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科技(600081):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之申请文件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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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年01月11日 20:07:52 中财网

  原标题:东风科技: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股票简称:东风科技 股票代码:600081 Dongfe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新骏环路 88号 13幢 203室)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 之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公告日期:2023年 1月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2年 9月 7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99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东风科技”“申请人”或“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请予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使用的术语、简称与配股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

  二、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

  目录

  目录................................................................................................................................ 2

  问题 1............................................................................................................................. 3

  问题 2............................................................................................................................. 6

  问题 3........................................................................................................................... 13

  问题 4........................................................................................................................... 16

  问题 5........................................................................................................................... 22

  问题 6........................................................................................................................... 31

  问题 7........................................................................................................................... 51

  问题 8........................................................................................................................... 60

  问题 9........................................................................................................................... 65

  问题 10......................................................................................................................... 71

  问题 11. ........................................................................................................................ 79

  问题 12......................................................................................................................... 84

  问题 13......................................................................................................................... 96

  问题 14....................................................................................................................... 156

  问题 15....................................................................................................................... 158

  问题 16....................................................................................................................... 163

  问题 1. 请申请人明确本次配股比例和数量。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申请人本次配股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取得有权机关批复,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关于本次配股比例和数量

  发行人本次配股比例和数量事项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 6月 28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其中明确了本次发行的基数、比例和数量,具体如下:

  “本次 A股配股拟以 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 A股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 10股配售不超过 3股的比例向全体 A股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 1股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若以东风科技截至 2022年 5月 31日的总股本 470,418,905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41,125,671股。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变动,则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2、2022年 7月 14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公司 2022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

  3、发行人召开的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配股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该议案,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配股工作,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配股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配股的具体方案”。

  2022年 10月 14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司 2022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配股比例和数量的议案》,明确了本次配股发行的比例和数量,具体如下:

  “本次 A股配股拟以 A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 A股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 10股配售 3股的比例向全体 A股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 1股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若以东风科技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的总股本 470,418,905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售股份数量为 141,125,671股。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变动,则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本次配股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取得有权机关批复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已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具体如下:

  (一)本次配股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年 6月 28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本次配股提供服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配股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本次配股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2年 6月 28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 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相关议案。

  2022年 7月 9日,东风公司做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东风电子科2022年 7月 14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相关议案。

  2022年 10月 14日,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司 2022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配股比例和数量的议案》。

  (二)本次配股已取得有权机关批复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四)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七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2022年 7月 9日,于发行人就本次发行议案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东风有限的上级国有出资企业东风公司做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事项的意见》,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

  综上,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已先后就本次发行事宜形成决议,决议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亦已取得其国家出资企业东风汽车关于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 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2022年第三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 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会议文件;

  2、查阅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查阅东风公司出具的《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事项的意见》;

  4、查阅发行人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明确本次配股比例和数量,已就本次发行方案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已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问题 2.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交易金额较大、占比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相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上市公司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相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上市公司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1、符合汽车零部件行业特点

  由于历史沿承的关系,公司与东风公司及其下属整车及发动机企业有着多年的配套协作关系,导致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与整车企业关联的汽车零部件行业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该特点。公司的关联交易比例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及 2022年 1-6月,同行业大型汽车集团关联的零部件上市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公司名称主要配套的 汽车集团2022年 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华域汽车(600741.SH)上汽集团48.03%52.32%57.31%58.36%富奥股份(000030.SZ)一汽集团58.30%69.25%76.88%76.47%一汽富维(600742.SH)一汽集团88.73%90.75%92.93%94.94%平均值 65.02%70.77%75.71%76.59%东风科技(600081.SH)东风公司76.82%75.04%85.19%80.74%2、关联方主要为国内知名整车、发动机企业,经营情况整体较好,是较为优质的公司

