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汽车二次喷漆构成消费欺诈成功案例、退一赔三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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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本律师自代理的汽车欺诈案件终于收到南京市中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4S店构成消费欺诈,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一赔三,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当事人赢的近百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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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由来:消费者王某为越野爱好者,所以购置一台大型SUV,本想全家出游,但是不经意的发现新购置的车辆明显存在问题,经多方核实确认新车是台维修过的二手车,王某据此要求4S店退车,对方没有理会,后全权委托律师处理该案,经多次谈判,诉讼,经过一审、二审,一年多的时间,最终问题得到了解决,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对方4S店付出了近百万的赔偿作为欺诈的代价。

  案件概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汽贸公司在出售案涉车辆之前,其内部专门人员对车辆的油漆等方面进行了检测,且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应当对进货检查验收,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但根据王对涉案车辆的检测结果,被检测车辆的左侧车身存在大面积二次喷漆的痕迹,车辆左侧前后门及侧围后部存在大面积补漆修理的痕迹,且二次喷漆的范围广、返修质量与原厂喷漆相比存在较大缺陷。汽贸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在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后,应当知晓上述重大瑕疵情况的存在,确仍然隐瞒真实情况,致使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汽贸公司的以上行为已构成欺诈,故王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50625.49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赔偿926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车辆在销售时是否存在车身大面积二次喷漆的重大瑕疵,该瑕疵形成时间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案涉车辆在销售时是否存在车身大面积二次喷漆的重大瑕疵,该瑕疵形成时间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为生活需要而购买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其与汽贸公司之间系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关系。依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汽贸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王交付案涉车辆,2017年8月13日经鉴定机构鉴定,该车辆左侧车身存在大面积补漆修理的痕迹,且二次喷漆的范围广、返修质量与原厂喷漆相比存在较大缺陷。王系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该重大瑕疵,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本案应当由经营者汽贸公司对二次喷漆并非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案涉车辆在交付时不存在二次喷漆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该瑕疵形成时间的举证责任应由汽贸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关于汽贸公司提出的该车辆瑕疵属于明显外观瑕疵,王在购买案涉车辆时进行了现场验收并未提出异议,故公司交付的系不存在瑕疵的完好新车,车辆瑕疵的形成时间在交付之前的举证责任应由王承担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首先,普通消费者和汽车经营者所掌握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对汽车的了解程度并不对等,普通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在新车交付前履行了验车程序,但在此阶段,除了较为显著的外观问题,不具备汽车专业技术知识的消费者也只能是形式上履行验收程序,无法全面细致的对车辆进行实质检验;其次,汽车等耐用商品的某些瑕疵或者质量问题并不会在新购置阶段就全部体现出来,而是随着时间的延伸在使用过程中显现出来,正是出于此种考量,消法、合同法立法对于瑕疵的发现或者质量的异议均设立了合理的期限;

  第三,具体到本案中,案涉车辆是否存在二次喷漆需经专业人士采用专业方法进行鉴定后才能确认,普通消费者在验车过程中仅凭肉眼难以发现车辆所存在的二次喷漆痕迹,更无法对车辆是否存在二次喷漆修补及修补具体面积作出准确判断,故车辆二次喷漆瑕疵并非属于明显外观瑕疵,该瑕疵形成时间的举证责任应由销售方承担。王在新车交车确认表上的签字行为并不能排除其在交付后的合理期限内发现车辆存在大面积二次喷漆瑕疵而向福联汽贸公司提出异议的权利

  

  。福联汽贸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在交付前未进行二次喷漆,亦未能证明二次喷漆的事实系车辆交付后发生,故福联汽贸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车辆在销售时就已存在车身大面积二次喷漆的重大瑕疵并无不当。汽贸公司认为案涉车辆在交付时不存在二次喷漆瑕疵且举证责任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汽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28元,由上诉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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