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少年的你” | 漳州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栏目:汽车资讯  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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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仅关系到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发展。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热点、难点问题,既有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被依法严惩的刑事案件,也有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的民事案件,还有涉及家庭教育督促令的新型案件,代表性强、覆盖面广,法治教育意义重大。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的光芒,一个案例能映照法治的关切。发布这些案例,旨在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决心,也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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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1.未成年人强奸、故意伤害、强迫卖淫、抢劫未成年人案——全省首发,对重刑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

  2.方某强奸案——依法严惩继父性侵继女的犯罪。

  3.庄某某诈骗案——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贯彻双向保护原则,弥补被害人损失,挽救失足少年。

  4.李某某猥亵儿童案——寄宿班教师性侵学生,应予严惩并予从业禁止。

  5.李某、邹某与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农村未成年人风险防范保护问题。

  6.黄某某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处理生父、继父的监护权争议。

  7.漳州市社会福利院与韩某某、李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父母出卖亲生儿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8.黄某与邹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运用家事调查,最大限度保障农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9.洪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案——视频探视解决异地探视问题。

  10.汤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成长。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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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强奸、故意伤害、强迫卖淫、抢劫

  未成年人案

  ——全省首发,对重刑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间,未成年被告人甲伙同他人合谋组织、介绍卖淫活动,并纠集未成年被告人乙、丙、丁等人。被告人甲伙同他人组织被告人乙、丙、丁等人殴打并强行控制被害人戊在漳州市某酒店,迫使被害人戊多次到多地提供性服务,收取每次300元至400元不等的嫖资。强迫被害人戊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甲、丙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戊进行殴打。10月8日,被告人丁、乙等人在漳州市某酒店房间内共谋强行轮流同被害人戊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告人丁等人轮流同被害人戊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乙在旁协助按住被害人戊并摸被害人戊的胸部。10月9日,被告人甲教唆被告人丙、丁等人在漳州市某酒店房间内,强行轮流同被害人戊发生性关系。10月11日,被告人甲、乙、丙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戊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经鉴定,被害人戊损伤程度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四、被告人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等。

  甲、乙、丙、丁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向4名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既是家事,更是国事。本案中,各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忙于工作,疏于管教,没有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尤其没有关注孩子的交友圈,放任孩子与社会不良青年来往并走上歧路。而未成年犯被依法关押后,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可免除家庭教育的责任,此时,监护人仍应履行监护职责,与子女建立有效的家庭沟通,引导子女重塑自我。因此,为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行为,强化监护意识,做好家庭教育,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4名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责令未成年犯的监护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未成年犯的监管、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学会自己承担责任;督促他们学法、知法、用法,提高分辨是非能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交友观。本案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对未成年重刑犯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对其他同类案件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报送单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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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某强奸案

  ——依法严惩继父性侵继女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林某某与方某结婚。林某某与前夫育有一女王某某(2006年10月10日出生)。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方某在与继女王某某共同生活的住处,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林某某与方某于2019年3月20日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居住于龙海区某镇某村某号的房屋。2020年6月至9月7日间,被告人方某明知王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利用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在龙海区某镇某村某号房屋的便利,先后二次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5月17日间,被告人方某在龙海区某镇某村某号房屋先后多次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二)裁判结果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方某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性侵、猥亵女童案件频发。本案即是一起继父性侵继子女的案件,方某作为对未成年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并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在王某某不满十二周岁时对其实施强奸行为,后又两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该犯罪行为破坏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影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对其予以重判,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这起案件同时也对再婚家庭提出警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辨识能力,作为重组家庭的父母,更应该多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身心状况,尤其应注意培养其基本的性意识和性安全防范能力,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报送单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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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某某诈骗案

  ——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贯彻双向保护原则,弥补被害人损失,挽救失足少年

  (一)基本案情

  1.被告人庄某某与陈某某(2001年1月20日出生)系同学、闺蜜关系。2014年4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庄某某虚构李宇阳的身份,与陈某某在QQ、微信上联系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又虚构李宇阳父亲李毅轩的身份,虚构李宇阳车祸去世、李毅轩出车祸、饲养李宇阳生前留下的猫等多种事由,多次向陈某某索要财物,合计62680元。

