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我救人,怎么没人领情 | 请您评评理·协和八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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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热议】我救人,怎么没人领情 | 请您评评理·协和八

  案例回顾

  (点击案例回顾,链接跳转案例篇)

  A 先生与B 女士为夫妇,B 女士此前怀孕2 次,均自然流产,目前为第3 次怀孕,期间孕期检查,主治医生告知夫妇 ,孩子患有 缺氧缺血性脑病,出生后可能会智力障碍、脑瘫甚至死亡。

  A 先生表示家里父亲中风瘫痪,母亲无人照顾,自己还有房贷,自己为家庭所有经济来源,不愿意承担风险,放弃抢救。B 女士提及本也想放弃,但在父母(即未出生孩子的姥姥姥爷)劝说下,表示不管怎样也是一条生命,此前已经流产2 次,希望医生尽力而为,拼一线奇迹。由于家人意见未统一,没有签署相关放弃抢救同意书。

  孩子出生当天,A 先生上班没有陪伴在身边,B 女士在其父母陪同下,剖宫产缺陷女婴1 名,阿氏评分2 分(<3 分即为重度窒息)。此时B 女士大出血昏迷,没来得及获取知情同意等相关文件。此时住院医生向上级主治医生询问 是否要先联系患儿父亲以获得知情同意再行插管等有创措施,并提及先前患儿父亲 A 先生 曾经表示过不想要孩子。 主治医生表示如果等联系到A先生,孩子已经没了,先尽力抢救。团队奋力抢救,母婴生命体征平稳, 但女婴智力预后较差,大概率为智力障碍或脑瘫。

  此后,A 先生赶到医院,愤怒冲向主治 医生办公室,怒吼 “我说过不要孩子,为什么还要救回来!我要和一个傻瓜过一辈子了!”主治 医生感到委屈,自己费尽心力抢救了孩子,还要背负骂名,也吼道 “你这个父亲可以不要小孩,我这个医生不能见死不救!”。这一幕被一家媒体曝光,迅速引发了热议。

  如果你作为当时的主治医生,你会如何处理类似情况?是否应当抢救患儿?

  案例来源:协和医大八年制博士生 谢富存

  文末会通过视频讲解的形式为大家呈现专业点评,请耐心看到最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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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热议

  首先,个人认为,既然在产检时发现了问题,家庭状况也不足以抚养一个有严重缺陷的孩子, 孕妇就不应该坚持留下这个孩子……外公外婆的想法可以参考,但是二老终究不是直接承担抚养孩子责任的人,不应左右夫妇的决定。 而胎儿只要脱离母体,拥有生命健康权便是毋庸置疑的,不能不救。

  其次, 如果之前没有签署放弃抢救的文书,那么医生的抢救是应该的。目前大多数人的认知中,包括法律的要求,救死扶伤是医生职责所在,没有书面授权便不能放弃抢救;而丈夫的怒火虽然可以理解,但终究没有落到文书上,说服力还是差了些……

  —— 的爪子

  前两天有一条推送,丈夫去世,遗孀想要冷冻胚胎(他人捐献),医院方面拒绝,于法有据,因为考虑到对后代有利的原则。

  那本例中是否也能按照对后代有利的原则,除非父母都明确书面同意抢救,推动相关法律做默认放弃有创抢救的规定呢?

  ——啊~好大一只杨校

  医生的举动,除了高尚的治病救人,或者无意害人之外,也有可能是因为需要“自保”。因为既往的经验告诉医生,家属没有签字,只是口头表示放弃抢救,或者全家意见未统一的情况下,医生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并且患者最终死亡的话,家属反告医生失职的情况,媒体也报道过、渲染过。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别无选择,只能去抢救了。医生本身也许并没有想“高尚”,或者“害人”。在ICU里,经常会发生这种事情,只是患者不是新生儿,而可能是其他GCS3-5分的患者......

  ——wy

  篇幅原因本处只展出部分网友热议评述,更多精彩内容请见上期案例篇评论区,如果您有任何想法也欢迎在下方评论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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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一线

  

  北京协和医院 神经内科

  住院医师 雨雪霏霏

  治病救人似乎是医生的天职,无奈这份职责加了许多前提和混杂因素。本案例又更为复杂,一个无法替自己决定生死的胎儿,命运全部掌握在尚未曾谋面者手里,而它的生死决定权无非是一场“生命神圣论”和“生命价值论”的博弈,目前还没有标准答案,都只是见仁见智而已,在明令禁止堕胎的国家也许本案例中的矛盾就不存在了。

  北京协和医院

  MICU 小午爹

  本例个人以为涉及3个问题:

  1 是否有权不联系家属?

