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不打表议价,这样做必罚!
本文转自:南宁日报
巡游出租车是城市文明流动的窗口,拒载、议价、甩客、绕道行驶等违规经营行为既严重影响乘客的乘车体验,也损害巡游出租车的窗口形象。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复杂多变,巡游出租车行业虽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但仍要把服务放在首位。
【案情回顾】
近期,南宁市交通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其在金桥客运站搭乘一辆桂A牌出租车前往秀厢大道的快环建材市场时,出租车司机在乘客上车前便明确表示不打表收费,一口价收取30元费用,存在议价行为。市交通执法支队随即安排执法人员就投诉内容开展调查,积极回应群众投诉。
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系涉事出租车驾驶员陆某展开调查。陆某称,乘客在车外向他询问到秀厢大道的快环建材市场需要多少钱,他回答估计要30元,因在金桥客运站内需收取停车费,就将此费用也计入此次车费。司机称当时乘客并没有异议,便不打表将其送到目的地,而后收取乘客30元费用。
执法人员结合该车当天的行车轨迹图及车载监控视频记录,通过查看双方的对话过程,发现涉事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反了《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执法人员对涉事出租车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证》采取扣押处理,并责令其退还乘客15元费用。
此外,执法人员向涉事驾驶员普及出租车经营的法律法规知识,告诫涉事驾驶员要合法合规经营,并签订服务承诺书。该出租车驾驶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将吸取教训,规范经营。
【法律分析】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按照计程计价设备或者网约车平台显示的价格收费,为乘客开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该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给予该司机相应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
广大巡游出租车企业及驾驶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应做到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切勿以身试法。巡游出租车企业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展现巡游出租车行业良好形象。
本报记者阮晓莹 通讯员邓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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