  2.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庄某某以虚构事实、冒用陈某某名义等方式,虚构陈某某被拍裸照;登录陈某某的微信,冒用陈某某的名义,虚构要送手机给陈某某的妈妈;虚构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将一老人的手机撞坏等事由,向林某鑫(陈某某的男朋友)骗取财物,合计30040元。

  2020年1月13日,陈某某报案称其被庄某某诈骗的事实。2020年6月4日,公安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抓获庄某某。庄某某十八周岁前后诈骗数额分别为45750元、46140元。在审理期间,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庄某某及其家属与林某鑫、陈某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庄某某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典型案件,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加强人文关怀,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教育存在不足,遂与被害人及其父母多次进行沟通,督促其父母加强对子女日常生活和思想情况的关心教育。同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背景、犯罪成因及监管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充分发挥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作用,将法庭审判作为失足少年的人生重要转折点,警醒她真诚待人待物,求真务实不虚荣。为弥补被害人多年被骗的经济损失,法官动员家属主动找被害人争取谅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判决生效后,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本案实现惩戒教育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落到实处。

   (报送单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平和县人民法院)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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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猥亵儿童案

  ——寄宿班教师性侵学生,应予严惩并予从业

  禁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经营学生寄宿点,其任教班级的四名学生先后单独或同时在该学生寄宿点寄宿。约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16日该四名学生寄宿期间,李某某对四名学生实施猥亵共计约160次。2021年7月20日,其中一名学生经医生心理疏导后讲述被李某某猥亵的事实,次日其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警。2021年7月22日,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二)裁判结果

  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禁止被告人李某某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从业禁止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李某某服从判决。

  (三)典型意义

  我国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历来是零容忍,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职责的人,比如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在生活和学习上以正能量引导未成年人,若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身为人民教师,具有教书育人的义务,教学是其本职,却利用教师身份,长期、多次对4名不满十二周岁的男童进行猥亵,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平和法院严惩本案被告人,体现了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报送单位:平和县人民法院)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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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邹某与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农村未成年人风险防范保护问题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1日18时30分左右,未成年人李某某从奶奶家返回自己家的路上,经过某市政工程公司施工的污水管道路段时(当天下过雨),不慎跌入道路旁的某村李氏祠堂门前的池塘,当天晚上20时30分许李某某被打捞起时,已没有生命体征,被宣告死亡。事后,未成年人李某某的父母李某、邹某与施工单位某市政工程公司因为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21年7月23日将某市政工程公司及其施工和管理方徐某、某村委会诉至法院。李某、邹某诉称因事发时,该路面在进行污水管道的施工,某市政工程公司、徐某作为污水管道路的施工方和管理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又将挖掘机停靠在道路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的过错。某村委会系池塘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疏于管理,在池塘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诉请法院判令:某市政工程公司、徐某共同赔偿李某、邹某各项经济损失30%的责任、某村委会赔偿李某、邹某各项经济损失20%的责任。

  (二)裁判结果

  华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某的溺亡,李某、邹某作为监护人负有重大监护过失责任,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总额60%的责任;某市政工程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道路污水管道施工方,没有在工地加设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承担各项损失总额15%的侵权赔偿责任;某村委会作为池塘的所与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池塘的安全管理、防护及警示的义务,应承担各项损失总额25%的侵权赔偿责任;徐某作为某市政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乡村振兴的持续发展,乡村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日渐增多,农村儿童的健康安全成长环境应备受关注。本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某只有四周岁,事发当天下暴雨,又因为地面施工导致路面泥泞不堪,加剧行走的危险性。如果本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村委会和施工方都能具有风险预判防范意识和安全保障的法律意识,那么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类似本案悲剧的发生。因此,本案的判决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推动施工方、村委会、儿童监护人等主体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预判防范风险,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报送单位:华安县人民法院)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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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某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

