见领袖。同时,长期的乡村管理经验也可以帮助认识和了解意见领袖。

  (二)培育和管理意见领袖

  农村意见领袖积极作用的发挥关键在有效的培育和管理。在准确识别出意见领袖后,首要的是通过有效的方式培育他们,可以通过“思想引导、教育引导、组织吸收、实际锻炼、物质刺激”等方式来培养。具体来说,通过积极的人际沟通方式与乡村意见领袖建立联系,建立农村意见领袖档案,积极地与他们交流各项公共政策,为他们理解政策提供信息,为他们运用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总结反馈信息,完善政策措施。

  制定奖励机制,为意见领袖带动其他群众落实各项政策提供奖励。比如带动群众贯彻落实修建燃煤烤烟棚就给予相应的燃煤补贴;对有效推广现代种养殖技术的意见领袖颁发荣誉奖章和政策扶持。对在有效调解纠纷,维护乡村稳定做出积极贡献的意见领袖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结语

  农村意见领袖在公共政策的推广中发挥着积极地推动作用,能够增进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对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充分认识意见领袖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积极识别意见领袖并有效的培与和管理意见领袖,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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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能见度篇6

  关键词: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中国特色

  中图分类号:c 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2)020005082011年10月13日,由中组部、中央政法委、中编办、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等18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国家出台的第一个系统建构专业社会工作制度、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门文件。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这个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完整准确地理解《意见》精神与政策内容是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意见》的前提和基础。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群体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解读这个文件的精神实质与政策内容。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可以从中看到各自在社会工作制度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牵头抓总与具体负责的繁重任务,编制、财政与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从中看到各自在机构编制、财政投入、规划计划与设施建设方面的职责使命;教育单位可以从中看到今后发展社会工作专业的大好机遇;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可以从中看到今后一个时期党委政府日益增强的支持与日益拓展的发展空间;广大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则可以从中看到越来越广阔的就业前景与充满希望的职业生涯。

  一、《意见》产生的现实意义与时代背景(一)现实意义《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入了全面深入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意见》下发后,民政部李立国部长于11月2日做出重要批示,认为“此件印发是我国专业社工事业发展的里程碑,是多年研究、实践和协调的政策成果,要大张旗鼓、持续深入地抓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批示以高度浓缩与精炼的语言解释了《意见》出台的价值与意义、《意见》制定的过程与艰辛、《意见》落实的任务与职责。应该说,这个批示是理解《意见》的总的纲领,是解读《意见》的基本依据,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思路。

  第一,《意见》出台对于推动中国传统社会服务向现代社会工作服务转型具有重大意义。《意见》从服务理念、服务行为、管理方式、经验教训等方面分析了传统社会服务与现代社会工作的利弊得失、优劣长短,分析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联系中发现社会服务自身发展规律,从区别中发现现代社会工作的独特与创新。

  第二,《意见》出台对于发展中国特色专业社会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意见》对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在和谐社会建设与国家总体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以及战略性地位与作用作出了高度评价。

  第三,《意见》出台对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具有重大意义。《意见》科学分析了社会工作服务供给的现状,说明当前社会建设与管理服务、加快发展社会工作步伐的紧迫感。(二)时代背景《意见》产生的时代背景重点体现在中央部署的一系列工作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与批示里,体现在中国社会建设的实践过程中。

  第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提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任务要求。中办、国办在贯彻落实该《决定》的任务分工中,明确要求中组部会同原人事部、教育部、民政部、原劳动社会保障部、中编办等部门研究起草《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第二,党和国家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上议事日程。2008年、2009年《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点》和《中央人才工作要点》都将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列入年度重要工作任务。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

  意见”。吴邦国、温家宝、、贺国强、周永康、曾庆红、回良玉、刘延东、李源潮、令计划等中央领导同志也先后对加强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社会工作人才成为我国六类主体人才之一。2010年5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为重点,大力培养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将社会工作人才作为与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并列的六类主体人才,并将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纳入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作为推动全国人才工作的重点任务与重要举措。