  东风公司是我国最大的汽车生产企业之一。多年来,东风公司保持在国内整车市场的领先地位和规模优势,有持续、稳定的汽车零部件配套需求,是汽车零部件企业的优质客户。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9年度、2020年度,东风公司(按集团统计口径)汽车销量分别为 360.9万辆、345.8万辆,连续多年占据行业领先地位。公司主要关联方东风商用车、东风本田、东风日产均为国内知名品牌的商用车、乘用车整车制造商,东风康明斯是主供东风公司及其下属商用车企业发动机的主要制造公司,相关客户业务规模较大,资信情况较好,是公司的优质客户。

  3、公司依靠自身优势,成为东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供应商

  公司作为国内汽车零部件行业较为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在质量、服务、技术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基于整车、发动机企业在零部件采购环节中通常采用多维度的供应商评价标准对供应商的质量、价格、研发实力、交付能力、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评价和审核,公司经过多年经验积累所形成的产品质量、服务、技术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成为东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供应商;此外,公司与东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地理位置邻近,具有近地化优势及较强的客户响应能力,东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亦会优先选择公司及其下属的零部件企业。

  4、公司与东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多年产品配套过程中已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汽车对于安全性、可靠性具有极其严格的标准,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需要履行下游整车厂内部一系列严格、复杂、耗时的供应商审核程序,并且,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定制化需求较强,从产品技术对接到实现批量供货的周期较长,通常需要耗费较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因此,汽车零部件生产商一旦与整车厂确立供应关系,整车厂通常不会轻易更换零部件厂商。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整车厂与公司已经形成了一种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关系。零部件企业与整车企业的配套关系,为整车企业提供了稳定而可靠的零部件供应来源,也为公司提供了稳定的业务来源,双方形成了互利合作的业务关系,这也导致双方持续发生业务往来。

  5、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产业链合作是汽车行业特有的、成熟的经营模式,公司向东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整车厂供应汽车零部件产品,符合汽车行业的经营模式

  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主要是围绕在汽车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整车厂展开。近年来,整车厂对零部件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于零部件供应商企业均需进行严格的质量考核,只有通过考核的合格供应商才可以进入整车厂的供应商名单。

  汽车零部件配套供应商通过投标等方式被整车厂选定为其供应商后,即开始负责相应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及生产工作。

  整车厂开发出新车型后,通过招标等方式在供应商名单中选定各部分零部件的配套供应商,将相应零部件发包给其进行设计、开发及生产。被选定的配套供应商在该款车型的整个生产期内,一般都会持续为该车型汽车供应相应的零部件,整车厂不会轻易更换配套供应商,整车厂与汽车零部件配套供应商之间具有稳定、长久的合作关系。

  整车厂与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产业链合作是汽车行业特有的、成熟的经营模式,公司向东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整车厂供应汽车零部件产品,符合汽车行业的经营模式。

  因此,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在多年产品配套过程中,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稳定配套关系,是互相选择、双方共赢的结果,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一致,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汽车零部件行业特点,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二)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程序,并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以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规范、价格公允,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东风零部件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东风有限已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今后与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东风零部件集团做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和不公允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权限进行相应决策。

  3、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以及东风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对因其未履行本函所载承诺而给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东风有限做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和不公允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权限进行相应决策。

  3、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以及东风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对因其未履行本函所载承诺而给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报告期内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主要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正常业务活动,相关交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关联交易的价格具有公允性;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相关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三)上市公司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任、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稳定配套关系,是互相选择、双方共赢的结果,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汽车零部件行业特点,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交易价格基于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关联方客户及供应商多数为中外合资企业,对外销售、采购及定价的标准及程序较为严格,拥有独立的销售、采购和定价体系,非单方股东可以独立决定,其对外采购面向所有供应商采用一致的标准。公司在与竞争对手进行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取得项目订单,符合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

