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交通运输局2022年公共服务指南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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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二、承办机构

  公路港航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监理工程师

  四、服务条件

  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表。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项目监督机构提交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申请。2、审查:项目监督负责人根据项目现场人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项目监督机构分管处室负责人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人业绩登记资格给予认可或不认可,决定审查结果。4、办结:根据审查结果,在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后台网上确认或不通过。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公路港航管理科          

  电话:0552-3023352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28828

   

   

   

   

   

   

   

   

   

  2. 一、二、三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二十五条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船员

  四、申报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1份;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5、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五、服务流程

   1、受理(船员办证大厅 );

   2、审核(船员办证大厅);

   3、审批(考培科负责人窗口);

   4、制证(船员办证大厅 );

   4、发证(船员办证大厅 )。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7:00

  咨询方式:0552- 305119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 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道路运输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毁、污损、丢失的。

  五、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一份;(2)原《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企业法人、办公地点变更的,需附企业法人、办公地点变更证明材料一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填写《经营资格证》变更、换发登记表”,并在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发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7:00

  咨询方式:0552-4125133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四、服务条件

  1.安徽省《道路运输证》补证登记表。

  2.遗失声明。

  3.车辆行驶证。

  4.车辆登记证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3.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审核相关材料;

  4.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5发证:发放《道路运输证》。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41251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5.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四、服务条件

  1.《道路运输证换证、补发申请表》。

  2.《道路运输证》,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运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3.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审批:市交通运输局;

  5发证:发放《道路运输证》。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41251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6、出租汽车更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申报材料

  车辆营运证等

  六、服务流程

  更新

  七、办理时限

  规定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2-4125133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7.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出租汽车驾驶员

  四、服务条件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表》。

  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声明,或损毁的从业资格证。

  3. 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3.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审批:市交通运输局;

  5发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41251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2.《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出租汽车驾驶员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申报材料

  从业资格证

  六、服务流程

  发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2-4125133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9、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四、服务条件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补发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

  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3.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审批:市交通运输局;

  5发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41251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10.船舶国籍证书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零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一百零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原船舶登记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船舶所有人

  四、申请条件

  船舶已核发过船舶国籍证书

  五、申报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证书;

  3.证书遗失公告;

  4.船舶技术证书(检验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船舶所有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

  2.审核:由登记机关的审核人审核。

  3.决定:行政审批科长代表局分管领导给予审批并交于受理人员制证。

  4.办结:登记窗口发放证书。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52-4125066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11.船舶所有权证书遗失、损毁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零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一百零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原船舶登记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船舶所有人

  四、申请条件

  船舶已进行所有权登记

  五、申报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船舶检验证书; 

  4.遗失公告;

  5.5寸船舶照片1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船舶所有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

  2.审核:由登记机关的审核人审核。

  3.决定:行政审批科长代表局分管领导给予审批并交于受理人员制证。

  4.办结:登记窗口发放证书。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52-4125066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12.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等证书遗失、灭失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017版)第一百零七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船舶所有人

  四、申请条件

  船舶已进行注销登记、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五、申报材料

  1.证书遗失、灭失公告;

  2.所有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船舶所有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

  2.审核:由登记机关的审核人审核。

  3.决定:行政审批科长代表局分管领导给予审批并交于受理人员制证。

  4.办结:登记窗口发放证书。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52-4125066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1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补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八条: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船舶所有人

  四、申报材料

  1、《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时)1份;

  4、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

  5、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1份。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遗失情况说明,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登报遗失声明)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证书原件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初审(船员办证大厅 );

   2、复审(船员办证大厅);

   3、审批(考培科负责人窗口);

   4、制证(船员办证大厅)

  5、发证(船员办证大厅 )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7:00

  咨询方式:0552- 305119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14.船员服务簿证书页满、损坏换发,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已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但无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可凭船员《适任证书》在任一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1领取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簿。船员在服务簿记载事项变更、服务簿补换发时应当填写《船员基本信息表》( 见附件2 )。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船员