  涉及抢救的是孕妇和新生儿,新生儿监护人父母是首选,在母亲昏迷不能行使权力时,父亲是明确的监护人。那么该院医生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健康促进法第102条), 法规中明确可以看出告知义务在伦理规范之前。

  2 医院有无权利自行决定是否抢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本例是在术前预判时未达成一致意见,出生当日医院并未再次完成知情同意义务,个人以为 并不适用这一解释。

  3 “小大夫”有资格决定是否抢救吗?

  同样是上述解释: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批准者为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 这个主治医师本身没有资格做这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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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在线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聂学、王姗姗

  一、救治是否需要家属同意?

  本案新生儿阿氏评分2分,应当紧急救治。 医生立即开展抢救治疗,是履行救死扶伤的法定职责,不需要征得家属同意。如果要对患儿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则医生应当向患儿近亲属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本案新生儿出生时,不能取得父母意见,但其姥姥姥爷在场,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取得姥姥姥爷的明确同意。

  《执业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二、不救治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新生儿出生即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其生命权、健康权均受法律保护。 如果医生不予救治,则侵犯了新生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救治的行为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或者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等,则医务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困境怎么办?

  孩子父亲认为本身家庭负担重,难以承担抚养智力障碍或脑瘫儿的重担。这确实是一个现实问题。 但如果以牺牲新生儿的生命来解决问题,则违反了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伦理道德。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解决家庭面临的困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如果国家能够为病残儿童提供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则孩子的根本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家庭也不至于因为抚养病残儿童而陷入困境。而优生优育,营造孩子健康出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则需要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努力。

  公共卫生治理项目执行主任

  律师 贾平

  本案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医疗紧急救护知情同意例外程序;二是(可能)有缺陷的婴儿是否应当被生下来,或者说先天缺陷婴儿有无生命权。

  一、医疗紧急救护知情同意例外程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时应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否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

  医疗紧急救护知情同意例外程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案例中,由于家人意见未统一,没有签署相关放弃抢救同意书。而孩子出生时父母因特殊原因未能提供知情同意等相关文件,主治医生团队的抢救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220条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先天存在缺陷的婴儿的生命权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本案例中,可以推演成为“产前检测(或预测)的结果,是否可以构成堕胎的理由”。

  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

  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可见,是否中止妊娠的决定权在夫妻双方。现实中,不少夫妻遇到胎儿异常情况时,会选择堕胎,而我国法律对堕胎没有明文的限制。2011年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曾因胎儿出生前医院数次产检未测出胎儿畸形,判决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2012年上海嘉定区法院也做处了类似判决。2018年,广西南宁中院判决称, 广西某医院在产检后已尽告知义务,吴某夫妇主张广西某医院存在过错致使其生出有畸形的胎儿,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判决显示, 我国法院对因产检或医生预判胎儿畸形或异常是否可以堕胎不持异议。但对产检未能检出胎儿异常或未能进行充分告知,则有判例显示医院可能将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制度设计有着一定的缺陷,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腾讯网报道称有多名人大代表建议阻断“缺陷婴儿”出生,引发热议。目前的卫生部规章,规定的是堕胎的权利取决于夫妻,而如果立法阻断“缺陷婴儿”,则将导致严重的伦理和人权问题,不应提倡。进而,产检和堕胎之间的关联及其程序,也应当进一步规范化,做到尽可能普及免费医保覆盖下的筛检,杜绝检测的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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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视角点评

  北京协和医学院 张迪

  人文学院讲师 生命伦理学博士

  本案例涉及一个残酷的问题,父母是否有权利因新生儿存在智力障碍而以死亡为目的放弃新生儿的治疗。当家庭条件很好、社会福利和支持完善的前提下,这个问题似乎相对容易解决。但是当条件刚好相反时,这些家庭需要独自面对孩子一生的抚养问题,没有一个家庭会是轻松的,不少家庭可能都在孩子生育的问题上经历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煎熬。每一个出生的孩子都是鲜活的生命,理应获得关爱,政府、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帮助这些家庭和孩子过上有质量的生活。 伦理学的分析与论证更能在这种情况下帮助我们做出正确的抉择,请看本期伦理学讲解~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编辑:曼陀罗华

  点评:

  北京协和医学院 人文学院 张迪

  公共卫生治理项目执行主任 律师 贾平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聂学、王姗姗

  北京协和医院 神经内科住院医师 雨雪霏霏

  北京协和医院 MICU 小午爹

  协和八·热心网友们

  审核:如日中天、 大长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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