  此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且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影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4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建设投资总 额(万元)拟使用募集资 金(万元)1新能源-3in1和 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7,411.617,000.002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44,392.1843,000.003补充流动资金90,000.0090,000.00合计141,803.79140,000.00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3in1和 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旨在抓住新能源汽车市场蓬勃发展、节能减排及“双碳”目标、以及汽车轻量化等发展机遇,增强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的能力,提高自身行业竞争力,把握市场机会。

  机、集成电驱系统等,主要的目标客户包括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等,为发行人关联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增加。

  (二)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虽然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增加,但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1、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3in1和 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分别属于技术改进项目和原有产品的扩产项目,本身不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的具体种类及内容。

  2、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的比例整体均呈现下降的趋势,在产品质量得到客户认可、积极研发创新的情况下,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在维护原有客户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内外部业务。

  上述募投项目的目标客户除关联方以外,公司也已取得北京福田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外部客户的订单。

  3、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原则及定价方式符合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

  4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抽查公司关联交易的2、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具体内容、定价等情况,取得并查阅公司关于关联交易情况的书面说明;

  3、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

  4、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情况;

  5、查阅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具体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等,以及核查信息披露文件;

  6、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制度文件;

  7、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8、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的相关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导致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增加,但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问题 3. 根据申报文件,截至 2022年 3月末,申请人全资子公司东仪汽贸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对其控股子公司上海风神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 4月 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破产清算进行立案;2021年 5月 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开始执行破产清算工作。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海风神破产清算主要原因及目前进展。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关于上海风神破产清算主要原因及目前进展

  (一)上海风神破产清算主要原因

  根据发行人信息披露以及东仪汽贸于 2020年 12月 15日向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书》所载内容,上海风神破产清算的主要原因如下: 有关上海风神与东仪汽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 2020年 9月 14日作出(2020)沪 0112民初 31809号《民事调解书》,上海风神需向东仪汽贸支付借款本金 7,000,000元及利息 2,055,375元,案件受理费 30,400元。由于上海风神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仪汽贸为此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冻结上海风神的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清偿该案案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 2020年 11月 26日作出(2020)沪 0112执 1051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沪 0112民初 31809号《民事调解书》相关执行程序。

  基于上述情况,东仪汽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的相关规定,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对上海风神进行破产清算。

  (二)上海风神破产清算目前进展

  2021年 4月 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立案通知书》((2021)沪 7101破申 59号),对上海风神破产清算事项进行立案。

  2021年 4月 26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破 40号),裁定受理申请人东仪汽贸对被申请人上海风神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 5月 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指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1年 8月 10日,管理人召开上海风神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关于管理人聘请审计、评估机构、拍卖辅助机构的报告》、《债权人会议非现场方案表决的方案》等议案。

  2022年 8月 12日,管理人以书面方式召开上海风神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针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并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的履职工作进行书面报告。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提交的《上海风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案管理人履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记载,后续管理人工作安排包括:(1)继续接受债权申报和异议、继续进行债权审查与确认;(2)继续调查和追收债务人财产;(3)继续推进重整工作;(4)相关衍生诉讼的推进;(5)对外投资清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在上海风神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已经充分计提了相关损失,包括员工安置、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损失等,东仪汽贸亦已确认相关投资损失,上海风神本次破产清算后续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东仪汽贸出具的《破产申请书》;

  2、查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3、查阅上海风神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会议资料;

  4、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查阅发行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6、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仪汽贸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对其控股子公司上海风神进行破产清算,主要系东仪汽贸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目前上海风神破产清算尚在审理过程中,后续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4. 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亿元,投向新能源-3in1 和 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取得项目实施所需全部资质许可;(2)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借款,相关中小股东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取得项目实施所需全部资质许可

  (一)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4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建设投资总额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 金(万元)1新能源-3in1和 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7,411.617,000.002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44,392.1843,000.003补充流动资金90,000.0090,000.00合计141,803.79140,000.00 1、新能源-3in1和 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