  第四,中国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实践呼唤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其一,基于解决社会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虽然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既有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也有就业保障不足、收入分配不公、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以及社会服务质量、层次与水平难以满足群众需要等问题;既有个体诚信缺失、道德失范,思想道德建设有待加强的问题,也有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与社会管理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创新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尤其是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发展社会工作,建设一支宏大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实现对各种社会问题更加有效的治理,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其二,基于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迫切需要。现代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近年来,虽然一些省市和部门先后在贫困救助、流动人口服务、养老服务、孤残儿童服务、司法矫正、就业辅导、公共卫生、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领域开展了专业社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专业社会工作开展的领域、行业、层次与水平还难以满足实际需要。虽然我国目前已有280多所高校设立了社会工作本科专业,60所高校开展了社会工作硕士教育,10多所高校开始了社会工作方向的博士教育,初步形成了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体系,专业社会工作人才评价、考试制度也已初步建立,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还面临四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才总量不足。目前接受过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人数只有20多万人。在人才数量总体不足的同时,还存在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与基层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不相适应,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二是工作岗位缺乏。除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外,其他部门尚未全面开展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工作。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还不快,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的公办社会服务机构数量也不多。许多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还难以找到对口、满意的就业岗位。三是社会知晓度不高。很多人对社会工作缺乏了解和认识,有的将社会工作等同于思想政治工作或群众工作,有的把社会工作当成本职工作之外的业余工作,有的把义工或志愿者当作社工。四是体制机制不完善。还未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体制,并缺乏应有的党政支持和政策法规依据。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有较大差距。当前急需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速度。(三)产生过程《意见》的产生大体可分为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实践验证与上报审批四个阶段。研起草阶段。一是成立机构。2007年初,根据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涉及领域和工作要求,成立了由中组部牵头、民政部等14部门参与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专题调研工作领导小组以及“调研和文件起草组”,专门负责课题调研工作。二是开展调研。从2007年1月起,专题调研领导小组先后组织开展了部委专题调研、地方调研、重点高校调研、境外调研等四方面调查研究工作。三是起草《意见》。在国内外深入调研和重要课题研究基础上,起草《意见》稿,于2008年初提出了《意见》讨论稿。

  第二,征求意见阶段。重点征求了三

  方面意见:一是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意见,二是征求地方意见,三是征求专家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形成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前后多次听取中央部委领导、地方政府部门相关人员以及社会工作领域理论研究和实务专家的意见。在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

  第三,实践验证阶段。为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符合我国实际,在《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同时,将《意见》稿中的有关政策制度、体制机制、工程计划安排与全国各地社会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成果、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验证。重点验证了四方面内容。一是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上海、广东、深圳等省市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这种体制机制对调动党政各部门与群团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共同参与社会工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参照上海、广东、深圳等地的做法,几经反复逐步修正并形成了目前《意见》中确定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格局共识。二是在人才评价和使用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从2008年开始,连续四年组织了五次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共产生54 176名初级、中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2008年底民政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将社会工作岗位明确为民政事业单位的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全国民政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已开发设置45 000多个专职社会工作岗位。2009年以来,围绕社会工作者教育管理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先后出台了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以及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全国已培育发展了600多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意见》稿及时吸收采纳了人事部、民政部在人才评价与使用方面的成功做法与经验,进一步丰富了《意见》稿内容。三是在专业教育与培训方面,《意见》稿认真总结了2009年国家建立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msw)教育制度、在北京大学等58所高校开展的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实践,以及2007年以来受中组部委托的地市级、县处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与省部两级培训机构开展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成果,进一步充实了社会工作教育方面的相关表述。四是在社会工作实践推进方面,《意见》稿充分反映了2007年以来民政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积极成果,尤其是集中反映了以上海浦东新区、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为代表的试点示范地区与单位的实践发展,及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的“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和“万载模式”的艰辛探索的成果。