  四、申报材料

  1、《船员注册申请表》1份;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船员服务簿遗失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遗失情况说明1份;

  6、船员服务簿注册变更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1份;

  7、船员服务薄证书页满或损坏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证书原件

  五、服务流程

   1、受理(船员办证大厅 );

   2、审核(船员办证大厅);

   3、审批(考培科负责人窗口);

   4、制证(船员办证大厅 )

   4、发证(船员办证大厅 )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7:00

  咨询方式:0552- 305119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15、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档案转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一章第二节第三条第七款:从业资格证件档案转籍程序。从业人员因户籍所在地、暂住(居住)地变更或者服务地管理部门要求,且自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满一年的,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申请人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申请表》,持其从业资格证件向档案转出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转出地管理部门受理其转籍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以办理并将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在转籍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至档案转入地管理部门。档案转入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标准对档案予以审核。档案审核合格的,在10日内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收回转出地管理部门原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档案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档案退回档案转出地管理部门补充材料直至合格。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1.《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本人身份证;

  3.《转籍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3.审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转籍。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41251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2.本人驾驶证、身份证;

  3.遗失登报声明或损毁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3.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审批:市交通运输局;

  5发证:发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41251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1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登记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2-4125133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18、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为保障“三检合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21年1月1日起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替换《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同时《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废止。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申报材料

  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等

  六、服务流程

  标注

  七、办理时限

  规定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2-4125133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19.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四节第五条第七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客运客车标志牌经确认遗失需要补办的

  五、申报材料

  (一)客运班线标志牌遗失换发申领表;

  (二)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审核相关材料;

  (三)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四)办结。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2—4125133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20.《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换)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2.《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

  四、申报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五、申报材料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审核—发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52-4125066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21.省内水路运输、省际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污损补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2.《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水路运输业务申请人发放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向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发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四、申请条件

  《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

  五、申报材料

  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六、服务流程

  审核—发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52-4125066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22、AA级核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2.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

  四、服务条件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

  2.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具体见信誉考核表各项目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3.审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公示: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718622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2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订)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3.审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审验: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审验通过从业资格证。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718615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2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20日前,根据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3.审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现场勘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5.公示: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718615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25.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上年度在本市国省道建设重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从业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电子版及纸质盖章表格。

  2.《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表》电子版及纸质盖章表格。

  六、服务流程

  1. 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目办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报送的汇总和审核工作。

  2. 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3. 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征集国省道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动态核查和投诉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七、办理时限

  每年的3月底之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科

  电话:0552-302882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28828

   

   

  26.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预防与预警”中“3.1 预防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海洋、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等九个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办安监字﹝2014﹞23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3.《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发布省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和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4.贯彻上级领导指示发布预警。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港航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

  四、服务条件 

  无 

  五、办理流程 

  1.收集季节、气候信息,掌握社会、现场安全生产动态; 

  2.确定预警事项,发布预警信息; 

  3.特殊情况应急值守,接受信息反馈。 

  六、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港航管理科 

  电话:0552-3023352

   

   

   

  27.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港航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材料

  无

  五、办理流程

  1.定期汇总、分析施工过程中的抽检数据;

  2.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撰写质量分析报告;

  4.向社会发布质量分析报告。

  六、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港航管理科

  电话:0552-302335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28828

   

  28.淮河流域水上应急、碍航无主沉船清障打捞(流域范围内的市)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辖区通航水域中的沉船、沉物清障打捞。

  五、服务流程

  1、接收:通过航道巡航和群众热线电话接收。

  2、查找:海事、港航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核实。

  3、实施:港航管理机构或海事管理机构现场设置浮标等标志,并根据有主和无主沉船两种情况在限定的时间内组织打捞。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有主沉船打捞费用由船主承担。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2-307867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28.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后开展。

