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是否有权向代驾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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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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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信 · 裁判规则

  1.代驾人在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并负全责,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吴春田、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驾人系有偿提供代驾服务,并非为被保险人利益所为,对保险标的车辆也不存在占有利益,因此代驾人不能成为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代驾人作为第三人在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并负全责,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构成侵权,被保险人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亦可代位行使求偿权。

  案号:(2017)粤01民终1383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08-16

  2.保险人有权向有偿代驾人行使车辆损失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甲保险公司诉丙代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车损险保险人向车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代驾服务协议》约定“代驾公司只负责保险责任之外的赔付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系代驾公司驾驶员重大过失所致,该免责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代驾公司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6)沪01民终596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7-07-05

  3.代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属于执行职务行为,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对代驾平台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诉董彦强、北京小桔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作为消费者的约车人通过约车软件与代驾平台达成服务合同,代驾平台指派代驾司机运送约车人到达指定地点,代驾只是代驾平台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代驾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应成立雇佣关系,代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驾平台承担。因此,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损,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对代驾平台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案号:(2018)粤民再11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审判业务动态》2019年第12期(加强产权保护 优化营商环境专刊五)

  4.代驾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代驾司机负有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向代驾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驾公司作为受托人提供的是有偿代驾服务,其指派的驾驶员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属于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保险人基于被保险人与代驾公司之间的委托代驾服务合同关系,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之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代驾公司的赔偿请求权。

  案号:(2018)沪民申44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5-31

  5.代驾司机受代驾公司指派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损,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对代驾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郭钜栋、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驾人不具有涉案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因此不能取得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人基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事实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代驾司机受代驾公司指派履行代驾合同系执行职务之行为,其责任应转承代驾公司负担。因此,保险人有权在保险金赔付范围内要求代驾公司承担责任。

  案号:(2017)粤0106民初第1569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8-27

  法信 ·司法观点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包含代驾司机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首先,应对“组成人员”进行界定,“组成人员”应指除家庭成员之外,与被保险人有血缘或姻亲以及其他按社会风俗习惯属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涵射范围的人员,或者被保险人的合伙人、职员或代理人等与被保险人建立了某种特殊法律关系的人员。代驾司机作为有偿代驾服务的提供者,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亲属关系或特殊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范围。其次,保险合同一般约定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驾驶人享有相同的保险利益,故二者视为利益共同体。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维度分析,尽管代驾司机被授权暂时合法使用机动车将被保险人送达指定目的地,运行利益也归属于被保险人,但前提是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概言之,代驾司机的交易目的和利益追求与被保险人并不一致,双方不构成利益共同体。

  综上,代驾司机应认定为造成案涉车辆损害的第三者,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范围。

  (摘自:《加强产权保护 优化营商环境案例专刊之五》,载《审判业务动态》2019年第12期。)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修正)

  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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