  第四,上报审批阶段。主要经过了三个环节。一是中央人才协调小组的审议意见。2009年10月23日,李源潮同志主持召开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意见》稿。二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审定意见。2010年7月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意见》稿。三是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的审定意见。《意见》稿修改内容报国务院领导审定后,上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审定。8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意见》稿。中组部、民政部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对中央人才协调小组、国务院常务会议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不同层次的研究审定意见精神进行了系统学习研究,据此对《意见》稿进行修改。在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与中央领导同意后,2011年5月底至6月初,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将文件稿再次征求了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等18个部委与群众团体意见。根据这些部门与团体的反馈意见,文件起草组又做了进一步修改。经过上述修改过程,形成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送审稿)》。新的《意见(送审稿)》,重新界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概念,进一步强调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重心在基层,立足城乡基层组织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调整岗位设置、人才使用与评价等方面内容与表述,强调在现有体制机制下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过四年多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实践验证与层层审核,终于在2011年10月13日以中组部的文件(中组发[2011]25号)印发,《意见》的产生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与重大创新(一)主要内容《意见》全文约7 000字,共有6部分内容,围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

  、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

  第一,社会工作人才新概念。《意见》第一、二部分对社会工作人才概念作了新的界定,对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作了阐述。

  第二,社会工作人才政策措施。教育培训是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岗位开发与人才使用是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人才评价和激励是社会工作人才成长进步的重要环节。《意见》第三、四、五部分重点提出了加强教育培训、岗位开发、人才使用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三,社会工作人才保障条件。《意见》第六部分,提出了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要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明确了加快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社工投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等方面的工作要求。这些要求是营造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良好环境的重要条件。(二)重大创新《意见》的重大创新突出体现在八个“第一”[1]。 发展定位上,第一次在文件中正式定义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内涵外延、专业定位、分布领域和功能作用。这一界定既反映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本质要求,也赋予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新的时代内涵。

  第二,在发展功能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第三,在发展思路上,第一次提出了“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的发展思路。

  第四,在发展方向上,第一次确立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立足基层、中国特色”的指导原则。《意见》确立的“24字方针”,一方面遵循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一般规律,体现了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共性原则,另一方面遵循了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立足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

  第五,在发展目标上,第一次系统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制度、环境建设的战略目标。在队伍建设上,《意见》提出了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战略目标。

  第六,在发展政策上,第一次围绕“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四个重要环节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配套性政策措施。

  第七,在发展举措上,第一次设计了一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重大人才工程与计划。

  第八,在发展力量上,第一次明确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进格局。

  可以说,这八个“第一”把《意见》的主要内容作了深度的表述。我们需要在了解整个文件框架与“八个第一”的基础上,重点把握《意见》的内容与精神实质。

  三、建构中国特色社会工作

  专业人才制度体系《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统领,以《意见》落实为核心,以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为导向,以服务民生、促进和谐、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为目标,切实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制度体系。(一)立足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制度原则《意见》就建构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制度重点提出了六方面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府推动、坚持社会参与、坚持突出重点、坚持立足基层、坚持中国特色”。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坚持党的组织原则的领导,坚持党的模范带头作用的引导,确保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坚持政府推动。就是要坚持政府法规和规制、政策的引导,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办事。

  第三,坚持社会参与。就是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出台鼓励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与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四,坚持突出重

  。就是要优先培养为个体、家庭与群体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此基础上推动其他领域、其他专业、其他层次的社会工作人才的发展。

  第五,坚持立足基层。就是要采取措施突显社会工作的专业特性,夯实社会工作的基层基础,引导社会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服务。

  第六,坚持中国特色。就是要在充分借鉴国内外优秀成果基础上,建设一支立足中国特殊文化背景、符合中国特殊需求需要、体现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这六条原则中的“中国特色”是根红线,贯穿于其他五条原则之中,也贯穿于整个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过程。六条原则解决了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主体、推动力量问题,工作重点、服务对象问题,发展方向、发展趋势问题以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性质与特色问题;表明了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与西方不同的发展路径与实现方式、不同的发展基础与发展方向,进而也表明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将会发挥出与西方不一样的功能与作用。(二)创新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机制在理解《意见》的同时,我们要重点把握工程实施、教育培训、岗位开发与人才使用、水平评价、政策措施、体制机制和环境建设的社会工作格局。

  第一,社会工作人才工程机制。《意见》列出了七大工程即“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培养引进工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新农村建设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此外,《意见》还隐含了其他三大工程即“社会工作课程、教材建设工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工程”以及“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后三大工程在即将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与表述。

