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法说案】未购买交强险的三轮汽车、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赔偿?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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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晓法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朱某驾驶三轮汽车,沿湔氐镇永安村行驶至湔氐镇永安村路口时,与右方由原告易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易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易某当日被送往什邡市人民医院进行入院治疗,2022年7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17天,产生医疗费用26,781.20元,

  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主要责任,易某负次要责任。四川上宽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易某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另查明,朱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为其个人所有,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被告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33.38元;驳回原告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晓法说案

  根据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参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朱某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朱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朱某实际需赔偿易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188,033.38元。

  三轮电动摩托车、三轮汽车在我们生活中非常常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群众不知道此类车辆可以购买交强险,并且应当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发生交通事故时,则需要个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个人和家庭都是较大的负担。

  因此,驾驶此类车辆,晓法建议,交强险应买尽买,为自己及他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多一份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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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晓法说案】未购买交强险的三轮汽车、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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