  ——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处理生父、继父的监护权争议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30日,林某美与张某某未婚生育女儿张某玲。张某玲出生后,一直随母亲林某美在漳州市东山县居住、生活,由林某美负责抚养、照顾。父亲张某某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在张某玲出生后并未与林某美及张某玲一起生活,与张某玲沟通联络少,现已婚,另育有一子一女,在厦门居住、工作。2013年7月8日,林某美与黄某某登记结婚,张某玲随林某美与黄某某一起在漳州市漳浦县居住生活,户口登记在黄某某家庭户内,由林某美与黄某某共同抚养照顾。林某美与黄某某还于201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黄某勇。2020年12月31日,林某美因交通事故死亡。林某美死亡后,张某玲继续随黄某某生活。后黄某某与张某某因张某玲的监护权产生争议,为了更好地照顾张某玲的生活和学习,维护和保障张某玲的合法权益,黄某某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张某玲的监护人。庭审中,张某玲明确表示对生父张某某没印象,不认识在场的张某某,愿意继续随黄某某生活,由黄某某监护。

  (二)裁判结果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张某某作为张某玲的生父,自然是张某玲的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而张某玲多年来受黄某某抚养教育,与黄某某之间已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该关系不因张某玲的母亲林某美死亡而自然解除,仍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故,黄某某对张某玲具有与生父张某某同等的监护资格。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黄某某、张某某均要求监护,经庭审查明,张某玲自2013年至今一直在漳浦县居住、生活,与黄某某共同生活多年,其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已相对固定,而张某某并不在漳浦县居住,其对张某玲未尽抚养教育义务,与张某玲关系生疏,且张某玲已年满8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黄某某生活,由黄某某监护,综合考量黄某某、张某某的生活环境、家庭情况、个人能力及张某玲的真实意愿等,判决指定黄某某为张某玲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生父与养父之间的监护争议,审理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不当然认为生父监护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确认被监护人与养父之间已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后,认定养父具有与生父同等的监护资格,并征询被监护人的意愿。在综合考量被监护人的生活习惯、意愿及监护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情况、个人能力等因素之后,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指定监护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案坚持以人为本,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适用法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体现未成年人保护的鲜明价值导向,以案释法,倡导全社会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鼓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努力创建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发展,充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报送单位:漳浦县人民法院)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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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社会福利院与韩某某、李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父母出卖亲生儿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0日,韩某某与李某某未婚生育一男婴韩某云。2020年4月13日,韩某某、李某某将男婴韩某云以34000元价格出售给卓某某、冯某。2020年4月17日,卓某某、冯某以58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转售给缪某某、陈某夫妇。缪某某、陈某夫妇将该男婴取名为陈某某并落户于漳州市龙文区。该男婴于2020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解救后送往漳州市社会福利院照料至今。漳州市社会福利院为该男婴取名章某某。2021年3月5日,韩某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李某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2020年12月31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向漳州市社会福利院发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告知漳州市社会福利院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韩某某、李某某对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之诉。漳州市社会福利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法院申请撤销韩某某、李某某监护人资格。同时,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二)裁判结果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当父母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韩某某、李某某将亲生儿子章某某出卖给他人,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章某某的合法权益,因章某某无其他适宜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漳州市社会福利院作为国家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而设立的福利机构,具有监护能力及监护资格。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韩某某、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漳州市社会福利院为章某某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案是由社会福利院申请撤销未成年人亲生父母监护权的典型案例,也是龙文区首例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父母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反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其他近亲属不具备监护条件时,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发挥兜底监护的作用,适时承担起监护职责。本案中,父母出卖亲生儿子,严重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社会福利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积极协调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扶、救助,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共同构建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

  (报送单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龙文区人民法院)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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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与邹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运用家事调查,最大限度保障农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黄某与邹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2月2日生育一女邹某心。2019年5月28日,黄某与邹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邹某心由邹某抚养。离婚后,邹某再婚后生育一子,同时需抚养再婚妻子于再婚前生育的小孩,且大部分时间与再婚妻子在外地生活。黄某流产多次,现已无法正常受孕,离婚后,黄某未再婚嫁。邹某心长期由邹某母亲一人照顾。邹某心从两周半就开始寄托管,在第一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就读幼儿园小班,平日里由奶奶照顾。邹某心语言发育迟缓,语言表达能力不足。黄某现在外贸公司上班,工作、收入稳定。邹某的职业是做工程机械,工作地点不固定,需随工地而动。