  第二,社会工作教育培训机制。《意见》着墨较多、论述篇幅较大也较实的一部分内容是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前面讲的“十个工程”中,有四个工程与教育培训相关。

  第三,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人才使用机制。《意见》全文22条,有7条论述的是岗位开发与人才使用的内容,占了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可见党和国家对这方面工作的重视程度。《意见》要求积极推动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四个领域或者四个方面的专业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在岗位开发基础上,《意见》重点强调了各部门、各领域、各行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使用问题。《意见》要求加大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力度,要求以基层为重点,在城市社区、乡镇与农村社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和信教群众较多的社区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同时要求采取政府购买等措施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点对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待遇作出规定。一是专业待遇,要求将职业水平考试结果与职称评审挂钩,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二是生活待遇,要求在事业单位、在社区与民办组织工作的人员要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同时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三是政治待遇,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政府津贴范围;把政治素质与专业素质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纳、选拔进入基层领导班子和人大政协参政议政。《意见》已经跨越了目前的体制内外局限,并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格局出发,为在不同性质单位的就业人员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第四,社会工作水平评价机制。《意见》要求,建立能够体现岗位职责、品德、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机制,突出了社会化的评价导向;进一步提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层次,完善评价方式,并将取得证书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等。

  第五,社会工作政策制度。《意见》重点提出了两方面政策制度建设。一是逐步健全政策法规。以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条例为主线,以深入研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政策、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政策措施与标准体系、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为重点,加快制定社会工作培训质量评估政策和指标体系,逐步形成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三个层次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二是逐步健全管理服务标准。根据不同服务领域、不同服务对象

  的特点与规律,逐步建立协调配套的行业服务与管理标准体系。通过健全完善政策制度与标准体系,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第六,社会工作体制机制。[2]《意见》对社会工作体制机制给予高度重视。为使今后一个时期总体目标与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意见》提出要建构“八大机制”,即“社会工作教育培训长效机制”、“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衔接机制”、“社会工作服务专业评估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化评估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以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这些机制的建构扩大了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支持范围,明确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与方向。只有当这些机制健全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才能顺利发展。(三)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保障体系围绕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发展方向,切实贯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实现社会工作人才规划与国家总体人才规划的有机衔接,将国家的政策要求与任务落实到部门、到行业、到单位。

  第一,政策保障体系。重点抓好两方面政策。一方面,抓好《意见》落实。《意见》政策创新点多面广,涉及部门众多,有关部门要尽快形成《意见》分解落实方案,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落实机制,建立部际协调落实平台,明确落实任务,实施目标责任制和检查评估机制。另一方面,抓好配套政策的贯彻。一是贯彻已经出台的社会工作人才评价与管理政策,推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实施与完善,提高本土评价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二是贯彻已经出台的岗位开发政策,进一步加大《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落实力度,使民政范围社会工作岗位开发的数量有新的增长。三是贯彻已经出台的促进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发展政策,加快《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等文件落实步伐,尽快扩大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总量与规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在人才培养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第二,队伍保障体系。重点抓好三支队伍。一是抓管理队伍。通过建立培养制度、健全激励措施、加强规范引导等方式抓紧培养社会工作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机构管理与督导人才。重点办好中组部委托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社会工作专题研究班”。二是抓服务队伍。教育、人事等部门出台鼓励措施,扩大应用型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规模,提高培养层次,引导社会工作毕业生走向实践、服务一线。人社部要尽快开通社会工作员与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完善现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评价管理,丰富专业服务人才产生渠道;抓紧实施“社会工作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专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提高人才质量和服务水平。三是抓研究队伍。在发挥现有行政人员政策指导、政策研究潜力的同时,要通过课题委托、研讨交流等方式联系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工作政策与实务研究,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部门与高校(研究机构)结合的政策与实务研究队伍,形成部门和社会共同参与破解社会工作政策与实务难题的氛围与格局。

  第三,典型示范体系。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树好典型、学习典型、宣传典型,不断增强社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抓典型地区示范,要在深入总结165个试点地区和260个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适时开展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示范地区与单位评选活动,进一步深化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实践。二是抓典型机构示范,要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意见》、《规划》要求,抓紧启动实施“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培育一批标准化示范机构。三是抓典型案例示范,要继续以举办社会工作案例评选等方式,发掘一批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社会和谐,特别是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影响