  五、服务流程

  1、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在路政办公区、办事大厅、收费站、超限检测站、重要桥梁周边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地,采取悬挂标语、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集中进行宣传。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本地区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播放宣传片、宣传标语,及时报道宣传月活动进展,进一步扩大宣传的影响力。

  六、服务时限

  每年5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电话:0552-7285560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285516。

   

   

   

   

  30.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阻信息发布服务

  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服务重点是出行受群全体人员。

  四、服务条件

  发生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管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五、服务流程

  1.接收:通过巡查或受理群众热线电话及时发现。

  2.查找:安排专人现场核对。

  3.发布:收集受阻路段相关信息、分析受阻原因、估测受阻时间,汇总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同步上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影响公路通行的事件发生至恢复正常通行的全部时间内;

  咨询方式:电话0552-7289939。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289918。

   

   

   

  31、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2-718619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32.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出租汽车驾驶员

  四、服务条件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

  2.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具体见信誉考核表各项目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3.审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公示: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41251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33.港口公用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港口统计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 :港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六)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港口统计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方式

  电话、邮件

      五、服务流程

  接收服务对象电话咨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蚌埠市沿淮路885号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2-307867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34、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718619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35.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警示标志设置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改建公路时;

  五、服务流程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内;

  咨询方式:电话0552-7289939。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289918。

   

  36.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服务重点是出行受群全体人员。

  四、服务条件

  对管养范围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开展日常小修保养;根据路况监测结果安排养护大、中修工程,上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组织实施。

  五、服务流程

  1.接收:通过巡查或受理群众热线电话及时发现。

  2.查找:安排养护技术人员现场勘查。

  3.发布: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制定适宜的养护措施。

  4.实施:对照具体的养护措施,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服务时限

  日常养护时限:经常性。小修养护时限:及时性。中修和大修时限:计划性。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咨询方式:电话0552-7289939。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289918。

   

   

  37.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中断的应急修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服务重点是出行受群全体人员。

  四、服务条件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阻断的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管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五、服务流程

  1.接收:通过巡查或受理群众热线电话及时发现。

  2.查找:安排专人现场核对。

  3.发布: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4.抢修: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人员、机械对公路损毁进行及时修复,因损毁情况严重无法及时修复的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当难以及时修复时,商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必要时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应急事件发生至处置结束后的全部时间内;

  咨询方式:电话0552-7289939。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289918。

   

   

   

   

  38.中国航海日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航海日活动的意见》(交办水〔2015〕70号)(四)航海日公告。7月11日,将向全社会发布2015年中国航海日公告,宣传航海和海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实施国家战略中航海和海洋部门所肩负的艰巨任务,争取社会各界对航海和海洋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二、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方式

  现场设点、张贴宣传、发放宣传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准备宣传材料。

  2.确定宣传地点。

  3.开展宣传活动。提供宣传材料,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咨询,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

  六、办理时限

  7月11日为宣传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552—3078662

  监督投诉电话:0552—3071085

   

   

  3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每年的2月20日前,根据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3.审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现场勘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5.公示: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7186127

  九、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40、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维修企业

  四、服务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3.审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现场勘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5.公示: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7186201

  九、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41、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二、承办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定期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7186156

  九、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52—7186092

   

  42.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公示

  六、服务时限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2-7186175

  九、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52—7285516

   

   

  43.12328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4〕29号):12328电话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主要功能包括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2328电话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主要功能包括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12328电话服务范围不包含经营性业务。

  五、服务流程

  1.话务受理:当事人可通过电话、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对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问题进行投诉、咨询及建议。

  2.话务处理:话务中心根据来电内容及处理流程将话务案件分发给相关业务单位处理。

  3.话务回访:话务中心向来电人反馈处理结果或相关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话:12328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285516

   

  4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办理流程

  1.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有关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

  2. 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3. 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话:0552-12328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285516

   

   

  45.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办理流程

  1.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有关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举报;

  2. 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3. 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话:0552-12328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2—728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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