  新能源-3in1和 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孙公司东风压铸,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 7,411.61万元,拟以募集资金投资 7,00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序号项目投资额(万元)使用募集资金(万元)1工程建设费用5,875.585,875.581.1建筑工程费386.00386.001.2设备及软件购置费5,381.505,381.501.3安装工程费108.08108.08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77.18477.183预备费299.93299.934铺底流动资金758.92347.31合计7,411.617,000.00 2、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

  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风电驱动,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 44,392.18万元,拟以募集资金投资43,00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序号项目投资额(万元)使用募集资金(万元)1工程建设费用34,034.2534,034.251.1建筑工程费--1.2设备及软件购置费32,472.3532,472.351.3安装工程费1,561.901,561.90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41.64341.643预备费1,718.791,718.794铺底流动资金8,297.506,905.32合计44,392.1843,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发行人综合考虑了行业现状、经营规模以及银行借款情况,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90,000.00万元作为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发行人快速发展的需求。

  (二)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取得项目实施所需全部资质许可

  本次募投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环评程序履行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项目备案/项目代码环评批复1新能源 -3in1 和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 5in1压铸件技术改 造项目出具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 项目代码:2206-420303-04- 02-618133)《关于东风(十堰)有色铸 件有限公司新能源-3in1&5in1 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批复》(编号: 十环函[2022]106号)2新能源动力总成及 核心部件制造能力 提升项目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 术开发区)出具的《湖北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205- 420651-89-02-196806)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阳东津 新区分局出具的《关于东风 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新能源 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 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编号:东津环审 [2022]15号)3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不适用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均已履行项目建设所需的有权机关备案手续、环评程序,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均已取得现阶段项目实施所需全部资质许可。

  二、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均已落实,具体如下:

  序 号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用地落实情况1新能源-3in1和 5in1压铸件技 术改造项目东风压铸湖北省十堰市 花果放马坪路 40号拟通过向发行人制动分公司租赁厂房 予以实施,该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系发行人制动分公司承租的东风公司 持有的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权证号:十堰市国用(1998)字第 0301032号)2新能源动力总 成及核心部件 制造能力提升 项目东风电驱动湖北省襄阳市 东津新区会展 南路拟通过向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租赁厂房予以实施,已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权证号:鄂(2020) 襄阳市不动产权第 0047062号)3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具体如下:

  权利人土地使用权 证号坐落土地 性质土地用途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 止日期东风公司十堰市国用 (1998)字 第0301032号十堰市张 湾区花果 街办放马 坪路4#出让生产厂 房、办公 用房125,441.802048年5月26日襄阳东津 国有资本鄂(2020) 襄阳市不动襄阳市东 津新区会出让工业用地94,383.342070年9月1日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产权第 0047062号展南路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均已落实,并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借款,相关中小股东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借款,相关中小股东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

  本次募集项目包括新能源-3in1和 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相关情况如下:1、新能源-3in1和 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控股孙公司东风压铸,东风压铸的股东为湛江德利,其为湛江德利 100%持股的子公司,湛江德利的股东分别为东风科技、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辉煌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52%、28%、20%,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辉煌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也不会同比例借款。

  后续本项目募集资金拟通过向东风压铸提供借款方式实施项目,借款利率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

  2、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东风电驱动,其为上市公司 100%持股的子公司,不涉及中小股东。后续本项目募集资金拟通过向东风电驱动提供借款方式实施项目,借款利率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上市公司,不涉及增资或借款情况。

  (二)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上述募投项目中,新能源-3in1和 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的中小股东不会同比例借款,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1、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向东风压铸收取借款利息,且专款专用

  新能源-3in1和 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其他股东不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借款,但东风科技将与控股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将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并收取资金利息,在此情况下,其他少数股东亦将按照其持股比例以间接方式承担借款利息成本,不会导致其他少数股东无偿或以明显偏低的成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