  大、效果好的重大案例,积累本土社会工作经验。四是抓典型人物示范,要抓紧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新农村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与革命老区”等计划,发现、培养、成长一批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通过典型示范,实现面上突破与纵深拓展。

  第四,运行机制体系。重点抓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意见》要求,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以协调落实为核心,重点研究探索“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衔接机制”、“社会工作服务专业评估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化评估机制”,进而建立“全国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社工服务组织和社工人才信息库,扩大社会服务资源,形成“社工资源”与“志愿服务资源”联动机制。通过机制保障,强化服务意识,培育服务理念,建立服务规范,提升服务质量。

  社会能见度篇7

  表见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个有着重要价值和作用的制度,它是当人在没有约定或者是法定的权限下,由于本人的行为,能够并且足以造成相对人相信或者是有理由相信人为有权而与人产生了并由本人承担后果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上的表见制度旨在保护交易的善意相对人,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制度的可信度。凡是制度的设计都会有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表见也不例外,本文以价值为切入点,讨论表见的价值,最后将以表见的价值取向的角度联系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理论的参照点来研究表见制度作为民法重要价值的制度之一所具有的价值追求和价值意义以及它想要达到的价值效果。

  关键词:法的价值;表见;价值取向

  一、法的价值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的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1、是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也就是它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法为什么会产生,它产生的社会意义是什么,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又在哪,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要解决有限资源和人们需求的矛盾,合理分配社会财富,解决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扮演者一个重要的角色。在阶级社会中,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人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产生的,这是法自身存在的价值;

  2、法的价值是指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主要是指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社会作用主要是体现在法对经济、法对政治、法对文化以及法对社会的规范作用,而法的价值包含的内容丰富,最基本的普世价值,比如说对公平,法治,正义和平等的追求,以及法律在发展过层中所具有的现实价值;

  3、法的价值是法自身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从法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法的价值包含了两个方面的类容,首先是个人价值和需求的实现,人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多元话,多层次的特征,并以人需求的多样性为基础;其次,法的价值包含着人们对法的价值追求,也就是对法的信仰,例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

  二、表见制度的含义

  表见制度的设计和存在也不能违背法的本身的固有的价值追求和评价标准。在现实生活中,表见往往发生在以下的情形中。首先被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以口头或者是书面的形式向第三人表示他人为自己而让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并与人进行交易;其次,第三人基于之前能够证明人权限的文件的情况下而相信此次交易的人依然有权限而与之发生交易行为;再次,交易的相对人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因为授权人文件的模糊性即授权的不明性造成的善意相对人相信或者是有理由相信与之相对人有约定或者是法定的的权限而与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表见制度的价值

  表见中对善意保护制度的使用正是法的价值在制度的表现,是善意保护制度理念的和制度的原理的有效结合。善意保护制度旨在保护交易的相对人,它是在交易的相对人在不知且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合法的善意有偿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善意保护制度对相对人保护的体现了法的价值。

  1,体现在对公平制度方面。在法的程序公平和实质公平两个方面,表见制度的设计更多的倾向于法的实质公平--实现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和公平,实现利益平衡的状态是善意保护制度所追求的实质价值,它也是表见重要的价值选择。

  2,效益价值是交易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积极寻找的价值和目标,效益价值要求双方在交易的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

  (1)法的经济效益旨在维护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双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实现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益。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中国,法律事务效益化,经济效益成为决定人们行为的有效的重要标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者角色除了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法的价值,还扮演者经济发展的保护神的角色,法律一方面要保障平等、公平、正义等等法的基本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还要实现法律的经济价值。法的经济价值在

  (2)法的社会效益,从法的价值的社会本位来说,社会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程度与国家的宏观调控,个体经济的行为,市场运行和社会分配紧密相连。善意保护制度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追求实现社会利益的实现,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实现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和价值的需求。法的秩序价值是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过程中确立和维护的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为社会提供保障,为社会提供依循的界限和规则使社会稳定和繁荣,他为人类社会提供抑制社会冲突和维护社会和平的有效手段。在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表见制度在人、被人、交易第三人的利益的选择过程中,表见制度在选择保护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以减小社会经济交往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

  表见制度的确立是立法者在价值判断和利益权衡上做的平衡,以至于不会顾此失彼,做出全方位的考量。表见制度的价值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可以看成是法在现实的生活中对利益相对旨在保护交易的善意相对人,即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相对稳定的交易秩序,实现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使个人静的安全和社会动的安全相结合。

  参考文献:

  [1]高晋康主编.商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

  [3]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4]王利民:《合同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5]张冠文:《伦表见制度》[N],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2).