  (二)裁判结果

  华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审理查明:1.邹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对孩子关心不够,并且除邹某心外还需抚养两位子女,与再婚妻子平时都居住在外地;2.邹某心由其奶奶照顾,但其奶奶在本地菇厂上班,并非全职照顾邹某心。周末、节假日非上学期间,对于一名年仅4周岁的孩子,身边没有一位大人的时刻陪伴,安全问题没有保障,同时,缺乏陪伴对孩子幼小心灵的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3.黄某未再婚,在生育邹某心之前,多次流产,现已不能正常受孕,现在厦门外贸公司上班,工作、收入稳定。因此,结合上述事实,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邹某心变更为黄某抚养,邹某每月支付邹某心抚养费17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三)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离婚率不断攀升,如何保护离异家庭的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成为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案中,邹某心因父母离婚,成了农村留守儿童,长期缺乏父母陪伴和家庭温暖,对其身心造成了创伤。本案如何判断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成了最关键的问题。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联合村干部,主动深入村委会和幼儿园进行家事调查,最大限度地还原邹某心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家庭情况,从而作出了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判决。邹某心的个案亦是社会的一个缩影。法院在家事案件中以人为本,多主动作为,才能为未年人权益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保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多贡献一份力量。

   (报送单位:华安县人民法院)

  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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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视频探视解决异地探视问题

  (一)基本案情

   洪某某系福建南平市人,许某某系福建东山县人,洪某某与许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14年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在福建东山县居住生活,2017年4月22日生育儿子许洪某。2020年7月31日,许某某与洪某某办理离婚登记,2020年8月4日又复婚。2021年4月,洪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儿子许洪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均要求抚养儿子许洪某。许某某认为儿子已习惯在东山县生活学习,不应改变其生活习惯,离婚后洪某某要迁回南平居住生活,如果儿子由洪某某直接抚养,其不便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洪某某则认为儿子许洪某自出生后生活起居一直由其照顾,离婚后由其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

  (二)裁判结果

  经东山县人民法院调解,许某某同意儿子许洪某由洪某某直接抚养,平时在方便的时候可以采取微信视频的方式行使探视权,寒暑假则可由许某某带到东山一起生活一段时间,最终原被告就探视问题达成协议。

  (三)典型意义

  离婚后,父母双方通过探视子女延续亲情,然而离婚后父母各居一方,探视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阻碍。为了及时调处当事人的矛盾,弥合亲情,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进行调解,积极促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异地行使探视权的较好方式,平时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运用微信视频方式对子女进行视频探望,寒暑假期间则可以集中探视,确保异地当事人探望权的实现,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报送单位:东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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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一)基本案情

  原告汤某(女)和被告陈某(男)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婚生子陈某杰。婚后夫妻常因琐事争吵,2018年陈某出国务工后夫妻感情急剧恶化,汤某于2019年7月向云霄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21年3月汤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向陈某送达应诉材料时,因陈某身处异国他乡无法取得联系,送达一度陷入僵局。辗转多日,经办法官最终通过陈某父母获知陈某联系方式。考虑到案件特殊,经办法官借助“云庭审”远程视频设备进行“跨国调解”。调解时,陈某父母因长期帮忙抚养婚生子陈某杰,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与汤某之间发生了较为激烈的争执。

  (二)裁判结果

  经云霄县人民法院调解,汤某与陈某达成协议如下:一、汤某与陈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陈某杰由双方共同抚养,平时学习期间陈某杰与陈某共同居住生活,汤某可在不影响陈某杰学习、休息的情况下随时探视陈某杰;周末及节假日期间陈某杰与汤某共同居住生活;三、陈某杰的抚养费由陈某自愿负担;四、因建设址在云霄县陈岱镇某房屋向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岱分社贷款40000元由陈某负责偿还;五、汤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针对调解矛盾点,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轮流抚养婚生子的方式化解了激烈的抚养权之争,既解决了争议,又照顾到各方的情感需求。轮流抚养制度从一定程度上为实践中解决夫妻离婚时“争养”或“推养”子女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改变了过去在子女成年或独立生活前只能由一方独立抚养的规定,可以避免双方因探视权、支付抚养费等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为都想抚养子女的父母提供了新选择,也有益于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物质生活,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报送单位:云霄县人民法院)

  来源:漳州中院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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