  2、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实施

  东风压铸是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拥有较强的控制力,能够通过对其经营管理的控制,确保其严格按照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及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和建设,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3、募投项目成功实施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募投项目达产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零部件产业链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将为发行人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中小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四、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新能源-3in1和 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属于技术改进项目和扩产项目,不会增加新的产品及业务,并且募投项目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及发展目标一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另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明确表示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努力促使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相关租赁协议;

  2、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备案、环评批复等文件;

  3、查阅发行人的本次发行预案、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4、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核查关于其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规定; 5、查阅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司章程,核查其股权结构,是否存在中小股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息,核查实施主体及中小股东的股权结构;

  6、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相关工商资料等; 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定期报告,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相关承诺;

  8、取得发行人关于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增同业竞争事项的书面确认。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就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已经于有权机关履行备案、环评程序,已经取得项目实施所需全部资质许可;

  2、就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东风压铸及东风电驱动均已分别与相关主体签署租赁协议,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已落实,并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小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相关中小股东不属于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问题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一)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公司名称与上市公司 的关系经营范围是否包括 房地产开 发、经营1东风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研究、开发、采购、制造、销售汽车仪表 系统、饰件系统、制动系统、供油系统产 品,GPS车载导航系统部件及车身控制器 等汽车电子系统产品;汽车、摩托车及其 他领域的传感器及其他部件产品、塑料零 件、有色金属压铸件的设计、制造和销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否2东风电驱动系 统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车用电驱动系统的相关产品的开发、设 计、制造、销售、技术咨询和服务;新能 源汽车用电机、控制器、减速机的研发与 生产、加工、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 集成;汽车、摩托车、工程机械及其它领 域的电机、电器、仪表、传感器、电子电 器产品、控制器及其零部件、专用设备、 加工设备、检测设备、模夹具、工位器具 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研发和相关信息咨询服 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 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 息服务);汽车电机检测服务;货物或技 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 口的货物和技术);物业管理;仓储服务否序 号公司名称与上市公司 的关系经营范围是否包括 房地产开 发、经营   (不含易燃易爆品、易制毒、放射性物 品、腐蚀性物品、危险化学品);动力管 网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金属材 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 化学品)的销售;房屋租赁。(依法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3东风(武汉) 电驱动系统有 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车用电驱动系统及相关产品的开发、设 计、制造、批零兼营、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新能源汽车用电机、控制器、减速机 的研发与生产、加工、批零兼营;新能源 汽车动力系统集成;汽车电机检测服务;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 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物业管 理;仓储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否4湛江德利车辆 部件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研究、开发、采购、制造、销售汽车仪表 系统、饰件系统、制动系统、供油系统产 品,GPS车载导航系统部件及车身控制器 等汽车电子系统产品;汽车、摩托车及其 他领域的传感器及其他部件产品、塑料零 件、有色金属压铸件的设计、制造和销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否5东风(十堰) 有色铸件有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有色金属压铸件设计、生产、加工销售及 服务;工装及模具设计、制造、销售及服 务;普通货运。(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 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否6广州德利汽车 零部件有限公 司控股子公司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有色金属铸 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劳 务派遣服务否7东风延锋汽车 座舱系统有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设计、制造和销售汽车内饰件系统及零部 件、汽车安全件,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 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 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涉 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方可经营)否8东风延锋(十 堰)汽车饰件 系统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汽车饰件系统和 主要零部件并提供售后服务。否9东风延锋盐城 汽车座舱系统 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设计、制造、销售;汽 车塑料配件设计、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否序 号公司名称与上市公司 的关系经营范围是否包括 房地产开 发、经营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东风延锋(郑 州)汽车座舱 系统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乘用车饰件系统及其他相关汽车饰件产品 设计、制造、推广和销售,并提供相关的 售后服务。