  社会能见度篇8

  摘要: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网络意见人士日渐增多,逐步成为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新生力量,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也成为理论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围绕这一问题,学界人士分别从网络意见人士的概念、特征、作用价值以及开展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的对策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较为详实的解读,这对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和推进现实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进一步展望,仍有一些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及研究方法,需要理论界对其进行拓展与完善。

  关键词:

  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新媒体;网络统战

  网络意见人士的兴起与壮大同近年来网络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网络意见人士在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生产、生活领域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统战部门对网络意见人士的重视程度日益递增。在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同志指出:“要加强和改善对新媒体中代表性人士的工作。”[1]这释放了党和国家进一步构建网络统战新格局的信号,也对开展网络统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显然,在下一阶段,如何更好地开展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仍将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为此,对近年来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的研究状况进行归纳与梳理,提炼相关成果并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从而为后续研究提供一点积极的启示,显得大有裨益。通过检索相关学术数据,发现研究取向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一、关于网络意见人士的概念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单纯从“社会人”的角度而言,拥有某种话语权的“意见人士”早已存在,但是在借助网络新媒体发挥作用后,这部分群体便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按照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认知习惯,欲研究某对象,须对其基本定义及内涵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对于何为网络意见人士,学界在相关研究成果中多有阐释,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学者常进锋在其论文《新媒体时代网络意见人士的统战工作研究》中指出:“网络意见人士是以互联网为活动平台,借助于QQ群、博客、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大事和社会现象、社会焦点问题进行关注,积极的发表意见和传播信息,对其他网络成员进行舆论引导,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网络活跃分子。”[2]此种观点主要是从网络意见人士产生作用的媒介出发,结合网络意见人士主要的行为与活动特点,综合构建了网络意见人士的概念。有的学者则运用分类与列举的方式,对网络意见人士作了较为生动形象的说明,从而揭示其基本内涵。学者李彤彤将网络意见人士归结为网络意见领袖,并根据其不同的职业与行业特点将网络意见人士具体划分为“公共知识分子型、偶像意见型、媒体型、网友代表型四大类”[3]。在此基础上,对每一类型的网络意见人士进行了举例说明,并在每一类型下面特别列举了较为典型的代表人士。这种观点没有通过传统的方式去提取概念,没有通过抽象的定义来解释网络意见人士,而是通过划分类别和列举典型向大众生动形象地描述了何为网络意见人士。还有的学者在全面总结网络意见人士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网络意见人士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定义,甚至运用了一定的量化指标,即指出了成为网络意见人士其本身应当具备的网络粉丝数量标准。例如学者端泽明在其文章《关于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的思考与建议》中明确提出,网络意见人士是指“生活工作在特定行政和地理区域内、或关心特定行政和地理区域的,以互联网为平台信息、表达观点、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能对网络舆论施加个人影响的讨论版版主、博客主和经认证加V的、粉丝数在10000人以上的微博用户以及朋友圈在500人左右的微信用户等”[4]。综上所述并分析现有研究成果,当前对网络意见人士的概念进行解读的方法主要包括综合描述、举例说明、数据支撑等。相比而言,运用数据支撑定义的方法较为明确和具体,也比较贴近我国网民认知的实际情况,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评判标准的更新,需要对涉及此概念的相关数据做出及时的调整。