否11东风河西(襄 阳)汽车饰件 系统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汽车部件(不含发动机)的开发、设计、 加工、生产及自产产品销售;前述同类产 品及其零配件、模具、设备的批发、进出 口、佣金代理、售后服务及其相关配套业 务(涉及国家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提 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否12东风饰件日本 株式会社控股子公司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储运交付否13东科克诺尔商 用车制动系统 (十堰)有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商用车制动产品、循环球式转向器、转向 柱及相关零部件的生产;商用车制动产 品、循环球式转向器、转向柱及相关零部 件的批发、进出口和佣金代理(拍卖除 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以上项目不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 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否14东风富士汤姆 森调温器有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调温器、温控阀、炭罐产品及相关零件、 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 (上述经营范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否15东风佛吉亚 (襄阳)排气 系统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汽车排气控制系统及其 相关零部件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 咨询;汽车排气控制系统及相关汽车零配 件的批发、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 进出口的项目),并提供物流包装、售后 服务。(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否16上海东仪汽车 贸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汽车(含小轿车)、汽车配件、润滑油、 五金交电、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 仪器仪表的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内装 潢,高架道路清障服务,汽车租赁,停车 场(库)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 咨询,仓储(除危险品),包装材料,劳 防用品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物业管 理 ,机动车维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否序 号公司名称与上市公司 的关系经营范围是否包括 房地产开 发、经营17智纪科技(上 海)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 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润滑油销售;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否18东风马勒热系 统有限公司参股公司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发动机冷却系 统、汽车空调、模块和零部件等热系统产 品以及售后服务。否19上海弗列加滤 清器有限公司参股公司生产、销售用于各类发动机、车辆、液压 系统及类似用途的滤清器产品及其相关的 部件和零配件;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批 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业 务,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 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否20东风佛吉亚排 气控制技术有 限公司参股公司研发、生产、装配、交付和销售汽车排气 控制系统及其相关零部件产品;提供售后 服务和技术咨询;汽车零配件的批发、进 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项 目),并提供物流包装、售后服务。(以上 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否21东科克诺尔商 用车制动技术 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商用车制动产品、循球式转向器、转向柱 及相关零部件应用开发、生产、组装,销 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商用车制 动产品、循球式转向器、转向柱及相关零 部件的批发、进出口和佣金代理(拍卖除 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以上项目不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 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否22上海伟世通汽 车电子系统有 限公司参股公司汽车仪表总成和汽车电子装置的设计、生 产,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 技术服务;汽车电器生产线及配套系统软 件的设计,提供安装、调试相关的技术服 务;汽车仪表、汽车电子装置、机电设 备、检测仪器、机械零部件、电子产品、 气控元件、电气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 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的配套 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涉及配额、 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否序 号公司名称与上市公司 的关系经营范围是否包括 房地产开 发、经营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3东风辉门(十 堰)发动机零 部件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活塞及其相关组件的开发、制造、销售, 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前售后服务、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 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否24东风富奥泵业 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油泵、水泵及其相关零部件的开发、装 配、制造、采购、销售、售后服务;货物 或技术进出口(不含应取得许可经营的商 品及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 可后方可经营)否25东风库博汽车 部件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汽车密封系统、燃料和刹车管路系统、流 体传输管路系统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开 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 售后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否26康斯博格莫尔 斯(上海)控 制系统有限公 司参股公司生产和设计各种车辆,船舶,农用机械, 工程机械,设备工业所用的软轴,控制索 系统及控制索和控制索系统的零部件及 油、气制动管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否27东风延锋(广 州)座椅系统 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汽车零配件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销售本公司生 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 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 后方可经营)否28东风河西(大 连)汽车饰件 系统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汽车部件的开发、设计、加工、生产;前 述同类商品及其零配件、模具、设备的批 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 许可证管理商品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 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佣金 代理(拍卖除外);售后服务及其他相关 配套业务,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提 供。(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否注 1:武汉安通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武汉安通林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已于 2022年 8月 30日完成股东变更的登记备案手续,东风延锋不再为其股东,其经营范围亦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表格未作列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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