  二、关于网络意见人士的特征研究

  作为一种新生群体,网络意见人士与传统媒体意见人士相比,拥有其独特的特征。这些特征不仅是网络意见人士区别于其他传统媒体意见人士的基本反映,也是对其自身所蕴涵的内在本质的重要体现。关于网络意见人士的特征,当前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三特征说”。学者段兴利认为,当前利用网络表达意见的人士居多,但是在这些人士当中并非所有人都能被称为“网络意见人士”,他从社会学、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成为网络意见人士必须具备以下三类典型特征:“具备社会学的想象力、具有较强的人际吸引力、善于进行印象驾驭。”[5]二是“四特征说”。学者徐海静从网络意见人士的身份、地位、人员分布状况以及表达意见的性质等角度出发,通过研究,总结得出网络意见人士具备“身份的隐蔽性、人员的广泛性、地位的不稳定性、意见的理性与非理织”四大特征[6]64。三是“五特征说”。有的学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网络意见人士与传统媒体意见人士的特征进行比较,通过“去同存异”的归纳、总结,得出网络意见人士所具备的五大特征。具体分别体现在:“网络意见人士与受其影响者处于同一群体并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网络意见人士与受其影响者之间的关系缺乏稳定性;网络意见人士的行为表现非常活跃;网络意见人士都具有出色的表达能力;网络意见人士都具有某种专长。”[7]结合当前的公共认知和民间共识,笔者认为网络意见人士的特征具有主体与其受体之间的互动性、阶层分布与个体存在的分散性、信息获取的及时与广泛性、影响力的扩散性、意见表达的理性与非理性、作用价值的多样性等。分析现有研究成果,学界对网络意见人士特征的研究较为深入,不同的学者采取其擅长或熟悉的方法对网络意见人士的特征做了详实的解读,为我们更好地认识与了解网络意见人士提供了参考。但是研究还略显不足,比如通过相关文献资料、社会现象以及具体事例来考察网络意见人士特征的空间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三、关于网络意见人士对统战工作价值作用的研究

  当前,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裂变式的发展,媒体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变革与调整,社会舆论生态发生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士通过网络获取资讯。在此种形势下,网络意见人士活跃的空间更为广阔,影响更为泛化。他们在各自的兴趣领域内收集信息、关注焦点、传播意见,积极对特定的受众施加多样化的影响,已成为一种显性的社会力量。从稳定社会秩序、引导社会舆论和巩固网络群众基础的角度来看,网络意见人士的价值更加凸显。为此,近年来相关学者对运用网络意见人士开展统战工作的独特价值与作用作了一番较为深入的探讨,呈现出以下三种主流认识。一是该群体符合网络统战工作的特点,具有可有效利用的价值。信息化时代,网络俨然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社会整合资源、舆论传播表达的重要平台。在这种时代背景下,统一战线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开展网络统战工作的广泛性,决定了各级统战部门必须重视网络意见人士这一新生群体。同时,网络意见人士在人际交流、舆论引导、网群基础等层面的影响力,也决定了开展统战工作必须把其作为争取和团结的特殊对象。湖南省委统战部长李薇薇认为,网络统战是新时期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网络意见人士是网络统战工作中不可或缺又可以着力运用的重要资源,应当重视他们并使之成为利于统战工作开展的有效力量[8]。也有学者从网络意见人士的特征出发,认为其数量规模、身份特质、形态分布具备网络统战的特点,也符合统一战线既定“大团结、大联盟”的鲜明主题,存在可有效利用的统战价值[9]。不同学者对网络意见人士可有效利用价值的探讨,使这一论题的学术张力得以扩展,为后续一系列研究打下了基础。二是可成为网络统战工作争取人心、凝聚共识的新生力量。国内绝大部分学者认为,鉴于一些网络意见人士在支持国家治理、社会建设中所表现出的积极姿态,能够表达出一些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科学建议,并通过其话语的影响力引导网民的主观价值取向,所以可运用其特定的代表性,最大限度地争取其身后的“追随者”,通过“群体效应”达到汇集力量、凝聚人心的目的,从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统战工作的网络群众基础。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意见人士所表达的积极意见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弥补官方表达的不足,其在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价值不能忽视。可发挥其代表基层诉求、反映民间呼声、敢于献言献策的作用,更好地壮大爱国统一战线队伍,进而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三是可用于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首先,有学者从网络传播的角度分析,认为网络意见人士借助新媒体传播社会舆论,发挥“线上”交流和“线下”互动功能,无形中起到一定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教育作用。这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平等、团结、互助人际关系的构建;有助于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疏导心理,从而维护了社会的文明与和谐”[10]。其次,是从发挥统战工作主动性的角度来看,开展网络统战工作可以加强对网络统战人士的“因势利导”;可以围绕国家长治久安的主题,教育和引导网络意见人士以增强其过滤网络负面信息、甄别善恶的能力,从而使其能够以“正确的舆论疏导网民、高尚的精神塑造网民”[6]65,进而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作用。另有学者从网络监督的视角出发,认为某些网络意见人士发挥着自下而上的非制度性监督作用,增强了官员腐败监督的时效性和腐败问责的压力传导,从而推动了廉政建设、维护了社会和谐。

  四、关于开展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的对策研究

  传播学理论大师拉扎斯和默顿认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如果不加适当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更大。”[11]这从本质层面指出了大众媒介可能带有的“侵益性”,网络意见人士是借助大众新媒体发挥作用的社会舆论力量,本身也带有一定的非理性因素。因此,如何加强对这一群体的引导和管理,使其发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声音,已成为学术界和统战实务部门高度重视研究的内容。梳理学者们提出的对策,把握核心要点,大致有以下三种主流趋向。一是科学认识和看待网络意见人士。有学者从统一战线平等待人、广交朋友的传统视角出发,认为除了少量受自身利益驱使而怀有不良动机的恶性意见人士之外,其他网络意见人士则是充满爱国之心并拥护党的领导的,他们发出“声音”的目的是为了激发社会活力、辅助政府决策,是为社会更好发展提供可行性的建议。但学者贾菁认为,网络意见人士的影响带有局限性,其影响力的发挥受其自身“知识程度、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专业水平、兴趣偏好的制约”[10]。由于人们兴趣、交往的趋同性,网络意见人士的影响只是在局部范围内存在,并且优劣并存,应当辩证看待。除此之外,学者吉强并没有在认识层面急于下结论,而是从网络统战工作的现实需要出发,认为网络意见人士能否成为统战工作应该运用的对象,应观察他们的网络表现,“即在评价他们的网络舆论影响力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频次、质量以后”[12],再做出科学的定论。相比而言,依据网络表现和统战工作需要理性选择网络意见人士的认知更加科学,这有利于提高网络统战工作开展的实效。二是加强对网络意见人士的引导与监管。当前开展网络统战工作,绝大多数学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对意见人士的团结和引导。应当通过宽松的舆论环境、新颖的方式方法、平等的交流风格引导他们,进而达到“统战引导—意见反馈—利导网民”的良性互动效果。其次是加强科学管理。应积极联合宣传、网管、监测等部门进行实际调研,掌握网络意见人士尤其是那些“非实名”注册个体的真实情况,并根据他们的分布区域、文化程度、政治认同、社会影响来划分层次、重点归类、区别对待。在建立网络意见人士群体信息库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管理。对那些善于表达积极意见的专家学者、商界精英、文艺明星进行鼓励与协助;对那些持中性立场、观点偏激的传媒人士、时评阶层、草根领袖进行规范引导;对那些破坏团结、搬弄是非的反面意见人士,进行重点教育,对触犯法律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最后是进行必要的法律宣传,保护网络舆论安全。应完善相关网络立法,强化法律监管举措,打击非法的网络传播服务,倡导绿色网络表达行为,在保障网络意见人士发言权的同时,也明确其互联网行为的法律连带责任。三是创新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开展机制与平台。在构建网络意见人士工作平台层面,可采用虚实结合的有效方式,通过创新统战工作理念,将网络虚拟平台与统战现实工作载体相结合,注重深层发掘和联系不同领域的网络意见人士。主要是通过灵活运用现有的网络媒体技术,建立即时联系工具(如QQ、MSN),利用线上交流的机会,围绕经济建设、民生改进、公益事业的主题,收集汇聚网络意见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统战信息反馈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运用开通网络博客和主流优势论坛的方法,打造一批共同维护、共同建设的时政专栏,用权威、可靠、优质的声音占领网络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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